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嘉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嘉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高嘉駿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