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坤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坤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坤亮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