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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8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坤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坤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坤亮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