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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金上重訴字第 4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林石猛律師張思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參 與 人 丙○○

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878號、第1003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13692號;參與沒收程序案號: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戊○○、乙○○有罪部分,均撤銷。

戊○○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如附表甲編號五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五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其他上訴駁回(關於參與人不予沒收部分)。

事 實

一、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94年5 月4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設立登記地址為臺南市○區○○里○○路00號1 樓,於95年12月4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臺南市○○區【改制合併後之行政區;下同】○○○路00號0樓0室,於96年2月6 日再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臺南市○市區○○路○段00號),主要經營業務為觸控面板設備製造、太陽能電池設備製造及LED 磊晶設備製造,而戊○○係○○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其間○○公司曾於100 年7 月5 日變更負責人為吳清沂、100 年12月2 日變更負責人為曾政富、102年4 月29日又變更負責人為戊○○),並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綜理○○公司之營業核心事務,且得主導各項採購、財務業務之執行細節,復得全權指示相關部門主管配合辦理,具有○○公司之最高決策權,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乙○○【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業經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則為○○公司之廠務工安課長,渠等均係為○○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另劉明軍(所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黃碧蓮,惟黃碧蓮完全未處理○○公司任何事務),陳禎(所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則係○○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戊○○於99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劉明軍稱因○○公司業務需要,要求劉明軍以○○公司名義配合為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因○○公司與○○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公司之業務大多仰賴○○公司而來,遂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細節而應允配合,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99年間○○公司與○○公司間之⒈虛假交易、⒉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⒈戊○○、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公司並未實際向○○公司採購物

品,戊○○為增加○○公司之業績,竟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戊○○共同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先由戊○○通知劉明軍指示陳禎配合製作不實之○○公司訂購單(訂單日期:99年4 月2 日),再由戊○○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於99年6 月25日開立未稅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MU00000000號,含稅金額為2,940 萬元)予○○公司。

嗣於99年11月22日,劉明軍再指示陳禎以○○公司名義將2,940萬元(並非來自○○公司自有之資金,而係由戊○○提供)存入○○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銷貨收入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

⒉戊○○為能於○○公司向○○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

方式獲取資金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增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戊○○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先由戊○○通知劉明軍指示陳禎自99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於如附表一「採購單號」欄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案中虛增採購報價金額合計28,000,220元(未稅),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依○○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金額之○○公司統一發票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內。○○公司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丙○○《丙○○現為戊○○之配偶,但二人先前曾離婚,於101 年7 月17日再結婚,故於99年間非為夫妻關係》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

、2 所示),使戊○○得以獲得資金運用,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公司受有29,400,231元(含稅;即28,000,220×1.05)損害。

㈡100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戊○○為能於○○公司向○○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增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戊○○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先由戊○○於如附表二所載採單日期前某日,通知劉明軍或陳禎於100 年1 月至同年4 月間在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案中先後3 次各虛增採購金額6,912,000元(合計20,736,000元《未稅》),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吳怡聆依○○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內。嗣○○公司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丙○○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3 所示),使戊○○得以獲得資金運用,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公司受有21,772,800元(含稅;即20,736,000×1.05)損害。

二、○○公司(法人)於100 年9 月9 日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並於同年12月29日經金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交易(股票代碼0000),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已於105 年3 月25日終止登錄興櫃股票)。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而依證券交易法第62條第2項授權制訂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再授權訂定之102年1月30日修正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下稱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國發行人應分別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二份;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二份,屬於全年度者加送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二份。」從而,○○公司於櫃買中心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期間,應向櫃買中心申報年度(第四季)及半年度(第二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並依法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又發行人依照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財務報告(內容有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此對於市場上之不特定投資人而言,亦為判斷投資標的、時機之重要依據,故相關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記載或隱匿之情事。而戊○○於○○公司公開發行後初期雖非擔任董事長,惟仍擔任總經理(公司登記資料載明:經理人),並自102年4 月29日起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綜理○○公司所有事務之決策及調度,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並負有執行編製、申報與公告上開財務報告之責任;乙○○自100 年6 月22日起擔任○○公司董事(於102 年4月29日解任),並自103 年3 月1 日起擔任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二人均係受○○公司全體股東委任,代表全體股東實際經營與執行○○公司事務之人,負有妥善為○○公司處理事務、為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之義務;陳麗如(所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公司之採購人員,戊○○、乙○○及陳麗如均係為○○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李建慶(所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范毅凡(所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許惠婷,於101 年10月4 日變更為范毅凡),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戊○○以○○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分別向劉明軍、李建慶、范毅凡要求以○○公司、○○公司、○○公司名義配合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或虛假交易,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均明知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因○○公司、○○公司、○○公司與○○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公司之業務大多仰賴○○公司,李建慶並有借款予戊○○作為○○公司周轉之用,因恐○○公司財務發生危機無法繼續經營影響○○公司,遂均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細節即應允配合,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101 至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如附表三至六(原起訴書

附表三,本判決按年度編排為附表三至六)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戊○○為能於○○公司向○○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單獨(附表

三、附表四編號1至8 部分)或與乙○○、陳麗如共同(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基於特別背信(就乙○○、陳麗如而言,係為第三人即戊○○不法之利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偽記載帳簿資料等之犯意聯絡,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戊○○(附表三至六部分)、乙○○、陳麗如(以上二人均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先由戊○○(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 部分)或由戊○○指示乙○○(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於如附表三至六所載採單日期前某日,通知劉明軍或陳禎於101 年11月至104 年4 月間,在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案中各虛增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採購金額(各年度明細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楊友森(附表三除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以外之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8部分)、薛忠森(附表三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部分)或由有犯意聯絡之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依○○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各開立如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各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嗣○○公司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戊○○、丙○○、乙○○、乙○○之配偶甲○○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4 至11、17至20所示),使戊○○得以獲得資金運用,戊○○、乙○○即以此方式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分別受有如附表乙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損害(乙○○共犯部分為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除編號三即附表五所致之損害未達500萬元外,其餘均已逾500萬元)。

㈡103 、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之虛假交易部分:

戊○○、乙○○、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公司並未實際向○○公司採購,戊○○為能於○○公司向○○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假交易方式獲取資金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與乙○○共同基於特別背信(就乙○○而言,係為第三人即戊○○不法之利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偽記載帳簿資料等之犯意聯絡,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戊○○、乙○○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交易,而分別為以下行為:

⒈於103 年4 月14日前某日,由戊○○指示乙○○通知劉明軍或陳

禎於103 年4 月14日虛報採購未稅金額20,609,820元(含稅金額21,640,311元),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0 號,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陳禎據此分別於103 年4 月16日、103 年5 月20日及103 年6 月10日開立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V00000000、AQ00000000、AQ00000000號)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嗣○○公司再將前開虛假交易金額,部分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戊○○、乙○○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2至16所示),使戊○○得以獲得資金運用,戊○○、乙○○即以此方式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受有如附表乙編號五所示之損害(已逾500萬元)。

⒉另於104 年2 月10日前某日,由戊○○指示乙○○通知劉明軍或

陳禎於104 年2 月10日(補單日期為104 年2 月21日)虛報採購未稅金額5,688,000元(含稅金額5,972,400元),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於104 年2 月10日開立前開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N00000000號)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戊○○、乙○○即以此方式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受有如附表乙編號六所示之損害(已逾500萬元)。

㈢103 至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戊○○因經營○○公司於103 年間發生債務危機,而對外借貸金錢(含向李建慶借款)周轉,為能在○○公司向○○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套取○○公司資金,以償還上開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與乙○○共同基於特別背信(就乙○○而言,係為第三人即戊○○不法之利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偽記載帳簿資料等之犯意聯絡,要求李建慶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李建慶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公司為○○公司之大客戶,且○○公司之業務大多仰賴○○公司而來,因恐○○公司財務發生危機無法繼續經營影響○○公司,遂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細節,而與戊○○、乙○○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而自103 年5 月至104 年4 月間,由戊○○指示乙○○通知李建慶於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案中虛增如附表八(虛增400萬元)、附表九(虛增2,700萬元)所示之採購金額,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薛忠森依○○公司之報價而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李建慶即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李惠美據此開立如附表八、附表九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嗣○○公司即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乙○○、乙○○之配偶甲○○、李建慶帳戶,詳如附表十一所示),用以償還債務(含對李建慶之借款),戊○○、乙○○即以此方式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分別受有如附表乙編號七、八所示之損害(編號七即附表八部分所致之損害未達500萬元,其餘已逾500萬元)。

㈣103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之虛假交易及戊○○詐欺退 稅部分:

⒈戊○○因經營○○公司於103 年間發生債務危機,而對外借貸金

錢(含向廖○○借款)周轉,其與乙○○、范毅凡均明知○○公司並未實際向○○公司採購「腔體加工」,戊○○為能於○○公司向○○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假採購方式套取○○公司資金,以償還上開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與乙○○共同基於特別背信(就乙○○而言,係為第三人即戊○○不法之利益)、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偽記載帳簿資料等之犯意聯絡,要求范毅凡配合進行虛假交易。范毅凡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而與戊○○、乙○○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交易,乃於103 年1 月2 日前某日,由戊○○指示乙○○通知范毅凡於103 年1 年2 日虛報採購未稅金額2,800 萬元,含稅金額29,400,001元(起訴書記載2,940萬元,應予更正)之「腔體加工」,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公司之報價而不實填製○○公司託外製令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戊○○核准後,范毅凡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 、ZA00000000號)予○○公司,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嗣○○公司即將前開虛假交易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乙○○、林○○《現改名林○○,為債權人廖○○前配偶》帳戶,詳如附表十二所示),用以償還債務(含對廖○○之借款),戊○○、乙○○即以此方式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受有如附表乙編號九所示之損害(已逾500萬元)。

⒉戊○○復意圖為○○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

知○○公司並無前述採購進貨之事實,竟於取得○○公司所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3 張(銷售額計2,800 萬元、稅額1,400,001元、發票金額29,400,001元)後,充當○○公司進項憑證,並於103 年1-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致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4 月10日如數退稅,致溢退稅額950,341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㈤102 年間○○公司、○○公司及○○公司間之虛假循環交易暨戊○○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⒈戊○○、乙○○、范毅凡均明知○○公司並無實際向○○公司採購「

腔體」(CHAMBER )之事實;戊○○、乙○○、范毅凡、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公司並無實際向○○公司採購「腔體」(CHAM

BER )之事實;戊○○、乙○○、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公司並無實際向○○公司採購「腔體」(CHAMBER )之事實,戊○○為進行虛假之循環交易(○○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竟與乙○○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偽記載帳簿資料等之犯意聯絡,要求劉明軍、范毅凡配合進行虛假循環交易。范毅凡及劉明軍、陳禎明知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而分別與戊○○、乙○○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循環交易。先由戊○○或乙○○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於102 年7 月30日開立未稅金額合計3,

300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3,465 萬元),交付予○○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復由范毅凡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施慧鶯分別於102 年8 月21、23、25、28日,開立未稅金額合計為3,615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8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合計37,957,500元),交付予○○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劉明軍則指示陳禎於102 年8 月6 日開立未稅金額33,416,25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35,087,062元),交付予○○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上各公司所開立之循環交易發票明細表如附表十四所示),使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之出貨單、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

⒉范毅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詐欺取財及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明知○○公司並無前揭向○○公司採購進貨之事實,竟於取得○○公司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3 張(銷售額3,30

0 萬元、稅額165 萬元、發票金額3,465 萬元)後,充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102 年7-8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申報退稅,除逃漏1,624,658 元之營業稅外,並致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於102 年10月8日如數退稅,致溢退稅額25,342元,而戊○○則以前開不正當之方式,幫助○○公司逃漏上開金額之營業稅及詐欺上開金額之退稅(併辦意旨書記載戊○○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計165 萬元,應予更正),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㈥戊○○明知○○公司與○○公司、○○公司、○○公司間有如前開二㈠至

㈤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或虛假交易之情事,竟仍基於公告及申報不實財務報表之各別犯意(以財務報表所屬年度區分),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各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101年度財務報表、102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年度財務報表、103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年度財務報表及104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使各期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復先後於102年4月30日(101年度)、102年8月14日(102年度上半年)、103年4月28日(102年度)、103年8月12日(103年度上半年)、104年4月27日(103年度)及104年8月12日(104年度上半年)將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櫃買中心申報,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櫃買中心對公開發行興櫃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05 年2 月25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營業處所及戊○○、乙○○、李建慶住處等地點,並陸續傳喚相關人員及調取傳票、帳冊等資料,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7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亦即被告違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參與人財產前提要件之一,為避免沒收裁判確定後,其所依附之前提即關於被告違法行為之判決,於上訴後,經上訴審法院變更而動搖該沒收裁判之基礎,造成裁判上之矛盾,非但有損裁判公信力,且滋生沒收裁判之執行上困擾,故對本案關於違法行為之裁判上訴者,其效力應及於相關之參與人財產沒收部分。又現行法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調查,並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本件既經被告戊○○、乙○○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自及於以被告戊○○、乙○○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之參與人丙○○(附表丙編號一)、甲○○(附表丙編號二)相關沒收判決部分(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慶(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26日)、范毅凡(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25日)於臺南市調查處之調詢供述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例外於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可信性)」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必要性)」兩要件時,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乃指相對之可信,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陳述之背景具有特別情況,比較審判中陳述之情況為可信者而言,立法政策上並未有類型上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的列舉或例示明文,其內涵完全委之法院就個案主客觀的外部情況,依事物之一般性、通常性與邏輯之合理性為審酌判斷。諸如就陳述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及證人事後有無因人情壓力,或其他外在因素,致污染其證詞之真實性等情形相比較(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44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慶、范毅凡於臺南市調查處接受詢問

時所為之陳述,經核與其等於原審審理時之具結證述內容先後略有不同(詳後述),且其等在臺南市調查處人員詢問時之陳述,有未於原審審理時為證述之情,參以其等前開所述,攸關於前開交易是否為不實交易,而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依相關卷證判斷,前開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更無法以其他證據替代,自需探究何者較為可信。而李建慶、范毅凡於臺南市調查處接受詢問時,尚未經檢察官起訴,且范毅凡於105年4月25日接受詢問當時亦有律師到場陪同,是李建慶、范毅凡於接受詢問時,因不知起訴事實為何,亦無法確悉其本人是否為本案被告,亦不知何人為本案共同被告,則其以○○公司、○○公司負責人身分接受詢問時,對於前開問題之供述,自較無負擔而能為毫無保留之說明,是其於臺南市調查處之供述,當係針對客觀經歷事實所為之回憶及說明,而無刻意偏頗任一被告之虞。反觀李建慶、范毅凡於原審審理接受交互詰問之時,因距案發時已一段時間,且業經檢察官起訴而為本案被告之一,其等雖認罪,但對於檢察官起訴前開交易屬於不實交易之情均有所爭執,則其等在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自會有所保留及忌諱,而有高度可能權衡利害得失後轉為避重就輕之詞,並易受自己及其他共同被告是否被判有罪之外力干擾。因此,李建慶、范毅凡於臺南市調查處詢問時所為之前開證述,乃係依憑其個人知覺及記憶,且在較無負擔之情況下所為,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參酌臺南市調查處人員詢問前,均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規定,筆錄且係交閱覽無訛始簽名等各項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復無證據得以證明認定其等陳述當時非基於自由意志而為,或出於不正方法、違法取供之情形,是以各綜合前開人等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堪認其等於調詢中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陳述,其等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況互核其等記憶陳述之正確性,與本案卷證大致相符(詳後述),應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李建慶(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26日)、范毅凡(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25日)於臺南市調查處之調詢供述,自屬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而得為本案證據。被告戊○○(針對李建慶、范毅凡部分)、乙○○(針對李建慶部分)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前開證人之調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均非足取。至於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主張李建慶、范毅凡於上開各調詢中所為之陳述有重要證詞漏未記載之情形,業經本院勘驗在卷,有各勘驗筆錄及逐字譯文可憑(本院卷二第541至543頁、卷三第51至225頁、第227至358頁、第359至402頁、第413至422頁),此部分漏未記載之筆錄內容,自應以本院上開勘驗結果為準(被告戊○○、乙○○及其辯護人均稱:對於李建慶、范毅凡於調詢之供述,僅針對有利部分漏未記載部分,希望增列,對於此二人已經記載於調詢筆錄內之供詞,不再主張記載不實《本院卷三第411至412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慶於105年5月23日偵訊具結之證述、證人即○○公司資材課課長張○○於105年6月2日偵訊具結之證述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並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所謂「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34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但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就是否行使對質詰問權,自有處分權,倘被告已表示捨棄對質詰問證人之權,或未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則法院佐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該部分事證已明,縱未再傳喚證人到庭與被告對質詰問,亦不能指摘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3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此種情形不能謂有何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可言,則法院採用該證人之審判外陳述,並不違法。

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慶於105年5月23日偵查中、證人張駿

騰於105年6月2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檢察官令其等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且其等當時係就本案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所為之陳述,檢察官並已依法命其等具結,使證人知悉其等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等證言之真實性。又偵訊時間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自其等接受訊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其可信性極高,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本案復經原審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慶於106 年2 月23日以證人身分出庭並於具結後經被告戊○○、乙○○之辯護人詰問完畢,已保障上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另證人張駿騰部分,被告戊○○、乙○○亦未聲請本院傳喚該證人到庭接受對質詰問(戊○○及辯護人捨棄傳喚任何證人《本院卷二第43頁、卷三第424頁、卷四第58頁、第217頁》;乙○○及辯護人捨棄傳喚任何證人《本院卷二第43頁、卷三第424頁、卷四第217頁》),此部分難謂有何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可言。再者,證人李建慶、張駿騰於偵訊時亦有錄音錄影為憑,可認檢察官並未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佐以證人李建慶於審理中並未提及其於偵查中曾受到不法訊問或有其他違背意願之情形,則衡諸上開情形,證人李建慶、張駿騰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認證人李建慶、張駿騰上開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所為之陳述,仍具證據能力。至於經原審於105年12月20日勘驗李建慶上開偵訊筆錄結果(原審卷三第224頁反面至第226頁),雖可認檢察官係逕以調查局詢問時調查筆錄之記載為基礎,複製並移植作為檢察官訊問時之訊問筆錄內容,且依原審勘驗證人李建慶上開偵訊光碟內容,檢察官於訊問時係將先前筆錄顯示於螢幕上供李建慶閱覽,再予訊問,而省略一一重複告以內容之作為,以節省時間,此種作法是否妥適雖有待商榷,然此種偵訊方式並不違法。再者,雖上開偵訊錄音狀況不佳,難以辨識完整內容,但仍得辨識出檢察官有於訊問開始時告知本次訊問是用以確認本案同案被告李建慶於調查局之詢問筆錄是否實在,以便將其作為證據使用,又實際訊問內容雖較偵訊筆錄記載為簡略,亦確有部分不符之情形,而無從直接將偵查卷附前開檢察官訊問時之訊問筆錄記載內容,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其實際訊問內容自應以原審前開勘驗結果為準,但上開情形仍有經實質訊問,並非逕將原無證據能力之供述轉換為有證據能力之證述,此外,原審勘驗偵訊光碟雖因雜訊致完整內容不甚清楚,但就影像及可辨識之語調與內容,堪認同案被告李建慶係基於自己自由意思,立於證人身分經具結而為證述,檢察官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核無顯不可信之情事。綜上所述,證人李建慶於105年5月23日偵訊具結之證述、證人張駿騰於105年6月2日偵訊具結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戊○○及辯護人所稱上開偵訊具結之證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或未經對質詰問,或錄音狀況甚差難以辨識完整內容,或未經實質訊問,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殊無可採。

三、陳禎手寫帳冊資料暨日曆記事部分(包含手寫札記、日曆記事,及扣案光碟中列印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等),及○○公司之「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BZ專案明細表」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

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條規定之「特信性文書」,乃基於對公務機關高度客觀性之信賴(如同條第1款之公文書),或係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如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或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如同條第3款之其他具有可信性之文書),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而容許作為證據使用。亦即該條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紀錄文書不論符合該條第2 款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第3 款概括容許之紀錄文書,均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固係審判外陳述,惟若屬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文書本質上具有其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又賦予此種備忘文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傳聞例外,與同條第2 款賦予日常例行性業務製作之文書證據能力,尚有區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上開陳禎之手寫札記、日曆記事,及發票明細表、應收帳

款明細表,暨○○公司之「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BZ專案明細表」等文書證據,係○○公司會計人員陳禎、○○公司人員於平日交易當中依序例行、規律紀錄之內容,而於臺南市調查處人員查獲本案執行搜索時所直接扣案,或自扣案物品中之光碟、電腦資料中所列印出來,並非臨訟而刻意製作等情,已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禎、李建慶分別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四第145至146頁、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第159頁、卷五第31頁、第34頁正反面),並有如附表十六編號6、8、9所示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據出處詳該附表各編號所載)、手寫札記、收支簿即日曆記事(調1卷第74至76頁、第89至105頁;偵1卷第230至240頁)、原審資料卷㈠(下稱原審資料卷)內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外放全卷)、筆電ASUS-X550J內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檔節本、BZ專案明細表(調2卷第50至54頁反面;偵2卷第8至14頁;偵3卷第36至40頁反面、第43頁)等在卷可憑,則陳禎及○○公司人員於平日交易過程中將所見所聞親自紀錄,其於製作時記憶鮮明,且具有例行、規律之情形,或具有備忘之目的,其等於完成該記載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既無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故上開所指各文書證據,縱非正式之帳冊,或有非完整之缺憾,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上開各文書證據仍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如何,則應由本院依具體情形認定之。被告戊○○(針對此部分各項文書證據)、乙○○(針對陳禎手寫帳冊資料暨日曆記事部分)及其辯護人分別否定上開各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容有誤解。

四、被告戊○○、乙○○及其辯護人另爭執部分供述、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因本院並未引用該部分證據作為認定被告戊○○、乙○○犯罪事實之證據,故此部分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一節,本院不予一一贅述,但仍可作為彈劾證據使用,附此敘明。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除上述一至四外,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檢察官:本院卷二第273頁、第329頁、第476頁、卷三第409至410頁、第416至417頁、第423頁、卷四第148頁、第216頁、卷五第68頁、第104頁;被告戊○○及辯護人:本院卷二第273至274頁、第328至329頁、第476頁、卷三第409至410頁、第416至417頁、第423頁、卷四第148頁、第216頁、卷五第68頁、第104頁,並就【認罪】部分表示同意或不爭執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329頁、卷四第238頁》;乙○○及辯護人:本院卷二第273至274頁、第329頁、第476頁、卷三第409至410頁、第416至417頁、第423頁、卷四第148頁、第216頁、卷五第68頁、第104頁,並就【認罪】部分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238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書面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二人、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於被告二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用之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經本院依法踐行合法調查程序,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前揭事實欄二㈠其中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所示部分之行為(含該部分之公告及申報不實部分),並對該部分犯行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二第326頁、卷四第214頁、第227頁、第236頁、第281頁、第432頁、卷五第66頁、第102頁、第238頁),其餘部分則皆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伊在102 年間以前並無與○○公司為虛偽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102 年間後,於陳麗如任職採購人員期間,為救○○公司,與○○公司之部分交易有提高交易金額,以籌措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款項均用於○○公司繳付利息、客戶傭金,伊並未掏空公司;另○○公司與○○公司、○○公司之交易均屬真實,自無公告或申報不實財務報表情事,亦無詐欺退稅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詐欺取財行為云云。另訊據被告乙○○坦承前揭事實欄二㈠其中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所示部分之行為,並對該部分犯行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二第23頁、卷四第432頁、卷五第66頁、第102頁、第238頁),其餘部分則皆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伊在99年、100 年間,並未接受指示協助○○公司或戊○○個人財務調度情事,就○○公司與○○公司間交易是否不實或虛增金額並不知情,亦無參與;嗣後除曾向陳麗如轉達戊○○對○○公司交易案件之成交金額外,其餘部分均未參與,也未掏空公司云云。

二、惟查:㈠有關下列⒈至⒍所示○○公司之沿革、被告戊○○、乙○○及同案被

告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之職稱、職務等節,有○○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之公司設立及變更資料(併案㈢卷《以下所引卷宗詳細名稱如卷宗編號對照表所示》涉案證據二部分即第10至140 頁;調3卷第419至424頁)、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104年4月21日南政字第1040009625號函暨所附○○公司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異動登記資料、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基本資料(調3卷第387至401頁、第402至407頁)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戊○○、乙○○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四第18頁反面、第22頁、第43頁、卷五第22頁反面、第44頁反面至45頁),此部分堪認定為事實:

⒈○○公司於94年5 月4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董事長為被告

戊○○,主要經營業務為觸控面板設備製造、太陽能電池設備製造及LED 磊晶設備製造,於100 年9 月9 日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並於同年12月29日經金管會及櫃買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交易(股票代碼0000),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已於105 年3 月25日終止登錄興櫃股票)。

⒉被告戊○○於○○公司設定登記後,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至1

00年7月5日始變更董事長為吳清沂,另於100年12月2日變更董事長為曾政富,而被告戊○○於100年9月9日○○公司公開發行後,初期雖未擔任董事長,但仍擔任○○公司總經理(公司登記事項記載:經理人),並自102 年4 月29日起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102年4月29日起並為董事長)、經理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為○○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

⒊被告乙○○為○○公司之廠務工安課長,並自100 年6 月22 日起

擔任○○公司董事,於102 年4 月29日解任,復於103 年3月1

日起擔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亦係為○○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

⒋劉明軍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黃碧蓮);陳禎則係○○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

⒌李建慶係○○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⒍范毅凡係○○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㈡又○○公司於帳面上,與○○公司、○○公司、○○公司間有如事實

欄一㈠、一㈡、二㈠至二㈤所示之交易,各次交易並填製如事實欄一㈠、一㈡、二㈠至二㈤所示會計憑證等情,為被告戊○○、乙○○所不爭執(乙○○部分不包括業經判決無罪確定部分),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於原審審理時所是認,並有相關各次交易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會計憑證在卷可證(參後述各罪部分之理由),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就事實欄一㈠⒈-99年間○○公司與○○公司間之虛假交易部分:

⒈被告戊○○對於⑴99年6 月25日,○○公司會計人員曾開立未稅金

額2,800 萬元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MU00000000號,含稅金額2,940 萬元)予○○公司;⑵99年11月22日,劉明軍有指示陳禎以○○公司名義將2,940 萬元存入○○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銷貨收入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公司於99年4 月間向○○公司訂購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4 組,○○公司轉向訴外人○○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訂購,並於99年6 月25日交貨予○○公司,○○公司因此匯款予○○公司,此有○○公司訂購單、○○公司銷貨單、○○公司訂購單在卷可稽,足證系爭交易並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云云。

⒉然查:

⑴有關前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及○○公司將款項存入○○公司帳

戶之事實,有○○公司訂購單、○○公司銷貨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各1 紙(偵1 卷第191 至19

3 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⑵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但查,上開99年間○○公司與○○

公司間虛假交易之事實,業據以下證人證述甚詳【為完整呈現證人證述內容及方便說明,故本判決以下引用證人證述部分以表格方式記載】: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你是否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答:對。P18、P18反 ⒉(一直都是你擔任實際負責人?)答:對。P18反 ⒊(你是否知道○○公司的負責人是誰?)答:知道,是戊○○。P19反 ⒋(你們有業務往來以來,是否一直都是戊○○先生?)答:對。P19反 ⒌(○○公司跟○○公司之間有無需要跟○○公司買東西這樣子的需求?)答:買東西是沒有,我純粹是做加工的。P20 ⒍(所以你並不需要跟○○公司買任何他們公司的東西?)答:沒有。P20 ⒎(○○公司和○○公司之間,這個交易往來有無曾經有過虛偽不實的情況?)答:我們是按圖報價而已,交易都很正常。P20 反 ⒏(有無什麼不正常的地方?)答:這個怎麼講,就有發票的需求這樣而已。P20 反 ⒐(是誰有發票的需求?)答:○○公司,因為我們是他們下達,我們照業務做,因為○○公司是我最重要的加工客戶,公司有指令,我就跟著做,詳細內部我真的不知道。P20 反 ⒑(他們有什麼需求請你們配合,你們是否會配合?)答:只要有下達,我們就一定會配合。P20 反 ⒒(你剛剛提到說○○公司是你們○○公司的大客戶,大概佔你們業務的幾成?)答:九成,因為我機械機台多,我加工快,品質也沒問題。P20 反 ⒓(我現在想要一個一個跟你確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的交易,你們公司在99年6 月25日是否有向○○公司購買品名「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四組?這個情形你有無印象?)答:沒有。P24 ⒔(你們公司到底有無向○○公司實際買過任何的東西?)答:買東西沒有,只有買中古的刀具。P24 ⒕(你是否知道什麼叫做「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答:不知道。P24 ⒖((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93 頁○○公司訂購單)請你看一下你有無看過這張你們公司的訂購單?)答:這一張我沒有看過,看陳禎有無看過這一張。P24 ⒗(為什麼會有這個訂購單的存在,你是否瞭解?)答:我真的不瞭解,因為書面上我都沒有在看。P24 、P24 反 ⒘(依照這個訂購的紀錄,以及○○公司事後開給你們公司的發票,在99年間○○公司有向○○公司採購這個「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四組,而且總價是2800萬元之多,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答:這個東西有印象,可是實際這個交易流程怎麼樣,我真的不清楚,我有印象有這項東西,可是這個流程、過程怎麼樣,我真的不清楚。P24 反 ⒙(到底有無實際跟他們買這2800萬元的東西?)答:我們沒有買。P24反 ⒚((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71 頁)這是105 年2 月25日你在調查局作的筆錄,當時調查局的人員有提供這個契約書讓你檢視,然後確認,你是回答說該筆並不是實際交易,○○公司的訂購單和國內的銷貨單都是○○公司製作完成後傳真給你用印,○○公司支付之貨款也是○○公司先把款項交給你,你已經忘記是哪一種方式,你再將該筆貨款匯入○○公司的帳戶內,是乙○○要求你配合辦理的,你那時候是這樣回答調查局的人,是否如此?)答:差不多,因為我知道有這樣子,實際什麼情形,書面上怎麼走,我真的不清楚。P24 反 ⒛(書面上怎麼走你是不清楚,檢察官就很簡單的問你,這筆交易是真的還是假的?)答:我沒有做,可是好像有開發票。P24 反、P25 (你到底有無跟○○公司買這些東西?)答:沒有,有開發票。P25 (為什麼那時候會做這樣,就是沒有買,卻有開發票,這是什麼樣的事情?)答:我剛才講的,因為配合公司的程序這樣做。P25 (請你們做這項假交易的人是否乙○○?還是還有其他的人?)答:說真的,我真的忘記是誰跟我講的,可是我就是說公司要我怎麼配合,我就配合,到底是誰跟我,這件事情99年太久的時間,我真的忘記是哪一位跟我提出要這樣做的,我真的忘記了,太久了。P25 (請你看一下193 頁的訂購單,這個訂購單的左上角有寫一句話「TELL志文,曾董告知劉董年底營所稅增加部分由○○公司負擔」,你是否知道這句話是誰寫的?)答:應該是陳禎寫的。P25 反 (你看一下171 頁調查局作的筆錄,你那時候有回答調查官說「這一筆不實交易是戊○○要求我配合辦理,因為當時○○公司有配合○○公司對開發票,年底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被多課稅,所以戊○○承諾會負擔○○公司應虛開發票被額外課徵的營所稅」,是否如此?)答:那時候好像曾志文做總經理,應該也是有這回事,因為太久了,要完全把它整理起來很難。P25 反 (是否確實像你在調查局講的這樣?)答:坦承我是都很配合,那麼久了,起頭是什麼人跟什麼人,說真的很搞不清楚,我就是說事實我有做這個事情,我都全力配合,因為沒有配合就沒有工作做了。P25反、P26 (所以這句話講的營所稅增加,是否就跟○○公司配合○○公司所做的事情有關?)答:這本來就是他們要負擔,不可能讓我負擔。P26 原審卷四第18至20頁反面、第24至26頁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檢察官想要針對這個起訴書所載,就是今天的審理範圍來跟妳確認,首先是關於在99年間○○公司曾經跟○○公司購買品名是「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四組的這個交易,這個妳是否有印象?)答:這個金額這麼大筆,第一個沒有買這個東西,至於這個金錢的流向,應該也是依他們的指示,至於說要怎麼交代的清楚,講不清楚,我也是老闆存摺、印章給我,我們有入這些錢,然後要匯多少錢回去,類似這樣子,他們會交代說我這次要匯多少,這次要匯多少,所以說妳說的這個什麼「五代」,這個要叫我現在唸,我都還唸不出來,沒有這個東西。P47 反 ⒉(所以○○公司確實沒有購買這四組機器?)答:對,沒有購買,這麼大筆的金額,我們公司目前的機器也都沒有這些東西。P47 反 ⒊(如果你們公司要跟其它公司叫貨,可能是你們需要的機器或者是其它的原料什麼的,這個東西妳是否會清楚?)答:應該是OK,第一個我們公司如果叫貨的話,一般都是屬於消耗品,像什麼刀具、油料或者是什麼機械維修,除非老闆說他覺得產能,產能就是說需要再買個機器,所以有買那個機器,可是那個都會列入財產目錄,我記得印象中有再買一台、兩台。P47 反、P48 ⒋(所以實際有買什麼東西,妳是否都清楚?)答:對,我們有再買幾台加工的設備,那是龍門銑床跟這個沒有關係。P48 ⒌(確實是沒有價值2800萬這四套設備?)答:沒有。P48 ⒍((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92 頁訂購單)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張你們○○公司的訂購單,上面品名就是我講的這個腔體模組,數量四,妳有無看過這張訂購單?)答:有,這個我是依照他們的模式要求製作的。P48 ⒎(妳說的他們是指誰?)答:我忘記了。P48 ⒏(是否○○公司的人?)答:是○○公司的人。 ⒐(在這個過程之中有無跟乙○○聯繫?)答:99年我覺得好像還沒有,我印象中是這樣子。P48 反 ⒑(是什麼時候才開始跟乙○○聯繫的,妳還有無印象?)答:我沒有印象,一開始有時候都是我們老闆去○○公司拿回來就交付說這個有要加多少東西,所以說我有跟乙○○說多少,這個我不知道說多久的事情。P48 反 ⒒(這個訂購單是妳做,還是○○公司的人做的?)答:這一張應該是他們給我格式,然後請我打,我電腦應該也有存檔。P48 反 ⒓(你們老闆劉明軍在105 年2 月25日調查局問他的時候,他說訂購單是○○公司做的,妳現在是否還記得?)答:不記得,我印象中這筆的話,我電腦裡面好像有存檔,有這張訂單的感覺。P48 反 ⒔(但是不是你們自己自動自發做出來的?)答:不是,這個東西叫我唸都唸不清楚,我怎麼會製作得出來這個東西。P48 反 ⒕(請妳看一下這一張訂購單的左上角,它有一個手寫的一些筆跡,那個內容應該是說「TELL志文,曾董告知劉董年底營所稅增加部分由○○公司負擔」,這個是誰寫的?)答:這個應該是我備註的。P48 反、P49 ⒖(為什麼會在這張訂購單上備註這樣的字樣?)答:因為跟他們買這個東西,可能會衍生出來一些稅賦的效應,所以說我們老闆怕這樣子的這些東西可能就是要跟他們索取。P49 ⒗(所以是因為這筆交易衍生出來的?)答:對,我才會備註在這一張裡面。P49 ⒘(上面提到的曾董是指誰?)答:那就是指戊○○,我的印象中戊○○都是屬於曾董,他掛總經理還是怎麼樣,因為他雖然是掛什麼頭銜,不過我們都稱他曾董,我聽我們老闆都這麼稱呼。P49 ⒙(這個劉董是指誰?)答:就是我們老闆。P49、P49反 ⒚(請妳看一下191 頁,有一個彰化銀行的匯款回條聯,其中是妳在99年11月12日有代理○○公司匯了2940萬給○○公司,跟這個訂單的錢是相符的,有無印象這個錢是否妳匯的?)答:是。P49 反 ⒛(為什麼會去匯這筆錢?)答:這個應該是剛剛那筆錢,這個流程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安排的。P49 反 (所以這筆2940萬是從哪裡來的?)答:要看存摺的紀錄,我不知道當初的流程是怎樣。P49 反 (妳看一下這個報價單,金額實際就是2800萬,是加了稅金之後才變成2940萬?)答:對,所以就是跟這一筆一模一樣。P49 反 (這個情形是怎麼樣?就是這個錢到底是哪裡來的,妳是否知道?)答:我不知道,這個錢總之不在我們○○公司的戶頭。P49 反 (所以原來應該不是你們的錢?)答:對,公司沒這麼多錢。P50 (有無可能是你們買下來之後馬上轉手賣給別人賺價差?)答:不可能,這筆錢的話這樣子會有印象,問題沒有那個價差的感覺。P50 原審卷四第47頁反面至50頁③是依證人劉明軍、陳禎前揭證述,足認○○公司於99年4 月間

並未向○○公司購買「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4 組,且○○公司並無採購上開模組之需求,而係因被告戊○○之要求,配合○○公司為上開虛假交易。又依證人劉明軍上開證述,可知因○○公司為○○公司之最大客戶,○○公司約九成營收大多仰賴○○公司,是以劉明軍對於被告戊○○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且上開○○公司的訂購單和國內的銷貨單都是○○公司製作完成後傳真給○○公司,○○公司支付之貨款也是由○○公司先把款項交付,○○公司再將該筆貨款匯入○○公司的帳戶內。而經本院函查結果,上開購買「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4 組之貨款2,800萬元(未稅),確係先由被告戊○○將該款項匯入○○公司帳戶後,再由○○公司以之支付予○○公司等情,有彰化銀行○○○分行105年5月17日彰中華字第105000119號函、彰化銀行○○○分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臺灣銀行○○○○○○分行107年11月28日南科營字第10750005471號函暨支票正反面影本(發票日99年10月26日、票號FA0000000號、面額2,800萬元、發票人臺灣銀行○○○○○○分行、受款人暨背書人戊○○、提示兌現帳戶00000000000000號《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帳戶》)、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戊○○帳戶資料(本院卷二第380之3至380之5頁、第383至389頁)附卷可憑,核與證人劉明軍上開證述相符,復為被告戊○○所不爭執,則○○公司既無購買上開商品之需求,且亦無自有資金可供調度,被告戊○○卻先自行出資供○○公司使用,實有悖常情。再者,上開○○公司訂購單上亦由○○公司會計人員陳禎記載增加稅金由○○公司負擔之字句,亦顯見本件並非真實之交易,始會有衍生稅金負擔之問題,故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稱此部分交易係屬不實之情,應屬可採。至被告戊○○所辯係○○公司轉向訴外人○○公司訂購上開模組交付○○公司,並舉上開訂購單為證,然○○公司是否向○○公司訂購上開模組與○○公司與○○公司是否有實質交易無涉,亦即縱使○○公司確有向○○公司訂購上開模組,亦無從證明○○公司確有向○○公司採購上開模組,且觀之上開○○公司採購單,其採購單價與○○公司之採購單價完全相同,○○公司完全無利可圖,實無需為如此三角交易之代購行為,大可由○○公司逕向○○公司訂購即可,益徵被告戊○○辯稱上開交易並無虛偽不實云云,並無可採。

④被告戊○○及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即○○交通有限公司司機丁○

○到庭作證,並提出「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產品照片12張(本院卷四第49至51頁)供辨識,以證明○○公司確有將上開貨物運交○○公司之事實。然查,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本院卷四第49至51頁照片中之產品(即辯護人所稱之「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伊有運過,就是○○公司搬廠時,即○○公司從舊公司移到南科新公司時有運過一次;○○公司搬新廠之前、後,伊常常幫○○公司運送貨物至○○公司等語,然其同時亦證稱:「(問:有無印象聽過『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沒有聽過。 (問:運貨去○○公司,有無運過提示照片所示東西?)我不敢確定,因為東西那麼多,搬公司的時候東西那麼多,叫我記我不敢確定。(請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91至193頁統一發票、匯款回條聯、國內銷貨、訂購單。問:這張發票是99年6月25日上載『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對於這些發票等單據有無印象或知悉?)這種我沒有辦法了解。運貨過程不會給我單據,叫我東西運過去,有時候我自己會寫個單子,請送貨到地的小姐幫我簽收,有這簽單我才能向○○請款運費,就這樣而已,我沒有辦法看到這些單據是什麼。(問:簽收時會否寫運送什麼東西?)不會,品名都不曉得,不會寫。(問:剛剛辯護人詢問時你陳稱運過一次『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從舊廠運到新廠?照片中的東西運過一次?)不是一次啦,我是說東西琳瑯滿目,進廠東西我不清楚,東西記不起來。(問:是否不確定『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有運到○○公司?)我不敢確定。(問:從99年到現在之簽收單、運送紀錄、出車日誌、派車單等有無留存?)我沒有留。(問:有無證據可以證明你運送過什麼東西?)沒有辦法,沒有證據。」等語(本院卷四第149至155頁),足見證人丁○○上開證詞,仍無法明確指明其所載運至○○公司之產品為此部分所交易之產品,故尚難據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⑤被告戊○○之辯護人雖辯護稱:99年間,○○公司尚非公開發行

公司或興櫃公司,並無對投資大眾有經營績效之壓力,且○○公司尚因此部分交易而增加其營業稅(14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若謂此部分為虛假交易,對於○○公司或戊○○毫無誘因可言,故戊○○並無犯罪動機云云。然查,○○公司當時雖非公開發行公司或興櫃公司,惟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大之利益,或欲掩飾不為人知之內情,以假交易讓外界誤判其商品交易熱絡,製造需求面擴增之假象,並非絕無可能。故尚難以○○公司當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或興櫃公司,即遽認被告戊○○並無犯罪之動機。

⑥被告戊○○之辯護人另辯護稱:就此筆交易,○○公司為進貨人

,取得上開發票,不但可以列支進貨成本2,800萬元而做為其所得減項,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可將上開140萬元列作其進項稅額而扣抵其應納之營業稅,根本不會有所謂「增加稅金」可言。故○○公司訂購單上記載「增加稅金由○○公司負擔」之字句,乃陳禎反於事實之陳述,並無證明力可言云云。然查,上開字句係陳禎於當下交易時所書寫,已如前述,並非於調查人員查獲後始補充記載,因此陳禎於記載該字句時,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其真實性應無庸置疑。據此,若非交易雙方確有此約定,陳禎實無為此記載之必要,參以該字句係記載「年底」營所稅增加部分由○○公司負擔,則以○○公司可能多次配合○○公司之情形下,非無可能係約定於「年底」時一併計算差額所致。況被告戊○○既稱此筆交易係屬真實,且其與劉明軍並無此約定,則其或承辦員工於發現○○公司回傳之訂購單上有此字句記載(偵1卷第193頁),何以未向○○公司反應或查詢?是益徵上開交易應屬虛假無誤。故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難據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㈣就事實欄一㈠⒉-99年間○○公司與○○公司間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28,000,200元)交易部分:

⒈被告戊○○對於⑴自99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公司與○○公司

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有依○○公司之報價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呈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⑶○○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內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依證人薛忠森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採購案件並無重新修改報價單而浮報虛增金額之情事,劉明軍、陳禎之供述是否足採,已有疑義,況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法勾稽系爭採購金額回流予被告戊○○,故系爭採購是否果有虛增金額之情事,並非無疑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向○

○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陳禎有開立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等情節,為被告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七證據出處所示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上開99年間○○公司與○○

公司間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業據以下證人證述甚詳:①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已如前述,另就此部分事實,其並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本件照起訴書所載這個犯罪事實一、就是我們今天審理範圍的事實,是○○公司在採購的時候虛增採購的金額,對這個事情是否確實是有這樣的事情?)答:(點頭)。P22 反、P23 ⒉(那時候虛增整個過程,要虛增多少錢是由什麼人決定?是由你這邊決定,還是由○○公司那邊決定?)答:沒有,不是我們這邊決定的。P23 ⒊(你是否知道是由誰決定的?)答:因為之前這種事情都講一次而已,有時候都拿來問我們陳禎看她有無印象。P23 ⒋(是否說你們後面就開始有默契不用特別這樣講?)答:對,沒有。P23 ⒌(到底要虛增多少錢,是跟你講,還是跟陳禎這邊講?)答:有時候我會口傳一下,他也會跟我們小姐講說要怎麼配合這樣。P23 ⒍(你報價的時候是否會報比較高給他們議?)答:不會,正常,我報上去,最多5%給他議價而已,因為我都實在在報。P23 反 ⒎(後續就是由誰來虛增這個價格上去,你是否知道?)答:我沒有去瞭解這一點。P24 ⒏(是你們公司的人,還是○○公司的人,你是否清楚?)答:陳禎比較清楚,因為我都是負責業務跟報價而已。P24 ⒐(起訴書所載的,就是附表一、附表二,就是只針對其中幾筆,你對這個部分有無意見?)答:沒有。P26 ⒑(這個詳細哪一筆採購有虛增、哪一筆採購虛增多少錢,這個部分是誰最清楚?)答:會計陳禎。P26 、P26 反 ⒒((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頁正反面)請你看一下這裡有一份表格是陳禎在105 年4 月28日提出來的,依照她自己的供述「這就是○○公司和○○公司有不實採購的情形」,對她做的這個表,有無意見?)答:會計做的,我沒有意見,因為我真的不知道她有做這個。P26反 ⒓(這個表格實際上就是起訴書的表格,我們今天的審理範圍就是99年、100 年間,就是起訴書的附表一和附表二,對於這個部分陳禎說這些都有虛增的情形,有無意見?)答:我沒意見。P26 反、P27 ⒔(依照這個起訴書的附表,○○公司在一些交易中有多付錢給你們,這個多付的錢最後會怎麼處理?)答:有的用匯款的,有的領現金。P27 ⒕(是你在處理,還是陳禎小姐在處理?)答:大部分她都跟我去銀行領。P27 ⒖((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你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有提到說有一些金錢的流向,今日我們審理的99年到100 年間有三筆錢是在100年1 月6 日、100 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5日分別是由陳禎小姐匯入丙○○的帳戶,你是否知道這三筆錢是什麼樣的情形?)答:說真的,我不知道。P27 反、P28 ⒗(所以這些錢跟起訴書附表一、二的交易有無關係,你是否清楚?)答:不知道。P28 ⒘(你們之間如果有○○公司配合○○公司這樣的情形,他們多匯的錢是否會全部還給○○公司的人?還是說你們會留什麼部分的成本?)答:不會,就是留國稅局5%跟年底綜合的這樣。P28 ⒙(你是否把8%左右的錢扣除之後,其它全部還給他們?)答:對。P28 原審卷四第22頁反面至24頁、第26至28頁依證人劉明軍上開證述,○○公司與○○公司間於99年間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之情形,然因證人劉明軍僅負責○○公司之業務與報價,會計工作係由陳禎負責,是就○○公司與○○公司間之各筆交易,究竟何筆部分有虛增之情形,虛增之金額為何,自仍應以時任○○公司會計並實際製作相關會計紀錄者之證人陳禎之證述及所製作之相關帳務資料為準。

②證人陳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在妳任職的期間,○○公司跟○○公司之間的交易有無那個金額是不實在,或者是整筆交易都不實在的情形?)答:講到這個,97年我這樣一路任職下來到99年的時候才有第一筆,接到這個第一筆的時候,我的心裡也是想說這可能只有一筆而已,然後就不會再有,我也知道這是不對的事情,99年我的印象中第一筆,老闆就是說要開多少,緣由我不會問,就是有虛開就是我作的那些報表那個內容。P45 ⒉(是否從99年開始有虛開發票的情形?)答:對。P45反 ⒊(妳所指的虛開發票是說有交易可是虛增,還是說完全沒有交易,或者是這兩個都有?)答:兩者都有,不過以有我們加工,然後虛報的這種情況最多,妳講的說完全沒有交易的那個可能只有一、兩筆而已,比較少。P45 反 ⒋(因為妳剛剛有詳細講那個報價,訂單這個過程,如果說今天這種要虛增的情形,這報價的過程會不會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答:剛剛講到我們報價完,就是假設這一筆訂單已經敲定是50萬了,一開始的時候老闆會跟我說○○公司這方面他們有交代說假設這筆錢要加300萬,我剛剛是否已經有50萬,所以我就把這300 萬攤提在那幾個ITEM上面,假設20個ITEM,還有數量,我們就要攤提在上面去,所以加起來的總金額就是350 萬,然後這樣子金額的時候,所以老闆知道加多少錢,可是他可能不知道哪一筆,這筆有加多少,這筆沒有加多少,不過如果認真講的話,這個金額如果大的話,應該是可以稍微可以辨認得出來,我是這麼覺得,然後我製作完之後,因為老闆已經知道這筆訂單要加,所以我們就把這個東西也是一樣用報價的方式傳給○○公司的採購,因為一開始的議價50萬已經都OK了,只是300 萬是追加的部分,所以他們就會直接,如果簽核成功了,就是會傳真過來給我,我只要把那個回傳回去就好了。P45 反 ⒌(所以妳的意思是說這個虛增的階段是在議價完後,然後到實際的訂單,就是確實的訂單出來之前?)答:這樣才能區分說○○公司實際加工可以拿到的錢是多少,我們老闆在乎的就是這個錢這樣子。P45反、P46 ⒍(是否所有虛增的情況都是這樣?還是只有一部分,譬如說妳剛剛講的99年一開始?)答:所有虛增的情況幾乎都是這樣,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別的情況。P46 ⒎(所以那個錢是妳加的,還是有時候會是○○公司的採購人員加的?)答:一開始他們都請我自己加,他們業務很繁忙,其實做這個工作我也覺得很繁鎖,後來我印象會深刻就是覺得說○○公司的陳麗如她人很好,她就是說那這要加多少,因為我的年紀比較大,電腦的基礎也不是很好,她就說我幫妳製作好了,也有幾筆曾經是陳麗如幫我製作的。P46 ⒏(所以除了陳麗如以外的採購人員是否都是妳這邊來加?)答:對。P46 ⒐(妳平常是怎麼記帳?就是你們公司的記帳是要記什麼東西?)答:其實我們公司算是小型的家庭企業,剛剛老闆說11個,有他的兒子三個在裡面工作,裡面的機台5 至6 台,每個月能衝的營業額以前一開始有做到兩班制,最高的營業額可能有2 、300 萬這樣子,所以帳記的就是比較沒有那麼詳細,有一些像這些資料我會有登錄在電腦,逐筆出貨,幾月幾日有出哪些貨、金額多少,就會跟他們的對帳單來核對,看這樣子跟我記載的是否相符。P46 反、P47 ⒑(所以妳記帳的資料並不是很正式,但是妳剛剛講的那些項目是否都會記?)答:我會記在電腦裡面,就是每個月哪幾家,我開了多少發票請款,我記的那部分是真正請款的金額。P47 ⒒(妳所謂真正請款的金額是指?)答:我們○○公司加工的金額。 ⒓(所以這個虛增後的金額和實際的金額,妳是否都會記下來?)答:應該是有,除非就是可能會有漏掉還是什麼,我不確定。P47 ⒔((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請妳看一下這個是檢察官起訴你們和○○公司之間有一些虛增交易的情形,對裡面內容的記載,有何意見?)答:這個是我提供的,所以沒有意見。P50 ⒕(妳是怎麼特定說哪一筆採購是有虛增的情形?妳特定的方式是什麼?)答:第一個那個訂單的金額異常的大,還有它那個料號我們可以去判斷說這個我們之前有加工過,有的都只有幾百元,結果它後來有虛增的話,變成幾千元、幾萬元,你們剛剛看的那三筆訂單,如果一條線的話,我們○○公司加工的話是50幾萬,如果說六條線也才300多萬,那個會說衍生到1000萬的話,這樣照常理看就會覺得說這個有問題這樣子。P50 、P50 反 ⒖(除了常理之外,妳有無什麼記帳的資料可以配合佐證?)答:我的電腦裡面也有歷史單價,歷史單價可以看出說這個料號原先單價是多少錢,所以他們如果單價說有問題的話,我說這個原先報價是多少,那你們的單價這樣子有問題。P50 反 ⒗((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頁正反面)請妳看一下這一份表格,妳有無看過?)答:有,這個是我製作的。P50 反 ⒘(是否妳在105 年4 月28日提出來給調查局的人員?)答:對。P50反 ⒙(妳這個表格製作的依據是什麼?)答:我從那時候他們有給我○○公司的光碟,因為訂單的部分我那時候沒有存在電腦裡面,那個光碟裡面可以看出99年幾月份,9 月份的訂單、10月份的訂單、11 月 份的訂單,然後我逐筆逐筆去勾稽,然後一直看到104 年這樣子。P50反、P51 ⒚(有無提供給妳他們扣到的妳之前記帳的資料?)答:有,不然我的人腦沒辦法記得這麼清楚。P51 ⒛(妳這個表格是否就根據這個明細表做出來的?就是妳在105 年4 月28日提供給調查局所謂你們之間有虛增金額的表格?)答:也有部分從這裡面參考。P51 反 (還有其它的部分是從什麼地方看出來的?)答:也有一些看他們的訂單,然後也有看我之前每個月會有一些請款的資料。P52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一的這個金額,妳剛剛說是根據妳自己做出來的資料,是否確實就是你們之間虛增採購價額的情形?)答:對。P52 (妳還記得這是否就是妳剛剛講的第一筆?)答:對,99年。P52 反 (那時候妳是直接被你們老闆指示,還是說妳有在跟什麼人聯繫?)答:沒有,一開始完全是老闆指示。P52 反 (所以要虛增多少金額,這個都是照老闆的指示來處理?)答:對,因為它這次金額應該是2800萬,就是它的金額沒辦法抓到剛剛好,所以有一個零頭。P52 反 (為什麼會有一個零頭?)答:因為那個有數量,有單價,乘起來的話,不一定剛好會整數。P52 反 (這個採購人員是否上面所載的薛忠森?)答:應該是,因為那個時候是依光碟他們去看的。P52 反 (這個報價,還有就是增加虛增金額的部分的情形是否跟妳一開始跟我講的一樣?就是老闆先確認價格,議價之後,然後再報價?)答:對。P53 (所以照妳這樣講,薛忠森是否應該知道這個錢是有虛增過的?)答:這一點我也不知道,我不能很肯定的講。P53 (再請妳看一下附表二,這個是100 年間虛增的情形,是否金額就如同上面所載的是00000000?)答:對,因為它這個東西都是一樣的東西,它這個金額為什麼都一樣,就是它加工的東西都一樣,所以很方便確認就是這三筆都是同樣的東西,同樣加工那些大陸的東西。P53 (照這上面所載的採購人員是否就是今天有來作證的吳怡聆?)答:對,沒有錯。P53 (吳怡聆她知不知道說你們這個報價單是加虛增金額之後再乘上去的?)答:這個跟薛忠森那個情況一樣,我就是不能肯定說他們知不知情。P53 、P53 反 (但是你們虛增的過程,確實是像妳講的在議價之後就是由妳這邊加上去?)答:對,因為打訂單一定要就是虛增的金額下來。P53 反 (99年、100 年間這些虛增,會不會是妳記錯了,確實是有做這麼多錢,有無這樣的可能性?)答:不太可能,因為每個月有多少,一個月假設兩班制,200 多萬,妳說一次剛剛那個2800萬,那可能是將近一年的訂單。P53 反 (所以實際上你們的營業額就是沒有這麼多?)答:對。P53 反 (這個虛增的錢,○○公司他們是否會實際的付給你們?)答:會。P53 反 (付款之後該怎麼處理?)答:假設這筆帳款2800萬的訂單,我們不會一次全部加完,他們東西進來的話,會分批進來,在這之間可能也要加工一、兩個月、兩、三個月,我們就是依我們加工好的去跟他們請款,假設他們有付款了,會針對說這邊有大約多少是虛增的,就是要領現金,就像剛剛老闆講的領現金或是匯款的方式。P53 反、P54 (所以是他們錢進來之後,你們再還給他們?)答:對。P54 (錢是要怎麼還給他們?)答:一開始那時候老闆會講說領多少現金,領現金出來這樣子,因為金額是屬於大筆的,他不放心我自己一個人去領,所以我們都會一起去領回來這樣。P54 (是誰去交的?譬如現金要面交是什麼人?)答:是我們老闆拿去,他有時候可能會跑○○公司,他就拿出去,至於怎麼交,我不清楚,我只是跟他一起去領錢。P54 (我就是想要問我們今天審理範圍這幾筆,就是99年這三筆,這00000000元是用什麼方式來拿回去給○○公司的,妳有無印象?)答:這一點我不太有印象,好像你們那時候都有現金出入,還是匯款出入的一些叫我看。P54 反 (這00000000元的錢,是一次,還是分好幾次才回去給他們的?)答:應該一次不可能。P54 反 (因為他們付款是否也是分次付的?)答:對。P54反 (這五筆的採購是否同一次?)答:沒有,有分開來,這可能是這個專案的什麼大陸的腔體,假設是這麼講,還是什麼2200的,他們可能會講這有幾條線,12條線,這12條線我就是要加到2800萬,所以說就是分攤在那些裡面,所以不是一次,可能會分一、兩個月。P54 反、P55 (99年都是現金的比較多?)答:後來才慢慢有用匯款的方式,後來也有匯款,也有領現金。P55 (所以妳印象中99年是否應該是用現金的?)答:應該是,可是我不確定,因為我記得我沒有去匯過款。P55 、P55 反 (這些虛增的錢是全部都還給○○公司,還是你們有扣掉什麼樣的錢?)答:一開始我記得那時候可能第一次好像是沒有扣到,後來老闆就說這樣以後的稅賦會很可觀,所以有跟我交代說如果有再這種情況虛增的話,就是要加3.5%至4%的營所稅,營業稅5%這是一定固定的,營所稅的話,因為3.5%,會計師跟我說超過3000萬的話,好像稅率會比較高,所以老闆就說如果稅率高一點的話是否應該相對的要跟○○公司他們要的營所稅的稅金要高一點,所以後來就是5%(應為3%)到4%。P55 反 (所以就是5%,加上不確定的營所稅,妳說大概3.5%到4%?)答:對。P55 反 (那是在你們領錢的時候就會先扣,還是說是什麼樣的時候來扣?)答:都有,也有就是說假設這次領多少是屬於我們公司多少,他虛增多少,我就先扣多少,假設這次1000萬裡面虛增的貨款已經到了,我就先扣,他們有時候可能會說要用到一筆錢,等到下次再一起扣,也有曾經這樣的狀況。P55 反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今天我們審理的部分是99年、100 年間的部分,所以前五筆大概是100 年1 月6 日、100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5日、102 年1 月8 日、102 年1 月28日是相對比較近的時間,檢察官想要跟妳確認一下,這些錢都是有交易付款資料,由妳提領之後,然後分別有這些流向,有無辦法確認它跟附表一、附表二之間交易的關係?)答:我不曉得這樣加起來勾稽不勾稽的上,這些就是依照他們的貨款,因為就像我講的,他出貨的次數不一定,還有我們那個訂單有時候會這個跨那個,A 會跨到B 的請款,所以金額要很符合的,可能會有,可是有的可能會不符合。P56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9 頁)剛才檢察官問妳的是說這個表格是否妳99年就做好了?)答:對。P60 反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這個表就不是妳當初做的?)答:不是。P60 反  (妳可不可以說一下這個表妳是怎麼做出來的?)答:這個表第一個我剛才有講過,依照檢察官他們提的○○公司訂單的光碟,然後去逐筆核對,然後再依照我自己電腦的資料,這樣子逐筆每個月去核對那個訂單跟那個金額出來,還有發票的金額,跟發票請款的金額,這樣子去勾稽出來的。P60 反 (為什麼妳會去寫所謂虛增金額?)答:這個其實我電腦上面就是有秀這些金額,所以勾稽出來。P60 反、P61 (我說這個名稱,這每個項目是否妳取的?名字是否妳取的?)答:這個是我取的,我是想說這不是屬於我們○○公司加工的金額,所以我想說這是虛增的金額,所以我就直接填上去了。P61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這幾筆訂單的虛增金額,因為一共有八筆,是否一共有八筆訂單?)答:這五筆是一筆,這五筆是單獨的,另外那三筆是單獨的。P62 、P62 反 (所以這樣是否兩筆訂單而已?)答:不是兩筆訂單,訂單的話應該是好幾筆,只是他當初說要增加的時候就是要攤在這些上面這樣子。P62 反 (是否附表二也是一樣?)答:附表二就是一筆一筆,就是單獨一筆一筆,所以說可以知道說那一筆就是690 幾萬。P62 反 (為什麼妳在附表二,妳可以就這三筆金額很確切的知道每一筆虛增的金額,但是在附表一妳卻沒有辦法去區分,妳不是說妳是逐筆逐筆對出來的?)答:我的意思是說第二筆跟第一筆的情形不一樣,那時候是他整筆說要加一個總TOTAL 多少,然後總TOTAL 多少,我已經把它分攤在那裡面去了,所以我沒有再去逐筆抓出來說這一張訂單我附加了多少,這張訂單我加了多少,如果要再用的話,我可能要在私底下再找時間做,可是那時候就是我沒有做這樣的動作,然後沒辦法勾稽出來說這一張我加了多少,這一張加了多少,沒辦法,所以只知道說這裡面是加了2800萬這樣子。P64 反 (可是這五筆訂單從第一筆是99年10月6 日到最後一筆是99年12月8日,這中間相差兩個月?)答:對,他們那個東西就是有時候這有12條線的訂單,譬如我做這個東西,做這個A 產品,這個東西有12條線,它訂單可能2 條線、3 條線或是6 條線下,所以會分了六個月下,就是我在這條線裡面我就是要加多少錢,所以才會說這裡已經加了多少,然後剩下的要分攤在多少。P64 反 (他是否一次指示妳要虛增這麼多金額,還是說分次指示妳?)答:一次指示分批這麼多金額,他們訂單就是沒有逐筆下,所以沒辦法我去逐筆去抓出來多少。P64 反 (那是誰指示妳的?)答:我忘記了。P64反、P65 (是否是劉明軍?)答:一開始的時候,我那時候跟○○公司他們裡面的主管我也不熟,所以我不確定說是老闆還是裡面的主管交代的。P65 (但是妳是否可以確定99年不是乙○○先生?)答:一開始我知道好像印象中接觸的不是他,一開始我沒有接觸過他。P65 (我就問妳99年跟100 年,100 年是否乙○○先生?)答:我知道他是後面幾年,可是100 年,我不確定,到底他什麼時候開始有介入,我就不知道。P65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8 頁)這個上一次也問過妳,也特別問過說妳製作了很多發票明細表,這是否妳製作的?)答:對。P163反 (然後表格的框裡面都是剛才講的這些單號、發票金額這些,但是在框外的妳有特別記載這個是否就是你們當時實際加工的金額?)答:對。P163反 (所以妳在製作124 頁的表的時候,譬如說我現在問妳這個99年,妳在這個124 頁的表裡面關於99年的部分有列一個虛增金額2800,我想請教一下說妳在寫這個虛增金額的時候是否用發票金額去減你們的實作金額算出來是妳的虛增金額,是否用這樣減的方式?)答:對。P164 原審卷四第45至47頁、第50至56頁、第60頁反面至65頁、第163頁反面至164 頁 ((提示調2 卷第27頁正反面(同調2 卷第124 頁正反面、偵3 卷第68頁正反面)陳禎製作之○○公司向○○公司採購之交易明細表1份及本院資料卷(一)第226 頁、第230 頁反面○○公司各年度日記帳(摘錄自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提供藍色光碟片內之名為「○○日記帳99-104」資料夾)99年度:發票金額(未稅)合計40,804,520元,核與○○99年10-12 月份發票明細表及99年10-12 月份應收帳款金額相符,惟依○○各年度會計日記帳顯示,該金額有包含○○及立仁公司所開立發票,○○發票明細表及應收帳款金額是否包含○○及立仁公司所開立發票?)答:我當初記的話,就是有記了三家即○○、立仁及鈞閎,有可能包括立仁公司的。P174 反 (妳所製作的那一份○○公司向○○公司採購交易明細表,就是調查站那邊認為是虛偽採購的那個資料,裡面99年度的訂單合計金額是36,100,920元,這個部分是否○○公司向○○公司之採購金額?妳看一下未稅金額的最下面合計欄金額36,100,920元,這個是否○○公司跟○○公司99年度的採購金額?(提示調2 卷第27頁正反面)答:是。P174反 (其中有無包含○○向立仁公司採購金額?)答:這樣看起來是有包含○○向立仁公司採購金額。P174反 (那個訂單合計金額36,100,920元,但是發票金額(未稅)金額照妳這邊的記載,請妳看倒數第三欄的最後面合計那裡是40,804,520 元,為何會有4,703,600 元之差額?就是說訂單金額跟發票金額是有落差的,妳是否還記得?)答:這樣我不記得了,不曉得是否有跨年度的部分,這樣我沒有辦法記起來。P174反 (妳所列99年度虛增金額28,000,220元是否係以發票金額(未稅)40,804,520元,這個是加上面三個數字(10,274,100元+17,361,180元+13,169,240 元)-實際施作金額12,804,300元,這邊是由三個金額加總起來的(3,786,400 元+5,307,100 元+3,710,800元)扣掉之後計算出來就是所謂的虛增金額?)答:對。P174反、P175 (就其中發票金額(未稅),妳看一下第一個金額10,274,100元、第二個金額17,361,180元、第三個金額13,169,240元其中是否有包括○○公司向立仁公司採購,而以立仁公司名義開立的發票金額?)答:我忘記是什麼樣的情況了,因為太久了。P175 ((提示本院資料卷㈠第226 頁、第230 頁反面○○公司各年度日記帳(摘錄自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提供藍色光碟片內之名為「○○日記帳99-104」資料夾)上開發票金額(未稅)10,274,100元是否為本院資料卷㈠第226 頁、第230 頁反面所載傳票日2010/10/31 立仁公司帳款,這邊是用它的發票金額減掉稅金(2,632,560元-125,3 60元=2,507,200)+ ○○公司帳款(8,155,245 元-388,345 元=7,766, 900 元)之合計?這兩個金額就是它的傳票是連續的,然後日期也是一樣的,加總起來就是妳所寫的10,274,100元?)答:這樣應該是,因為這是他們的內帳,我不曉得他們的作法是怎麼樣。P175 (可否跟我們說明一下妳那個10,274,100元是如何算出來的?妳做的這個表裡面第一個金額10,274,100元,是否這樣算出來的?)答:是,我這裡沒有寫明細說我開了幾筆發票,我沒有分開說我當初是開了幾筆的發票。P175 (因為我們其實並不知道妳的發票金額第一個數字是怎麼出來的,檢察官也沒有說明,但是我們看它兩個傳票是相接的,而且加起來的金額是一樣的,而且傳票是連續的?)答:對,同一天開的,所以就合併起來。P175、P175反 (請妳回想一下,妳是否這樣算出來的,如果不是,妳是怎麼算出來的?)答:我應該是這樣算出來的沒有錯,不然金額不會都一致。我想補充一下剛您說差異400 多萬的那個金額,因為一個月的訂單有時候可能有好幾筆,然後他們虛增的話沒有每一筆都虛增,有的就是說是屬於○○公司實際加工的部分,所以它那個發票金額有達到40,804,520元這個金額比較大的原因就是說有的部分的訂單是沒有虛增的,沒有虛增的我就沒有列上去。P175反 (我現在問妳的問題很簡單,就是發票金額為什麼跟妳前面的那個3600多萬元不一樣,就是多了400 多萬,可是妳開出來的發票確實有這麼多?)答:我說的意思是說有虛增的我有列上去。P175反 (所以我們才會問妳說是否因為有包含立仁公司的發票,才會發票金額會多於實際採購的金額?)答:這個可能也是其中之一,還有一項就是像我講的有的一部分就是屬於沒有虛增的金額也在裡面這樣子。P175反 ((提示本院資料卷(一)第230 頁反面、第235 頁反面、第236 頁、240 頁○○公司各年度日記帳(摘錄自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提供藍色光碟片內之名為「○○日記帳99-104」資料夾)請妳看一下發票金額(未稅)第二欄17,361,180元是否為本院資料卷(一)第230 頁反面、第235 頁反面、第236 頁、240 頁所載傳票日2010/11/11○○公司帳款有三筆(121,760 元+1,679,176元+60,880 元)+2010/11/ 30○○公司帳款(7,331,789 元-349,133 元=6,982,656元)+(487,670 元-23,222元=464,448元)+ (8,230,740 元-391,940元=7,838,880)+ 2010/11/30立仁公司帳款(224,175 元-10,675元=213,500元)之合計?若不是,是如何計算出來?)答:應該是,因為金額一樣。P175反、P176 (妳這邊的實際施作金額12,804,300元是否就是○○公司99年10-12月份發票明細表(詳見出處)及99年10-12 月份應收帳款中合計欄右方欄位所載金額?)答:這就是我們公司實際施作的金額,所以我才這樣抓出來的。P176 (妳這邊的發票金額(未稅)與實際施作金額之差額是否即為99年度之虛增金額?)答:對。P176 ((提示調2 卷第120 頁反面至122 頁正面(同偵3 卷第106 頁至108 頁正面)陳禎105.4.28調查筆錄)這邊是妳在105 年4 月28日調查筆錄,妳當時回答(P .120):因每筆訂單中有多筆施作項目,我會依照劉明軍告知我的虛增總額,將虛增金額分別灌水在施作項目的單價,但並非每筆項目單價都有虛增,所以我也無法用一定的比例將虛增總額平均分配到品項單價上,加上施作項目數量很多,我無法一一指出哪些施作項目是有虛增的,為了將虛增總額還給○○公司,我會依○○公司採購訂單中的「製程序號」作為我製作○○公司發票明細表中的「採購單號」內容來比對,每月我會記錄○○公司實際施作的金額及發票金額,而發票未稅金額扣除實作金額就是虛增金額,是否真正?)答:對。P176、P176反 (妳當時回答(P .120正反):99年度○○公司虛增金額共2800萬220 元,分別以廠內編號「00000000-000」(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訂單」(專案代號00000-00~00),在該虛增明細表中,99年10至12月有虛增情形,其中10月發票金額為1027萬4100元、10月實作金額378 萬6400元、11月發票金額1736萬1180元、11月實作金額530 萬7100元、12月發票金額1316萬9240元、12月實作金額3710萬800 元,99年度有虛增的部分發票金額總計為4080萬4520元(未稅),○○公司實作金額總計為1280萬4300元,虛增金額為共2800萬220 元,是否真正?)答:對。P176反 (妳當時這個虛增金額表部分是有參照哪些資料所製作出來?是否跟我們今天提示給妳看的資料是一樣的,還是還有其它的資料我沒有提示到的?)答:我是參照○○公司發票明細、應收帳款明細及核對○○公司日記帳之資料所製作出來的。P176反 ((提示○○公司發票QU00000000 (000000)(○○99/2010/00000000000000000/P.2 )、QU00000000(00000 )(○○99/2010/00000000000000000/P.2 )、QU00000000(000000)(○○99/2010/00000000000000000/P.9 )出處為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所提供之白色光碟(○○99)內資料)我剛才在問關於17,361,180元那個部分,我有三張發票要提示給證人看,這個發票是我們從卷內的光碟裡面copy出來的,妳看一下那三張發票是否○○公司開出去的?這在卷內扣到的,我們這個要把它列為本案證據,它其實都在卷內,看一下這三張發票,它的出處就是那片白色光碟,一樣調查站提出來的,但是現在沒有找到立仁公司的發票?)答:這是我的字跡沒有錯。P181反、P182 (那個就是我剛才給妳看的那個表格裡面第一筆、第三筆跟第五筆,請確認上開發票是否以剛才所提示之本院所製作,金額分別為99年11月4 日121,760 元(未稅)、99年11月9 日,60,880元(未稅)、99年11月25日,464,448 元(未稅)同一筆交易所製作之發票?)答:我這邊的金額是符合的。P182 原審卷六第174 頁反面至176反面、第181 頁反面至182頁③是依前揭證人劉明軍、陳禎所為證述,陳禎確有因劉明軍指

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採購紀錄虛增採購金額合計28,000,220元(未稅)之事實,至上開○○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可與之相對應之付款單據(統一發票)部分,詳見附表一之補充說明。又因○○公司為○○公司之最大客戶,○○公司營收大多仰賴○○公司而來,是以劉明軍對於被告戊○○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劉明軍證述如前,故劉明軍、陳禎就此部分○○公司與○○公司虛增交易價格之陳述,洵堪採信。且依證人陳禎上開證述,其係參考市調處詢問人員所提供之扣案○○公司訂單光碟,由公司各年度、月份之訂單及其平日自己所製作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以上係自臺南市調查處人員查獲扣案之光碟中所列印)等記帳資料加以勾稽後而為上開說明,而上開資料或為○○公司會計人員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為○○公司會計人員陳禎於平日交易過程中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並非因本案接受調查始製作,其憑信性甚高。再者,證人陳禎於其所製作之帳務資料有明確記載實際加工金額與發票金額(未稅),加以核對後即可得出虛增金額,且依陳禎前揭證述,其係依○○公司訂單資料、○○公司電腦資料、發票金額等帳務資料勾稽出虛增金額,故其證述實屬有據而可採信。至被告戊○○及辯護人雖稱:證人薛忠森已證述(作彈劾證據使用)其並無受指示調整價格,可知該採購案並無重新修改報價單而虛增金額之情事,且依證人陳禎、劉明軍所為證述,亦無從確定證人薛忠森對於虛增採購金額一事是否知情云云,然查證人薛忠森是否知悉本件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雖無證據可資審認,但實際上,證人陳禎、劉明軍二人始係對於本案虛增採購金額一事知悉且參與之人,相較於證人薛忠森而言,其等證述更為可採。又因證人薛忠森是否參與此部分犯行,仍有疑義,故其或因確實不知情,或因事涉本身利害關係而避重就輕,或因時隔已久而不復記憶,乃為上開證述,是其證述之可信程度自不如確實參與其事之陳禎、劉明軍為高,自無從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證人劉明軍、陳禎就本案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戊○○辯稱並無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云云,則不足採信,另辯護人稱上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僅係○○公司「部分」原始憑證之明細,或餘額明細,並非完整,不具可信性云云,亦屬無據。

⑶又○○公司嗣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

(匯入丙○○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 、2 ;卷證出處詳該表「流向依據」欄所示)。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辯護人就此雖稱:附表十認定之「○○公司回流款項」26,500,000元(即戊○○之犯罪所得),核與「事實欄一㈠⒉」所示虛增採購金額28,000,220元不符,顯然與事實不符,或高估所謂虛增採購金額云云。然查,證人陳禎就此已證稱:虛增交易之金額,○○公司仍會實際付款,他們錢進來之後,伊等再還給他們,但可能分次給,有時給現金,有時匯款,返還虛增之款項時,會扣下一些比例的稅額,但也有曾經他們說要用錢,所以等到下次再一起扣,所以回流之金額有可能符合,也有可能會不符合等語,業如前述(原審卷四第53頁反面至第56頁),核與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公司溢付的虛增金額款項,會扣下一些比例的稅額後再返還給他們等語(原審卷四第28頁)大致相符。據此,○○公司與○○公司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之交易後,○○公司依帳面含稅後之金額支付○○公司,○○公司原則上均會自行扣減部分金額後,始回流予被告戊○○,因此,回流金額小於虛增金額,應屬常態。故辯護人上開所指,無從據為有利之認定。

㈤就事實欄一㈡-100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之虛

增採購金額(20,736,000元)交易部分:⒈被告戊○○對於⑴自100 年1 月起至同年4 月止,○○公司與○○公

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公司採購人員吳怡聆有依○○公司之報價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呈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⑶○○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內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依證人吳怡聆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件並無重新修改報價單而浮報虛增金額之情事,劉明軍、陳禎之供述是否足採,已有疑義,況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法勾稽系爭採購金額回流予被告戊○○,故系爭採購是否果有虛增金額之情事,並非無疑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向○

○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陳禎有開立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等情節,為被告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七證據出處所示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上開100 年間○○公司與○

○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之事實,業據證人劉明軍、陳禎證述如前(即前揭㈣⒉⑵①、②)。是依證人劉明軍、陳禎前揭所證,陳禎確有因劉明軍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採購紀錄虛增採購金額合計20,736,000元(未稅)之事實,應可認定。至上開○○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可與之相對應之付款單據(統一發票)部分,詳見附表二之補充說明。又因○○公司為○○公司之最大客戶,○○公司營收大多仰賴○○公司,是以劉明軍對於被告戊○○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證人劉明軍證述同前,故劉明軍、陳禎就此部分○○公司與○○公司虛增交易價格之陳述,洵堪採信。且依證人陳禎上開證述,其係參考市調處詢問人員所提供之扣案○○公司訂單光碟,由公司各年度、月份之訂單及其平日自己所製作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以上係自臺南市調查處人員查獲扣案之光碟中所列印)等記帳資料加以勾稽後而為上開說明,而上開資料或為○○公司會計人員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為○○公司會計人員陳禎於平日交易過程中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並非因本案接受調查始製作,其憑信性甚高。再者,證人陳禎於其所製作之帳務資料有明確記載實際加工金額與發票金額(未稅),加以核對後即可得出虛增金額,且依陳禎前揭證述,其係依○○公司訂單資料、○○公司電腦資料、發票金額等帳務資料勾稽出虛增金額,故其證述實屬有據而可採信。至被告戊○○及辯護人雖稱:證人吳怡聆已證述(作彈劾證據使用)其並無受指示調整價格,可知該採購案並無重新修改報價單而虛增金額之情事,且依證人陳禎、劉明軍所為證述,亦無從確定證人吳怡聆對於虛增採購金額一事是否知情云云,然查證人吳怡聆是否知悉本件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雖無證據可資審認,但實際上,證人陳禎、劉明軍二人始係對於本案虛增採購金額一事知悉且參與之人,相較於證人吳怡聆而言,其等證述更為可採。又因證人吳怡聆是否參與此部分犯行,仍有疑義,故其或因確實不知情,或因事涉本身利害關係而避重就輕,或因時隔已久而不復記憶,乃為上開證述,是其證述之可信程度自不如確實參與其事之陳禎、劉明軍為高,自無從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證人劉明軍、陳禎就本案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戊○○辯稱並無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云云,則不足採信,另辯護人稱上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僅係○○公司「部分」原始憑證之明細,或餘額明細,並非完整,不具可信性云云,亦屬無據。

⑶又○○公司嗣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

(匯入丙○○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3;卷證出處詳該表「流向依據」欄所示)。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辯護人就此雖稱:附表十認定之「○○公司回流款項」僅400萬元(即戊○○之犯罪所得),核與「事實欄一㈡」所示虛增採購金額20,736,000元不符,顯然與事實不符,或高估所謂虛增採購金額云云。然查,依證人陳禎、劉明軍前開之證述(即前揭㈣⒉⑶),可知○○公司與○○公司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之交易後,○○公司依帳面含稅後之金額支付○○公司,○○公司原則上均會自行扣減部分金額後,始回流予被告戊○○,因此,回流金額小於虛增金額,應屬常態。故辯護人上開所指,無從據為有利之認定。

㈥就事實欄二㈠-101 至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如附表三至

六所示虛增採購金額(各年度虛增金額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交易部分:

⒈被告乙○○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對於如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

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所示由陳麗如擔任採購人員部分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二第23頁、卷四第432頁、卷五第66頁、第102頁、第238頁;另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另被告戊○○對於⑴101 至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公司採購人員楊友森(附表三除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以外之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8部分 )、薛忠森(附表三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部分)、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有依○○公司之報價製作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呈報戊○○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附表三至六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⑶○○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各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等情節均不爭執,且對於上開由陳麗如擔任採購人員部分(即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有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坦認不諱,並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二第326頁、卷四第214頁、第227頁、第236頁、第281頁、第432頁、卷五第66頁、第102頁、第238頁),然矢口否認就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 部分有何不法犯行,並辯稱: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交易均無不實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公

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陳禎有開立如附表三至六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等情節,除為被告戊○○所不爭執外,並有附表七證據出處所示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⑵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已如前述,且就此部分其另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前一次你有提到說○○公司有配合○○公司一些業務上的需要,這個配合的時間點從101 年到104 年之間是否還有這樣的情形?就是我們今天審理的範圍101 年到104 年有無這樣的情形?)答:有。P180、P180反 ⒉(一直配合到什麼時候,你是否還記得?)答:配合到104 年。P180反 ⒊(在101 年到104 年所謂的配合是怎麼樣的情形?)答:模式也是以前,就是從一開始的模式走下來,就沒有再變了。P180反 ⒋(你們有無就是實際交易的金額在上面虛增金額之後就是○○公司實際付款的金額大於實際交易的金額這樣的情形?)答:有。P180反 ⒌(這就是你所謂的配合的情形之一嗎?)答:對。P180反 ⒍((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三)請你看一下這是起訴書檢察官認為說你們在101 年到104 年之間,○○公司和○○公司之間的交易就是有虛增採購金額,導致這個交易金額有虛增,你對於這些金額、這些交易以及這些表格內容有何意見?)答:我沒有意見,這些表格都是事情發生我才看到的,從前都沒有這個。P180反、P181 ⒎(依照剛剛證人陳禎的說法,起訴書這些表格是依照她自己的記帳的,像是發票明細、應收帳款等等去整理出來的,你對於她整理出來這數字有何意見?)答:沒有,因為我從來沒有在看帳目的,我都看結果,一個月營業額,我多少工作進來,營業額多少,我就注意這個,剩下都陳禎在做,我沒有在過問。P181 ⒏(所以公司的記帳還有相關的這些帳冊的管理是否都是由陳禎負責?是否跟你前一次講的一樣?)答:對,我從來沒有在看。P181 ⒐(所以到底虛報了多少金額,這個你自己是否清楚?)答:不清楚,是知道有,可是不清楚。P181 ⒑(你為什麼會知道有?我是說101 到104 年,前一次99年到100 年我就不問了?)答:因為有時候乙○○會跟我提,我會跟小姐講,小姐會去跟他們公司去確認是多少這樣,我知道有,我不會去管它多少,我注意的是我該做的加工多少,我只要你給我料,剩下我就沒有再注意這個,因為這數字東西我比較不習慣弄。P181 ⒒(你是否說有時候乙○○會跟你講要虛增多少?)答:對。P181 ⒓(有三位採購人員楊友森、薛忠森和今天有到庭的被告陳麗如,你是否跟這三位議價?)答:都議價而已。P181反 ⒔(至於後續虛增的部分是否由你來處理?)答:不是,只是乙○○也會跟我講,詳細我會跟陳禎說妳去瞭解怎麼樣做。P181反 ⒕(因為你前一次有提到說,就是我想要確認一下,乙○○到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會跟你說就是要虛增金額的事情?)答:是他什麼時候開始進公司,他之前有好幾個來來去去都待半年多或多久,那不管,我也都忘記他的名字,從那時候就開始有,後面就由乙○○來接洽這個,之前99年還是什麼時候開始有類似,那時候他公司的人員走來走去,有的沒有待半年、幾個月走了,後面就乙○○待比較久這樣。P181反、P182 ⒗(可是他什麼時候接,你不記得了?)答:我不記得了。P182 ⒘(但是老闆是否一直是戊○○先生?)答:對。P182 ⒙(所以你對今日陳禎證述的內容,你是否也都沒有意見?)答:是。P183反 原審卷四第180 至183 頁反面依上開證人劉明軍所為證述,其證稱○○公司與○○公司間於10

1 年至104 年間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之情形,然因其僅負責○○公司業務與報價,會計工作係由陳禎負責,是就○○公司與○○公司間之各筆交易,究竟何筆部分有虛增之情形,虛增之金額為何,自仍以時任○○公司會計並實際製作相關會計紀錄者之證人陳禎之證述及所製作之相關帳務資料為準。

②證人陳禎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除同前述共通部分均引用外

,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其並證述下列等語,復有陳禎與被告乙○○間103年底、104年初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卷第245至248頁)可參: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頁正反面)上次也有跟妳確認過,請問這個表格妳有無看過?)答:有。P144 ⒉(這個表格是何人製作的?)答:我製作的。P144 ⒊(是否妳提出給調查局的人員?)答:對。P144 ⒋(妳前次作證的時候妳有提到說○○公司跟○○公司之間的交易會有浮報的情形,這個情形是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答:99年。P144、P144反 ⒌(一直到什麼時候?)答:我離職的時候是104 年10月底,可是最後的一個CASE好像是104 年3 、4 月的樣子。P144反 ⒍(上面有提到說在101 年到104 年間,○○公司和○○公司之間的交易有虛增金額的情形,是否如此?)答:對。P144反 ⒎(這個內容是否也都是妳自己製作出來的?)答:對。P144反 ⒏(就101 年到104 年間,妳這些表格製作的依據是什麼?)答:這個裡面有綜合到說我自己的電腦的作業,然後還有檢察官提供給我的○○公司的訂單,因為有的採購單號那些的明細我比較沒有詳盡,所以有再兩者對照。P144反、P145 ⒐(所以是綜合妳自己的記帳資料?)答:對。P145 ⒑(那些記帳資料是否妳因為這件案子被調查才作的?)答:不是,我原本就有紀錄。P145 ⒒(是否妳在當會計的期間記載的?)答:沒有錯。P145 ⒓(妳是否可以說一下是什麼樣的記帳資料?)答:那時候我會歸類在每個月的出貨明細,那個檔案怎麼講,現在有一點忘記了。P145 ⒔(妳看一下,這表格上面最後一欄有個來源依據?)答:對,就是那個發票明細,每個月。P145 ⒕(這些是否就是妳根據製作的資料?)答:對。P145 ⒖(妳是怎麼記載的,而會讓妳自己知道說哪一筆交易有不實的情形?)答:因為如果說你有虛增的話,那我們就不用就是再有錢匯回的問題,所以我後面就不會備註,如果是屬於正常的話,譬如說這一筆50萬,然後完全沒有虛增的話,我就不會再另外備註,如果有說虛增多少,我會額外備註說這一筆的訂單有虛增多少金額這樣子。P145、P145反 ⒗(這些記帳的資料,當初是否有留在哪邊?)答:在○○公司的電腦裡。P145反 ⒘((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37-177 頁)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些標題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從100 年5 月份開始的發票明細表,一直到161-177 頁也有一些類似的表格,最後一份我看到的是104 年5 月份的,這個發票明細表是否妳剛剛所謂的妳用來製作這些表格的依據?)答:對。P145反 ⒙(所以是否一開始記帳的時候就有每個月逐月在做?)答:對。P145反 ⒚(這些表格我們要怎麼看才知道說哪一筆交易是有虛增的?)答:例如第138 頁這邊,因為它這個訂單如果一筆交多少錢的時候,有時候是會分好幾個月製作,然後等於說如果說100 年1 月我開了800 多萬的發票,這裡有一個0000000 ,最下面的總結,然後再來旁邊就是稅額,然後0000000 這就是含稅的金額,然後其中這個虛增的部分0000000 就是屬於虛增的,然後實際0000000 這就屬於○○公司本身製作的這樣子。P146 ⒛(所以都是同樣的道理?)答:對,我如果有備註的話,大部分都是依據這樣子,然後會去區分說我們實際○○公司製作的部分是多少。P146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213-227 頁反面)請妳看一下這邊有一些表格,它這個標題上面寫的是幾年幾月份的應收帳款,這些表格妳有無看過?)答:這是我製作的。P146 (這些表格是在什麼時候製作的?)答:每個月,我如果開完發票的時候就會製作上去每一家公司有需要請款多少我就會製作。P146 (所以並不是妳被調查之後妳才做的?)答:不是。P146 (這些表格有無辦法看得出來妳剛剛講的○○公司和○○公司之間交易有虛增的情形?)答:這裡的話我也有備註到一些,可是不曉得有沒有齊全,如果說要舉例的話,214 頁的102 年3 月○○公司有一個141萬多的部分,後面我就有寫一個「回100 萬」。P146反 (所以這個「回100 萬」的意思是什麼?)答:就是回去給○○公司。P146反 (之所以要回去給○○公司的原因是因為什麼樣?)答:就是他們針對那個訂單有虛增的部分有回的部分。P146反 (所以前面的這個合計的帳款並不是實際應該要給你們的帳款,而是你們虛增之後多給你們的錢的總合,是否如此?)答:對,因為它這個是含訂單,要跟著訂單的金額走。P146反 (所以只要有寫「回」的這個情況就是妳剛剛所說的有虛增的情況?)答:對。P146反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三)妳對起訴書附表三就你們101 年到104 年間,○○公司和○○公司之間的交易有虛增的情況,就是妳對於這上面所記載的這個表格的內容、虛增的金額等等的,這些有無意見?起訴書附表三就是從101 年度到104 年度之間,把你們兩家公司有虛偽交易就是有虛增採購價額的情形列出來,對這個表格的內容有何意見?)答:這是我製作的,沒有。P146反、P147 (妳前一次也有提到說是怎麼去更改這個價額的,那個情形是否也都實在?)答:對。P147 (這幾筆採購,採購人員總共有三個,一個是楊友森,一個是薛忠森,有一個是陳麗如,在他們三個裡面,妳去更改這個採購價額的情況是否都一樣?還是說有什麼不同?)答:因為他們採購的人員也換了好幾個,就是說連同吳怡聆、薛忠森、楊友森、陳麗如,到陳麗如後面這一段,一開始的話,楊友森的階段好像就是我們接洽的月份不長,然後薛忠森他接洽的業務是他有變更,就是他本來是品管,後來又改成採購,後來又改成什麼噴砂的,所以接洽的業務不深,等於後來就是,原則上模式都是一樣,只是後來就是跟陳麗如這一段我記得比較清楚這樣子。P147、P147反 (妳在跟陳麗如接洽訂單這段期間,那個金額是由妳來負責更改,還是陳麗如?)答:一開始的話,那時候陳麗如跟我可能比較沒有那麼熟悉的時候,都我自己改,後來就比較熟悉,加上有時候工作多,然後她的電腦也比我好,那EXCEL 要改,她有時候會跟我說那我幫妳改一改,我幫妳直接攤上去就好這樣子。P147反 (所謂改價錢的情況是否跟妳前次所述相同?就是議價之後再平均分攤上去各個項目?)答:對。P147反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90 頁反面)請妳看一下,這個是陳麗如她在105 年4 月8 日在調查站作的筆錄,當天筆錄她有說到你們是怎麼虛增金額的情況,然後她是說有時候在○○公司報價前,有時候在○○公司報價後,乙○○會把虛增的灌水金額告訴她,通常○○公司會把實際的報價單傳給她,然後她會依照乙○○的指示修改灌水的金額,分別分攤在○○公司所送來的報價單上進行修改,再把修改後的報價單用電子郵件回傳給妳,請妳列印出來之後蓋公司的發票章,再回傳到○○公司,另外她也會製作一份照乙○○需求灌水金額,再加上百分之10的報價單給妳,請妳一併蓋章傳給她,作為供她有議價的假象之用,她說那時候虛報的情形大概是這樣子,是否跟妳所知道的一樣?)答:是這樣子,可是那個10% 報價這個,好像沒有每次。P147反、P148 (好像沒有每次,就是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答:是,等於說沒有議價,就是好像講完價錢就直接傳那個模式,沒有再加上灌水這個,好像沒有每次都這樣子。P148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200-201 頁反面)這邊有二份估價單,這裡面的品名、材質、圖號、規格還有數量都一樣,只有單價和總價不一樣,在第一張估價單後面有一個備註,請妳翻到200 頁反面,有寫說「以上皆前價」,這個是誰的字?)答:這是我的字。P148 (這兩張估價單是怎麼樣的情形?)答:就是如同我上次講的,這應該是屬於我們的第一次報價,然後我就是先去核對它的那個料號,就它的價錢,就是都已經我們有施工過,就是有前價了,所以我就會寫上說「此批都是前價」,如果說有新的價錢,我會給我們老闆去核說這個是沒有加工過的,就不是屬於前價的範圍,那可能就我們報價,他們會再議價是這樣子。P148 (這兩張看起來是一樣內容的估價單,那價錢不同的原因是什麼?)答:這個它上面寫的專案代號000000000 ,這是同一筆的東西,然後一樣的東西、一樣的數量,然後這一筆應該是屬於它就是有加100 萬。P148、P148反 (所以是否第一張是原始的價格,第二張是虛增之後的價格?)答:是。P148反 (所以○○公司和○○公司之間的交易,如果有虛增的情形,是否就是會有這樣子的情形?)答:就是這樣的模式。P148反 (你們跟○○公司之間是否會有這種完全沒有交易,但是還是開發票給他們的情形?)答:就像剛剛那兩筆。P149 (剛剛有問妳的就是今天我們審理的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說101 年到104 年之間虛增金額,第二個就是說關於103 年、104 年分別有兩筆,就是沒有實際交易,但是卻有開發票這樣的情形,妳是否還記得這些交易,對方就○○公司跟妳聯絡的人是誰?)答:103 年、104年這邊應該是乙○○沒有錯,101 年這一塊有爭議,我就忘記是誰。P152 (所以妳應該是確定說從103 年後是乙○○跟妳聯絡的,這妳可以確定?)答:對,然後再往前推的話,101 年我印象中可能是還沒有,可是我不確定是誰。P152 (所以說錢要虛增多少,然後錢要怎麼還給○○公司,是否都是乙○○這邊跟妳聯絡的?)答:後面這邊是。P152 (就是妳剛剛所說的103 年後妳都可以確定?)答:對,實際的年期我是沒辦法敲定,不過我印象中是後面這2 、3 年就是乙○○,然後再往前的話,因為那時候好像比較沒有那個,有時候可能是老闆還是○○公司的採購經理還是什麼的。P152 (妳說的老闆是否劉明軍跟他們那邊的人聯絡?)答:對,劉明軍他有時候去○○公司回來就說這個東西可能要加多少。P152、P152反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245-248 頁與乙○○LINE對話紀錄)請妳看一下,這是跟一個乙○○LINE的對話紀錄,這些對話紀錄妳有無看過?)答:有,這我的手機裡面的。P160 (這是否妳跟乙○○的對話?)答:對。P160 (這個時間,因為檢察官只能看到時間是12月26日、12月31日或是2月4 日等等,並沒有看到年份,妳是否還記得這是你們哪一年的?)104 年。P160 (是104年的對話?)答:103年底、104年初。P160、P160反 (為什麼會有這些對話,然後存摺、帳戶資料傳來傳去的?)答:因為他們就是我講的回的部分或者是說借貸的部分,乙○○他就是會說把錢匯到哪幾個帳號,然後那個帳號要多少錢,那個帳號要多少錢,然後分別匯回去這樣子。P160反 (所以那時候是乙○○跟妳直接聯繫的?)答:對。P160反 (因為妳剛才說妳在○○公司是任職到104 年10月底,妳104 年有無做這樣的表?)答:後來104 年的話,我好像都是寫在像剛剛講的那個年曆裡面。P161 (妳99年到101年有無做這樣的表?)答:沒有。P161 (那時候為什麼不做?)答:那個時候因為一開始沒有想到,就是單純的說加多少回多少,只是現在後來就是有比較除了加回,還有不是分一次回,又分好幾次回,然後又有一些就是跟老闆之間的借貸,所以我就想說那我稍微記一下,方便自己的管理這樣子。P161、P161反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200-201 頁二份估價單)這個也是剛才檢察官有提給妳看的,然後她請妳比較說第一份與第二份兩份因為品名相同,但是最後金額不同,所以妳認為比了兩份估價單之後它的差額就是虛增的金額?)答:對。P163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頁正反面)我跟妳確認一下,因為妳剛才說這個表是妳作的,然後有一欄是虛增金額,請問妳在這個表上面的虛增金額這一欄從上面一直看到最下面,看到第二頁,這些所有的虛增金額有哪一筆虛增金額是妳用比較二張採購單的方法比出來說有一個虛增金額,還是妳有別的依據?)答:像剛剛這一筆你講的那個200 頁、201 頁,你現在剛好講到這一筆,所以這樣子剛好可以看得出來它的訂單就是可以看得出來。P163 (不是,我的問題是妳當初在做這個表的時候,有哪一筆的虛增金額是用剛才那個方法比對出來的,還是妳有別的依據?因為我們剛才整個過程妳有很多依據,我現在只是要跟妳確認?)答:因為他們的訂單的製作,○○公司訂單的製作,他們只有一份,就是已經是虛增後的,所以沒有虛增前的那種訂單,這是正式的。P163 (我只是要跟妳確認說妳當初在做這個表的時候,並沒有任何一個虛增金額是用比對兩個訂單去比出來的這種,這樣判斷出來是虛增金額,我只是要知道妳的方法而已?)答:訂單沒有。P163、P163反 (我接下來就要請教妳這個表,妳看124 頁這個表倒數第二欄是否有一欄叫做實際施作金額?)答:對。P163反 (然後這個實際施作金額妳製作的依據是什麼?)答:就是我們跟○○公司請款的金額,就是我們自己加工的金額。P163反 (我現在只問妳實際施作金額?)答:我們○○公司加工實際的金額。P163反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145 頁發票明細表)妳看一下145 頁,這個也是跟妳剛才的模式一樣,在框框外面也有列一系列的數字,請問這一系列的數字是否也是妳的實際施作金額?)答:對。P164 (妳的實際施作金額為何會跟這個表上面的發票金額欄一模一樣?妳的框框裡面第一個是375500元,然後妳框框外面的也是375500元,為什麼這兩個金額會一樣?)答:它只擷取這個部分,它這個應該還有上面的東西,我再解釋一下,因為它這個就是說,這個是差別差異在訂金的部分,這個訂單應該是指2000多萬,然後有一個訂金它就是多少,所以說6726就後面這三筆就是有不一樣,所以它這個發票明細表第一次給我請款的時候,我應該是開了多少金額,實際的那個,剛剛你講的那個,我們做的跟○○公司加減的那個情況應該不在這一格。P164、P164反 (妳看倒數下面那個,如果說框框外面是實際施作金額,妳的最後一筆,我知道妳講訂金,但是這個實際金額甚至比妳的發票金額還大?)答:我說的意思是說他的訂金先開一部分,然後往後他還會再開,它這個有可能跨月份,12、1 、2 月份,我12月份開的發票明細就是1700多萬,可是它那個全部的訂單應該有2000多萬,他是先叫我開訂金67萬多,所以我這個是做備註這樣子,然後你講的那個加減的,應該不只這一欄,應該還有別張是這樣子。P164反 (我聽不懂妳的意思?)答:這個是1 月份我跟○○公司請款的,然後他們就是依照他們的那個訂單的指示,我這一筆可以百分之百請款,然後其它的幾筆可能訂金只給你先百分之30的請款,所以我這次的請款只能1700多萬,可是他下的訂單有2000多萬的意思,我只請了部分,還有一部分還沒有請到是這個意思。P164反、P165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62 頁)請問162 頁這個框框外面的475 萬是什麼意思?)答:就是這四筆訂單總共加了475 萬。P165 (這是否妳的實際施作金額?)答:不是,這是增加的金額。P165 (妳如何判斷這個框框外面的475 是什麼意義?)答:這就是回○○公司的意思,因為我下面還有註明人民幣的一些回去的匯率的換算,就是那個金額,還有一個框框,這筆的金額整個就是當初本來是要用美金,後來又改人民幣,改來改去,我忘了是哪一個幣別,那個也有水單。P165反 (我的問題是妳這邊沒有記載回,為什麼妳這邊可以判斷出來說這個就是回的金額?)答:我說的下面還有一個人民幣,當初就是有回這個人民幣。P165反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69 頁發票明細表)剛才檢察官異議,我現在還是找一個發票明細表給妳,這上面就有寫○○,妳剛才那個475萬沒有寫回○○,這邊有寫回○○,所以妳到底什麼時候會寫回○○?什麼時候不會寫回○○?)答:我沒有特定說一定都會寫,因為有增加的部分就是屬於回的部分,我們也沒有跟別家公司有這種情況,也沒有回到說別人的私人帳戶,所以我沒有一定都有寫回○○這樣子。P165反、P166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77 頁發票明細表)這邊寫的3000萬是什麼意思?)答:就是這五筆訂單加了3000萬。P166 (剛才提示的調2卷第177 、169 、162 頁,這三個發票明細表都沒有妳說的實際施作金額?)答:177 頁這一張應該是有。P166 (妳的實際施作金額在哪邊?)答:右手邊有一個5800,然後那個訂單的單價是3265。P166 (妳如何確定這邊就是實際施作的金額?)答:這個金額我看得懂,而且你用換算公式乘起來的話,我們實際的金額就是23200,5800乘於4 就是23200 ,這就是我們施工的單價。P166 (所以其實妳的發票明細表不見得每次都有記實際施作的金額?)答:因為我忘記是有沒有每次,不過基本上我都會這樣子抓出來,這樣才能知道說這一筆是多少,一開始有的是只有說我這個東西只加了60萬,所以就可以回60萬,我不需要再去換算說這個多少多少,他們有的加的金額不一致。P166、P166反 (如果妳沒有記這個發票明細表(剛才提示的幾張),裡面如果沒有實際施作金額的話,會不會是在那個發票明細裡面不需要去區分實際施作金額跟沒有實際施作金額?)答:應該就是說我可以判斷出來那就是虛增的,所以不需要再去挑出來實際金額是多少。P166反 (妳的依據是什麼?)答:這個就是我講的,這個我們有一個單價,我的電腦裡面有一個歷史單價,歷史單價我可以知道說這個品號我們加工過是多少錢,不是屬於這個多少錢的,3 萬多元的這個根本不是我們可以請款到的金額,所以這稍微一看就可以看得懂,尤其你做帳做這麼久。P167 ((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頁)在124 頁裡面,因為妳有列了這個虛增金額,就102 年的這些虛增金額,從上面200 萬一直下來這幾筆,然後妳的來源依據都寫發票明細表,這些虛增金額其實都不是在發票明細表上直接寫虛增金額,而是妳用推算出來的,是否如此?)答:應該有的上面會有寫。P167 (寫什麼?)答:發票明細表就是說有寫多少,就是增加或者是說像剛剛寫的回什麼的。P167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三)剛才妳說這個起訴書的附表三是根據妳提供的資料做的?)答:是。P167反 (最後一欄○○公司付款與否,請問妳是依據什麼資料做判斷?)答:我有每個月做那個應收帳款,剛剛有看到,我有時候在後面會寫說幾月幾日他們已經有匯款還是有收到支票這樣子。P167反 (所以妳是根據應收帳款的那個表做出來的?)答:對,每個月就是我開完發票有請款,請款在後面的備註會寫說幾月幾日有貨款金額多少,然後票期是多少,有備註上去。P167反 (妳有提到說妳跟乙○○至少在103 年到104 年這個期間,就是說妳跟他關於款項的部分有做聯繫,請問你們聯繫的內容是什麼?)答:聯繫的內容就包括說哪一筆的訂單可能再來要生產2200了,這筆訂單需要虛增多少,也有曾經電話這樣子聯絡過、交代過,然後也有我們老闆直接跟我講,再者就是說等到款項有入了說這筆錢有要匯回還是要領現金,還是要匯給什麼人的款項是多少,匯給什麼人的帳戶多少錢,然後分別匯這樣子。P168 (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妳跟乙○○聯繫的內容是乙○○會告訴妳哪一個訂單要虛增多少錢,這個部分是由乙○○直接跟妳說的?)答:會,他會說再來生產哪一條線,曾經有這樣交代過。P168 (所以妳所謂的曾經是不只是他講的,還是說也有其他人說的?)答:不全部都是他講的,全部的訂單不全部都是他講的,有虛增的話,他會講,然後有時候我們老闆會講,然後包括好像麗如有時候她也會有跟我講說上面有交代說這一筆要加多少錢,就是我知道這個訊息之後,我會跟我們老闆講說,他如果不知道,透過乙○○跟我講的時候,我會跟他說哪一筆訂單有要加多少錢,我會再跟他講,然後他就會說就照他們講的這樣子做沒有錯,有這幾種情況。P168、P168反 (有沒有說就是乙○○只跟妳講錢的部分而已,就是跟妳說要借多少錢而已?)答:沒有講訂單虛增的部分,沒有,他有跟我講過要虛增多少金額,他知道。P168反 (他跟妳講過的那個時間點,妳是否可以知道?)答:後面這幾年,就是我剛剛講的103 到104 年這邊。P168反 (所以照妳剛剛的說法是乙○○曾經有聯繫過虛增的金額,但是他主要是跟妳聯繫有關於錢要怎麼樣去匯或者怎麼樣去拿?)答:對,因為我們老闆會說妳跟小杜聯絡這樣子。P169 (剛剛檢察官也有提示妳說你們是否有用LINE來做聯繫?)答:有。P169 (那個LINE的時間點大概是103 年12月到104 年,還是104 年的下旬?)答:我那個應該是沒有消除,我不曉得能不能看手機。我跟他加的LINE是103 年4 月1 日,因為我的手機申請LINE是那時候買的,一開始我沒有LINE。P169 (是否大概是這個時間點,乙○○開始有跟妳做聯繫?)答:不是,一開始是公司電話聯絡或者是他會用他的手機打來我們公司,後來就是我的手機有LINE還是說我們老闆把我的電話給他,我們才有電話的聯絡,所以一開始就有電話聯絡業務上的往來。P169、P169反 (一開始是先電話聯絡,但是有LINE之後才改用LINE來做聯繫?)答:對,因為帳號有時候你要電話聯絡不好聯絡,就用LINE比較方便。P169反 (剛剛辯護人有問妳說為什麼有的有記實際施作的金額,有的沒有記,這個原因是怎麼樣?)答:我剛講的情況就是如果說可以知道這一整筆的,如果說100 萬多少,一個月我就可以做完了,那我這個月就是整個100 萬可以,就是說假設是200 萬,然後我們○○公司是100萬,虛增是100 萬,我這個訂單已經完全可以拿得回來100 萬,我不要再去區分說我這個月可以請款50萬,下個月可以請款50萬,我已經做了50,下個月又做50,所以如果能一個月全部結清的話,那個虛增的部分跟我們請款的部分,我就不用去抓出來,這是情況之一;再來情況二的話,有可能就是說像剛剛講的完全都是虛增的部分,沒有我們自己製作的部分,這個我也不會去做那個明細。P170 (妳自己看這個發票明細表,就是剛剛辯護人他提供給妳看的,妳有無辦法分得出來說妳在欄位外記的數字是實際施作的金額,還是是這一筆這個虛增金額,妳有無辦法分辨得出來?)答:應該可以。P170反 (剛剛辯護人一直問妳說有實際金額的,這個虛增的金額是否就是推出來的,那檢察官換個方式問妳,這個金額是否妳用實際施作金額計算出來的?)答:是這樣沒有錯。P170反 (所以並不是憑空去把它推論出來的?)答:不是憑空,就是依我們自己實際加工的費用是多少,然後去針對訂單的部分,我們可以請款多少,然後需要回的部分多少,是這樣子去做加減的,不是憑空。P170反 (所以妳每一筆所謂的虛增的金額是否都有依據?)答:我是這麼覺得。P170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三第1 頁101 年度虛增金額1895萬,妳為什麼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到6 是很多筆的交易是屬於虛增金額,可是其它在起訴書附表三的102 年度開始,有一些妳可以逐筆去列出虛增金額,這原因是怎麼樣?)答:這我就沒有一筆一筆抓出來,我只知道他們這些東西,類似一樣的東西要一次加到這麼多這樣子。P178 (他是一次指示妳,還是很多次指示?)答:他們有時候東西來說有六條線,六條線就是一次指示。P178反 101.(如果妳加起來是一個虛增金額,那就是一次的指示而已?)答:應該是這樣子,因為有六條線,它分批加在第一條多少錢,第二條多少錢,第三條多少錢。P178反 原審卷四第144 至149 頁、第152 頁正反面、第160 至178頁反面 102.(妳當時回答(P .120反、121 ):101 年度○○公司虛增金額共1895萬元,分別以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專案代號000000000 ) 、「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專案代號000000000 ~10)、「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 ,在該虛增明細表中,101 年11及12月有虛增情形,(依據是102 年1 月發票明細表),前述採購單號的請款總金額就是24,999,700 元,實際施作金額我沒有各別紀錄所以無法逐一計算,但我在102 年1 月發票明細表有記載「回250,000+4,000,000+14,700,000=18,950,000」,即表示歸還給○○公司的虛增金額為1895萬元,這邊妳講的是否真正?)答:對。P177、P177反 103.(所以妳這邊的計算方式跟妳之前的計算方式有無改變?就不是用扣的,是以妳實際計算說回回去多少認為是虛假?)答:那個可能是回的時間跟金額,我是事後再給它補上說跟虛增的金額有符合。P177反 104.(這邊妳是否無法區分出來說在那一筆專案中虛增多少?因為妳在妳的整理就是一個虛增金額的總額?)答:我上面寫的應該是這樣。P177反 105.(是否沒辦法像妳100 年度那樣就是有逐筆的金額?)答:對。P177反 106.(那是因為妳計算方式有變還是為什麼沒辦法區分出來,還是說當時就是這些專案合在一起虛構一個金額,妳是否還記得當時是怎樣?)答:這可能有好多筆加在一起,所以我就沒有逐筆去抓出來是多少,實際的情形這樣子看我還是沒辦法想出來,只能依照我做的那個。P177反、P178 107.(這邊虛增金額的加總,參照的資料就是妳所謂的102 年1 月份發票明細表的加總,是否就是上面由三個金額「250,000 +4,000,000+14,700,000=18,950,000」加總起來?)答:對。P178 108.(因為當時○○公司的採購人員分別是楊友森及薛忠森,他們二位有無像陳麗如一樣幫妳去分攤那些虛增金額?妳說因為陳麗如來的時候,妳說她人很好,她都會幫妳?)答:因為這好像不屬於他們的業務還是怎麼樣,他們可能就。P178 109.(所以他們二人有無幫妳做這些事?還是沒有?)答:印象中應該是沒有,不確定。P178 110.(當時妳那個虛增金額如何攤?是妳自己抓還是劉明軍講說怎麼抓還是誰跟你講的?)答:我自己抓的。P178 111.(妳當時回答(P .120反、121 ):102 年度虛增金額總共為5955萬6956元,分別為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為285 萬1322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189萬4631元,虛增金額150 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263 萬6107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259 萬2428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189 萬4581元,虛增金額150 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 採購金額18萬840 元,虛增金額13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238 萬5077元,虛增金額187 萬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 )採購金額95萬7857元,虛增金額63萬1956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BZ-00)採購金額3517萬5000元,虛增金額3517萬5000元,「00000-000000000」(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 )採購金額149 萬9350元,虛增金額100 萬元,「00000-000000000 ~4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3 張採購單號之採購金額846 萬9520元,虛增金額700 萬元,「00000-000000000 ~6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0)4 張採購單號之採購金額774 萬6210元,虛增金額475 萬元,當時乙○○有指示劉明軍要將該筆虛增金額還給○○公司時需兌換成人民幣,我就將該款項至彰化銀行換成人民幣94萬500 元,後來乙○○又說要改成美金,劉明軍指示我先把人民幣款項存入鈞閎公司的彰化銀行帳戶,再從該帳戶兌換成美金12萬元,最後我才自該帳戶提出美金12萬元交給劉明軍,妳當時這樣講是否真正?)答:對。P178反 112.(因為這個問題很龐雜其中有包括很多的金額,妳當時是怎麼能夠確認這些虛增的單號、採購金額、虛增金額,及後來款項如何去做處理妳都這麼清楚?)答:這個在我那個發票明細表裡面的下面我就有備註每一筆它有虛增多少,我是參照我做的發票明細表。P179 113.(妳當時那個發票明細表的資料,妳是否都做的很仔細?)答:我如果有空的話,我都儘量把它做仔細一點,因為像每個月要回多少還是怎麼樣的話要清楚。P179 114.(所以在這幾個專案的時候,乙○○先生是否已經有去跟劉明軍先生去商議說要如何去虛增金額,怎樣去把這個款項回到他們那裡就是回給他們?)答:對,沒有錯,我記得那個有幾次人民幣的部分。P179 115.(妳當時回答(P .121反):103 年度○○公司虛增金額共2633萬3678元,分別以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0」(專案代號00000-0000-00) 採購金額2060萬9820元,虛增金額2060萬9820元、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3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 ~38) 採購金額320 萬5988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採購金額284 萬3800元,虛增金額172 萬3858元,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174 萬9520元,虛增金額100 萬元,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151 萬7160元,虛增金額100 萬元,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79 116.(妳的這個○○公司發票明細表跟應收帳款,這些資料是妳平常工作時就做了,還是因為有發生這個案件才去做的?)答:我平時就做了。P179反 117.(妳當時回答(P .121反):104 年度○○公司虛增金額共3568萬8000元,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00000-00000000000) ,採購金額568 萬8000元,虛增金額568 萬8000元,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及1221A-0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00-00000000000-00),採購金額3647萬9408元,虛增金額3000萬元,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79反 118.((提示本院資料卷(一)第132 頁、146 頁反面、第152 頁(摘錄自○○公司發票明細表(99年10月至104 年7 月)(扣押物編號8-23光碟內資料)○○公司102 年6 月份發票明細表所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40390 (P .132),意義為何?)答:P.132的0000000 這個應該就是我開的發票三筆,1870註解這個是屬於虛增的部分。P180、P180反 119.(這幾筆跟虛增的部分有無關係?)答:有。P180反 120.(102 年10月份發票明細表(P .146反)所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意義又為何?102 年12月份發票明細表(P .152)所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意義又為何?)答:P .152的應該沒有問題。P180反 121.(因為這幾筆事實上是跟本件的採購單號是不一樣的,所以我才問妳說虛增的部分有無包括這幾筆?)答:P .132這兩個金額。P180反 122.(妳上面那樣寫是代表什麼意思?)答:我前面第一欄寫的是它訂單下來的金額,您畫粉紅色這個金額就是說這個月我實際有請款的,結果訂單是5 萬6 千多元,我才加工2 萬2628元,我就是往後還有3 萬多元還沒有請款,3 萬多還沒有做好,P .152這樣。P180反 123.(妳是說譬如訂單金額是5 萬6 千多元?)答:56,808元,結果我們那個月才請款22,628元,因為我們才加工好2 萬多元可以請款,我這樣一看就可以看出來說我還有3 萬多元還沒有請款,有可能就是會在下一個月會請款,下一個月才會施工完,這個訂單我就是還有3 萬多元的餘額。P180反、P181 124.(○○公司採購金額是否會因○○公司採購變更而修正?)答:會,他們有時候會有設變就是他們的設計圖會有變更或者是說他們的數量統計錯誤還是怎麼樣會有加減。P181 125.(○○公司實際的發票金額是否會以修正之後或實際的出貨金額來入帳?就是○○公司實際的發票金額會不會因為○○公司已經辦了採購變更之後同時也修正或以實際出貨的金額來入帳?)答:如果不符合的話他們會退回來叫我發票重開,我就是依他們的請款明細下去開發票。P181 126.(這樣會不會影響那個虛增金額的計算?)答:所以我下面有時候都會做一些修改。P181 127.(證人先看一下起訴書附表?)答:幾個有修改的,剛P .132就有取消3 萬多元,可能就是這樣。P181 128.(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3、15、16的採單未稅金額都有變更,像編號13原本是2,385,077 →2,350,973 ,編號15原本是1,499,350 →1,480,850 ,編號16原本是3,136,126 →3,129,210,103 年度編號18原本是2,114,502 →2,106,672 ,1,091,486 →1,087,626 ,妳說是會調整,但是會不會影響妳虛增金額的計算?)答:這個他們的金額不會很大,因為他們的金額改變的話,您看他的金額沒有很多,可能就1 、2 萬元,不是很大筆,如果很大筆的話,就會有要修正的情況。P181、P181反 129.((提示本院製作之調節表1-3 )因為從卷內資料看102-104年度採單未稅合計金額與發票未稅合計金額是不相符的,經本院計算編制調節表1-3 ,請問如該調節表所示,是否各月份所開立發票金額有包含其他採購單號,請檢視確認這些明細是不是不屬於本案虛增的部分,就是我打勾的部分?因為詳細的話要精算,但是如果依照那個調節表然後配合那個採購變更的話,就是把採購變更原本的金額先扣掉再加變更後的金額,之後那個金額是可以吻合起來的,我那邊打勾的就是說那個開立的發票是否妳把其它的採購單號填進去,所以才會導致說發票未稅金額跟採單未稅金額合不起來?這裡面要扣除就是妳所做的調2卷那個表,要扣除其中檢察官已經單獨起訴出來的犯罪事實二到五的35,175,000元及檢察官起訴出來的20,609,820元,這二筆我們都把它扣掉,在調節表裡面把它扣掉?)答:這樣應該是沒錯,你們扣掉的那個就是屬於沒有虛增的部分。P181反 130.(前面有一個加減,減的部分是變更前的,加的是變更後的,這三組,後面扣掉的那一組就是檢察官獨立起訴的,然後剩下的就是我們表列的這幾筆採購單號的部分,是否正確?)答:是。 P181反 131.((提示偵1 卷第203 頁至211 頁正面(同偵3 卷第106 頁至108頁正面)陳禎105.4.28調查筆錄)妳當時回答(P .205):扣押物編號8-23光碟(臺南市調處於105 年2 月25日至○○公司電腦中所扣押相關財務電子資料)裡面有關於○○公司財務資料是我於97年至104 年10月任職期間所製作,至於104 年11月之後的內容就不是我登載的。光碟電子資料中「○○發票明細表」記載○○公司所有客戶每月的應收帳款、票據到期日或匯款日期,其中也有記載部分○○公司和將○○公司虛偽增列的交易而還回去給○○公司的金額,譬如說102 年3 月份○○公司的應收帳款為1,480,721 元,我在該欄位旁邊記載「回1,000,000 元」是指○○公司將虛增的100 萬元還回去給○○公司,至於當時是用匯款或是現金我就忘了等語,妳那時候這樣講是否真正?)答:對。P182、P182反 132.(請看P .214的部分,我今天所舉例的說102 年3 月份的這個例子是否就是在這頁裡面所記載的內容?)答:對。P182反 原審卷六第177 至182 頁反面③證人陳麗如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公司與○○公司是否有實際進行交易過嗎?)答:有,據我所知都有。P288 ⒉(你從第二階段102 年6 月開始進入○○公司後,○○公司與○○公司的採購是否由你負責?)答:是。P288 ⒊(你那時候的前手是那一位?)答:之前採購交接的是楊友森。P288 ⒋(102 年6 月進入○○公司以後公司的負責人是誰?)答:董事長是戊○○。P288、P288反 ⒌(你的直屬主管有什麼人?)答:最直接的直屬是邢宇林經理,上面有一個外副總,最後決核都是董事長。P288反 ⒍(乙○○在○○公司裡面的職位是什麼?)答:那時候他也是經理,但他是行政管理部的經理。採購也是屬於他管的。P288反 ⒎(所以你們採購也是屬於行政管理部之下嗎?)答:是。P288反 ⒏(乙○○的工作內容為何?)答:主要是負責廠務端,跟採購發包有關。P288反 ⒐(工作上乙○○是否會對你做一些指示?)答:如果有碰到採購的部分是會。P288反 ⒑(○○公司與○○公司的採購是否有不正常的情況?是否有跟其他採購情形不一樣的情況?)答:就是它的金額會由主管去議價,他們會談定一個金額,然後再讓我轉單。P289 ⒒(你所謂的主管是指誰?)答:乙○○。P289 ⒓(這個是所謂的將議價的價錢虛增的情形嗎?)答:他當時是說廠商配合度很好,會依照我們的需求去做代工,所以他會做一些設變價格的調整。P289 ⒔(這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答:我不太記得是從什麼時候,只是在我經手的時候有這樣的情況。P289 ⒕(是你一開始接手就有這樣的情況呢?還是好幾筆正常的之後才有這樣金額需要調整的情況?)答:之前好像第一次就有遇到這樣的情況。P289 ⒖(你如何得知○○公司的價格要特別的調整?)答:第一次是陳禎告訴我的。P289 ⒗(你有無看到他們的採購單有什麼特別的情況才發現?)答:跟系統上的價格上是有落差。P289、P289反 ⒘(是有怎樣的落差?)答:價格的買的單價會不一樣。P289反 ⒙(你是看到什麼東西發現與系統上的價格有落差?)答:看到廠商的報價單。P289反 ⒚(你那時候是直接去詢問陳禎,還是有問其他人?)答:我一開始先問陳禎,因為我以為她報錯價。P289反 ⒛(有無說這件事情要怎麼辦,或要你去諮詢誰?)答:她要我直接問杜經理。P289反 (乙○○是怎麼回答的?)答:他會告訴我要發包的金額,再讓我提出採單。P290 (所謂這次要發包的金額會比原本陳禎那邊報來的價格高嗎?)答:會。P290 (這是否就是我們所起訴的這些虛增交易的情形?)答:是。P290 (那金額如何調整在每筆採購上面?)答:他會說一個總金額,之後就把它分攤到每個ITEM裡面。P290 (是乙○○跟你說一個總金額還是○○公司的人員?)答:一般都是乙○○杜經理。P290、P290反 (你如何把它分到採購的項目上面?)答:我會依據請購單位開出來的item跟數量去分攤。P290反 ((提示調2卷第200-201 頁反面估價單二紙)這二份有聯絡人寫你的名字的估價單,日期應該都是102 年8 月12日,二份的品名、材質、符號、規格、數量都是一樣的,但最後單價及總價有不一樣,第一張的第二頁有寫「以上皆前價」,這二份估價單是否有看過?)答:應該是有。P290反 (為何二份估價單會有單價及總價不一樣的情形?是否瞭解?)答:金額有調整過。P290反 (這二批金額的調整還有以上皆前價,是誰寫的?是誰做的?)答:以上皆前價應該是陳禎寫的。P291 (請你看調2卷第193 頁反面中間,有提示這二份估價單給妳看,當時調查局人員有說「為何會有二份品項相同但金額不同的估價單,你那時候回答是說這二份估價單都是由陳禎製作,當時乙○○也向你提及說該次訂單要虛增金額,他有向陳禎提及,但當時你剛接任這個職務不久,還不知道如何調整灌水金額,所以陳禎先製作一張實際報價的估價單給妳,後來又製作一張調整、灌水之後的估價單給妳,所以二張估價單上的傳真時間不同,你再依此灌水後的金額進行採購,有可能因為你當時對業務沒有那麼熟悉,所以才把原始的估價單也一併掃瞄存檔,除此之外你沒有保留其他虛增金額的原始估價單」,你那時候的回答是否正確?)答:是。P291、P291反 (除了這二張估價單外,之後的估價單原則上是由你調整嗎?)答:對,如果看表格,因為是我調整的是用我的表格。P291反 (你用表格調整金額之後的後續流程為何?)答:調整完我就轉出採購單,就送簽給各個主管,最後等董事長核決下來後才會下單給廠商。P292 (我只詢問這個○○公司,因為今日是針對○○公司的部分,就是在金額調整之後,會不會需要你出示有經過議價的表項?)答:他不會強迫需要,我可能那時候印象中有做過一份。 P292、P292反 (那是怎麼做的?)答:我們再加五或十﹪。P292反 ((提示調2卷第195-197 頁反面○○公司詢價單)為何會有這二份詢價單?)答:應該就是要做議價前後的比對。P292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附表三表格內採購人員從編號15-22 都是寫你的名字,請你確認這些是否是你經手的○○公司的採購?)答:應該是。P292反 (這也是你起訴的部分,請你確認一下,因起訴的意旨認為這幾筆訂單都有採購金額灌水即虛增金額的情形,你對此有何意見?)答:沒有。P292反 (表格裡有許多欄位,採單的日期、採單的編號、採購人員、採單未稅金額、虛增金額、採單含稅金額等,對於表單的內容,有無意見?)答:沒有。P293 (所以確實這些採購都有這樣虛增金額的情況嗎?) 答:應該是。P293 (你剛才提到虛增金額的情況是由乙○○一開始跟你講的,後來這麼多筆採購裡面有無有其他人指示你的情況?答:沒有。P293 (所以都是由乙○○先生直接指示你?)答:是。P293 (你剛才有提到乙○○是行政管理部的經理,而你主要是負責委外加工採購的部分,乙○○也是管理這部分的嗎?)答:他並沒有專門管這個部分,但他有時候也會協助處理採購上面的議價,如果有比較大的金額或是有什麼情況。P297 (所以在工作上乙○○不是你的主管?)答:是,他也是算我的主管。P297 (你剛才有提到關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22 關於虛增金額的部分都是乙○○指示的,那他在什麼情況下指示你?)答:他會到我坐位上來跟我說這個案子的成交價是多少,他只會大概講一下。P297反 (那這時候乙○○他怎麼知道來告訴你金額要怎麼處理?)答:有時候陳禎也會說她們跟杜經理談好了,我會再去跟他做確認。如果廠商有提到,我就會去跟他做確認。P298 (總共有哪幾種情形?因為你剛才有講二種?)答:一般是杜經理他會直接來講,有時候他可能很忙沒碰到面,而我已經在著手進行採購作業的時候,有時候陳禎會來跟我說,我就會再去跟杜經理做確認。P298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請你再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22 虛增金額欄,第一欄是100 萬,第二欄是700 萬,第三欄是475 萬,以下類推,除了編號19虛增金額0000000 元有零頭外,其他部分都是整數,是否是這樣的情況?)答:應該是這樣,我沒有辦法記得金額。P298反 ((提示調4卷第1002頁)這就是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這筆00000-000000000 採購單號採購訂單,是否可以請你回想此筆採購情形?)答:是有這個訂單,但沒有印象它虛增的金額是多少。P299 (陳禎上次有說到有些訂單是由她來調整金額的時候,因有單價的關係沒有辦法調到剛剛好的金額,所以有時會有不是整數的情況,對於陳禎這樣講,你有何意見?)答:有時候會是這樣,KEY 上去系統,要以系統上為主。P299 (就是你說設變的情況有二種,一種是廠商報錯價格或是廠內畫錯圖,廠商重新報價格,這樣的情況會跟乙○○來跟你說這筆的成交價是多少的情況會一樣嗎?)答:不太一樣。P299、P299反 (所以設變的情況與我所謂虛增灌水的情況有明顯的差異嗎?)答:是。P299反 (設變的情況,金額增加的幅度也是一樣是一個整數嗎?)答:一般也都會是整數。P299反  ((提示調2卷第190 頁陳麗如於105 年4 月8 日臺南市調處筆錄)剛才辯護人有詢問到乙○○在公司的職務,我再跟你做一次確認,你在調查局105 年4 月8 日做筆錄時提到說你們採購科是歸在公司行政部底下,你當時提到行政部最高主管是乙○○經理,這是事實嗎?)答:是。P299反 (所以乙○○算是你在行政部的大主管?)答:是。P299反 (所謂同一個專案是指什麼樣的情形?)答:同樣的設備一次例如客戶下六台,我們就會出有六個專案代號,會有六份一模一樣的採購單,就是做六套。P300 (像這樣同一專案的情形,乙○○告訴你成交價的時候,是一整個專案多少錢還是說每一筆訂單多少錢這樣來處理?)答:一般都是以專案下去做調整。P300、P300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這三個是否為同一專案?)答:這裡我看不到專案代號,但連號,所以應該是同一個案子。P301反 (它的採購單號是連號,所以應該是同一個採購專案?)答:對,我的判別就是同專案。P301反 (你在105 年4 月8 日調查站詢問時,你有提到三千萬部分是由你虛增表單,調查員有問你「為何都要由你來調整○○公司的報價單,你那時候回答因為陳禎不會調整,我怕陳禎會把虛增之後的金額固定列在某些料件上,導致估價單看起來有問題,才由我來進行調整,將要虛增的金額平均分配在各個料件單價上,增加報價單的真實性」,你當時這樣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是。P302 ((提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及附表三予證人)這些由你進行價格調整的部分有哪些?就是有虛增交易金額的部分有哪些是由你這邊來主導的?)答:應該是有打我名字的部分就是我KEY 的廠單。P302 (所以有打你的名字的部分就是由你來調整嗎?)答:對。P302反 (你在同日調查筆錄中有提到「你在102 年6 月進入○○公司服務時,第一次處理與○○公司採購案時,我請○○公司陳禎報價,但陳禎報給我的價格與公司系統內同樣料件以往的價格低很多,我就問陳禎是否有報錯,陳禎當時也沒有明講,就說我有問題去問乙○○就知道了」,你當時這樣的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是。P302反 (你接著回答說「所以我隨即去問乙○○,乙○○才告訴虛增金額的事情,乙○○並告訴我日後要向○○公司進行採購時,若要灌水虛增金額時,會告知我,我再依照他指示的灌水金額分攤在○○公司的報價單上所列的各項料件單價上,所以自那次起,我在○○公司服務期間,只要向○○公司採購,除非是採購金額特別小無法進行虛增,否則幾乎每次都會有灌水虛增單價的情形,我都只是依照乙○○的指示辦理而已」,那時候的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是。P302反 (所以就你自己本身來說,你暸解乙○○這邊有指示或是有告訴你虛增是從102 年6 月開始嗎?)答:應該是這樣。P302反 (剛才辯護人也有問你說關於虛增金額部分,你是否有辦法確認附表三關於你的部分編號15-22 部分確實有虛增金額,你現在沒有辦法確定嗎?)答:我沒有辦法確定的是金額的部分。P303 (在調查站回答都是按照你自己的意思回答嗎?)答:是。P303 (當時有提示給妳看的資料是否確實都有提示給妳看?)答:有。P303 ((提示調2卷第191 頁予證人)此頁筆錄當時有提示105 年2 月25日扣押光碟等資料,他問你說「據陳禎105 年3 月19日於本處供稱,104 年4 月間你以電子郵件方式寄12個號碼的詢價單給陳禎請○○公司報價,陳禎先依實際金額報價後回傳給你,總金額共647 萬9400元,因○○公司要在該專案中虛增3000萬元的交易金額,所以把它分成5 筆訂單,在這5 筆訂單中○○公司在施作品名單價中虛增金額,數量不會變更再傳真給○○公司,訂單上的總金額3647萬9408元,虛增金額為3000萬元,你當時回答說就如陳禎所說的,該次報價確實有虛增金額的情形,我也是依照指示辦理,因為這次報價剛好有12個專案需求,所以我就彙整在詢價單,請○○公司報價,原本○○公司實際報價647 萬9400元,因當時乙○○有指示我該次採購要灌水3000萬元,所以我才會依照乙○○指示將3000萬元分攤在各個料件單價內,並製作灌水後的報價單總金額3647萬9408元給陳禎,請陳禎蓋發票章回傳給我,這些採購單的金額都是虛增後的金額,之後○○公司也都依照該些虛增後的金額開立發票給○○公司」,你當時是這樣回答,你當時的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應該是。P303、P303反 (你當時是可以具體講出乙○○有指示你該次採購要灌水三千萬元,你當時是憑當時的印象做回答嗎?)答:當時他們好像有另外提供一個應該是陳禎的紀錄表給我看,可能那時候才有想起來吧。P303反 (就其他部分,因為沒有詳細的資料可以對造,所以你現在是沒有辦法確認各筆虛增的金額,但確實是有乙○○指示你虛增的情況?)答:是。P303反 (就起訴書附表三關於你的編號15-22 部分,每個編號都是同一個採單日期,若是同一採單日期的話,若要虛增的話都是一次的虛增,分成不同的採單?)答:對。P304 (編號17以下也是一樣同一個日期就是一次的虛增,只是分成不同的採單?)答:對。P304 原審卷四第288至293頁、第297至304頁④是依證人劉明軍、陳禎、陳麗如上開所證,被告乙○○對於事

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交易確有指示同案被告陳麗如虛增採購金額,且參酌證人劉明軍明確證述先前是由被告戊○○通知,之後就均交由被告乙○○處理之情,足認前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確係由戊○○(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 )或乙○○(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通知劉明軍或陳禎為之,而被告陳禎確有因上開通知而於如附表三至六所示採購紀錄虛增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採購金額,而使後續楊友森(附表三除採單日期101 年12月11日以外之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8 部分)、薛忠森(附表三採單日期101 年12月11日部分)、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製作之採購訂單及陳禎所開立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均有不實,至為明確。至上開○○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可與之相對應之付款單據(統一發票)部分,詳見附表三至六之補充說明。又因○○公司為○○公司之最大客戶,○○公司營收大多仰賴○○公司,是以劉明軍對於被告戊○○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證人劉明軍證述同前,故劉明軍、陳禎、陳麗如上開就○○公司與○○公司虛增交易價格之陳述,應屬可採。且依證人陳禎先前之證述,其係參考市調處詢問人員所提供之扣案○○公司訂單光碟,由公司各年度、月份之訂單及其平日自己所製作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以上係自臺南市調查處人員查獲扣案之光碟中所列印)等記帳資料加以勾稽後而為上開說明,而上開資料或為○○公司會計人員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為○○公司會計人員陳禎於平日交易過程中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並非因本案接受調查始製作,其憑信性甚高。被告戊○○及辯護人雖稱:證人楊友森、薛忠森已證述(作彈劾證據使用)其並無受指示調整價格,可知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否認犯行部分)所示之採購案並無重新修改報價單而虛增金額之情事云云,然查證人楊友森、薛忠森是否知悉此部分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雖無證據可資審認,但實際上,證人陳禎、劉明軍二人始係對於此部分(指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部分)虛增採購金額一事知悉且參與之人,相較於證人楊友森、薛忠森而言,其等證述更為可採。又因證人楊友森、薛忠森是否參與此部分犯行,仍有疑義,故其或因確實不知情,或因事涉本身利害關係而避重就輕,或因時隔已久而不復記憶,乃為上開證述,是其證述之可信程度自不如確實參與其事之陳禎、劉明軍為高,自無從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證人劉明軍、陳禎就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戊○○辯稱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部分並未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云云,並無可採。另辯護人就被告戊○○否認犯罪部分,亦稱上開發票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僅係○○公司「部分」原始憑證之明細,或餘額明細,並非完整,不具可信性云云,同屬無據。

⑶又○○公司嗣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

予戊○○(匯入戊○○、丙○○、乙○○、甲○○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4 至11、17至20;卷證出處詳該表「流向依據」欄所示)。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被告戊○○辯護人就此雖稱:附表十認定關於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犯罪事實之回流款項(即戊○○之犯罪所得),核與各該部分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不符,顯然與事實不符,或高估所謂虛增採購金額云云。然查,依證人陳禎、劉明軍前開之證述(即前揭㈣⒉⑶),可知○○公司與○○公司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之交易後,○○公司依帳面含稅後之金額支付○○公司,○○公司原則上均會自行扣減部分金額後,始回流予被告戊○○,因此,回流金額小於虛增金額,應屬常態。至於關於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部分之回流金額雖有2,015萬元,超過該附表三所載虛增金額1,895萬元(含稅金額為19,897,500元),然就此部分回流金額,本院並未將其全額認定為本次犯罪所得之金額(僅認定其中1,895萬元為該次犯罪所得,詳後述),故辯護人上開所指,亦無從據為有利之認定。

㈦就事實欄二㈡⒈⒉-103、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之虛假交易部分:

⒈被告戊○○、乙○○對於⑴○○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於103 年4 月14

日有依○○公司之報價(採購未稅金額20,609,820 元;含稅金額21,640,311元)而製作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

000 號),經層報戊○○核准,陳禎即據此分別於103 年4 月16日、103 年5 月20日及103 年6 月10日開立前揭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V00000000、AQ00000000、AQ00000000號)予○○公司;⑵於104 年2 月10日(補單日期為104年2 月21日),○○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有依○○公司之報價(採購未稅金額5,688,000元;含稅金額5,972,400元)而製作採購訂單(單號:1220B-000000000 號),經層報戊○○核准,陳禎即據此於104 年2 月10日開立前開金額之統一發票1紙(字軌號碼:NN00000000號)予○○公司;⑶○○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均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被告戊○○辯稱:上開交易並無不實;被告乙○○辯稱:伊於102 年7 、

8 月以後迄今,在○○公司負責之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工廠之工務及環境安全等工作,同時亦接受戊○○指示協助○○公司或戊○○個人之財務借貸與清償,但對於○○公司與○○公司間之採購案是否涉及採購物品有浮報價格情形,或有虛偽之情形,伊並沒有與戊○○、劉明軍、陳禎及陳麗如等人有任何之犯意聯絡,也沒有行為分擔云云。

⒉經查:

⑴上開⒈⑴之事實,有○○公司採購訂單1 份(調3 卷第1535至154

0頁)、轉帳傳票及應付憑單列印- 進項發票、統一發票各3

份(調3 卷第1541至1545頁反面、第1546至1550頁反面、第1551至1554頁反面)在卷可稽;上開⒈⑵之事實,有○○公司採購訂單1 份(調3 卷第1555至1557頁反面)、轉帳傳票及應付憑單列印- 預付各1 份(調3 卷第1558至1561頁)、應付憑單列印- 進項發票1 份(調3 卷第1562至1563頁反面)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上開○○公司與○○公司

間虛假交易之事實,業據以下證人證述甚詳:①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已如前述,另就此部分事實,其並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1.(剛剛陳禎作證時,你也有聽到,除了提示給你看的起訴書附表三的部分,另外有兩筆交易分別是在103 年間和104 年間是沒有實際施作的,陳禎講的這個部分是否實在?)答:說真的這筆我也沒有很清楚。我最清楚的事情就是說每條訂單有單子進來,有東西我可以報價,我一定會有印象,如果沒有報價的,我就沒有印象了,因為我沒有在做會計書面這個問題。P182 2.(就你所知,我沒有要叫你去猜測或者是講你不知道的東西,只是就你所知,有無○○公司沒有實際幫○○公司施作或者是出東西給他們,但是○○公司卻開發票給○○公司的情形?)答:有這種情形。P182、P182反 3.(只是具體是哪幾筆,你不知道?)答:具體的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流程,真的我不知道。P182反 4.(這個部分是誰才會知道?)答:有開發票就是陳禎會開,所以陳禎陳述的我不知道,我沒印象,因為都是她在紀錄,因為她比較清楚,妳問我,我真的不清楚。P182反 5.(如果提示給你看訂購的單據是採購單,這個你是否會比較有印象?)答:有印象對,可是它是全部加起來,我的是我的單價歸我的單價,妳要我自己的單價給我,我就可以證實這是我的單價。P182 反 6.((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63 頁正反面)請你看一下,這是檢察官在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起訴你們有虛偽的交易,就是沒有實際這筆交易的第一筆,這個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對這筆交易有無印象?)答:這個我不可能有印象,我都會看這個圖號它的製令,一定要有圖面,我才可以正確,這個單價好像不是很對,要正確我一定要看圖,因為我都看圖面報價的。P182反 7.(剛剛陳禎她作證的時候說這一筆是○○公司重覆下訂單,但是還是有付款和開發票,對她這個講法,你有何意見?)答:我沒有意見。P182反、P183 8.(是否照陳禎說的為準?)答:對。P183 9.((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72 頁採購訂單)這是檢察官起訴你們另外一筆虛偽交易,就是犯罪事實二㈡的第二個部分,說這筆訂單也是虛偽的,對這筆訂單有無印象?)答:這個印象沒有,這個價格是有比較高,跟163 頁一樣意思,我負責的部分就是看圖報價、議價這樣,剩下的工作我就沒有在做了。P183 10.(剛剛陳禎說這個是噴砂成功的訂單,本來有說要重新噴砂,但是後來取消之後,實際上沒有交易,但是仍然有開發票,你對她這個說法有何意見?)答:沒有。P183 11.((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25反-26頁105 年4 月28日在調查站的筆錄)有一筆陳禎說就是噴砂成功,要重新噴砂取消的情形,你之前在調查處也有回答,你有無印象?你看一下25頁反面最下面一行你有提到說「單號:1220B-000000000 號這一筆,金額是568 萬8000元,該筆有註記是噴砂成功,你印象中是乙○○或是陳禎向你表示說該批腔體有需要重新噴砂,後來突然無故取消噴砂成功,所以實際上沒有交易,如果○○公司仍然有開發票給○○公司,過程要問陳禎才清楚」,你之前有這樣講,現在是否有印象?)答:有。P183、P183反 12.(所以確實有這件事?)答:有。P183反 13.(為什麼那時候取消了之後,後續還有發票的往來?)答:這我不清楚。P183反 14.(因為依照陳禎的說法是有實際開發票的情形,這是否你們一種配合的形態?)答:因為從頭到尾,因為他是我八、九成的大客戶,我都配合他,他怎麼做,我們就配合他,我有請教他們說為什麼要這樣做,他們說業務上什麼什麼需要的,所以後面我就沒有問了,從頭到尾就是這樣配合下去。P183反 15.(所以你對今日陳禎證述的內容,你是否也都沒有意見?)答:是。P183反 原審卷四第182 頁至183 頁反面是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其確有配合○○公司為虛假交易之情,然因並非實際製作會計帳冊之人,故就各筆交易明細部分,仍以下列證人陳禎之證述及相關帳冊記錄為據。是證人劉明軍雖無法就相關細節詳為說明,仍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②證人陳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24 頁正反面虛偽交易明細表)請妳看一下在103 年、104 年間妳所提出的虛偽交易明細表,就103 年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的這一筆採購,以及104 年採購單號:1220B-00000000這一筆採購,妳這個未稅金額和虛增金額是相等的,也就是虛增金額是百分之百,這兩筆交易是什麼樣的情形?)答:這兩筆我上面有備註,如果說我們有出貨的話,像之前虛增的模式的話,就是會有交貨,然後會有多少數量,然後會扣上說我們自己的施工金額是多少,然後再來才是○○公司要回回去的,這兩筆比較特殊就是說當初我沒有KEY 那個出貨的明細,當初是整個他們用那個我上面寫的方式,他們就是沒有出貨單,直接就是有出貨的明細,然後他們就是剪貼給我說這樣子,讓我有可以就是讓出貨單貼在後面,把那個明細的項目哪些,譬如說有100 筆,他就列印出來,我就貼在出貨單,然後拿回去給他們簽收,等於說這兩筆我們是屬於完全沒有加工的。P148反 ⒉(所以這兩筆是否你們實際上根本沒有交易的情形?)答:沒有。P148反、P149 ⒊(你們跟○○公司之間是否會有這種完全沒有交易,但是還是開發票給他們的情形?)答:就像剛剛那兩筆。P149 ⒋(會不會是妳在記帳的時候漏掉了相關的出貨紀錄?)答:不可能,那個每個月請款多少的話,而且這金額又這麼大。P149 ⒌(所以妳可以確定是說你們確實沒有加工或者是賣這兩筆東西給○○公司?)答:對。P149 ⒍(這兩筆實際上就是我們今天審理的這個二㈡的範圍,就是有兩筆不實的交易,一筆未稅金額是00000000元,另外一筆是0000000 元,是否確實是如妳剛剛所述的都是不實交易?)答:這兩筆的情況,當初我的印象,我是想稍微再解釋一下,那兩筆當初是說一樣的東西大陸的線,我講的是2000萬的那一筆,一樣的東西大陸的線,然後好像我們已經交貨回去○○公司,已經交貨請款一次了,結果後來他們說他們那邊的訂單是怎麼樣,怎麼延誤還是怎麼樣的,這個過程聯繫就不是屬於我聯繫,我知道的內容是這樣子,然後等於說後來說要再下一次訂單,等於有點是重覆下訂單的意思,2000萬的這筆是這樣子,後來等於說他又叫我們又開這個訂單,然後做這個請款的動作,可是我們是完全沒有施工的動作,這是第一筆的印象;第二筆的話是有一筆500 多萬的這一筆,是當初說要重新噴砂,因為我們還有一間公司有在做噴砂的動作,結果就是後來又說不用噴了,因為他那時候好像是品檢說不合格,結果就說要再重新退回來噴砂,然後訂單下了,結果後來說噴砂的動作也不用了,可是一樣是照請款是這樣子。P149、P149反 ⒎(妳剛剛有提到說這第一筆就是重覆下訂單,就是說同樣的東西?)答:就是說我以為是新的一筆,結果是後來那一筆是完全就是不用再帶回來公司施工這樣子。P149反 ⒏(前面那一次已經施工完成、付款完成的這相關的付款或者是發票,你們有無去撤銷?)答:沒有,那不一樣,那已經是請款過了,我說的是請款,已經請款,然後他們還沒有出貨,有點是他們又下第二次,讓我們請第二次款的意思。P149反 ⒐(因為原則上有兩筆,有兩筆應該要把其中一筆弄掉,這才是正確的?)答:對,照理說如果那樣的話,那一筆應該做退回還是做什麼的。P149反 ⒑(但是事實上都沒有去做這樣的動作?)答:沒有。P149反 ⒒((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63 頁正反面○○精密有限公司採購清單)這個就是我剛剛問妳的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號,是否就是妳剛剛所說的重覆下第二筆訂單的情形?)答:對。P149反、P150 ⒓((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79 頁正反面出貨明細表)這個出貨明細妳有無看過?)答:對,這個就是他們傳給我,然後請我剪貼就是回傳回去的交貨明細。P150 ⒔(所以這個是這一筆交易的交易明細?)答:對,這個賴秀雯就是屬於他們資材簽收的。P150 ⒕(平常如果○○公司要出貨給○○公司,出貨明細是否會由○○公司的人做了之後傳給妳,再請妳傳回去?正常交易的情況之下?)答:正常第一個情況,我上次好像有講過,如果是月底要請款的時候,只要逢20日、25日要請款的時候,他們會把他們○○公司就是已經入庫的,是屬於我們這個月可以請款的金額,他會傳真或是MAIL給我們,然後讓我去核對,然後我會再去核對說我們是不是已經每一筆都有請到款項了,如果說我都請到款項了,就直接那個,如果沒有的話,我會做勾稽說這個是下個月要請款的,那出貨明細的模式不是這種表格,這是唯一的一次是這種表格。P150 ⒖(所以這並不是你們平常交易會有的出貨明細?)答:不是。P150、P150反 ⒗((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63 頁)請妳看一下剛剛的訂單,它上面有提到這個付款條件,說是TT電匯預付訂金30% ,出貨款50% ,驗收款20% ,這個跟你們平常如果是正常交易的,這個付款條件有無什麼不一樣?)答:一般如果是比較正常一點的,好像都是會月結。P150反 ⒘(所以是否不會特別寫付款條件?)答:不是,付款條件也是會寫,會寫在右上的付款條件那邊,只是它這邊有寫即期電匯,然後再做備註,是寫的跟那個有時候不太一樣,不然他們一般都會寫月結,然後可能也有一些幾個特殊的例子,如果說需要買材料還是什麼的,可能我們老闆會先要求什麼,要一些訂金,可是這種少數,很少數。P150反 ⒙(所以應該是說付款條件那個即期電匯跟平常的月結是不一樣的?)答:比較少有這種狀況。P150反 ⒚((審判長提示調2卷第172 頁正反面採購訂單)請妳看一下這個是採購單號:1220B-000000000 號,是否就是妳剛剛所說的那個第二筆本來要重做,後來沒有重做的?)答:對,因為他們那個採購單號有一個模式可以辨認,1220B 的話,只要是B 的話,就是屬於修改的部分,如果是A 的話,就是屬於首次施工,像剛剛那個163 頁的00000,他們那個AB,B 就是屬於重工的部分。P150反、P151 ⒛(所以妳看到這個採購單,是否可以確認說確實這一筆是你們沒有實際施作的?)答:沒有。P151 (剛剛問的這兩筆確實都沒有實際施作,但是○○公司有無付款給你們?)答:有。P151 (這個款項最後是做怎麼處理?)答:最後就是全部匯回去,我們會扣除稅額,就是5%的營業稅,還有年底的營所稅。P151 (同樣的是這兩筆雖然沒有實際的交易或者像妳講的施工,○○公司是否還是有開發票給○○公司?)答:有。P151 (關於這個金錢流向的問題,有一個中信西臺南分行,這個帳號是000000000000,戶名是叫做甲○○這個帳戶,妳有無聽過?)答:有,名字我知道,可是那個帳號我就沒有記住。P151反 (妳是怎麼會聽說有甲○○這個帳戶的?)答:當初是乙○○給我這個帳戶的。P151反 (剛剛有問妳的就是今天我們審理的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說101 年到104 年之間虛增金額,第二個就是說關於103 年、104 年分別有兩筆,就是沒有實際交易,但是卻有開發票這樣的情形,妳是否還記得這些交易,對方就○○公司跟妳聯絡的人是誰?)答:103 年、104年這邊應該是乙○○沒有錯,101 年這一塊有爭議,我就忘記是誰。P152 原審卷四第148 頁反面至第152頁③另證人陳麗如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所以每一筆你所經手的採購交易,到底貨品有無實際入庫,你有無辦法確認?)答:只能憑單據跟系統。P293反 ⒉((提示調2卷第163 頁○○公司採購訂單)這裡有壹份採購訂單,製表者是陳麗如,單號:00000-000000000 號訂單,你對這筆訂單有無印象?)答:印象是指有沒有這筆訂單嗎。P294 ⒊(就是對這筆訂單有無任何的印象?)答:有。P294 ⒋(這筆訂單是否是你經手?)答:是。P294 ⒌(這筆實際上是起訴書二、(二)的部分,就是檢察官認為○○公司與○○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就這筆交易到底事後是否有實際交易的情形,你是否清楚?)答:我不清楚。P294 ⒍(前一次陳禎與劉明軍到庭作證的時候,你有在場,他們有提到說這筆訂單是○○公司要噴砂重工,但實際上沒做,對於他們講的內容,有何意見?)答:我並沒有很清楚,因為我拿到單據,就純粹上作業,不瞭解實際上處理的情況。P295 ⒎((提示調2卷第172 頁○○公司採購訂單)這也是一份○○公司的採購訂單,製表者也是你,單號:1220B-000000000 號訂單,對這筆採購的資料是否有印象?)答:有。P295 ⒏(是否是你經手之採購?)答:是。P295 ⒐(是否記得此筆採購情形?)答:不是很記得。P295 ⒑((提示調2卷第193 頁)你在105 年4 月8 日所作之調查局筆錄,筆錄的下半段你有提到說這筆1220B-000000000 的交易,是○○公司因某種因為無法向某家廠商採購,所以請○○公司代為向該家廠商轉包採購,實際上並非由○○公司提供,這個情形是你當初回答的內容,你現在是否還記得這樣的情形?)答:是。P295 ⒒(檢察官剛剛詢問的內容可能有點錯誤,就是剛剛00000-000000000號這筆應該不是取消噴砂重工,而是這筆,就是劉明軍、陳禎前次作證有提到1220B-000000000 這筆,是本來要重新噴砂,但是後來取消噴砂,實際上沒有交易,你對於劉明軍、陳禎這樣講,你有何意見?)答:如果他說取消,之後應該沒有進貨取款。P295反 原審卷四第293 頁反面至295 頁反面④是依證人陳禎、陳麗如上開所證,足認前開各交易確為虛假

交易,且確有虛偽採購金額合計未稅20,609,820元(含稅21,640,311元)、未稅5,688,000元(含稅5,972,400元),而使後續陳麗如所製作之採購訂單2份(單號:00000- 000000000號、1220B-000000000 號)暨陳禎於103 年4 月16日、1

03 年5 月20日及103 年6 月10日開立前揭金額之統一發票3紙(字軌號碼:ZV00000000、AQ00000000、AQ00000000號)、於104 年2 月10日開立前開金額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N00000000號)均有不實之事實。又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述先前是由被告戊○○指示,之後就均交由被告乙○○處理之情,已如前述,核與證人陳禎於原審審理時證述103年、104年間這二次交易係由乙○○與其聯絡交易事宜之情節大致相符(原審卷四第149至第152頁、第160頁正反面),並有前開陳禎與被告乙○○間103年底、104年初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憑,足認前開虛假交易確係由被告戊○○指示被告乙○○通知劉明軍或陳禎為之。又依前說明,劉明軍因礙於○○公司為其所經營之○○公司之最大客戶,其公司營收大多均來自○○公司,是以對於被告戊○○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證人劉明軍證述如前,故劉明軍、陳禎就虛假交易金額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戊○○辯稱此部分並非虛假交易;被告乙○○辯稱對此部分交易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均無可採。

⑤被告戊○○辯護人雖辯稱:依據證人即○○公司倉管助理賴秀雯

調詢所述(作彈劾證據使用),上開5,688,000元採購單加工件(單號:1220B-000000000)已經賴秀雯點收,足證該採購並無虛偽不實情事云云。但查,證人即○○公司資材課課長張駿騰於105年6月2日檢察官偵查中已具結證稱:「『1220B-000000000』該品項內容為40個總組立,我印象中在103年2月間○○公司有收到40個總組立,我並於103年2月14、15、16日共3日,到○○公司加班拆卸該40個總組立之外包裝,除此之外,印象中○○公司不曾收到40個總組立。(問:據你前述除於103年2月間○○公司有收到40個總組立(腔體 外掛小配件)外,○○公司沒有再收過40個總組立,為何賴秀雯105年5月3日於本處會供述她有至廠房清點確認現場有40個總組立後,才在『1220B-000000000』採購單○○公司出貨單上簽名,原因為何?)答:該40個總組立於103年2月收貨後,直至104年6、7月間出貨,期間一直置放於○○公司第2廠區內,賴秀雯可能會認為廠區內確實有該40個總組立,所以才會在該『1220B- 000000000』採購單○○公司出貨單上簽名等語(偵4卷第148頁正反面),足見證人賴秀雯所看見之該批貨物係103年2月間即已置放於○○公司廠區內,應與104年2月10日之交易無涉。是辯護人上開所稱,尚難採憑。

⑶又○○公司嗣再將如事實欄二㈡⒈所示之虛假交易金額,部分以

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戊○○、乙○○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2至16;卷證出處詳該表「流向依據」欄所示)。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被告戊○○辯護人就此雖稱:附表十認定關於事實欄二㈡⒈所示犯罪事實之回流款項(即戊○○之犯罪所得),核與該部分所示虛假交易金額不符,顯然與事實不符云云。然查,依證人陳禎、劉明軍前開之證述(即前揭㈣⒉⑶),及證人陳禎於原審就上開虛假交易部分之證述(原審卷四第151頁),可知○○公司與○○公司進行虛假交易後,○○公司依帳面含稅後之金額支付○○公司,○○公司原則上均會自行扣減部分金額後,始回流予被告戊○○,因此,回流金額小於虛假交易金額,應屬常態。故辯護人上開所指,亦無從據為有利之認定。

㈧就事實欄二㈢-103 至104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如附表八、

九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附表八即103年度虛增400萬元、附表九即104年度虛增2,700萬元)交易部分:⒈被告戊○○、乙○○對於⑴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公司

與○○公司間,於帳面上有如起訴書附表四即本判決附表八、九所示○○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附表八編號1 至2 、附表九編號1部分)、薛忠森(附表九編號2 、3 部分)有依○○公司之報價而製作如附表八、九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層報戊○○核准後,李建慶即指示○○公司會計李惠美據此開立附表八、九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公司;⑶○○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不法犯行,均辯稱:上開交易並無不實云云,被告乙○○另辯稱:伊僅協助戊○○向李建慶取得借款,對該交易內容不知情,亦未參與,所取得之款項係借款,非虛增金額之回流,且李建慶於原審亦證述此部分係其自行依據成本及利潤而計算其金額,並非虛增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八、附表九所示○

○公司向○○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證人李惠美有開立附表八、九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公司等情節,除被告戊○○、乙○○不爭執外,並有附表八、九所示採購單、發票出處所示之發票、採購單及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戊○○、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李建慶就本件犯罪事實,於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26日調詢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據查,乙○○於103 年1 月14日即自前述○○公司帳戶提領現金120萬元,並另匯款1,680 萬元至乙○○中信銀行○○分行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何以乙○○持有○○公司華南銀行○○分行帳戶存摺及印鑑?)答:經我回想,在103 年1 月14日前幾天,我剛好人在○○公司內跑業務,當時乙○○有跟我提到○○公司積欠廠商不少貨款,因此想跟○○公司周轉,同時乙○○提到○○公司將在1 月14日當天給○○公司一筆約3,295 萬9,414 元的貨款,故希望同一天能向○○公司取得1,800 萬元借款來幫○○公司應急,我印象中有和他提希望借款1,500 萬元就好,但後來我還是有答應借出1,800 萬元這個請求,我並在1 月14日前一兩天依照乙○○的要求,由我親自把○○公司華南銀行存摺及○○公司大小章送到○○公司交給他,但乙○○1 月14日當天是將該1,800 萬元如何使用我不清楚。P5 ⒉(何以該筆○○公司借款○○公司1,800 萬元不以直接匯款方式進行?有無簽立任何借據?)答:我猜測○○公司乙○○顧慮○○公司在取得3 千多萬貨款後會反悔而不借錢,所以才要求我事先把○○公司華南銀行存摺及公司大小章先給他,當時沒有簽立任何借據。P5 ⒊(何以○○公司會願意借款1,800 萬元給○○公司,卻沒有簽立任何借據?) 答:因為○○公司是○○公司的大客戶,且乙○○當時說很快就會還款,所以我才會讓○○公司沒有簽立任何借據和約定利息下借款1,800 萬元。P5反 ⒋(乙○○憑甚麼代表○○公司向你借款1,800 萬元?)答:我記得當時○○公司董事長戊○○有先跟我說要周轉1,500 萬元,並且交代小杜(即乙○○)會跟我接洽,但後來乙○○向我表示公司要應急,希望周轉1,800 萬元,我才會跟乙○○提希望借1,500 萬元就好,但最後我還是有答應借出1,800 萬元。P5反 ⒌(○○公司無息借款○○公司1,800 萬元,且沒有簽立任何借據,顯不合常理,○○公司如何確保債權?) 答:○○公司該次借款確實無法確保債權,但我是基於要確保維持住○○這個大客戶和先前的情誼,才會同意無息借款給○○公司,且沒有簽立借據。P5反 ⒍(該筆○○公司向○○公司之1,800 萬元借款,迄今○○公司有無還款?還款過程為何?)答:○○公司陸陸續續有還款,迄今約還款約1 千多萬元,○○公司董事長戊○○有在後續幾個和○○公司的採購案中,我們有約定在採購金上再增加一成左右利潤給○○公司之方式還款,迄今確實還款金額我要參閱我的筆記型電腦才知道。P5反 ⒎((提示:扣押物編號拾貳-2,筆電ASUS-X550J) 其中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 檔內經你登載「日期:105 年4 月5 日」,「廠商:○○」,「事由: 還欠款1800萬-400萬-400萬-800萬=200 萬」,其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我登載的1800萬即前揭103 年初○○公司董事長戊○○向我借款的1800萬元,因為○○公司戊○○告訴我今年3 月間會拿到一筆新案訂金可以拿來還款,所以我預期○○公司將會在105 年4 月5 日再還款800 萬元,加上先前的兩筆400 萬元,最後○○公司只會欠我200 萬元。所以我就在該EXCEL 檔登記為105 年4 月5 日,廠商○○,事由:未開發票(12條線100 組*8萬=800萬還欠款) -1000 萬=200萬(尚欠) 。P5反 ⒏(據你前述,○○公司是以向○○公司採購時增加利潤給○○公司來還款,○○公司係經由哪一個公司採購專案來還款給○○公司?)答:經我檢視有關○○公司對○○公司的採購訂單扣押物後,○○公司是在其專案代碼「000000000 」還款約400 萬元、「000000000 」到「000000000 」計6 個專案還款約400 萬元、「000000000 」到「000000000」計6 個專案還款約400 萬元,還有另外6 個專案也從中還款400 萬元,但我目前找不到相關的專案代碼。我前述○○公司將會在105 年4 月5 日再還款800 萬元,就是指「000000000 」到「000000000」這12個○○公司採購專案代碼會還的錢。P6 ⒐(據○○公司會計李惠美供述,因為○○公司要向○○公司借款1,800 萬元,李惠美是拿已經蓋好公司大小章的○○公司華南銀行帳戶空白金額取款條2 張給你,其詳情如何?)答:經我回想,我不記得我姊姊李惠美有無交給我兩張○○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取款條,但我的確是有將公司大小章和存摺給杜進益。P6 ⒑(○○公司董事長戊○○在向○○公司採購案中的要求回扣若干?如何支付?公司如何記帳?)答:1 成到3 成都有,但不是每個案子都要求回扣,而且戊○○表示○○公司要付廠商或客戶佣金,但○○公司是興櫃公司,會計帳目無法核銷,因此在部分採購案,會要求我將採購金額增加1 到3 成,○○公司從○○公司請款後,我再以現金支付予戊○○,我通常都會請我姐李惠美以交際費核列。P6 ⒒((提示:○○公司匯款單影本1 份)陳禎於103 年12月26日自○○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 萬元至你名下在華南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筆款項用途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經我回想和檢視我電腦內的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檔,該檔104 年1 月14日廠商○○,事由BZ-99 (60% 訂金先匯一半)含向李建慶借款250 萬元,陳禎於103 年12月26日自○○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 萬元,應該就是○○公司戊○○要還我的款項。P6反 ⒓(為何該匯款單的聯絡電話留用乙○○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你有無實際領取該筆250 萬元匯款?)答:留用乙○○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就是要告知我這筆250 萬元是○○公司戊○○要還我的款項,我也有實際領取該筆匯款。P7 ⒔「(你係於何時借款該250 萬元給○○公司戊○○,你當初如何登載?) 答:我一時想不起來係何時以及如何登載借款給戊○○,但我印象中是借給他500 萬元。P7 ⒕((提示:扣押物編號拾壹之11,○○公司電腦資料光碟片)其中「會計李小姐電腦資料」光碟片中,其○○公司會計李惠美製作的「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 檔,當中在101 年12月25日部分,李惠美登載「廠商:交際費」、「事由:○○」、「支出:3,000,000 」,其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如我前述,這是我和○○公司董事長戊○○約定好要給他的回扣金,因為當年度○○公司銷售給○○公司營業額達1 億元左右,算是很不錯的成效,當年戊○○有向我開口要求拿300 萬元,當時我印象是由我姊姊李惠美從○○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提領出來交給我的,我再拿現金到○○公司外面附近給戊○○。P7 ⒖(你前述依○○公司戊○○要求虛增交易金額1 到3 成,作為給戊○○的回扣金,你有無從中獲取任何好處?)答:沒有,我都依戊○○的指示將回扣以現金交給他,或指定轉匯給其他如○○、立仁公司,我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好處。P7 偵2 卷第5 至7頁 ⒗((提示:扣押物編號:拾貳-2,扣押物名稱:筆電ASUS-X550J內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檔節錄影本)你登載「日期:104年1月14日,廠商:○○,事由:BZ-99(60%訂金先匯一半)含向李建慶借款250萬,收入00000000元」、「日期:104年1月15日,廠商:甲○○,事由:中國信託-西台南,支出0000000元」、「日期:104年1月15日,廠商:乙○○,事由:中國信託-台南,支出0000000元」、「日期:104年1月15日,廠商:乙○○,事由:台灣銀行-南科,支出0000000元」、「日期:104年1月19日,廠商:乙○○,事由:台灣銀行-南科,支出0000000元」,其內容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104年1月初,乙○○告訴我○○公司周轉不靈,需要款項參用,要我在「BZ-99」專案虛增採購金額,我評估該專案○○公司成本需要3500萬元(未稅),故乙○○指示我在該專案虛增1500萬元,共計5000萬元。我隨即製作報價單請○○公司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流程,並立即開立NN00000000銷貨發票向○○公司請款,沒多久乙○○就通知我104年1月14日○○公司有一筆1575萬元(含稅)貨款可以先給○○公司,乙○○並表示該筆款項就是前述虛增的1500萬元,要我在○○公司收到該貨款後,扣除還我的250萬元,其餘1325萬元自○○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全數匯給乙○○及甲○○,我認為該些款項的用途是○○公司要償款給債主,我基於儘早幫助○○公司償債以維穩其營運,○○公司能繼續才能償還積欠我的借款,所以我才同意配合乙○○的要求。P46.P46反 ⒘(據查,○○公司於104年(筆錄誤載為103年)1月14日匯款1575萬元至○○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以支付○○公司所開立NN00000000票面金額3150萬元之銷項發票部分款項,○○公司人員於款項入帳後,隨即匯款共1325萬元予乙○○及甲○○,其中收入與支出之差額250 萬元流向為何?)答:因為戊○○曾在103年8月間,於○○公司向我提出要借款500萬元,戊○○說是要還貨款給別人,因此我也在103年8月27日從我個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電匯500萬元出去,但當時○○公司指定匯到哪裡我不記得了,後續103年12月26日,○○公司告訴我有透過○○公司電匯250 萬元回來我個人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所以104年1月間,乙○○要再要求我配合虛增前述1500萬元時,我就同時要求乙○○把向我所借剩的250萬元也一併還清,所以我的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記上,在104年1月22日才會有一筆250萬元從○○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到我個人華南銀行帳戶。P46反.P47 ⒙(你於105年2月25日於本處供稱,○○公司還你款項的方式是在其專案代碼「000000000」還款約400萬元、「000000000」到「000000000」計6個專案還款約400萬元、「000000000」到「000000000」還款約400萬元,惟據查,○○公司尚未支付專案代碼「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000」到「000000000」之款項,與你供述不符,你做何解釋?)答:經我統計,乙○○確實與我協議於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虛增17萬8000元、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虛增382萬2000元、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000)虛增384萬元、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0)虛增16萬元、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000)虛增384萬元、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000)虛增384萬元、00000-000000000採購單(專案0000000000、41Z)虛增32萬元,共計虛增1600萬元,該些虛增於採購單的金額都是○○公司要做為給○○公司的還款。用前述虛增貨款方式,在00000-000000000和00000-000000000這兩筆採購單部分,經○○公司開出發票給○○公司請款後,○○公司已取得○○公司的400萬元還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這三筆採購單部分,○○公司也都已全部開出發票給○○公司請款,但○○公司還沒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這兩筆採購單,其中部分貨品○○公司有開出發票給○○公司,○○公司也還沒支付。我願意提供我製作的○○公司採購單號對應虛增金額(即還款金額)統計表給貴處人員參考。P48.P48反 ⒚(你於105年2月25日供述,乙○○於103年1月14日向你借款1800萬元,並與你約定在後續的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方式還款,是否即你前述在特定採購單中,以虛增部分貨品金額還款給○○公司?)答:是的,當時乙○○於103年1月14日向我借款1800萬元,並與我約定在後續的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方式還款,但因○○公司遲未具體提出償還方式,我就常到○○公司拜訪戊○○或乙○○,後來在103年底、104年初某日,戊○○親口告訴我○○公司已接到大陸漢能公司的大單,後續乙○○會與我洽談細節,往後每當有較大型的採購案時,乙○○就會告訴我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用於還我之前的借款,我就請公司人員製作灌水金額的報價單,再向○○公司報價。P48反 ⒛(○○公司董事長戊○○及採購人員是否知悉○○公司有在前述採購單虛增採購金額?)答:我認為戊○○知道○○公司有在前述採購單虛增採購金額,但可能不知道所有細節,我都依照乙○○的指示將採購金額虛增後將報價單交給○○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及陳麗如,至於薛忠森及陳麗如是否知情,我不清楚。P48反 調2卷第46至49頁是依證人李建慶前揭於調詢時之證述可知:李建慶於103 年

1 月14日前有將○○公司華南銀行存摺、印章交給被告乙○○,而借款1,800萬元予依被告戊○○指示前來借款之被告乙○○(以○○公司需款周轉為由;含現金120 萬元、匯款1,680 萬元),之後與被告戊○○約定在○○公司和○○公司的採購案中,加上利潤還款,被告戊○○曾告知○○公司接到大陸漢能公司的大單,之後被告乙○○會跟李建慶商談細節,有較大型的採購案,被告乙○○就會告訴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104 年

1 月初,被告乙○○曾告訴李建慶○○公司周轉不靈,需要款項急用,請李建慶在「BZ-99 專案」虛增採購金額1,500 萬元,李建慶扣除返還其先前借款的250 萬元,其餘款項全數匯給被告乙○○及甲○○等情,則證人李建慶就被告戊○○如何提議、被告乙○○如何具體指示、各該採購案件虛增之金額若干等細節,均為詳細陳述,也明確區分虛增的金額及借款予○○公司之情形,並有扣案之○○公司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BZ-99專案明細表(調2卷第50至54頁;偵2卷第8至14頁;偵3卷第36至40頁、第43頁)在卷可證。

②嗣證人李建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公司或者是戊○○、乙○○他們之個人與你本人或者是○○公司之間有無什麼借貸關係?)答:有。P24 ⒉(這借貸關係是發生在什麼人和什麼人,還是公司之間?)答:這個我不確定,因為我從來沒有跟他們求證過或者確認過這個是誰借的,因為他們都是,因為公司對他們、對我來講就是同樣這些人,所以我認識的人就是這幾個,所以我也不確定到底是公司借,還是個人借,但是我的主觀認定應該是公司。P24 ⒊(你主觀認為是○○公司跟你借錢?)答:對,但是我沒有去確定。P24 ⒋(在什麼時候借錢,你是否還記得?借了多少?)答:借錢從103 年初陸陸續續。P24反 ⒌(有無什麼比較大筆,你比較有印象的?)答:有一個1800萬。P24反 ⒍(1800萬借款的時間,你是否還記得?)答:103 年初。P24 反 ⒎(是什麼人跟你開口借這1800萬?)答:剛開始是戊○○口頭跟我說想要週轉要向我借資金,然後幾天後乙○○來跟我談。P24反 ⒏(你是否還記得你是怎麼把1800萬交給乙○○?)答:這個是他們把我的存摺還有公司大小章拿去自己提領、自己匯款。P24 反 ⒐(他們是指誰?)答:就乙○○。P24反 ⒑((提示起訴書附表五第2 頁)請你看一下,這上面就是關於○○公司的部分,你應該有看過,就是有一個華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這個帳戶,是否你們○○公司的帳戶?)答:對。P25 ⒒(請你看一下這邊有兩筆分別是103 年1 月14日有一個120 萬元,由乙○○提款的,還有1680萬元,這是由乙○○匯款到他的中信○○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加起來總共是1800萬,是否就是你所說的1800萬的借款?)答:對。P25 ⒓(有無一筆500萬的借款?)答:有。P25 ⒔(你是否還記得這500 萬是什麼時候借的?)答:我昨天查一下應該是103 年或104 年的8 月。P25 ⒕(金額是否就是500萬?)答:對。P25反 ⒖((提示偵三卷第33頁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你在105 年4 月2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的臺南市調查處作筆錄,當天筆錄內容是否實在?有無不實在或是說謊、講的不對的地方?)答:應該是實在。P25反 ⒗(你看一下這個是你在講500 萬借款的部分,33頁上面你有提到說是在103 年8 月27日從你個人的華南銀行帳戶匯了500 萬出去,是否正確?)答:沒錯。P25反 ⒘(你是否還記得這筆500 萬是誰跟你借的?)答:當初是戊○○。P25反 ⒙(剛剛檢察官提到這1800萬、500 萬這兩筆借款,就是不管是○○公司、戊○○或乙○○有無還你?)答:到目前來講,500 萬算有還。P26 ⒚(那1800萬呢?)答:沒有。P26 ⒛(你跟○○公司之間的交易,就○○公司跟○○公司之間的交易有無高於報價金額,就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這樣虛增的情形?)答:這個虛增,因為我不曉得你們用虛增這個名詞跟我的理解很不一樣,應該講我是增加我的利潤當作我要扣起來的還款,可是你們都用虛增把我用的好像罪大惡極。P26 反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交易之中有一些抬高售價的情形?)答:對。P26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四)請你看一下起訴書附表四是103 年到104 年之間,就是○○公司和○○公司之間的採購有一些檢察官這邊認為說有虛增金額的情況,你剛剛所指的就是你們抬高這個利潤的部分是否就是指虛增金額的這個金額?)答:第四項跟第五大項,編號第四跟第五,是我把我的利潤抬高這樣子。P26 反 (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呢?)答:那個不算。P26反 (要不然那是什麼?)答:因為編號一、編號二當初我已經把設備完工裝箱好了,要交給他們,他們臨時通知叫我再重新拆解、重新做,所以我認為這是我要一些補償,等於是我依約已經結束了,結果你要在還沒有付款就再重拆掉。P27 (編號三呢?)答:編號三沒有,那是我的利潤。P27 (你說這1500萬是你的利潤?)答:對。P27 (編號四、五跟編號三有什麼不一樣?)答:這不同案子,編號四、五不同案子,編號四、五就是他跟我借1800萬的部分。P27 (就是要抬高利潤還你錢的部分?)答:對。P27 (編號三?)答:編號三沒有。P27 (1500萬這麼多的錢是什麼錢?)答:是我的利潤。P27反 (不就是因為你們有在你們的交易之中將本來應該是多少錢的金額提高,而讓這個金額變成不是應該本來議價的價錢?)答:就是我提高。P27 反 (為什麼跟你講的這個編號一、二是因為裝箱造成你的損失的情況不一樣?)答:裝箱啊,因為我之前沒有搞清楚那個編號一、二是什麼,我是提高我的金額,我認為這是我的利潤,我不曉得這樣提高利潤也不行。P27 反 「(提示偵二卷第5 頁證人李建慶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錄)請你看一下這是你在調查局第一次105 年2 月25日所作的筆錄,其中第5 頁的部分你有提到說借這1800萬元的細節,然後在第5 頁的反面你有提到說○○公司有陸陸續續還款,○○公司的戊○○有在後面和○○公司的採購案中約定在採購金上再增加一成利潤給○○公司還款,是否如此?)答:這個沒有事先約定。P27 反、P28 (為什麼你回答你是說○○公司的董事長戊○○,你們有約定,為什麼你會這樣回答?)答:他是約定說以後加一些給你多賺一點。P28 (多賺一點的錢是指說你做這個生意賺的,還是說算還你的錢?)答:他意思就是說多給你,他說你賺的,是我認為說不用不用,我自己來那個就好,因為原來的錢都不還,還怎麼補,所以我自己心裡就想那就算還我錢了。P28 ((提示偵三卷第34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你在第一次調查筆錄105 年2 月25日有供述說乙○○在103 年1 月14日向你借款1800萬元,並與你約定在後續的採購單中虛增採購金額還款,是否你說在特定採購單中以虛增部分貨品金額還款給○○公司,你是回答說是的,當時乙○○向你借款1800萬元,並跟你約定在後續的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方式還款,但因為○○公司遲未具體提出償還方案,你有常常到○○公司拜訪乙○○和戊○○,在103 年底、104 年初某日,戊○○有親口告訴你○○公司已接到大陸漢能公司的大單,後續乙○○會跟你洽談細節,往後每當有大型的採購案時,乙○○就會告訴我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用於還我之前的借款,你就請你公司人員製作灌水金額的報價單,再向○○公司報價,這是否你當時的回答?)答:當時的回答沒錯。P28 、P28 反 (確實就是他們多加了這個採購的錢來還你之前的還款?)答:可是他們沒有跟我講說在這個案子,他們就是因為沒有跟我講,所以我自己再這樣加上去,因為之前就答應了,結果這個案子出來的時候,他們就沒有做,沒有照做,沒有跟我講你可以怎麼樣,所以我自己加那個利潤高一點。P28 反 (你自己加的,還是說,可是為什麼你這裡有提到說乙○○會告訴你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答:對,之後就是沒有跟我講。P28 反 (但是照你這樣子說法是乙○○有告訴你,所以你才會請公司人員製作灌水金額的報價單向○○公司報價,不是這樣?)答:不是,應該講是增加我的利潤,因為我一直在等他們,他們還不跟我講說要還我多少,我只好自己加利潤高一點。P28 反 ((提示偵三卷第34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下面調查局人員還有進一步問你說「○○公司董事長戊○○及採購人員是否知悉○○公司有在前述採購單虛增採購金額?」,你那時候的回答是說「我認為戊○○知道○○公司有在前述採購單虛增採購金額,但可能不知道所有細節,我都依照乙○○的指示將採購金額虛增後將報價單交給○○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及陳麗如,至於薛忠森及陳麗如是否知情,我不清楚」,很明顯的表示說你都是依照乙○○的指示來加錢的,為什麼今天又說是你自己加的?)答:我所謂自己加是我在等他指示,可是已經他們要截止報價了還不跟我說,所以錢我自己加。P29 、P29 反 ((提示偵三卷第34頁至34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在4 月26日的筆錄,34頁下面你還有提到說經你統計乙○○確實和你協議在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 的採購單的專案中增加的金額共計虛增了1600萬元,該採購單的金額都是○○公司要做給○○公司的還款,你也很明確的說到是乙○○與你協議在這些採購單上虛增這些金額的,對此有何意見?)答:這個虛增的總金額是我加的,這個虛增的380 幾萬這個也是我編的,因為我在調查局,我是第二次調查局傳訊的時候,我再拿給他說這是,因為當初他們調查局一直要誣告我說我1800萬是怎麼掏空○○公司的錢來的,我說這是我的錢,我的記帳就是有400 萬,所以我第二次在調查局傳訊的時候,我就編說為什麼是會400 萬,我就叫我們小姐這樣打,打一張給他這樣子,傳真過來給他們。P29 反 (所以說這內容全部都是你編的?)答:都是我編的,在調查局我也跟他們講說這是我自己編的,○○公司的人都不知道,我在那邊也這樣講,就說為什麼會400 萬,我說我這樣編就是照比例,這是我第二次傳訊的時候才交給他們的。P29 反 (檢察官確認一下你編的是說這些不是,只是因為調查局叫你交一些東西出來你這樣交,還是說這是你在交易的時候,你在上面加錢,然後編這些錢,然後讓○○公司多付你一些還款,是哪一種?)答:應該講好,我現在加了,譬如說400 萬,我知道400 萬,可是調查局問我要怎麼樣分配,我就自己編一個分配表給他們。P29 反、P30 (所以你的意思說這並不是交易的時候實際去增加的錢,而是你在被調查局的人員訊問之前你才編的?)答:應該是實際也有,因為坦白講其實妳事後跟我講400 萬編在哪裡,我也不知道,那個項目那麼多,我已經忘記,所以我就依照比例自己編一個給他們。P30 反 ((提示偵二卷第8 頁至第14頁反面、偵三卷第36頁至第40頁)請你看一下,這兩份看起來是同樣的東西,是否就是你說的你們公司的流水帳?)答:對。P31 (請你看一下104 年2 月2 日的部分,有一個記帳的資料是寫○○公司12月帳0000000000、42組乘於91000 元等於0000000 元還借款,這個記載是什麼意思?)答:記載就是說依照我按照那個比例說我就認為這個還了這樣子。P31 (這是否那個時候就記了,並不是你在被調查局問的時候才記的?)答:對。P31 (所以這應該事實就是增高價錢的情況?)答:對。P31 (編號一、二是否同一個專案?)答:同一個。P31反 (這兩個專案總共還你400 萬元,是否正確?)答:對,因為他們不跟我講,我就自己加,我就自己加我利潤當作還。P31 反 (但是在這之前,他們確實是有同意說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還你錢?)答:他們說加給你。P31 反 (附表四編號四、五是否也是一樣的情形?就是也是你把錢加上去?)答:對。P32 (加的錢就是加起來是扣掉這1500萬其它的錢都是,你的意思是否這樣?)答:對。P32 ((提示偵三卷第32頁反面)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 年4 月26日同樣作調查站的筆錄,你有提到說104 年1 月初乙○○有告訴你○○公司週轉不靈,需要款項急用,要你在「BZ-99 」專案虛增採購金額,你評估該專案○○公司成本需要3500萬元,所以乙○○指示你在該專案虛增1500萬元,總計是5000萬元,為什麼你當初這樣回答?)答:我的成本3500萬元,所以我加1500萬元虛增,對你們講是講虛增,我加1500萬元當利潤,我的成本是3500萬元。P32 、P32 反 (這一筆為什麼你之前在調查站說是○○公司週轉不靈要款項急用,所以請你增加,就表示說1500萬不是要給你?)答:不是要給我,要增加說要增加多少,有討論這個,坦白講有討論。P32 反 (你是否說你要1500萬的利潤?)答:我說三成。P32反 (你再看下去,下面你有提到說你有製作採購單、報價單向○○公司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流程,並立即開立發票向○○公司請款,沒多久乙○○就通知你104 年1 月14日○○公司有一筆1575萬的貨款可以先給○○公司,乙○○並且表示說該筆款項就是前述虛增的1500萬元,要你在○○公司收到該貨款後扣除還你的250 萬元,其餘1325萬元自○○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全數匯給乙○○及甲○○,你認為這些款項的用途是○○公司要還款給債主,你是基於幫助○○公司償還債務以維穩其營運,所以才配合乙○○的要求,為什麼跟你今天講的1500萬都是要給你的是不一樣?)答:我再重新解釋,我3500萬我要換勝數,我加到5000萬的時候,我就有1500萬三成的利潤,因為他們就是說要還他的欠款廠商,而且他之前也有欠我錢還沒有還清,所以說我當然為了拿到以前的欠款,我當然要幫忙他們,所以他們要借這個錢,我當然是好,而且這個時候我很高興借給他們。P33 、P33 反 ((提示偵二卷第2 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市調處調查筆錄)這是剛剛提示給你看過的流水帳,請你再看104 年1 月14日就有○○公司剛剛匯給你1575萬的記載,下面有提到說就是匯給甲○○、乙○○總共三筆,就是在104 年1 月15日,你自己有在1 月14日的地方有記一個「BZ-99 」60% 訂金先匯一半,含向李建慶借款250 萬,這個記載是否就是你剛剛講的「BZ-99 」這一款訂單的情形?)答:對。P35 反、P36 (調查局的筆錄有無讓你看過之後再簽名?)答:有。P36 反 (照剛剛辯護人提示給你看的,就是編號一、編號二的部分確實都在流水帳裡面,跟你說你先給調查局的人的資料都是相符的,這樣你是否還覺得你編的?還是說是李小姐照你的指示去對這個流水帳做出來的?)答:是照我的流水帳對出來,然後我後面就依照這個比例這樣。P38 (所以是說一、二筆是有流水帳記載的,其它四、五的部分你是照比例出來的?)答:對。P38 (但是你在增加利潤的那個方式就是你的比例可能都差不多,就是你利潤該加多少趴數都差不多?)答:對,因為那時候那幾個案子幾乎是同時,數量一樣。P38 ((提示偵二卷第7 頁)請你看一下第7 頁,你在105 年2 月25日調查筆錄中你曾經提到,當時調查員提示扣案物編號11-1○○公司電腦資料光碟片,其中會計李小姐電腦資料光碟片中○○公司會計李惠美製作之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 檔案中,其中在101 年12月25日部分李惠美有登載廠商交際費,是由○○支出300 萬,他問你什麼意思,你看過之後你回答說這是我跟○○公司董事長戊○○約定好要給他的回扣金,因為當年度○○公司銷售給○○公司營業額達1 億元左右,算是很不錯,當年戊○○有向我開口拿300 萬元,我的印象中是我姐姐李惠美從○○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提領出來交給我,我再拿現金到○○公司外面附近給戊○○,你當時是這樣回答,跟你今天所講的說是要給○○公司的某個客戶?)答:對,我就是要拿給他的。P39 、P39 反 (當時你說的是你跟○○公司董事長戊○○約定好要給他的回扣金,這是你講的,你當時有無照事實講?)答:我是要拿給他付回扣金沒錯。P39 反 ((提示調二卷第46頁、第46頁反面)你先看一下問題,問題就是剛剛其實檢察官都已經有唸過了,就是有一些日期、有一些支出這樣的記載,你當時的回答是說104 年1 月初,乙○○告訴我○○公司週轉不靈需要款項,要我在「BZ-99 」專案虛增採購金額,然後我評估該專案○○公司成本需要3500萬,所以乙○○指示我在專案虛增1500萬共計5000萬元,你當時這樣講是否正確?)答:應該是我沒有講虛增,應該增加。P41 (你在調查站是否有看過筆錄才簽名?)答:是。P41反 (再來你又繼續說沒多久乙○○跟你說在104 年1 月14日○○公司有一筆1575萬可以先給○○公司,並且表示該筆款項就是前述的虛增1500萬,扣除還你的250 萬,其餘1325萬要匯給乙○○跟甲○○,你這邊你都是講說因為這些款項的用途是○○公司要償款給債主,你基於幫助○○公司早日償債之後穩健營運才能夠償還積欠你的欠款才同意的,你並沒有提到說這個部分是屬於你的利潤?)答:這我沒提到,因為他也沒有問到那麼細,我們當然就是趕快回家比較好。P41 反 (你接下來再看46頁反面,既然○○公司在104 年1 月初有1575萬的貨款可以對外支付,何以○○公司不直接把貨款償還給債主,反而是要透過○○公司的帳戶來轉出進行償還?既然有這些錢了,這個部分你也沒有說明這是你的利潤?)答:我只說明說要問他們幹嘛還跟我借,所以我說我幫他們。P41 反 (1500萬,如果他真的有缺錢的話,他就還掉就好了,不用再匯來給你?)答:對,所以要問他們。P41 反 (所以你那虛增1500萬,就是說真的是你的利潤還是說是虛增的?)答:應該增加的利潤。P41 反 (這樣對○○公司有什麼幫助?他這樣做完全對他的債務沒有幫助,還是多欠了你錢?)答:他是把別人的帳掛在我身上,就這樣而已,對他來講他可能不用欠10個、20個,這是我的猜想,因為我是他的最大債主。P42 (但是如果說他今天只給你250 萬,其它你的利潤還是欠你的,他並沒有減少他的債務?)答:這我不知道,所以要問他們。P42 (提示偵二卷第14頁反面)請你看一下,這是剛剛你的,105 年4 月5 日你寫說○○公司還欠款,那個1800萬寫成1 億8000萬,然後減400 萬、減400 萬、減800 萬等於200 萬,你剛剛是說有請款的你就把它算進去,所以這個不是你實際拿到的錢,但是只要有請款的,有帳面上好像可以拿到錢的,你就把它寫上去,你剛剛提到說1500萬這個也算要還你的錢,扣掉250 萬,應該還有1250萬是要還你的錢,為什麼沒有記在這裡?)答:這我忘記了,我不清楚那個時候。P42 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四)為什麼這個數字這麼剛好就是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二加起來400 萬,編號四加起來400 萬,編號五加起來800 萬的這個錢?你看一下編號一、二加起來是400 萬,編號四加起來是400 萬,編號五加起來是800 萬,剛好跟你的流水帳記載的是一樣的?)答:對,我就是根據這樣去編的。P42 反 原審卷五第24至42頁反面③綜觀證人李建慶於調查中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其先前於調

詢中供述係因被告戊○○積欠其款項,故與其商議於日後交易中墊高交易價格以償還其借款,後續並由被告乙○○指示如何虛增金額等語,然其於原審審理中卻改稱其在未與被告戊○○、乙○○有任何商議之情況下自行任意調高價格作為利潤,以償還借款云云,其先後所述顯有不符。然查,○○公司為具有相當規模之興櫃公司,廠商報價有一定程序,縱使是經常性合作之廠商亦會經過議價程序由董事長戊○○核定價格,豈有由廠商自行任意決定利潤制訂價格之理?況且李建慶亦證述因○○公司在103 年初之財務狀況不佳,有向其借款周轉之情,在此情況下,身為公司董事長之被告戊○○理應考量公司利益,而在廠商報價時核決合理之價格,豈有隨意任由廠商報價且均照單全收之理?又證人李建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在調查中任意編製虛增金額一情,亦與一般當事人於涉訟時因自身利害關係,對於供述內容均會相當謹慎,若有不確定之處通常會有所保留,甚至避重就輕之情況有違,其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於調詢時任意編製虛增金額之詞,顯屬無稽。再者,依李建慶之證述,當時被告戊○○已向李建慶借貸1,800萬元,在此情況下,顯然李建慶先前在調查中供述雙方約定以墊高交易價格套取○○公司款項以償還其借款之詞,較符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自行任意提高利潤云云,顯然有違常情。此外,扣案筆電中列印之○○公司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BZ-99專案明細表,係○○公司人員於平日交易過程中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並非因本案接受調查始製作,其憑信性甚高,被告戊○○辯護人陳稱此部分資料無法證明實際已發生之客觀事實,難謂有據。是李建慶於原審審理中雖改稱:係伊自行提高售價作為利潤,沒有事先約定,被告戊○○說有要給伊多賺,伊說不用,自己增加利潤,因為他們沒有說要還伊多少,所以伊自己加利潤高一點,伊給調查局的分配表是伊編的,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一、二、三那個不算,BZ-99專案的1,500 萬元單純是利潤,只是再借款給○○公司云云,然此與其先前於調詢中所述已有不符,且上開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中,就部分虛增採購價額之情形有所記載,可供參照,另BZ-99專案明細表記載「還款李建慶」者僅有250

萬元,其餘部分均記載為「匯出金額」,核與證人李建慶於調詢時所述相符,並有○○公司存摺支領、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各1份可憑(○○公司於103年12月26日代替乙○○歸還250萬元予李建慶;偵2卷第15頁),復經原審勘驗李建慶105年5月23日偵訊具結筆錄之內容,李建慶於偵查中確有證述關於本件虛增交易,被告戊○○、乙○○均有參與等語(原審卷三第225 頁反面)。則李建慶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上開證述,與其先前在調詢時證述之情節歧異,亦與相關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不足採信,而應認李建慶於調詢時所述與客觀事實較為相符,亦即○○公司與○○公司間,確有由被告戊○○、乙○○與李建慶共同為如事實欄二㈢所載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情形。故被告戊○○、乙○○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④被告戊○○辯護人雖稱:依據證人陳麗如105年4月8日調詢、李

惠美105年2月25日調詢所述(以上均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可知○○公司對○○公司之採購單並無虛增金額之情事云云。但查,依據證人李建慶上開調詢證述,本案虛增交易之過程,係由被告戊○○與李建慶商議於日後交易中墊高交易價格以償還其借款,後續並由被告乙○○指示如何虛增金額,因此證人陳麗如、李惠美就此部分虛增交易之情節不知情,尚與常情無違(本院亦認定陳麗如、李惠美就本案虛增交易係屬不知情之人)。故證人陳麗如、李惠美上開調詢所述,無從據為有利被告戊○○、乙○○之認定。

⑶又○○公司嗣再將前開虛增金額,部分以匯款方式回流予戊○○

(匯入甲○○、乙○○、李建慶帳戶內,詳如附表十一;卷證出處詳該表「流向依據」欄所示)。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被告戊○○辯護人就此雖稱:附表八即103年度部分並無回流資料,另附表十一認定之回流款項(即戊○○之犯罪所得),亦與虛增採購金額不符,顯然與事實不符,或高估所謂虛增採購金額云云。然查,依證人李建慶上開調詢所述,103年度即附表八虛增採購金額部分(即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部分),業經○○公司開出發票向○○公司請款後,○○公司已取得○○公司的400萬元「還款」,顯示此部分款項已充作還款之資金,自無再回流之必要。另依前開所述,○○公司與○○公司進行虛增或虛假採購金額之交易模式觀之,可知○○公司與配合廠商進行虛增或虛假採購金額之交易後,○○公司依帳面含稅後之金額支付後,配合廠商原則上均會自行扣減部分金額後,始回流予被告戊○○,因此,回流金額小於虛增金額,應屬常態。故辯護人上開所指,亦無從據為有利之認定。另被告戊○○辯護人雖又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7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二第333至334頁)為證,欲證明○○公司確實有借款給○○公司,該金額與附表十一所載回流金額總數相符,足證此部分並無回流之事實云云。惟查,依證人李建慶上開調詢所述,被告乙○○係於103年1月間以○○公司積欠貨款需款周轉為由,向李建慶借款1,800萬元,且李建慶亦證稱已有部分還款,惟觀之上開本票民事裁定,辯護人所指之該筆1,800萬元票款之發票日係104年6月20日,與上開借款時間、還款後餘額已有不符,要難憑以認定與附表十一所在匯款金額有何關聯,亦無從採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

⑷證人李建慶於105年2月25日調詢時雖證稱(調詢筆錄疑似漏

載之內容,業經本院勘驗在卷,參本院卷二第541至543頁、卷三第413頁勘驗筆錄;以下調查處人員簡稱「調」):「(調:那我所以就目前就是○○大概還有欠六七千萬。都是貨款嗎?)對。都有開發票,都還沒有錢進來。(調:你說的這有開發票,錢沒有進來,這是?)正常買賣喔。我請款,不是你們說的,欸!我是都有交東西的欸。(調:不是那個虛開交易的喔?)沒有啦!欸我每個月,不要說我想的,國稅局不會查嗎?我都正常,正常的啦。因為我每次都有上網查,因為南科,它是屬於零稅率的,阿就是你要跟國家退稅齁,你要準備什麼,承辦會給你看一下啊!(調:我這樣跟你講,很簡單啦,今天來這麼多廠商,我們已經在那邊他是虛偽交易啦,只要有一家廠商講…)虛偽交易?那是我真的有在交貨耶!(調:你真的有在交貨?)真的啊!我真的有在交欸!(調:我沒有說你整件都是假的,我沒有說你每件都是假的。我是質疑其中的幾件,阿人家已經也有承認了。)所以我說我交的東西都在裡面阿。(調:我現在就是跟你講,像你借人錢這種東西,你寫借款是借款啦,但是我跟你說,我想沒人會認定你.…)我就說…(調:那我可以看到你的帳嗎?)我可以接受你的講法啦,那個應該是公司用的。(調:大概1成左右這樣子)稍微慢著,這個案子我看可以還多少,我自己編的不是他編的喔。(調:OK)這是我自己去編單價…我自己用的…(調:沒關係啊,但是詳細就是後來依你講的)嘿對。」等語(本院卷二第541至543頁、卷三第413頁勘驗筆錄、卷三第92至93頁、第125頁完整譯文),而表示與○○公司間並無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情。然其於同次詢問時,卻又證稱:「(調:剛那個我說1800的還款寫說,你先看一下,○○公司有沒有還款的話過程如何,說有陸陸續續還,迄今已經還款約1000多萬元,他的還款方式是說在後續幾個和你們公司的採購案中,有約定說在採購金上再增加1成採購金左右的利潤給你們,這樣的方式好不好?)恩。(調:阿確實金額就是才有後續那些400、400、800拉齁。)恩對,幾成我不確定拉。」等語(本卷卷三第413頁勘驗筆錄),復於該次調詢時,另證稱:「被告戊○○當時確有保證以後○○公司跟○○公司交易,戊○○會加10%給李建慶,以清償借款1,800萬元,用這樣方式慢慢還還到完」、「(調:他是答應你說10%的那個…)不是說10%就好,那個有多少空間他自己看看,交給你。(調:什麼有多少空間?)就是說你這個金額可以加多少?他再加多少給你。(調:你的意思是說報價完後,他又自己幫你加價錢是嗎?)嗯!對呀。(調:那當時那個訂購單要怎麼處理?)我就還沒報價的時候,還沒有報價前我就跟他說,我這個價錢要多少,你如果要還我,你就要高一點。」、「(調:每個案子回扣是一定的!還不同案子不同比例!)沒有沒有。(調:不然比例是多少到多少?)一成到三成,啊有些沒有啊」、「戊○○親自跟我說因為他們是興櫃公司,有一些要發獎金或給客戶的傭金,如果從他們正式的那個帳戶來,作帳系統無法通過,所以說會用在我這裡,就是加在我這邊」等語(本院卷三第158頁、第160頁、第163頁、第164至165頁之該次調詢完整譯文),顯示其事後已肯認○○公司與○○公司交易過程中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一事。而經本院綜合證人李建慶之上開各證述,已認定其所述關於○○公司與○○公司就上開交易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一節為真實,已如前述。從而,證人李建慶上開所稱「未虛增金額」等詞,自無法據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㈨就事實欄二㈣⒈-103 年間○○公司與○○公司間之虛假採購金額2,

800 萬元部分(併辦犯罪事實一㈠關於被告戊○○違反稅捐稽徵法、詐欺退稅部分詳如後述之說明):⒈被告戊○○、乙○○對於⑴103 年1 月2 日,○○公司與○○公司間,

於帳面上有○○公司向○○公司採購未稅金額2,800 萬元(稅額1,400,001元,含稅金額29,400,001元)之採購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有依○○公司之報價而製作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經層報戊○○核准後,范毅凡即指示○○公司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金額之統一發票

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號)予○○公司。○○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有用以充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⑶○○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上,並據以付款予○○公司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⑷○○公司資材人員張駿騰有在○○公司銷貨單之收貨簽名處簽名(張駿騰之英文名「Dean」)等情節,固不爭執,惟否認有何不法犯行,均辯稱:該等交易為真實,只是在雙方完備採購及付款程序後,○○公司大陸客戶取消訂單,只好喊停云云,被告乙○○另辯稱:此次三筆腔體交易之訂單,是依據○○公司之流程進行,伊均未參與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公司與○○公司於帳面上有如事實欄二㈣⒈所示○○公司向○

○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證人施慧鶯有開立上開3紙統一發票予○○公司,及○○公司資材人員張駿騰有在○○公司銷貨單之收貨簽名處簽名(張駿騰之英文名「Dean」)等情節,除被告戊○○、乙○○不爭執外,並有統一發票(偵1卷第122頁)、採購單(調2卷第240至241頁)、轉帳傳票(本院卷三第45至49頁)、銷貨單(調2卷第242至243頁)各3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2月23日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偵7卷第2、18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證人范毅凡於105年4月25日調查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1.((提示:105 年2 月25日扣押物編號:壹-20-1 ,扣押物名稱:轉帳傳票及分類帳、扣押物編號壹-36 ,採購單光碟節錄影本1 份)你於105 年2 月25日於本處供稱,○○公司於103 年1 月2 日開立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等3 張不實發票予○○公司,經查○○公司以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之採購單向○○公司虛偽採購,由○○公司開立該3 張發票向○○公司請款,○○公司採購人員是否知悉該3 筆採購皆為虛構?)答:(經檢視後作答)該3 筆採購確為虛偽不實之採購,當初是戊○○以電話方式向我表示○○公司必須虛開發票予○○公司,細節部分他會交待乙○○與我聯繫,所以我當時是應乙○○之要求開立ZA00000000 、ZA00000000、ZA00000000 等3 張不實發票予○○公司,至於發票品項部分則是依照○○公司陳麗如以Email或傳真方式寄給○○公司之採購訂單上所載,例如發票號碼ZA00000000係依照○○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開立「品名:M6腔體加工,金額0000000(含稅)」、ZA00000000係依照○○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開立「品名:M8腔體加工,金額0000000(含稅)」、 ZA00000000係依照○○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開立「品名:M4腔體加工,金額0000000(含稅)」,開立不實發票之事,乙○○均知情,至於○○公司採購人員是否知悉該3 筆採購皆為虛構,我不清楚。P1反.P2 2.((提示:○○公司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供應廠商○○公司銷貨單影本1份)該些銷貨單收貨簽名處:「Dean」係為何人?何以○○公司人員在沒有取貨的情形,還能在收貨單上簽名?由何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該3張○○公司之銷貨單是由我製作後拿到○○公司交給乙○○,我不清楚「Dean」是誰,我也不清楚為何○○公司在沒有收貨的情形下,為何還能在收貨單上簽名,我當時並沒有交付任何貨品,我不清楚○○公司要如何製作收貨流程。P2 3.((提示:○○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1 份)○○公司於103 年1 月14日匯款2940萬1 元至○○公司玉山銀行○○分行帳戶,以支付○○公司所開立前述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 銷項發票款項,流向為施慧鶯於103 年1 月15日自前述○○公司帳戶匯款671 萬7000元至乙○○中信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提領200 萬元存入○○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103 年1 月16日匯款2000萬元至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何人授意?理由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公司於103 年1 月14日將前述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等3 張發票金額匯入○○公司玉山銀行○○分行帳戶內後,乙○○即到○○公司交待我要將該些款項匯入哪些帳戶內,我即依照乙○○之要求交待○○公司會計施慧鶯將款項匯至乙○○所要求之帳戶內,其中為何要匯到乙○○及林○○之帳戶內,我並不清楚原因,至於為何其中會有200 萬元轉存至○○公司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我則不確定是乙○○或我自己的決定。P2. P2反 調2卷第1 頁反面至第2 頁反面⑶證人范毅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1.(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在103 年初○○公司與○○公司之間有價金未稅2800萬的三筆訂單,採購訂單的單號分別是: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這三筆,這三筆的交易情形是怎麼樣,你是否還記得?)答:那情形是說就是他們先下單給我們,後來是他們先付款下來,然後我們再依他們的原料進來,然後我們再加工,然後加工完成,我們再運回去。P46 反、P47 2.(所以是跟一般的交易情形都一模一樣?)答:這次比較特別是因為他的金額比較大,所以我們有要求說他們要先付款。P47 3.(所以還是一樣都是實際都完成交易?)答:沒有,他們在付款以後,他們有喊暫停,可是他們發票已經開了,他們有暫停的動作。P47 4.(什麼叫做他們的發票已經來了?)答:就是他們先付款以後,然後我們有開發票給他們,可是我們的加工是他們突然喊到一半,因為他們先付錢給我們,他們有要求我們要先開發票,後來他們在我們施作的時候,他們有要喊暫停。P47 5.(所以後來這個貨有無做好送去他們公司?)答:沒有,就暫停了。P47 6.(除了這三筆就是合計2800萬的交易之外,其它的情形是否這樣先付款先開發票的?)答:比較少,因為這次金額比較大,比較少有這種情形。P47 7.(所以一般應該都等你們製作完成之後才開立發票並且請款?)答:對,也是有先過付款的動作。P47 、P47 反 8.(大概有幾筆?)答:大概有兩、三筆好像有這樣的情形。P47反 9.(就是除了這一筆之外,還有一、兩筆?)答:對。P47反 10.(所以你們施作完成的東西實際上是沒有拿去○○公司的?)答:沒有,這個是我們還沒加工完,他就是喊暫停,所以是沒有。P47反 11.(你之前在調查站還有地檢署都有作過筆錄,那筆錄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只是我這邊補充一下,因為我當時候對金流有一些不是很清楚。P47 反 12.(所以你今天會對金流的部分有查證過?)答:是,陳述可能會比較完整。P47 反 13.((提示偵1 卷第108 頁反面證人范毅凡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錄)請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 年2 月25日第一次到調查處所作的筆錄,當天調查局的人員有提示就是檢察官所說的犯罪事實二㈣的部分有三張發票給你看,問你這個交易的情形,你當時檢視後是說這是○○公司負責人戊○○要你開立三張不實的銷貨發票給他,至於目的為何要問戊○○才知道,為什麼跟你今天講的是後來他們取消加工不太一樣?)答:因為已經過一段時間,其實我在那時候對這個不是很有印象。P47 反、P48 14.(所以你是隨便亂講的?)答:不是隨便亂講,是因為調查員在陳述的時候,他有問我這一筆款項的流向或是什麼,可是我答不出來。P48 15.(你答不出來的話,你應該是回答沒有印象,為什麼會直接說是戊○○請你配合開假發票?)答:這部分我那時候是真的不是很清楚。P48 16.(你在這一次就是調查局的筆錄作完到地檢署復訊之後,回家有無再回想一下到底是怎麼樣的情形?在第一次作完筆錄之後,回去有無再回想一下就是當時交易的情形到底是怎樣?)答:有回想,可是對金流的部分,還是不是很清楚。P48 17.((提示偵三卷第6 頁正面范毅凡105 年4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錄)請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 年4 月25日第二次在調查處所作的筆錄,當天有辯護人陪同,你關於這個部分,就是問你這三張發票的情形,在上面第3 行的部分,你是回答說該三筆採購確為虛偽不實之採購,當初是戊○○以電話方式向你表示必須虛開發票給○○公司,細節部分他會交待乙○○跟你聯繫,所以你是應乙○○之要求開立ZA00000000 、ZA00000000、ZA00000000等三張發票給○○公司,發票品項部分則是依照○○公司陳麗如以E-mail或傳真方式寄給○○公司之採購訂單上所載,開立不實發票之事,乙○○均知情,為什麼你在第二次去作筆錄,而且在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之下,還是講一樣的情形?)答:因為我對這個金額,那時候我真的把之前那個錢都搞在一起,所以我真的不是很清楚那個細節。P48 、P48 反 18.(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有虛開發票,只是不是這三筆?)答:不是,虛開的話,我的認知是說因為我沒有真實的去加工,所以我認知說這個是虛開的。P48 反 19.(但是請你仔細看你的回答,你還特別提到說是戊○○以電話方式向你表示○○公司必須虛開發票予○○公司,完全沒有提到說是因為交易後來被○○公司取消,有何意見?)答:我當時候因為案子很多,所以我都會把它搞在一塊,所以有時候是乙○○跟我說,還是戊○○跟我說,有時候我不能夠這麼確認。P48 反 20.(不管是誰跟你說的,有無人跟你說要虛開這三張發票?)答:虛開是沒有說過要虛開。P48 反 21.(檢察官的問題就是說為什麼你在有辯護人陪同你的情況之下,你還會這樣回答?)答:那是我對金流的部分可能還不知道怎麼去解釋,沒有想清楚。P48 反、P49 22.(這跟金流的部分有無任何的關係?)答:(未答)。P49 23.(你剛剛有提到說這筆○○公司是否有先付款?)答:對。P49 24.(後來沒有實際成交,這個款項的部分怎麼處理?)答:款項的部分就是再還給○○公司。P49 25.(我跟你確認一下,就是他們下訂單,之後馬上付款,然後你說應他們○○公司的要求就馬上開發票,那錢還給○○公司是什麼時候的事情?)答:錢還給○○公司就是他們說開完發票以後。P49 26.(為什麼是開完發票以後,不是應該是取消訂單以後?)答:他們沒有取消訂單,是暫停。P49 27.(所以應該是暫停訂單以後?)答:是。P49 28.(暫停訂單的時間跟開發票還有他們匯款過來給○○公司的時間大概差了多久?)答:我沒有詳細去記。P49 、P49 反 29.(有無好幾天?還是說好幾個禮拜或者是更短的時間?)答:好像是蠻短的時間。P49 反 30.(○○公司這筆訂單是2800萬未稅,含稅是2940萬元,他們是匯多少錢到○○公司,你是否知道?)答:詳細的金額我沒有記的很清楚。P49 反 31.(是全部的款項,還是說有欠款?)答:不是全部的款項,因為有一部分的錢就是訂單在接收,我們有先備料的錢。P49 反 32.(○○公司的銀行帳號是否如同今天施慧鶯所述?)答:對。P49反 33.(就是一個玉山銀行的帳號?)答:對。P49 反 34.(依據銀行的交易明細資料,在103 年1 月14日○○公司有匯款25萬7614元、2939萬9690元到○○公司玉山銀行的帳戶,這個錢跟這三筆加起來2800萬的訂單有無關係?)答:25萬很像是沒有。P49反 35.(那2939萬9690元呢?)答:可否給我看一下,這樣我會比較清楚。P50 36.(提示偵三卷第21頁)請你看一下這是一個金流的整理,然後在103年1 月14日就是2014年1 月14日,有○○公司的帳款,編號是00000-000000000,也有發票號碼的對照,以及後面有一些發票票面帳款的金額,然後有提到說是彰銀○○分行轉過來的,對這些錢有無印象?)答:沒有什麼印象。P50 37.(這些錢跟2800萬的帳單有無關係?)答:沒有。P50 38.((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你看一下就是關於○○公司的部分,有從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 這個帳戶,在103 年1 月15日有提領671 萬7000元,由施慧鶯來匯入乙○○的帳戶,另外在103年1 月16日有匯一筆2000萬,也是由施慧鶯來匯入一個叫林○○的人的帳戶,為什麼會有這兩筆施慧鶯的匯款紀錄,你是否清楚?)答:我清楚,這個就是還○○公司的錢。P50 39.(所以○○公司在103 年1 月14日匯進來,你們在103 年1 月15日、1 月16日就馬上匯回給他們?)答:對,就還他們錢。P50 、P50反 40.(所以他們暫停的時間那麼快就對了?)答:對,就馬上又還錢。P50反 41.(你們當時是否已經有加工了?)答:當時還沒有加工,是有備料部分。P50 反 42.(照這樣說來,就是匯款跟你們還錢的時間才1 、2 天,下單的時間是大概多久之前?)答:我沒有詳細去記。P50 反 43.(有無來得及讓你們備料?)答:來得及備料。P50反 44.(他們匯給你們的錢,你們是否全數都還給○○公司?)答:沒有,備料的錢我們要把它扣起來。P50 反 45.(你所謂的錢是否就是指○○公司匯給你的錢扣掉你們匯回去給他們的錢那個差價?)答:對。P50 反 46.((提示偵1 卷第108 頁反面)請看倒數第4 行的地方,調查局人員除了問你就是相關發票開立的情形之外,還有問你說戊○○如何支付你開立發票的營業稅,你當初甚至還回答說戊○○有給你開前述三張發票所需繳交之營業稅,但是你已經忘記他是以匯款還是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你,如果是照你所說的他是匯款給你之後,暫停訂單,而且有付這中間備料的差額給你,為什麼你連稅的部分你都有提到他有給你?)答:因為這個發票並沒有取消,所以還有稅金的問題。P51 47.(所以他還有再額外再給你稅金?)答:沒有額外,就直接在裡面扣。P51 48.(所以這個差額檢察官計算起來應該是268 萬2691元,這個錢到底是備料的錢,還是說包含發票的稅金?)答:都有。P51 49.(為什麼交易已經暫停了,款項也都還回去了,不把這個發票撤銷?)答:因為他是暫停,他不是取消。P51 50.(後來有無再完成這筆交易?)答:沒有。P51 51.(既然暫停了,又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回復,為什麼不直接把這個發票取消?)答:因為是沒有取消,所以我覺得這不是很完整的交易,所以我覺得這個很像就是這樣。P51 、P51 反 52.(這樣到年底的時候,你們公司不是還要付更多的營業收入稅?)答:對。P51 反 53.((提示偵四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反面銷貨單)請你看一下,這邊有三張就是○○公司為抬頭的銷貨單,這是否你們公司銷貨單的格式?)答:對。P51 反 54.(這三份銷貨單你有無看過?)答:有看過。P51反 55.((提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這個是否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的這三筆交易?)答:對。P51 反 56.(照你剛剛所說的,這三筆交易是完全沒有,就是最後是暫停的,你們東西也沒有交過去,為什麼會有這三份銷貨單?)答:這三份銷貨單我是當確認單來用,就是確認他要給我加工。P51 反 57.(你看一下下面有收貨簽名處,寫了一個「Dean」,日期是1 月2日,這個很明顯就是你們貨交過去之後,他們收貨確認的情形,為什麼會當成什麼確認單?)答:因為我那時候交給乙○○。P51 反、P52 58.(你把什麼東西交給乙○○?)答:就是這個銷貨單,我有跟他講說這個是確認你們要給我們加工,因為我們沒有確認單那個格式,所以我就想說請他拿回去幫我們做一個確認。P52 59.(一般如果確認要加工,不是只要有採購訂單相關的採購單就可以了?)答:因為它金額比較大,所以我要再確認說他到底有無真的要給我們做。P52 60.(剛剛你說你們銷貨之後有無確認收貨,有什麼樣的單據,你就是回答是銷貨單,這個銷貨單就是你剛剛講的這樣銷貨單的格式,為什麼反而是用來做不同的用途?)答:因為他的金額比較大,我們沒有確認單,所以我把這個銷貨單當一個確認單來用。P52 61.(如果你們給○○公司簽的這種確認單,最後你們東西沒有送去,但是你們跟○○公司說已經有收貨的簽名了,這樣子產生的消費糾紛要怎麼處理?)答:我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P52 62.(正常的流程,銷貨單是要給什麼樣的人簽名?)答:就是資材、收貨人員。P52 、P52 反 63.(你說你這三張是當成確認單來用,應該要給○○公司的什麼人簽名?)答:我是交給乙○○,請他幫我確認,至於誰要確認,我沒有說限定要誰。P52 反 64.(實際簽名的證人張駿騰證述說當時是由採購資材部的主管蕭○○經理將三張○○公司的出貨單交給他,他有口頭向蕭○○確認該三張○○公司的銷貨單所載之品項是否有送到○○公司,經蕭○○向他表示該些品項有送到○○公司,所以他即在這三張○○公司的銷貨單上簽名,並沒有實際點收,該張銷貨單同樣是由驗收人員簽名的,為什麼會如此?)答:這是他們內部的作業,我不知道。P52反 65.(為什麼你這三張銷貨單是要拿給乙○○?)答:因為它是當確認單來用,它不是當銷貨單來用。P52 反 66.(上面的名字是銷貨單,所以檢察官是稱它為銷貨單?)答:對,所以我才會把這個拿給他,因為它不是銷貨單,正常的話是我們交進去,所以它不是正常,我是交給乙○○。P52 反 67.(一般的交易,你們是否會跟乙○○接觸?)答:會。P52反 68.(是什麼樣的情形跟乙○○接觸?)答:就是金額比較大的時候會請他來做確認。P53 69.(一般的交易是否並不需要透過乙○○?)答:對。P53 70.(是否就是直接透過他們的採購人員?)答:對。P53 原審卷五第46頁反面至53頁⑷證人施慧鶯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提示偵一卷第133 頁反面證人施慧鶯調查筆錄)請妳看一下這是妳在105 年2 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所作的筆錄,該次筆錄的內容是否都實在?)答:實在。P13 ⒉(有無不實在的地方?)答:沒有。P13 ⒊(請妳看一下133 頁反面最下面有提到說○○公司有二個帳戶,是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的乙存帳戶,還有一個0000000000000 的甲存帳戶,是否為這二個帳戶?)答:應該是,我不記得帳號。P13、P13 反 ⒋((提示偵一卷第122 頁)請妳看一下122 頁這邊有三張發票的影本,都是○○公司開給○○公司的,開立的日期都是103 年1 月2 日,「M6腔體加工」、「M8腔體加工」、「M4腔體加工」,這三張發票妳有無看過?)答:有。P13 反 ⒌(是否由妳開的?)答:是我開的。P13反 ⒍(對於這三張發票當時交易的情形,妳有無什麼印象?)答:不太記得了。P13 反 ⒎((提示偵一卷第135 頁調查筆錄)在這一次調查局問妳的時候有提到這三張發票的部分,妳那時候回答說范毅凡交代要開立三張發票,發票號碼是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三張發票,妳說要開這三張發票給○○公司,○○公司才會匯款2939萬9691元到○○公司,因為范毅凡有說這筆款項很快要再匯出去,所以當時妳是以暫收款登載記帳,妳當時這樣回答的,這個回答是否實在?)答:是。P13 反、P14 ⒏(所以是否確實有這樣的情形是范毅凡交代妳開這三張發票的?)答:對。P14 ⒐(這三張發票實際交易的情況是怎麼樣,妳是否知道?)答:不知道。P14 ⒑(到底有無賣這些「腔體加工」或者是幫忙加工這些商品,妳是否知道?)答:我不知道。P14 ⒒(妳這個筆錄裡有提到說范毅凡有說這筆款項很快要再匯出去,所以妳是以暫收款登載記帳,這個情形是否正確?)答:我的認知是這樣。P14 ⒓(這個不是你們公司的營業收入?)答:我不記得為什麼那時候記這個。P14、P14反 ⒔(那是否像妳說的范毅凡有說這筆錢要很快再匯出去,所以妳才這樣記的?)答:是。P14 反 ⒕(但是錢事後有無匯出去,妳是否還記得?)答:應該有。P14 反 ⒖(依照銀行的交易明細,之前在103 年1 月4 日有匯款25萬7614 元以及2939萬9691元,這是○○公司先匯到你們玉山銀行的帳戶之後,之後短時間之內就有匯給乙○○以及一個叫做林○○的人,新光銀行的帳戶和中信○○分行的帳戶,這個匯款的事情是否妳去處理的?)答:好像,因為不記得,應該是。P14 反 ⒗(你們公司要去匯款的話是妳去匯還是范毅凡去匯?)答:看情況。P14 反 ⒘(妳如果要匯款出去,由妳匯的話,都是妳自己匯的,還是說是范毅凡指示妳的?)答:當然是老闆叫我匯。P14 反 ⒙(所以妳並不會私自匯款出去給妳不知道的人?)答:不會。P14反 ⒚((提示偵一卷第163頁證人施慧鶯偵訊筆錄)妳在同一天是否有到地檢署那邊作筆錄?)答:對。P15 ⒛(筆錄的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P15 (請妳看一下163 頁的地方,檢察官有問妳說「在102 年11月到103年1 月間有開三張發票給○○公司,是否妳開的?」妳說是,是范毅凡叫妳開的,然後妳說這筆交易的內容妳說妳不清楚,有無實際交易,妳說沒有吧,妳沒拿到訂單,對這個回答有無印象?)答:不太有印象。P15 (我的意思是說有無沒有看到訂單,老闆就請妳開發票的情形?)答:不太記得,都老闆叫我開就開,他會給我資料看,就是說他要開什麼,他會給我資料,可能有單子什麼給我看,叫我開而已。P15、P15 反 原審卷五第13頁至15頁反面⑸被告戊○○及證人范毅凡雖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或證稱:就犯罪

事實二㈣⒈部分,當時腔體加工交易確屬真正,事後係因鉑陽公司暫緩交易,故無運送機台之事實。然查,依上開證人范毅凡、施慧鶯所為證述可知,○○公司實際上並未為○○公司為「腔體加工」之事實甚明,且衡之常情,一般公司若委請下游廠商加工,理應按照一般採購程序進行,亦即會先報價、議價確認後,再製作採購單,廠商施作後再按請款程序開立發票請款,之後才由對方公司付款,豈有在未進行任何加工之情形,即預先支付全額款項之理?再者,本件既無實際運送機台進行加工,當亦無加工完畢交貨之事實,然被告乙○○卻刻意製作銷貨單交由證人張駿騰在其上收貨簽名處簽名,顯然刻意製造有交貨之假象。再者,一般公司在因故必須取消交易之情形下,亦均有解除合約之相關約定可資處理,此由被告戊○○陳稱○○公司大陸客戶取消訂單,即可知○○公司於此正當理由下,當可循解除合約之方式辦理,況且被告戊○○為范毅凡之舅舅,二人關係密切,實難想像在○○公司大陸客戶取消訂單之情況下,卻無任何與范毅凡磋商解除合約之舉,反而是無期限的延期,而未能說明此種作法之必要性何在,顯非合理,是應以范毅凡於上開調詢之陳述,較與事實相符。參諸證人施慧鶯上開證述,其證稱當時其老闆范毅凡已事先交代○○公司所支付之該筆款項「很快」就要再匯出去,因此僅以「暫收款」登載記帳,則若非范毅凡已與被告戊○○、乙○○事先約定如何製造交易假象,何以如此?顯然該交易僅係紙上作業之虛假交易甚明。準此,范毅凡於原審翻異前詞,證稱銷貨單係供確認之用,雙方之交易是真實交易云云,不足採信。被告戊○○、乙○○前開所辯,亦無可採。

⑹被告乙○○辯護人雖辯稱:依據○○公司採購承辦人員蕭○○於105

年5月2日之調詢證述(作彈劾證據使用),可知這三筆腔體交易之訂單,是依據○○公司之流程進行,乙○○均未有參與云云。但查,被告乙○○如何參與本案之情節,業經本院說明如上,且證人蕭○○於105年5月2日調詢時(作彈劾證據使用),僅係證稱:伊雖為主管,但不一定每件事情均知悉,對於上開三筆腔體加工採購是否屬虛偽交易、有無交貨,伊不清楚等語(調2卷第75頁),並未提及被告乙○○是否參與之情節,自無從據為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⑺被告戊○○辯護人雖辯稱:范毅凡於105年4月25日調詢時,就

此部分「腔體加工」交易,實際上並未表示為虛偽交易,而細繹上開調詢之實際詢答内容,實無法證明上開「腔體加工」為虛偽交易云云。然查,依卷附范毅凡105年4月25日調詢筆錄完整譯文內容觀之,證人范毅凡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已證稱:「(調:所以你那時候講說這金額是應戊○○,就是開這個發票,但相對應的,○○開的這三張訂購單,所以這三張訂購單就應該就不是正常的交易嘛。)對。(那○○的採購人員,知道這三張訂單是不實在的嗎?)他們知不知道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這個過程就是…這也是乙○○來跟我談的。(調:

因為這些當初是應戊○○講的嘛,就是說,你們變成說你要開三張發票給他啊,但是發票給他,錢要出來,勢必他要有一個相對應的採購單嘛。)嘿。(調:所以品項是他們跟你講說要開什麼。)對。(調:然後你發票才照他講的下去開。)對呀,品項不可能我自己無中生有一個品項阿,因為我是加工的人嘛。(調:這個當初是怎麼過來的?也是戊○○跟你講說要請你○○開這個金額的發票。)這些其實中間過程都是乙○○來,然後跟我說明。(調:對,阿我說剛開始一定是戊○○跟你提嘛?說要請你○○開發票給他嘛。)嘿。(調:阿後來細節的部分就是乙○○來跟你聯絡嘛?)細節的,對。(調:

他的採購單上面key什麼,阿請你這邊就發票單上面也key什麼。)對阿,因為這是他們開出來給我的阿,不是我開出來給他們的阿。(調:對阿,因為你發票要照著他。)對阿。(調:那他怎麼跟你講的阿?打電話還是當面跟你講的,還是?)打電話吧。(調:戊○○)對。(調:是戊○○以電話方式向我表示○○公司必須虛開發票與○○公司,然後細節的部分,乙○○會跟你談?)對。(調:那至少陳麗如知道這三張採購單是假的吧?)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是不是假的。接頭的人是乙○○。(調:但是乙○○至少知道是假的吧?)阿就乙○○跟我聯絡的阿。(調:所以你那時候是只有拿銷貨單過去而已嗎?)沒有東西阿。」、「這個乙○○要我們匯給誰,我們就照乙○○的說法匯給誰」等語(本院卷三第373頁、第375至376頁、第377頁、第378頁、第382頁、第388頁),並就前開3張訂購單如何與3張發票對應一節,詳予說明(本院卷三第381至382頁),足見證人范毅凡於105年4月25日調詢時,已表示上開「腔體加工」係屬虛假交易之情無訛。是辯護人上開所述,應屬誤解。

⑻又○○公司於○○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假交易金額,部分以

匯款方式回流予戊○○(匯入乙○○、林○○帳戶內,詳如附表十二編號1 、2 ;卷證出處詳該表「流向依據」欄所示)。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被告戊○○辯護人就此雖稱:附表十二認定之回流款項(即戊○○之犯罪所得),與虛假交易金額不符,顯然與事實不符,或高估所謂虛假交易金額云云。然查,依前開所述,○○公司與○○公司進行虛增或虛假採購金額之交易模式觀之,可知○○公司與配合廠商進行虛增或虛假採購金額之交易後,○○公司依帳面含稅後之金額支付後,配合廠商原則上均會自行扣減部分金額後,始回流予被告戊○○,因此,回流金額小於虛假交易金額,應屬常態。故辯護人上開所指,亦無從據為有利之認定。

⑼綜上,○○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公司採購「腔體加工」,而係

被告戊○○指示被告乙○○通知范毅凡進行虛報○○公司向○○公司採購「腔體加工」之行為,而使後續不知情之○○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公司之報價而製作不實之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及○○公司不知情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號)。而進行上開虛假交易,目的在以虛假採購之方式套取○○公司資金清償被告戊○○對外之借貸債務,○○公司於○○公司付款後,亦有將前開虛假交易金額之部分款項以匯款方式回流予被告戊○○(匯入乙○○、林○○帳戶內),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之傳票及帳冊,○○公司因此遭受損害。是被告戊○○、乙○○辯稱上開交易並非不實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㈩關於被告戊○○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

⒈關於此部分,被告戊○○、乙○○及其辯護人辯稱:○○公司匯入

戊○○、乙○○、丙○○、甲○○帳戶內之款項係屬戊○○、乙○○請劉明軍對外調借之款項,並非虛增或虛假交易之回流款項;○○公司匯入甲○○、乙○○、李建慶帳戶內之款項及○○公司匯入乙○○、林○○帳戶內之款項均屬清償借款云云,然關於該等款項究係虛增、虛假回流款項,或係劉明軍代戊○○調借款項,是否屬於犯罪所得一節,應審究以下證人之證述及資金來源、出處以資認定。

⒉經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依照這個起訴書的附表,○○公司在一些交易中有多付錢給你們,這個多付的錢最後會怎麼處理?)答:有的用匯款的,有的領現金。 ⒉(是你在處理,還是陳禎小姐在處理?)答:大部分她都跟我去銀行領。P27 ⒊(領出來之後,錢怎麼處理?)答:由乙○○來公司拿。 ⒋(有無拿去他們公司的情形?)答:有。P27 ⒌(有無不是拿現金用匯款的情形?)答:有。P27 ⒍(要怎麼交付這些錢是由誰決定的?)答:乙○○他們就是匯款帳號給我們。P27 ⒎(匯都是匯到什麼帳戶,你是否清楚?)答:不知道。 ⒏(有一個叫做丙○○的人,你是否認識?)答:不知道。P27 反 ⒐((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你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有提到說有一些金錢的流向,今日我們審理的99年到100 年間有三筆錢是在100年1 月6 日、100 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5日分別是由陳禎小姐匯入丙○○的帳戶,你是否知道這三筆錢是什麼樣的情形?)答:說真的,我不知道。P27 反、P28 ⒑(所以這些錢跟起訴書附表一、二的交易有無關係,你是否清楚?)答:不知道。P28 ⒒(你們之間如果有○○公司配合○○公司這樣的情形,他們多匯的錢是否會全部還給○○公司的人?還是說你們會留什麼部分的成本?)答:不會,就是留國稅局5%跟年底綜合的這樣。P28 ⒓(你是否把8%左右的錢扣除之後,其它全部還給他們?)答:對。P28 ⒔((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91 頁)你看一下這邊有一張匯款回條聯,這個是否由你們○○公司匯了2940萬元給○○公司?)答:這個妳要問陳禎,因為匯款我沒有在匯。P28 ⒕(如果沒有購買,為什麼要匯錢給○○公司?)答:我不清楚,那麼久的事情,連有這筆東西,我都不知道,只是印象有這樣款項,來龍去脈真的不清楚。P29 反、P30 ⒖(剛才前一個律師有請教說你跟戊○○錢有調來調去,你是否會借錢給戊○○?)答:有時候他會叫我幫他調,我沒有錢借他,我都幫他調的。P32 ⒗(你幫他調是什麼意思?)答:幫他去跟別人借錢。P32 反 ⒘(別人是否指銀行?)答:朋友。P32 反 ⒙(朋友是什麼意思?)答:朋友也有,銀行票貼也有,只有朋友跟銀行這兩種而已。P32 反 ⒚(所以你從本案涉及的99年到104 年是否都有幫他借錢、調錢?)答:中間比較少,是去年到今年比較多。P33 原審卷四第27至33頁 ⒛(你剛才講說你是幫他們調500 萬元,是什麼意思可否說明一下?)答:因為時間點,因為從102 年我就有跟梁春義,梁春義是我的好朋友,就有跟他第一筆最大的金額就是500 萬,我現在持有的票面是在103 年就有了,之前那個已經不見了,我這裡有那個存根都是幫○○公司調的錢,因為102 年就有開始調了,所以我想說102 年,應該時間點差不多,我這裡有全部的,用過的有的有留,沒有留的都丟掉了,我這裡有貼起來的102 、104 、103 、105 年,就是有幫公司向外調進來的,有還有借,還借還借還借這樣從102 年到現在,我留置的都在這裡,我為什麼會講這筆,剛好是500 萬,我想說應該會是這一條。P134、P134反 (我剛才的問題是說因為你剛才講這500 萬是幫他們調錢,我的問題很簡單,這500 萬調來的錢是否跟今天檢察官一直問你和○○公司的交易有無關係?)答:我現在沒有確定,因為剛才檢察官在問的時候,我剛好想到這條102 年就開始了,我心裡想說會不會是這一條,剛好又500 萬,我是這樣想法,所以我才會拿這個東西出來。P134反、P135 (但是如果你今天帶來這個支票頭上面有支票的就是你幫他調錢,這個是否確定的?)答:確定的。P135反 (你剛剛提到梁春義,就是你跟他調500 萬元,500 萬元調幾次?)答:好幾次,調到現在1450萬。P136反 (我說500 萬的,金額是500 萬的?)答:好幾次,都是三個月一次,三個月一次。P136反 (跟梁春義調的錢或者是跟其他金主調的錢,有無可能是用戊○○的名字匯進○○公司?有無可能你跟人家調的錢結果是用戊○○的名字匯進來,然後你再匯回去?)答:我印象好像沒有,沒有這個印象說戊○○有匯錢來給我,沒有這個印象,那是有記是103 年,應該102年就開始,這500 萬一直留,留到現在。P137、P137反 (但是檢察官是要問你說梁春義借給你的錢或是其他人借給你,要調給你的錢,有無可能是用戊○○的名字匯進來給你?)答:沒有。P137反 (提示併案㈢卷第274 頁○○公司的彰化銀行○○○分行帳戶交易明細)麻煩你看一下,這是你們○○公司在彰化銀行○○○分行的帳戶,在102 年8 月29日有一筆匯款進來的金額是1099萬9945元,後面有註明這是○○公司匯入的,在102 年8 月30日就是隔天有匯款1900萬,後面有註明是戊○○匯入的,在同一天就是有提500 萬元的這個紀錄,日期、金額相同,就是剛剛檢察官還有大律師都有提示給你看的乙○○當代理人去領的那500 萬,照這樣的流程下來,這個500 萬有無可能是你幫乙○○調的錢?)答:我不敢確定,我剛才有講說500萬,好幾次的輪盪輪盪輪盪,不知道哪一天是哪一天,所以要我確定,我真的沒辦法。 (你可否看一下,在102 年8 月29日也就是1099萬9945元匯款進來之前,你們公司的餘額只有304 萬0086元,這個有無500 萬元可以給乙○○?)答:這哪有辦法,沒有辦法。P137反 (所以本來餘額是不足500 萬元?)答:對。P137反 ((提示偵1卷第243 頁手寫札記103 年度)你看一下,這個剛剛大律師也有請審判長提示給你看過,在103 年10月15日,因為上面是寫103 年,下面寫10月15日,有一筆梁春義的500 萬元,入了之後,支出是200 萬和173 萬匯款的給乙○○,你如果跟梁春義調錢是否就是這個流程?就是說梁春義先匯錢進來,再看你們用什麼方式給乙○○這樣?)答:因為一筆錢,我剛才有講,有的用匯的,剩下領現金。P137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是否梁春義會匯錢進來?)答:對。P137 (然後錢再出去,不管是用現金或是匯款給乙○○?)答:對。P137 原審卷五第134至137頁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再來想要請教妳就是剛剛所說的那個金錢流向的部分,我想請問一下,妳還記不記得如果錢這個回去○○公司,我所謂的錢就是指說虛增的錢或者是說像這樣子虛偽交易的錢回去○○公司,妳這邊到底有無相關的紀錄?)答:因為他們一開始匯回去的那個方式,譬如說這個如果說加多少錢,然後我們如果沒有施工到那個程度的話,可能就沒有匯回這麼多,也有就是一次就匯回去的,所以就是情況有很多種。P152反 ⒉(是否妳現在沒有辦法完全記憶?)答:我沒辦法完全記憶,有的是可能像我會有紀錄在一個好像像是年曆的那種本子,有的電腦裡面可能也有部分有載示,可能沒有很詳盡。P152反 ⒊((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76-178 頁)請妳看一下,176 頁是一個扣押物的封條,扣押物的名稱是記載為手寫札記,然後右邊177-178 頁有一個表格,表格上面寫的日期是102 年,一直有記載到104 年,這個東西妳有無看過?)答:這是我寫的。P152反 ⒋(這是妳什麼時候寫的?)答:這個我忘記什麼時候寫的,不過因為一開始我那時候是核對銀行的資料,我想說就是要有個紀錄,可能是在103 年寫的。 ⒌(所以並不是妳因為這件案子就是被調查局的人或是檢察官調查所以才寫下來的?)答:不是,我沒有那些銀行的資料,所以我沒辦法那個,所以是當初就做好了。P153 ⒍(就是妳在任職會計的時候寫的?)答:對。P153 ⒎(妳寫這個東西是什麼樣的紀錄?)答:這個就是譬如他們可能177頁這裡,如果說他們有入1400多萬這一筆的時候,然後就是有支出這筆給乙○○的現金。P153 ⒏(為何會有入有出?就是為什麼需要○○公司匯入之後,又再支出給他們,原因是什麼?)答:因為這裡面就是含有虛增,再加上我們的貨款部分,你要有入,我們才有錢支付返回給他們這樣子。P153 ⒐(其中是否會包括你們提出來公司自己要用的錢?)答:這樣子的錢的話,可能是有,不過我應該會有備註。P153反 ⒑(所以如果是沒有備註的話,原則上是否就是要還乙○○的?)答:對,都是整筆的。P153反 ⒒(名稱這一欄是否指金錢的來源?)答:對。P153反 ⒓(備註這一欄是否指現金或匯款的方式?)答:對。P153反 ⒔(最後後面就是備註這一欄後面那個欄位是妳用來記載什麼事情的?)答:就是這個錢我印象中是知道這個蠻大筆的錢是什麼用途的,我知道的話,我會秀上去這樣子。P153反 ⒕(所以妳不確定的情況妳就不會寫?)答:對。P154 ⒖(但是妳寫有乙○○的情況就是確定交給乙○○的情形?)答:是,就是這樣子。P154 ⒗((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80 頁反面-183頁彰銀中華分行銀行存摺)請妳看一下,這是一本彰化銀行○○○分行,帳號是00000000000000存摺的封面以及內頁,這本存摺妳有無看過?)答:有。P154 ⒘(這是什麼存摺?)答:○○公司的公司活存的存摺。P154 ⒙(請妳看存摺的內頁,在這個本子算是年月日、摘要這樣帳目之間會有一些用手寫的字,像181 頁有「匯款杜」?)答:這我寫的。P154、P154反 ⒚(這是什麼樣的記載?)答:就是因為這筆金額比較大,我剛好有想到,我就把它紀錄上去這樣子。P154反 ⒛(記這個說「匯款杜」是什麼意思?)答:就是匯給乙○○先生。P154反 (為什麼會匯錢給乙○○的原因,妳是否還記得?)答:這個103 年12月25日這裡的金額可能要再確認,在103 年可能8 月、9 月之前,如果有匯款或是領現的話,就是屬於虛增的部分回去。P154反 (妳說103 年?)答:103 年的9 月、10月,剛剛妳給我提示的那兩張,178頁那裡,這邊就是有一些可能跟我們老闆的借貸。P154反 (哪一筆妳可以看得出來是跟你們老闆的借貸?)答:這個卷的178頁。P154反 (請問哪一筆是跟你們老闆的借貸?)答:像梁春義先生這邊往下的部分到1 月5 日,這幾筆我知道是跟我們老闆的借貸。P154反、P155 (所以這些是否上一次你們老闆有提到說幫忙○○公司借錢的情形?)答:對。P155 (最後還有一個是○○公司票貼,這個是什麼樣的情況?)答:○○公司的票貼就是說我們跟○○公司請款,然後他們的支票還沒有到期,然後我們先去跟銀行做票貼的動作,把錢就是說先做票貼出來用,然後要付利息錢給銀行,就是說其實這是屬於○○公司的帳款,然後有多少要回回去給乙○○這樣子。P155 (如果是寫○○票貼的情況,也是一樣就是要還他們虛增的金額,還是說這個不是?)答:這個104 年2 月這邊的話也是要再確認,因為有時候它變成是我們老闆就是說先用貨款的方式先借給他,也是用借的方式,還是說回的方式,這個區塊在這裡我還要再確認。P155 (所以像是票貼這種金額妳不確認?)答:不是,在我講的103 年10月開始,這個票貼的部分可能要再確認看看這樣子。P155 (但是103 年10月之前呢?)答:那時候我的印象中是沒有這種借款的那種票貼。P155 (所以只要就是○○公司有錢進來,但是又出去的話,是否就是要還他們虛增的錢或是虛偽交易的錢?)答:對,我印象中大部分都是這樣。P155反 (所以103 年10月之後妳是否就沒辦法確認?)答:對。P155反 (請妳看一下就是剛剛提示184-187 頁的部分有包含有另外一本是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這個存摺,這本存摺妳有無看過?)答:有。P155反 (上面有一些手寫的字跡,這是誰寫的?)答:我寫的。P155反 (這個上面有寫到一個「杜」或是「小杜」,這個都是指誰?)答:乙○○。P155反、P156 (這本存摺是從102 年12月27日一直到104 年5 月18日,有無辦法分辨這些金額,就是如果是給乙○○或是○○公司的人的用途?)答:103 年6 月26日那應該是回的,不是屬於借的部分,還有103 年5 月26日、6 月26日有兩筆,0000000 這個應該也是回的部分,可是因為只有這樣子看的話,我不能很確定。P156 (但是妳是用時間來區別就是妳印象中在103 年10月以後?)答:對,因為像那個在186 頁這一筆,這個匯款存入有一個900 萬,然後17日同天就提款900 多萬,有寫一個「杜」,所以這個就不是回的部分,這就屬於借的部分。P156 (所以103 年10月17日這筆,妳印象中並不是你們回他們錢的部分?)答:不是回的部分,因為有個一入一出,等於是我們老闆跟人家調的。P156 (如果是要回他們錢是否就不會有當天一入一出這樣的情況?)答:不是,會有這樣的情況,一入一出如果是說○○公司入,然後我們出,可是它那個不是○○公司入,那個是我們老闆跟別的朋友調的錢,所以那不是○○公司的,所以大約可以看得出來。P156 (就算是一入一出,只要是○○公司入,又出給○○公司的話,原則上應該是這樣子返回他們錢就是虛偽交易還有不實交易的部分?)答:對。P156、P156反 ((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206 頁陳禎筆錄)請妳看一下,這是妳在105 年2 月25日在調查局那邊作的筆錄,其中在調查局人員他有在妳休息之後詢問妳關於○○公司以及○○公司之間有一些金錢的流向,妳該次筆錄是否有照實說?)答:有。P156反 (因為這些錢跟起訴書附表五的錢有一些出處是從這邊來的,檢察官是想要請教妳,因為辯護人這邊否認妳這個證據能力,所以檢察官想要跟妳確認一下這些金錢的流向。206 頁,第一筆是在102 年1 月7日、102 年1 月8 日,有○○公司427 萬6384元的支票在○○公司彰化銀行○○○分行的帳戶兌現,妳在隔日有提領400 萬元,這400 萬元妳是否還記得它的用途是什麼?)答:這就依我當初在調查局所講的情況是一樣的。P156反 (所以妳當初是否把這些錢交給劉明軍來處理,讓他還給○○公司的人?)答:一開始大部分的情況都是這樣子,應該是。P156反 (所以是從99年間到妳剛剛所說的103 年10月間,是否大概都是這樣的情形?)答:是。P156反、P157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麻煩妳從這個附表五的第1 頁,它第一筆是從100 年1 月6 日開始,是否可以請妳回憶一下這些錢的用途,有無是妳現在可以確認想得起來的?就是請妳看一下這些金額如果妳有印象就是講一下?)答:這些應該全部都是屬於匯回給○○公司的部分,因為借貸的部分,我應該沒有秀在這裡面。P157 (所以妳是說附表五的這些金額,就妳所知都是虛增不實交易退回去的部分?)答:對,應該是這樣子,因為在後面有甲○○還是什麼,那邊好像就是有好幾個人的帳戶,我知道有的好像是屬於借貸的部分。P157 (是哪一筆,請妳指出來?)答:沒有,可是這裡面沒有秀出來,所以這裡面應該都是屬於虛增的部分。P157 (妳看一下在104 年5 月14日有一筆是妳提領了0000000 元,之後匯入甲○○的帳戶,這一筆到底是借貸,還是還給○○公司錢?)答:在103 年過後的這個部分,我覺得這樣子看,我想不起來。P157、P157 反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76 頁以下手寫札記)如果跟這個比對,妳有無辦法比對出來?)答:103 年10月17日這筆應該不是,9085的玉山臺南的第二筆。P157反 (妳說103 年10月17日這一筆應該不是回給他們的錢?)答:對。P157反 (那理由是什麼?)答:因為它的來源不是○○公司入。P157反 (所以用這個妳記帳的資料可以對照,只要不是○○公司入,就不會是回給他們的錢?)答:原則上是這樣子。還有一個1 月5 日,這邊有一個320 萬、300 萬,第四筆跟下面連續兩筆300 萬,有一個「現金乙○○」,還有「乙○○」,這筆也不是。P157反 (妳是說104 年1 月5 日總共有三筆,一筆是320 萬,一筆是300 萬,一筆是300 萬,這個也不是?)答:對,這個可以對照得出來,我的178 頁裡面。P157反 (還有無其它的部分可以對出來的?)答:還有一筆103 年12月26日,250 萬元,這一筆也不是,這樣子,其它的我沒辦法,大約是這樣子。P158 (妳剛才意思是說103 年10月之後才會有借款和回的錢,可能妳沒辦法辨認的情況?)答:是。P158 (在這個之前妳印象中大概都是回的錢?)答:對。 P158 (只是說並不是說103 年8 月之後就沒有要回他們的必要,是否還是有?)答:有,因為104 年還有一筆3000萬的虛增。P158 ((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88-189 頁採購札記)左邊是扣押封條,右邊是一個手寫的一張單子,這張單子妳有無看過?)答:這個我寫的。P158反 (這上面是寫什麼東西?)答:這上面就是寫說,最左邊這個就是說我們實際○○公司加工,然後還要跟○○公司收多少的營業稅跟營所稅,然後我們開,右邊這一欄就是說1300多萬這個是實際開發票跟○○公司請款,然後兩個相加相減之後扣掉我們自己的一個900 多萬,然後是屬於○○公司的,就是1300多萬。P158反 (所以這個1300多萬是要匯回去○○公司的?)答:對,就是往後如果說他們有再付款,哪一個月份有再付款,然後我再做減,然後就是說這樣子還欠○○公司多少,他們只要有付他們的,我們開出去發票請款的部分,是類似做這樣子。P158反 (因為這張單子上面沒有寫年份,妳是否還記得是哪一年做的?)答:這個應該103 年或104 年而已。P159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231-240 頁收支簿)請妳看一下,這也是扣押物影印出來的,這是一份收支簿,這份收支簿妳有無看過?)答:有,這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年曆的本子。P159 (所以這個也是妳當初記帳所用的?)答:對。P159(這個上面有無辦法看得出來說○○公司和○○公司之間交易有虛增的情況,或者是說哪一筆是借款,哪一筆是回虛增的錢?)答:在231 頁那裡右邊最上側,那個都是備註的,寫前次1000,然後入800 ,又入多少。P159 (入多少是什麼意思?)答:應該他們有入1000,○○公司有入,所以就是說上限100 ,總共的貨款是1000萬,然後就是有入一個800 ,又一個100 ,12月30日又入一個100 ,尚欠1000,所以我上面可能類似有做一些說明。P159反 (可不可以請妳告訴我們,這本收支簿妳會記一些什麼東西在上面?)答:記支票,開出去的支票。P159反 (○○公司自己開出去的支票?)答:對,然後一些利息,然後在232 頁這邊也有寫到一個杜先生,2 月4 日杜先生,500 、500 ,然後上面有支票號碼1000,領現、匯玉山戊○○,2 月4 日,可是這一筆我不確定是貨款還是帳款還是借款的部分。P159反 (這個妳是否照實際的時間去記的?這是104 年1 月開始的收支?)答:對,就是發生日,我會依發生日去記。P159反 (所以是否金錢的出入妳都是記在這個收支簿上面?)答:對。P160 (這個是全部的,還是說有一些是有漏掉的?)答:因為跟乙○○交易有的可能沒有記到那麼那個,他匯走多少,所以我沒有全部記在這裡面。P160 (是否記在上面都是確實有的,但是不一定是全部的?)答:對。P160 (妳看一下再下來有一個10月14日玉山乙○○,還有以下的梁春義、聯通、周俊松、聯通、金展輝,這些我只是再跟妳確認,妳剛才講的,因為這個都不是○○,那這些是否應該都是妳老闆去調錢借給乙○○?)答:從10月15日開始。P162 (那10月14日的玉山呢?)答:玉山這一筆的話,因為有時候是我們從我們玉山○○公司的戶頭,玉山○○公司的戶頭如果有錢的話,就是從那邊就直接轉出去了。P162 (所以妳現在沒有辦法確認?)答:對。P162 (那下面其它的部分呢?)答:梁春義、聯通、周俊松、聯通、金展輝這幾筆就是老闆他們的借貸。P162 (譬如說聯通,後面12月25日這個聯通,後面有一個1 月23日還萬,這是什麼意思?)答:他們借了之後,就是說有入,在12月26日裡頭分別匯出三筆,所以他們在1 月23日○○公司有還這1000萬,是這個意思。P162反 (所以後面有寫還的就是○○公司有還錢?)答:對。P162 (包含上面的800 ,還有下面的1000?)答:對。P162反 (妳剛才也有被問到在177 頁第二筆以下,妳沒有寫乙○○,第二筆、第三筆,還有10月2 日、後面10月17日、11月1 日、11月8 日、11月18日,這後面都沒有寫,備註欄都是空的,那是否因為妳忘記錢到哪裡去了?)答:不是,這我忘記就是說錢是怎麼給○○公司的,是我們老闆給他的,還是乙○○來領的,所以我如果知道的,我會寫上去,不確定的,我就沒有寫上去。P162反 (所以這個沒有寫的是否都是不確定的?)答:對。P162反 (所以178 頁第一筆是否也是不確定?)答:對。P162反 原審卷四第152 頁反面至162 頁反面 (妳當時回答(P .205):(據查,○○公司於102 年1 月7 日支票兌現427 萬6,384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翌(8)日自該帳戶提領400 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依據我之前所登載的「○○發票明細表」及○○「應收帳款」電子資料,該筆款項是○○公司用來支付101 年12月及102 年1 月份的應收帳款,○○公司101 年12月應收帳款為18,308,988元,102 年1 月應收帳款為10,763,904元(交易項目為機械零件加工),○○公司分別以427萬6,384 元的支票、3,922,380 元的支票(到期日102 年2 月5 日)、L/C 狀匯款20,799,829元(要再扣手續費1,050 元)及74,252元的支票(到期日102 年5 月5 日)來支付這2 個月的應收帳款,而這2 個月的應收款中,虛偽交易虛增的金額分別為10,950,000元及8,000,000 元,因此我分別於102 年1 月8 日及102 年1 月28在劉明軍的陪同下提領400 萬及1475萬(共1,875 萬元),並交給劉明軍作為返還○○公司之用,至於劉明軍把錢交給誰我就不清楚了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對。P182反、P183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個部分是否是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五所記載交易日期102 年1 月8 日、102 年1 月28日之該二筆款項?妳說在102 年1 月8 日、1 月28日提領的,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所記載的這二筆款項?)答:應該是。P183 (這邊資金流向,起訴書附表五第一筆是說劉明軍給○○公司人員,第二筆是說劉明軍全數交給乙○○,這個情形妳是否清楚?)答:這我忘記了。P183 (我的意思是說妳是否知道劉明軍錢給○○公司的誰?還是說有無給○○公司?)答:初期的話我不清楚,後面那兩年可能乙○○有曾經來我們公司拿過錢。P183 (所以這個錢是交給誰,是否劉明軍比較清楚?)答:對。P183 (妳當時回答(P .206正反):(依妳前述,101 年12月及102 年1月份的應收帳款中,○○公司與○○公司虛偽交易虛增的金額分別為1,095 萬元及800 萬元,合計1,895 萬元,而妳僅提領1,875 萬元作為反(返)還○○公司之用,兩者相差20萬,何以如此?)因為事情發生已久,我記的不是很清楚,有可能是我在這期間有提領過20萬元現金交給劉明軍,或者是這20萬的差額是○○公司用來補償○○公司的稅額等語,是否真正?)答:對。P183反 (妳當時回答(P .206反):(據查,○○公司於102 年1 月28日匯款2,079 萬8,779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同日隨即自該帳戶提領1,475 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這筆款項也是前揭○○公司101 年12月及102 年1 月份的應收帳款及虛偽交易虛增金額中的一部份,中間的過程也如我前述等語,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83反 (妳當時回答(P .206反):(提示:安泰銀行○○公司匯款單影本1 份)為何○○公司匯款2,079 萬8,779 元至○○公司帳戶係由妳至安泰銀行辦理?何以妳持有○○公司安泰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印鑑?)我比對我所製作的「應收帳款」電子資料,在101 年12月份○○公司的應收帳款中,我在旁邊有註記「L/C20,799,829 元扣手續費1,050 元」,應該就是指這筆款項,但當時處理的情形我記不清楚了,有可能是○○公司當時已把L/C 的相關程序跟銀行協調好了,由我去辦理後續將款項匯入○○公司的帳戶內,我從未持有過○○公司的帳戶存摺及印鑑等語,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84 (所以妳當時記得的情形這筆可能是○○公司已經把L/C 相關程序處理好了,然後妳去處理後續的款項匯入的情況,並不是妳自己去開發信用狀那些程序的?)答:那個我不會。P184 (妳當時回答(P .206反、207 ):(承上,該筆匯款係○○公司出資,為何匯款單匯款人欄位載有「安泰銀行(○○企業有限公司)」、匯款人ID為?)答:如我前述,這筆款項是我去辦理匯款的,所以我才把○○公司的統一編號00000000填在匯款單上等語,妳那時候那樣講是否真正?)答:對。P184、P184反 (妳當時回答(P .207):(據查,○○公司於102 年2 月5 日票款392 萬2,380 元軋入○○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翌(6)日即自該帳戶提領140 萬現金,該筆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這筆款項也是前揭○○公司101 年12月及102 年1 月份的應收帳款及虛偽交易虛增金額中的一部份,中間的過程也如我前述。至於我在102 年2 月6 日提領140 萬元現金是用來沖哪一筆○○公司的虛偽交易金額則不記得了,因為102 年間○○公司和○○公司之間的虛偽交易金額非常多,而且可能多筆訂單的金額會合為一筆或分為多筆匯款匯到○○公司,我無法一一確認每筆款項等語,妳那時候這樣講是否真正?)答:對。P184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交易日期102 年2 月6 日是否就是妳所講的這一筆?)答:應該是。P184反 (妳這筆錢交給誰?)答:應該也是給我們老闆。P184反 (劉明軍交給誰,妳是否清楚?)答:我不知道。P184反 (妳當時回答(P .207):(據查,○○公司於102 年6 月5 日匯款1,046 萬1,598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 妳於同日即自該帳戶提領961 萬5,000 元現金,該筆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公司該筆匯款是102 年4 月部分尾款及5 月的應收帳款,交易項目也是機械零件加工,至於我領出來的961 萬5,000 元現金,如我前述,因為2 間公司的虛偽交易款項很多,我無法詳細確認,可能是用來沖3 至5 月份虛偽交易的款項,我無法記得當時是如何分配款項的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對。P185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筆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6 月5 日的這一筆款項?)答:對。P185 (這筆錢妳交給誰?)答:也是我們老闆。P185 (劉明軍先生交給誰,妳是否清楚?他後來有無跟妳提到這個部分?)答:沒有。P185 (妳現在的記憶應該沒有比當時在調查站清楚,所以就這些款項當時到底是沖哪一筆虛偽交易的款項,妳現在是否可以說明?妳有無辦法陳述?)答:我是有印象曾經乙○○有跟我和老闆一起去銀行,他有一起在外面的銀行等,至於是哪幾筆或是哪一天我無法確認。P185、P185反 (妳當時回答(P .207正反):(據查,○○公司於102 年7 月19日匯款97萬5,275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年月22日即自該帳戶提領83萬元現金,該筆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公司102 年7 月19日所匯97萬5,275 元是102 年6 月份的部份應收,至於我在同年月22日自該帳戶提領83萬元現金的部份,如我前述,我無法確認把該筆款項沖至哪個項目了等語,妳當時回答的是否真正?)答:對。P185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關於交易日期102 年7 月22日是否就是妳這邊講到的提領83萬元的部分?)答:沒有錯。P185反 (起訴書附表五的記載,資金流向是乙○○,妳記得當時有無把錢交給乙○○?或是乙○○有無跟你們一起去銀行拿?妳是否記得當時錢是交給誰?)答:不記得。P185反、P186 (妳是否記得妳直接把錢交給乙○○的年度?)答:年度應該都是在比較後面的年度,104 年或103 年,102 年我不確定。P186 (妳當時回答(P .207反):(據查,○○公司於102 年9 月6 日匯款274 萬9,985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275 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列在哪個月份的應收帳款及沖銷何筆款項,因為102 年和103 年間○○公司和○○公司之間的虛偽交易款項很多,其中○○公司和○○公司曾在102 年間有一筆2000多萬元的不實訂單(○○公司專案名稱為FC003-6 條線),但在103 年5 、6 月間才列帳,所以很多的款項可能是用來沖這筆帳,而且時間久遠,我實在無法逐一確認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對。P186、P186反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9 月6 日275 萬元,這筆款項是否就是妳剛講的275 萬?)答:應該是。P186反( 這筆款項妳是否確定是用來沖銷虛偽交易的金額?當時○○與○○公司是否有借款關係存在?)答:因為它這裡有兩個275 萬,我現在看到那邊有一個9 月中租迪和,我們公司跟中租迪和貸600 多萬,這有一個275 萬。P186反 101.(這筆款項有無可能是中租迪和那邊的借款?)答:有可能其中一筆,因為這樣看出來的話,就有可能其中一筆275 萬是屬於。P186反 102.(是哪一筆?)答:這樣我不曉得是9 月2 日或9 月6 日。P186反、P187 103.(妳說是從哪裡看出來的?)答:P .207這邊有一個102 年9 月,我們這邊有跟中租迪和貸款。P187 104.(提示調偵卷第1584頁)是否可以核對出來這筆款項到底是妳之前在調查站所謂的沖銷虛偽交易或其它的用途?這裡是否看得出來?)答:9 月2 日那筆我不確定,是從彰銀提領出來有無又存到玉山去,所以9 月2 日這筆我不確定,至於9 月6 月這筆應該是屬於我說的提領出來可能給乙○○什麼的。P187 105.(是中租迪和的,還是不是?)答:不是,9 月2 日中租迪和那筆我不確定,9 月6 日那筆是。P187 106.(是否提給乙○○的?)答:對。P187 107.(提領給乙○○的原因到底是沖銷不實交易還是借錢的?)答:不是,這應該是屬於不實交易。P187 108.(妳當時回答(P .207反):(據查,○○公司於102 年9 月13日匯款399 萬9,950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400 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答:對。P187反 109.(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公司於102 年10月2 日匯款199 萬9,970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200 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答:對。P187反 110.(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公司於102 年11月1 日匯款239 萬9,985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240 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答:如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答:對。P187反 111.(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公司於102 年11月8 日匯款74萬9,970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75萬元,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答:如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答:對。P188 112.((提示起訴書附表五)妳在調查站就是我剛問妳的這幾筆,從102 年9 月13日、102 年10月2 日、102 年11月1 日、102 年11月8日這裡面有無跟起訴書附表五所列的?102 年9 月13日那一筆是否就是附表五交易日期102 年9 月13日的那一筆?妳現在講的這個是否附表五製作出來的那一筆陳禎提領,後面寫乙○○那一筆?)答:是,他們這個都是有扣掉手續費。P188 113.(102年10月2日那筆是不是?)答:這也是。P188 114.(這個240 萬呢?是否是起訴書附表五所記載的102 年11月4 日240 萬?還是不一樣,沒關係?)答:這也是。P188 115.((提示調三卷第1587頁反面)妳看一下這筆,當時筆錄是否打錯日期?是這一筆,還是沒有關係的?)答:應該是這一筆。P188、P188反 116.(妳當時有無看到提款的資料,因為妳是提240 萬出來?)答:對。P188反 117.(妳有提款的應該是11月4 日,不是11月1 日?)答:那是他們匯的,那應該不是同日。P188反 118.(所以調查站那個同日是記載錯,應該是11月4 日提領的,他11月1 日匯,妳11月4 日領,是否如此?)答:對。P188反 119.(妳有無交給乙○○?)答:沒有,102 年我應該還沒有直接交給他過。P188反 12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調三卷第208 頁)麻煩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11月11日的75萬,這邊調查站筆錄P .208也是有問妳說「102 年11月8 日有匯款74萬9940元,妳有提領75萬」,妳能否確認一下這個是否也是調查站把日期弄錯了,實際上是在11月11日就是調三卷P .1588 上方的提款單?)答:對,11日。P188反、P189 121.(妳這筆錢有無交給乙○○?)答:沒有,應該不是,102 年我還沒有把錢交過給他。P189 122.(那個起訴書資金流向寫乙○○,妳是否知道原因?還是妳不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寫?還是說劉明軍講的?)答:我不知道,當初我不曉得是怎麼講的。P189 123.(妳自己是否沒有這樣講過?妳自己沒有跟調查員講過,講說妳錢領出來是交給乙○○或是交給劉明軍?)答:我是說我有可能交給劉明軍,應該102 年還不是。P189 124.(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公司於102 年11月18日匯款993 萬6,952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102 年11月19 日 及翌(20) 日自該帳戶分別提領493 萬6,900 元及500 萬元,該些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這筆款項可能是用來沖銷我前述2000多萬那筆假交易的帳,但因為時間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很肯定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89 125.((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11月19日、102 年11月20日這兩筆是否就是妳這邊調查員問妳的4,936,900 元、500 萬元?)答:對。P189反 126.(這邊都是記載說妳提領之後是交給劉明軍,妳當時是否交給劉明軍?)答:對。P189反 127.(劉明軍有無交給乙○○,妳知不知道?)答:不知道。P189反 128.(妳為何會推斷說可能是用來沖銷我前述2000多萬元那一筆假交易的帳,這邊妳的依據為何?)答:因為這邊比較大筆。P189反 129.(妳為何不是說沖銷其它的帳,妳當時的依據為何?還是說妳只是推測?)答:這是推測的。P189反 130.(妳當時回答(P .208反):(據查,○○公司於103 年4 月29日匯款324 萬6,047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同日即自該帳戶匯款204 萬6,077 元至乙○○中信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89反、P190 131.((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4 月29日2,046,077 元,然後這邊有記載匯到乙○○中信銀行○○分行的帳戶,這個是否同一筆?)答:對。P190 132.((提示調三卷第1592頁領款條及匯款單)是否就是這筆交易?)答:對。P190 133.(妳是否記得這些款項匯到杜先生的帳戶是因為要還他們有關於虛偽交易的金額還是說是借款?)答:借款的話應該是103 年9 月、10月那邊,這個時間點我印象中還沒有借,而且他們有先匯300 多萬,應該是屬於貨款的部分,然後扣掉我們的。P190 134.(借款應該是在103 年11月之後?)答:我印象中是可能9 月、10月那邊開始,103 年的下半年度,這一筆○○他們又有匯款給我們,應該是屬於貨款。P190 135.(是否103 年4 月29日這個時候還沒有開始借款?)答:對,這個300 多萬他們又有匯款給我們,應該是屬於貨款的部分,然後扣除我們,然後剩下的部分我就是才又匯回去給○○公司。P190、P190反 136.(妳當時回答(P .208反、209 ):(據查,○○公司於103 年5月9 日匯款59萬9,970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同日即自該帳戶提領62萬5,000 元,並匯款60萬元至乙○○中信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及2 萬5,000 元差額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 )如我前述,關於這60萬元款項,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而2 萬5,000 元應該是作為○○公司的零用金使用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有時候我們老闆叫我去銀行就順便做什麼就一起。P190反 137.((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個部分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5月9 日那一筆62萬5 千元,然後妳匯到乙○○的帳戶是匯了60萬元?)答:對。P190反 138.((提示調3 卷1593頁正面上方、反面上方)是否就是這個提款單?有一個提款62萬5 千元,後面有一個匯款?)答:對。P190反 139.(妳當時回答(P .209):(據查,○○公司於103 年6 月5 日匯款264 萬6,009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翌(6 )日自該帳戶匯款204 萬6,040 元至乙○○中信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答:如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90反、P191 14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交易日期103 年6 月6 日2,046,040 元,是否就是這筆?)答:對。P191 141.((提示調三卷第1596頁反面匯款資料、取款條)這筆款項確實是沖銷○○公司多付的款項還是說是借款?)答:這應該不是借款。P191 142.(6 月份的時候是否借款?)答:而且他們有匯260 幾萬,然後我們才又匯回。P191 143.(所以有○○公司匯進來,你們才匯出去,這個不是借款,是確實要還他們的錢?)答:對。P191 144.(妳當時回答(P .209正反):(據查,○○公司於103 年9 月26日匯款160 萬9,561 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 妳於103 年9 月29日自該帳戶匯款169 萬9,311 元至乙○○中信銀行○○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公司於103 年9 月26日匯款160 萬9,561 元是○○公司103 年9 月應收帳款,而我匯至乙○○帳戶的款項應該也是用來返還○○公司虛偽交易所增加的金額,但我無法確認是用來沖銷哪一筆虛偽交易款項了等語,妳那時候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91、P191反 145.((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9 月29日這一筆1,699,311 元,這個是否就是妳剛才講的這筆款項?)答:對。P191反 146.((提示調三卷第1599頁正面)是否就是這一筆匯款?)答:對。P191反 147.(這個款項因為妳剛才有講到說○○公司在103 年9 、10月開始就有跟○○公司開始借款,這筆款項妳是否可以確認是借款或者是沖銷虛偽交易的金額?原因是怎樣?)答:因為這一筆的金額又有零頭,因為他們借款的話,我記得應該沒有零頭。P191反 148.(是否一樣○○公司先匯給○○公司,○○公司再匯出去?這一筆就是他先匯1,609,561 元,然後妳再回1,699,311 元,但是為什麼這一筆妳匯回去給他的錢是比他匯給妳的錢還要多?)答:有可能是到最後他要求我們匯的金額,還是就是應該要返回他的比較多,剛好到一個結尾還是怎麼樣,這個我就忘記了。P192 149.(妳當時回答(P .209反):(據查,妳自○○公司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3 年10月14日提領100 萬元,該些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 答:我記得我提領出來後是交給劉明軍,然後劉明軍再拿給乙○○的,至於用途為何我就不清楚了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92 15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筆款項妳完全不記得用途,它有無可能是你們回給○○公司(應為○○公司)的虛增交易金額,還是說是借款,還是說是其它情形,妳現在是否可以確定?同時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10月14日這一筆,是否就是這一筆?因為這個沒有再匯出去的情形?)答:這樣的情況我不確定。P192 151.(但是否為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10月14日那一筆沒錯?)答:是,沒有錯。P192 152.(妳當時回答(P .209反):(據查,妳於103 年12月25日自○○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 萬元至乙○○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翌(26) 日自前述○○公司帳戶分別匯款400 萬元及437 萬6,000 元至乙○○前述中信銀行帳戶及臺灣銀行南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這3 筆款項我記得是○○公司請劉明軍向民間業者貸來的,但都是把款項匯給乙○○,跟虛偽交易的款項沒有關係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應該是,當初我好像有寫在那個單子裡面的樣子。P192反 153.(為何這一筆款項妳可以很確定是民間借貸,有些款項妳又搞不清楚?)答:因為他們開始有借貸,我記得開始就是有寫借貸的一些資料,因為我有聽我們老闆講說○○公司他們說有陸續的訂單下來,可是可能沒辦法調度的過來,所以就是會要跟他調錢,然後他有跟我講,我就有記下來。然後我剛才講不瞭解的情況是我不知道這是虛增要還哪一筆哪一筆。P192反 154.(但是借款跟虛增妳是否可以分的清楚?)答:印象中102 年那時候是沒有借款,是在103 年底那邊才有借款。P192反 155.(妳當時回答(P .209反):(據查,妳於104 年2 月13日自○○公司玉山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446 萬7,658 元至乙○○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16日自○○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分別提領95萬元及50萬現金,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公司如何登帳?)答:該筆446 萬7,658 元款項是○○公司支付給○○公司104 年2 月份的應收帳款支票,至於是用來返還○○公司哪一筆虛偽交易款項我忘了。而95萬元及50萬元現金我也不記得了等語,妳那時候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92反、P193 156.((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這個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104 年2 月13日的那一筆4,467,658 元?)答:對。P192反 157.(這個部分妳是否可以區分是借款或者是償還的錢?這筆就不是從○○公司匯進來的?)答:這我忘記了。P192反 158.(妳當時為何可以回答該筆4,467,658 元是○○公司支付給○○公司104 年2 月份的應收帳款支票?)答:我那時候應該是有看到這些紀錄。P192反 159.(妳當時回答(P .210):(據查,○○公司於104 年5 月14日匯款999 萬9950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帳戶,以支付○○公司所開立銷項發票款項,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公司如何登帳?)104 年○○公司和○○公司虛偽交易的金額共3,000 萬,○○公司匯款該筆款項給○○公司就是用來製造假交易的表象,我於104 年5 月14日分別匯200 萬及300 萬至乙○○及甲○○的個人帳戶,當日又提領了100 萬現金交給劉明軍,同年5 月15日我又匯款200 萬給乙○○個人帳戶,並提領200 萬現金再交給劉明軍,劉明軍應該把我交給他的共300 萬現金都轉交給乙○○了,所以○○公司1,000 萬的匯款○○公司都全部返還了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對。我印象中3,000 萬裡面我經手的有1,000 萬是有返回,然後往後後續的,因為他的帳款也還沒有支付完畢,所以就後續返回的情況是怎麼樣,我就不知道,其中1,000 萬是返回,再來的部分裡面有部分是1,000 萬的,那就是屬於借款。P193反 16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個部分是否屬於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五104 年5 月14日所記載的金額?5 月14日有好幾筆,妳是否確定是這個部分的金額?那時候這些不會是借款嗎?)答:不是,其中借款的話,我應該沒有講的這麼詳細。P194 161.(妳這筆為何會這麼有印象?還講了這麼多,妳是看了哪些資料可以講那麼多?)答:那時候我匯款的資料,應該匯款單我有留存,就是杜先生會給我說誰要匯給誰,要匯給誰多少,要匯給誰多少,所以我才會記得這麼清楚,我也有匯款的單據,銀行匯款完會有一張單據給我留存。P194 162.((提示調三卷第1607頁正反面)這邊有一些5 月14日的匯款資料是否就是妳講的這幾筆?)答:對。P194 163.(那時候這個有無可能記錯?因為這個時候都有一些跟○○公司的借款了?)答:我知道借款有一筆是2 月4 日那一筆。P194 164.(2月4日那一筆是借款?)答:是。P194反 165.(這一筆是借款妳怎麼記得的?)答:我印象中就是說有一筆單獨1,000 萬的,那時候○○公司跟我們老闆的借款就是都屬於比較大額的、大筆的。P194反 166.((提示偵1 卷第243 頁證人陳禎手寫札記及起訴書附表五)跟妳確認一下,因為剛才有一筆錢,妳好像就是一直沒有辦法確定,就是104 年2 月13日那一筆4,467,658 元這個金額,請妳對照一下,這是否妳手寫札記就是在偵1 卷第243 頁最後一筆○○公司票貼這一筆?)答:對,是這一筆沒有錯。P194反、P195 167.(○○票貼是什麼意思?)答:○○公司他開票出來,他就是開了二張支票,一筆是5 月5 日到期,一筆是5 月3 日到期,分別是298 萬的樣子,他們可能沒有辦法全部額度貸給我們,最後貸的額度是4,467,598 元,所以就是入在玉山銀行,那是我們跟銀行申請的票貼金額。P195 168.(所以你們是幫○○公司拿票去借錢?)答:等於是他開給我們的貨款,然後我們就是拿去借錢,後來又匯給他們這樣子。P195 169.(所以這個到底是他們用票來付貨款,你們再回這些錢給他,還是說你們幫他拿票去借款,是哪一種?)答:這筆我忘記了,因為有一筆噴砂的,不曉得是否跟這一筆金額符合,現在這樣子我沒有印象。P195 170.(所以如果說有他們的訂單跟這筆金額符合的話,這一筆就是你們回給他們的錢?)答:對。P195 171.(但是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是你們幫他們借錢的?)答:對,這一筆的話不曉得是否虛增的其中一筆噴砂的金額,這樣子我沒有其它的可以看,所以我不確定。P195、P195反 原審卷六第182 頁反面至195 頁反面⑶本件被告戊○○係為能於○○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假交易或虛

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使用或清償借款,而要求其下游廠商○○公司、○○公司、○○公司配合為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已分別論述如前。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五所列被告戊○○、乙○○收受回扣一覽表(作彈劾證據使用),主要係依證人陳禎、李建慶、范毅凡於調詢中所述及相關提、匯款資料整理而來,然檢察官既認起訴書附表五所列均屬回扣(因被告戊○○之辯護人於原審對此部分認以「收受回扣」或以「浮報價額之方式進行掏空」應有區隔,故本判決定義為回流款項),則自必須能有與之對應之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始足當之,亦即檢察官應舉證與該回流匯款相互對應之犯罪事實為何,係因何筆虛假或虛增交易而產生,始能認定係屬回流款項,而能與起訴書相關犯罪事實相互呼應,而不能僅以有該筆匯款即認定係屬被告戊○○、乙○○收受之回流款項。否則僅有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但無證據可資認定有資金回流,或僅有提款或匯款資料,但無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可資對應,均無從認定兩者係屬相關。再者,縱證人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均曾證稱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後,會依被告戊○○、乙○○之指示,以現金或匯款至丙○○、戊○○、乙○○、甲○○、李建慶、林○○等帳戶內之方式,以返還虛假交易或虛增交易款項,或清償債務,但實際上卻無法一一由相關○○、○○、○○公司匯款資料中核對出自何筆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參以被告戊○○因經營○○公司所需,確曾指示被告乙○○負責對外借貸,包括央請劉明軍對外借款及向李建慶借款,此等事實業據被告戊○○、乙○○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李建慶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其間繁雜之債權債務關係難以釐清。且因劉明軍並未過問被告戊○○借款之詳細原因,又並未實際負責○○公司會計帳務,故其對於何筆款項係回流或借款並無法確定;至證人陳禎亦就103 年10月之後款項是否為回給○○公司或係劉明軍代為向外借款乙節,尚有無法確認之情形,均如前述。是以就此部分,自應以證人陳禎、李建慶、范毅凡之證述,並參照○○公司、○○公司、○○公司相關帳冊資料相互勾稽而為判斷,倘是否屬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回流款項,或是否已交付被告戊○○、乙○○尚有疑義,或回流之款項數額超逾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其超逾之部分(蓋如前述,配合之廠商於回流款項時,通常會扣除一些金額,故回流金額小於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數額,應屬常態,因此認定屬不法所得之範圍,其上限應以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數額為準),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仍不能認定係屬不法所得而應加以剔除,合先敘明。至於認定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數額較高,但○○公司所受損害額較低時(例如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六、二㈢其中附表九部分;有關損害額之計算詳後述及附表乙「說明」欄所示),自應以損害額為認定回流金額之上限,而不得超逾,乃屬當然。

⑷而查:

①○○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因本件各虛假或虛增採購

金額交易,由各該採購訂單所對應之發票及入帳傳票、付款傳票均如前揭各事實部分及附表一至六、八、九、十一、十二所示,而關於附表一至六之證據出處亦均整理如附表七所示。再就上開各虛假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其間含有真實交易)○○公司付款資料中勾稽出交易資料與付款資料可以相互呼應部分如附表十、十一、十二,由附表十、十一、十二之來源帳款、付款日期、付款金額,參照證人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前開證述再整理出該筆款項之處置日期、處置方式、處置金額及流向依據。

②關於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一部分:附表一付款日期欄其中付款

日期為100 年1 月7 日、2月9 日部分,○○公司於100 年1月7 日付款16,050,199元至○○公司彰化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公司彰銀帳戶),而陳禎於100 年1

月6 日已自○○公司彰銀帳戶提款1,500 萬元存入第三人即參與人丙○○合作金庫南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合庫帳戶);另○○公司於100 年2月9 日付款13,827,702元存入○○公司彰銀帳戶,而陳禎於100 年2 月10日即自○○公司彰銀帳戶提款1,150 萬元存入丙○○合庫帳戶內。③關於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附表二編號1 部分,○

○公司於100 年3 月7 日付款8,271,165 元存入○○公司彰銀帳戶內,而陳禎於100 年3 月15日即自○○公司彰銀帳戶提款

400 萬元存入丙○○合庫帳戶內。④關於事實欄二㈠即附表三至附表六部分:附表三部分,○○公司

於102 年1 月7 日、1 月29日、2 月5 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4,276,384 元、20,798,779元、3,922,380 元,並存入○○公司彰銀帳戶,而陳禎於102 年1 月8 日、1 月28日、2 月6日分別提款400 萬元、1,475萬元、140 萬元,再於102年1 月8 日、1 月28至31日、2 月6 日存入戊○○臺銀南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臺銀帳戶)或丙○○合庫帳戶或以現金交給○○公司人員;另附表四編號2 至6、8 、9 、11部分,○○公司於102 年6 月5 日、7 月19日、

103 年1 月6 日、1 月14日、5 月5 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10,461,653元、975,305元、2,441,221 元、4,880,053 元、3,527,370 元,並存入○○公司彰銀帳戶內,而陳禎於102 年6 月5 日、7 月22日、103 年1 月9 日、1 月13日、5 月6 日即提款9,615,000 元、83萬元、70萬元、4,749,525 元、985,000 元,以現金交付乙○○;另附表五編號

3 、1 、2 、附表六部分,○○公司於103 年9 月26日、11月

7 日、104 年1 月7 日、5 月15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1,609,591元、839,475 元、4,304,618 元、1,000萬元,並存入○○公司彰銀帳戶內,而陳禎於103 年9 月29日、10月14日、10月15日及16日、104 年5 月14日(3 筆)及5月15日(2 筆) 即提款1,699,281 元、100 萬元、200 萬元、173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

200 萬元,以現金交付乙○○或存入乙○○臺灣銀行南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臺銀帳戶)或乙○○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中信帳戶)或第三人即參與人甲○○中國信託銀行西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中信帳戶)。

⑤關於事實欄二㈡⒈部分,○○公司於103 年4 月30日、5 月9 日

、5 月26日、6 月5 日、9 月7 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3,246,047 元、60萬元、2,612,656 元、2,646,046元、5,656,124 元,並存入○○公司彰銀帳戶內,而陳禎於10

3 年4 月29日、5 月9 日、5月26日、6 月6 日、9 月17及18日即將其中2,046,047 元、60萬元、220 萬元、2,046,000

元、100 萬元及50萬元存入被告乙○○中信帳戶、被告戊○○臺銀帳戶內,或以現金交付。

⑥關於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九部分:○○公司與○○公司間確有上開

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九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形,而附表九編號1 部分,李建慶亦自承被告戊○○有因經營○○公司向其借款之故,而於附表九編號1 部分虛增採購金額1,500萬元以清償其借款,均如前述。又如附表九編號1 付款日期、付款金額欄所示,○○公司於104 年1 月14日匯款1,575萬元至○○公司帳戶,而如附表十一所示,○○公司於獲付款後,旋即將上開款項於104 年1 月15日匯款350 萬元至甲○○中信帳戶(第一筆),及於104 年1 月15日、19日分別匯款350萬元(第二筆)、300 萬元(第三筆)、325 萬元(第四筆)至乙○○臺銀帳戶、中信帳戶內;另外於104 年1 月22日則將250 萬元存入李建慶帳戶以清償李建慶之借款(相關卷證出處見附表十一「流向依據」欄之記載)。

⑦關於事實欄二㈣部分:○○公司與○○公司間有如上開事實欄二㈣

所述之虛假交易之情形,已如前述,而如附表十二所示,○○公司於103年1月14日獲付款後,旋即於103 年1 月15日將其中部分款項6,717,000 元匯入乙○○中信帳戶(第一筆),另於同年1月16日將其中部分款項匯入林○○(債權人廖○○前配偶)臺灣新光銀行帳戶(第二筆),以清償被告戊○○對外之借款(相關卷證出處見附表十二「流向依據」欄之記載)。⑧上開②、③部分,○○公司付款予○○公司、○○公司匯款至丙○○帳

戶內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衡以陳禎、劉明軍均證稱○○公司並無向○○公司採購之需求,且於99至100 年間,被告劉明軍與○○公司或被告戊○○間並無私人借貸關係,則上開匯出之款項自無可能係屬○○公司應給付給○○公司之貨款或借款,自可認定上開各筆款項係因○○公司配合○○公司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而應返還○○公司之款項,參以該各筆款項係匯入被告戊○○配偶丙○○名下,被告戊○○復未能舉證上開款項係因其他理由而存入其配偶丙○○帳戶內,顯示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資金。準此,就事實欄一㈠⒉、事實欄一㈡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分別為2,650萬元、400萬元。

⑨上開⑤部分,○○公司付款予○○公司、○○公司匯款至乙○○中信帳

戶、戊○○臺銀帳戶內,或以現金交付之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衡之陳禎、劉明軍均證稱○○公司並無向○○公司採購之需求,且於103年10月之前,劉明軍與○○公司或被告戊○○間並無私人借貸關係,上開匯回或交付之款項自無可能係屬○○公司應給付予○○公司之貨款或借款,自可認定各該筆款項係因○○公司配合○○公司為虛假交易而應返還○○公司之款項,參以上開款項,部分係匯入被告戊○○、乙○○名下,被告戊○○、乙○○復未能舉證上開款項係因其他理由而存入上開帳戶內,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準此,就事實欄二㈡⒈所示虛假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為8,392,047元。

⑩上開④之其中附表三、附表五部分,○○公司付款予○○公司、○○

公司匯款至戊○○臺銀帳戶、丙○○合庫帳戶內,或以現金交付(以上為附表三)、或匯款至乙○○臺銀帳戶、中信帳戶,或以現金交付(以上為附表五)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衡之陳禎、劉明軍均證稱○○公司並無向○○公司採購之需求,且於103年10月以前,劉明軍與○○公司或被告戊○○間並無私人借貸關係,上開匯回或交付之款項自無可能係屬○○公司應給付予○○公司之貨款或借款。惟因關於附表三所示部分,經本院認定虛增金額為1,895萬元,但依對應之附表十編號4至6所示匯回或交付現金之款項合計2,015萬元,另關於附表五所示部分,經本院認定虛增金額為4,587,708元,但依對應之附表十編號17至19所示匯回或交付現金之款項合計6,429,281元,此二部分顯然屬於本院之前所述「回流之款項數額超逾虛增採購金額」之情形,依罪疑惟輕原則,其超逾之部分,自應予以剔除,不能列為不法回流之範圍,亦即上開二部分,僅能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數額為不法回流範圍認定之上限。參以此部分款項,部分係匯入戊○○、丙○○、乙○○帳戶內,被告戊○○、乙○○(共犯附表五部分)復未能舉證上開款項係因其他理由而存入上開帳戶內,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準此,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附表五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分別為18,950,000元、4,587,708元。

⑪上開④之其中附表四部分(被告乙○○僅就附表四編號9至11部

分),○○公司付款予○○公司、○○公司提領現金交付被告乙○○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衡之陳禎、劉明軍均證稱○○公司並無向○○公司採購之需求,且於103年10月以前,劉明軍與○○公司或被告戊○○間並無私人借貸關係,上開交付之款項自無可能係屬○○公司應給付予○○公司之貨款或借款。參以被告戊○○、乙○○(附表四編號9至11部分)復未能舉證上開款項係因其他理由所交付,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準此,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為16,879,525元(附表四編號9至11部分為6,434,525元)。

⑫上開④之其中附表六部分,○○公司付款予○○公司、○○公司匯款

至乙○○中信帳戶、甲○○中信帳戶內,或以現金交付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衡之陳禎、劉明軍均證稱○○公司並無向○○公司採購之需求,且陳禎復於原審審理時明確指認附表十編號20所示匯回或交付之現金共1,000萬元之款項係屬回流返還予○○公司之款項(原審卷六第193頁反面至第194頁反面),則上開匯回或交付之款項應非屬○○公司應給付予○○公司之貨款或借款。參以此部分款項,部分係匯入乙○○、甲○○帳戶內,被告戊○○、乙○○復未能舉證上開款項係因其他理由而匯入上開帳戶內,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準此,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六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為1,000萬元。

⑬上開⑥、⑦部分,係因虛增採購金額或虛假交易而回流款項等

情,業據證人李建慶、范毅凡證述如前。又上開⑥、⑦部分,○○公司付款予○○公司、○○公司,分別與○○公司匯款至甲○○中信帳戶、乙○○臺銀帳戶、中信帳戶、李建慶華南銀行博愛分行帳戶內,及○○公司匯款至乙○○中信帳戶、林○○臺灣新光銀行帳戶內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參以此部分款項,部分係匯入甲○○、乙○○帳戶內,被告戊○○、乙○○復未能舉證上開款項係因其他理由而匯入上開帳戶內,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準此,就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九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為1,575萬元;就事實欄二㈣所示虛假交易部分,其不法回流之金額應為26,717,000元。

⑭綜上所述,足認○○公司、○○公司、○○公司確有將前開虛增採

購金額或虛假交易金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予被告戊○○,使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之傳票及帳冊,以此方式相互沖銷○○公司與○○公司、○○公司、○○公司間之不實交易帳款。

⑮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戊○○、乙○○以掏空○○公司資產之方式

,收取不法回流款項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達229,374,581元云云。然經本院調查審認後,認定被告戊○○因前開各犯罪事實,所獲得之不法回流金額詳如上開⑧至⑬所示合計131,776,280元(被告乙○○所涉各犯罪事實,有關之不法回流金額合計為71,881,280元《實際上均由被告戊○○取得;詳後述》)。

至起訴書附表五之總金額扣除上開本院認定之不法回流金額後,所超逾之其餘部分(○○公司部分係指如本判決附表十五所示及如前開⑩所示),因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係因上開各犯罪事實所取得,此部分自無從率認係屬不法回流之款項。公訴意旨與本院認定之事實不同或超逾本院所認定之數額部分,均難認有據,無法採憑,附此敘明。

⑸被告戊○○自承被告乙○○係受其指示為相關資金籌措,且本件

以不法方式套取○○公司資金使用之人亦為被告戊○○,被告乙○○係因被告戊○○之指示而指定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將不法回流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內,或交付現金,實際上使用該等款項之人應為被告戊○○,至丙○○、甲○○二人,本件並無證據足認其等對於被告戊○○、乙○○之犯罪事實知悉並有參與,且其等之帳戶實際上是提供給被告戊○○、乙○○相關資金周轉調度所用,此由丙○○帳戶內除上開由○○公司陳禎匯入之款項外,另有李建慶匯入之多筆款項,且金額均相當龐大,又於陳禎匯款後不久,丙○○帳戶即陸續轉出多筆款項,其金額遠超出上開陳禎之匯款,此有丙○○合庫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調3 卷第1580頁反面)。即可證上開帳戶實係被告戊○○因對外借款或與下游廠商○○公司、○○公司交易而使用,是本件相關犯罪所得應認實際歸屬被告戊○○所有,被告乙○○及參與人丙○○、甲○○並無取得本件犯罪所得。

⑹被告戊○○及辯護人雖辯稱:既便事實欄所載之虛增採購金額

交易及虛假交易均屬實,因戊○○並未掏空○○公司資產,亦即○○公司並未因上開不實交易而受有損害,反而取得資金挹注而尚能維持營運,戊○○甚至抵押其個人資產並向民間借貸,因此○○公司並未因此遭受損害,自不該當背信或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云云。然查,被告戊○○已供稱:○○公司係在102年第4 季才有因經濟狀況不佳對外借款之情形,而依前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禎於原審時亦證述:在103年10月之前,戊○○並未請劉明軍代為對外借款等語,另參以證人劉明軍所提出代○○公司調借款項之支票存根(原審卷五第155 至159頁,已整理如附表十三:劉明軍提供之支票存根明細表)、被告乙○○所提出之開票及匯款紀錄資料(原審卷五第213 至

216 頁),其時間點亦分別在103年9月以後,或102年下半年以後,應可認○○公司對外借款之時間係在102 年下半年開始,則在102 年6月之前,○○公司應尚未發生因財務狀況不佳需對外借款之情形甚明。是以在102 年6月之前,若有相關資金由○○公司回流至戊○○、丙○○之情形(是否屬不法回流之金額,詳如前述),自無從認定係與對外借款有關。且被告乙○○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觀之,是否每筆都與被告戊○○或○○公司有關,仍有可疑。再者,由被告戊○○所提出之○○公司償還銀行貸款明細、戊○○向親友借款及自身與配偶之房地抵押借款明細表(原審卷五第322 至323 頁)暨相關證明資料(原審卷六第13至130 頁),雖可認被告戊○○或因經營○○公司而個人籌款挹注公司資金,亦即被告戊○○所辯稱:向外借款之動機及目的就是為了○○公司一節,雖非全然不可相信,惟該等債務之法律上性質就是被告戊○○個人積欠其他人之債務,被告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之,乃當然之理,竟利用其為○○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理,或董事長兼總經理)之身分,與身為○○公司幹部(103年3月1日起擔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之被告乙○○,以其等職權,藉由○○公司採購,以下游廠商墊高採購價格為不實交易,或根本為虛假交易,致使○○公司多支付以上買賣價金或加工款項(均含稅付款),被告戊○○個人取得該等款項後用以償還其個人對外積欠金錢債務,所為公私不分,其等已有負○○公司全體股東所託而違背其任務或職務之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害,已該當於背信罪或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戊○○及辯護人以上開所辯,欲否認其具有主觀犯意,且未造成○○公司損害,自不足採信。至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雖到庭證稱:戊○○確有要其對外籌借資金供○○公司使用等語,惟證人乙○○所言縱為真實,然被告戊○○所為對於全體股東而言已有背信或特別背信之行為,並無解於被告戊○○應負之刑事責任甚明。是證人乙○○於原審所證,並不足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

就事實欄二㈤-102 年7、8月間○○公司、○○公司及○○公司間之

虛假循環交易部分(併辦犯罪事實一㈠關於被告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詳如後述之說明):

⒈被告戊○○、乙○○對於⑴102 年7 月30日,○○公司會計人員有開

立未稅金額合計3,300 萬元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稅額165 萬元,含稅金額3,465 萬元)予○○公司,經○○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⑵102年8 月21、23、25、28日,范毅凡有指示○○公司會計施慧鶯開立未稅金額合計為3,615 萬元之統一發票8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

00、NG00000000號,稅額1,807,500元,含稅金額合計37,957,500元)予○○公司,經○○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⑶102 年8 月6 日,劉明軍有指示陳禎開立未稅金額33,416,250元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號,稅額為1,670,812元,含稅金額35,087,062元)予○○公司,○○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有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之出貨單、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傳票及帳冊內,○○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有用以充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⑷○○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之出貨單、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傳票及記入○○公司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等事實,固均不爭執(循環交易情形如附表十四所示),然皆否認有何不法犯行,均辯稱:該筆交易確為真實交易,係○○公司為拓展業務向○○公司購買腔體,但因評估後又將腔體賣給○○公司云云,被告乙○○另辯稱:伊就此部分參與情形,僅是受戊○○之要求,協助○○公司找劉明軍開設之○○公司向○○公司購買腔體云云。⒉經查:

⑴有關被告戊○○、乙○○上開不爭執之事項,並有○○公司出貨單

、專案訂購合約書(含○○公司採購單)、○○公司統一發票各3份(調2卷第4頁反面至13頁;併案㈢卷第171至172頁)、○○公司統一發票8紙、轉帳傳票2張(偵1卷第117至120頁)、○○公司統一發票1紙(調3卷第1528頁)、○○公司採購訂單、採購變更單、轉帳傳票、應付憑單各1份(調2卷第151頁正反面;調3卷第1527至1528頁反面)、○○公司發票明細表1份(調2卷第160頁即原審資料卷第13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⑵證人劉明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已如前述,另其就此部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頁次 1.(你有無聽過一家公司叫○○精密有限公司?)答:有。P128 2.(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是誰?)答:范毅凡。P128 3.(○○公司跟○○公司有無什麼業務往來?)答:大致沒有,因為我有做噴砂,他有幾次給我噴砂。P128 4.(是否請你幫忙代工?)答:對。P128 5.(這個次數是否多?)答:沒有多。P128 6.(除了說你幫○○公司代工之外,有無你們跟○○公司買過什麼東西?)答:沒有。P128、P128反 7.((提示偵1 卷第117 至118 頁統一發票8 張)請你看一下,這個是○○公司在102 年8 月間開給○○公司的發票,然後品名是關於低真空製程的腔體、高真空製程的腔體還有一些附件,這個發票你有無看過?)答:這發票我沒有看過,確實有這個事情我知道,可是這個業務上數字這個我都沒有在參與的,我只知道有這件事,大致問陳禎講的就是這樣。P128反 8.(你們到底有無跟○○公司買這些腔體還有這些附件?)答:簡單說就是說公司叫我要配合這個流程,我就照流程做,剩下紙上作業都是會計他們在做,就這麼簡單。P128反 9.(你說的公司是指什麼公司?)答:○○公司,他說是要配合走這個流程,我就配合他,因為我九成都是做他的工作,我要配合他。P128反 10.(是○○公司的誰跟你講的?)答:大致應該是乙○○跟我提的。P128反 11.(我們就講這一件?)答:對,這件。P128反 12.(他是說有一個流程要走請你配合?)答:對。P129 13.(是要走什麼流程,你是否清楚?)答:他說是公司需要一個流程這樣做,他們要做什麼報帳或什麼的,我大致是知道這樣,我就叫陳禎說有這個流程要走,要幫忙走一下這樣。P129 14.(所以是請你們要跟○○公司買這些機器,他有無講到這麼細?)答:沒有。P129 15.(所以你們○○公司有無要跟○○公司買這些腔體的意思?)答:大致我不清楚。P129 16.(我是說你自己,你是老闆,你要買什麼東西你應該自己清楚?)答:這個東西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做這個東西,我知道有這個腔體,可是我沒有做過。P129 17.(這個東西你們○○公司買來是否有作用?)答:沒有。P129 18.(○○公司有無想要說買進來之後賣給別人賺一些差價來讓公司賺錢?)答:沒有。P129、P129反 19.(你在這個過程之中有無跟范毅凡接洽?)答:沒有。P129反 20.(前一次范毅凡作證的時候說你有打電話跟范毅凡說要買,有無此事?)答:有無打電話,我不確定,我真的忘記了,我知道的事情就是從一開始到最後回來跟陳禎講說有這個流程要走,有無打電話過去給他,妳說要跟他買什麼,要買什麼我確定我沒有,有無打給他應該有,可是這個買賣,我沒有,因為我不知道這個東西是我沒有看到,我怎麼跟他講。P129反 21.(所以在電話裡,你有無跟范毅凡說我們公司要跟你們公司買東西這樣的話?)答:沒有。P129反 22.(因為這一筆交易合計的價格是未稅3615萬元,含稅是3795萬7500元,這些錢你們有無付給○○公司?)答:這些錢我就不知道,要陳禎看她有無交代清楚,多少錢我真的不知道,可是好像為了這一筆3000多萬的,105 年國稅局還好像有強調說這個要我再繳付那個稅額,就是好像就虛開,也不是虛開,就多開,好像是多開還是怎樣,他還有罰我13萬多,我也繳了,所以這件事情後來我比較有印象,多少錢我真的,分做幾次提領或轉帳,我不清楚。P129反 23.(你們公司那時候是否有3795萬7500元可以付給○○公司?)答:我不知道,因為有時候錢進來就出去,我沒有在管。P130 24.(我問說你們公司自己有無自己準備了這筆錢要匯給○○公司?)答:沒有。P130 25.(有匯給○○公司的金額是哪裡來的?)答:一定是要○○公司,如果照流程走,他下單給我們,他們要跟我們請款,我們要開發票去○○公司,○○公司要付這個帳款下來,如果有這個交易才可以付給下游的。P130 26.(所以錢是從○○公司那邊來的?)答:對。P130 27.((提示偵1 卷第172 頁證人劉明軍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錄、調二卷第24頁證人劉明軍105 年4 月28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錄)請你看一下,這個是你兩次在調查局作筆錄的時候有詢問到關於你這個機器的問題,你第一次在2 月25日的時候你是說「是戊○○要求你配合開發票和支付貨款,你支付給○○公司的2500萬元,就是○○公司和戊○○匯給你的,你再依戊○○的指示匯款2500萬元給○○公司,戊○○向你表示這些往來發票均以加工名義開立,事實上○○公司和○○公司以及○○公司之間均無實際交易,你不知道○○公司和○○公司有無實際交易」,但是在第二次的筆錄你是提到說「你仔細回想,是乙○○跟你接洽,不是戊○○,乙○○表示○○公司有一套設備需要走交易流程,請你配合製作轉包的過程,以○○公司的名義向○○公司採購後再出貨給○○公司,但實際上○○公司也沒有出貨給○○公司,○○公司也沒有出貨給○○公司,只是配合○○公司製作交易流程」,你這兩次的回答哪一次實在?還是說有什麼不實在的地方?)答:後面這個比較實在,印象應該後面這裡。P130、P130反 28.(所以是否乙○○跟你說有一套設備需要走交易流程?)答:對,第一個印象就是從乙○○那裡開始的。P130反 29.(這個交易流程的意思是否就是要先向○○公司採購之後,再出貨給○○公司?)答:大約,不是很仔細,可是就是我剛也講說有這個流程,回來就跟小姐講,她再跑這個流程就對了。P130反 30.(你們公司自己有無做腔體,那個英文是CHAMBER 或者是SOLARCHAMBER就是太陽能的腔體這樣的東西?)答:我們是做粗加工,可是那個是細加工,我們沒有在做,我們做粗加工。P130反 31.(所以我是說這個腔體或是太陽能腔體,你們公司有無出產?)答:沒有。P130反 32.(有無在做這種貿易買賣?)答:沒有。P130反、P131 33.(你剛剛是說後續付款的情形你是否不清楚?)答:真的不清楚。P131 34.((提示併辦三卷第275頁反面詢問單、領款憑條)請你看一下,這裡有一個詢問單,代理人的名字是乙○○,下面有一個500萬的提款單,然後是從○○公司的帳戶提出來的,這兩張你有無看過?)答:沒有印象。P131 35.(下面那一張的那些數字還有「500萬元整」這個國字是否你寫的?)答:好像是,可是我忘記了,可是這個筆跡好像是我的。P131 36.((提示併辦三卷第276頁正反面彰化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請你看一下,這個取款憑條還有一頁是匯款申請書,這個你有無看過?)答:這是什麼。P131 37.(就是一個是在102年8月30日從你們的帳戶提出2500萬元,第二張是在同一天就用你們公司的名義匯入○○公司2500萬元?)答:這個字跡應該也是我的。P131、P131反 38.(這個字跡也是你的?)答:應該是。P131反 39.(是否你去匯錢的?)答:那麼久,我不會匯錢,我會領錢,我不會匯錢。P131反 40.(為什麼會有你寫單子的情形?)答:對啊,因為這個筆跡。P131反 41.(是兩張的筆跡都是你的,還是第一張是,第二張不是?)答:這張不是,第276頁背面不是。P131反 42.(第276頁正面那張字是不是?)答:只有這張500萬我確定是我的字跡,剩下這個我真的沒有印象,只有這個500萬的字跡是我的。P131反 43.(雖然你不知道是誰匯的,但是為什麼○○公司會匯2500萬給○○公司?)答:真的沒有印象,因為那麼久了,我沒有印象。P131反 44.(是否因為這筆機器交易流程有需要?)答:就是他們要跑這個流程,他們跑這個流程一定要有金錢來往,不然就是人家說是做假,就是虛開發票,可是我們公司是他們下單,我們報價,報價他們是真是假不管,一定要跑這個流程,要有錢出入,這才算生意。P131反、P132 45.(你們公司還有無其它的必要會匯2500萬給○○公司?)答:沒有。P132 46.(你剛剛說他們下單,你有報價,是否指機器的報價?)答:這2000多萬我沒有報過價,是他們自己來的。P132 47.(價格是否由○○公司這邊決定?)答:不是。P132 48.(那是誰跟你們說價錢是這樣的?) 答:應該是○○公司,乙○○跟我接洽,他們應該也是聽從上面的指示,不然他是否可以自作主張做這麼大的金額。P132 49.(檢察官再跟你確認一下,這筆交易的金額不是由你們公司決定的?)答:不是,只要是有真的,我的訂單,我有工件要進來,那個我一定會報價。P132 50.(後來○○公司有另外向○○公司下訂單,下一筆未稅的金額是3517萬5000元,含稅的金額是3693萬3750元的這個訂單,是跟你們買那個SOLARCHAMBER太陽能的腔體,這個交易是否實在的?)答:不知道,因為我沒有運輸或看到這個東西。P132、P132反 51.(是否像你剛剛說的也是乙○○跟你說的要走機器的流程所需要?)答:應該是這樣。P132反 52.(所以你們公司在做這個走機器的流程,不管是買進來或是賣出去,有無自己出錢?)答:我們沒有買賣怎麼出錢。P132反 53.(剛剛陳禎說這個買賣是虛的,是否如此?)答:對。我有印象這個500萬的應該是我跟人家調的,幫忙他們公司調的。P132反 54.(你說你幫誰的公司調的?)答:幫○○公司。P132反 55.((提示偵1卷第172頁正反面證人劉明軍105年2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錄)你看一下,這是你第一次調查筆錄有詢問到這一筆交易的情形,最下面一個問題調查官有問你說「○○公司在102年8月29日匯款1099萬9945元給○○公司,戊○○在102年8月30日匯款1900萬元給○○公司,○○公司收到該兩筆近3000萬元的款項於同日就匯款2500萬元給○○公司,是否即為上述之不實交易?」你當時回答是說「是的」,是否如此?)答:是。P132反、P133 56.(你再看一下,「○○公司在102 年8 月30日收到該兩筆近3000萬元的匯款,除了在當日就匯款2500萬元給○○公司外,另由乙○○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500 萬元,原因為何?」你那時候的回答是說「這是戊○○要求提現500 萬元,至於是你或是陳禎陪同乙○○前往銀行提款,你已經忘記了」,當時是這樣子回答的,這樣是否實在?)答:應該是,可是我不記得,我也沒印象說為什麼他可以去銀行提這筆錢,如果我沒有陪同他或沒有拿存摺給他,他不可能可以提,如果是乙○○去提領的,就應該是我拿給他的或是我陪同他去領的。P133 57.(因為○○公司還有戊○○這兩個名義人是在102 年8 月29日和8月30日有匯入近3000萬到○○公司的帳戶,之後○○公司就在同日匯了2500萬給○○公司,剛好差價是500 萬元,這500 萬元到底為什麼會當天提領出去,你現在有無辦法依照這個脈絡來確認?)答:沒有辦法。P133 58.(是否他們匯了3000萬元給你,付了2500萬之後還有500 萬元的差價,○○公司的人員要拿回去?)答:應該是這樣,因為有時候一筆錢一筆錢,有的用匯的,○○公司乙○○說要我匯哪裡剛才那個帳款,剩下的就用領現金出來交給他。P133 59.(就是有時候會有剩下的,他直接拿回去的情形?)答:有時候隔天再領,先匯款,有時候是,大部分都先匯款,然後剩下的就領現金,他再拿回去這樣。P133反 60.(如果是戊○○或者是戊○○透過乙○○要跟你調錢,這個錢的來源是否會是他們自己?)答:我不知道,因為為什麼我會幫他調,我今天有帶那個之前的存根聯,因為他公司都有訂單給我做,他們如果要調錢,他們公司一定會開票出來,乙○○可以代表公司,這個流程我有講過說配合他們,因為我做他工作,為什麼我會從102年就開始幫他調到現在,因為乙○○他也很誠意的說他有拿他的房子,要跟人家借錢要有個抵押品要設定,他有拿他的房子出來做這個動作,所以我相信說他既然為公司,表示公司有在經營,只是這個公司資金比較缺,他幫我,工作給我做、訂單給我做,我幫他週轉,我的名義向外開我的支票也是做抵押,去跟人家借錢來給公司用,這個流程就一直走,走到現在。P133反 61.(檢察官是想要請教你,你幫○○公司或者是戊○○他們調錢,應該是跟別人調了之後給他們,不是他們給你的錢你又還給他們,不是這樣,是否如此?)答:對,不是這樣。P133反 62.((提示偵1卷第172頁正面證人劉明軍105年2月25日調查筆錄)你剛剛有說到是第二次在調查局作的筆錄,就是說是乙○○指示你的比較實在,可是你在第一次有提到說「這些往來發票你會以加工的名義開立,但是事實上○○公司和○○公司和○○公司就這個調查官問你的這個部分是沒有實際交易的,沒有實際交易的交易,你那時候是說發票會用加工的名義開立」,這樣是否正確的?)答:本來就用這個,因為我們加工就是這個項目,從做1、20年都是,因為我們是加工。P133反、P134 63.(如果只是配合虛開發票的話,是否也是會開加工?)答:對,除了說他們公司這發票加工項目報不夠,他們會交代我們說我們要開立什麼項目的加工或是買賣,我們才會配合,不然都開加工。P134 64.(所以原則上是否先開加工,他們有問題你再改?)答:是。P134 原審卷五第128 頁至134 頁⑶證人陳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1.(所以有無需要就是○○公司幫○○公司購買什麼東西?或者是跟他們下訂單的情況?)答:沒有。P107、P107反 2.((提示偵1卷第117-118頁統一發票8紙)請妳看一下,這是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所載的8張發票,是○○公司開立給○○公司的,這8張發票妳有無看過?)答:有。P107反 3.(這是在102年8月間所開立的發票,上面所載品名是關於低真空製程腔體以及高真空製程腔體,還有一些附件,妳是否還記得這8張發票實際的交易情形是怎麼樣?)答:這個是我們的沒有交易,然後就是好像有點是對開的樣子。P107反 4.(所以是說實際上這8張發票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而是發票對開而已?)答:是。P107反 5.(為什麼會對開這8張發票,妳是否還記得?)答:來龍去脈,我那個時候經手的,我忘記是誰了,就是他們有傳什麼MAIL還是什麼的,叫我們報價給○○公司,然後好像○○公司那邊也有這樣子。P107反 6.(妳說的他們是指○○公司還是指○○公司?)答:我忘記是誰了,因為那有一個格式,訂購單的格式,不曉得是由○○公司或是○○公司他們傳給我的,因為那個格式我不會製作,然後他們就是傳給我說用這樣的格式下去改,改那個○○公司或者是○○公司這樣子,那時候是○○公司下訂單給我們,然後我們又下訂單給○○公司,所以那個訂購單的那個格式不是屬於我們○○公司在用的就對了,不曉得是○○公司傳給我,還是○○公司傳給我,我就忘記了。P107反、P108 7.(所以就是有人傳了訂購單給你們,妳印象中是○○公司下訂單給你們?)答:對。P108 8.(為什麼會需要這樣子的流程,妳是否清楚?)答:我不知道。P108 9.(是誰交代妳要去做這樣的事情,就是有需要這樣的流程?)答:當初不曉得是老闆還是○○公司那邊的,我也忘記了。P108 10.(不知道是劉明軍還是○○公司那邊的人跟妳講的?)答:對。P108 11.((提示調二卷121頁反面至122頁陳禎調查筆錄)妳105年4月28日在調查局作筆錄的時候,有提到「102年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是○○公司向○○公司採購太能陽SOLARCHAMBER1組,○○公司再向○○公司購買,但○○公司及○○公司根本就沒有生產太陽能機具,所以妳可以確認該採購案是完全沒有交易」,妳當時的回答是否正確的?)答:對。P108、P108反 12.(所以妳說○○公司所下的訂單是否就是這個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答:應該是這個沒有錯,因為他們那個英文字母CHAMBER1組,他們曾經就是1組跟6組在那邊有改過,所以有點印象說這一筆是完全沒有。P108反 13.(是1組改成6組,還是6組改成1組,妳是否還記得?)答:我忘記了。P108反 14.(是否就是同一件事情?)答:對。P108反 15.(妳是否還記得那時候是○○公司先下訂單,還是你們先向○○公司下訂單?)答:如果照流程的話,應該是要○○公司先下,後稱:我忘記了,因為這樣子,那個順序點。P108反 16.(所以實際上你們公司是並沒有這個腔體,就是太陽能腔體這個東西可以有買進來,也沒有賣出去,有無這樣的情形?)答:沒有,我們公司是粗加工,也沒有那種機台可以生產這樣的東西出來。P108反 17.(有無說為了賺取這個差價來去買賣這個機器的情形?)答:沒有。P109 18.(妳是否還記得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這8張統一發票,就是○○公司開給○○公司的,有無實際按照上面的金額去付款?)答:應該是要照那樣子付款,可是那一筆的訂單,我記得好像有尾款沒有付完,至於多少的話,我就忘記了。P109 19.(妳的意思是否只付了一部分的款項?)答:他們如果說要付多少,就是會通知,然後就匯多少,所以有無付清,我沒有特別記得,因為這個老實講就是屬於不實在的,所以我不會去特別說這個不會跟○○公司的帳有牽扯,它就是屬於虛的,所以我沒有去記說到底有無付清還是怎麼樣,他們都要多少、要多少,進來多少,我們就匯出去多少,我的印象中是這樣子。P109 20.(妳剛剛一直講他們,檢察官想要確認一下他們是指○○公司還是○○公司還是○○公司或是其他人?)答:○○公司跟○○公司,他們會聯繫說這次要匯進來多少,可能要匯多少出去這樣子。P109 21.(所以你們公司用來付給○○公司的錢是否別人匯進來的?)答:對。P109 22.(所以並不是○○公司自己的錢?)答:不是。P109、P109反 23.(妳是否還記得是什麼人匯給你們,要你們去匯給○○公司?)答:這個也是要照流程,因為我們也是要透過發票請款,應該也是由他們那邊,○○公司那邊的財務部門,至於是誰,我們那時候沒有聯絡到那麼細,可能我們的對外窗口就只有採購這樣子。P109反 24.(這8張發票合計未稅的金額是3615萬元,含稅的金額是3795萬7500元,妳是說只付了一部分,還有尾款還沒有付,是否如此?)答:好像還有沒有付,沒有全部付。P109反 25.((提示偵1卷第242頁手寫札記)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份就是依照妳之前歷次在法庭上的證述,妳說是由妳所記的這個○○公司的帳,在102年8月30日由○○公司匯入1099萬9945元,還有寫一個戊○○是匯入1900萬元,然後在支出的地方有寫一個500萬元,還有一個2500萬元是匯款,後面有寫一個Q,妳是否還記得這兩筆就是金額的匯入和匯出是什麼樣的情形?)答:我忘記了,不過來源的話,就是一入一出,它就是那個手續費扣掉而已,所以說完全沒有跟○○公司的帳有關係這樣子。P109反 26.(所以並不是你們○○公司自己的帳款?)答:不是。P109反、P110 27.(會是什麼樣的錢,妳是否知道?)答:這可能要再細看,這樣子看,我忘記是哪一筆,如果要對照剛剛那一筆的話,我要看那個時間點,這樣看,我看不出來是否那一筆。P110 28.((提示併案卷涉案證據一第186、187頁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請妳看一下,這個在186頁是在102年8月30日,你們有在○○公司的帳戶提款出2500萬元,在187頁也就是同日,你們有將2500萬元匯款到○○公司,對這個款項的提款和匯出有無什麼印象?)答:這個字跡不是我寫的。P110 29.(所以不是由妳去提、匯款的?)答:這字跡不是我提、匯款的。P110 30.(可否請妳對照一下,剛剛檢察官請庭上提示給妳看的手寫札記,就是在102年8月30日這個2500萬跟這個匯款申請書,匯給○○公司的日期和金額是一樣的,所以這筆2500萬是否就是匯款給○○公司這一筆?)答:對,應該是這樣子沒有錯,因為金額跟日期相符合的。P110 31.(為什麼○○公司會匯2500萬元給○○公司,妳現在有無辦法確認?)答:這樣應該就是剛剛那一筆,因為我們跟他交易的話,大額的交易虛開的發票就只有那一次而已。P110、P110反 32.(所以妳的意思是說除了買賣腔體這筆交易之外,其它是否不會有這麼大額的金額出入?)答:沒有過。P110反 33.(所以這2500萬應該就是用來付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8張發票的金額?)答:應該是,我不知道那邊的金額是多少,應該是屬於其中的一筆。P110反 34.((提示調二卷第151頁正反面○○公司採購訂單)再請妳看一下,這邊有一份採購單號是00000-000000000的採購單,採購的標的是太陽能SOLARCHAMBER,金額含稅總共是00000000元,這個採購訂單妳有無看過?)答:有。P110反 35.(這份採購訂單交易的情形是怎麼樣?)答:就是剛剛我講的跟○○公司採購的那個,○○公司下給我們,我們又下個○○公司的那一筆是同一筆,因為他們後面還有一筆採購變更單,就是從原本的6PCS改為1PCS,改為1座這樣子,這整個都是同樣的東西。P110反 36.(所以這就是妳剛剛所說的○○公司先跟你們下訂單,你們再向○○公司下訂單的訂單?)答:不曉得是○○公司先下,還是○○公司先下,這個優先順序我不知道。P110反、P111 37.(順序妳不記得了,但這確實是○○公司向○○公司下的訂單?)答:對。P111 38.(○○公司有無實際跟○○公司買賣太陽能SOLARCHAMBER?)答:沒有。P111 39.(這些東西是否都只是紙上作業,對開發票?)答:對。P111 40.((提示調二卷第124頁正反面陳禎提出之虛偽交易明細表)請妳看一下,這之前也提示給妳看過,是妳在105年4月28日提出給調查局的虛偽交易明細表,其中在102年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的這一筆交易,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採購訂單,妳是將這個虛增金額列為百分之百,表示說並不是真實的交易,是否確實如此?)答:對。P111 41.(妳確認這一筆並不是真實交易的依據是什麼?)答:這一筆就是東西也沒有進來我們這邊,然後它的金額也就是說一入就出來,完全沒有就是入○○公司的帳戶這樣子。P111、P111反 42.(請妳看一下這張表格上面,妳後面有提到就是備註欄有提到說6月的發票明細表上有備註,妳當時有無確認一下6月發票明細表上是否確實有這樣子的註記?)答:好像是有,不然我不會這麼寫。P111反 43.((提示調二卷第160頁102年6月份發票明細表)請妳看一下,這是102年6月份發票明細表,上面有無妳所提到的註記?)答:就是102年8-10月那邊有一個黑框3517萬5000元未稅,然後中間一個175 萬8750元,5%稅金,然後含稅的話就是3693萬3750元,這是○○公司下的訂單,○○公司可能他們的訂單就是屬於3795萬7500元,他們就是金額有多一點點。P111反 44.(所以妳把它寫在一起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就是同樣的一個情形?答:對。P111反 45.((提示調三卷第1528頁○○公司的轉帳傳票、發票)再麻煩妳看一下,這裡有一份轉帳傳票,下面是一個○○公司開的發票,這個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跟剛剛檢察官問妳的那一筆交易的單號一樣,這張發票妳有無看過?)答:有,這是我開的。P111反、P112 46.(這是否就是剛剛那一筆00000-000000000採購單號的交易?)答:對,因為它的採購單號都是一模一樣。P112 47.(為什麼它品名不是寫採購單上的太陽能SOLARCHAMBER或者是類似的腔體等等的字眼,而是寫機械加工訂金,妳還有無印象?)答:我不知道,因為我們開發票出去的大部分都是寫機械加工。P112 48.(所以你們是否不會特別去寫不一樣的品名?)答:除非就是他們採購,就是說他們發票如果說品名的話,他們如果寫錯還是寫的不一樣,不符合他們記帳的需求的話,他們會退回來請我們重寫,所以這個有時候就是說這次要付多少訂金,然後多少金額,包括品項,就是他們會核對過,所以這不是說我要怎麼寫就怎麼寫。P112 49.(有無可能是另外一筆交易?)答:不是,因為採購單號都一模一樣。P112 50.(採購單號是不會錯的?)答:不會,這個錯的話,他們會退回來給我重改。P112 51.(再請妳看一下,前面剛好有剛剛提示給妳看的1527頁,剛有提示給妳看的採購訂單,妳是否可以確認一下這一筆,因為製表日期是寫103年8月2日,檢察官想要確認一下,妳還記得○○公司跟你們下這一筆訂單的時間,是否就是上面這個製表日期?還是更早或更晚?妳有無辦法看出來?)答:妳說103年,這是102年的,哪裡103年。P112、P112反 52.(講錯了,是2013年8月2日,這個是否就是下訂單的日期?還是說有無什麼其它方式可以確認的?)答:一般都會他們先下訂單,所以日期會訂單比較早,發票會比較慢。P112反 53.(我的意思是說妳還記得○○公司跟你們下這筆訂單是否就是上面這個日期?還是說更早或更晚或者是妳沒有辦法確認?)答:這個我沒有辦法確認。P112反 54.(但是這個發票的日期是開102年8月6日,這是否就是開發票的時間沒有錯?)答:對,他們就是說這個下的訂單如果說可以請款了,他們就會跟我講,日期就是說大概幾號之前,一般他們的請款日好像原先是25日,後來改在20日,所以我都會儘量就是押在20日之前這樣子。P112反 55.(我想跟妳確認一下,妳是否還記得這一筆訂單,就是這筆3000多萬的訂單,就是有無實際去付款或是把錢還給他們?)答:有,他們如果匯多少錢進來,我們就是匯多少錢出去,我記得印象中就是因為我那個款項如果有結清的話,我訂單會拿到旁邊去,就是另外收起來,我印象中這一筆的款項好像一直都有尾款,因為這個不是入我們公司的款項,所以我不會去跟他們催說這筆錢還沒有結清怎麼樣,所以我印象中這筆好像有尾款沒有清除這樣子。P112反、P113 56.(檢察官剛有提示給妳看那個2500萬的匯款單,在妳的手寫札記裡面也有提到說這個是○○公司和戊○○有先匯進來,就是1000多萬、1000多萬的金額,在幾乎是同一天就轉帳,這個○○公司匯進來的錢是否要清償這一筆○○公司跟你們下訂單的錢?還是說是其它的情形?)答:102年應該就是下訂單的錢,沒有其它的情形。P113 57.(檢察官想要確認一下,是否下這一筆採購單號是00000-000000000,含稅金額是3693萬3750元的金額?還是說是其它的錢?妳是否要再看一下妳的手寫札記?還是妳想要看他們原始的?)答:金額那麼大就是說應該是,可是我現在不曉得剛剛的日期是幾月幾日。P113 58.((提示偵1卷第242頁手寫札記)請妳看一下,因為這是妳自己的記帳資料,還是說妳需要檢察官請求庭上提示原始你們的帳戶資料給你們看?就是你們○○公司的明細、對方匯款?)答:這樣可以嗎。P113 59.((提示本院之併案三卷第274頁)請妳看一下,這是你們○○公司在彰化銀行○○○分行帳戶的交易明細,在102年8月29日有匯款,匯款人是○○公司,匯款的金額是1099萬9945元,在隔日102年8 月30日有戊○○的名義匯款1900萬,請妳比對一下,是否可以確認一下這兩筆匯款的目的是什麼?)答:應該是那筆,因為8月6日開了發票請款,然後我剛看前面的金額,也沒有這麼大的金額,這兩筆應該是屬於就是這筆的金額。P113、P113反 60.(在同日就有提領出500萬元,以及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就是有用匯款的方式匯款2500萬到○○公司的帳戶,這兩筆金額妳剛剛是否說不是妳去處理的?)答:我剛看那個字跡不是我的字跡。P113反 61.(妳是否認得出來上面的字跡是誰的?)答:那個應該不是我們公司的人員處理的,因為那時候就我一個會計,這個我不知道是誰處理的。P113反 62.(妳是否認識乙○○的字?)答:乙○○的字我不認得。P113反 63.(○○公司跟你們○○公司的這筆,以及○○公司跟○○公司的這筆交易,妳有無親自跟○○公司或者是○○公司的人員接觸過?)答:接觸可能應該是會有,就是可能訂單怎麼下、金額多少,他們會跟我講,不然這個金額我不會憑空出來。P113反 64.(妳是否還記得那時候跟○○公司接洽的人員是誰?)答:我剛沒有注意看,要看○○公司那時候的採購人員是誰、製表人員是誰,應該就是他了。P113反、P114 65.(所以這個也是跟採購人員、製表人員來接觸?)答:對。P114 66.(○○公司妳有無印象?)答:○○公司那時候他們是否有一個什麼惠英(音同),可是我很少跟她聯絡,聯絡有時候是找范先生。P114 原審卷五第107 至114頁⑷證人范毅凡於105年2月25日、105年4月25日調詢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⒈(○○公司之主要進銷貨對象為何?)答:○○公司主要銷貨對象為○○公司,本公司主要是幫○○公司代工。P104反 ⒉(○○公司資金收入來源及支出項目為何?)答:如我前述,○○公司80% 至90% 都是替○○公司代工,極少部分是替其他公司代工,因此○○公司資金收入主要是賺取○○公司的代工費,另外○○公司的支出項目主要為購買代工材料、耗材,少部分會將代工業務外包給其他廠商。P105 ⒊(○○公司每年營業額若干?)答:○○公司每年營業額約1 千萬元至2 千萬元不等。P105 ⒋(一般公司向○○公司下單訂貨之流程為何?交貨過程?)答:一般公司向○○公司下單訂貨前,均會以電子郵件寄送加工圖給我,經我與公司師傅討論後,認為有能力可以加工製作,就會向對方報價,若無法加工便會婉拒,經與對方會商議價談妥後,就由對方採購以傳真或電子郵件下訂單,○○公司再依訂單加工,若加工之零件屬高單價之產品,對方廠商會提供材料給○○公司加工,完工後,○○公司再將該等貨品送交對方廠商指定之處所,如我前述,○○公司主要是替○○公司代工,因此須將加工後之貨品運送至○○公司,經○○公司品管驗收後,才算完成交貨,我記得101 、102 年期間,○○公司營運正常,貨款係以開票方式支付,103 年起,因○○公司營運開始出現狀況,便改以匯款方式支付,常有欠款情形。P105.105反 ⒌(○○公司積欠○○公司貨款若干?)答:據我初估,應該有500 、600 萬元。P105反 ⒍(○○公司何人負責開立發票?)答:由會計人員施慧鶯開立發票,她開立發票時需先請示我。P105反 ⒎(○○公司收取貨款後,流向為何?存入何帳戶?何人負責製作收入傳票?)答:○○公司收取貨款都是請對方匯到玉山銀行永康分行○○精密有限公司帳戶內,另對方若是開立支票,本公司也是將其存入前述帳戶內,本公司係由施慧鶯製作收入傳票。P105反.106 ⒏(○○公司何人負責提領款項?何人負責製作支出傳票?程序為何?需經何人審核?)答:○○公司主要以開立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小額款項則是由施慧鶯提領零用金支付,我授權施慧鶯保管及使用○○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之存摺及印章,並由施慧鶯依據相關支出憑證製作支出傳票,前述開立支票及製作支出傳票前,施慧鶯都會先告訴我,並由我核章後才能辦理。P106 ⒐(○○公司內部會計憑證及帳冊由何人製作?簽核程序為何?你有無經手參與?)答:○○公司內部會計憑證及帳冊都是由施慧鶯製作,經我核章後才能辦理。P106 ⒑(○○公司與○○公司、○○公司業務交易往來之內容為何?你是否認識該公司相關人員?)答:○○公司主要係幫○○公司代工,○○公司主要係以板材毛胚料初加工及噴砂等為營業項目,○○公司曾委託○○公司代工噴砂,○○公司亦曾委託○○公司噴砂,如我前述,○○公司負責人戊○○係我舅舅,至於○○公司都是由劉明軍與我接洽業務。P106反 ⒒((提示:○○公司、○○公司及○○公司於102 年間發票開立流程圖1 張)為何○○公司、○○公司及○○公司於102 年7 、8 月間會有金額高達3,000 餘萬元之循環交易?該等發票及交易內容為何?是否有開立不實發票進行假交易之情形?)答:(經檢視後作答)我記得102 年間,我舅舅戊○○曾找我到○○公司看機臺,他要我購買該等機臺,到時候就會有人出面向我購買,我向他表示我沒有錢,戊○○告訴我可以借我錢,當時我心裡想,我根本不需要這些機臺,我的公司也擺不下,但他仍希望我幫忙他這件事,我基於親情關係,且○○公司之所以能夠成立,也是靠○○公司的訂單,所以仍答應他,不久後,○○公司劉明軍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公司要買該等機臺,這時我就覺得這件事情有些問題,但我已經答應幫戊○○的忙,只好配合他的指示,於102 年7 月間先由○○公司開立銷售機臺之發票3張,金額為3,465 萬元,接著○○公司於102 年8 月間再開立銷售機臺之發票8 張給○○公司,金額為3,795 萬7,500 元,至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交易我並不清楚要問戊○○及劉明軍才知道。我確實有開立上述銷售機臺之不實發票8 張給○○公司,該等交易係屬假交易。P106反.107 ⒓(○○公司負責人戊○○係如何指示你辦理資金匯款之流程?)答:戊○○當時向我表示會有人把錢匯到○○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永康分行之帳戶內,等到款項匯入後,再依他的指示把錢轉匯回○○公司設於彰銀安南分行之帳戶內,我當時有交代會計人員施慧鶯要依前述方式辦理匯款。P107 ⒔(據查,○○公司僅匯款金額2,500 萬元至○○公司,而與○○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款項總額3,795萬7,500 元(含稅)差額達1,295 萬7,500 元?○○公司如何登帳?) 答:如我前述,○○公司與○○公司之間之機臺買賣交易係屬假交易,至於資金流向部份就是配合戊○○指示辦理,有關○○公司登帳部分我忘記如何處理,要問施慧鶯才清楚。P107 ⒕(據查,前述○○公司匯款3,450 萬元至○○公司之資金,係由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於102 年8 月1日匯入○○公司帳戶共3,387 萬3,000 元,其款項分別來自合庫銀行劉○○、新光銀行孫○○、陽信銀行張○○、華南銀行紀○○及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等帳戶,且皆係以「○○公司」之名義匯入,你安排如此資金交易之目的為何?你與前述邱琮媖等匯款人及劉紋瑜等帳戶所有人之關係及金錢往來情形為何?○○公司如何登帳?) 答:當時戊○○告訴我會有人匯款到○○公司的帳戶,因此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劉紋瑜、孫文凱、張竣和、紀鋂鈴、郭峻宏、林寶珊等人與我都沒有任何關係,我不清楚為何他們要用○○公司的名義匯入,我已經忘記○○公司如何登帳,這要問施慧鶯才清楚。P107 ⒖(前揭○○公司與○○公司之交易,何以戊○○於102 年8 月13日匯款1,127 萬5,500 元至○○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該筆款項用途為何?款項來源為何?)答:該筆1,127 萬5,500 元的款項與前述循環交易無關,經我回想,應該是戊○○有向民間人士借款,由他先匯款給我,我再匯款給對方,至於目的為何我不知道,要問戊○○才清楚。P107反 ⒗(承上,○○公司受款後,即於翌(14) 日將前述1,127 萬5,500 元全數匯至郭峻宏華南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筆款項用途為何?你是否認識郭峻宏?)答:我不認識郭峻宏,如我前述,應該是戊○○有向民間人士借款,由他先匯款給我,我再匯款給對方。P107反 ⒘(據查,○○公司於102 年8 月30日匯款2,500 萬元至○○公司帳戶後,○○公司同日即分別匯款1,214 萬元至郭峻宏華南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86 萬元至王宣又新光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公司如何登帳?你是否認識王宣又?)答:我不認識王宣又,施慧鶯當時會這樣匯款,應該是我依戊○○的指示辦理,其目的為何我不清楚,○○公司如何記帳我已經忘記了,要問施慧鶯才清楚。P107反 ⒙(經查,○○公司於102 年8 月1 日向劉紋瑜等人借款3,387 萬3,000 元,而自102 年8 月14日至同年月30日共償還3,627 萬5,500 元,為何有240 萬2,500 元差額?該差額是否為○○公司向劉紋瑜等人借款之利息?)答:○○公司沒有向劉紋瑜等民間業者借款,亦不曾支付利息給前述業者。P107反 ⒚(前述○○公司、○○公司及○○公司之循環交易,過程中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該循環交易目的為何?)答:我並沒有獲得任何好處,我是基於親情關係才幫戊○○的忙,做此循環交易目的為何要問戊○○才知道。P108 ⒛((提示:扣押物編號:柒-3,扣押物名稱:○○公司大額轉帳傳票(102 年8 月))依該份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編號: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 顯示,○○公司係開立前述8 張發票給○○公司,銷售品名為「低真空製程腔體」、「高真空製程腔GV閥」及「真空製程腔體機架」等,○○公司有無確實銷售上開產品給○○公司?)答:(經檢視後作答)沒有,如我前述,我是配合戊○○的指示開立上述不實發票給○○公司,至於戊○○如何與○○公司協議我不清楚。P108反 (據施慧鶯向本處人員供述,○○公司因為做帳關係所以才向互祥公司購買不實交易發票,有無此事?對此你作何解釋?)答:因為前述○○公司、○○公司及○○公司的循環交易中,○○公司僅匯款金額2,500 萬元至○○公司,而與○○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款項總額3,795 萬7,500 元(含稅),差額達1,295 萬7,500 元,為了要補足差額,我才會向互祥公司買發票,另外我也曾經向巨頂公司購買不實發票以補足差額,但詳細金額我已經忘記了。P109 偵1卷第104 頁反面至109頁 ((提示:扣押物編號:壹-6,扣押物名稱:○○公司出貨單及合約影本1份)該合約書是否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102年7、8月間為開立虛偽銷售機臺之發票3張(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萬元)予你,由○○公司人員製作之虛偽交易「專案T0023N001」、「專案T0023N002」及「專案T0023N003」合約書?)答:(經檢視後作答)該3份「專案T0023N001」、「專案T0023N002」及「專案T0023N003」合約書即是我於105年2月25日向貴處供稱,○○公司戊○○建議○○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購買機台之合約書,因每份合約書金額總價為1155萬元,所以3份合約書合計金額為3465 萬元,雖然剛開始向我提議的是戊○○,但後續流程及接洽均是由乙○○與我聯繫,所以3份合約書及○○公司採購單均是乙○○拿到○○公司交給我簽名蓋章的,至於合約書及採購單是否係同時簽立,我目前沒有印象。P1.P1反 (前述3份合約書中○○公司採購單係由何人製作?)答:因為○○公司有○○公司採購單的空白電子檔格式,所以該3份合約書中,○○公司之採購單均由○○公司製作好後,由乙○○拿到○○公司交由我簽名蓋章。P1反 ((承上)何人提供該合約之出貨單予你簽名?何以○○公司人員在沒有出貨的情形,還能提供出貨單?由何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答)我印象中,該3份出貨單是由乙○○拿到○○公司交予我簽名,至於出貨單上其他簽名欄位有無填載,我目前沒有印象,至於○○公司內部如何作業,我不清楚,我只是應乙○○的要求在相關文件上簽名。P1反 調2卷第1頁⑸證人范毅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 1.(檢察官再來跟你確認犯罪事實二㈤的部分,就是購買腔體的交易情形為何,你是否還記得?)答:我知道。P53 2.(當初為什麼會有這筆交易,你可否說明一下這個緣起是什麼?)答:緣起就是我舅舅剛開始他是有想要請我轉型,可是他有跟我說一筆金額,我聽了以後,我覺得我沒有辦法去負擔,所以我當下是沒有承諾說我要買,後來乙○○有說他可以幫我籌措到這一筆資金,我當然是很高興,可以去做一個轉型的動作。P53 3.(所以是要做什麼樣的轉型的動作,可否講的具體一點,要轉什麼樣的型?要增加什麼樣的業務?)答:這個腔體的加工出來,轉型就是新的東西,它是水平式濺鍍的設備,它是可以用在那個玻璃濺鍍就是鍍膜射,就是那個觸控面板,轉型的話,它可以應用在那個手機跟電腦上面跟電視之類的,做觸控的動作。P53、P53反 4.(這個腔體算是設備還是什麼樣的東西?)答:設備,它是有兩套。P53反 5.(這兩套設備是否可以用來加工的?)答:對,加工在玻璃上面。P53反 6.(所以是加工的設備?)答:是,它可以做一些濺鍍。P53反 7.(你們公司總共有幾個人員?)答:這個是一個新的,是跨領域的。P53反 8.(你就是你們公司總共有幾個人員?)答:七位。P53反 9.(當初的人員裡面有無會使用你說這一套設備的人員?)答:沒有。P53反 10.(戊○○是什麼時候跟你說要請你轉型?)答:他是時間有一個間隔,我沒有詳細去記時間點。P53反 11.(他有無詳細跟你說要怎麼轉型、有什麼計畫、相關的人才、相關的設備要怎麼樣齊備,這些他有無跟你講?)答:他口頭上有跟我提。P54 12.(剛剛檢察官提到這些細節是否都有?)答:沒有全部。P54 13.(乙○○有無說他會怎麼幫你籌到這筆資金?)答:資金的部分沒有,他沒有說他以什麼方式幫我籌措到這筆資金。P54 14.(你是否知道在102年以後,○○公司就有資金困難的情況?)答:有瞭解。P54 15.(你有無想說乙○○要用什麼方式來幫你籌措到這筆資金?)答:沒有,沒有想那麼多。P54 16.(這個資金總共是多少錢?)答:我有看到是3380幾萬。P54 17.(這個只是購買這個腔體的價格,除了這個之外應該還有相對的人才等等的配合,戊○○或乙○○有無跟你說總共是多少錢?我說除了購買這個器材的3000多萬之外,其它這些整體的配備有無跟你說需要多少錢?)答:沒有,他就請我要自己去規畫。P54、P54反 18.(你當時是否連購買設備的3000多萬都沒有辦法自己準備?)答:對。P54反 19.(這樣乙○○說他要幫你就是籌劃資金,是籌劃全部的資金,還是說只有購買設備的資金?)答:設備的資金。P54反 20.(所以其它的資金並沒有任何人幫你處理?)答:他是說要叫我去籌措這筆資金。P54反 21.(叫你自己去籌措?)答:對。P54反 22.(所以只要你有買機器的資金之外,其它的資金你是否就有辦法自己籌措?)答:他就是說這個後面的貸款部分跟人才的這個部分要叫我處理。P54反 23.(你那時候有無辦法自己處理?)答:我當初是想說我要去試看看是說這個行業,因為它我覺得未來遠景不錯,所以我想要試看看。P54反 24.(所以你那時候是否覺得你自己可以處理?)答:對。P54反、P55 25.(實際上有無跟○○公司購買這些腔體設備?)答:有。P55 26.(這個資金是哪裡來的?)答:這個資金就是乙○○幫我籌措的。P55 27.(到底是買了多少錢,你是否還記得?)答:總金額好像3400多萬。P55 28.(所以3400多萬是否○○公司一毛都沒有出?)答:有,有出。P55 29.(出多少?)答:有78萬是我們自己出的。P55 30.(為什麼他都幫你籌3000多萬,要你們自己出78萬?)答:可能他籌措不到這麼多金額。P55 31.(乙○○幫你籌的錢是哪裡來的,你是否知道?)答:我不清楚。P55 32.(後來這些腔體有無實際運到你們○○公司?)答:沒有,因為那腔體太大,我們廠裡面沒有辦法擺。P55反 33.(所以你們連擺這些腔體設備的空間都沒有?)答:所以這個地方就是我們要先去找場地。P55反 34.(後來有無找到場地?)答:就是因為沒有找到場地,還有資金的問題,所以後面才沒有實際去後面的運作。P55反 35.(你當時實際找了幾個場地,有無相關的單據或者是你們看房子、看廠房這些相關的資料可以提供?)答:沒有這樣子留。P55反 36.(後來這些腔體設備是做什麼樣的處理?)答:這個我有跟乙○○做討論,因為我沒有辦法再繼續承擔後面的費用,所以我請他幫我把這個腔體賣掉。P55反 37.(後來這個是賣給什麼人或什麼公司,你是否知道?)答:剛開始我不知道,事後他有跟我說,說要賣給○○公司。P55反 38.(○○公司跟你在這之前有無任何的交易往來?)答:有,表面處理的方面。P55反 39.(是你幫○○公司加工,還是○○公司幫你們加工?)答:○○公司幫我們加工。P56 40.(所以你在賣的時候是否也不知道是賣給什麼人?)答:不知道。P56 41.(這個資金的情況,因為你們賣東西給對方,是否對方要付錢給你們?)答:對。P56 42.(是誰付錢給你們,這個你是否也不知道?)答:這個部分是因為乙○○幫我處理的,所以正確的金流我沒有去問,我也不是很清楚。P56 43.(你大概是買進腔體之後大概隔了多久之後發現你們公司沒有辦法做?)答:我沒有詳細去估那個時間。P56 44.(大概是多久?幾天?幾個月?幾個禮拜?)答:應該是三個禮拜。P56 45.(戊○○一開始跟你講請你做產業轉型,大概跟實際上你去買那個機器是大概隔了多久?)答:隔了一段時間,可是我沒有詳細去記,因為有一段時間。P56 46.(我是否可以跟你確認一下,乙○○說他要幫你籌措資金,一直到你實際去買,這中間隔了多久?)答:沒有記。P56反 47.(有一個月,還是好幾個禮拜?)答:應該是幾個禮拜。P56反 48.(為什麼這幾個禮拜你都沒有評估出來,買了三個禮拜之後你就評估出來說你做不出來?)答:因為當他買完以後,我有看到那個金額跟我們找不到廠房,所以我覺得這個我後面可能會負擔愈來愈大,所以我才會覺得說沒有辦法做。P56反 49.((提示偵1卷第106頁反面到107頁)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年2月25日在調查站作的筆錄,調查官有問到你關於機器買賣的情形,你是說102年間,你舅舅戊○○曾找你到○○公司看機台,他要你購買該等機台,到時就會有人出面跟你購買,你向他表示說你沒有錢,戊○○表示說可以借你錢,當時你心裡想你根本不需要這些機台,你的公司也擺不下,但是他仍希望你幫忙他這件事情,你基於親情關係,而且有一些就是○○公司能夠成立是靠○○公司的原因,所以就答應他了,不久之後,○○公司的劉明軍打電話給你,告訴你○○公司要買該等機台,這時候你就覺得這些事情有點問題,但是你已經答應幫戊○○的忙,只好配合他的指示,於102年7月間先由○○公司開立銷售機台之發票三張,金額為3465萬,接著○○公司在102年8月間再開立銷售機台之發票八張給○○公司,金額是3795萬7500元,最後你有提到說該等交易係屬假交易,為什麼你之前是這樣講的?)答:因為調查員跟我說這個交易不是很完整,然後當初那個金流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他有說那個機台沒有買進來,他認為這個不是真的交易,我就順著調查員的語意,因為我也不是很清楚這樣到底有無問題。P56反、P57 50.(你大可以把這個相關的情形是怎麼樣詳細的跟調查局的人員說,為什麼你完全都沒有提到,而是直接就說你覺得這個有點問題,你這個是假交易?)答:這個是我自己評估的,因為我不是法律人,所以我也不知道這樣子有無問題。P57 51.((提示偵三卷第5頁反面證人范毅凡105年4月25日台南市調處調查筆錄)這是你在105年4月25日就是有律師陪同當次的筆錄,你是提到說雖然剛開始向你提議的是戊○○,但後續流程及接洽均是由乙○○跟你聯絡,三份合約書及○○公司採購單是乙○○拿到○○公司給你簽名蓋章的,至於是否是同時簽立的,你沒有印象,是否如此?)答:對。P57 52.(所以這個腔體買賣的合約書和採購單完全都不是○○公司自己做的?)答:對。P57 53.(是否都是乙○○拿來給你的?)答:對。P57 54.(這個機器賣給○○公司賣了多少錢,你是否知道?)答:好像3700多萬。P57 55.(但是否也不是由你出面跟○○公司簽約的?)答:對。P57 56.(是否也是乙○○或戊○○那邊幫你處理的?)答:是,是乙○○幫我處理的。P57 57.(你們要賣一個東西給別的公司,不需要你們公司自己核章或是做任何的經手?)答:有要確認核章。P57 58.(是否也是乙○○那邊拿來給你就是讓你簽名一樣的道理?)答:對,是他拿過來給我確認。P57 59.(○○公司之後那個錢有無全數付給你們公司?)答:我看金額有符合。P57 60.(他們是用什麼名義來匯款的?)答:我沒有記的很清楚,我只知道那個金額是對的。P57反、P58 61.(你是否知道○○公司的錢從哪裡來的?)答:我不清楚。P58 62.(為什麼根據金流查證的結果,○○公司的錢也是○○公司這邊匯過去給他們的?)答:這個我不清楚。P58 63.(賣機器的差價是多少?)答:這個我也不是很清楚。P58 64.(差價是歸你們○○公司所有,還是歸○○公司所有?)答:差價部分的話應該是歸我們這邊。P58 65.(應該是歸你們這邊,實際是歸誰?)答:實際應該是我們這邊。P58 66.(錢不是你們出的,為什麼你們買空賣空還能夠賺一筆?)答:沒有買空賣空。P58 67.(錢不是你們出的,為什麼你們都沒有出錢還能夠賺中間的價差?)答:我們也有出錢。P58、P58反 68.(是否78萬?)答:對。P58反 69.(有無照比例分給○○公司除了78萬以外的錢?)答:因為這個價差的部分是要還那個利息的錢。P58反 70.(還什麼利息?)答:應該是要還給跟人家借錢的利息。P58反 71.(跟誰?)答:這個我不是很清楚,這個是乙○○在處理。P58反 72.(所以利息也不是歸你們○○公司所有,而是交給○○公司去還他們籌措資金的利息,是否如此?)答:是。P58反 73.(你是否知道○○公司借給你們,就是你說乙○○借給你們公司的錢是從哪裡來的?)答:我不是很清楚。P58反 74.(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這些人你有無聽過?)答:沒有。P58反 75.(劉紋瑜、孫文凱、張竣和、紀鋂鈴、郭峻宏、林寶珊這些人有無聽過?)答:沒有。P59 76.(你跟○○公司買機器,不但合約採購單照你所說是○○公司那邊做好,由乙○○拿來給你的,錢也是○○公司的人去找人來匯進去的,連下游的買家○○公司以及相關的單據都是○○公司找的還有○○公司製作的,機台也沒有實際運到你們公司,○○公司跟○○公司購買的資金也是從○○公司來的,這樣是否還能主張是真的交易?)答:可以。P59 77.(你是否覺得很合理?)答:因為有付錢。P59 78.(為什麼在105年4月25日就是在調查站作筆錄的時候,當時有律師陪同,你還是沒有把這個細節都講出來,讓調查站的人員去查證?)答:因為我那時候還是一樣有一些金流不是很清楚。P59 79.(這個跟金流沒有關係,是否虛偽交易跟金流是從哪裡來的沒有關係?)答:可否給我看一下筆錄。P59 80.((提示偵三卷第5頁至第7頁)檢察官敘述的是說在105年4月25日你有在律師陪同之下作筆錄,為什麼你當時還是沒有把這個機台買賣就是腔體買賣詳細的情形跟調查官講,讓調查官查證?)答:因為我那時候可能有時候表達沒有辦法表達的很完全,有時候沒有想到,是事後回想才有記得。P59反 81.(機台是真買賣還是假買賣,這個事情是否會繁複到你沒有辦法回想起來?)答:真假不是我能夠判斷的。P59反 82.(可是你現在就可以判斷,你覺得是真的,不是嗎?)答:我現在覺得,因為我有跟律師去問,然後閱卷以後,他有跟我討論,我當下就覺得這是真的。P59反 83.(所以你在105年4月25日去受詢問之前,是否沒有跟律師討論過?)答:沒有。P59反 84.((提示偵1卷第123頁反面至第124頁證人范毅凡檢察官偵訊筆錄)這次是你在地檢署的偵訊筆錄,但你這一次好像沒有律師陪,所以我要跟你確認一下,你從左邊的筆錄下面有看到說○○公司開3465萬的發票給你,然後到右邊,你們又開了3795萬7500元的發票給○○公司,這個發票金額是否正確?)答:對。P61反 85.(所以當時你在地檢署你說你跟○○公司買,然後又賣給○○公司,你中間有330萬7500元的價差,這個也是剛才你的價差,我要跟你確認一下,這個價差你剛才說是拿去付利息,是你自己拿去還利息,還是幫你調錢的人幫你還利息?)答:幫我調錢的人。P61反 86.(這330萬扣掉利息以後,還要扣掉什麼錢?)答:扣掉78萬我自己支付的。P61反 87.(如果扣掉利息又扣掉你自己墊的78萬的錢,你當時為什麼還有回答說,你看第6行的回答,你說也是稅率,這個稅率是什麼意思?)答:其實在問這的時候,因為這個過程中是乙○○幫我處理的,所以真正金流其實在當下我不是真的很瞭解。P61反、P62 88.(當時你為什麼會回答說還有5%、4%要給我的回扣?)答:因為我可能沒有辦法去回答說這個金流,就是說這330萬的價差,那時候我還回想不出來,我只能想到就是說要繳稅而已。P62 89.(可是你當初的回答是回扣,我現在跟你確認,你在做這個交易的過程中,最後不管是買了又賣給別人,你自己有無因為這個交易賺到錢?)答:沒有。P62 90.(你當初講回扣是什麼意思?)答:是因為我看到這330萬,可是我那時候沒有辦法去回答這個金流的來源。P62 91.(你當時其實已經是一個公司的負責人,你自己在筆錄上寫你有拿回扣,這個事情如果以我們一般人來看是犯法的,為什麼筆錄這樣記你有拿回扣,你沒有要求要改筆錄?)答:我覺得有些部分是調查員他有引導我。P62 92.(這是檢察官,這是在檢察官,所以我要很嚴正的跟你釐清,為什麼你當時會在地檢署的時候說你有拿回扣,然後檢察官的筆錄你有看,你為什麼不跟檢察官釐清說這個是什麼意思?)答:因為我當下是不清楚。P62、P62反 93.(你有無拿回扣這件事情,你是否當下也不清楚?)答:應該是我沒有去確認這個金額到底有無這個問題。P62反 94.(你既然在這個交易沒有賺到錢,你為什麼還要去確認你有無回扣?)答:沒有想那麼多。P62反 (你的公司有無其他的幹部可以跟你討論怎麼處理訂單、怎麼處理業務的人?)答:沒有。P63 (你們公司除了你跟會計之外,有無別的副總經理、財務長、任何經營方面的人可以跟你討論怎麼樣經營一個公司?)答:沒有。P63 ((提示偵1卷第124頁反面這是剛剛辯護人提示給你看你的偵訊筆錄,是在檢察官面前作的,當時檢察官有問你說關於機台的部分,你根本沒買這東西就開發票給你,你說他有帶我去看機台,說這機台要賣給我,我有看到機台,但我們公司不需要,他說他會找買主買他賣給我的設備,為什麼你那時候這樣講?跟今天講的都不一樣?)答:沒有不一樣,只是我把它簡略而已,沒有講的全部,把它全部都兜起來。P63 (所以你的意思是否說你中間省略好大一段?)答:對,沒有講清楚。P63 (為什麼下面還有提到說你獲利有到150萬,還是100萬多一點,你說100萬多一點,當初回扣是給你趴數還是講金額,你講的很清楚說是趴數?)答:因為我有說金額,我金額那時候兜不起來,然後我就順著那個調查員給我的提示。P63反 (這個調查員沒有問你,是檢察官直接問你的?)答:那就是檢察官。P63反 101.(你是說檢察官誘導你,你講好幾次趴數?)答:因為我想的趴數就是我一直想說就是要扣發票那些之類的,然後真實的金額,我不是很清楚。P63反 102.(如果是真實的買賣,你買進來多少,賣出去多少,這個差價就是利潤是非常清楚的,為什麼會有趴數的問題?)答:這個過程中,這個金流其實都是乙○○在處理,我不是真正參與,所以真正金流我不是這麼清楚。P63反 103.(你再看一下123頁反面,有提到說為何他們會在102年8月1日匯款3387萬給你,你是說你舅舅戊○○說會匯錢給你,讓你有錢買這些機台,○○公司為何開3465萬發票給你,你說這是機台的發票,為何金額不對,你當時的回答是說剩下應該是稅,你不是說剩下的錢是他們籌不夠要請你幫忙出的?)答:我剛剛有說,因為當下我有些金流其實我是自己不是兜出來,因為金流的部分是乙○○幫我處理的。P63反 104.(請看一下126頁,有問你,戊○○他叫你做這些事情是否用電話講,你說是請乙○○跟你說或是用電話說的,基本上乙○○會先跟你說,跟你講趴數的人是誰,你很明確的說是戊○○,為什麼會這樣回答?)答:因為我們在調查的時候,那個調查員他有說就是說不要講到其他的人。P64 105.(但是你裡面一直講到乙○○,你沒有照他們講的不講其他人?)答:沒有,他不是叫我不要講乙○○,他是叫我不要講乙○○,要叫我講戊○○。P64 106.(但是你還是很多地方都有講到乙○○,檢察官不理解,為什麼會這樣?)答:因為其實主要聯絡人都是乙○○。P64 107.(你的問題是問你說跟你講趴數的人是誰,你很明確的說是戊○○,不是像你今天講的你不清楚,所以沒有講的很清楚,為何會這樣?)答:因為關於那個金額方面都不是我在處理,所以我只能依我之前的印象。P64 108.(你一家資本額只有600萬的公司,為什麼需要買到一台3300萬的機器?超過資本額幾乎是五倍,就是幾乎是你資本額的五倍,你是否有這麼多錢來買這台機器?)答:應該是說我101年到103年的後期應該不只是600萬而已。P65 109.(如果你自己有錢的話,為什麼你又跟戊○○說你沒有錢,由他來幫你籌措資金?)答:因為我在公司還要運作,我不可能把我的錢全部抽掉,那我沒辦法正常運作。P65 110.(剛才檢察官問你這台機器的時候,你當時有無很詳細的評估過公司有無這樣的資金、有無需要這樣的設備、有無這樣相關的人員可以配套去使用這套機器,你是否真心想要買這台機器?)答:有。P65 111.(你那時候有多少錢可以付?3300萬,你大概自備款是多少?這個3300萬是沒有含稅的,含稅還不止,含稅就是3465萬,你當時打算自己拿多少錢出來買這台機器?)答:因為當初乙○○有說他要先幫我籌措,後面的話就是付貸款這樣子。P65、P65反 112.(你有無問過乙○○說一個月大概貸款要付多少錢、然後分幾年去攤還這些錢?)答:他沒有詳細的跟我說,事後的話我有看就是覺得那個應該金額會很大。P65反 113.(你應該是要先評估說因為3000多萬的貸款利息不可能很少,是否在你公司營運的狀況下,你可以每個月再去多增加這筆的貸款清償,不管是清償本金或是先清償利息,你當時有無詳細的去評估過這部分?)答:我當時候是想說我要先去找金流,就是去找其他人幫我投資就是籌措這個資金。P65反 114.(你自己有無去瞭解就是說你投資了這一筆3000多萬的資金下去,你大概在多少年之後可以回收回來?)答:我當下是沒有規畫這麼長遠,我是想說先把它建立起來,沒有想到這麼長遠。P65反 115.(你是在多久的時間之後,覺得說自己的能力實在不夠,不應該去買這台機器?)答:應該是三週左右,因為我當時候就找不到那個場地,一開始找不到場地,再加上要付稅,還有就是金額籌措不足,所以那時候我就想說我可能沒有辦法在短時間之內把它做起來。P65反 116.(你去看過機器之後是否就知道說你這個機器的體積你們公司是放不下?)答:因為本身我們公司不是很大,所以就是放不下去。P65反、P66 117.(為什麼不是先去找到適合放置機器的場地之後再來決定要不要購買?)答:因為我當下是想說應該要找廠房應該不會很困難,因為我對找廠房經驗不夠。P66 118.(你後來決定說能力不夠我不買了,場地也找不到,我不買了,為什麼不直接取消交易就好?)答:因為我有跟乙○○有討論過,他是說他可以幫我去找買主。P66 119.(你是否知道他後來找到哪一個買主?)答:他後面有跟我說。P66 120.(這個買主是否有需要這套機器?)答:這個部分都是乙○○幫我處理的。P66 121.(所以你沒有跟買主接洽過?)答:接洽部分就是只有後面在金流的部分。P66 122.(你有無跟那個買主有見過面?)答:只有在電話上有溝通過。P66 123.(你跟誰通電話?)答:劉明軍。P66反 124.(你有無問他說他確實有需要這套機器,然後想要用多少錢跟你買?)答:他有講金額,可是詳細他要怎麼去處理機台,我沒有過問。P66反 125.(價金是你開的還是劉明軍他開的、還是乙○○開的?)答:乙○○幫我開的。P66反 126.(所以當時你是否不在意說價錢賣多少錢,只要賣得出去就好了?)答:對,因為當下我真的沒有能力處理。P66反 原審卷五第10頁至67頁反面⑹依證人劉明軍、陳禎上開證述及證人范毅凡前開調詢時之證

述可知,本件事實欄二㈤所示部分確為虛假之循環交易無誤。被告戊○○、范毅凡雖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或證稱:就事實欄二㈤部分,係因范毅凡嘗試要去做轉型,而接受戊○○之建議購買機器設備,然因思慮不周,未考慮後續人員訓練、資金、廠房調度存有貸款壓力,才會取消交易,並非不實交易云云。惟查,依前所述,證人劉明軍、陳禎均明確證稱該筆交易係戊○○、乙○○要求配合走交易流程,款項均為○○公司所籌備,匯入後再支付○○公司,○○公司與○○公司、○○公司間未有該筆實際交易等語,核與證人范毅凡前開於調詢時所述:「戊○○要我購買該等機臺,到時候就會有人出面向我購買,我向他表示我沒有錢,戊○○告訴我可以借我錢,當時我心裡想,我根本不需要這些機臺,我的公司也擺不下,但他仍希望我幫忙他這件事,我基於親情關係,且○○公司之所以能夠成立,也是靠○○公司的訂單,所以仍答應他,不久後,○○公司劉明軍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公司要買該等機臺,這時我就覺得這件事情有些問題,但我已經答應幫戊○○的忙,只好配合他的指示;(○○公司負責人戊○○係如何指示你辦理資金匯款之流程?)戊○○當時向我表示會有人把錢匯到○○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永康分行之帳戶內,等到款項匯入後,再依他的指示把錢轉匯回○○公司設於彰銀安南分行之帳戶內,我當時有交代會計人員施慧鶯要依前述方式辦理匯款;(據查,前述○○公司匯款3,450 萬元至○○公司之資金,係由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於102 年8 月1日匯入○○公司帳戶共33,873,000 元,其款項分別來自合庫銀行劉紋瑜、新光銀行孫文凱、陽信銀行張竣和、華南銀行紀鋂鈴及郭峻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寶珊等帳戶,且皆係以『○○公司』之名義匯入,你安排如此資金交易之目的為何?你與前述邱琮媖等匯款人及劉紋瑜等帳戶所有人之關係及金錢往來情形為何?)當時戊○○告訴我會有人匯款到○○公司的帳戶,因此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劉紋瑜、孫文凱、張竣和、紀鋂鈴、郭峻宏、林寶珊等人與我都沒有任何關係,我不清楚為何他們要用○○公司的名義匯入;(○○公司於102 年8 月30日匯款2,500 萬元至○○公司帳戶後,○○公司同日即分別匯款1,214萬元至郭峻宏華南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86 萬元至王宣又新光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你是否認識王宣又?)我不認識王宣又,施慧鶯當時會這樣匯款,應該是我依戊○○的指示辦理;○○公司沒有向劉紋瑜等民間業者借款,亦不曾支付利息給前述業者。」等語大致吻合,並有○○公司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表、○○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安平分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900萬元)、匯款申請書(1,900萬元)、詢問書、存摺支領紀錄(500萬元)、取款憑條(2,500萬元)、匯款申請書(2,500萬元)各1份(併案㈢卷第273頁反面至第276頁反面)、第三人邱琮媖等人匯款入○○公司等相關資料(併案㈢卷第260至268頁)、○○公司取款憑條2份、匯款申請書4份(併案㈢卷第269頁、第270頁反面、第271頁、第278頁)、陳禎手寫札記(偵1卷第177頁)附卷可憑,足證證人劉明軍、陳禎、范毅凡上開證言之可信度甚高。而證人范毅凡於原審審理中雖翻異前詞,證稱:後來伊沒有辦法再繼續承擔後面之費用,所以伊請乙○○幫忙將該腔體設備賣掉云云,然其於上開調詢時已為上開證述,並稱:剛開始向伊提議的是戊○○,但後續流程及接洽均是由乙○○與伊聯繫,訂購合約書及○○公司採購單都是乙○○拿到○○公司交給伊簽名蓋章,由○○公司製作;另出貨單亦係乙○○拿到○○公司交給伊簽名等語,則其於原審審理中所述此筆交易為真實交易一情,已難遽信。佐以○○公司每年營業額僅約1千萬元至2千萬元不等,已據證人范毅凡於105年2月25日調詢時證述在卷(偵1卷第105頁),則衡情范毅凡對於事後因故無法進行轉型而欲轉售此筆高達3千多萬元之機器一事,應甚為重視,以避免轉售時虧損過多,然其於原審審理時竟證稱:對於這些腔體設備轉售予何人或何公司及出售後對方如何付款一事均不知情等語(原審卷五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實有悖常情,足見其於原審時翻異前詞,改稱此筆交易並非假交易云云,不足採信。且依被告戊○○之辯解,○○公司於102 年間,即發生資金上之困難,則○○公司當時既無足夠之自有資金可採購上開機器,○○公司何以不另覓其他有資力之廠商購買該機器,反而願意替○○公司籌措購買資金,且自始未就○○公司借款後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利息等細節為具體討論?另於○○公司事後表示無力拓展該項業務後,又何需再代○○公司籌措資金,向○○公司購買?又該筆買賣標的「腔體」,並非○○公司業務所需之事實,已據證人劉明軍、陳禎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實難想像○○公司有需要由○○公司代為籌措款項並向○○公司購買腔體之必要,參以被告戊○○亦坦承該等腔體自始均在○○公司之中,然卷內卻有由○○公司負責人范毅凡簽收之出貨單可證(調2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反面),在在顯示上開交易之真實性確有疑義。再者,○○公司、○○公司並無任何購置如此高價機器之必要,已如前述,參之○○公司先向○○公司購買貨品後,立即再將同一貨品出售予○○公司,再由○○公司賣回給○○公司之交易過程,及上開金流所顯現之情形即○○公司身為○○公司之供貨商,其供貨予○○公司所收取之貨款,卻全數為○○公司向外籌借而來,再提供資金予○○公司向○○公司購買同批貨物,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等情,可認上開交易確屬虛假循環交易,甚為明確。此外,上開交易情形,亦無法合理解釋何以○○公司在自身已極度欠缺資金之情況下,身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戊○○竟不去尋覓一個具有資力且有意願買受機器之廠商,以讓公司因而獲利而獲取公司所需之資金,卻去建議一位原無買受機器之意願,且欠缺資金之范毅凡購買其公司無迫切需要之機器,且為提供○○公司購買機器之資金,卻必須對外向民間借貸,及為何范毅凡所經營之公司為一資本額僅有700 萬元之公司(併案㈢卷第124頁公司變更登記表),卻在事先未周詳考量公司資金、人員、場地均有欠缺之情況下,即貿然接受被告戊○○之建議購買金額高達3千多萬之鉅額機器?並於購買之後隨即發現資金、場地均有欠缺,乃立即轉手賣給亦無購買意願而配合被告戊○○進行買賣流程之○○公司?況犯罪行為人為掩飾虛偽交易,透過其他法律關係包裝資金回流,並非少見,本案○○公司支付予○○公司價金,雖混雜在前開複雜交易中,於短短數日間多次轉手,惟仍清楚可見○○公司給付予○○公司之款項,最終是透過以上輾轉方式回到被告戊○○手中,此部分亦未見提出○○公司或范毅凡事後還款之證明。據上,被告戊○○、證人范毅凡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據為認定前開○○公司確有就本件交易實際付款予○○公司之證明,反而是在一連串資金轉匯之過程中,得以彰顯此部分確為不實之循環交易。據此,綜合上開金流、交易情形,本件交易確屬○○公司、○○公司與○○公司之虛假循環交易,應可認定。是被告戊○○、乙○○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⑺證人范毅凡於105年2月25日調詢時雖證稱(調詢筆錄疑似漏

載之內容,業經本院勘驗在卷,參本院卷三第415至416頁勘驗筆錄;以下調查處人員簡稱「調」):「(調:那就就寫說,嗯… 如我前述啦齁,○○公司與○○公司之間之機台買賣交易啦齁,係屬假交易啦。)這這這段可不可以再…(調:至於,匯款…)」等語,似有欲補充內容之意。然查,依卷附范毅凡105年2月25日調詢筆錄完整譯文內容觀之,證人范毅凡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已證稱:「(調:阿就是假交易阿。)對啊。(調:就是不實,循環交易阿,看起來好像有在買賣阿。)對啊!阿這個我只是幫我舅舅,阿他說幫他一下啊!我說好啊!(調:你應該有點蹊蹺了吧!就覺得怪怪的阿,怎麼會…)對啊。(調:但你為什麼後來還接受?他來之後接下來就變成說你要配合他去開立發票啊!)啊我就是只能聽我舅舅的阿,我舅舅要我怎麼做,我就跟著他做,對不對?(調:恩)阿你已經走第一步了,他說怎麼樣啊我們同意了,然後他就說就照他說的去做啊!阿至於他要怎麼做,我又不是很了解他到底要做什麼。(調:…戊○○當時有跟你說就是有人匯錢到你公司的戶頭嘛!阿你…)他就說會有錢進來。(調:進來,阿你再把他匯回去。)對啊。(調:就是他指定的那個帳戶,你再請那個施慧鶯匯的嘛齁。)對啊。」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293頁、第297至299頁),則綜觀該次詢問前後文之語意,足見證人范毅凡於105年2月25日調詢時,已表示上開「腔體」設備買賣係屬假交易之情無訛。是此部分所缺漏之證述內容,亦無法據為有利被告戊○○、乙○○之認定。

⑻證人范毅凡於105年4月25日調詢時雖證稱(調詢筆錄疑似漏

載之內容,業經本院勘驗在卷,參本院卷三第417至422頁勘驗筆錄;以下調查處人員簡稱「調」):「(調:我想跟你確定一下厚。你那天提到說,就是…102年7、8月那時候,就是…就是戊○○請你,就是說…買…用○○的方式買○○的機台然後,再轉給○○,這三千三,總共是三四六五萬,這個循環交易是假的嘛?)ㄟ…(調:就是機台,買機台的部分。)買機台我不知道是不是假的。(調:你那時候不是提到說,就是○○公司在102年7、8月,那時候有一個三千多萬的循環交易嘛?)對。(調:阿你說你那時候是,就是戊○○跟你講。)對,他要跟我去看機台。(調:講說要去,要去看機台嘛?)對。(調:然後跟你講說,你那時候,到時候會有人跟你買嘛。阿所以…)對。(調:你那時候是,就,先102年7月那時候○○是開說它銷售機台的發票三張,總共是三四六五嘛?)恩。(調:阿我今天是想跟你確定一下厚,因為我們看一下它,機台,它的總共的契約應該是這三筆啦,就是T0023N

001、002 跟003。)嗯。(調:就是這三個專案啦。)對。…(調:…這買的東西好像都是一樣的,水平是連續濺鍍相提,所以它這樣總共是六套喔?)對,金額對阿。沒錯,數量…(調:我於105年2月25日,向貴處供稱,○○戊○○…)這一段可以做補充嘛?(調:嘿,你說。)嘿,就是這一段看完機台,不是當下那時候他是沒有馬上回覆。就是我沒有馬上回覆,對,後來接觸的人是乙○○。直接,就是,戊○○是沒有直接跟我接觸這一塊的。(調:就是說那時候本來是先戊○○先找你談。)先有跟我談。(調:要這六部機台要用○○的名義就是從○○那邊買下來。)就是他那時候就是,問我的需求,

可是當下,當下我沒有馬上答應。是後來是後面又乙○○又來跟我談。對,是這樣子。(調:阿後來這個機台,是有到你那邊。)沒有。(調:還是就直接到○○那邊?)因為是,…它有沒有○○那邊我不知道。我這邊是因為當初,就是機台因為很大嘛,我沒有場地嘛,那時候是說,阿因為我那時候如果有想要轉型的話,我要先租廠房嘛,阿我合約下的時候我一定要有找一個地方擺嘛,對,阿然後中間還有一些金額的問題,所以我…。(調:可是後來這些不是又跑到○○那邊了嘛?)對阿,這邊,這邊是我…我現在先解釋前面這一段。就是說,就是,這個就是,我前期就是,乙○○他沒有,就是我當初要買的時候,我們有簽訂合約的時候嘛,因為我要找場地,跟各方面的問題,阿我沒有辦法,我沒有辦法去籌措到這個金額,後來我有請乙○○幫我處理這個買家,然後他又介紹○○,然後他就是有跟○○,再賣給…就是○○再賣給○○,是這樣子。(調:對阿,就是乙○○,戊○○先跟你提,說要用○○的方式先跟○○買這六,總共應該是六架的機台嘛?)對,嘿。(調:阿然後事後。○○又再跟你買過去嘛?)對。(調:阿這個東西有沒有到○○?完全沒有嘛?)對,沒有到○○。

(調:這個機台當初是戊○○,跟你講說要你買?)不是,他是說他有建議,建議我要轉型。(調:建議你,然後要你跟○○買。)然後問我有沒有意願。然後,後來就是,我剛開始因為沒有錢嘛,所以我就要思考,當下沒有答應,嘿後來,就是我,過一陣子,因為我沒有記時間,後來乙○○有再來找我談這一塊,就是買賣機台的事情,後來我當下說好,就是有買,要買這個機台。」等語,然此與其於105年2月25日調詢時所述已有不同,而本院參酌上開各項證據所示,認為有關此部分交易是否屬虛假之交易一節,應以其於105年2月25日調詢時所述較為可採。故此部分筆錄之補充,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關於被告戊○○詐欺退稅(事實欄二㈣⒉)、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詐欺退稅(事實欄二㈤⒉)部分【併辦部分】:

⒈被告戊○○對於⑴103年1月2日,范毅凡有指示○○公司會計施慧

鶯開立未稅金額2,800萬元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號;稅額為1,400,001元,含稅金額29,400,001元)予○○公司,○○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有用以充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⑵102 年7 月30日,○○公司會計人員有開立未稅金額合計3,300 萬元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

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稅額165 萬元,含稅金額3,465 萬元)予○○公司,經○○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事實,固不爭執,但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上開交易均無不實云云。

⒉按營業稅之申報及計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

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3 項、第39條之規定,其申報結果:

⑴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前期留抵稅額:差額部分為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前期留抵稅額:差額部分為溢付稅額(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同法第39條第2 項)。

⑵溢付稅額之處理(營業稅法第39條):

①無營業稅法第7 條零稅率之銷售,亦無固定資產之進項:溢

付稅額全數為留抵稅額,可留待後期扣抵銷項稅額(第2 項)。

②有營業稅法第7 條零稅率之銷售,或有固定資產之進項:溢

付稅額可申請退稅(第1 項);如溢付稅額大於退稅金額,未退稅部分為留抵稅額。

⑶如申報結果為留抵稅額或應退稅額(進項稅額加前期留抵稅

額之結果大於銷項稅額),但有以不實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是否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視留抵稅額與不實進項稅額之大小而定:

①不實進項稅額>留抵稅額:留抵稅額扣除不實進項稅額後為負

數,如未申報假發票,會有應納稅額,此種情況會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②不實進項稅額>應退稅額:應退稅額扣除不實進項稅額後為負

數,如未申報假發票,非但不能退稅,且會有應納稅額,此種情況除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依實務見解亦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③不實進項稅額<留抵稅額:留抵稅額扣除不實進項稅額後仍有

剩餘,而未產生應納稅額,此種情況未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不處罰未遂)。

⒊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

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又營業人以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且申報結果為應退稅額,如國稅局核定後按申報書如數退稅,應成立詐欺罪;如國稅局核定未准退稅,應成立詐欺未遂罪。

⒋經查:

⑴上開二部分之交易,均屬虛假交易,業如前述,被告戊○○辯

稱交易並無不實,已屬無據。⑵茲首應審究者係被告戊○○所經營之○○公司將其取得之上開⒈⑴

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3紙用以申報營業稅,有無產生逃漏(減少)應納稅額或退稅之結果:

○○公司於103 年1 月間取得○○公司所開立之上開統一發票3紙後,已以上開發票辦理營業稅申報,此有上開○○公司(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併案㈢卷第160至163頁)。而○○公司進行上開申報結果,依○○公司103 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併案㈢卷第147 頁),「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3,142,725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為6,041,090 元(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為0元),申報結果為「本期(月)應退稅額」2,448,705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49,660 元;如認定此3 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應為4,641,089 元(=6,041,090 -1,400,00

1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本期(月)應退稅額」1,498,364 元(=4,641,089 -3,142,725 ),亦即○○公司103年2月之營業稅申報,因申報○○公司之3 張發票而溢退950,3

41 元(=2,448,705 -1,498,364 )及溢增後期可用之留抵稅額449,660 元。經原審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公司取得○○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3 年1-2月申報得扣抵稅額6,041,090 元,扣除不得扣抵1,400,001元,正確得扣抵稅額為4,641,089 元,因當期銷項稅額3,142,725 元小於得扣抵進項稅額4,641,089 元,致減少應納稅額為0 元。惟當期申報應退稅額2,448,705 元,已於103 年

4 月10日如數退稅,致造成溢退稅額950,341 元,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 月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及檢附之計算說明書、相關退稅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足憑(原審卷四第103 至107 頁)。依上開說明,○○公司就此部分雖不構成逃漏稅捐罪,但被告戊○○之行為,則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⑶次應審究者係○○公司將其取得之上開⒈⑵所示○○公司開立之不

實發票3紙用以申報營業稅,有無產生逃漏(減少)應納稅額或退稅之結果:

○○公司於102 年7 月間取得○○公司開立之上開統一發票3紙後,已以上開3 紙發票辦理營業稅申報,此有○○公司(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併案㈢卷第165 頁)。

而依○○公司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併案㈢卷第151

頁)所載,「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1,824,633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為1,849,975 元,申報結果為「留抵稅額」25,342元(=1,849,975 -1,824,633 );如認定此3 紙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應為199,975 元(=1,849,975 -1,650,000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應納稅額1,624,658 元(=1,824,000 -000,975 ),亦即○○公司除溢退25,342元外,並逃漏1,624,658 元之營業稅,如國稅局有依申報結果退稅,則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經原審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公司取得○○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2 年7-8 月申報營業稅應退稅額25,342元,已於102年10月8 日全數核退,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 月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及檢附之退稅相關資料在卷足憑(原審卷四第103 至107 頁)。依上開說明,○○公司就此部分已有逃漏稅捐之情形,其負責人范毅凡自應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

⑷被告戊○○辯護人雖稱:○○公司、○○公司之溢缴進項稅額,只

要未扣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仍分屬納稅人即○○公司、○○公司所有之財產,而非歸屬國庫之財產,因此縱有不應核退而退稅之情形,乃納税人取回「自己」之溢繳進項税額,因此戊○○並無涉犯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可能。同理,○○公司之溢繳進項稅額,既由該公司實際繳納,則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戊○○自無涉犯幫助他人逃漏税捐罪之可能,況戊○○亦無犯罪之故意及主觀意圖云云。

然查,依前開卷附○○公司、○○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載(原審卷四第107頁;併案㈢卷第151頁),營業人(納稅義務人)於當期(月)之「得退稅稅額」係定有「上限」,此乃依法律之規定,不容恣意改變,營業人倘以不法之手段申報取得溢退稅額,自仍應構成詐欺退稅之要件,若因此造成逃漏稅額,亦應一併以逃漏稅捐罪論處。又上開事實欄二㈣、二㈤所示二部分之交易,均屬虛假交易,業如前述,且○○公司取得○○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若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或申報退稅,將產生逃漏營業稅或詐欺退稅之結果,○○公司取得○○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若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或申報退稅,將產生逃漏營業稅或詐欺退稅之結果,此均為被告戊○○及同案被告范毅凡所明知,其等仍據之而為上開申報,致其結果發生,自具有犯罪之故意及不法意圖。是被告戊○○辯護人上開所述,難謂有據。

⑸綜上所述,依上開說明,被告戊○○就事實欄二㈣⒉部分之行為

,自應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另其明知事實欄二㈤部分為不實交易,卻仍利用不知情之會計開立不實發票予○○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申報營業稅,致發生○○公司上開逃漏稅捐及詐欺退稅之結果,其就此部分犯行(即事實欄二㈤⒉),自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

⑹至於○○公司因前開事實欄二㈤所示之事實,而於102 年8 月間

取得○○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號;未稅金額33,416,250元、稅額1,670,812元、含稅金額35,087,062元),雖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依○○公司102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併案㈢卷第146頁)所載,其「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2,605,447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及「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之合計金額為13,006,508元,申報結果為「本期(月)應退稅額」5,749,740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651,321元;如認定此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及「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應為11,335,696元(=13,006,508-1,670,812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本期(月)應退稅額」5,749,740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2,890,509 元(=11,335,696-2,605,447 -5,749,740 ),亦即○○公司102 年8 月之營業稅申報,並未有因申報取得○○公司不實發票而造成逃漏稅之結果。經原審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公司取得○○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2 年7-8 月申報得扣抵稅額5,165,785 元,扣除不得扣抵1,670,812 元,正確得扣抵稅額為3,494,973 元,因當期銷項稅額2,605,447 元小於得扣抵進項稅額3,494,97

3 元,致減少應納稅額為0 元(即○○公司102 年7-8 月取得依法不得扣抵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僅虛增進項稅額,實際上未造成逃漏營業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 月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暨檢附之計算說明在卷足憑(原審卷四第103 至107 頁)。是此部分,尚難遽認被告戊○○有何逃漏稅捐之犯行。併辦意旨(105年度偵字第13692號;另有部分併辦意旨經本院認定有罪,且為起訴效力所及)認被告戊○○關於此部分亦涉犯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

惟此部分並不成立犯罪,且未經起訴,僅於理由中敘明即可,毋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就事實欄二㈥關於被告戊○○公告及申報財報不實部分:⒈被告戊○○對於⑴○○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定之「發行人」

,並為興櫃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年報)並公告;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向櫃買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半年報)並公告;⑵○○公司會計人員有將上開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示各交易內容記載於○○公司101年度財務報表、102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年度財務報表、103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年度財務報表及104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復先後於102年4月30日(101年度)、102年8月14日(102年度上半年)、103年4月28日(102年度)、103年8月12日(103年度上半年)、104年4月27日(103年度)及104年8月12日(104年度上半年)將上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櫃買中心申報等情節,固不爭執,然除就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交易有關之公告及申報財務報表部分坦承不實而為認罪之表示外,其餘則均否認有何公告及申報不實之犯行,並辯稱:其他各筆交易均無不實,自不致使各該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云云。

⒉然查:⑴被告戊○○上開不爭執之部分,並有○○公司前開公司設立及變

更資料(卷頁詳前)、○○公司財務報表電子資料查詢作業1份(偵4卷第213至216頁)、○○公司上開各年度之年報及半年報財務報表(調3卷第350至353頁、第358至361頁、第376至379頁、第380至383頁;原審卷七第55至84頁、第85至108頁、第109至131頁)附卷可憑。又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而依證券交易法第62條第2項授權制訂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再授權訂定之102年1月30日修正之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國發行人應分別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二份;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二份,屬於全年度者加送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二份。」可見○○公司於櫃買中心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期間,應向櫃買中心申報年度(第四季)及半年度(第二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法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按證券交易法於93年4 月28日修正之後,將違反該法第20條

第2項行為之處罰改訂於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並配合當時未修正之同法第179 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本於特別關係優先於普通關係之法律適用原則,就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所定之財務報告有隱匿、虛偽情事者,為其行為之負責人即應依修法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款、第179 條之規定處罰,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則應僅限於同法第20條第2項所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以外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記載之情形,始有適用。本案起訴書中論及財務報表不實之範圍為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該等財報皆屬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所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0條第2 項論處。

⑶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違反第20條第2

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之罪,其法定刑與同款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的「證券詐欺罪」相同,而此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罪,所保護之法益亦應與證券詐欺罪相同,即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之集合」,亦可謂「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法益」,性質上屬於「個人法益之集合」的「超個人法益」。而其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乃是因為此等行為對於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法益,具有普遍、典型之危險性,立法者為了保護此等法益,所特別確立之標準行為模式,亦可謂其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的特別例示規定。透過如此之解釋,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方能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4 、

5、6 等款之罪,有合理之區隔。但所謂「虛偽或隱匿」則仍應為適當之限縮解釋,而應認為該等虛偽或隱匿之資訊具有「重要性」(即「重要事實」、「重要資訊」,或稱「重要性」),方屬相當。亦即指行為人作為或不作為傳遞之資訊必須是對於「不特定多數投資人」或「一般投資人」而言,在投資判斷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蓋此時對於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法益也才具有普遍之危險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論處罪刑。所稱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內容」,係指某項資訊的表達或隱匿,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要的影響者而言;目前學界及實務上通認,參諸同法第20條之1 規定,暨依目的性解釋、體系解釋,及比較法之觀點,應以具備「重大性」(或稱重要性)為限。而重大性之判斷必須從資訊使用者之立場考量,藉由「量性指標」和「質性指標」進行全面性的綜合判斷,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屬重大而應揭露,並不需要兩者兼具,俾發揮「質性指標」補漏網的功能,避免行為人利用「量性指標」、形式篩檢,而為實質脫法規避行為,以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此「重大性」原則之判斷標準,除依法規命令所定明之「量性指標」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 款之「應重編財務報告」門檻等外,尚應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之「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所列舉之不實陳述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使損失變成收益(或收益變成損失)、影響發行人遵守法令之規範、貸款契約或其他契約上之要求、增加管理階層的薪酬、涉及隱藏不法交易等因素,而演繹出之「質性指標」,加以綜合研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⑷資訊重要性(重大性)之判斷基準:

對以投資有價證券獲利為目的之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會影響其投資判斷之資訊,無非係與該有價證券市場價格起伏漲跌有關之事項,此即對理性投資人而言具有重要性之資訊。關於公司過去已發生且已確知之事件或資訊,若以一般理性投資人之立場觀之,在其形成投資判斷過程中,將有實質可能性會認為該項資訊係屬重要者,亦即該資訊係有實質可能性將會使一般理性投資人就其可得利用整體資訊之判讀發生顯著改變者,該資訊即具重要性(實質可能性)。

①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㈠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ㄧ者。

㈡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ㄧ點五者;二、合併財務報告有下列情事之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㈠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ㄧ點五者。㈡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三者。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前款規定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且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更正,證卷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係證券交易主管機關即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授權,針對內容有誤而應予更正之財務報告,判斷在何種條件下可能會對報告之整體允當表達且對報告使用者之判斷決策產生負面影響,並針對情節較為重大者令其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至於情節未達此預設之重要性者,則得不重編財務報告而僅揭露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此等關於財務報告內容誤述之重要性量性指標,既係金管會藉其長期管理證券交易市場累積實務經驗所得之結晶,自得作為法院認定某項不實表達是否具有重要性之量性指標判斷參考因子。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關於應重編財務報表之「量性指標」門檻,應可作為重要性判斷之參考標準。

②就審計上查核財報之重要性

審計之重要功能之一即在對財務報告執行查核。查核目的則在對財務報表免於重大不實表達獲取合理確信。審計查核人員並不會保證或確信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蓋基於審計成本之考量,要求執行查核工作之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上之所有表達(包括不重大之細節表達)均擔保確認絕無不實,實際上並不可行。換言之,就查核工作而言,審計上係承認有一定之查核風險存在。而在查核風險容許之範圍內,審計學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均容忍一定程度範圍之不實表達。只要在該程度範圍內之誤述,均被容忍為不具重要性之誤述,而認為不會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 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要性」規範了審計上之重要性之判斷準據,該公報第2 條規定:1.如不實表達(包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要性。2.對於重要性所作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即量性指標)或性質(即質性指標)或二者之影響。3.某一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而言是否屬重大之判斷,係以一般使用者對財務資訊之需求為考量依據,而無須考量不實表達對特定個別使用者(其需求可能非常不同)之可能影響。其中關於量性指標,現今一般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查核工作,實務上常用之量性指標則有常見以下諸項:1.稅前淨利之5 %至10%。2.總資產之0.5 %至1 %。3.股東權益之1 %。4.總(銷貨)收入之0.5

%至1 %。查核人員會先以上開比例為基準建立「整體財務報表之整體重要性」門檻,再依照查核人員自身之專業判斷,將該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門檻數額,分配至報表之各項目內,得出各科目重要性門檻數額。之後再分析各科目所查知之誤述數額是否超過該重要性門檻數額,以決定該科目之誤述是否重大,以判斷該科目表達是否允當。就質性指標而言,查核人員判斷重要性時,可能僅重視前述量性指標,而忽略、輕視其他同等重要之質性指標。因此,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除於第2 條第2 款明示:重要性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外,另於第6 條第2 項規定: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要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要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至於質性指標之內涵,我國審計實務目前仍缺乏清楚具體之指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mission ,簡稱SEC )所屬幕僚成員(Staff )於西元1999年發布之幕僚會計公告(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簡稱SAB)第99號(SABNo .99 ),正係針對公司經營階層及審計查核人員長期以來在備置財務報告及執行財務報告查核工作時,僅呆板、僵化地仰賴不實表達數額大小等特定量性指標以評估重要性,明示此為不適當且不為任何會計及審計理論支持之行為,且可能造成公司經營階層濫用量性指標之惡果(即將自己的舞弊或不法行為造成之誤述控制在前揭各量性指標門檻之下,即可逸脫重要性誤述之捕捉網),同時要求審計查核人員必須特別考量該公告所列示之質性指標,以全面性地進行重要性分析。其列示之質性指標包括:①該項誤述是否掩飾了營收趨勢之改變。②該項誤述是否掩蓋了公司未能達到分析師預期的事實。③該項誤述是否將一項損失轉化為利得,或將利得轉化為損失。④該項誤述是否涉及到對公司營運或獲利能力而言扮演重要角色之部門。⑤該項誤述是否影響公司之法規遵循。⑥該項誤述是否影響公司之履約或償債能力。⑦該項誤述是否導致公司經營階層薪酬提昇,例如藉由滿足紅利或其他激勵薪酬之要件,來達到增加薪酬的效果。⑧該項誤述是否涉及某項非法活動之掩飾。⑨該項誤述是否公司經營階層故意所為等,均得作為我國法院判斷重要性之質性指標參考。

③綜上,法院為上開「重要性」之判斷時,前開證券交易法施

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應重編財務報告之量性指標門檻、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第2條及前述現行審計查核實務常見之量性指標,暨前述美國SEC 之SAB 第99號公告所揭示之質性指標等,均可作為法院判斷之參考,且由「量性指標」和「質性指標」進行綜合判斷後,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屬重要而應揭露,並不需要兩者兼具。然無論如何,均應以前述重要性之基本定義為基礎,即以一般理性投資人之立場觀之,在其形成投資判斷過程中,將有實質可能性會認為該項資訊係屬重要者。

⑸本案之重要性判斷:

①101 年度至104 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不實揭露事項與金額:

○○公司自101 年11月起至104 年4 月止與○○公司、○○公司、○○公司間有上開不利於○○公司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虛假交易等情事,已如前述,其對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不實揭露影響金額如下表所示: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02 年度財務報表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03 年度財務報表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二㈠: ○○公司向○○公司虛增採購金額(負債高估,損益低估) 18,950,000 11,631,956 24,381,956(進項) 2,000,000 4,587,708 30,000,000 二㈡: ○○公司向○○公司虛假採購金額(負債高估,損益低估) 20,609,820 20,609,820 5,688,000 二㈢: ○○公司向○○公司虛增採購金額(負債高估,損益低估) 178,000 4,000,000 27,000,000 二㈣: ○○公司向○○公司虛假採購金額(負債高估,損益低估) 28,000,000 28,000,000 二㈤: ○○公司、○○公司及○○公司間之虛假循環交易金額(資產高估,損益高估) 33,000,000(銷項) 33,416,250 (進項) 財務報表不實揭露合計金額(負債高估,損益低估) 18,950,000 11,631,956 24,798,206 50,787,820 57,197,528 62,688,000②本案相關財務資訊:

不實金額 ○○公司 總資產 股東權益 營業收入淨額 稅後淨利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8,950,000 3,544,779,000 2,174,126,000 1,972,234,000 30,914,000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1,631,956 3,668,401,000 1,979,436,000 749,912,000 -229,424,000 102 年度財務報表 24,798,206 3,019,170,000 1,509,422,000 1,000,946,000 -793,598,000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0,787,820 2,710,088,000 1,330,146,000 421,371,000 -216,138,000 103 年度財務報表 57,197,528 2,399,772,000 1,080,785,000 986,826,000 -583,555,000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62,688,000 2,273,767,000 884,197,000 201,278,000 -183,089,000

③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1 或百分之1.5以上者:

不實金額 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1%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收入淨額1% 重要性標準 (A)>(F)→重要 (A)<(F)→不重要 營業收入淨額1.5% (A ) (B) (C) (D) (E) (F)=(C )與(E )取小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8,950,000 2,174,126,000 21,741,260 1,972,234,000 19,722,340 19,722,340 不重要 29,583,510 21,741,260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1,631,956 1,979,436,000 19,794,360 749,912,000 7,499,120 7,499,120 重要 11,248,680 11,248,680 102 年度財務報表 24,798,206 1,509,422,000 15,094,220 1,000,946,000 10,009,460 10,009,460 重要 15,014,190 15,014,190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0,787,820 1,330,146,000 13,301,460 421,371,000 4,213,710 4,213,710 重要 6,320,565 6,320,565 103 年度財務報表 57,197,528 1,080,785,000 10,807,850 986,826,000 9,868,260 9,868,260 重要 14,802,390 10,807,850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62,688,000 884,197,000 8,841,970 201,278,000 2,012,780 2,012,780 重要 3,019,170 3,019,170

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第36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且倘就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有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ㄧ者,或合併財務報告有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1,5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ㄧ點五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故○○公司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均因情節較為重大,必須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④審計查核之重要性量性指標:

稅前淨利之5%至10%:

不實金額 稅前淨利 稅前淨利5%(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A)<(C )→不重要 (A ) (B) (C)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8,950,000 30,914,000 1,545,700 重要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1,631,956 -229,424,000 -11,471,200 重要 102 年度財務報表 24,798,206 -793,598,000 -39,679,900 重要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0,787,820 -216,138,000 -10,806,900 重要 103 年度財務報表 57,197,528 -583,555,000 -29,177,750 重要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62,688,000 -183,089,000 -9,154,450 重要總資產之0.5%至1%:

不實金額 總資產 總資產0.5%(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A)<(C )→不重要 (A ) (B) (C)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8,950,000 3,544,779,000 17,723,895 重要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1,631,956 3,668,401,000 18,342,005 不重要 102 年度財務報表 24,798,206 3,019,170,000 15,095,850 重要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0,787,820 2,710,088,000 13,550,440 重要 103 年度財務報表 57,197,528 2,399,772,000 11,998,860 重要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62,688,000 2,273,767,000 11,368,835 重要股東權益之1%:

不實金額 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1 %(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A)<(C )→不重要 (A ) (B) (C)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8,950,000 2,174,126,000 21,741,260 不重要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1,631,956 1,979,436,000 19,794,360 不重要 102 年度財務報表 24,798,206 1,509,422,000 15,094,220 重要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0,787,820 1,330,146,000 13,301,460 重要 103 年度財務報表 57,197,528 1,080,785,000 10,807,850 重要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62,688,000 884,197,000 8,841,970 重要總(銷貨)收入之0.5%至1%:

不實金額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收入淨額1 %(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A)<(C )→不重要 (A ) (B) (C) 101 年度財務報表 18,950,000 1,972,234,000 19,722,340 不重要 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1,631,956 749,912,000 7,499,120 重要 102 年度財務報表 24,798,206 1,000,946,000 10,009,460 重要 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0,787,820 421,371,000 4,213,710 重要 103 年度財務報表 57,197,528 986,826,000 9,868,260 重要 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62,688,000 201,278,000 2,012,780 重要

依審計查核之重要性量性指標為判斷,可知○○公司102年度財

務報表、103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在前揭四項重要性量性指標測試均達重要,故可以不必考量財報揭露不實金額之質性指標。另○○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依審計查核之重要性量性指標為專業判斷,雖僅於稅前淨利或總資產或總(銷貨)收入部分重要性量性指標測試達重要性門檻(各達2種指標重要性),惟參考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規定:「重要性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要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要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則若考量該財報揭露不實金額係有「公司經營階層故意所為且涉及某項非法活動之掩飾」性質,參酌美國SEC 之SA

B 第99號公告所揭示之質性指標等,實符合一般理性投資人之立場觀之,在其形成投資判斷過程中,將有實質可能性會認為該項資訊係屬重要者之情形,從而,○○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亦應認為該等虛偽或隱匿之不實資訊具有「重要性」。

⑹承上所述,○○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

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年度財務報表、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中,關於○○公司自101年11月起至104 年4 月止與○○公司、○○公司及○○公司間有上開不利於○○公司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虛假交易等情事而為不實揭露之情形,應堪認定,且其財報揭露不實之內容均具備重要性,被告戊○○上開各年度所為,均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戊○○上開所辯,無從採憑。另辯護人所稱「重要(大)性」之衡量標準,應以百分之二十為準據云云,亦為本院所不採。

○○公司於100年9月9日公開發行之後,被告戊○○(即事實欄二

㈠至二㈣所示虛增或虛假交易部分)、乙○○(即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事實欄二㈡至二㈣所示虛增或虛假交易部分)所為,是否構成證卷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部分:

⒈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

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其立法目的,係以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等相關人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行為且不合營業常規,嚴重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有詐欺及背信之嫌,因受害對象包括廣大之社會投資大眾,犯罪惡性重大,實有必要嚴以懲處,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果。因此,在適用上自應參酌其立法目的,以求得法規範之真義。所謂「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只要形式上具有交易行為之外觀,實質上對公司不利益,而與一般常規交易顯不相當,其犯罪即屬成立。以交易行為為手段之利益輸送及掏空公司資產等行為,固屬之,在以行詐欺及背信為目的,徒具交易形式,實質並無交易之虛假行為,因其惡性尤甚於有實際交易而不合營業常規之犯罪,自亦屬不合營業常規之範疇。不因立法者為期法律適用之明確,另於93年4 月28日修正時明文增訂本條項第3 款之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背信、侵占罪,即認虛假交易行為非屬本條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戊○○、乙○○就上開參與之各犯罪事實,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或虛假交易之方式為之,其等行為固已符合本罪部分要件即「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之要件。

⒉然證券交易交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

規交易罪,係以「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其不法結果之要件,亦即此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故其性質應屬實害結果犯,而其損害是否重大之認定,通常雖指金錢等財物損失,並以損失金額與公司規模加以衡量損害是否重大,但法無明文限於金錢等有形之財物損失,如對公司之商業信譽、營運或智慧財產權等權益造成重大損害者,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亦屬之。故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之認定,自應由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就被告行為造成公司遭受損害金額與該公司規模(例如公司年營業額、公司資產及公司實收資本額等)加以比較,以衡量其損害是否重大《例如造成公司營業或財務發生困難、重整或減資及商譽受損等情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損害是否重大,雖無一定之量化數據,但以該次犯罪事實所造成之損害額是否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作為判斷之標準,不失為一個客觀的衡酌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4號判決採此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判決予以肯認維持該見解)。

⒊經查:

⑴各部分犯罪事實損害額之計算:

關於如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附表四(被告戊○○就附表四全部,被告乙○○就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及事實欄二㈡⒈、⒉、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八、附表九、事實欄二㈣所示各部分犯罪事實,所虛增或虛假交易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乙】所示(以下以【附表乙】之編號論述)。惟虛增或虛假金額並非等同於該部分之損害額,故經本院計算其各部分之損害額分別如下:

①如【附表乙】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因已全部付款,故

以虛增或虛假交易金額加計5%稅額計算其損害額(編號九部分原應為29,400,000元,然因分別開立3張發票,經各別計算四捨五入加總後總金額為29,400,001元;編號二全部之損害額(附表四編號1至11)合計為25,601,054元《戊○○部分》,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部分損害額為13,387,500元《乙○○部分》)。

②如【附表乙】編號四部分,其虛增金額雖為30,000,000元,

惟觀之對應之附表六所示之付款資料,尚有2筆發票查無付款資料,依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定附表六所示各筆發票之實際付款總金額為22,123,026元,而依附表六之補充說明欄所示,上開發票中尚有部分金額非屬虛增,此部分應連同稅額扣除(即應扣除3,659,626元×1.05=3,842,607元),故此部分之損害額應為18,280,419元(22,123,026-3,842,607)。

③如【附表乙】編號八部分,其虛增金額雖為27,000,000元,

然觀之對應之附表九所示付款資料,尚有多筆發票查無付款資料,依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定附表九所示各筆發票之實際付款總金額為30,313,636元,而依附表九所示,其中附表九編號1所虛增之15,000,000元、編號2所虛增之3,840,000元,均已有付款紀錄,且分別逾各該筆交易含稅後之金額,故編號八部分之損害額,自得以此2筆虛增金額加計5%稅額為其損害額,即此部分損害額為19,782,000元。⑵○○公司實收資本額(併案㈢卷第86頁反面至第89頁、第96頁反

面、第101至103頁、第109至111頁;調3卷第388至395頁之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①100年8月8日起為1,150,000,000元。

②101年10月3日起為1,265,000,000元。

③103年7月29日起為1,327,500,000元。⑶【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損害額,經分別與○○公司實收資本

額比較結果,各部分犯罪事實所造成之損害額均未逾○○公司實收資本額之5%(依一罪一罰之理論,各部分犯罪事實應分別比較),其結果如【附表乙】所示。據此,可認被告戊○○、乙○○就其所參與之上開各部分犯罪事實,雖造成○○公司之損害,但其尚未達到證卷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重大」程度,自無從遽以該罪相繩。惟依前所述,被告戊○○利用其為○○公司負責人(或總經理,或董事長兼總經理)之身分,與身為○○公司幹部(103年3月1日起擔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之被告乙○○,以其等職權,藉由○○公司採購,以下游廠商墊高採購價格為不實交易,或根本為虛假交易,致使○○公司多支付以上買賣價金或加工款項(均含稅付款),被告戊○○個人取得該等款項後用以償還其個人對外積欠金錢債務,所為公私不分,其等已有負○○公司全體股東所託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公司遭受損害,已該當於特別背信罪(分別視其損害額已否達500萬元,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或同條第3項規定論處)之構成要件,應無疑義。

證人陳禎之手寫札記、日曆記事及其以電腦紀錄之發票明細

表、應收帳款明細等資料,係其平日交易過程中所記錄之文書,嗣經臺南市調查處人員查扣,並非臨訟所製作,其憑信性甚高,業經本院敘明如前。且上開由陳禎製作之紀錄文書,係屬一般坊間所見之公司內帳,與陳報予稅捐稽徵機關之資料係屬公司外帳之性質有所不同,故即便二部分之記載內容或數據有所差異,亦非難以想像。故被告戊○○辯護人聲請本院所調取、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以108年12月4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081553950號函檢送之○○公司99年1月至104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本院卷四第69至105頁),尚無從據為否定陳禎所製作之上開帳冊資料與日曆記事所載之真實性。況○○公司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記載之內容僅係各會計項目之總金額,並無明細,實無從與陳禎所製作之上開資料逐一核對,故該等資料亦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戊○○、乙○○部分否認犯罪之辯解及其等辯護人所提辯護,均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乙○○前揭各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刑法部分:

⒈被告戊○○為事實欄一㈠⒉、一㈡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數額,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

⒉被告戊○○為事實欄二㈣⒉、二㈤⒉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規定提高30倍,亦即可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 項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證券交易法部分:

⒈被告戊○○為事實欄二㈠至二㈣所示行為後、被告乙○○為事實欄

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二㈡至二㈣所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固經修正(107年1月31日),惟有關該條第1項、第3項則未曾修正,此部分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⒉被告戊○○為事實欄二㈠至二㈤所示行為後、被告乙○○為事實欄

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二㈡至二㈤所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固曾於108年4月17日修正,惟依其修正理由及修正條文觀之,此部分修正係欲規範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外國證券商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違規之罰鍰處分及其處罰對象,與被告二人所犯並無影響,故此部分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

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101年1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故倘行為時在公司法第8條規定於107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有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第12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

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4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商業會計法第16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又「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二、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㈠原始憑證……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⑴外來憑證: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⑵對外憑證: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⑶內部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㈡記帳憑證……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⑴收入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收入傳票。⑵支出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支出傳票。⑶轉帳傳票: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105 年2

月1 日廢止前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三章第一節第二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㈢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

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 款發行人於帳簿、表冊或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不實登載罪,均以帳簿、表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包括會計憑證)之不實登載為其犯罪成立之要件,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一個社會法益,因法規之錯綜競合,致同時有前揭二種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資適用,屬於法規之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或新法優於舊法等關係擇一處斷,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間,係具有法規競合之擇一關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斷。再者,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該罪所禁止虛偽記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並未以「申報或公告」為構成要件。從而,本條項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包括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申報或公告,但尚未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以及無須申報或公告之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另同法第179 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該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該違法行為之負責人,即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罪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之申報或公告不實罪,係處罰虛偽記載後持以申報或公告之行為,乃同法第174 條第1項第5款虛偽記載之高度行為,二者為吸收關係,故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款、第174 條第1 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應適用第171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證券交易法於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71條第1項第3

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嗣於101 年1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 百萬元」之要件(特別背信或侵占罪),並以該罪屬刑法第336條侵占罪及第342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等由,於同條第3 項增訂:「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 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同條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或侵占,二者均同為刑法背信、侵占等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再者,10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原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因上揭處罰規定,未如同條項第2 款須以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該次修正以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凡有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不論背信、侵占之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重刑相繩,尚有未妥,爰參考德、日立法例及我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百萬元」之要件,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另增訂同條第3項「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並自 101年1月4日公布施行。又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屬「借刑立法」之例,故於適用時,仍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僅於量刑時係依刑法第342 條規定之刑處斷。換言之,倘背信行為未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百萬元者,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 項之罪,應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規定之刑處罰。反之,若背信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 百萬元以上者,則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

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該條項罪名(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99年度台上字第66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戊○○於○○公司設定登記後,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至100年7月5日始變更董事長為吳清沂,另於100年12月2日變更董事長為曾政富,而被告戊○○於100年9月9日○○公司公開發行後,初期雖未擔任董事長,但仍擔任○○公司總經理(公司登記事項記載:經理人),並自102 年4 月29日起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102年4月29日起並為董事長)、經理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為○○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另被告乙○○為○○公司之廠務工安課長,並自100 年6 月22 日起擔任○○公司董事,於102

年4 月29日解任,復於103 年3月1 日起擔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亦係為○○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

又劉明軍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黃碧蓮);陳禎則係○○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李建慶係○○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范毅凡係○○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以上事實,均已於前敘明。再者,被告乙○○自103年3月1日起擔任○○公司之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依證人陳麗如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乙○○在○○公司裡面的職位是什麼?)那時候他也是經理,但他是行政管理部的經理。採購也是屬於他管的。(所以你們採購也是屬於行政管理部之下嗎?)是。(乙○○的工作內容為何?)主要是負責廠務端,跟採購發包有關。(工作上乙○○是否會對你做一些指示?)如果有碰到採購的部分是會。(○○公司與○○公司的採購是否有不正常的情況?是否有跟其他採購情形不一樣的情況?)就是它的金額會由主管去議價,他們會談定一個金額,然後再讓我轉單。(你所謂的主管是指誰?)乙○○。(是乙○○跟你說一個總金額還是○○公司的人員?)一般都是乙○○杜經理。

(你剛才提到虛增金額的情況是由乙○○一開始跟你講的,後來這麼多筆採購裡面有無其他人指示你的情況?)沒有。(所以都是由乙○○先生直接指示你?)是。((提示調2卷第1

90 頁陳麗如於105 年4 月8 日臺南市調處筆錄)剛才辯護人有詢問到乙○○在公司的職務,我再跟你做一次確認,你在調查局105 年4 月8 日做筆錄時提到說你們採購科是歸在公司行政部底下,你當時提到行政部最高主管是乙○○經理,這是事實嗎?)是。(所以乙○○算是你在行政部的大主管?)是。」等語(原審卷四第288頁反面至第289頁、第290頁正反面、第293頁、第299頁反面),及證人陳禎、李建慶之前開關於被告乙○○參與情形之證述觀之,足認被告乙○○自103年3月1日起擔任○○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商業負責人及經理人,甚為明確。

四、核被告戊○○、乙○○所為:㈠就事實欄一㈠⒈部分:⒈被告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

實罪(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劉明軍、陳禎既有配合戊○○製作不實之○○公司訂購單(會計憑證),就此部分亦與被告戊○○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此部分事實,雖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論及,惟本院認此與上開起訴論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審理。

⒉被告戊○○、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本罪,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本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與劉明軍、陳禎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犯本罪,為間接正犯

。⒋被告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後為數次

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此部分犯行,僅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

㈡就事實欄一㈠⒉部分:

⒈被告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被告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公司之資金使用,就此部分應成立刑法背信罪,此部分事實,雖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論及,惟本院認此與上開起訴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一併審理。⒉被告戊○○、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記入不實罪,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上開填製記入不實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與劉明軍、陳禎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犯上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為間接正犯。⒋被告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後為數行

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刑法背信罪一罪即可。⒌被告戊○○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方式而達其個人套取○○公

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所犯上開二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

㈢就事實欄一㈡部分:

⒈被告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⒉被告戊○○、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記入不實罪,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上開填製記入不實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與劉明軍、陳禎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犯上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為間接正犯。⒋被告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後為數行

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刑法背信罪一罪即可。⒌被告戊○○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方式而達其個人套取○○公

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所犯上開二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

㈣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部分:

⒈被告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

信罪(損害額19,897,500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但參照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增列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之立法說明:「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等相關人員,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交易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有詐欺及背信之嫌,因受害對象包括廣大之社會投資大眾,犯罪惡性重大,實有必要嚴以懲處,爰增列處罰。」等旨,堪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行為本身含背信之性質,即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或同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相較於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之行為態樣,應屬補充、概括性規定,故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及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及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對於被告戊○○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與劉明軍、陳禎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犯上開

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⒌被告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後為數行

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方式而達其個人套取○○公

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㈤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部分(被告乙○○僅就附表四編號9至11部分):

⒈被告戊○○、乙○○(就附表四編號9至11)所為,均係犯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附表四全部損害額25,601,054元;附表四編號9至11損害額13,387,500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就附表四編號9至11)此部

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就附表四編號9至11)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就附表四編號9至11)、同案被告陳麗如(

如附表四編號9至11)、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對於被告戊○○、乙○○《附表四編號9至11》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同案被告陳麗如(就附表四編號9至11)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亦非○○公司董事、經理人,而被告乙○○(就附表四編號9至11)於此部分犯罪期間內,已非○○公司之董事,且尚未擔任○○公司經理人(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其未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亦不具○○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同案被告陳麗如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劉明軍、陳禎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附表四編號9至11)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

購(指針對附表四編號1至8部分)、會計、出納人員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附表四全部即編號1至11)、乙○○(附表四編號9

至11)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附表四編號9至11)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

之方式而達被告戊○○個人套取○○公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另就被告乙○○之犯罪情節觀之,其可責性相較於被告戊○○,顯然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㈥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五部分:

⒈被告戊○○、乙○○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

別背信罪(損害額4,817,093元),應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處罰,及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同案被告陳麗如、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

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乙○○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同案被告陳麗如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亦非○○公司董事、經理人,其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戊○○及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身分之被告乙○○共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同案被告陳麗如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劉明軍、陳禎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犯上開

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方式而達被告戊○○

個人套取○○公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

㈦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六部分:

⒈被告戊○○、乙○○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之特別背信罪(損害額18,280,419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同案被告陳麗如、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

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乙○○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同案被告陳麗如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亦非○○公司董事、經理人,其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戊○○及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身分之被告乙○○共犯上開各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同案被告陳麗如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劉明軍、陳禎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出納人員犯上開

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方式而達被告戊○○

個人套取○○公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㈧就事實欄二㈡⒈部分:

⒈被告戊○○、乙○○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之特別背信罪(損害額21,640,311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乙○○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劉明軍、陳禎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

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係以虛假交易之方式而達被告戊○○個人套取○

○公司資金使用之目的,而犯上開罪名,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㈨就事實欄二㈡⒉部分:

⒈被告戊○○、乙○○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之特別背信罪(損害額5,972,400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乙○○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劉明軍、陳禎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

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

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㈩就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八部分:⒈被告戊○○、乙○○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

別背信罪(損害額420萬元),應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處罰,及均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

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同案被告李建慶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李建慶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乙○○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李建慶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是被告戊○○、乙○○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李建慶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

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係以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方式而犯上開罪名

,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

就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九部分:

⒈被告戊○○、乙○○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之特別背信罪(損害額19,782,000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此部分行為,雖認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李建慶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李建慶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乙○○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李建慶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及其等與李建慶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

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

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乙○○所犯上開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就事實欄二㈣部分(含被告戊○○併辦部分):

⒈被告戊○○、乙○○就事實欄二㈣⒈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損害額29,400,001元)、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被告戊○○就事實欄二㈣⒉部分所為,另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36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之部分事實,檢察官認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但因此部分並未起訴,且本院不受檢察官所引用之條文之拘束,逕予適用正確之法條即可)。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如事實欄二㈣⒈此部分行為,

雖認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惟此部分見解為本院所不採,已如前述,又參照前揭理由(貳、四、㈣⒉),認不成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者,如該當特別背信之要件,仍得以特別背信罪論處。是檢察官此部分所為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檢察官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亦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均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范毅凡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范毅凡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范毅凡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乙○○於此部分犯罪期間內,已非○○公司之董事,且尚未擔任○○公司經理人(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其未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亦不具○○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其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上開各罪(不包括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及其等與范毅凡間就○○公司與○○公司為上開虛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

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一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係以虛假交易之方式而達被告戊○○個人套取○

○公司資金使用之目的,且被告戊○○並將自○○公司取得之不實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稅,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所犯上開四罪,及被告乙○○所犯上開三罪,認均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

另就被告乙○○之犯罪情節觀之,其可責性相較於被告戊○○,顯然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⒎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戊○○涉犯關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

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戊○○上開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事實已據上開併辦意旨所指明,且與前開起訴經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就事實欄二㈤部分(含被告戊○○併辦部分):

⒈被告戊○○、乙○○就事實欄二㈤⒈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起訴犯罪事實認被告戊○○、乙○○就「非屬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件」部分,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乙節,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就○○公司、○○公司會計憑證部分)。又被告戊○○就事實欄二㈤⒉部分所為,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就○○公司會計憑證、帳冊等部分)。

⒉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戊○○、乙○○所犯關於○○公司部分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部分之行為,認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論罪欄未區分涉及○○公司、○○公司或○○公司部分之憑證,一律以此罪論罪),然此部分應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已如前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相關罪名,對於被告戊○○、乙○○及其等辯護人之防禦權並無妨礙,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⒊被告戊○○、乙○○、同案被告劉明軍均不具○○公司、○○公司商

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該身分之范毅凡、陳禎共犯上開填製不實計入罪,及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范毅凡不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其等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關於填製不實計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明軍、陳禎、范毅凡對於被告戊○○、乙○○所犯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僅就此範圍論共犯),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乙○○於此部分犯罪期間內,已非○○公司之董事,且尚未擔任○○公司經理人(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其未具○○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亦不具○○公司董事、經理人身分,其與具○○公司商業負責人、董事、經理人身分之被告戊○○共犯上開各罪(不包括幫助逃漏稅捐罪、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戊○○、乙○○間對於所犯上開各罪(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計入不實罪),及其等與范毅凡、劉明軍、陳禎間就○○公司與○○公司、○○公司為上開虛假循環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戊○○、乙○○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

犯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內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行為),為間接正犯。

⒌被告戊○○、乙○○均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先

後為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皆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亦即,被告戊○○、乙○○此部分犯行,僅各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虛偽記載罪一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一罪即可。⒍被告戊○○、乙○○係以虛假循環交易之方式而犯上開各罪,且

被告戊○○並因上開行為而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及幫助詐欺退稅,其等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以一行為評價對被告戊○○、乙○○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戊○○所犯上開四罪,及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認均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

另就被告乙○○之犯罪情節觀之,其可責性相較於被告戊○○,顯然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⒎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戊○○涉犯關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

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戊○○上開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事實已據上開併辦意旨所指明,且與前開起訴經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就事實欄二㈥部分:

⒈被告戊○○就事實欄二㈥所示所為(以財務報表所屬年度區分)

,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皆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條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公告及申報不實罪。至於公告、申報該等財務報表前,該當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有虛偽記載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本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於此階段,亦不另論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名。

⒉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犯上開證券交易法公告及申報不實罪,為間接正犯。

⒊按公司於同一年度所製作之半年報及年報等財務報告係具有

接續性,並依據相同之公司財務表冊、傳票及業務文件,按其時間發生順序,連貫記入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故一旦於半年報填入該不實交易而為不實內容之製作,為維持前後財務報告之連貫性及一致性,公司於製作後續之同一年度其他財務報告時,仍將該不實交易計入而為虛偽內容之製作,自屬常情。故應認於虛增金額或虛偽交易之情形,公司製作財務報告時,主觀上已有預設於當年度之半年報或年報中均將該不實交易計入而為虛偽製作之單一犯意,如於客觀上確將該相同之不實交易,先後記入當年度之半年報及年報,因時間密接,手段相同,所製作內容為不實之財務報告,對於呈現公司當年度之財務狀況具有整體性,所侵害均為投資人對於公司當年度內財務狀況為正確判斷之法益,復為避免因數罪併罰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應認虛偽填製同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之數舉動,合為實質上一罪而論以接續犯,較屬合理。至於公司製作之後續年度財務報告,其內容故仍受前一年度不實財務報告之影響,但衡酌公司多以會計年度做為會計核算之時間區間,且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法第20條定有明文,即課以公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常會之義務,藉此確保投資股東瞭解及掌握公司全部概況,而一般計算公司盈虧,亦係以每年度之經營狀況以判,是應認公司之財務報告以同一年度為一整體,不同年度之財務報告則應分別視之,尚無從將虛偽製作不同年度之財務報告之行為,僅以財務報告之連貫性為由,認僅構成實質上一罪,否則即有對公司多次犯行之不法罪質評價不足之違誤。據上,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如事實欄二㈥所示○○公司各年度不實財務報表,並公告及申報部分,於同一年度而言,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戊○○所犯此部分犯行,就不同年度而言(101年度至104年度),其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論以四罪。

被告乙○○所犯上開各部分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虛假交易行

為(如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五、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六、事實欄二㈡⒈、事實欄二㈡⒉、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八、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九、事實欄二㈣⒈、事實欄二㈤⒈共九罪),及被告戊○○所犯上開各部分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虛假交易行為(如事實欄一㈠⒈、事實欄一㈠⒉、事實欄一㈡、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

四、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五、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六、事實欄二㈡⒈、事實欄二㈡⒉、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八、事實欄二㈢其中附表九、事實欄二㈣⒈、事實欄二㈤⒈共十三罪,並其所犯如事實欄二㈥所示各年度公告及申報不實罪部分(共四罪),其時間有別,在行為態樣上,亦復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仍非一致,其等上開複數犯行,在犯罪之時間上,既有先後之分,且侵害不同之法益,其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就起訴犯罪事實一㈠、㈡、二㈠至㈤所

示部分、被告乙○○就起訴犯罪事實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二㈡至㈤所示部分,均另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㈡經查,綜觀起訴書並未就此部分在犯罪事實欄具體敘明被告

戊○○、乙○○究竟在何等「業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又有何對外行使之行為?而僅在起訴書第25頁第5 至7 行提及「惟就非屬統一發票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內部傳票等文件,仍屬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規定之業務上之文書」等語,是就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戊○○、乙○○另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似指被告戊○○、乙○○使不知情之○○公司財會人員製作不實之內部傳票而言。然依前說明,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而記帳憑證又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而公訴意旨並未指明所謂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內部傳票等文件之具體內容,然就本件卷證資料,本件○○公司財會人員所製作者不外乎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等(此部分業經論罪如前),自無其他所謂「非屬會計憑證之業務文書」。從而,自無從認定被告戊○○、乙○○就此部分有何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言。此部分原應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經論罪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本院撤銷改判及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戊○○、乙○○有罪部分):㈠原審以被告戊○○、乙○○此部分各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共犯如事實欄一㈠⒈、一㈠⒉

、一㈡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計入帳冊罪,為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原判決雖已於理由中論述,然其主文卻均漏未記載「共同」,尚有未洽。

⒉被告戊○○就事實欄一㈡、二㈠其中附表四(含編號1至8及編號9

至11)、附表五、二㈢其中附表八、二㈢其中附表九部分所為,及被告乙○○就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二㈢其中附表八、二㈢其中附表九部分所為,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如前述。原判決認上開各部分應分別論以數罪,並均分論併罰,尚有未合。

⒊關於被告戊○○所犯如事實欄二㈠附表三至附表六、二㈡⒈、⒉、

二㈢附表八、附表九、二㈣所示之行為,及關於被告乙○○所犯如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附表五、附表六、二㈡⒈、⒉、二㈢附表八、附表九、二㈣所示之行為,均尚不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而應變更起訴法條,依其等所造成○○公司損害之多寡,分別論以同條第1項第3款或同條第3項(依刑法背信罪之刑處斷)之特別背信罪,已如前述。原判決未詳予說明該等行為所造成○○公司之損害是否已達「重大」程度,即遽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論處,亦有違誤。

⒋關於被告戊○○於○○公司公開發行以後所犯各年度之公告及申

報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9條),應以財務報表所屬年度區分,而論以數罪,且與其於101年11月至104年4月間所犯之事實欄二㈠至二㈤所示犯行間,並無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亦應分論併罰,業經本院敘明如前。原判決認被告戊○○所犯上開各年度公告及申報不實罪部分,與其所犯事實欄二㈠至二㈤所示犯行間,各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處斷,非無違誤。

⒌本案就事實欄二㈠附表三至附表六、二㈡⒈、二㈢其中附表九、

二㈣有關被告戊○○之犯罪所得部分(即【附表甲】編號四至

八、十一、十二所示部分),應依107年1月31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有關沒收之規定為之,且為貫徹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及追徵,俾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詳後述)。原判決未及適用上開修正後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乃均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於法未合。

⒍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曾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

生效施行,而被告戊○○就事實欄二㈣⒉、二㈤⒉所為,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係分別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原判決雖同此認定,但漏未為新舊法之比較,致適用法律失其依據,容有疏漏。另就被告戊○○所犯如事實欄二㈤⒈、⒉所示各罪,於理由內說明應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但於原判決【附表甲】編號十三主文欄內,卻記載所犯罪名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1款之虛偽記載罪」,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

⒎原判決認被告乙○○多次犯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此部分見

解為本院所不採,已詳如前述),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至三年五月不等之宣告刑,而此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又原判決認被告乙○○所犯如事實欄二㈤⒈所示犯行,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虛偽記載罪,而該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開二罪法定刑顯有差異,然原判決就被告乙○○所犯如事實欄二㈤⒈所示之罪,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雖仍在該罪之法定刑範圍內,然其與原判決其他所認定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部分之量刑比較,顯有失衡,又未說明理由,足見原判決就被告乙○○所犯如事實欄二㈤⒈所示之罪之量刑,不符量刑相當原則,容有未當。

㈡被告戊○○、乙○○上訴意旨否認大部分犯行,而就認罪部分則

以回流金額並未挪為私用之情主張量刑過重為由,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然被告戊○○主張其行為不構成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部分,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乙○○有罪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㈢爰審酌:⑴被告戊○○、乙○○之品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參);⑵被告戊○○身為○○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或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乙○○則係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亦曾任○○公司董事,竟不思以正當、合法方法執行職務,強化公司經營策略、充實公司資本、健全公司財務,並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反意圖不法利益,藉由虛增採購金額或虛假採購方式,使○○公司為上開不實交易,致○○公司遭受損害,且被告戊○○為掩飾○○公司上開不實之交易,竟編造而公告及申報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亦有損公司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其等犯行侵害○○公司之法益嚴重,亦無視於櫃買中心以及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所為之規範,恣意為之,又被告戊○○為公司負責人,除以取得不實發票申報退退外,另以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幫助詐欺取財,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並因幫助逃漏稅捐、幫助詐欺退稅,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有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其等所為實值非難;⑶被告戊○○、乙○○為結構性共犯,其等對於公司法人格化、公司資本獨立、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與義務,應甚為知悉,竟為本案犯行,又均僅坦承部分犯行,其餘部分犯行均否認,並避重就輕,難認已真心悔改;⑷兼衡被告戊○○、乙○○之犯罪手段、參與情節、所生危害、所獲利益,暨被告戊○○自承大學畢業、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目前係○○公司之清算人、目前沒有薪水;被告乙○○自承係大學畢業、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臨時工、日薪約1,500元至1,600元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戊○○所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就被告乙○○所犯如【附表甲】編號五至十三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甲】編號五至十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⒈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規定

「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係在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但書規定,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之罪者,應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有關沒收之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 項沒收之代替手段規定之適用。又為貫徹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之立法目的,除確無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及追徵,俾該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此為最高法院於10

8 年間依法定程序徵詢而統一之見解。再者,關於沒收之範圍,既仍有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規定之適用,揆諸該項立法說明所示「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以觀,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 項犯罪利得之計算係採總額原則,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此外,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⒉被告戊○○因犯事實欄一㈠⒉、一㈡所示犯行,而獲得之不法回流

金額部分(即【附表甲】編號二、三部分),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戊○○所犯【附表甲】編號二、三所示犯行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戊○○因犯事實欄二㈠附表三至附表六、二㈡⒈、二㈢其中附表九、二㈣⒈所示犯行,而獲得之不法回流金額部分(即【附表甲】編號四至八、十一、十二部分),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此部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戊○○所犯【附表甲】編號四至八、十一、十二所示犯行項下,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被告戊○○上開各項沒收之諭知,均併執行之。

⒊被告乙○○僅支領○○公司給付之薪資,為其受僱○○公司工作之

對價,此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乙○○對於被告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有何共同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對被告乙○○諭知沒收或追徵,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⒋被告戊○○雖以事實欄二㈣⒉所示不正當方法為○○公司詐得退稅

款,然○○公司既為納稅義務人,則被告戊○○於受本案判決確定後,○○公司仍然負有退還上開稅捐之法律上義務。倘本案再對○○公司宣告沒收或追徵上開詐欺退稅之價額,將使○○公司遭受雙重負擔,實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⒌本件扣案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物,或非被告戊○○、乙○○所有之

物,或僅係證據資料,或與本案無關,復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關於參與人不予沒收部分):原審以本件第三人即沒收程序參與人丙○○、甲○○如【附表丙】所示帳戶,雖分別由○○公司、○○公司匯入溢付款項,但上開款項實係被告戊○○因前開犯行而分別取得○○公司、○○公司回流之款項,且實際上均由被告戊○○使用,僅係使用參與人丙○○、甲○○之帳戶進行交易而已,業據被告戊○○、乙○○陳述明確。堪認參與人丙○○、甲○○均未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且亦不符合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要件。據此,此部分自無法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原審因而對參與人丙○○、甲○○為不予沒收之諭知。本院審核原判決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是此部分之上訴(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

64 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僅引程序法),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說明 一 事實欄一㈠⒈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虛假交易(○○公司並未向○○公司採購物品) 二 事實欄一㈠⒉ (附表一)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部分溢付款項以匯款至丙○○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1 、2 ),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29,400,231元損害。 三 事實欄一㈡(附表二) 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部分溢付款項以匯款至丙○○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3 ),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21,772,800元損害。 四 事實欄二㈠(附表三) 戊○○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或匯款至戊○○、丙○○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4 至6 ),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19,897,500元)。 五 事實欄二㈠(附表四編號1至8)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附表四編號2 至至6 、8 、9、11部分,其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7至11),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損害(附表四編號1至8、9至11之損害合計為新臺幣25,601,054元)。 事實欄二㈠(附表四編號9至11) 事實欄二㈠(附表四編號9至11)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附表四編號9 、11部分,其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9 至11),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損害(附表四編號9至11之損害為新臺幣13,387,500元)。 六 事實欄二㈠(附表五)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柒仟柒佰零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附表五編號1 至3 部分,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或匯款至乙○○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17至19),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4,817,093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七 事實欄二㈠(附表六)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交易金額,附表六部分,其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或匯款至乙○○、甲○○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20),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18,280,419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八 事實欄二㈡⒈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玖萬貳仟零肆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虛假交易,部分支付款項以現金或匯款至乙○○、戊○○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12至16),由戊○○實際取得,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21,640,311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九 事實欄二㈡⒉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虛假交易,虛付款項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5,972,400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十 事實欄二㈢(附表八)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並溢付款項,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4,200,000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十一 事實欄二㈢ (附表九)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真實交易,但虛增採購金額,部分溢付款項以匯款至甲○○、乙○○、李建慶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一),實際由戊○○取得,或返還李建慶,以清償債務,○○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19,782,000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十二 事實欄二㈣(含戊○○併辦部分)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壹萬柒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虛假交易(○○公司並未向○○公司採購「腔體加工」),部分虛付款項以匯款至乙○○、林○○帳戶方式回流(詳見附表十二),實際由戊○○取得,或返還廖○○,以清償債務,使○○公司受有損害(新臺幣29,400,001元)。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三 事實欄二㈤(含戊○○併辦部分) 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虛假循環交易(○○公司並未向○○公司採購物品、○○公司並未向○○公司採購物品、○○公司亦未向○○公司採購物品)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十四 事實欄二㈥公告及申報不實部分 戊○○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之法人行為負責人公告及申報不實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公司公開發行後,自101年度至104年度公告及申報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附表乙(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犯罪事實 A: 虛增/虛假交易金額 B: 損害額 (註1) C: ○○公司實收資本額(註2) B/C之比例 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重大損害」之認定(註3) 一 事實欄二㈠ (附表三) 18,950,000 19,897,500 1,265,000,000 1.6% 未達「重大損害」 二 事實欄二㈠ (附表四編號1至8) 11,631,956 12,213,554 1,265,000,000 2%或1%( 註4) 未達「重大損害」 事實欄二㈠ (附表四編號9至11) 12,750,000 13,387,500 三 事實欄二㈠ (附表五) 4,587,708 4,817,093 1,265,000,000 0.3% 未達「重大損害」 四 事實欄二㈠ (附表六) 30,000,000 18,280,419 1,327,500,000 1.4% 未達「重大損害」 五 事實欄二㈡⒈ 20,609,820 21,640,311 1,265,000,000 1.7% 未達「重大損害」 六 事實欄二㈡⒉ 5,688,000 5,972,400 1,327,500,000 0.4% 未達「重大損害」 七 事實欄二㈢ (附表八) 4,000,000 4,200,000 1,327,500,000 0.3% 未達「重大損害」 八 事實欄二㈢ (附表九) 27,000,000 19,782,000 1,327,500,000 1.5% 未達「重大損害」 九 事實欄二㈣ 28,000,000 29,400,001 1,265,000,000 2.3% 未達「重大損害」 說明欄: 註1:損害額之計算: ①編號一至三、五至七、九,因已全部付款,故以虛增或虛假交易金額加計5%稅額計算其損害額(編號九部分原應為29,400,000元,然因分別開立3張發票,經各別計算四捨五入加總後總金額為29,400,001元)。 ②編號四部分,其虛增金額雖為30,000,000元,惟觀之對應之附表六所示之付款資料,尚有2筆發票查無付款資料,依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定附表六所示各筆發票之實際付款總金額僅為22,123,026元,而依附表六之補充說明欄所示,上開發票中尚有部分金額非屬虛增,此部分應連同稅額扣除(即應扣除3,659,626元×1.05=3,842,607元),故此部分之損害額應為18,280,419元(22,123,026-3,842,607)。 ③編號八部分,其虛增金額雖為27,000,000元,然觀之對應之附表九所示付款資料,尚有多筆發票查無付款資料,依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定附表九所示各筆發票之實際付款總金額為30,313,636元,而依附表九所示,其中附表九編號1所虛增之15,000,000元、編號2所虛增之3,840,000元,均已有付款紀錄,且分別逾各該筆含稅後之金額,故編號八部分之損害額,自得以此2筆虛增金額加計5%稅額為其損害額,即此部分損害額為19,782,000元。 註2:○○公司實收資本額如下: (併案㈢卷第86頁反面至第89頁、第96頁反面、第101至103頁、第109至111頁;調3卷第388至395頁): ①100年8月8日起為1,150,000,000元。 ②101年10月3日起為1,265,000,000元。 ③103年7月29日起為1,327,500,000元。 註3:損害額逾該年度實收資本額5%者,可認定屬「重大損害」;反之,則否(參見前 述理由欄之說明)。 註4:編號二之損害額(附表四編號1至11)合計為25,601,054元,約占實收資本額2% (戊○○部分);另其中附表四編號9至11部分損害額為13,387,500元,約占實收 資本額1%(乙○○部分)。附表丙:參與人不予沒收部分編號 姓名 來源帳戶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新臺幣/ 元) 受款帳戶 一 丙○○ (○○)彰銀中華路00000000000000 100 年1月6 日 15,000,000 丙○○ 合庫南興0000000000000 100 年2月10日 11,500,000 100 年3月15日 4,000,000 102 年1月29 日 2,000,000 二 甲○○ (○○)彰銀中華路00000000000000 104 年5月14日 3,000,000 甲○○ 中信西台南000000000000 (○○)華南高雄博愛0000000000000 104 年1月15日 3,500,000【理由附表】附表一:99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附

於後)附表二:100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三:101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四:102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五:103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六:104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七:附表一至附表六證據出處(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八:103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九:104 年度○○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十:○○公司回流款項一覽表(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一:○○公司回流款項一覽表(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二:○○公司回流款項一覽表(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三:劉明軍提供之支票存根明細表(純文字檔,另附於後

)附表十四:○○公司、○○公司、○○公司循環交易發明細表(

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五:起訴書附表五不認定係犯罪所得明細表(Excel 檔

,另附於後)附表十六:搜索扣押物品清單(純文字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七:卷宗編號對照表

一、調查局卷: 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22120 號】卷即調1 卷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一即調2 卷 ㈢【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二即調3 卷 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三上、三下即調4 卷 ㈤【法務部調查局㈠】卷1宗,即調5卷 ㈥【法務部調查局㈡】卷1宗,即調6卷 ㈦【調查局調查筆錄南市機法字第10566522120 號】卷即調7 卷 二、偵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㈠】卷即偵1 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㈡】卷即偵2 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㈢】卷即偵3 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㈣】卷即偵4 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4276號偵查卷宗】卷即偵5 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㈠】卷即偵6 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㈡】卷即偵7 卷 ㈧【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㈢】卷即偵8 卷 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㈣】卷即偵9 卷 三、併案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3607號偵查卷宗】卷即併案㈠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3692 號偵查卷宗】卷即併案㈡卷 ㈢【涉案證據】卷1宗,即併案㈢卷 四、原審卷: ㈠【原審105年度聲羈字第35號】卷即聲羈卷 ㈡【原審105年度偵聲字第49號】卷即偵聲卷 ㈢【原審105年度偵抗字第59號】卷即偵抗1卷 ㈣【原審105年度偵抗字第93號】卷即偵抗2卷 ㈤【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㈠】卷即原審卷一 ㈥【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㈡】卷即原審卷二 ㈦【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㈢】卷即原審卷三 ㈧【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㈣】卷即原審卷四 ㈨【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㈤】卷即原審卷五 ㈩【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㈥】卷即原審卷六 【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㈦】卷即原審卷七 【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㈧】卷即原審卷八 【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㈨】卷即原審卷九 【原審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㈩】卷即原審卷十 【資料卷一】卷即原審資料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