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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9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酉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酉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酉宸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信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