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正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正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旺前因貪污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9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施介元法 官 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