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89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銘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銘鋒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侯銘鋒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 、2 之罪,前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