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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聲字第 9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進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貨幣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今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參,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