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1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法扶)
郭子誠律師(法扶)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法扶)
宮琬婷律師(法扶)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家暴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與乙○○為夫妻關係,共同居住在臺南市○區○○路○○○號11樓之9租屋處(下稱上開租屋處),戊○○係己○○之友人,自民國107年9月間起,借住上開租屋處,該3人均為成年人。薛○玉(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行為時未滿18歲,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8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審結,下稱甲○)則為己○○之表妹,於106年7月5日與丁○○結婚,並於000年0月00日生產女兒薛○棠(原名李○秝,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嬰),嗣於107年11月19日甲○與丁○○離婚,協議乙女嬰之權利義務由甲○行使及負擔,甲○並於107年11月7日前某日,偕同乙女嬰借住上開租屋處。乙女嬰當時年約1歲6個月,僅會爬行,及說「媽媽」、「抱抱」等極少數疊詞,係不具自理生活能力、需人照顧之兒童,與己○○、乙○○、戊○○及甲○共同居住在上開租屋處,其等具有緊密生活共同體之關係,亦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家庭成員關係。
二、己○○在Facebook(下稱臉書)虛構、自創帳號「李芸熙」(虛擬之人),並與戊○○結交為男女朋友;復在臉書虛構、自創帳號「蕭宇誠(小宇)」(虛擬之人,下稱「小宇」),而與甲○結交成男女朋友,己○○另成立「吃喝拉撒睡」群組,成員除己○○、乙○○、戊○○及甲○等4人(下合稱己○○等4人)外,尚有己○○虛構之「李芸熙」、「小宇」,己○○等4人,先共同基於凌虐幼童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自108年1月1日起,己○○等4人偕同乙女嬰共同前去小琉球
3天2夜之旅遊後,己○○假借甲○前曾服用藥物墮胎,而以此杜撰、虛構該墮胎嬰靈附身在乙女嬰身上,並將嬰靈附身之事,佯以「李芸熙」名義在其等「吃喝拉撒睡」臉書群組中告知乙○○、戊○○、甲○,再加上己○○附和自稱有靈異體質,確實看見乙女嬰有嬰靈附身,而使乙○○、戊○○、甲○相信有所謂嬰靈附身之事。之後,又以「李芸熙」名義在該群組上,謊稱:乙女嬰晚上不能睡,每日只能吃1次,否則嬰靈會更加壯大,因而危害眾人等語。己○○等4人因上開嬰靈之說,輪流於夜間阻止乙女嬰入睡,如乙女嬰出現睡意或入眠,立即以指甲捏肉、掌打、或手持「不求人」、「愛的小手」等物,毆打僅包覆尿褲、未著任何衣物之乙女嬰手、腳及屁股等身體各部位,且每日僅餵食乙女嬰1次、180c.c.奶粉的量。每日以上開方式凌虐乙女嬰,造成乙女嬰身體多處瘀血、瘀青,且營養狀況逐漸惡化。
㈡自108年1月8日起,己○○復藉由「李芸熙」名義、在群組
中誆稱:「李芸熙」、「李芸熙」的兒子(亦為虛擬之人)及「小宇」,均因嬰靈作亂而分別發生車禍,且「李芸熙」的兒子及「小宇」雖已送醫救治,但其等生命跡象,因嬰靈作亂而極不穩定,能否救治完全取決於嬰靈之強、弱,為使嬰靈不致壯大,危及「李芸熙」兒子及「小宇」,必須「乙女嬰不要睡(全天)、要哭不能斷」。乙○○、戊○○、甲○等人,亦與己○○共同承續上述犯意聯絡,輪流看顧,於乙女嬰欲入睡時,即以指甲捏肉、掌打、或手持「不求人」、「愛的小手」毆打乙女嬰等方式阻止其入睡,並維持每日僅餵食乙女嬰1次(180c.c.奶粉)。期間(即108年1月8日至14日間),戊○○及乙○○為阻止乙女嬰入睡,於情緒暴怒下,甚至將乙女嬰抱起,摔在鋪設棉被之床板等處;且甲○亦曾將乙女嬰與己○○所飼養之幼犬,一同關在狗籠內。反覆以前開方式,對乙女嬰施以凌虐,造成乙女嬰有瘀血、瘀青、及左腦頂部蜘蛛膜下出血等傷勢,營養不良狀況亦嚴重不良。
㈢迄於108年1月15日凌晨,乙女嬰因前述凌虐行為,嚴重營養
不良,身上有多處新舊傷痕、瘀血瘀青,且有皮下出過血之指甲捏痕,頭顱、腦部也因摔碰而損傷出血等傷勢。己○○猶仍假借「李芸熙」名義、在該群組中佯稱:這2天不要讓乙女嬰吃東西,要特別盯著她,不能讓她睡覺,要讓她一直哭等語,己○○等4人因此不僅阻止乙女嬰入睡,且未對之餵食達30小時之久,致使乙女嬰身體限於極度虛弱狀況。己○○等4人明知上情,主觀上雖均可預見乙女嬰甫年滿1歲6個月,且身體極度虛弱,如繼續施以凌虐(不餵食、不能睡覺、要一直哭)、毆打,將可能導致乙女嬰死亡之結果,惟其等明知上情,仍將上述以凌虐方法妨害幼童發育之犯意聯絡,升高為縱然造成乙女嬰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毆打乙女嬰,阻止入睡;之後,戊○○因認為嬰靈作亂,以其手機亂傳訊息,造成其與女友「李芸熙」發生爭吵,遷怒乙女嬰,自該(15)日凌晨2時許起至5時許止,以「愛的小手」等物,持續重手毆打乙女嬰胸、腹及背部等身體部位,造成乙女嬰受有胸部、背部長條狀瘀血瘀青等傷害;繼而,己○○、乙○○接手再以毆打之方式,阻止乙女嬰入睡,直至清晨約6時許,始行罷手,即各自就寢。至該日下午5時許,己○○等4人睡醒出門後後,雖在電梯內發現乙女嬰有體溫下降、眼睛翻吊、生命跡象極為微弱之情形,仍視若無睹,未將乙女嬰送醫,續依既定行程,前往通訊行變賣己○○之手機後,再前往KTV唱歌,放任乙女嬰病情惡化,乙女嬰終因「大面積之瘀傷,造中央血管(主動脈)之血液貯積於周邊組織中,引發低容積性休克」而死亡。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本件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三109頁),本院認該些證據做成之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不爭事實及爭點㈠不爭事實
1.己○○、乙○○及戊○○與甲○、乙女嬰同住上址住處,己○○在臉書虛構「李芸熙」、「小宇」之人,分別與戊○○、甲○交往,薛慧昀除在上述「吃喝拉撒睡」臉書群組以「李芸熙」名義誆稱:乙女嬰有嬰靈附身,又自稱:有靈異體質,確實看見乙女嬰有嬰靈附身以取信其他人。之後,己○○以「李芸熙」名義,在臉書群組中謊稱:必須「阻止乙女嬰於夜間入睡、每日原則上餵食1次」,否則嬰靈會更加壯大,因而危害眾人,戊○○、乙○○、甲○及己○○因此自108年1月1日起輪流於夜間阻止乙女嬰入睡,一見到乙女嬰睡著,即以毆打等方式阻止入睡,且每日原則上僅餵食乙女嬰1次(約180 c.c.奶粉)。己○○後又以「李芸熙」名義,在該群組中誆稱:「李芸熙」、「李芸熙」的兒子及「小宇」,均因嬰靈作亂而分別發生車禍。為不使嬰靈壯大,必須「不要讓乙女嬰睡(全天)」,己○○等4人即自108年1月8日起,依「李芸熙」所指示,一見乙女嬰要入睡,即以毆打方式阻止,每日僅餵食乙女嬰1次(180c.c.奶粉)。迄108年1月14日左右,己○○又以「李芸熙」名義、在臉書群組中稱:「這2天不要讓乙女嬰吃東西,要特別盯著她,不能讓她睡覺,要讓她一直哭」等語,己○○等4人因此即於108年1月15日凌晨,先由甲○以毆打等方式,讓乙女嬰哭,並阻止其入睡;接著,戊○○因認為嬰靈以其手機亂傳訊息,造成其與女友「李芸熙」發生爭吵,而自該日凌晨2時許起至5時許止,以「愛的小手」等物,毆打乙女嬰。再由己○○、乙○○接手以毆打之方式,阻止乙女嬰入睡,直至天亮即約6時多許始罷手。己○○等4人於108年1月15日下午6時許,搭乘電梯出門時,已發見乙女嬰眼睛翻吊等非正常狀態,仍依既定行程,前往通訊行變賣己○○手機,再前往上述KTV歡唱,期間,戊○○雖曾嘗試餵食乙女嬰清粥,但乙女嬰已無法順利進食。該4人在KTV發現乙女嬰死亡後,曾討論如何處理屍體,但無結論,於同日晚上9時49分許,由戊○○駕駛計程車、搭載己○○、乙○○、甲○及乙女嬰離開KTV,欲返回上開租屋處,途經臺南市○○區○○路「郭綜合醫院」,在戊○○、甲○表達送醫之意願下,戊○○迴車到醫院前,由甲○抱著乙女嬰,乙○○、己○○陪同,進入急診室,惟乙女嬰到院已無心跳,急救無效死亡等情,除經己○○、乙○○與戊○○供承不諱外(本院卷0000-000、348-349頁;本院卷二28-39頁),並有證人即少年共犯甲○之證述(少連偵8卷19-25頁、原審卷0000-000頁)、郭綜合醫院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司法相驗通報單(宣告死亡時間:108年1月15日22時32分)、法醫參考病歷摘要、急診病歷0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勘察採證照片19張、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1份(警1385卷20-22、24-28、29頁)、郭綜合醫院急診護理紀錄表1份(相卷151-154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險署保險對象(即乙女嬰)門診就醫紀錄表1份、乙女嬰預防接種時程及記錄表1份、乙女嬰出生狀況紀錄表及生長紀錄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己○○等4人到達享溫馨KTV照片2張(少連偵8卷第23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月25日號鑑驗書1份(同上卷41-43、159-163、165-167、189-195、239、253-25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4月11日函暨所附被告己○○等4人手機之數位證物勘察報告5份、108年1月15日晚上在享溫馨KTV點清粥之結帳明細(原審卷0000-000、333頁)、己○○等4人(含「李芸熙」、「小宇」)間之臉書群組對話訊息1份(原審卷二47-191頁)及「愛的小手」1支(已斷裂)、藤條1支(已斷裂)、塑膠管1支(已斷裂)、「不求人」2支、衣架1支等物扣案可資佐證。且乙女嬰死因,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結果,乙女嬰因遭他人棍棒類器械重複毆打,導致大面積之瘀傷,造中央血管(主動脈)之血液貯積於周邊組織中,引發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有鑑定報告書、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筆錄、相驗及解剖照片、法醫研究所108年1月23日函與所附血清證物鑑定書、同所108年1月23日函與所附毒物化學鑑定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108年2月26日函與所附驗傷評估報告書及解剖報告在卷可查(相卷135、143、227、229、155-212頁)。
2.由上述各情觀之,己○○利用虛構之「李芸熙」,在上述群組誆稱: 乙女嬰遭嬰靈附身不可使之壯大之說詞,取信甲○、乙○○與戊○○後,己○○、乙○○、戊○○與甲○等人,對乙女嬰為前述毆打、給予甚少食物及不讓其入睡等行為,最終造成乙女嬰死亡等情,應堪認定。
㈡訊據戊○○對於其上揭殺人(含傷害、以凌虐方法妨害幼童
發育)犯行坦承不諱(本院卷0000-000、427頁;本院卷三108頁);己○○、乙○○則均僅坦承對乙女嬰有傷害、以凌虐方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之犯行,惟就乙女嬰死亡部分,該二人均僅坦承有傷害致死犯行,均矢口否認有何殺人犯意,並分別為以下辯解。
1.己○○辯稱:我以「愛的小手」、「不求人」等物打乙女嬰,都是打手、腳及屁股,但我沒有殺人故意;於乙女嬰死後雖曾表示乾脆分屍,但此係因大家對是否送醫猶豫不決,所為之反諷言語,並非真的想分屍;其與戊○○、乙○○等人,在108年1月15日下午出門前固知乙女嬰情況有異,較虛弱,但在KTV唱歌時,另點清粥欲餵食乙女嬰,顯未認知乙女嬰死亡,不然無須再點粥餵食女嬰;且其僅國中畢業,智能水準介於中下水準,智識程度可否意識乙女嬰遭毆打可能致死,不非無疑;何況其等在發現女嬰體溫降低時,亦趕快離開KTV,將女嬰送醫,可見並無容任女嬰死亡之不確定殺人犯意,僅成立傷害致死犯行云云。
2.乙○○辯稱:乙○○因深信「李芸熙」之嬰靈說法,方依指示體罰女嬰,但非經常為之,力道有限,下手僅限於四肢、臀部等非致命處。至於108年1月15日當天,是因戊○○已失去理智,暴打女嬰,其怕女嬰受更大傷害,才會換其與己○○毆打,縱其他被告將犯意升高為殺人,亦應超過其犯意認知範圍。且依其智識程度,實無從得知女嬰生命係危在旦夕或係因睡眠不足而昏睡,主觀上無容任死亡結果發生之「意欲」,應無殺人犯意,僅成立傷害致死犯行。
㈢綜合上述不爭事實及被告辯解,本件主要爭點為:己○○、
乙○○是否具殺人之故意?
二、本院之判斷㈠己○○、乙○○及戊○○等人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月14日
之行為已該當凌虐乙女嬰妨害其自然發育
1.按凌虐行為屬於必然多數行為之犯罪型態,為集合犯,應以包括之一罪為評價者。所稱「施以凌虐或以他法」,係就其行為態樣所為之規定;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倘行為人之施以凌虐,而生妨害幼童身體之自然發育之結果(如使之發育停滯等),即成立本罪。因凌虐成傷者,乃屬法規競合,應依本罪之狹義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己○○、乙○○與戊○○及甲○等4 人,自108 年1 月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以前揭方式,即輪流以暴力毆打阻止乙女嬰睡覺、使乙女嬰一直哭、原則上每日僅餵食乙女嬰1次(約180c.c.的奶粉)。易言之,己○○等4人於該段期間,㈠對1歲6個月之乙女嬰施以毆打,使之不時處於遭暴力對待之環境,身體飽受疼痛、心理極度恐懼;㈡讓乙女嬰每日僅食用甚少之食物,使「食不使飽」,長期處於飢餓的狀態;㈢於乙女嬰全身有多處瘀傷等傷痕,身體狀況已不佳之情形下,未將乙女嬰送醫救治,有前揭乙女嬰門診就醫紀錄表可按,對乙女嬰「傷不使療」;㈣1至2歲之幼兒,夜晚連續睡眠時間應為9至13小時,總計每日睡眠時數為11至14小時;如睡眠不足,則會影響大腦發展、免疫力下降,及造成往後認知表現及專注力,有相關衛教資料附卷可參(原審卷0000-000頁),己○○等4人毆打及干擾乙女嬰,使其幾乎夜不成眠,顯會影響乙女嬰之身心發展。因此,己○○等4人前開行為,不論在積極性行為,如「經常性、長期性毆打,食不使飽,阻止睡眠」,及消極性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均已合於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之待遇,不僅使乙女嬰受有前述傷害,且生妨害幼童身體之自然發育之結果。故己○○、乙○○及戊○○等人對乙女嬰施以凌虐妨害其自然發育及對該女嬰傷害犯行,均堪認定。
㈡己○○等4 人於108 年1 月15日凌晨,犯意變更(升高)為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部分:
1.按刑法上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人之犯意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及部位,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人犯意之唯一標準,但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部位,及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4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故行為人如以傷害之犯意打人,毆打時又欲置之於死地,乃犯意昇高,應從變更後之殺人犯意,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⑴乙女嬰自108年1月1日起,因「李芸熙(己○○假冒)」嬰靈
之說,己○○等4人即每日僅餵食乙女嬰一餐,約180CC之牛奶,並以毆打等方式讓乙女嬰晚上不能睡覺,至同年月8日開始,則開始以毆打方式限制乙女嬰整日無法睡眠,其等以凌虐方法妨害乙女嬰自然發育等情,業經認定如前。
⑵就108 年1 月15日凌晨,己○○等4 人如何毆打女嬰及後續如何處理之情形:
①證人即少年共犯甲○證稱:108年1月15日凌晨開始,是大家
打乙女嬰最密集的時候,且大家都打很大力,我先打乙女嬰,接著是戊○○,最後是薛慧昀及乙○○;戊○○怪罪乙女嬰造成他與女友吵架,所以出手很大力,比其他人打得重,曾打乙女嬰的胸前,及將乙女嬰摔在鋪棉被的地板上;我們從凌晨2點多,一直打乙女嬰,打到乙女嬰都不會哭了,也沒有聲音,當時約清晨5、6點,我們就去睡覺。當日下午5、6時起床後,乙女嬰還沒醒,我於下午6時多要出門前,叫醒並抱起乙女嬰,發現乙女嬰已經在失溫,且不太對勁,聲音很小,我當時認為乙女嬰應該有生命危險,但我不敢講。己○○、戊○○及乙○○在坐電梯時,有發現乙女嬰狀況很差,因為一直翻白眼,戊○○及乙○○有拍乙女嬰巴掌,想叫醒乙女嬰,但都沒有任何反應。當時我們4人都沒說什麼、沒問乙女嬰為何會這樣、也沒有要做任何處置,就按照原定行程先去手機店賣手機,再去KTV,過程中,乙女嬰一樣都是白眼上吊、癱軟。到KTV之後,戊○○有餵乙女嬰吃清粥,因乙女嬰已經30多個小時沒有吃東西,餵清粥時,乙女嬰沒吃進去,都在嘴巴裡面,有些流出來。後來戊○○說乙女嬰死了,我們3人有過去確認,確認後,就開始討論要如何處理後續狀況。另外,在108年1月15日前,我們4人就有討論過不讓乙女嬰吃、睡,乙女嬰可能會死亡,但詳細討論內容我忘記了;且於1月15日下午出門前,我們4人有討論乙女嬰在家裡死亡會不好處理,並討論如何處理屍體問題等語(原審卷0000-000頁)。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己○○證稱:108 年1 月15日凌晨,先由甲
○、接著戊○○,然後我及乙○○,輪流打乙女嬰,我最後出手打乙女嬰。戊○○稱有不好的東西胡亂以他的手機亂傳訊息,造成他與女朋友吵架,戊○○認為是乙女嬰卡到陰,並說他的底線到了,失去理智重打乙女嬰,感覺戊○○下手比平常力道大,戊○○有用「愛的小手」打乙女嬰胸口、背等部位。我們於同日下午起床出門,在電梯時,乙女嬰眼睛有上吊,後來到KTV包廂,大約唱幾首歌之後,乙女嬰就死亡了,我們有討論屍體要如何處理。從KTV回程經過郭綜合醫院時,是戊○○問甲○,然後甲○猶豫一下,後來才說要停,之後才回頭送女嬰去醫院等語(警1385卷17頁,原審卷0000-000頁)。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乙○○證稱:於108 年1 月15日凌晨2 、3
點左右,「李芸熙」傳訊息到戊○○手機的Messenger ,二人發生爭吵,戊○○情緒失控而暴打乙女嬰。當時戊○○下手的力道偏大,有用「愛的小手」打乙女嬰胸口,並有將乙女嬰抓起,大力摔在棉被上。當天凌晨由甲○先打,接著是戊○○,最後是我及薛慧昀,打女嬰時,她身上已有很多傷痕,屁股、手已經整個瘀血,呈現非常紫色、深色狀。於該日下午出門時,乙女嬰已經翻白眼,我有拍她三下巴掌,乙女嬰仍沒醒過來,眼睛已經無法對焦,看起來快死了,但我們並沒有做任何處理,還是有去KTV;約晚上7、8時許,戊○○說乙女嬰沒氣了,我們就討論說要怎麼處理。我們從KTV出發到郭綜合醫院時,第一個提出要把乙女嬰送醫的是戊○○,我們又繼續往前開,後來甲○再提出說送醫時,是戊○○主動掉頭開去郭綜合醫院送醫。108年1月1日至同月15日間,都是由薛慧昀、甲○照顧乙女嬰,我不確定乙女嬰到底吃了多少東西,但因「李芸熙」在臉書群組表示這2天不要讓乙女嬰吃東西,要特別盯著她,不能讓她睡覺,要讓她一直哭,所以乙女嬰到108年1月15日凌晨,已經30個小時都沒有吃東西了,戊○○情緒失控暴打乙女嬰,才是造成乙女嬰死亡之主因等語(原審卷0000-000頁、偵1385卷11、12頁)。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戊○○證稱:我有時是用手,有時使用器具
(愛的小手、藤條、不求人木棍)打乙女嬰,一開始都是打屁股及大腿。因「李芸熙」在群組中說不要讓孩子吃東西,吃東西嬰靈會壯大,會出來搗蛋作怪,所以在108 年1 月15日凌晨打乙女嬰前,她已經30個小時沒吃東西。因「李芸熙」說乙女嬰如果睡著的話,嬰靈會出來外面作怪,例如會讓「小宇」的病情惡化,勘驗的影片,是甲○為阻止乙女嬰睡覺而打乙女嬰,我及乙○○、己○○也會為了阻止睡覺就打乙女嬰。該日凌晨,一開始是甲○打乙女嬰,後來因「李芸熙」說她兒子在加護病房,腹部出血之類的,說我都不關心她,並刻意藉著這個話題跟我吵架,且家裡的東西都會亂飛亂丟,我認為嬰靈胡亂以我手機亂傳訊息,造成我與女朋友「李芸熙」吵架,所以我忍不住用「愛的小手」以重打方式打乙女嬰,當時我失去理智,有過分一點,用「愛的小手」打乙女嬰的胸部及背部,我出手比較重,於該日約凌晨4、5點時,打完乙女嬰,我就先去睡。該日下午6點多,出門電梯門口,乙女嬰眼睛吊吊的、大叫,在車上時,比平常時乖,可能是因為身體虛弱。到KTV後,都是我在照顧乙女嬰,甲○先唱歌,當時乙女嬰還有氣息,我餵粥時她還會吞嚥,只是吞嚥得很慢,在餵粥的過程中,乙女嬰狀況愈來愈差,後來就死亡了。我們就討論要如何處理,因沒有討論出結果,想說先回家。途經郭綜合醫院,我問他們說醫院在這裡,要不要回頭救看看,後來甲○也說救救看,所以我就將車調頭去醫院急診等語(原審卷0000-000頁、警1385卷7-8頁)。
⑶前述法醫師鑑定報告書對乙女嬰之「解剖及檢查結果」內容
略以(相113卷第222-225頁):『1.外傷證據:(1)「頭頸部」:前額上方有一橫向擦傷3公分,中央偏右有大面積瘀傷8乘5公分。雙側眼眶內側存有瘀痕,左眼尾部存有瘀傷。
右臉頰有多處細小瘀傷,分佈於5乘3公分之範圍內。左臉頰有2乘2公分瘀傷二處。上唇之唇繫帶處有挫裂傷1.5乘0.2公分。右前額髮線上有陳舊疤痕3乘2公分乙處,右前額有大面積頭皮下出血10乘9公分,左後枕部輕微頭皮下出血2乘2公分。左半側硬膜下有一薄層、暗紅色血塊10乘9乘0.2公分、左腦頂部蜘蛛膜下出血2乘2公分。(2)「軀幹部」:左胸上方有一中空條狀瘀痕3乘0.5公分,其接觸面呈細緻布紋圖案。胸、腹部分佈有交叉之中空瘀傷多條,大達9乘1公分。背部由右上向左下分佈於面積16乘12公分範圍內,有數條中空之瘀傷大達11乘0.5公分。(3)「四肢」:右上臂有瘀痕10乘6公分,右前臂向前延伸到掌背有瘀傷15乘6公分,於右掌背伴有細小擦挫傷數處。左上臂有瘀傷10乘5公分,伴有多處細小擦挫傷分佈,左前臂有瘀傷10乘7公分。左、右腳皮膚彌漫性泛紅,雙腳腫脹並垂足。右膝存有泛綠之瘀痕,右腳大姆指有一痂痕存在,左腳掌內側有紫色瘀痕4乘2公分。(4)上述傷害之瘀痕總面積佔體表之面積60%以上,打開體腔後,中央血管內僅存血液50毫升。2.解剖結果:(1)頭部較舊外傷,伴有硬膜下血塊。(2)體表大面積瘀傷伴有中央血管明顯失血。3.顯微鏡觀察結果:(1)腦:蜘蛛膜下出血,時間在2天左右。(2)血塊:新鮮出血,出現血球溶解及大量的慢性發炎細胞、少量急性發炎細胞。(3)肺臟:水腫(4)肝臟:充血,染色未明顯的肝醣貯存。(5)腎臟:濁腫。(6)大腿軟組織:水腫,併有發炎細胞浸潤。(7)腹部皮膚:新鮮皮下出血。』
3.綜據上開甲○及己○○、乙○○、戊○○之之證述,互核其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臉書群組對話內容,並參考前開法醫師鑑定報告所載乙女嬰傷勢,可見:
⑴乙女嬰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14日止,已長達14日之久,遭
被告己○○等4人以「愛的小手」等物毆打,造成「頭頸部」、「軀幹部」、「四肢」等部位,留有上述不同時間、顏色之瘀痕。足見乙女嬰於108年1月15日凌晨時,全身多處有大片瘀血。
⑵乙女嬰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月14日期間,長期為己○
○等4 人以毆打等方式干擾睡眠;且自同年月1 日至13 日止,原則上每日僅餵食180c.c.的奶粉,營養嚴重不足;加上因己○○虛構之「李芸熙」在上述群組稱:「這2天不要讓乙女嬰吃東西,要特別盯著她,不能讓她睡覺,要讓她一直哭」等語,故乙女嬰於108年1月15日凌晨,除長期營養與睡眠不足外,已30個小時未進食,其生理機能已嚴重受到破壞,身體極其虛弱等情,應可認定。
⑶己○○、乙○○、戊○○等人,在108 年1 月1 日至同年月
15日期間,均係上述「吃喝拉撒睡」群組成員,且均與乙女嬰同住,對己○○虛構之「李芸熙」在群組稱不能讓乙女嬰睡覺,僅可餵食少許食物,而其等依指示每日僅餵食乙女嬰少許奶粉,以毆打等方式阻止乙女嬰入睡,乙女嬰長期營養與睡眠缺乏,且身體多處遭毆打成傷身體狀況虛弱等情,知之甚詳;且乙女嬰年僅1歲半,此年紀嬰兒全無自救或自我謀生能力,完全仰賴父母或親人照顧方得以生存,此亦為一般人所得認知。而己○○、乙○○、戊○○均為成年人,依其等之智識程度或生活經驗,應可清楚知悉乙女嬰身體狀況虛弱,如再對之施以暴行,將導致乙女嬰死亡之結果。參酌如附表二臉書群組之通訊內容,李芸熙:「打的時候要注意力道」、李芸熙:「不然到時候變成過失殺人」及證人甲○前已證述:「在108年1月15日之前,我們4人就有討論過不讓乙女嬰吃、睡,乙女嬰可能會死亡」等語,可見己○○、乙○○、戊○○及甲○等人,在108年1月15日凌晨,主觀上應可預見,當時已身體狀況十分虛弱之乙女嬰,若再遭毆打,可能造成死亡結果。然己○○、乙○○、戊○○與甲○等人於該日凌晨,不僅未餵食乙女嬰任何食物,且先由甲○、繼由被告戊○○、再由被告乙○○、己○○,接力、持續毆打乙女嬰,尤其戊○○在約2、3小時期間,持續以「愛的小手」等物大力毆打乙女嬰,造成「胸、腹部分佈有交叉之中空瘀傷多條,大達9乘1公分」、「背部由右上向左下分佈於面積16乘12公分範圍內,有數條中空之瘀傷大達11乘0.5公分」等傷勢,可見毆打力道之重。己○○、乙○○、戊○○及甲○,彼此均在場見聞上情,然其等不僅互未阻止,反先後持續接手毆打甫滿1歲6個月之乙女嬰,至「乙女嬰不會哭了,也沒有聲音了」,始行罷手,可見其等確有容任乙女嬰死亡之意。故由己○○等4人上述行為時態度、下手情形及乙女嬰當時之身體狀況觀之,己○○、乙○○、戊○○及甲○等人,確有預見毆打乙女嬰將導致其死亡之結果,然其仍毆打乙女嬰,並容任其發生之不確定殺人故意無訛。
⑷酌以己○○等4人於108年1月15日下午出門販售手機,並前
往KTV,其等出門搭乘電梯時,均已見乙女嬰眼睛上吊、翻白眼、失溫、癱軟等狀況,但其等僅由戊○○、乙○○拍打乙女嬰臉部,見乙女嬰「沒有醒過來,眼睛已經無法對焦,看起來快死的情形」等異狀,竟未為任何處置,仍照原定行程,至手機店賣手機,再去KTV唱歌,未將生命瀕危、生命反應微弱之乙女嬰送醫急救,更足證明己○○、乙○○、戊○○及甲○等4人確有認識、並容任乙女嬰死亡結果之發生至明。
㈢綜上所述,己○○等4人自108年1月1日起,先共同基於對乙
女嬰施以凌虐而妨害其自然發育之犯意聯絡,以毆打阻止入睡及僅讓其進食少量食物等方式凌虐乙女嬰,嗣於108年1月15日凌晨,其等明知乙女嬰身體虛弱,且已知彼此犯意已升高為縱然造成乙女嬰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仍接續毆打乙女嬰,互不阻止,且發現乙女嬰生命跡象不穩,又同未將乙女嬰送醫,因而造成乙女嬰死亡之結果,則己○○、乙○○、戊○○與甲○間,就殺害乙女嬰之不確定犯意,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者應可認定。
㈣己○○、乙○○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己○○雖以其僅國中畢業,經精神鑑定結果,其智能水準介於中水準,且患有「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雖未達致「不能或顯著降低」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但因受該病症之「奇特信念或魔奇式的思考」與「木訥、自我中心的行為」影響,虛構、自創「李芸熙」、「小宇」帳戶,其智識程度未必能意識乙女嬰在108年1月15日凌晨遭毆打,有可能致死,且己○○因上述精神病症,應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PRD)之保護,己○○並未認知其行為將導致乙女嬰死亡,就此而言其需要的是適當治療與輔導,並非過度刑罰,其應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云云;乙○○亦以依其智識程度,無法知悉乙女嬰在上述時間遭毆打有致死之可能云云。然查:
⑴乙女嬰年僅1歲半,長期不進食、遭毆打,確有致死可能,
此無須專業知識背景,稍具常識者應即得知悉,己○○、乙○○均為具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其等對外界事務之認知,與一般成年人並無二致,對上述稍具常識者即知之事項,實難諉為不知。
⑵依附表二所示臉書群組之通訊內容,(己○○假扮)「李芸
熙」:「打的時候要注意力道」、「李芸熙」:「不然到時候變成過失殺人」,己○○不僅思路清楚,且對於毆打將導致乙女嬰死亡亦有認識,而乙○○亦在此群組中,亦知悉上述內容,顯然其等對毆打乙女嬰將可能導致死亡結果乙節,知之甚詳。
⑶己○○雖經鑑定具有「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符合鬱症
的診斷準則,並有認知與知覺上扭曲,影響其心智能力,但就該病症是否影響其認知能力乙節,經委請行政院衛生署嘉南區療養院鑑定結果,認為「己○○案發時並未達到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且針對己○○以「李芸熙」名義為臉書發文之精神狀態,鑑定結果亦認為「關於嬰靈的相關內容,群體其他人深信不疑,臺灣的民俗信仰亦有相關內容,而在整個過程中,薛員均清楚知道虐兒係違法行為,並且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告訴他人不能打太大力,免得殺人),因此在認知與控制準則上均無明顯障礙,而在犯行過程中在(1)做選擇的能力(2)忍耐延遲的能力(3)避免逮捕的能力(4)可預見性及可避免性上,均未受到精神症故狀的顯著影響,若以不可抗拒衝動法則(irre sistible impulse test)或是美國模範刑法典(American Model Penal Code)的判斷(司法精神醫學手冊,台灣精神醫學會出版),應不至於影響本院對於其刑責能力的判斷,亦有該院108年1月15日及同年12月9日函文各1份在卷可查(原卷二433頁、本院卷二283頁)。因此,己○○上述精神病狀,對其外界事物之認知能力應無影響,己○○以此為由,辯稱其智識程度未能認知在108年1月15日凌晨毆打身體已虛弱之乙女嬰將可能導致死亡結果,應不可採。此外,姑不論己○○是否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保護之對象,就該公約之立法目的係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而言,該公約實與如何認定己○○犯行無涉,己○○此部分辯解亦屬無據。
2.己○○又以其在108年1月15日下午出門前,雖知悉乙女嬰較虛弱,但在KTV曾點粥欲餵食乙女嬰,且其等在發現女嬰體溫降低時,亦趕快離開KTV,將女嬰送醫,顯無致乙女嬰死亡之意;至於乙女嬰死後,雖曾表示乾脆分屍,但此係因大家對是否送醫猶豫不決,所為之反諷言語,並非真的想分屍,不能以此認其有殺害乙女嬰之不確定故意云云。惟查:
⑴如前所述,乙女嬰在108年1月15日凌晨遭己○○等人輪流毆
打前,因長期營養不良、睡眠不足,及遭毆打,身體已十分孱弱,再遭毆打,可能造成死亡結果,己○○等人猶對之毆打,且翌日清醒出門時,發現乙女嬰生命跡象有異,仍未將之送醫,反依既定行程前往賣手機、唱KTV,其等顯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故己○○等人萌生殺人不確定犯意之時點,係在該日凌晨輪流毆打乙女嬰之時。
⑵雖法醫鑑定報告記載乙女嬰「胃部:胃內有20毫升含米粒之
淡褐色液態內容物」(相113卷224頁),但成大醫院就此情形,函覆稱:「乙女嬰胃中米粒完整未經咀嚼或消化,較不像生前餵食。若於生前餵食,則因米粒之完整,距離生命跡象停止的時間也不久。若被害人死亡後被餵食,則需考量餵食方式及食物的流動性而定;若米粒佐以大量液體,並適當加壓就有可能進入胃中,但數量不多」,有成大醫院108年7月5日函附卷可考(原審卷0000-000頁)。因此,乙女嬰應非生前遭餵食,即便是生前餵食,亦距離乙女嬰死亡時點甚近。
⑶己○○等人不確定殺人犯意,係於其等無視乙女嬰前述身體
孱弱情況,猶仍輪流毆打,即已形成,故其等於乙女嬰死亡後,或已接近死亡時,方欲點粥餵食,此顯已不足影響其等殺人不確定犯意之成立。況己○○於如附表五所示之群組對話中,其以虛構之「李芸熙」稱:「是我,我不會救」、「我說了啊是我我不會救馬的留著幹嘛......」,其言語已一再要甲○、乙○○、戊○○等人不要救乙女嬰,讓其死亡,可見其並無將乙女嬰送醫之意願,確有容任乙女嬰死亡之意,非僅係反諷語氣,前開辯解應不可採。
3.己○○、乙○○雖又以其等均係打乙女嬰之手、腳及屁股等部位,戊○○在108年1月15日凌晨大力毆打乙女嬰,並不在其等犯意聯絡範圍,其等後來接手毆打,是怕乙女嬰受戊○○更大傷害云云。惟查:
⑴按判斷犯罪究竟屬於不確定故意或過失或加重結果犯,該犯
罪之結果,固係重要之依據,然非以此為限,其復參酌行為之前與行為之際各外在情狀,當較能精確把握。從而,在行為人係複數之情況下,倘事前參與合謀,或事中預見其結果,猶出於明、默示之犯意聯絡,分工合作,終致結果發生,即應就犯罪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不能割裂,僅就參與之部分作為予以評價(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己○○、乙○○二人於108年1月15日凌晨時,對乙女嬰長期
遭毆打,且營養不良、睡眠不足之情,知之甚詳;又均在場目睹甲○、戊○○先後毆打身體孱弱之乙女嬰約2-3小時,若其等有意保護乙女嬰,實不可能讓乙女嬰遭人大力毆打約2-3小時,且接手後,復繼續毆打。己○○、乙○○二人既知悉身體孱弱之乙女嬰遭毆打可能致命,不僅於甲○、戊○○長時間毆打乙女嬰時,在場未加阻止,且接手繼續毆打,顯應已與甲○、戊○○等人出於犯意聯絡,分工毆打乙女嬰,阻其入睡,終致乙女嬰死亡之結果發生,故其等就犯罪之全部結果,應共同負責,無從僅以其等毆打乙女嬰之部位,而予以割裂之評價。因此,己○○、乙○○前開辯解,亦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己○○、乙○○及戊○○3人上開不確定故意殺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屬「家庭暴力」;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己○○、乙○○及戊○○與甲○、乙女嬰同居於上址,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且對乙女嬰實施身體不法侵害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二、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凌虐幼童妨害其自然發育罪,倘行為人之施以凌虐,因凌虐成傷者,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乃屬法規競合,均包括為構成一個凌虐犯罪行為之一部,自無再另外論以傷害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凌虐幼童妨害其自然發育行為期間,犯意升高為縱然造成他人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應依吸收之法理,論以一殺人罪(99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己○○、乙○○及戊○○3人於案發時均年滿20歲,乙女嬰於案發當時年僅1歲6個月,其等知悉乙女嬰為未滿12歲之兒童,猶仍對之實行犯罪,均有上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四、故核己○○、乙○○及戊○○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公訴人認其等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修正前)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嫌,傷害與妨害幼童發育罪間屬法規競合,僅論以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但妨害幼童發育與殺人罪間應分論併罰。然依前述說明,其等所犯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與傷害罪為法條競合之關係,且因犯意已升高為不確定殺人故意,依吸收之法理,僅論以犯意升高者即刑法第271條第1項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無再另外論以傷害罪及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等罪,此部分公訴意旨當有誤會。
五、己○○、乙○○、戊○○及甲○,就殺害乙女嬰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為共同正犯。
六、刑之加重減輕㈠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對於一切成年人之犯罪皆有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則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原各有其立法用意,僅為求法條文句之簡潔,始合併於同一條文,既非就同一刑罰加重事由或立法目的而有二個以上之加重規定,二者間即應無競合重疊或有擇一適用之關係,於行為人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且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而同時具備前述二個不同之刑罰加重條件,依法即應分別加重其刑及遞加重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己○○、乙○○、戊○○均為成年人,與少年甲○,共同故意對兒童即乙女嬰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分別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刑法總則加重及分則加重之情形,爰除其中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就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部分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㈡己○○無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事由
1.原審依己○○辯護人聲請就己○○行為時之精神狀況囑託鑑定,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認「綜合己○○之過去史、犯案經過、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衡鑑結果,整體評估,己○○受到『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之『奇特信念或魔奇式的思考』與『奇特、自我中心的行為』的影響....雖可能己○○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可能囿於奇特思考,但根據臺灣精神醫學會司法精神醫學學術小組所建議的刑責能力判準,己○○應未達到『顯著降低』的程度。因此整體判斷,己○○於案發時,雖有精神疾病,但並未達到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本院再依己○○辯護人聲請,檢附己○○於上述群組之通話譯文內容,再送請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亦認「...經本院檢視貴院來函隨附之薛員通訊軟體譯文,薛員於使用通訊軟體所發表的相關內容,依據精神病理學之相關定義,並無如言談迂迴(circumstantiality)、思考脫執(derailment)、思考結構鬆散(looseassociation)、語無倫次(incoherent)等思考流程障礙(thoughtform disorder),亦無明顯幻覺經驗的敘述.....。然則,關於嬰靈的相關內容,群體其他人深信不疑,臺灣的民俗信仰亦有相關內容,而在整個過程中,薛員均清楚知道虐兒係違法行為,並且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告訴他人不能打太大力,免得殺人),因此在認知(cognition)與控制(volition)準則上均無明顯障礙,而在犯行過程中在(1)做選擇的能力(2)忍耐延遲的能力(3)避免、逮捕的能力(4)可預見性及可避免性上,均未受到「精神症狀的顯著影響,若以不可抗拒衝動法則(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或是美國模範刑法典(AmericanModel Penal Code)的判斷(司法精神醫學手冊,台灣精神醫學會出版),應不至於影響本院對於其刑責能力的判斷」。亦即己○○經嘉雲療養院鑑定之結果,其雖有精神疾病,但並未達到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2.本院參考上開鑑定結果,並審酌己○○既能於偵、審程序中,陳述其案發過程,且就本案重要關鍵情節,均能詳細陳述,前後所述相符,亦與其他被告所述情節大致吻合。從而,本院依上述事證,同認己○○於行為時,並無因「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等疾病影響,致有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尚無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之情事。
丙、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所犯殺人犯行,認其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1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審酌己○○虛構嬰靈之說,透過臉書群組訊息之傳遞,操弄乙○○、戊○○與甲○等人,而乙○○、戊○○均知乙女嬰年僅一歲半,毫無自救與謀生能力,卻荒誕地依己○○指示,以毆打阻止乙女嬰入睡及每日僅讓其少量進食等方式,凌虐乙女嬰,最後明知乙女嬰身體狀況不佳,仍加以毆打,且發現乙女嬰生命跡象薄弱時,猶仍未將之送醫,導致乙女嬰死亡,手段殘忍,視弱小生命如無物。尤其在發現乙女嬰死亡後,己○○提議分屍,甚至在群組中提議不要救,全無悔意;而戊○○雖先提議棄屍,但之後與乙○○、甲○均提議送醫,尚見些許良知,及己○○、乙○○及戊○○均無前科,素行尚可,及其等分別陳述之個人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生活狀況,己○○雖無刑法第1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事,但患有「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及戊○○因主觀上認為己○○虛構之「李芸熙」係其女友,借款交付己○○轉交「李芸熙」,受有財產損失等情狀,並綜合評價己○○為本案之主導者,利用虛構之角色操弄乙○○、戊○○及甲○,惡性最為重大,惟慮及其患有「思覺失調性人格障礙症」;戊○○雖係受己○○虛構之「李芸熙」所操弄而犯本案,且曾主張要將乙女嬰送醫,但其在108年1月15日凌晨,係毆打乙女嬰最兇殘者,亦難輕縱;乙○○亦係因己○○之操弄而犯本案,但其於乙女嬰死亡後,曾主張送醫,其自己毆打之手段,尚非最兇殘者,犯罪參與程度較低等情狀,分別量處己○○、戊○○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量處乙○○有期徒刑18年。並就沒收部分說明扣案「愛的小手」1支(已斷裂)、藤條1支(已斷裂)、塑膠管1支(已斷裂)、「不求人」木棍2支、衣架1支等物,均係被告3人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
二、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乙○○與己○○、戊○○及甲○均為
殺害乙女嬰之共同正犯,其亦曾毆打乙女嬰,輪流看管不讓其入睡,且年齡較長、生活智識完整,為己○○之夫婿,卻對己○○未加阻止,其犯罪之主觀惡性、手段與涉案情節均不亞於己○○、戊○○,且尚未與乙女嬰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其有期徒刑18年,較己○○、戊○○為低,實屬過輕。
㈡己○○上訴除據前述辯解否認具殺害乙女嬰之不確定故意而
指摘原判決之認定不當外,並以原審委請嘉南療養院鑑定其精神狀況時,未檢附己○○等人「吃喝拉撒睡」群組之通話譯文,未鑑定其以「李芸熙」傳訊息時之精神狀態,應有未洽;且己○○之智識程度較一般人低,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尚嫌過重云云。
㈢乙○○據前述辯解否認具殺害乙女嬰之不確定故意,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決,量處較輕刑度。
㈣戊○○原上訴否認其具殺害乙女嬰之不確定故意,惟嗣後坦
承殺害乙女嬰犯行,並以其涉犯本案係因受己○○支配與影響,其已承認犯罪,原審量刑因子已有變動,請求從輕量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己○○、乙○○以上述辯解否認其等具殺害乙女嬰之不確定
故意,何以不可採信之理由,業經論述如前,其等猶執前詞否認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並據此指摘原判決之認定不當,此部分上訴理由均不可採。
㈡己○○以原審於精神鑑定時,未審酌其以「李芸熙」名義在
「吃喝拉撒睡」群組所發佈之訊息,應有疏漏。此部分經本院將該些資料送請嘉南療養院鑑定結果,仍認己○○雖有精神疾病,但並未達到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亦經論述如前,故原審此部分認定,並無不當,己○○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
㈢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
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又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正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然於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經查:
1.乙○○並非本案之主導者,雖亦在108年1月15日凌晨毆打乙女嬰,但相較於另一共犯戊○○失控大力毆打乙女嬰之犯罪情狀,其毆打乙女嬰之情形較輕微,故其犯罪情狀,非如共犯己○○一般,係主導本案;亦非如戊○○一般,係108年1月15日凌晨毆打乙女嬰最嚴重者。因此,其雖與己○○、戊○○等人成立殺害乙女嬰之共同正犯,然彼此犯罪情狀不同,原審量刑時審酌此情,量處乙○○有期徒刑18年,應屬妥適,乙○○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至檢察官以前述理由,認原審未對乙○○量處與共犯己○○、戊○○相同刑度應有未當,此顯未斟酌共犯間科刑,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共犯量刑輕重之標準,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之意旨,應不可採,檢察官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2.己○○雖患有上述精神疾病,然此不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已述之如前。原審量刑時,業已逐項審酌己○○如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形,且對其患有上述精神疾病,然此不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乙節,詳加說明,其判斷權衡,並無不當之處。尤其己○○為本案主導者,虛構嬰靈之說,操弄乙○○、戊○○及甲○等人凌虐乙女嬰,就如公訴人所言,其犯行讓原本應該與任何人一樣有可期待未來的乙女嬰,在驚恐、飢餓與痛苦中死去。其甚至在發現乙女嬰死亡後,尚建議「不要救」、「分屍」,殘忍程度令人髮指,依其犯罪情狀,實無由量處較原審為輕之刑。故己○○請求考量其生活經驗與精神狀況從輕量刑,應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以駁回。
3.戊○○於本院雖坦承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雖事關其是否有悔悟之心,而得對被告量刑之有利審酌事項,然亦應斟酌被告係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在何種情況下認罪,以明應否對量刑產生影響。查戊○○於原審否認具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上訴後原亦否認具殺人不確定故意,於第一次審理時方坦承犯行(本院卷二290頁),因此,戊○○係迄至案情已臻明朗後,始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企求能獲致較輕刑期,審酌本案於原審業因戊○○等人否認犯行,因而傳喚共同被告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並針對扣案手機通訊紀錄進行數位證物還原及勘驗,已耗費相當之司法資源,衡諸戊○○認罪之階段及情狀,此項改變對其刑度影響幅度極微。又戊○○雖非本案之主導者,但係108年1月15日凌晨毆打乙女嬰最嚴重者,持續毆打之時間達2、3小時,重複毆打之結果,是造成乙女嬰多處大面積瘀傷,血液貯積在周邊組織,因而出現低容積性休克死亡之重要原因,而究其起因僅係荒謬的懷疑乙女嬰嬰靈附身亂傳訊息,導致其與「李芸熙」吵架,此確如公訴人論告時所言,無疑係將一己之不順,殘忍地加諸於毫無防備、抵抗能力之乙女嬰身上。讓原本應可愛活著的乙女嬰,在短短的一年半生命中,記憶所及僅疼痛、恐懼而已。因此,雖戊○○於本院審理時認罪,但相較其行為造成被害人生前所受之痛苦,此一量刑事項變動,尚未達因此改變第一審量刑之程度,故戊○○以其業已認罪,量刑因子已有變動為由,上訴請求量處較輕之刑,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及己○○、乙○○、戊○○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清財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表一(內容關於被告己○○等4人間討論乙女嬰身上有嬰靈(即甲○先前流產之胎兒),應打乙女嬰,不讓乙女嬰睡):】
┌──┬──────┬───────────────────┬─────┐│編號│ 對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出處 │├──┼──────┼───────────────────┼─────┤│1 │108年1月5日 │李芸熙:是小孩害的 │原審卷二 ││ │ 12:20:01 │李芸熙:下一個不是阿賢就是許家銘了 │111至112頁││ │ 至 │左棠:.... │ ││ │ 12:33:24 │Xinyu Xue:說起來最大的過錯也是我 我 │ ││ │ │ 如果沒拿掉也不會發生這樣的 │ ││ │ │ 事 │ ││ │ │李芸熙:不是這樣說 │ ││ │ │李芸熙:○糖(按:乙女嬰)跟這個小孩有 │ ││ │ │ 淵源 │ ││ │ │李芸熙:原本是這個小孩要投胎結果○糖把│ ││ │ │ 他推倒衝進去 │ ││ │ │李芸熙:你又把他拿掉 │ ││ │ │Xinyu Xue:... │ ││ │ │乙○○:家裡有很亂嗎 │ ││ │ │李芸熙:目前沒辦法解決人家對方嬰靈現在│ ││ │ │ 總共有八隻黑令旗 足以清掉你們 │ ││ │ │Xinyu Xue:沒有很亂我們在掃地拖地那帶 │ ││ │ │ 去廟裡也沒辦法處理嗎 │ ││ │ │Xinyu Xue:所以跟他溝通好好講也沒用嗎.│ ││ │ │ .. │ │├──┼──────┼───────────────────┼─────┤│2 │108年1月7日 │李芸熙:反正○糖害人家不只這些上輩子上│原審卷二 ││ │ 19:50:47 │ 上輩子都是 │129至130頁││ │ 至 │李芸熙:我問三間講一樣的話 │ ││ │ 19:56:34 │乙○○:還有沒有還沒問過的? │ ││ │ │斯麥歐:如果小孩死了還會跟嗎 │ ││ │ │李芸熙:一樣 │ ││ │ │李芸熙:高至少要死兩家人 │ ││ │ │Xinyu Xue:小孩死了是不是換跟到我們身 │ ││ │ │ 上繼續害我們 │ ││ │ │李芸熙:○玉(按:甲○)所有親人 │ ││ │ │李芸熙:丙○○(按:乙女嬰生父)所有家│ ││ │ │ 人不然就是小宇全家人 │ ││ │ │李芸熙:當然有 │ ││ │ │李芸熙:你們相處不是關係? │ ││ │ │乙○○:我們也有? │ ││ │ │乙○○:? │ ││ │ │李芸熙:不然 │ ││ │ │李芸熙:剛棠棠在車子外面被推差點跌倒你│ ││ │ │ 知道嗎 │ ││ │ │Xinyu Xue:我知道 我有看到 │ ││ │ │李芸熙:幸好關公有及時到扶到 │ ││ │ │李芸熙:現在小孩要找你們還沒出生的兒子│ ││ │ │李芸熙:小心棠怎麼了嬰靈吃掉胚胎更強大│ │├──┼──────┼───────────────────┼─────┤│3 │108年1月8日 │李芸熙:小孩不要睡 要哭不能斷 │原審卷二 ││ │ 08:20:01 │Xinyu Xue:好 │139至140頁││ │ 至 │李芸熙:不管怎樣都不能斷 │ ││ │ 14:40:09 │Xinyu Xue:要怎麼做才不會斷 │ ││ │ │李芸熙:手不要停不就可以 │ ││ │ │李芸熙:看妳有沒偷懶吧 │ ││ │ │Xinyu Xue:好 │ ││ │ │李芸熙:我講要兩天一定硬撐著哭越大聲越│ ││ │ │ 好 │ ││ │ │李芸熙:哭要很大聲 讓她無法在作怪 │ ││ │ │Xinyu Xue:好 │ ││ │ │李芸熙:懶得再說 你們自己好置為之 │ ││ │ │Xinyu Xue:.. │ ││ │ │斯麥歐:?? │ ││ │ │李芸熙:再一次鼻管拔掉不用活了繼續這樣│ ││ │ │ 吧 │ ││ │ │李芸熙:我也不想講了不止兩個小時而已小│ ││ │ │ 孩不是沒聲音不然就像螞蟻聲我已│ ││ │ │ 經重複一直講大聲哭哭到哪裡去我│ ││ │ │ 深深了解小宇對妳根本不重要重要│ ││ │ │ 還可以在這種緊要關頭睡我很佩服│ ││ │ │李芸熙:脾氣再好遇到越來越超過的人理智│ ││ │ │ 線也會斷掉^_^ │ ││ │ │李芸熙:各位憑良心講小孩現在這樣算哭?│ ││ │ │ ?? │ ││ │ │李芸熙:看訊息 │ ││ │ │李芸熙:我們這裡衛生紙盒在飛? │ ││ │ │斯麥歐.... │ ││ │ │李芸熙:機器也關掉? │ ││ │ │斯麥歐:老婆你要小心 │ ││ │ │李芸熙:她男友的狗 不是我的 │ ││ │ │Xinyu Xue:可愛 │ ││ │ │李芸熙:剛那兩包衛生紙一直追著狗跑 │ ││ │ │Xinyu Xue:.... │ ││ │ │左棠.. │ ││ │ │李芸熙:哭ㄅㄨㄍㄡㄉㄚㄕㄥ │ ││ │ │李芸熙:不夠大聲 │ ││ │ │李芸熙:好吧 │ ││ │ │Xinyu Xue:我手已經麻掉了.. │ │├──┼──────┼───────────────────┼─────┤│4 │108年1月15日│李芸熙:我老公講的也沒錯阿這家裡能待?│原審卷二 ││ │ 17:56:32 │ 等被砸到變殘障?多久了我就說過│165至166頁││ │ 至 │ 一定要去拜拜有誰聽?????? │ ││ │ 18:12:09 │乙○○:昨天還在說要拿我娃娃機的錢給嘉│ ││ │ │ 偉繳電話費。誰知道他電話費都還│ ││ │ │ 沒繳就說要去唱歌。我才會覺得很│ ││ │ │ 瞎。都沒錢繳電話費了。還要唱歌│ ││ │ │ 。我沒有不去的意思 │ ││ │ │李芸熙:唱歌我提的至少安全有服務生有問│ ││ │ │ 題馬上來在家都死了誰來救護車有│ ││ │ │ 磁扣嗎 │ ││ │ │李芸熙:我只是覺得很無奈為什麼什麼都不│ ││ │ │ 直接講白 │ ││ │ │李芸熙:還有小孩我千交代萬交代不能睡就│ ││ │ │ 是要耗盡他的體力 │ ││ │ │李芸熙:讓他沒機會作怪還是沒人顧狂睡 │ ││ │ │斯麥歐:好我會的我真的會 │ ││ │ │李芸熙:花錢保命無所謂沒命錢放著是留著│ ││ │ │ 買棺材嗎 │ ││ │ │李芸熙:我是講真的看你們自己做不做吧 │ │└──┴──────┴───────────────────┴─────┘【附表二(內容關於被告己○○以「李芸熙」帳號表示打時要注意力道,不然變成過失殺人)】
┌──┬──────┬───────────────────┬─────┐│編號│ 對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出處 │├──┼──────┼───────────────────┼─────┤│1 │108年1月3日 │乙○○:這個死小孩 │原審卷二 ││ │ 14:35:08 │李芸熙:現在在身體裡面的不是他 │109至111頁││ │ 至 │李芸熙:打的時候要注意力道 │ ││ │ 15:32:39 │斯麥歐:現在就是一直糟蹋我們 │ ││ │ │李芸熙:不然到時候變成過失殺人 │ ││ │ │李芸熙:對她現在就是想讓你們生氣 │ ││ │ │李芸熙:如果你們氣到一個程度走火入魔 │ ││ │ │李芸熙:你們就會被她吸收 │ ││ │ │李芸熙:所以她現在不管怎樣打都沒用 │ ││ │ │李芸熙:你們要跟許說 │ ││ │ │李芸熙:他磁場很弱.... │ ││ │ │李芸熙:很容易受傷害 │ ││ │ │李芸熙:要小心 │ ││ │ │乙○○:我可以拿胡椒粒塞他嘴巴嗎? │ ││ │ │李芸熙:可以可以 │ ││ │ │(中間非重要對話省略之) │ ││ │ │乙○○:累了 │ ││ │ │乙○○:我剛打完讓她去睡覺 │ │└──┴──────┴───────────────────┴─────┘【附表三(內容關於被告己○○以「李芸熙」帳號佯稱「李芸熙」之子、「小宇」因乙女嬰身上之嬰靈而發生車禍等意外):】
┌──┬──────┬───────────────────┬─────┐│編號│ 對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出處 │├──┼──────┼───────────────────┼─────┤│1 │108年1月7日 │李芸熙:我不是說過了 │原審卷二 ││ │ 03:07:39 │李芸熙:小孩不要睡晚上 │119至121頁││ │ 至 │李芸熙:要是講不聽我永遠處理不完 │ ││ │ 03:49:59 │李芸熙:唉 │ ││ │ │李芸熙:注意你的態度 │ ││ │ │李芸熙:你的男朋友人在病床上 │ ││ │ │李芸熙:你的孩子害人家變成這樣 │ ││ │ │李芸熙:妳可不可以有點責任 │ ││ │ │李芸熙:自己把孩子顧好 │ ││ │ │李芸熙:許的事情我就懶得說了 │ ││ │ │李芸熙:別再害人 可以嗎 │ ││ │ │李芸熙:還是要你姐肚子的孩子也都流掉 │ ││ │ │ 被趕出去才甘願 │ ││ │ │李芸熙:不用以為不已讀就裝作沒事人家媽│ ││ │ │ 媽也講了她兒子怎樣要妳負責到底│ ││ │ │李芸熙:告不到妳也要搞垮妳 │ ││ │ │李芸熙:自己看著辦 │ ││ │ │李芸熙:畜生 我幹林娘雞掰 │ ││ │ │李芸熙:妳男友在病床上你還有心情睡覺 │ ││ │ │李芸熙:妳就繼續什麼都不要在乎 │ ││ │ │李芸熙:收留妳到底衝殺小 │ ││ │ │Xinyu Xue:我剛剛一直在扶小孩不讓他 │ ││ │ │ 睡我不是不已讀 │ ││ │ │李芸熙:那妳態度不用差阿我老公大妳幾 │ ││ │ │ 歲好好跟妳講叫妳顧小孩有必要兇│ ││ │ │ ?態度差???? │ ││ │ │李芸熙:妳講? │ ││ │ │李芸熙:解釋? │ ││ │ │李芸熙:說話阿 │ ││ │ │Xinyu Xue:抱歉 我不是故意的 │ ││ │ │李芸熙:操妳媽 幹林娘 │ ││ │ │李芸熙:他現在昏迷指數變2 │ ││ │ │李芸熙:怎麼辦?? │ ││ │ │李芸熙:到底怎麼可以那麼雖小 │ ││ │ │李芸熙:出國玩遇到這種事 │ ││ │ │Xinyu Xue:我知道是我的問題 │ ││ │ │李芸熙:人要死了還不能死在自己國家 │ ││ │ │李芸熙:妳知道多可悲?? │ ││ │ │李芸熙:人家前途一片光明整個都黑了 │ ││ │ │李芸熙:講白了 要腦死了 │ ││ │ │李芸熙:懂嗎?? │ ││ │ │李芸熙:變植物人意義何在 │ ││ │ │Xinyu Xue:我知道 我的錯 │ ││ │ │李芸熙:是你小孩的問題 │ ││ │ │李芸熙:跟你就算有關我知道非願意 │ ││ │ │李芸熙:可是他媽的我講一百遍了 │ ││ │ │李芸熙:小孩不要睡晚上 │ ││ │ │李芸熙:小孩不要睡晚上 │ ││ │ │李芸熙:小孩不要睡晚上 │ ││ │ │Xinyu Xue:我知道了 │ ││ │ │李芸熙:妳不能顧嗎 │ ││ │ │Xinyu Xue:可以 │ ││ │ │李芸熙:這讓我真的很無解 │ ││ │ │李芸熙:小孩你的已經意外了無法預防不能│ ││ │ │ 想辦法改善嗎 │ ││ │ │Xinyu Xue:對不起小孩我會顧著不讓他睡 │ ││ │ │ 晚上 │ ││ │ │李芸熙:整肚子火他出事我就一直忍你是他│ ││ │ │ 女友我尊重妳但是我感覺不到妳在│ ││ │ │ 乎阿 │ ││ │ │李芸熙:不是也說了晚上不要安靜 │ ││ │ │李芸熙:我一回到台灣我跑了多少地方去處│ ││ │ │ 理你們的事妳知道嗎不知道我也不│ ││ │ │ 想講我為了是什麼不希望我老公跟│ ││ │ │ 妳姐姐出事情 │ ││ │ │李芸熙:更不希望任何人再有意外 │ ││ │ │李芸熙:那就做阿不是要把小孩打死 │ ││ │ │李芸熙:但是小宇都快沒命了 │ ││ │ │李芸熙:請問我要怎麼幫妳跟他媽媽說情 │ ││ │ │李芸熙:人家也相信算命阿人家媽媽自己去│ ││ │ │ 問事查到是現任女朋友孩子的問題│ ││ │ │ 阿 │ ││ │ │李芸熙:又的確是事實 │ ││ │ │李芸熙:我要說什麼 │ │├──┼──────┼───────────────────┼─────┤│2 │108年1月7日 │李芸熙:晚點人就到台北了 │原審卷二 ││ │ 14:22:47 │李芸熙:她媽媽申請航空救護直升機 │122至124頁││ │ 至 │李芸熙:要把他帶回來了 │ ││ │ 14:46:36 │李芸熙:靠關係的 │ ││ │ │李芸熙:沒那麼快 │ ││ │ │李芸熙:算公里的 │ ││ │ │李芸熙:反正不便宜 │ ││ │ │李芸熙:三十萬起跳 │ ││ │ │李芸熙:她媽媽不願意讓妳去看他 │ ││ │ │李芸熙:而且好像媒體已經知道了 │ ││ │ │Xinyu Xue:... │ ││ │ │李芸熙:在蓋也蓋不了多久了 │ ││ │ │李芸熙:假如啦再過一陣子小宇沒出現就 │ ││ │ │ 出大事了 │ ││ │ │李芸熙:我已經說了先回去 │ ││ │ │李芸熙:假如五點前沒去拜拜 │ ││ │ │李芸熙:什麼都不用談了 │ ││ │ │李芸熙:你開 謝謝 │ ││ │ │李芸熙:可以 賢開 小孩必須哭 │ ││ │ │李芸熙:我說怎樣就怎樣 │ ││ │ │李芸熙:少嘰嘰歪歪 │ ││ │ │(中間非重要對話省略之) │ ││ │ │李芸熙:現在怎麼辦? │ ││ │ │李芸熙:人家媽媽要找妳算帳 │ ││ │ │李芸熙:我要用什麼方式保護妳 │ ││ │ │李芸熙:錢不重要人家要孩子回到原本 │ ││ │ │ 的他 │ ││ │ │李芸熙:怎麼辦 │ ││ │ │李芸熙:對他們來說妳跟小孩只是隻螞蟻 │ ││ │ │李芸熙:很簡單能搞死你們 │ ││ │ │Xinyu Xue:我當然也不希望這種事可是 │ ││ │ │ 事情已經發生成這樣我也什麼 │ ││ │ │ 都沒辦法做 │ ││ │ │李芸熙:至於用什麼方法我不知道 │ ││ │ │李芸熙:我有拜託她媽媽讓妳去看他阿 │ ││ │ │李芸熙:她媽媽不要阿 │ ││ │ │李芸熙:妳去她就會對妳怎樣 │ ││ │ │李芸熙:真的很可憐妳知道嗎 │ ││ │ │李芸熙:無緣無故飽受妳女兒這樣對待 │ ││ │ │李芸熙:我卻遲遲也沒看到妳在自我反省 │ ││ │ │ 跟擔心 │ ││ │ │Xinyu Xue:我知道這樣真的很無辜 │ ││ │ │李芸熙:幫他求神拜佛有沒有 │ │├──┼──────┼───────────────────┼─────┤│3 │108年1月7日 │Xinyu Xue:我讓她吃東西.. │原審卷二 ││ │ 17:18:32 │李芸熙:不用吃 │125至127頁││ │ 至 │李芸熙:不要都怪嬰靈 │ ││ │ 19:22:20 │李芸熙:是你女兒叫那些嬰靈來害你們 │ ││ │ │李芸熙:嗯 │ ││ │ │李芸熙:對哦叫嬰靈拿的 │ ││ │ │Xinyu Xue:我知道之前有說過 │ ││ │ │李芸熙:講不聽 │ ││ │ │李芸熙:繼續睡 │ ││ │ │李芸熙:沒心要處理就一起放爛 │ ││ │ │(中間非重要對話省略之) │ ││ │ │李芸熙:這也是我最後一次幫你們反正除了│ ││ │ │ 阿賢他們剩下的人都無關緊要 │ ││ │ │李芸熙:沒心要做當然是這樣 │ ││ │ │李芸熙:已經到醫院一下子了 │ ││ │ │李芸熙:人家家人都很傷心 │ ││ │ │李芸熙:看要怎麼辦 │ ││ │ │李芸熙:一送到醫院醫生就說了要隨時準備│ ││ │ │李芸熙:隨時都會走 │ ││ │ │乙○○:? │ ││ │ │Xinyu Xue:.... │ ││ │ │李芸熙:小孩事情就算我再怎樣處理當媽媽│ ││ │ │ 的你不重視我也真的沒辦法了 │ ││ │ │乙○○:現在有沒有我們能做的? │ ││ │ │李芸熙:我也不知道要用什麼立場去救你們│ ││ │ │Xinyu Xue:我沒有不重視我是在想要怎麼 │ ││ │ │ 做 │ ││ │ │李芸熙:我從小到大的好朋友??????│ ││ │ │李芸熙:你可以怎麼做?妳有兩百七十萬清│ ││ │ │ 醫療費用嗎?你可以讓她跟以前一│ ││ │ │ 樣嗎?你知不知道人家多用心經營│ ││ │ │ 未來嗎?你可以賠人家媽媽全新的│ ││ │ │ 兒子嗎?人家兒子要死了人家媽媽│ ││ │ │ 還懷孕已經動到胎氣流產了這些你│ ││ │ │ 怎麼賠間接三條人命不見了 │ ││ │ │李芸熙:妳有沒有為一個人拼過命? │ ││ │ │XinyuXue:沒有 │ ││ │ │李芸熙:妳敢拚嗎? │ ││ │ │Xinyu Xue:敢 │ ││ │ │李芸熙:如果他走了妳自己去死帶小孩一起│ ││ │ │ 去 │ ││ │ │Xinyu Xue:好 我賠命 │ │├──┼──────┼───────────────────┼─────┤│4 │108年1月7日 │李芸熙:她媽媽三跪九拜走了七間廟? │原審卷二 ││ │ 23:05:23 │李芸熙:爸爸媽媽哥哥姐姐阿嬤都跟著走?│132至133頁││ │ 至 │李芸熙:我想想辦法看能不能讓你們去看他│ ││ │108年1月8日 │李芸熙:她剛剛有叫我名字 │ ││ │ 02:19:52 │斯麥歐:希望可以快點渡過危險期 │ ││ │ │Xinyu Xue:好麻煩你了拜託你幫我問一下 │ ││ │ │李芸熙:嗯 │ ││ │ │李芸熙:一直都有放你的錄音給他聽 │ ││ │ │Xinyu Xue:好 │ ││ │ │李芸熙:有護理人員在一直沒辦法拍照錄影│ ││ │ │Xinyu Xue:為什麼..是規定嗎 │ ││ │ │李芸熙:神明說的? │ ││ │ │李芸熙:儀器會有問題 對 │ ││ │ │李芸熙:抱到椅子上不要讓她睡讓她一直哭│ ││ │ │斯麥歐:我會讓他加班的 │ ││ │ │乙○○:這小孩真的很可怕 │ ││ │ │李芸熙:對 │ ││ │ │李芸熙:昏迷指數又變3? │ ││ │ │Xinyu Xue:... │ ││ │ │李芸熙:腦部不知道為什麼又開始一直流血│ ││ │ │李芸熙:好像是戳的? │ ││ │ │Xinyu Xue:.. 這樣該怎麼辦 │ ││ │ │李芸熙:2? │ ││ │ │李芸熙:小孩顧好好不好 拜託 │ ││ │ │李芸熙:這歌? │ ││ │ │Xinyu Xue:怎麼了 │ ││ │ │乙○○:我顧了啊 │ ││ │ │乙○○:我一直都有在捏他 │ ││ │ │乙○○:昏迷指數又變2? │ ││ │ │李芸熙:關於姐妹的歌我也會難過別點啦?│ ││ │ │ ? │ ││ │ │Xinyu Xue:....大家都有傷心事我卻想哭 │ ││ │ │ 哭不出來 │ ││ │ │李芸熙:他一直在亂這邊他的插鼻管被拔掉│ ││ │ │ 點滴也是? │ ││ │ │乙○○:我一直很用力在捏了? │ ││ │ │Xinyu Xue:這樣他一直在哭也有辦法作亂.│ ││ │ │斯麥歐:都已經捏到很大力了哭也都沒停過│ │├──┼──────┼───────────────────┼─────┤│5 │108年1月9日 │李芸熙:你女兒害的 │原審卷二 ││ │ 04:09:42 │Xinyu Xue:我知道是她害的 │149頁 ││ │ 至 │李芸熙:我兒子也腹部內出血 │ ││ │ 04:11:37 │Xinyu Xue:現在在住醫院嗎 │ ││ │ │李芸熙:也就是脾臟受損 │ ││ │ │李芸熙:嗯 │ ││ │ │李芸熙:腸系膜撕裂^_^ │ │├──┼──────┼───────────────────┼─────┤│6 │108年1月10日│李芸熙:拜託妳為了小宇也為了我兒子不然│原審卷二 ││ │ 09:18:06 │ 會好不起來 │158至159頁││ │ 至 │Xinyu Xue:好我知道了我只是很怕撐不住 │ ││ │ 16:55:37 │ 突然睡著 │ ││ │ │李芸熙:撐一下 │ ││ │ │李芸熙:不然嬰靈會一直作怪 │ ││ │ │Xinyu Xue:好 │ ││ │ │李芸熙:拜託你們顧小孩沒有意願顧 │ ││ │ │李芸熙:沒關係我兒子出什麼問題我拿你們│ ││ │ │ 為頭試問 │ ││ │ │李芸熙:你就繼續阿 繼續抱怨 │ ││ │ │李芸熙:不用把自己責任推到我這 │ ││ │ │李芸熙:憑一下良心自己講 │ ││ │ │李芸熙:叫你們顧小孩 誰在睡覺??? │ ││ │ │李芸熙:我顧得到○玉的小孩? │ ││ │ │斯麥歐:對不起 我的問題 │ ││ │ │李芸熙:你他媽繼續這個態度 │ ││ │ │李芸熙:小孩沒了就沒了 頂多不要活而已 │ ││ │ │李芸熙:這是你要的 林北就成全你 │ ││ │ │斯麥歐:我是對我的無能為力抱怨 │ ││ │ │李芸熙:呵呵呵呵呵我聽到可不是不用再對│ ││ │ │ 我說幹話 │ ││ │ │李芸熙:我也不想聽 │ ││ │ │李芸熙:不想幫別幫沒關係我自己想辦法不│ ││ │ │ 用每次做了什麼都把自己講的很偉│ ││ │ │ 大然後開始543 │ ││ │ │左棠:冷靜點 │ ││ │ │李芸熙:怎樣冷靜將心比心假如今天是要救│ ││ │ │ 妳的孩子妳做得怠惰嗎? │ ││ │ │李芸熙:做得到? │ ││ │ │斯麥歐:可以 │ ││ │ │斯麥歐:不能怠惰 │ ││ │ │李芸熙:就算有錢自己親眼看自己孩子被掐│ ││ │ │ 著 │ ││ │ │李芸熙:能怎樣??告訴我 │ ││ │ │斯麥歐:真的無能為力 │ ││ │ │李芸熙:為什麼我什麼都沒要求了幫我看好│ ││ │ │ 孩子就這樣 難嗎 │ ││ │ │斯麥歐:對不起 │ ││ │ │斯麥歐:好 我會的 │ ││ │ │李芸熙:不要放他到處作怪了可以嗎 │ ││ │ │斯麥歐:好 我能做的 │ ││ │ │李芸熙:小宇本來的好轉都又下降了 │ ││ │ │李芸熙:兒子需要氧氣筒 │ ││ │ │李芸熙:現在戴著一直被拔掉難道不會沒命│ ││ │ │ 嗎 │ ││ │ │斯麥歐:我們會顧好他的 │ ││ │ │左棠:我真的想不懂到底招惹到他們什麼根│ ││ │ │ 本跟妳無關啊 為什麼是找懷熙 │ │└──┴──────┴───────────────────┴─────┘【附表四(內容關於被告戊○○質疑被告己○○假扮「李芸熙」、「小宇」):】
┌──┬──────┬───────────────────┬─────┐│編號│ 對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出處 │├──┼──────┼───────────────────┼─────┤│1 │108年1月13日│斯麥歐: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 │原審卷二 ││ │ 13:35:42 │左棠:妳怎麼不問她 │186至187頁││ │ 至 │斯麥歐:還有你用我老婆的臉書回我訊息 │ ││ │ 13:41:06 │ 我希望的聽到實話 │ ││ │ │斯麥歐:從去花蓮我就有注意了 │ ││ │ │左棠:我沒用她臉書回啊 頂多也看而已 │ ││ │ │ 而且帳密也是她給我的 │ ││ │ │斯麥歐:先讓你好好想要怎麼跟我說 │ ││ │ │斯麥歐:不我親眼看到妳回我的 │ ││ │ │左棠:我回你?回你什麼啊 │ ││ │ │斯麥歐:你的手機有城市能開好幾個帳號 │ ││ │ │斯麥歐:還有小宇的帳號 │ ││ │ │斯麥歐:我都希望你解釋清楚 │ ││ │ │斯麥歐:我可以好好聽你說 │ ││ │ │斯麥歐:而不是說不知道 │ ││ │ │斯麥歐:或是我問我老婆 │ ││ │ │左棠:看過而已啊 也只是看他跟妹妹對象 │ ││ │ │左棠:好啊 不然你問她 │ ││ │ │斯麥歐:我希望聽到的是你解釋 │ ││ │ │左棠:我要解釋什麼 │ ││ │ │斯麥歐:因為是在你手機裡看到的 │ ││ │ │左棠:我回你什麼 │ ││ │ │左棠:你要講啊 │ ││ │ │斯麥歐:剛剛傳訊息給我的也是你吧 │ ││ │ │左棠:不然我怎麼知道 │ ││ │ │左棠:蛤 │ ││ │ │斯麥歐:我如果眼睛沒花 │ ││ │ │斯麥歐:我也知道你用餘光一直看我 │ ││ │ │左棠:我剛都在問手工的事情 │ ││ │ │斯麥歐:少來 │ ││ │ │左棠:...我只是看你站起來 │ ││ │ │斯麥歐:你馬上傳我馬上收到我老婆的訊息│ │├──┼──────┼───────────────────┼─────┤│2 │108年1月13日│左棠:你怎麼不質問她為什麼要整形然後整│原審卷二 ││ │ 13:49:54 │ 壞了 用人家照片呢 │188至189頁││ │ 至 │左棠:我講直白就是這樣 │ ││ │ 13:53:16 │斯麥歐:所以 我要的就是這種實話 │ ││ │ │斯麥歐:要在一起你覺得我還會在意長相嗎│ ││ │ │左棠:她不知道啊 │ ││ │ │斯麥歐:幹嘛一開始就不坦白 │ ││ │ │斯麥歐:一定要用別人的照片嗎 │ ││ │ │左棠:不就是因為初戀才變成這樣不她也不│ ││ │ │ 會去學人家用整的就因為鼻子整壞要│ ││ │ │ 拿人家照片去用 │ ││ │ │斯麥歐:我現在真的很想死9個多月了我還 │ ││ │ │ 被蒙在鼓裡 │ ││ │ │左棠:這你要問她啊她確實就是用別人的樣│ ││ │ │ 子去整 │ ││ │ │斯麥歐:我現在連他是真的還是假的我都沒│ ││ │ │ 辦法分遍了你知道嗎 │ ││ │ │左棠:她也早就知道你會知道 │ ││ │ │斯麥歐:錢我可以通通不要 │ ││ │ │斯麥歐:我要的只是實話 │ │├──┼──────┼───────────────────┼─────┤│3 │108年1月13日│左棠:你說我有可以開好幾個帳號我沒那 │原審卷二 ││ │ 13:57:37 │ 麼厲害 │189頁 ││ │ 至 │左棠:你要看我也可以開給你看 │ ││ │ 14:02:46 │左棠:根本沒辦法回訊息 │ ││ │ │左棠:按訊息就直接跳回來了 │ ││ │ │斯麥歐:真的嗎 我用可不是這樣 │ ││ │ │左棠:不然你怎樣用 │ ││ │ │左棠:你教我 │ ││ │ │斯麥歐:我就是有找過看過才會這樣跟你 │ ││ │ │ 說 │ ││ │ │左棠:那我不懂了 │ ││ │ │斯麥歐:因為是你妹(按:甲○)先看到你│ ││ │ │ 用我老婆的帳號回我的 │ │├──┼──────┼───────────────────┼─────┤│4 │108年1月13日│斯麥歐:這幾天要錢的也是你打的吧 │原審卷二 ││ │ 14:03:25 │左棠:我根本沒打說要錢 │189至190頁││ │ 至 │左棠:從來沒有只有她之前叫我看她跟你 │ ││ │ 14:07:26 │ 要錢 妳的反應 │ ││ │ │斯麥歐:在來你醒著我老婆就會回我 │ ││ │ │左棠:帳號這幾天我才又登 │ ││ │ │斯麥歐:你睡了我老婆也不會回我 │ ││ │ │斯麥歐:幾天我真的不知道 │ ││ │ │左棠:這樣你要跟她說以後我睡覺她回你 │ ││ │ │ 我醒著你叫她不要回 │ ││ │ │斯麥歐:還有 我睡他怎麼知道 │ ││ │ │左棠:我從頭到尾沒害過你什麼事情都沒 │ ││ │ │ 做要這樣懷疑我那我也認了 │ ││ │ │斯麥歐:躺這看手機也說我睡 │ ││ │ │左棠:她有說 你睡就跟他講 │ ││ │ │斯麥歐:沒有懷疑我只是要你給我個解釋 │ ││ │ │左棠:她叫你顧小孩 │ ││ │ │左棠:從頭到尾我都在當你們的傳聲筒結 │ ││ │ │ 果變成這樣我真的很傻眼 │ ││ │ │左棠:她還跟我說過 │ ││ │ │左棠:跟她的紀錄都要刪 │ ││ │ │左棠:你都會看 │ │└──┴──────┴───────────────────┴─────┘【附表五(內容關於乙女嬰死亡後,被告己○○、戊○○及甲○間之對話):】
┌──┬──────┬───────────────────┬─────┐│編號│ 對話時間 │ 對話內容 │ 出處 │├──┼──────┼───────────────────┼─────┤│1 │108年1月15日│李芸熙:記得你們害死的 │原審卷二 ││ │ 20:11:39 │李芸熙:是我 我不會救 │167至168頁││ │ 至 │李芸熙:是誰一開始講的那麼乾脆蘇花公路│ ││ │ 22:03:44 │ ?太平洋?不會發現?決定沒事?│ ││ │ │ 我跟你講約談人關於人命未滿20法│ ││ │ │ 定人都必須到場還要法定代理人簽│ ││ │ │ 名不是所有事情都你想的那麼簡單│ ││ │ │ 你姐做法院的不會連這個都不懂?│ ││ │ │斯麥歐:我知道了 │ ││ │ │李芸熙:不是只有滿18也太天真 │ ││ │ │斯麥歐:現在的問題之一死了嬰靈還是在吧│ ││ │ │李芸熙:所以你們要怎樣處理? │ ││ │ │李芸熙:不然呢 │ ││ │ │斯麥歐:先看他能不能撐過這關 │ ││ │ │斯麥歐:撐不過在想辦法 │ ││ │ │李芸熙:什麼事都要放到後面嗎。這叫你什│ ││ │ │ 麼事情都會留後路? │ ││ │ │斯麥歐:現在這個真的要看走到哪步在計畫│ ││ │ │ 下一不 │ ││ │ │李芸熙:怯 │ ││ │ │李芸熙:快決定 這小孩已經要撐不下去了 │ ││ │ │左棠:妳有什麼想法嗎 │ ││ │ │李芸熙:我說了阿是我我不會救馬的留著幹│ ││ │ │ 嘛日日夜夜不能睡還要養她死了拼│ ││ │ │ 一搏也許不會抓到救活要幹嘛誰在│ ││ │ │ 乎?還不是用踹的用打的意義在哪│ ││ │ │ 裡然後再經歷一次 │ ││ │ │李芸熙:救活繼續打繼續踹繼續不能睡 │ ││ │ │李芸熙:詭計不是很多 │ ││ │ │李芸熙:不是很會講大話嗎 │ ││ │ │李芸熙:我想你們會有辦法 │ ││ │ │李芸熙:接下來就換你們輪流出事了我講的│ ││ │ │ 在不要聽阿 │ ││ │ │左棠:那現在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 ││ │ │李芸熙:○玉扛不住大家都有事 │ ││ │ │Xinyu Xue:不是我扛不住只是我媽那邊我 │ ││ │ │ 難過關 │ ││ │ │李芸熙:所以妳才扛不住 │ ││ │ │李芸熙:直接進去阿到底看不懂 │ ││ │ │李芸熙:就住在一起怎麼不在現場 │ ││ │ │李芸熙:到底在想什麼 │ ││ │ │李芸熙:就說開車一起送過來 │ ││ │ │李芸熙:偽造文書? │ ││ │ │李芸熙:要騙到什麼時候 │ ││ │ │李芸熙:實話講阿傷痕就說搗亂怎樣打的 │ ││ │ │李芸熙:所有任何對話 │ ││ │ │李芸熙:都刪掉 │ ││ │ │李芸熙:群組也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