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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軍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軍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睿諺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3 年度軍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589、6597、6601、6602、12110 、12116 、1227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

104 年度軍上訴字第2 號),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6 月30日進入後備司令部九○四旅第四營兵器連擔任志願役士兵,於102 年8 月9 日(同日轉服士官初任下士)至103 年4 月30日擔任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戰車第一營(下稱五六四旅戰一營)營部及營部連食勤組副組長,負責督導食勤組內人員實施炊伙作業、伙房整理、環境維護及伙房炊具、器材之管理及檢查,且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 款規定,食勤士官兵主要任務為食物品質鑑定及臨時菜單建議,必要時可指導採購。於102 年8 月至10月間,由戰一營營部連連長陳星佑指派甲○○與蕭惠允、楊中正共同擔任伙委與採買職務,依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19節第2款規定,其負責菜單設計、採購等業務。甲○○係依據志願士兵服役等法令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並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8 月8 日後宏字第0960003767號令頒「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前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現改制為陸軍後勤指揮部)98年9 月18日國聯後綜字第0980010434號、101 年8 月7 日國聯授支字第0000000000號令頒「糧秣補給作業手冊」、「各級單位副食費帳務處理作業規定」,於辦理五六四旅戰一營戰一營副食採購作業時,具有負責菜單建議、指導採購、開立菜單、烹調、採購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國軍副食品之採購係採網路投單,於供貨副食供應站受理採購清單,審查採購單內容後分發各相關供應商審核,各類品之代理商依據採購清單內容備貨。

二、𡍼志昌(另案判決罪刑確定)係○○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公司、○○及○○○○企業有限公司等數十間國軍副食供應商在中部地區副食品供應站之代理商,並負責協助上開廠商配送食品至中部地區副食供應站(后里、坪林、清泉崗、成功、虎尾、大林、中庄等7 個副食供應站),以賺取銷售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陳炳堯(另案判決罪刑確定)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甲○○於102 年8 月間甫接任食勤組副組長一職,實際上擔任組長,對於副食採購業務尚不熟稔,因陳鵬宇即綽號「大鵰」之伙食兵介紹而認識𡍼志昌,是時甲○○所屬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 年8 月19日起至11月15日止(提前於102 年10月15日移防回阿蓮)至臺南市白河區南部測考中心接受基地訓練,基地訓練期間要向中庄副食供應站網路投單採買副食品。

三、𡍼志昌為中庄副食供應站配屬副食品廠商之代理商,於102年8 月19日與甲○○電話聯絡,相約翌日在中庄副食供應站外見面,於102 年8 月20日見面後,塗志昌指導甲○○如何採購,而基於非公務員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提及若能多採購其所代理之副食品,將給予甲○○好處,甲○○亦基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之意思而應允之,雙方達成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甲○○於當日晚上即主導採購,並撥電話向𡍼志昌邀功稱「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等語,自斯日起,甲○○自行或建議所屬採買伙委即不知情之蕭惠允、楊中正、楊啟皓等人儘量下單採買中庄副食供應站由𡍼志昌代理之副食品。

四、𡍼志昌於102 年9 月18日邀甲○○、陳炳堯一同至高雄市○○路某快炒店慶祝自己生日,席間甲○○基於前揭期約內容,向𡍼志昌開口索賄新臺幣(下同)1 萬元,𡍼志昌認在甲○○主導五六四旅戰一營採購情形下,其銷售業績確實變好,遂當場「交付」1 萬元予甲○○「收受」之。而後甲○○仍於其職務範圍內盡量多採購𡍼志昌代理之品項,𡍼志昌仍接續上開犯意,於102 年9 月18日至同年10月15日間某2 日,在𡍼志昌位於雲林縣○○鄉○○路○○○ 號倉庫處接續2次「交付」各5 千之賄款予甲○○,甲○○接續「收受」之,共收受賄賂2 萬元。

五、甲○○於102年9月18日在上開快炒店慶生時認識陳炳堯。𡍼志昌即向甲○○、陳炳堯2人表示「你(甲○○)來到高雄(指岡山副食供應站)買陳董(陳炳堯)的東西,陳董應該會對你不錯」等語。嗣甲○○於102年10月10日與𡍼志昌以電話聯繫,確認若多採購陳炳堯公司副食品,有無好處。𡍼志昌即告以:「堯董那邊他另外算」等語;甲○○隨即表示:「那我就要這邊(𡍼志昌)一點,那邊(陳炳堯)一點」等語。翌日(11日),陳炳堯約甲○○至高○○○區○○路「阿國鵝肉店」聚餐。甲○○於該日與陳炳堯聚餐時,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主動提及若多採購陳炳堯之副食品是否可給賄款等語,陳炳堯應允之,雙方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於五六四旅戰車第一營營部及營部連於102 年10月15日移防回阿蓮營區後,甲○○主導採購,請不知情之伙委配合投單購買○○、○○公司之副食品,陳炳堯為回報甲○○,於102 年10月15日至同年12月底間某2 日,在前開「阿國鵝肉店」,「交付」甲○○6 千元賄款共2 次,甲○○接續「收受」之,共收受賄賂1 萬2千元。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案傳聞證據,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做成時之情況,認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形,引之為本案證據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上述犯罪事實,有證人陳星佑(戰一營營部連連長)、蕭惠允(採買伙委)、黃啟皓(採買伙委)、李豐吉(食勤兵)、陳俊良(食勤兵)、黃聖育(食勤兵)於原審之證述筆錄可參,並有塗志昌、陳炳堯於調詢、偵訊、原審及本院上訴審之供證筆錄可稽,另有被告之兵籍資料、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103 年6 月19日陸八激家字第1030001562號函及所附派令、103 年7 月31日陸八激家字第1030001946號函及所附被告之休假紀錄、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岡山副食品供應站103 年7 月30日陸副岡山字第1030000237號函及所附銷貨報表、採買提貨單、異動單、陸軍裝甲五六四旅戰一營於

102 年8 月21日起至102 年10月15日在中庄副供站採買提貨單(大宗)、更改申請單陸軍裝甲五六四旅戰一營於102年8月21日起至102 年10月15日在中庄副供站採買提貨單(大宗)、更改申請單、糧秣補給作業手冊、膳食勤務管理作業教範、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國軍官兵止伙作業規定可憑,復有通訊監察書及附表所示被告與塗志昌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錄音檔案、原審勘驗通訊監察錄音之勘驗筆錄可明,扣案之發貨單、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新進銷存資料等為證。此外,尚有被告於調詢、偵訊、原審、上訴審之供述筆錄可參。被告於本院對上述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並自白收受賄賂之時段、地點、金額明確,另自白其犯罪動機係因年輕不懂事,不知後果之嚴重,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收賄的錢財都連同薪水交給不知情的家人,再每週向家人要1、2 千元零用錢。被告自白與前述證據資料相符,可信可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要求、期約)賄賂罪。其要件必須主體為公務員,且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該款規定「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

0 年度臺上字第7218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7001號判決見解參照);又行為人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第1 號判例見解參照)。另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上開第1 款前段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第1 款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2 款稱為「委託公務員」。身分公務員著重於服務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蓋其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如具有法定之職務權限,即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自為公務員;反之,如無法令執掌權限者,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述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之任用方式,祇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不論係經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更不論係專職或兼任、長期性或臨時性。又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其他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以及機關內發布之行政規章等所定之職務,皆包括在內,凡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且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包括在內。而賦與該職務權限之方式,亦非必以書面派令為限,機關長官基於事務分配權責,以口頭命令分配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1244號判決見解參照)。另現役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2 款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法,故現役軍人如具有刑法第10條所定公務員身分者,其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侵占公用財物時,即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論罪。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就塗志昌部分犯期約賄賂之行為,為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被告就陳炳堯部分犯要求、期約賄賂之行為,亦係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係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然被告主導向塗志昌、○○、○○公司投單採購,尚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可言,自不成立上述罪名,然起訴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書所引應適用之法律,應予變更。被告接續3 次收受塗志昌交付之賄賂各1 萬元、5 千元、5 千元;另接續2 次收受陳炳堯交付之賄賂,各6 千元,其分別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各於時空密接之情況下分別接受塗志昌、陳炳堯賄賂,各別實現其不同之犯意,各次收賄舉動於刑法犯罪行為之評價較弱,整體評價為個別的兩個犯罪行為較適當,是兩個犯行皆屬接續犯,各為包括一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伙委投單購買,實行構成要件之部分行為,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述兩個收受賄賂之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收受𡍼志昌、陳炳堯交付之賄賂,各計2 萬元、1 萬2000元,均不滿5 萬元,且情節輕微,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共10款) 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云云,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 ,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參94年2 月2 日刑法第59條之修法理由,亦謂: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惟其審認究係出於審判者主觀之判斷,為使其主觀判斷具有客觀妥當性,宜以「可憫恕之情狀較為明顯」為條件,依實務上見解,本條係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認為審酌下列情形,認被告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㈠被告為79年次,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支持其學業費用

及生活費,致無法完成大學學業,肄業後,被告遂從事軍職,擔任志願役,每月薪水從2 萬6 千元調升至3 萬6 千元,薪水概交由家人勻支家用,每週向家人領取1 、2 千元零花,堪認被告對家庭歸屬心力甚強,為家庭經濟狀況,犧牲個人學業(學歷),提早進入職場,賺錢養家,其個性節儉,樂於犧牲為人,又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堪認品行良好。再依被告於本院自白,其會與塗志昌等廠商接觸,乃軍中學長前手交接下來之慣行,其以為向廠商拿點好處,沒什麼大不了,不知行為後果嚴重,復觀被告20歲不滿即進入軍中職場,行為時僅23歲,當信其涉世未深即處在較為封閉的職場環境中,心中未能清楚建立法紀界限,拒絕不法,又因個性節儉,家裡經濟狀況不良,以至於不堪廠商於交際時施以小利之誘惑,致生犯罪動機,其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及環境,本院實不忍苛責。

㈡被告係以投單採購之職務上行為為對價,換取2 萬元、1 萬

2 千元,雖違反公務員忠貞廉潔義務,誠屬不該,但其情節尚屬輕微,亦未造成軍中伙食事務之實質損害,被告犯罪所得均交不知情之家人後,再分次取用,未見其取之供己玩樂揮霍。又被告服役6 年期滿退伍(本案係其服役第4 年時發生),退伍後即於106 年10月6 日至○○股份有限公司(前為○○○量販店)就職,因工作認真,獲公司肯定,4 個月晉升營運組長,其因另犯侵占公用財物罪(將部隊冰箱剩餘食材即豬排10箱、排骨酥、排骨丁5 箱,合計價值9581元,無償交予塗志昌而侵占之),獲判有期徒刑5 年2 月,褫奪公權4 年確定,須入監服刑,遂於107 年2 月2 日離職,同年2 月27日入監,此有○○公司簡介、該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足見被告犯罪後並未自暴自棄,仍努力工作向上,又被告於本案犯後已坦白認錯,具有悔意,目前在監服刑,實已獲取部分教訓。而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

7 年以上之重罪,該罪不分公務員職等高低、職務範圍及其影響力,概處以重刑,本院認實有衡平責罰,使之相當之必要,縱被告所犯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減輕其刑,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本院仍認不需要對本性善良的年輕人如此嚴苛。是被告犯罪情狀顯有可資憫恕之處,科以減刑後之最低本刑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各罪均酌減其刑,並遞減之。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收受賄賂罪部分,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院為事實審之覆審法院,於量刑時同受刑法第57條規定之限制,被告於原審否認犯罪,然於本院已自白罪行,幡然悔悟,具有悔意,其犯後態度良好,與原審時之犯後態度已截然不同,本院無法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其犯後態度及犯罪動機,已使其行為人責任降低,本院應據此反應其刑度,原審未及審酌於此,以致於又未審酌被告自白其犯案之動機等情,漏未認定被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應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被告刑度,均非原審法官之錯誤。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依此,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刪除原第1 項「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前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規定,即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沒收之規定,而適用刪除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諭知沒收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亦非原審法官之失誤。但原判決難以維持。

二、被告上訴及其辯護人指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本院應予撤銷改判。

伍、量刑及沒收

一、本院審酌前述酌減考量之事由,再參被告為職業軍人,領有國家薪俸,執行軍隊投單採買職務,卻違背誠實、廉潔執行職務之義務,對其他廠商不公,有損部隊形象,但下單採購數量不多,兩次收賄金額不同,惟均屬尚低的級距,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尚輕,惟兩次犯罪仍屬有別,責任及刑度應有高低之對應。另參被告入監前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與父母、兄長同住,賺錢養家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並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復審酌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最末供稱:「4 年前的我,是年輕不懂事,我不知道後果如此嚴重,我真的不知道,我現在監獄中,都是與死刑犯住在一起,我的心裡壓力無法用言語形容,加上最近新聞一直講死刑要執行的問題,他們的心裡都有受影響,在他們旁邊我也有壓力,因為他們如果情緒控制不好,他們就會用筷子插別人的眼睛,不受控制,不用什麼原因,所以我也不知道如何跟他們說話,就算我回到宜蘭監獄,身邊也是吸毒、販毒、強姦、性侵,還有殺人沒有判死刑的那種人,我只是一個不抽煙、不喝酒、不吸毒的人,跟法官說這些只是懇請法官給我一個從輕量刑的機會,讓我儘早離開這個環境,與社會接軌,因為這個環境不是我可以忍受的,早一天算一天。」足見被告於監獄服刑這段期間以來,已深知自己人生定位,明白自己不屬於監獄這樣的生活與規訓之環境,然監獄行刑之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 條規定參照),與被告相同,每一位受刑人均有其犯罪之成因與環境,均亟待被理解關心、被同情共感,改變及預防才有可能發生,監獄存在的目的才有其功用,反之,將受刑人當作「他者」看待,避之唯恐不及,徒使恐懼製造更多恐懼,理性則不斷退位,監獄將持續超收人犯而已。本院深切期待被告未來階段的悔改,能往體察及善待周邊的人方面邁進,盡可能學習如何發揮橋樑的作用,而不是如同本案之發生,一獲有職務上的權力,即可不查陋習,傲視所託,終至犯罪。依上所述,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其所犯兩罪之罪質相同,及被告前述之性格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第

3 項之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褫奪公權,再依刑法第51條第

8 款之規定,於定刑時,諭知就其最長期間即褫奪公權3 年執行之。

二、至被告犯罪所得,各為2 萬元(向塗志昌收賄部分)、1 萬

2 千元(向陳炳堯收賄部分),因未扣案,依上沒收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各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及追徵,並依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諭知併執行之。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依前述證據資料及犯罪事實所示,本案係𡍼志昌向被告行求賄賂,被告進而期約及收受賄賂,被告並無主動向塗志昌要求賄賂,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亦有要求賄賂之行為,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收受賄賂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指明。

柒、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59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作成本判決。

捌、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於原審實行公訴,檢察官鍾和憲於本院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附表(被告甲○○犯罪相關之譯文):

┌─┬────┬───┬─────┬─┬─────┬────────────────┐│編│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通聯譯文摘要 ││號│ │ │0000000000│←│ │ │├─┼────┼───┼─────┼─┼─────┼────────────────┤│1 │102.8.19│20:48│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 ││ │ │ │ │ │甲○○ │B :對。 ││ │ │ │ │ │ │A :你明天有沒有來副供站? ││ │ │ │ │ │ │B :會…今天才到。 ││ │ │ │ │ │ │A :…你明天到了打給我。我出來外││ │ │ │ │ │ │ 面談。 ││ │ │ │ │ │ │B :好。 ││ │ │ │ │ │ │A :採買會聽你吧? ││ │ │ │ │ │ │B :會。細節你告訴我。 ││ │ │ │ │ │ │A :我會拿表給你,我的品項單給你││ │ │ │ │ │ │ 。 ││ │ │ │ │ │ │B :好…。 ││ │ │ │ │ │ │A :…有一個賣豬肉的要幫你備貨,││ │ │ │ │ │ │ 會開條件,你不要答應。 ││ │ │ │ │ │ │B :…開什麼條件? ││ │ │ │ │ │ │A :電話中不要講,明天見面談。 ││ │ │ │ │ │ │B :好。 │├─┼────┼───┼─────┼─┼─────┼────────────────┤│2 │102.8.20│7:34 │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我在外面早餐部了。 ││ │ │ │ │ │甲○○ │B :我在副供站了。 ││ │ │ │ │ │ │A :…我在外面了…。 ││ │ │ │ │ │ │B :好。 │├─┼────┼───┼─────┼─┼─────┼────────────────┤│3 │102.8.20│22: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組長。 ││ │ │ │ │ │甲○○ │B :今天投一些你的。你有看到嗎?││ │ │ │ │ │ │A :有…你投那一本的東西都是我的││ │ │ │ │ │ │ 。 ││ │ │ │ │ │ │B :是…。 │├─┼────┼───┼─────┼─┼─────┼────────────────┤│4 │102.8.21│10:44│𡍼志昌 │→│0000000000│A :有一家「紅檜」有一支紅茶…40││ │ │ │ │ │甲○○ │ 0瓶…。 ││ │ │ │ │ │ │B :是,…冷凍食品都是…。 ││ │ │ │ │ │ │A :…對…我的品項。 │├─┼────┼───┼─────┼─┼─────┼────────────────┤│5 │102.9.13│15:4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調理包是「○○」。 ││ │ │ │ │ │ │A :對。 │├─┼────┼───┼─────┼─┼─────┼────────────────┤│6 │102.9.13│16:0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黑胡椒豬柳110 包星期二拿可以││ │ │ │ │ │ │ 嗎? ││ │ │ │ │ │ │A :可以。 ││ │ │ │ │ │ │B :加里肌肉95包可以嗎? ││ │ │ │ │ │ │A :是…等一下打給你。 │├─┼────┼───┼─────┼─┼─────┼────────────────┤│7 │102.9.16│18:00│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星期四休假,投單很少。 ││ │ │ │ │ │甲○○ │B :是…。 ││ │ │ │ │ │ │A :我這邊兩樣而已。…調理包及雞││ │ │ │ │ │ │ 腿。 ││ │ │ │ │ │ │B :…我這邊沒有雞腿…。 │├─┼────┼───┼─────┼─┼─────┼────────────────┤│8 │102.9.17│12:03│𡍼志昌 │→│0000000000│B :嘿? ││ │ │ │ │ │甲○○ │A :拍謝拍謝。 ││ │(本譯文│ │ │ │ │B :沒關係沒關係。 ││ │經勘驗)│ │ │ │ │A :你今天有去副供站嗎? ││ │ │ │ │ │ │B :我今天沒過去。 ││ │ │ │ │ │ │A :你現在不要過去副供站啦! ││ │ │ │ │ │ │B :嘿! ││ │ │ │ │ │ │A :因為那個阿伯阿~他可能會釘你││ │ │ │ │ │ │ 。 ││ │ │ │ │ │ │B :為什麼? ││ │ │ │ │ │ │A :你還不知道嗎,你營長沒有問你││ │ │ │ │ │ │ 嗎? ││ │ │ │ │ │ │B :沒有。 ││ │ │ │ │ │ │A :你上次那個調理包我不是叫你買││ │ │ │ │ │ │ 味王的有沒有,後來你為何改生││ │ │ │ │ │ │ 泉的?為什麼? ││ │ │ │ │ │ │B :因為錢比較便宜阿!因為那個一││ │ │ │ │ │ │ 包一包的量,和整袋的量改起來││ │ │ │ │ │ │ 可以差不多便宜三千元。 ││ │ │ │ │ │ │A :現在的重點是,你們原本投的,││ │ │ │ │ │ │ 現在改成生泉這個。阿因為味王││ │ │ │ │ │ │ 是剛好阿伯賣的你知道嗎,那個││ │ │ │ │ │ │ 老人家,副供站那個職員有沒有││ │ │ │ │ │ │ 他在賣的,你把他改,改成生泉││ │ │ │ │ │ │ 的,改成我的就對了,他就很不││ │ │ │ │ │ │ 爽,你知道嗎,還有問你們採買││ │ │ │ │ │ │ ,說為什麼要改,你知道,當然││ │ │ │ │ │ │ 改是你們的權利,但他根本在副││ │ │ │ │ │ │ 供站就不能做這個行業!說真的││ │ │ │ │ │ │ 啦!他是裡面的職員怎麼可以做││ │ │ │ │ │ │ 這個東西呢?那你又剛好改到他││ │ │ │ │ │ │ 的,加上豬肉嫂在那邊說我將阿││ │ │ │ │ │ │ 伯的東西改掉,改換成買我的生││ │ │ │ │ │ │ 泉的,賣豬肉的那個,還給我加││ │ │ │ │ │ │ 油添醋就對了,阿伯問你那個採││ │ │ │ │ │ │ 買,也找你們營長講,你們採買││ │ │ │ │ │ │ 說「我們組長說要改的」,至於││ │ │ │ │ │ │ 為什麼要改,他講不出所以然來││ │ │ │ │ │ │ ,然後你們採買又跟他講說「組││ │ │ │ │ │ │ 長叫他說要買我的」,阿你們採││ │ │ │ │ │ │ 買怎麼這麼白目! ││ │ │ │ │ │ │B :喔,沒有,因為我也不知道他們││ │ │ │ │ │ │ 現在怎樣,因為採買可能緊張不││ │ │ │ │ │ │ 會講話吧! ││ │ │ │ │ │ │A :可是他講這種話的話,就是其實││ │ │ │ │ │ │ 也沒什麼啦你知道嗎!我講是因││ │ │ │ │ │ │ 為你們那個有到山上去嗎?有到││ │ │ │ │ │ │ 野外去嗎? ││ │ │ │ │ │ │B :有阿!對阿對阿! ││ │ │ │ │ │ │A :沒有到野外嘛,對不對? ││ │ │ │ │ │ │B :有,有到野外。 ││ │ │ │ │ │ │A :有到野外阿?那這樣你們要吃不││ │ │ │ │ │ │ 會不方便? ││ │ │ │ │ │ │B :因為…這種是(方)便的,把他││ │ │ │ │ │ │ 打開就這樣。 ││ │ │ │ │ │ │A :直接打開,就沒關係就對了。 ││ │ │ │ │ │ │B :對,就不用一包一包的。 ││ │ │ │ │ │ │A :阿副供站的阿伯說有找營長講,││ │ │ │ │ │ │ 說你怎麼知道這件事情,反正你││ │ │ │ │ │ │ 就是… ││ │ │ │ │ │ │B :不然我說… ││ │ │ │ │ │ │A :問你的話,你就說因為那個要拆││ │ │ │ │ │ │ ,你知道嗎?加上第一個垃圾的││ │ │ │ │ │ │ 問題,第二個經費的問題,所以││ │ │ │ │ │ │ 說你把他改成這個東西。 ││ │ │ │ │ │ │B :這個是他們改的阿!我也是問過││ │ │ │ │ │ │ 他們說可不可以改我才改的。我││ │ │ │ │ │ │ 們原先也是訂那個阿。 ││ │ │ │ │ │ │A :你問誰? ││ │ │ │ │ │ │B :就我們營輔導長,對阿!我們營││ │ │ │ │ │ │ 長那邊也都知道。 ││ │ │ │ │ │ │A :說等於說你原先買調理包,後來││ │ │ │ │ │ │ 改成這個東西,他們都知道就對││ │ │ │ │ │ │ 了! ││ │ │ │ │ │ │B :對阿!都有報備過了阿!所以我││ │ │ │ │ │ │ 可能這樣才沒接到電話吧。 ││ │ │ │ │ │ │A :他本身在副供站當職員,就不應││ │ │ │ │ │ │ 該在兼差賣這個東西你知道嗎,││ │ │ │ │ │ │ 你好死不死剛好改到他們東西,││ │ │ │ │ │ │ 上禮拜五你打電話給我的時候,││ │ │ │ │ │ │ 我也不曉得你已經有投了,我以││ │ │ │ │ │ │ 為你是忘記投,所以叫我去投,││ │ │ │ │ │ │ 叫我送過去,我也不曉得要改他││ │ │ │ │ │ │ 的了,我當初如果知道你要改他││ │ │ │ │ │ │ ,我會叫你不要改。然後你們採││ │ │ │ │ │ │ 買有答應他,要再吃一次他們家││ │ │ │ │ │ │ 的東西,他那時候就是在叫說他││ │ │ │ │ │ │ 的貨已經叫來了,現把他改掉,││ │ │ │ │ │ │ 他在不爽,豬肉嫂說我意思說我││ │ │ │ │ │ │ 不曉得跟你們裡面誰很好,應該││ │ │ │ │ │ │ 是不曉得是你啦!跟你們裡面的││ │ │ │ │ │ │ 一個人很好所以我鼓吹他叫他把││ │ │ │ │ │ │ 阿伯改掉換成我的這樣,這個瘋││ │ │ │ │ │ │ 女人,我實在被她搞得。 ││ │ │ │ │ │ │B :真的,沒關係,那以後可能就是││ │ │ │ │ │ │ 這個投一下,那個投一下。 ││ │ │ │ │ │ │A :那也都沒關係啦!你自己酌量看││ │ │ │ │ │ │ 看嘛!你自己也不要讓他們在那││ │ │ │ │ │ │ 邊吵,因為雞腿堡原本80包。好││ │ │ │ │ │ │ 像都改掉了,改成他的,這東西││ │ │ │ │ │ │ 和規定又不符合。 ││ │ │ │ │ │ │B :今天如果,不然我沒有接到電話││ │ │ │ │ │ │ 阿! ││ │ │ │ │ │ │A :我不曉得你們採買是怎麼改的。││ │ │ │ │ │ │ 因為我們今天連80包雞腿排阿,││ │ │ │ │ │ │ 卡啦雞腿排那個阿!全部改掉啦││ │ │ │ │ │ │ !好像改成基副的阿!一樣是卡││ │ │ │ │ │ │ 啦雞腿排。 ││ │ │ │ │ │ │B :沒關係,我問問看好了。 ││ │ │ │ │ │ │A :等於說你要和你們採買講一下,││ │ │ │ │ │ │ 說你不能說這個是我講得阿!我││ │ │ │ │ │ │ 和營長報備啦!跟營長報備,營││ │ │ │ │ │ │ 長同意啦! ││ │ │ │ │ │ │B :他也在旁邊阿!其實。 ││ │ │ │ │ │ │A :你們採買現在在旁邊喔? ││ │ │ │ │ │ │B :沒有,他也在旁邊阿,報備的時││ │ │ │ │ │ │ 候他在旁邊。 ││ │ │ │ │ │ │A :對阿!那他為什麼說是組長說要││ │ │ │ │ │ │ 改的呢? ││ │ │ │ │ │ │B :是戴眼鏡的那個嗎還是? ││ │ │ │ │ │ │A :我不曉得,你問你們採買,阿伯││ │ │ │ │ │ │ 是問哪一個人就知道了。 ││ │ │ │ │ │ │B :喔~ ││ │ │ │ │ │ │A :他還有講說組長說要買我的,幹││ │ │ │ │ │ │ !恁老師勒。 ││ │ │ │ │ │ │B :嗯。 ││ │ │ │ │ │ │A :反正你自己看著辦!豬肉嫂如果││ │ │ │ │ │ │ 要這樣,我就搞死他就好了。我││ │ │ │ │ │ │ 不買你的又怎樣!幹!都出這種││ │ │ │ │ │ │ 爛招!我是怕說你們營長會去找││ │ │ │ │ │ │ 你,問你為什麼要改這個東西,││ │ │ │ │ │ │ 那你都有和營長報備過,這都有││ │ │ │ │ │ │ 按照程序來,就沒有什麼關係了││ │ │ │ │ │ │ ,就不用怕這個,對不對? ││ │ │ │ │ │ │B :我知道了! ││ │ │ │ │ │ │A :那等於說如果說你真的有到副供││ │ │ │ │ │ │ 站,那個人那個婦女有去找你的││ │ │ │ │ │ │ 話,你就這樣跟他講,這是一個││ │ │ │ │ │ │ 先位的問題阿!我之前有跟我的││ │ │ │ │ │ │ 營長長官報告過阿~我們長官說││ │ │ │ │ │ │ 要用這種模式,要買1 公斤的阿││ │ │ │ │ │ │ !這樣就好啦! ││ │ │ │ │ │ │B :好好,謝謝啦! ││ │ │ │ │ │ │A :不會不會,好好好。對對對,你││ │ │ │ │ │ │ 們禮拜五有沒有投單?你問看看││ │ │ │ │ │ │ 喔因為我都沒有拿到單子,還是││ │ │ │ │ │ │ 都不要買我的那都沒關係,星期││ │ │ │ │ │ │ 四放假嘛!正常來講今天只投星││ │ │ │ │ │ │ 期四的,可是因為禮拜四放假,││ │ │ │ │ │ │ 所以今天要看到禮拜五的單子。││ │ │ │ │ │ │B :我們禮拜五放假阿! ││ │ │ │ │ │ │A :有放假你們沒有投單就對了? ││ │ │ │ │ │ │B :對,我們是放四天。 ││ │ │ │ │ │ │A :你們禮拜五沒有就對了? ││ │ │ │ │ │ │B :沒有沒有。 ││ │ │ │ │ │ │A :沒有就好了,沒有就沒關係,我││ │ │ │ │ │ │ 是怕你到時候又跑來跑去, ││ │ │ │ │ │ │ 你們也放四天就對了? ││ │ │ │ │ │ │B :對阿! ││ │ │ │ │ │ │A :好,看怎樣再說。 │├─┼────┼───┼─────┼─┼─────┼────────────────┤│9 │102.9.17│15:0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喂。 ││ │(本譯文│ │ │ │ │A :那要怎樣? ││ │經勘驗)│ │ │ │ │B :你有聽到嗎? ││ │ │ │ │ │ │A :有聽到。阿怎樣? ││ │ │ │ │ │ │B :我剛剛問的不是這樣,不知道現││ │ │ │ │ │ │ 在是怎樣? ││ │ │ │ │ │ │A :不然你問的是什麼?我今天有去││ │ │ │ │ │ │ 找阿伯阿!我去跟他快吵架了阿││ │ │ │ │ │ │ ! ││ │ │ │ │ │ │B :阿伯是說,他們是因為同時有兩││ │ │ │ │ │ │ 個單位叫你的東西關係是嗎? ││ │ │ │ │ │ │A :兩個單位怎樣? ││ │ │ │ │ │ │B :同時緊急改單叫你那個調理包的││ │ │ │ │ │ │ 關係,是嗎? ││ │ │ │ │ │ │A :我不曉得捏!我只有接到你們單││ │ │ │ │ │ │ 位是改我的阿! ││ │ │ │ │ │ │B :他是說是因為還有另一個單位的││ │ │ │ │ │ │ 關係耶!我不知道。 ││ │ │ │ │ │ │A :可是改我的只有你們的而已阿!││ │ │ │ │ │ │B :真的假的。 ││ │ │ │ │ │ │A :嘿呀! ││ │ │ │ │ │ │B :他是和我說是因為有另外一個單││ │ │ │ │ │ │ 位緊急改單也投你們的,他才覺││ │ │ │ │ │ │ 得說為什麼要都剛好一起投你們││ │ │ │ │ │ │ 的東西,他們是這樣跟我講的。│├─┼────┼───┼─────┼─┼─────┼────────────────┤│10│102.9.17│15:11│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營長問你,你說是副供站一││ │ │ │ │ │甲○○ │ 個人在賣的,你改掉,他不高興││ │ │ │ │ │ │ 。 ││ │ │ │ │ │ │B :我不怕誰來問我。 ││ │ │ │ │ │ │A :…重點是他在賣的東西…。 ││ │ │ │ │ │ │B :…是。 │├─┼────┼───┼─────┼─┼─────┼────────────────┤│11│102.9.18│17:43│𡍼志昌 │←│000000000 │A :喂。 ││ │ │ │ │ │朱麗,酒店│B :你之前跟陳炳堯來過了。 ││ │ │ │ │ │ │A :是…那天我買單的。 ││ │ │ │ │ │ │B :28那一台及洪的來那一台,裡面││ │ │ │ │ │ │ 大有…。 ││ │ │ │ │ │ │A :阿兵哥啦。 │├─┼────┼───┼─────┼─┼─────┼────────────────┤│12│102.9.18│18: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到家了嗎? ││ │ │ │ │ │甲○○ │B :到了。 ││ │ │ │ │ │ │A :晚上有沒有要做什麼? ││ │ │ │ │ │ │B :沒有,你到高雄了? ││ │ │ │ │ │ │A :我晚上去高雄,一起吃飯。在○││ │ │ │ │ │ │○路…。 │├─┼────┼───┼─────┼─┼─────┼────────────────┤│13│102.9.18│19: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慢10分。 ││ │ │ │ │ │ │A :好。 ││ │ │ │ │ │ │B :8點10分。 ││ │ │ │ │ │ │A :好。 │├─┼────┼───┼─────┼─┼─────┼────────────────┤│14│102.9.18│19:4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陳炳堯 │B :我到高雄了。 ││ │ │ │ │ │ │A :我快到了。 ││ │ │ │ │ │ │B :是。 │├─┼────┼───┼─────┼─┼─────┼────────────────┤│15│102.9.18│20:08│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哪裡? ││ │ │ │ │ │彙饌洪順寬│B :我們要去堯董家了。 ││ │ │ │ │ │經理 │A :好。 │├─┼────┼───┼─────┼─┼─────┼────────────────┤│16│102.9.18│20:1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你們到了嗎? ││ │ │ │ │ │ │A :我在等堯董。 ││ │ │ │ │ │ │B :好…我到了。 │├─┼────┼───┼─────┼─┼─────┼────────────────┤│17│102.9.18│20: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鼎力街的「○○」。 ││ │ │ │ │ │ │A :對。 ││ │ │ │ │ │ │B :我到了。 │├─┼────┼───┼─────┼─┼─────┼────────────────┤│18│102.9.18│20: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在這邊等你。 ││ │ │ │ │ │ │A :你朋友有來嗎? ││ │ │ │ │ │ │B :沒有。 │├─┼────┼───┼─────┼─┼─────┼────────────────┤│19│102.9.18│23:2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到家了,我給你一支電話0934││ │ │ │ │ │ │ 406850。 ││ │ │ │ │ │ │A :好。 │├─┼────┼───┼─────┼─┼─────┼────────────────┤│20│102.9.27│14:1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要回去了…我們二個星期後就││ │ │ │ │ │ │ 全部回去了…。 ││ │ │ │ │ │ │A :是…明年才會下來? ││ │ │ │ │ │ │B :不一定。 ││ │ │ │ │ │ │A :要回去哪裡? ││ │ │ │ │ │ │B :岡山…以後會在岡山副供站買。││ │ │ │ │ │ │A :你跟○○老闆講一下。 ││ │ │ │ │ │ │B :好,我確定告訴你。 ││ │ │ │ │ │ │A :好…,我會帶你去找堯董。 │├─┼────┼───┼─────┼─┼─────┼────────────────┤│21│102.9.29│20:48│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們10月15日走了…。 ││ │ │ │ │ │ │A :是…。 ││ │ │ │ │ │ │B :…10月多很多錢出來,我多用一││ │ │ │ │ │ │ 點…。 ││ │ │ │ │ │ │A :也要你吃得合味。 ││ │ │ │ │ │ │B :我要跟上次說的那樣,寄放那邊││ │ │ │ │ │ │ 一樣。 ││ │ │ │ │ │ │A :好。 ││ │ │ │ │ │ │B :…我們成立戰備營…。 ││ │ │ │ │ │ │A :是…。 │├─┼────┼───┼─────┼─┼─────┼────────────────┤│22│102.9.30│11:0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564的10月15日會回去。 ││ │ │ │ │ │岡山,小蔡│B :…好…116 不是要下來工兵學校││ │ │ │ │ │ │ …我打電話問人家,人家說那本││ │ │ │ │ │ │ 書在你手上。 ││ │ │ │ │ │ │A :…中庄的116 …不是我的單位,││ │ │ │ │ │ │ 是豬肉嫂的啦。 ││ │ │ │ │ │ │B :是…王壬貴嗎? ││ │ │ │ │ │ │A :…不是,許「志玲」,我幫你處││ │ │ │ │ │ │ 理。 ││ │ │ │ │ │ │B :…好…我要先捉住啦…。 ││ │ │ │ │ │ │A :…好。 ││ │ │ │ │ │ │B :…另外564的…。 ││ │ │ │ │ │ │A :…我會介紹組長讓你認識。 ││ │ │ │ │ │ │B :好。 ││ │ │ │ │ │ │A :…我會帶他下去跟你見面。 ││ │ │ │ │ │ │B :…好。 │├─┼────┼───┼─────┼─┼─────┼────────────────┤│23│102.9.30│20:4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絞肉是哪一家的? ││ │ │ │ │ │ │A :○○豬肉丁。 ││ │ │ │ │ │ │B :我明天20公斤可以嗎? ││ │ │ │ │ │ │A :你跟豬肉嫂拿…我不是嫌少…怕││ │ │ │ │ │ │ 娘她不高興…。 ││ │ │ │ │ │ │B :…雞肉…。 │├─┼────┼───┼─────┼─┼─────┼────────────────┤│24│102.9.30│21:5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排骨丁20公斤…。 ││ │ │ │ │ │ │A :對。 │├─┼────┼───┼─────┼─┼─────┼────────────────┤│25│102.9.30│21:53│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排骨酥20公斤。 ││ │ │ │ │ │ │A :4盒。 ││ │ │ │ │ │ │B :…生泰雞塊。 ││ │ │ │ │ │ │A :對。 │├─┼────┼───┼─────┼─┼─────┼────────────────┤│26│102.9.30│22:01│𡍼志昌 │←│0000000000│A:喂。 ││ │ │ │ │ │甲○○ │B:彙饌是你們的嗎 ││ │ │ │ │ │ │A:是。 ││ │ │ │ │ │ │B:好…。 │├─┼────┼───┼─────┼─┼─────┼────────────────┤│27│102.10.2│14:5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岡山,小蔡│B :…天山564 明天先下來一百人了││ │ │ │ │ │ │ ,營長說的,叫我先補東西了。││ │ │ │ │ │ │A :是…不是15日才回去? ││ │ │ │ │ │ │B :先遣得下來一百人了。 ││ │ │ │ │ │ │A :我了解一下。 ││ │ │ │ │ │ │B :好。 │├─┼────┼───┼─────┼─┼─────┼────────────────┤│28│102.10.2│14:55│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們先遣一百多人回去了? ││ │ │ │ │ │甲○○ │B :星期一才回去,15日全部回去。││ │ │ │ │ │ │A :是…564 開伙人數增加是哪一個││ │ │ │ │ │ │ 單位? ││ │ │ │ │ │ │B :…我問一下。 ││ │ │ │ │ │ │A :…你問好告訴我。 │├─┼────┼───┼─────┼─┼─────┼────────────────┤│29│102.10.2│15: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們要辦外燴,10萬33桌…。││ │ │ │ │ │ │A :是。 │├─┼────┼───┼─────┼─┼─────┼────────────────┤│30│102.10.2│16:25│𡍼志昌 │→│0000000000│A :等一下張董會跟你談辦桌的事情││ │ │ │ │ │甲○○ │ 。我約星期五、六跟你見面。 ││ │ │ │ │ │ │B :好。 │├─┼────┼───┼─────┼─┼─────┼────────────────┤│31│102.10.2│20:2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你們餐會有沒有決定? ││ │ │ │ │ │甲○○ │B :還不知道營長要不要指定哪個廠││ │ │ │ │ │ │ 商。 ││ │ │ │ │ │ │A :是…營長有認識的廠商? ││ │ │ │ │ │ │B :…對…在鳳山的。 ││ │ │ │ │ │ │A :…對。 │├─┼────┼───┼─────┼─┼─────┼────────────────┤│32│102.10.3│20: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寶翔國際 │B :…明天那個怎樣? ││ │ │ │ │ │張男 │A :你何時下來? ││ │ │ │ │ │ │B :明天。 ││ │ │ │ │ │ │A :…他有放假。 ││ │ │ │ │ │ │B :…是…你意思是星期五? ││ │ │ │ │ │ │A :是。 ││ │ │ │ │ │ │B :…星期五晚上我要帶新的去志豪││ │ │ │ │ │ │ 那邊,…我先跟志豪吃飯。 ││ │ │ │ │ │ │A :我另外再找他吃飯…。 ││ │ │ │ │ │ │B :…他是不是七、八點才有空? ││ │ │ │ │ │ │A :要看他放假時間,…你跟志豪吃││ │ │ │ │ │ │ 飯小蔡也會過去? ││ │ │ │ │ │ │B :…對。 ││ │ │ │ │ │ │A :…你帶小蔡過來。 ││ │ │ │ │ │ │B :是…我們五點開始吃…要訂房間││ │ │ │ │ │ │ 嗎? ││ │ │ │ │ │ │A :…先不要。 │├─┼────┼───┼─────┼─┼─────┼────────────────┤│33│102.10.3│21:2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同學,我明天跟張董去高雄,帶││ │ │ │ │ │傳播公司某│ 二個朋友喝酒…我們有帶二個女││ │ │ │ │ │男 │ 的,那六個人進去,四個男的,││ │ │ │ │ │ │ 二個女的…。 ││ │ │ │ │ │ │B :可以叫二個小姐就好。 ││ │ │ │ │ │ │A :好。 │├─┼────┼───┼─────┼─┼─────┼────────────────┤│34│102.10.4│16:00│𡍼志昌 │→│0000000000│A :幾點放假? ││ │ │ │ │ │甲○○ │B :現在放了。 ││ │ │ │ │ │ │A :我晚上七、八點找你,有事情要││ │ │ │ │ │ │ 跟你談。 ││ │ │ │ │ │ │B :好。 │├─┼────┼───┼─────┼─┼─────┼────────────────┤│35│102.10.4│17:06│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跟我同學有約,之後會去我││ │ │ │ │ │陳炳堯 │ 高雄兒子那邊…第二攤不要太早││ │ │ │ │ │ │ 喝。 ││ │ │ │ │ │ │B :…是。 │├─┼────┼───┼─────┼─┼─────┼────────────────┤│36│102.10.4│18:51│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你大概幾點,我在高雄了。 ││ │ │ │ │ │ │A :我快到岡山了,我車會停在○○││ │ │ │ │ │ │ 汽車旅館,我坐計程車過去,因││ │ │ │ │ │ │ 為張董跟朋友在另外地方吃飯,││ │ │ │ │ │ │ 我們二、三個先吃飯。 ││ │ │ │ │ │ │B :好。 ││ │ │ │ │ │ │A :…○○熱炒,在○○路。 ││ │ │ │ │ │ │B :好。 │├─┼────┼───┼─────┼─┼─────┼────────────────┤│37│102.10.4│19:02│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在○○路前面。 ││ │ │ │ │ │ │A :對…找你女朋友一起來。 ││ │ │ │ │ │ │B :…好。 │├─┼────┼───┼─────┼─┼─────┼────────────────┤│38│102.10.4│19:4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哪裡? ││ │ │ │ │ │甲○○ │B :我出來了。 ││ │ │ │ │ │ │A :…我在等你了。 ││ │ │ │ │ │ │B :好…。 │├─┼────┼───┼─────┼─┼─────┼────────────────┤│39│102.10.5│12:56│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你到古坑了嗎? ││ │ │ │ │ │ │A :對…你明天還休假? ││ │ │ │ │ │ │B :…對。 ││ │ │ │ │ │ │A :…這個也是你電話? ││ │ │ │ │ │ │B :對。 │├─┼────┼───┼─────┼─┼─────┼────────────────┤│40│102.10.7│12:0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要移防回去,有10箱豬排…。││ │ │ │ │ │ │A :是。 ││ │ │ │ │ │ │B :載回去給你。 ││ │ │ │ │ │ │A :…你自己有沒有開車? ││ │ │ │ │ │ │B :有。 ││ │ │ │ │ │ │A :…你利用時間放你車上載來給我││ │ │ │ │ │ │ 。 ││ │ │ │ │ │ │B :好,以你們送東西名義呢? ││ │ │ │ │ │ │A :我們不能進營區,豬肉嫂是偷偷││ │ │ │ │ │ │ 進去的。 ││ │ │ │ │ │ │B :要我載過去給人家。 ││ │ │ │ │ │ │A :對,你出營區會有人看嗎? ││ │ │ │ │ │ │B :不一定。 ││ │ │ │ │ │ │A :這樣載到副供站又很奇怪。 ││ │ │ │ │ │ │B :…這個指揮官要跑步完七點半才││ │ │ │ │ │ │ 能出去。 ││ │ │ │ │ │ │A :你何時回去? ││ │ │ │ │ │ │B :下星期二。 ││ │ │ │ │ │ │A :…你星期三還有買。 ││ │ │ │ │ │ │B :…我知道…。 ││ │ │ │ │ │ │A :星期四看怎樣。 ││ │ │ │ │ │ │B :好,我打給你。 │├─┼────┼───┼─────┼─┼─────┼────────────────┤│41│102.10.7│12:20│𡍼志昌 │→│0000000000│B :喂,大哥? ││ │ │ │ │ │甲○○ │A :蛤?怎樣? ││ │(本譯文│ │ │ │ │B :禮拜四嘛吼!我看一下有空就載││ │經勘驗)│ │ │ │ │ 過去,我這邊現在有10箱的豬排││ │ │ │ │ │ │ ,然後4 箱的排骨酥,阿五箱排││ │ │ │ │ │ │ 骨丁,都是金元的那個。 ││ │ │ │ │ │ │A :沒關係,你如果這樣你就說要轉││ │ │ │ │ │ │ 過去你那邊就好了,你聽懂嗎?││ │ │ │ │ │ │B :喔~你都可以收就對了啦! ││ │ │ │ │ │ │A :可以可以可以。 ││ │ │ │ │ │ │B :好,那我就再看怎樣再打給你好││ │ │ │ │ │ │ 了。 ││ │ │ │ │ │ │A :禮拜四你在看接近中午還是什麼││ │ │ │ │ │ │ 時候。 ││ │ │ │ │ │ │B :好,或者我有放假再打給你好了││ │ │ │ │ │ │ 。 ││ │ │ │ │ │ │A :好阿好阿。 ││ │ │ │ │ │ │B :好,看怎樣再打給你。 ││ │ │ │ │ │ │A :好好好。 ││ │ │ │ │ │ │B :bye-bye。 │├─┼────┼───┼─────┼─┼─────┼────────────────┤│42│102.10.9│16:1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今天有沒有休假? ││ │ │ │ │ │甲○○ │B :有。 ││ │ │ │ │ │ │A :晚上一起吃飯。 ││ │ │ │ │ │ │B :好。 │├─┼────┼───┼─────┼─┼─────┼────────────────┤│43│102.10.9│18:1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在南測剛出來。 ││ │ │ │ │ │ │A :是。 │├─┼────┼───┼─────┼─┼─────┼────────────────┤│44│102.10.9│18:28│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來帶他,他在我後面了…。 ││ │ │ │ │ │寶翔國際 │B :好。 ││ │ │ │ │ │張男 │ │├─┼────┼───┼─────┼─┼─────┼────────────────┤│45│102.10.9│18:37│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在我後面。 ││ │ │ │ │ │甲○○ │B :對。 ││ │ │ │ │ │ │A :你跟著我。 ││ │ │ │ │ │ │B :好。 │├─┼────┼───┼─────┼─┼─────┼────────────────┤│46│102.10.9│20:16│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還在西湖? ││ │ │ │ │ │寶翔國際 │B :我等你電話阿。 ││ │ │ │ │ │張男 │ │├─┼────┼───┼─────┼─┼─────┼────────────────┤│47│102.10.9│20:19│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 │ │ │ │甲○○ │B :我好了。 ││ │ │ │ │ │ │A :我車開過去。 ││ │ │ │ │ │ │B :好。 │├─┼────┼───┼─────┼─┼─────┼────────────────┤│48│102.10.9│20:45│𡍼志昌 │→│0000000000│A :我先帶他去汽車旅館…。 ││ │ │ │ │ │寶翔國際 │B :哪一間?派出所旁邊那一間? ││ │ │ │ │ │張男 │A :…對。 ││ │ │ │ │ │ │B :…我要○○大橋了…他不是帶他││ │ │ │ │ │ │女朋友嗎? ││ │ │ │ │ │ │A :沒有。 │├─┼────┼───┼─────┼─┼─────┼────────────────┤│49│102. │01:59│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明天幾點起床? ││ │10.10 │ │ │ │甲○○ │B :八點就回去陪你女朋友。 │├─┼────┼───┼─────┼─┼─────┼────────────────┤│50│102. │02:05│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10.10 │ │ │ │甲○○ │B :我到了。 ││ │ │ │ │ │ │A :好…今天這個場合你可能不喜歡││ │ │ │ │ │ │ 。 ││ │ │ │ │ │ │B :不會啦。 │├─┼────┼───┼─────┼─┼─────┼────────────────┤│51│102. │20:54│𡍼志昌 │→│0000000000│A :你幾點到家? ││ │10.10 │ │ │ │甲○○ │B :快九點…回來就沒有事了。 ││ │ │ │ │ │ │A :…好…剛堯董打來,說有約你明││ │ │ │ │ │ │ 天吃飯。 ││ │ │ │ │ │ │B :有,要吃鵝肉…堯董那邊是他那││ │ │ │ │ │ │ 邊另外算的。 ││ │ │ │ │ │ │A :…對。你不要說我有給你。 ││ │ │ │ │ │ │B :…那我就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 │ │ │ │ │ │ 。 ││ │ │ │ │ │ │A :…對。 ││ │ │ │ │ │ │B :所以他那邊會另外給我? ││ │ │ │ │ │ │A :對。 ││ │ │ │ │ │ │B :…原來他那邊還會給我。 ││ │ │ │ │ │ │A :對。…你不要跟他說我有介紹小││ │ │ │ │ │ │ 蔡及張董讓你認識。 ││ │ │ │ │ │ │B :…好,你明天會來嗎? ││ │ │ │ │ │ │A :我看看…你單子開出來,二邊都││ │ │ │ │ │ │ 有,…不然我明天早一點下去跟││ │ │ │ │ │ │ 你講話…。 ││ │ │ │ │ │ │B :是。 │├─┼────┼───┼─────┼─┼─────┼────────────────┤│52│102. │16:24│𡍼志昌 │←│0000000000│A :喂? ││ │10.24 │ │ │ │甲○○ │B :喂?𡍼大哥。大哥你在忙嗎? ││ │ │ │ │ │ │A :沒有,在休息,說沒關係。 ││ │(本譯文│ │ │ │ │B :沒有啦!要和你聊天啦! ││ │經勘驗)│ │ │ │ │A :喔~ ││ │ │ │ │ │ │B :哈! ││ │ │ │ │ │ │A :啊最近有比較好嗎? ││ │ │ │ │ │ │B :很難做耶!怎麼辦? ││ │ │ │ │ │ │A :為什麼? ││ │ │ │ │ │ │B :回來基地啦。因為兩邊都在抱怨││ │ │ │ │ │ │ !吼~我有夠不好意思啦! ││ │ │ │ │ │ │A :是喔! ││ │ │ │ │ │ │B :阿昌他那邊是跟,因為那個誰,││ │ │ │ │ │ │ 小蔡和我說阿昌那邊他自己代理││ │ │ │ │ │ │ 的東西跟堯董的是不一樣的東西││ │ │ │ │ │ │ 。 ││ │ │ │ │ │ │A :對!其實我想你還是以小蔡的啦││ │ │ │ │ │ │ ! ││ │ │ │ │ │ │B :喔。 ││ │ │ │ │ │ │A :阿昌那邊是不是,我那時候是我││ │ │ │ │ │ │ 是怕到時候搞不下去,所以我才││ │ │ │ │ │ │ 兩個在…(聽不清楚)!你就弄││ │ │ │ │ │ │ 小蔡的就好了! ││ │ │ │ │ │ │B :我當然都是比較的!阿昌就是每││ │ │ │ │ │ │ 天幫我準備那些東西你知道嗎?││ │ │ │ │ │ │ 他說,也跟我講了一番,說阿怎││ │ │ │ │ │ │ 麼這樣!他說我也知道,然後他││ │ │ │ │ │ │ 說…(聽不清楚)。 ││ │ │ │ │ │ │A :他幫你備貨就對了? ││ │ │ │ │ │ │B :對啊!他幫我備貨!因為最主要││ │ │ │ │ │ │ 我們採買住院,都是我在去阿!││ │ │ │ │ │ │A :阿你就要去阿?因為你去才會這││ │ │ │ │ │ │ 樣子啦! ││ │ │ │ │ │ │B :喔。 ││ │ │ │ │ │ │A :阿你那個…(聽不清楚)。 ││ │ │ │ │ │ │B :差不多阿!300出而已,然後11 ││ │ │ │ │ │ │ 月變成早上120 ,中午280 ,晚││ │ │ │ │ │ │ 上也是120 ,對啊!我們 11 月││ │ │ │ │ │ │ 就變這樣,所以說還是以小蔡那││ │ │ │ │ │ │ 邊就好了? ││ │ │ │ │ │ │A :對阿!你就…(聽不清楚)就用││ │ │ │ │ │ │ 他吧…(聽不清楚)你如果可以││ │ │ │ │ │ │ 不要去就不要去啦! ││ │ │ │ │ │ │B :喔~好吧! ││ │ │ │ │ │ │A :因為堯董不會插手這個啦!堯董││ │ │ │ │ │ │ 他曾打給你嗎? ││ │ │ │ │ │ │B :有阿!他有打給我,他叫我幫他││ │ │ │ │ │ │ 衝一下業績,他那個○○的。 ││ │ │ │ │ │ │A :你就說你如果有辦法就幫他用這││ │ │ │ │ │ │ 樣就好了! ││ │ │ │ │ │ │B :喔!所以一樣小蔡那邊就好了!││ │ │ │ │ │ │A :以那邊為主啦! ││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 │A :…(聽不清楚)300 多也沒有多││ │ │ │ │ │ │ 少阿!搶成這樣! ││ │ │ │ │ │ │B :哈哈,我都不知道怎麼做!好~││ │ │ │ │ │ │ 大哥,就這樣吧! ││ │ │ │ │ │ │A :好啦好啦~明天打給我! ││ │ │ │ │ │ │B :好好。 ││ │ │ │ │ │ │A :好好。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