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簡宗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新增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限制住居地新增「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限制被告住居於雲林縣○○鄉○○村000000巷00號,因被告平日是在雲林縣麥寮鄉工作,然每星期五下班後會回到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探視父母、妻兒,以盡孝道,並履行同居義務,爰聲請新增該地為限制住居地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日具保停止羈押後,曾於107年4月6日經警通知前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接受訪查,有該分局107年4月9日嘉竹警一字第1070005715號函暨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及照片在卷可稽(附於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230號卷),又本院定於107年5月7日行準備程序,被告亦遵期到庭應訊,堪認被告有按時接受審判,且無違反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情事。本院審酌上情,以及被告聲請新增之限制住居地原即為其住所地,而本件檢察官對被告之聲請,亦表示無意見,有107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是被告聲請新增「嘉義縣○○鄉○○村0鄰○○○00號」為其限制住居地,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