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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5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嘉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嘉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高嘉駿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