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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淑靜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吳建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翠蘋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錦淑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惠鈴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建賢律師

呂郁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

233 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3 年度偵字第6218號、104 年度偵字第25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①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 吳錦淑、吳惠鈴部分,及其等之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②吳錦淑、吳惠鈴共同犯犯罪事實㈡部分,本院判決結果如附表一編號2 「本院判決欄」所示。

③其他上訴駁回。

④吳錦淑上開撤銷部分與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⑤吳惠鈴上開撤銷部分與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於民國100 年9 月、10月間,在雲林縣古坑鄉地母廟結識廖建榮、劉平和及游黎齡。

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吳錦淑、吳惠鈴此部分

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未據起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9 月間,由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出面向廖建榮及其妻黃媊佯稱:可以投資神明指示之股票獲利等語,再由施翠蘋向廖建榮佯稱:伊本人有在黃淑靜處投資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投資400 萬元比較好計算盈虧等語,使廖建榮、黃媊陷於錯誤,廖建榮因而於同年11月25日、12月13日,均在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各匯款200 萬元,共計400 萬元,至施翠蘋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下稱施翠蘋元大銀行甲帳戶)。

㈡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2 、3 月間,由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向廖建榮及黃媊佯稱:黃淑靜認識「玉晶光」公司之股東,有該公司之畸零股可以購買,獲利至少3 成,投資約4 至6 個月可獲得利潤等語,使廖建榮及黃媊因此陷於錯誤,先於101 年5 月2 日自黃媊名下帳戶提領200 萬元,在高雄市岡山郵局將該200 萬元交給吳錦淑、吳惠鈴,再於101 年5 月4 日從黃媊、廖建榮名下帳戶提領200 萬元、

100 萬元後,在雲林縣○○市○○郵局前,將該300 萬元交予吳錦淑、吳惠鈴,吳錦淑、吳惠鈴於收受上開現金後,均於同日存入吳惠鈴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下稱吳惠鈴岡山郵局帳戶)。

㈢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0月間,由黃淑靜、吳錦淑向劉平和、游黎齡佯稱:可以投資神明指示之股票獲利,約

4 至6 個月結算1 次,將錢匯給吳錦淑,由黃淑靜代為操作等語,吳惠鈴並在旁幫稱:伊與吳錦淑每月都是如此操作等語,使劉平和、游黎齡因此陷於錯誤,致劉平和於101 年1月5 日,在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匯款50萬元至吳錦淑所申設之新光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中(下稱吳錦淑新光銀行帳戶),游黎齡則分別於100 年12月20日、101年1 月17日,均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分別匯款60萬元、90萬元至吳錦淑新光銀行帳戶、吳錦淑所申設之臺北富邦銀行岡山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下稱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

㈣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於101 年4 月間,由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向劉平和、游黎齡佯稱:黃淑靜有「玉晶光」公司之畸零股可以投資買賣,由黃淑靜擔任操盤手,約4 至6 個月可獲利等語,使劉平和、游黎齡因此陷於錯誤,致劉平和分別於101 年

4 月20日、5 月2 日,均在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匯款12萬元、150 萬元至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中;游黎齡則於101 年4月27日,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匯款50萬元至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中。

二、嗣廖建榮、劉平和及游黎齡向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及吳惠鈴詢問前開投資事項,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及吳惠鈴均藉詞有人調查、或避不見面及不接電話,拒絕提出任何投資之資料,廖建榮、黃媊、劉平和及游黎齡始知受騙,廖建榮因而於103 年4 月21日提出告訴,劉平和、游黎齡則於10

4 年4 月22日提出告訴。

三、案經廖建榮、劉平和及游黎齡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依廖建榮、黃媊之下列證詞,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亦涉有詐欺犯嫌,惟此部分未經偵查檢察官起訴,一審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亦表示不予追加(原審卷六第410 頁),此部分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4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4 人及辯護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原審卷一第101 頁以下、第107 頁以下、第299 頁,本院卷一第196 頁、第256 頁、第487 頁以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吳錦淑為了證明其均係依被告黃淑靜教導而與廖建榮接

洽,於原審乃提出如附件三所示、標題為「玉晶光」之筆記手稿(原審卷二第201 頁),被告吳錦淑供稱該手稿是102年廖建榮詢問伊時,伊詢問被告黃淑靜,被告黃淑靜就寫該手稿,要伊照那些話回答廖建榮等語(原審卷二第172 頁)。被告黃淑靜辯護人則辯稱:該手稿雖係黃淑靜所寫,但僅寫到一半就未繼續,後續內容為經變造後提出,並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13 頁、卷二第367 頁)。經查:附件三手稿經本院審酌後,認仍可作為犯罪事實㈡中認定被告黃淑靜犯行的積極證據,理由詳見下列犯罪事實㈡中的論述。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4 人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二第226 頁以下、本院卷一第272頁以下、第500頁以下、第528頁以下):

㈠犯罪事實㈠部分⒈廖建榮於100 年8 、9 月間,因同為雲林縣古坑鄉地母廟之

信徒,結識被告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4 人。⒉於100 年11月25日、12月13日,廖建榮各匯款200 萬元,共計400 萬元至被告施翠蘋元大銀行甲帳戶內。

⒊被告黃淑靜、施翠蘋自廖建榮處取得之款項,均未做任何投資。

⒋被告施翠蘋在廖建榮提告後,曾於103 年5 月11日至廖建榮

家中談論廖建榮所匯款之400 萬元款項及其還款計畫。㈡犯罪事實㈡部分⒈廖建榮於101 年5 月2 日,自黃媊申設之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200 萬後,交給被告吳錦淑。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再將該款項存入被告吳惠鈴的岡山郵局帳戶中。

⒉廖建榮於101 年5 月4 日,自其申設之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100 萬元,及自黃媊申設之彰化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後,將共計現金300 萬元交付被告吳錦淑。被告吳錦淑收受前開現金後,即存入被告吳惠鈴岡山郵局帳戶中。

⒊於102 年4 月29日、103 年4 月10日、103 年7 月28日,被

告吳惠鈴分別匯款100 萬元、100 萬元、代理吳錦淑匯款30

0 萬元返還予廖建榮。⒋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未曾於100 年9 月1 日至105

年9 月12日間買賣「玉晶光」股票,且自廖建榮處取得之款項,均未做任何投資。

㈢犯罪事實㈢部分⒈劉平和於雲林縣古坑鄉地母廟擔任義工時,認識被告黃淑靜

、吳錦淑、吳惠鈴等人。嗣於101 年1 月5 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新光銀行帳戶內。

⒉游黎齡於雲林縣古坑鄉地母廟從事廟務文書工作時,認識被

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等人。嗣後於100 年12月20日匯款6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新光銀行帳戶內;於101 年1 月17日匯款9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內。

⒊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自劉平和、游黎齡取得之款項,均未做任何投資。

㈣犯罪事實㈣部分⒈游黎齡於101 年4 月27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內。

⒉劉平和於101 年4 月20日匯款12萬元、於101 年5 月2 日匯款150 萬元至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內。

⒊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未曾於100 年9 月1 日至105

年9 月12日間買賣「玉晶光」股票,且自劉平和、游黎齡取得之款項,均未做任何投資。

二、被告4 人的供述及辯護人之辯護內容:㈠被告黃淑靜部分:

⒈被告黃淑靜自偵查、原審及本院均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

不知道也沒聽過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游黎齡、劉平和、廖建榮他們有金錢往來的事情。廖建榮與施翠蘋間私底下怎麼講的伊都不在場;伊不知道廖建榮去投資吳錦淑,都是廖建榮編造的。伊不清楚吳錦淑、吳惠鈴向劉平和、游黎齡誆稱要集資購買股票、投資玉晶光畸零股的事情。劉平和及游黎齡說伊有提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這支門號不是伊的,是吳錦淑的,伊也沒有跟他們說這支電話是組織內管帳小姐所用云云(他卷第84頁、第85頁,偵6218號卷三第214頁、偵2519號卷第32頁至第36頁)。

⒉被告黃淑靜辯護人辯稱:①告訴人雖稱被告黃淑靜以上開理

由誆騙伊等投資,然告訴人等均係在地母廟工作或擔任義工,對於神明之事應比被告黃淑靜清楚,不可能受騙,且告訴人等與被告黃淑靜在地母廟認識的期間非長,告訴人等連被告黃淑靜投資標的為何、要怎麼獲利等情都不清楚,焉有可能因為被告黃淑靜緣故而投入大筆金錢。②告訴人等的錢都不是匯給黃淑靜,又無證據證明金錢有流向黃淑靜。若係投資黃淑靜,為何要以迂迴方式將款項存入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帳戶?且告訴人等在追討金錢過程中,一直找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從來沒有試圖請他們向黃淑靜要錢或者試圖透過他們問到黃淑靜的住址。又從廖建榮與吳錦淑通話內容,可知彼此都認為債權債務是存在吳錦淑、吳惠鈴與廖建榮之間。③犯罪事實㈡中,告訴人廖建榮、黃媊若真的是投資被告黃淑靜,為何吳錦淑、吳惠鈴要用自己籌錢來返還廖建榮,且金額高達500 萬元?④吳錦淑於106 年7 月6日在原審當庭提出之匯款資料、收據,總共可分成3 類:匯款人欄書寫「黃淑靜」、匯款人欄書寫「黃淑靜」而代理人欄填寫「吳錦淑」或「吳惠鈴」、匯款人欄書寫「吳錦淑」或「吳惠鈴」,由此可推知,前2 種書寫方式,是黃淑靜要給付款項給他人,吳錦淑、吳惠鈴代為處理,第3 種書寫方式,則是吳錦淑及吳惠鈴與他人間之金錢往來,與黃淑靜無涉。犯罪事實㈡至㈣中,告訴人將款項匯入或交付給吳錦淑、吳惠鈴後,之後吳錦淑、吳惠鈴將該款項轉匯的流向,及吳錦淑、吳惠鈴返還廖建榮的500 萬元,全部都是寫吳錦淑、吳惠鈴自己的名字,可見吳錦淑、吳惠鈴從告訴人處收款後,雖將部分金錢轉出到被告黃淑靜的親友帳戶,係吳錦淑、吳惠鈴個人與被告黃淑靜親友間的債務關係,吳錦淑、吳惠鈴供稱: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轉匯云云,並不實在。⑤游黎齡、劉平和匯至吳錦淑帳戶的款項,是參與吳錦淑、吳惠鈴有關環測的投資,不是股票跟玉晶光的投資。⑥吳錦淑、吳惠鈴在本案的訴訟策略就是把所有的事情推給黃淑靜,塑造自己也是被害人的角色,然而吳錦淑、吳惠鈴所述缺乏客觀證據支持等語。⑦本案債務糾紛應係告訴人等與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之間的糾紛,被告黃淑靜全然不知,告訴人等應係見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已無財產返還,方擴大究責範圍,聲稱被告黃淑靜也一起參與詐騙。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易字第195 號案外人郭明峰等3 人指控吳錦淑、吳惠鈴假借投資名義詐欺取財犯行,與本案即係相似情形,該案郭明峰等人僅有指控遭吳錦淑、吳惠鈴詐騙,吳錦淑、吳惠鈴到案後卻攀指被告黃淑靜係共犯,然該案法院審理後,業已判決被告黃淑靜無罪確定(原審卷七第232 頁、第

233 頁,本院卷二第234 頁、第291 頁、第311 頁以下)。㈡被告施翠蘋部分:

⒈被告施翠蘋於偵查、原審均矢口否認犯罪,辯稱:①黃媊之

弟黃保鈞為了避免前妻主張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將個人的財產轉到黃媊名下,廖建榮怕黃保鈞前妻一路追查,請伊幫忙保管該財產,才於上開時間匯給伊400 萬元,伊和廖建榮之間係寄託關係。②廖建榮指稱於101 年5 月4 日收到伊發送的簡訊稱:「建榮師兄,上回投資獲利確定約二成左右,因一位大戶尚未歸國作最後確認,請勿擔心,因上班詳情晚上再聯絡」,此通簡訊並非伊所發送。③廖建榮指稱於103 年

1 月18日收到伊發送的簡訊稱:「廖師兄,我明天會上地母廟,可向黃小姐說明投資的相關事情,也請她心情放輕鬆」雖係由伊發送,但該簡訊係伊要向廖建榮夫婦介紹伊公司(證券公司)要推銷的產品等語(他卷第40頁、第41頁、原審卷一第81頁、卷四第439 頁、卷五第97頁)。

⒉被告施翠蘋經一審判決有罪後,上訴於本院,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程序均表示願意認罪(本院卷一第486 頁、卷二第

197 頁、第229 頁),然仍辯稱:本案係吳錦淑、吳惠鈴去邀請廖建榮投資,廖建榮不願意,吳錦淑後來介紹廖建榮認識伊,因為伊有幫忙廖建榮解決小舅子黃保鈞的法律訴訟案件,廖建榮相信伊,同意將400 萬元交給伊保管。後來吳錦淑、吳惠鈴的環測公司成立要設立實驗室,就要求伊將上開金額先借給她們使用,伊就將其中360 萬元挪用給吳錦淑、吳惠鈴等語(本院卷二第229頁)。

㈢被告吳錦淑部分:

⒈被告吳錦淑於偵查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廖建榮交付的500萬元係寄託關係(他卷第85頁、第114 頁)。

⒉被告吳錦淑於原審仍否認犯罪,改辯稱:伊沒有勸廖建榮等

人投資,是黃淑靜叫伊幫忙傳達。伊本身也是投資人之一,只是黃淑靜叫廖建榮他們把錢匯到伊的帳戶,黃淑靜也會跟伊講投資的事,伊就照這些跟廖建榮他們講;伊以為黃淑靜所講的事情是真的,就相信黃淑靜,是到一審開庭後才慢慢知道黃淑靜說要投資都是假的,伊和妹妹吳惠鈴都是被黃淑靜利用的被害人,並無與黃淑靜共同詐欺等語(原審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第172 頁、第174 頁、原審卷五第310 頁)。

⒊被告吳錦淑於本院準備程序、第一次審理程序先稱:願意坦

承犯罪(本院卷一第256 頁、本院卷二第102 頁),嗣於本院第二次審理程序又稱:否認犯罪,並仍以上開情詞答辯(本院卷二第197 頁、第230 頁以下)。

㈣被告吳惠鈴部分:

⒈被告吳惠鈴於偵查否認犯罪,辯稱:廖建榮說到他太太弟弟

的事情,就拿現金過來給我們,不是用匯款的,說怕有資料,那是廖建榮借放的(他字卷第85頁以下)。

⒉被告吳惠鈴於原審、本院仍否認犯罪,辯稱:伊沒有向廖建

榮說過被告黃淑靜認識玉晶光的股東,或說有在買畸零股投資,獲利至少3 成;伊也沒有對劉平和、游黎齡說黃淑靜有在買玉晶光畸零股。伊對股票根本就不懂,只是有隨黃淑靜、吳錦淑一同前往拜拜而已,有時候伊等在講他們的事情,伊會走開,伊不清楚廖建榮他們投資的狀況是怎麼樣等語(原審卷二第48頁、第50頁、第175 頁,本院卷二第256 頁、第230 頁以下)。

三、經查:被告4 人對於上開不爭執事項均無爭執(原審卷二第

226 頁以下,本院卷一第272 頁以下、第500 頁以下、第52

8 頁以下),且告訴人廖建榮等人交付(匯款)錢財給被告施翠蘋、吳錦淑或吳惠鈴,嗣後被告施翠蘋、吳錦淑或吳惠鈴提領現金、或轉匯出去的金流過程,並有如附表二「卷證」欄所載之證據可參。另被告4 人未曾於100 年9 月1 日至

105 年9 月12日間買賣「玉晶光」股票,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20日函暨所附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參(原審卷一第245 頁以下),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四、犯罪事實㈠部分:㈠證人廖建榮於原審具結證稱:

⒈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是99年8 月來古坑建德寺地母廟拜

拜,給我收驚的時候認識的。施翠蘋是黃淑靜要我們投資的時候,匯錢給施翠蘋的時候認識的。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跟我說黃淑靜在幫人家代操股票,想讓我投資,就是將錢投資給代操者,獲利的話以三七拆帳,如果賠錢至少會把本錢還給我們。黃淑靜說他們大概有20幾個人投資,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說看我要投資多少,我是說我先投資200 萬,講這件事的時候,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都在場,一直鼓勵我投資。黃淑靜交代把錢匯入施翠蘋的戶頭,施翠蘋則提供帳號給我。後來施翠蘋跟我說,她投資黃淑靜4000萬,我投資200 萬比較不好計算,希望我再投資200 萬,湊400萬,剛好是4000萬的1 成。我有向黃淑靜確認施翠蘋是不是有在她那邊投資4000萬,黃淑靜說有。我也跟黃淑靜說,施翠蘋提到要再投資200 萬,湊1 成給我,黃淑靜說那好啊。

我是有跟黃淑靜求證過、問過再匯錢的(原審卷四第370 頁至第372 頁、第374 頁、第388 頁、第389 頁、第397 頁、第399 頁、第400 頁、第402 頁、第417 頁、第419 頁、第

420 頁、第424 頁至第426 頁)。⒉匯給施翠蘋的400 萬部分,當初沒有說要代操哪個標的的股

票,說代操通常會是3 、4 個月結算1 次,結算完後就會通知我們。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有跟我講3 、4 個月會結算。差不多經過4 個月之後,我有追問投資方面的事情,施翠蘋有傳簡訊給我叫我放心,說投資有獲利,可是她一直沒有把投資獲利的錢分給我。施翠蘋傳的簡訊裡面說「因一位大戶尚未歸國作最後確認」,施翠蘋說還有很多大股東還沒有回國來簽,所以沒有辦法簽結、結案,股利就沒有辦法分。再過不久,施翠蘋跟我說他們所有的投資者願意再全部投資下去,就是沒有先把錢分回來,繼續讓黃淑靜代操下去,等下一個3 個月或是4 個月結算再分紅。當時投資3 、4 個月之後,我有要看資料,可是他也不提供(原審卷四第374頁至第376 頁、第378 頁、第406 頁)。

⒊因為黃淑靜不出面,不希望留下很多資料,如果我們要找黃

淑靜,是透過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有問題都先找施翠蘋、吳錦淑。但是當時在談投資的時候,是黃淑靜跟我們談,不是黃淑靜沒有出面,黃淑靜負責操盤,然後匯錢的方向或要找黃淑靜的話,都是找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案發後】我有找過黃淑靜,但是一直找不到她,當時要約她當面講也沒辦法約到,當時黃淑靜有給我她家裡的1 個市內電話,可是最後我打給她的時候,那個電話完全沒有辦法接。最後沒有辦法就告她(原審卷四第378 頁、第391 頁、第39

2 頁、第395 頁、第396 頁、第408 頁)。⒋黃淑靜到地母廟的時候,有以家人的名義捐款20萬元,我想

說黃淑靜出手這麼大方,應該家境不錯,然後再透過吳錦淑、吳惠鈴介紹,實際再去跟他們說。黃淑靜說施翠蘋在新營的元大證券上班,我有去查證過,我想說黃淑靜真的有在投資股票(原審卷四第387 頁)。黃淑靜常常以聖母交代要她來幫助我多賺一點錢,講的時候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在場,後來講到先投資200 萬元的時候,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有在場,就是一直鼓勵我投資(第419 、420 頁)。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說她們在神明面前不敢說謊,要幫助我們,我覺得黃淑靜會操盤,而且我有到過新營元大證券施翠蘋上班的地方跟施翠蘋見過面,想說施翠蘋有固定的工作,大概真的有在投資股票,應該不會有疑問還是詐騙。然後也有到高雄岡山吳錦淑跟吳惠鈴的家裡,他們居住岡山10、20年沒有搬離開過那個地方,一般詐騙的人不會讓你知道他的住所,應該是不會有詐騙的行為(原審卷四第387 頁、第

399 頁、第422 頁)。⒌我給施翠蘋的400 萬,跟黃保鈞沒有關聯(原審卷四第403頁、第405 頁)。

㈡證人黃媊於原審中亦具結證稱:

⒈廖建榮在地母廟服務,回到家裡會跟我講地母廟的事。差不

多100 年11月份的時候,他跟我說他在地母廟認識4 個人,廖建榮說黃淑靜去地母廟要治病,他幫黃淑靜治好病,所以黃淑靜說要報答地母廟跟廖建榮,要幫我們賺錢。黃淑靜差不多在10月或11月,跟吳錦淑、吳惠鈴來我家1 次,跟我當面講投資的事情。黃淑靜說他是代操業者,有28個人在讓他投資,差不多4 到6 個月獲利會結算1 次,本利都可以拿回來。吳錦淑、吳惠鈴說她們的錢也都是讓黃淑靜代操,賺很多錢。28個人裡面有吳錦淑、吳惠鈴,也有施翠蘋,黃淑靜還說她的姐姐們也都是讓她代操的。我那時候不同意,廖建榮跟黃淑靜說因為我在操煩黃保鈞的案件,還有爸媽身體都不好,沒有心情投資。後來黃淑靜跟我說她有律師團,可以幫黃保鈞處理刑事案件,叫我把所有的案件拿去新營元大證券給施翠蘋,她要幫我去找律師團處理黃保鈞的案件,我們就把案件拿到元大證券給施翠蘋,順便確定施翠蘋有在那裡上班。後來吳錦淑、黃淑靜一直跟我通電話,那段期間常常

1 天打好幾通,要我投資股票。到後來我跟廖建榮討論之後就答應了,我想說施翠蘋在元大證券當稽核,不可能騙我們。投資是我們兩夫妻決定的。出去的400 萬有我的錢,也有我先生的錢,我們平常財產沒有獨立,都是我在處理,我跟廖建榮都被騙了(原審卷五第29頁至第34頁、第66頁、第71頁、第86頁、第88頁、第93頁、第94頁)。

⒉我跟廖建榮講說先投資200 萬試試看,黃淑靜在地母廟跟廖

建榮講200 萬匯給施翠蘋。我有問為什麼不是直接把錢給黃淑靜,黃淑靜說她有28個人頭,這28個人是1 個團隊,都是她在操作的,匯給誰都一樣。過沒幾天,廖建榮回來跟我說,施翠蘋去地母廟跟廖建榮說施翠蘋自己有投資4000萬,我們投資400 萬是1 成,以後獲利比較好結算,廖建榮說他也有徵求黃淑靜同意。我有問投資什麼股票,黃淑靜說不能講,神明會跟她指示要投資什麼股票(原審卷五第33頁、第34頁、第41頁、第48頁)。

⒊約4 到6 個月以後,我們有去找人結算,施翠蘋有傳1 個簡

訊說獲利約2 成,要等1 個大戶回來簽名後才可以確定把錢給我們,廖建榮跟我說,施翠蘋去地母廟跟廖建榮講說這次獲利是77萬。後來我們又跟她要錢,她就說她們還要繼續投資,叫我們繼續投資,我們跟施翠蘋要不到錢,問吳錦淑、吳惠鈴,則是說要去問她們的會計。我們本來要把錢拿回來,黃淑靜跟我說這家店過了就沒有別家店,她們還要再繼續投資,叫我不要把錢拿回來。結果後來就都沒結算了,我們一直跟她要錢,她說她們現在在做假外資,要處理很久,一直拖,跟她要錢就都沒結果了。我們時間到的時候也有要求看結算資料,黃淑靜說神明指示,就是不讓我們看資料(原審卷五第35頁至第37頁、第40頁至第42頁)。

⒋我是投資黃淑靜,我是相信黃淑靜跟我講的一些她操作的程

序,她跟我說她有28個人頭在給她操作,這樣有集資到26億,我們投資幾百萬都是小錢,所以她叫施翠蘋跟吳錦淑把他們的一部分額度讓出來給我們投資。黃淑靜跟我說有28個人裡面有老師還有她的姊妹們,錢都交給她投資。我在彰銀工作20幾年,我的客戶就有這樣操作,他們會有很多戶頭在操作股票,進出數量都很大,有1 個團隊專門在操作股票,有

一、二十本存摺一直異動,每天就是賣進賣出(原審卷五第45頁、第61頁、第62頁)。

⒌黃淑靜沒有留電話給我,她說沒有手機,而且她常常出國,

有時候都去桃園開投資會議不在家。我只要打給吳錦淑,黃淑靜就會在旁邊,有時候會插話,有時候會拿去聽。黃淑靜有從她家裡打1 通電話給廖建榮,說這是她家的電話,之後我們再打,電話有通沒人接,我也打好幾次。103 年2 月28日吳錦淑跟我說她們要結算,結果我去要錢,她又說被調查局盯上,戶頭都被凍結了,我們才決定要告(原審卷五第76頁、第96頁)。

㈢黃媊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我是在古坑的地母廟跟我先生廖

建榮認識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及黃淑靜的老公曾到我家裡跟我談投資的事情,時間大概是100 年11、12月間。我一開始不打算投資,後來她們到我家要解釋給我聽,黃淑靜說他們是做代操股票,但不能講要代操哪些股票。後來匯款給施翠蘋400 萬後,施翠蘋在101 年4 月有傳簡訊說獲利約2 成,還說有賺77萬,之後他們說錢都匯到國外當假外資,錢匯回來不划算。103 年

5 月11日施翠蘋有到我家,說要把錢分成2 年還完,400 萬都沒還我。黃保鈞沒有寄放錢在我這裡等語(偵第6218號卷一第23頁至第25頁),核與審判中所證大致相符。

㈣廖建榮、黃媊前開證稱曾收到被告施翠蘋所傳之簡訊一事,業據其等提出手機內101 年5 月4 日之訊息翻拍照片為證。

該訊息內容為「建榮師兄:上回投資獲利確定約二成左右,因一位大戶尚未歸國作最後確認,請勿擔心。因上班詳情晚上再聯絡。來電號碼為0000000000」,署名則為「翠蘋」(偵第6218號卷第78頁)。被告施翠蘋於原審雖辯稱0000000000並非伊手機門號,伊並未發送該封簡訊云云,然0000000000號門號為中華電信HiNet 簡訊網之發訊代表號,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可參(原審卷五第237 頁),被告施翠蘋自有可能利用中華電信網頁發送上開簡訊;復觀諸上開簡訊內容提及「建榮師兄、上回投資獲利」,殊難想像與廖建榮無存在投資關係之他人,會恰好於廖建榮向被告施翠蘋催問獲利之時間點,以被告施翠蘋名義傳送上開內容之簡訊予廖建榮;況且,被告施翠蘋先前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曾不經意坦承:因為廖建榮有投資房地產、股票、地下錢莊,所以常常問我投資的事情,我上班中不方便回答他,所以就以簡訊回答他,跟他說我這次投資的東西大約獲利2 成,沒想到他竟然擷取這個當證據等語(原審卷一第291 頁),而不否認曾經傳送該封簡訊,則其於審判中始改口否認,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施翠蘋有發送上開簡訊予廖建榮,應堪以認定。

㈤此外,被告施翠蘋於103 年1 月18日曾傳送簡訊予廖建榮,

內容為「廖師兄:我明天會上地母廟,可向黃小姐說明投資的相關事情,也請她心情放輕鬆。發訊人:施翠蘋0000000000」,有廖建榮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存卷可查(偵第6218號卷一第47頁)。廖建榮證稱係其聯絡被告施翠蘋後,被告施翠蘋回傳訊息表示要向黃媊說明這次投資的事情等語(原審卷四第384 頁),被告施翠蘋於原審就此雖辯稱,簡訊內容係公司要求伊銷售商品,伊會找一些合適的投資者,伊有跟廖建榮說,廖建榮常常跟伊說黃媊為了小舅子的事想不開,叫伊有空陪黃媊、開導她云云(偵第6218號卷一第39頁),然本通簡訊如果確實係廖建榮、黃媊購買被告施翠蘋服務的元大證券公司的商品,廖建榮、黃媊應會直接與元大證券公司交易往來,而不會與被告施翠蘋有金錢往來,另觀諸簡訊內容「也請她心情放輕鬆」,顯係與前句話「可向黃小姐說明投資的相關事情」連貫,可認被告施翠蘋簡訊內容是與投資事宜相關,而與黃保鈞之事無關,被告施翠蘋上開辯稱仍非可採。上開2 封簡訊內容,均足以佐證廖建榮、黃媊證稱匯款400 萬係為了投資乙節,應屬實在。

㈥另本案廖建榮、黃媊提告後,被告施翠蘋曾於103 年5 月11

日前往拜訪廖建榮、黃媊,廖建榮、黃媊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乃錄音採證:

⒈經原審當庭勘驗黃媊、廖建榮與被告施翠蘋當天的通話錄音

(原審卷二第177 頁至第195 頁,勘驗筆錄全文參附件二),黃媊於對話過程中提及:「當初黃淑靜說,我跟他講說,說那個錢不能放太久,他說我要退隨時都可以退出,他要拿他的錢先給我,結果現在我要退出,他就推」、「我們沒辦法等了,我們已經等2 年多了,不想再等了。2 年半了,你的那部分是2 年半,吳錦淑那部分已經2 年了」、「因為你們的投資我們已經不相信了,所以我們必須保護自己。從1年,1 年那時候,1 年前要回100 萬,要我們簽什麼不分紅同意書的時候,我們就有準備了,那時候本來要告了」、「沒有以後了啦,就是要到法院把事情全部處理掉。不會有以後了啦,我們也不可能再投資了啦。跟你們我們不可能再投資了啦」等語,不僅多次提及「投資」,更提及其與廖建榮分別已經等2 年半與2 年,與犯罪事實一、㈠、㈡其等分別匯款、交付現金予被告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之時間相符,足證廖建榮與黃媊係基於投資而交付款項予被告黃淑靜、施翠蘋明確。

⒉此外,對話中廖建榮稱:「錢拿出來處理就和了嘛。」,被

告施翠蘋則回應:「對啊,我現在也是要…也是要個處理啊…。」;以及黃媊與被告施翠蘋提及:「(黃媊)妳說半年半年,妳要還到什麼時候,半年半年。(施翠蘋)就4 百嘛…。(黃媊)還有紅利呢?妳之前不是有一個2 成的嗎?怎麼會只有四百啊我們就是要妳們的投資明細跟損益啊,我們給妳們的律師函也是要投資明細跟損益啊;我們質疑這些問題啊,問題是妳們沒有解釋啊,也沒有拿出什麼東西出來啊,結果到現在妳錢還是不還我們啊,ㄟ~我要退出投資,她竟然是一百一百,我要退出投資內,一百不是她的錢,那是我的錢吶;她說400 萬關1 、2 年沒關係啊,她就進去關啊…。(施翠蘋)啊這樣子你們拿不到錢啊,你們最多的投資…。(黃媊)當初你不要講得那麼好聽,我們也知道投資會有風險,可是你們講的太好聽了。(施翠蘋)妳說我喔?(黃媊)黃淑靜啊,還有吳錦淑也跟我講啊,我要退出她隨時都要給我退出啊,妳我比較沒有接觸啦,妳我都是聽那個廖建榮回來跟我講,妳跟他講什麼話」等語。由前開對話之語意觀之,黃媊、廖建榮提告被告等人,係因為被告黃淑靜、施翠蘋未返還先前之投資款項,亦未對投資是否獲利提出說明,而被告施翠蘋於過程中不但未曾反駁該款項並非投資,甚至表示其要處理,復提及「投資」等語,徵顯黃媊、廖建榮關於投資詐欺之證述值得採信。

㈦被告施翠蘋於偵查、原審雖辯稱廖建榮所匯400 萬元為寄託

關係,惟廖建榮、黃媊已分別證稱該400 萬元與黃保鈞無涉、黃保鈞並未將財產轉至黃媊名下等語(原審卷四第403 頁、第405 頁,偵6218號卷一第24頁)。且黃媊弟弟黃保鈞與前妻林貞瑤早於96年12月17日即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各自登記個人名義之下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債務各自負責清償」、「兩名子女的監護權歸黃保鈞,但女方有探視權利」、「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情,有黃保鈞戶籍資料、廖建榮提出黃保鈞與前妻的協議離婚書可參(他字卷第95、55頁),可見黃保鈞並無為了避免前妻追討財產,而隱匿自己財產必要。縱使黃保鈞入監後,改由其前妻扶養子女,其前妻因而需要扶養子女的贍養費用,然黃保鈞係於

101 年3 月才因案入監,有黃保鈞前案紀錄表可參(他字卷第96頁),明顯晚於本案廖建榮匯款給被告施翠蘋的時間,黃保鈞更無因為要逃避前妻追討生活費,而將錢交給黃媊進行轉移、隱匿之可能。加上被告施翠蘋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罪,可見其於偵查、原審此部分所辯並不可信。

㈧共同被告吳錦淑於原審具結證稱:被告黃淑靜有參與詐騙行為等情:

⒈被告黃淑靜跟地母廟廖建榮他們也都有熟,她跟廖建榮他們

講股票的那些事情,她跟我說怎樣,或者是廖建榮他們想要問什麼會問我,我再問她。因為從我認識黃淑靜到現在,黃淑靜都沒有留她的資料、電話給別人,都是留我的手機,到現在還是。廖建榮會問股票投資,因為被告黃淑靜有跟廖建榮講過說她在幫人家炒作股票,他們之間就有話題,他們講有共識之後,然後廖建榮有意願,又有一些小細節再問,比如說多少個股東什麼的,再叫我問黃淑靜。黃淑靜要我把這些話傳給這些人,當天在地母廟也有當面跟他們講(原審卷三第162 至163 頁) 。

⒉被告黃淑靜說如果廖建榮他們問獲利怎麼樣的話,叫我跟廖

建榮轉達神明說獲利可以這麼多,如果廖建榮他們來問我,我會這樣子講。黃淑靜透過我比較多,因為那時候我妹妹上班,如果我要照顧黃淑靜跑不開的話,才會拜託我妹妹(原審卷三第164 至165 頁)。

⒊被告黃淑靜去地母廟接觸到廖建榮、游黎齡的時候,有說我

們的錢是跟十幾個投資人的團隊一起,我們會相信被告黃淑靜,一半是因為信任,一半是因為她假藉神明的意思跟我說(原審卷六第34頁)㈨又被告黃淑靜與施翠蘋詐欺得款雖未直接匯入被告黃淑靜之

帳戶,然廖建榮於100 年11月25日匯給被告施翠蘋的200 萬元,被告施翠蘋即於12月8 日分別轉匯30萬元、30萬元、30萬元予被告黃淑靜的親友黃林甘(黃淑靜的阿姨)、洪甄英【黃淑靜表哥林泰羽(原名林昭卿)之妻】、黃世祿(黃淑靜的親戚)(以上如附表二編號1 被告轉匯欄所示)。被告施翠蘋於原審準備程序坦承:黃淑靜曾交代錢要匯給黃林靜江、黃世祿、黃林甘(原審卷二第50頁,僅係辯稱:伊向黃淑靜先把錢借過來用,錢進來之後再還給他們等語,然被告施翠蘋此部分辯詞,本質仍係坦承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轉匯),而被告黃淑靜自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從未就此提出證據,說明被告施翠蘋何以要將款項轉匯至被告黃淑靜上開親友【上開受款人既係被告黃淑靜親友,被告黃淑靜欲聯繫、了解應無困難。而辯護人僅引用施翠蘋的證詞,說明該轉匯係與吳錦淑、吳惠鈴有關(本院卷第313 頁、第36

5 頁),然為本院所不採,詳下述】,可見被告施翠蘋係基於黃淑靜的利益,將廖建榮匯入的款項其中部分金額轉匯入被告黃淑靜親友帳戶內,此部分確與被告黃淑靜有所關聯,其利益係歸由被告黃淑靜取得。

㈩被告施翠蘋雖於原審證稱:我沒有聽到黃淑靜跟廖建榮講投

資的事。100 年12月8 日我陸續匯款30萬、30萬、30萬,是匯款給黃世祿、黃林甘、洪甄英,是因為99年的時候,吳錦淑、吳惠鈴挪用洪甄英、黃林甘、黃世祿的款項去做環測實驗室。當廖建榮的這筆錢進來後,吳錦淑、吳惠鈴說實驗室我也有投資,要求我這400 萬是不是可以挪做投資環測,後來我是借給吳錦淑、吳惠鈴。除了一筆38萬8 千元我是匯給我的債權人蔡碧芬,剩下的錢都是匯給黃林甘、洪甄英、黃世祿等語(原審卷六第440 頁、第441 頁、第443 頁、第44

8 頁、第449 頁、卷七第62頁),嗣於本院認罪時,仍為上開陳述(本院卷二第229 頁)。惟查:

⒈被告施翠蘋的弟弟施永康與被告黃淑靜結婚,即被告施翠蘋

係被告黃淑靜的大姑,為被告施翠蘋、黃淑靜所不爭執(他字卷第90頁)。而被告施翠蘋與被告黃淑靜夫婦關係良好,此除觀諸原審於107 年3 月27日庭期、本院109 年8 月19日庭期送達給被告黃淑靜的傳票,係由被告施翠蘋代為簽名收受(原審卷四第301 頁、本院回證卷第119 頁),另被告施翠蘋於本院審理期日也坦承:其因另案入監服刑,目前出監後,暫時與弟弟同住(本院卷二第232 頁,被告黃淑靜目前仍與前夫施永康同住,同出處),則被告施翠蘋乃有可能迴護弟妹被告黃淑靜。

⒉本案廖建榮、黃媊提告後,被告施翠蘋於偵查中謊稱:黃保

鈞前妻主要權利分配財產,黃保鈞將財產轉移給黃媊,廖建榮覺得不穩妥,才請伊代為保管錢云云(他字卷第40頁)。

被告黃淑靜於偵查中也配合稱:我甚麼都不知道,我只知道黃保鈞的事情,他因為槍砲、毒品案件,問我有沒有懂法律的,或知道要如何解決,所以我把他介紹給施翠蘋(他字卷第41頁、偵6218號卷三第214頁)。

⒊共同被告吳錦淑於原審迭證稱:(施翠蘋有投資你妹妹的環

測公司嗎?)她拿什麼東西出來投資,話不是隨便亂講的(原審卷三第169 、193 頁) ;施翠蘋沒有投資環測公司,也沒有找她的朋友來投資(原審卷六第71至72頁) 。況依卷內證據,除於100 年12月8 日確有施翠蘋元大銀行甲帳戶匯款30萬至洪甄英、黃林甘、黃世祿帳戶,及101 年1 月4 日有施翠蘋元大銀行乙帳戶匯款38萬8000元至蔡碧芬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料(見附表二編號1 ),剩餘款項卷內尚乏匯款單據佐證被告施翠蘋辯稱借給吳錦淑、吳惠鈴之說詞。被告施翠蘋於原審經質疑為何歷次說法不一時,雖又辯稱:伊先前遭吳錦淑、吳惠鈴恐嚇,如果吐實,吳錦淑、吳惠鈴被抓去關,伊投資吳錦淑、吳惠鈴實驗室的款項就會泡湯,伊因此不敢說出將廖建榮之款項借給吳錦淑、吳惠鈴云云(原審卷七第64頁至第66頁),惟此僅有被告施翠蘋的片面證詞,而無其他證據可證,且被告施翠蘋就此部分從實陳述,客觀上也不會導致吳錦淑、吳惠鈴被關,實難想像吳錦淑、吳惠鈴會以此恐嚇被告施翠蘋,因此被告施翠蘋此部分辯詞難以相信,更可證明其應係要迴護被告黃淑靜。⒋就廖建榮匯入款項的流向如何,被告施翠蘋於初到案時先供

稱:400 萬元還在我的帳戶,廖建榮從來沒有來跟我要過(他字卷第42頁)。嗣於偵查中供稱:400 萬是我私人使用將錢提出,因為我有一些債所以就先拿去使用等語(偵第6218號卷一第38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當時黃淑靜有交代我錢要匯給黃林靜江、黃世祿、黃林甘,可是我把錢借過來用,錢進來後就還給他們等語(原審卷二第50頁),嗣於原審審理程序上開作證時又改稱係挪用借給吳錦淑姊妹等語。經查:①比對被告施翠蘋元大銀行甲、乙帳戶,廖建榮上開匯款進入被告施翠蘋帳戶後,除上開轉匯給被告施翠蘋的親友共90萬元外,其餘多數仍停留在被告施翠蘋甲、乙帳戶中,供被告施翠蘋運用,被告施翠蘋偵查中坦承廖建榮匯入的部分款項為其另作他用,應該屬實。②被告施翠蘋於原審準備程序坦承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轉匯給黃淑靜親友乙情,因與相關轉匯款紀錄相符,此部分亦屬可信。至於被告施翠蘋聲稱:錢進來後伊借過來用,錢進來就還給他們等語,本質還是坦承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轉匯,僅係情急詞窮的迂迴之詞而已,可見被告施翠蘋就此乃想迴護被告黃淑靜。③被告施翠蘋於原審審理程序聲稱係因吳錦淑姊妹緣故,才會轉匯給被告黃淑靜親友云云,為本院不採信,已如上述,被告施翠蘋應係於原審見吳錦淑姊妹開始指證被告黃淑靜後,立場因而針對吳錦淑姊妹,益見其有迴護被告黃淑靜之嫌。

被告黃淑靜、施翠蘋之犯行迭經廖建榮、黃媊指證明確,復

有被告施翠蘋所傳之2 封簡訊,及自黃媊與被告施翠蘋對話錄音勘驗筆錄可知被告黃淑靜涉入其中,再款項縱未直接聯結被告黃淑靜,但自金流流向被告黃淑靜之親友,併與上開證詞相互印證,足資以補強廖建榮、黃媊證言之真實性。因此可以認為,被告黃淑靜、施翠蘋有以投資代操股票為名義,使廖建榮、黃媊交付金錢,且廖建榮、黃媊與被告黃淑靜、施翠蘋認識時間非長,若非被告黃淑靜、施翠蘋以股票可在短期間內獲得高額利潤為誘餌,慫恿、吸引廖建榮、黃媊投入金錢,廖建榮、黃媊應不會貿然將此鉅款交付。而被告

2 人其後並未將400 萬使用在投資,除有附表二編號1 卷證欄之資料可佐外,亦為被告黃淑靜、施翠蘋所不爭執;復參以廖建榮、黃媊嗣後均無法聯繫上被告黃淑靜,廖建榮、黃媊轉而向被告施翠蘋催討投資獲利時,被告施翠蘋均以簡訊佯稱有獲利、或以言詞謊稱需待大戶簽結等情節,均徵被告

2 人自始即無進行投資之意思,該當詐欺犯行,應屬無疑。被告黃淑靜及辯護人雖辯稱:廖建榮、黃媊與被告黃淑靜認

識時間非長,廖建榮、黃媊對於被告黃淑靜要怎麼獲利、投資標的為何都不清楚,卻投入大筆金錢,顯然不合理。廖建榮、黃媊的錢不是匯給被告黃淑靜,又無證據證明金錢有流向被告黃淑靜,且廖建榮、黃媊追討金錢過程中,一直找被告施翠蘋,並未試圖透過施翠蘋詢問被告黃淑靜地址,可見本案確與被告黃淑靜無關等語。然查: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且與受教程度、從事之職業、心智是否成熟,並無必然之關聯,此由社會一般大眾會因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之言詞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即可得知,廖建榮、黃媊因被告黃淑靜等人不斷誘之以利,因此交付款項投資,乃符合經驗法則。其次,本案詐欺得款的部分金額明顯流向被告黃淑靜之親友,施翠蘋也坦承被告黃淑靜曾指示伊匯款,被告黃淑靜就此則均未合理說明該等款項背後之原因,被告黃淑靜徒以金錢未流向自己名下帳戶辯解,難為對其有利的認定。再依廖建榮與黃媊前開證述,可知其等於請求返還款項過程中,並非無試圖聯繫被告黃淑靜,係因被告黃淑靜所留之電話無法接聽,始會後續皆向被告施翠蘋詢問獲利事項,且在其等認知上,被告施翠蘋即為被告黃淑靜之聯繫窗口,因此後續才多與被告施翠蘋聯絡,或向被告黃淑靜催討款項,此亦與常情相符。因此被告黃淑靜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綜合前開證據,足認被告黃淑靜、施翠蘋假藉投資名義,使

廖建榮、黃媊誤信將錢匯入被告施翠蘋帳戶後,會由被告黃淑靜進行股票操盤而可獲取高額利潤,始同意交付財物,被告黃淑靜、施翠蘋所為自屬詐欺取財之行為。

五、犯罪事實㈡部分㈠證人廖建榮於原審具結證稱:

⒈在第1 筆、第2 筆匯款之後(即指犯罪事實㈠共400 萬元

之款項),大概101 年農曆過年左右,吳錦淑、吳惠鈴還有黃淑靜說他們現在要做畸零股的投資,標的是玉晶光,也是差不多3 、4 個月結算。因為當時我們已經投資400 萬下去,資金上有一點壓力,希望投資不要太久,黃淑靜跟吳錦淑、吳惠鈴說畸零股的投資不會很久,頂多3 個月就可以獲利結算。談的地點也是在古坑地母廟、還有臺南天公廟。黃淑靜交代說把錢給吳錦淑、吳惠鈴,我們是提領現金,存到吳錦淑、吳惠鈴戶頭裡面,但是怕沒有資金流向,有請吳錦淑寫收據,將來有問題的話,也可以拿收款單出來作證(原審卷四第373 頁、第375 頁、第388 頁、第389 頁、第409 頁)。

⒉黃淑靜有給我她家裡的市內電話,可是最後我打給她的時候

,那個電話沒有人接。他們說黃淑靜常常人國內國外跑來跑去很忙,如果我想找黃淑靜的話,就直接找吳錦淑。我們談事情的時候,吳錦淑、吳惠鈴姊妹同時會出現。可是3 個月之後追問,他們開始一直躲避我,也沒有正面回答或是怎樣,直到最後沒有辦法才向他們提告。當時我們只是一直問投資分紅的事情,可是他們就開始用很多理由,比如說還沒有結算等等,一直拖延。吳錦淑、吳惠鈴、黃淑靜沒有跟我講玉晶光投資的錢去哪裡了。之前透過吳惠鈴、吳錦淑可以找到黃淑靜的人,可是最後要結算的時候,我有試著請吳錦淑、吳惠鈴請黃淑靜出來,但黃淑靜一直沒有出來談,再也找不到黃淑靜這個人了(原審卷四第379 頁、第385 頁、第39

3 頁、第395 頁、第426 頁)。⒊我們提告的時候,他們就以寄放為辯稱,但錢在吳錦淑、吳惠鈴那邊不是寄放(原審卷四第405 頁)。

㈡證人黃媊於原審亦具結證稱:

⒈從(101 年)2 月份開始,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一直跟

我遊說有1 支畸零股要認購,他們跟大股東認識。黃淑靜跟我說畸零股是穩賺的,都是給他媽媽、弟弟投資的,這次是神明指示要報答廖建榮,要幫我們賺錢,所以把畸零股讓給我們。這次我說要跟我講什麼股票才要投資,黃淑靜就跟我說是玉晶光。我問她畸零股不是沒有交易的時候在買的嗎,黃淑靜跟我說不是。黃淑靜說她的名字才可以買,她有跟玉晶光的高層認識,會把現金增資沒有認股的給她,是給特定人認購,黃淑靜這樣跟我描述的。意思是把她的權利讓給我跟廖建榮投資。但是黃淑靜不給我們看任何資料(原審卷五第37頁、第42頁、第49頁)。

⒉本來我是投資200 萬,我記得是5 月2 日,黃淑靜怕有資金

流向,叫我要領現金,我就跟廖建榮領200 萬到岡山去,由吳錦淑、吳惠鈴出來拿錢,我想說這樣沒有匯款收據,就寫

1 張收據讓吳錦淑簽收。5 月3 日晚上,黃淑靜又用吳錦淑的電話打給我,叫我再投資300 萬。黃淑靜說玉晶光投資金額有將近1000萬,吳錦淑叫我投資一半500 萬,吳錦淑在電話跟我講說她要把另外一半給1 個單親的阿姨。他們說玉晶光是4 到6 個月就可以獲利了結。我說用匯款的,黃淑靜說不要,這樣會有資金流向,剛好5 月4 日吳錦淑、吳惠鈴要來斗六工作,要過來拿。我有問為什麼之前施翠蘋用匯款,不怕有資金流向,黃淑靜說施翠蘋有辦法處理(原審卷五第37頁、第38頁)。

⒊他們說玉晶光是4 到6 個月獲利了結,所以4 個月之後我們

沒有跟他催,6 個月之後我就一直跟吳錦淑、黃淑靜催錢,吳錦淑跟吳惠鈴沒有說要怎麼還錢,都跟我說他們要去問他們的姐仔黃淑靜。黃淑靜也沒有說要怎麼還錢,只有一次打電話跟我講說她把玉晶光畸零股全部的股票都過給吳惠鈴跟吳錦淑了,叫我要錢去跟吳錦淑、吳惠鈴要。後來102 年的時候,跟我講說103 年2 月28日要結算,叫我等一下,結果

103 年2 月28日錢還是沒有匯進來,我又打給吳錦淑,吳錦淑跟我說他們的帳戶被調查局凍住了,全部不能出入,我們才覺得他們在騙我們。500 萬元我跟廖建榮都有出資,我們兩個都被騙了(原審卷五第51頁、第83頁、第84頁)。

㈢黃媊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黃淑靜說至少有3 成獲利,投資

標的是玉晶光,因為黃淑靜有認識裡面的,現金增資時可以認購。交付現金給吳錦淑、吳惠鈴是我與廖建榮交付的,第

1 次是拿200 萬到岡山,後來黃淑靜又叫我再投資一半,我說要用匯款的,但黃淑靜叫我不要用匯款的,她會請吳錦淑、吳惠鈴到我家拿錢等語(偵第6218號卷第24頁),與上開審判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㈣廖建榮、黃媊交付款項給吳錦淑、吳惠鈴後,時間經過約一

年仍無下文,廖建榮曾向被告吳錦淑等人追討,迫於無奈,曾同意簽下願意放棄紅利等聲明的切結書,先討回100 萬元,有廖建榮署名之102 年5 月4 日切結書可參,其上記載:

「廖建榮原投資新臺幣伍佰萬元整,因其本人自動提出抽退資金新臺幣壹佰萬元,自願放棄其紅利,本金壹佰萬已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彰銀岡山分行以現金存入廖建榮本人帳戶,往後不得再有異議」(原審卷四第67頁),而吳惠鈴確有於該切結書所示之時間、地點,存款100 萬元至廖建榮帳戶中,有彰化銀行102 年4 月29日存款憑條附卷可稽(他卷第48頁、原審卷四第67頁)。就此廖建榮證稱:

我在103 年4 月9 日與被告吳錦淑通話的意思就是已經拖那麼久,希望看投資有沒有獲利,全部拿回來,那時候因為我丈人住院,需要一大筆資金;電話中講到400 萬1 次要,是因為之前吳惠鈴、吳錦淑之前有先還我們100 萬,剩下的40

0 萬希望1 次給等語(原審卷四第382 頁、第383 頁)。㈤而廖建榮於103 年4 月9 日以電話向被告吳錦淑催討還款事

宜,為保護自身權益並予以錄音,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一所示(原審卷四第427 頁至第433 頁)。該通電話中廖建榮提及:「我們已經投資這麼久了」、「她(指黃媊)現在就是說她投資這麼久了,她就說這樣兩年多白給人用了」、「她(指黃媊)現在是說投資這麼久了,也要有利潤」、「她(指黃媊)現在就是說你頭仔你姊仔黃淑靜就跟她說

5 、6 個月就有了,現在她就是說已經也拖那麼久了」、「你在101 年時,你就已經說有結束了,對嗎,說有被人調查,所以你錢抽不出來,那是不是當時已經有獲利,對嗎?」、「投資這麼久了,當然會講到利潤的問題」、「說實在,

2 月底到底有結算沒有?」;吳錦淑亦提及:「你們投資這麼久了,那天大嫂跟我說都要抽回去,她說只要本錢抽出來給她就好,聽一聽我也很難過」、「我那天前幾次我們講電話時就有跟你說,玉晶光有在操沒在操你們自己看也知道,就真的沒有跟你們亂講」、「師兄,不能這樣,因為你剛才就會說這是投資要賺錢,投資賺錢大家要共同承擔風險,哪一個投資沒有風險」、「那什麼人投資找到你們這種的也可憐…投資有人這樣嗎?」、「你們就等著賺錢,你們沒冒風險」等語。由上開切結書內容,以及廖建榮於對話中一再提及「妳頭仔妳姐仔黃淑靜」、「投資」、「結算」、「玉晶光」,且提及「黃淑靜跟她說5 、6 個月就有了」,足以佐證廖建榮、黃媊證稱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邀約其等投資玉晶光畸零股,因均無結果下文,其等多次詢問、催討投資款項一事屬實。

㈥被告吳錦淑為了證明其均係依被告黃淑靜教導而與廖建榮接

洽,於原審乃提出如附件三所示、標題為「玉晶光」之筆記手稿(原審卷二第201 頁),被告吳錦淑供稱該手稿是102年廖建榮詢問伊時,伊詢問被告黃淑靜,被告黃淑靜就寫該手稿,要伊照那些話回答廖建榮等語(原審卷二第172 頁)。經查:

⒈被告吳錦淑於原審準備程序提出上開手稿後,被告黃淑靜於

原審同次庭訊供稱(有律師在場辯護、協助):吳錦淑今日提出的這張親筆手稿是我寫的。是吳錦淑來我們家,因為她可能騙她們投資玉晶光,我跟吳錦淑講說玉晶光現在也沒有人在炒作,她問我說現在是什麼情形,我跟她講她聽不懂,我就寫一張給她看說這個功課你都不會做,她根本沒有投資等語(原審卷二第172 頁至第173 頁),已坦承該手稿係其書寫給被告吳錦淑。

⒉被告黃淑靜及其辯護人嗣雖於原審審理期日、本院表示該親

筆手稿除了到第5 行之外,後半部並非被告黃淑靜之筆跡等語(原審卷七第123 頁、第124 頁,本院卷二第367 頁)。

然觀諸該手稿前、後半部的筆跡相當近似,且第5 行的語句均係連續到第6 句以下才成句,並有連續的文義,甚難想像被告黃淑靜當時僅書寫到第5 行而已,且何以被告黃淑靜於準備程序中未就此部分澄清,而係到審判期日始改口,已有可疑。

⒊縱確如被告黃淑靜所述後半部非其書寫,惟被告黃淑靜承認

書寫部分之內容,提及:「玉晶光因資管會懷疑公司派與外資合力操作股價並進入玉晶光突擊查核檢核股票操作證據,當時因有收回兩本帳冊,疑似公司派與投信外資聯合操作的證據,所以有一陣子就按兵不動,因資管會目前沒有查出確實的證據…」等語,不但可認廖建榮、黃媊所證稱受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姊妹邀請投資玉晶光股票乙事,應屬實在外,且從前開書函之內容,可知被告黃淑靜對於股票投資一事甚為瞭解,與廖建榮、黃媊證稱主要係被告黃淑靜向其等講解投資事宜,其等係相信被告黃淑靜有操作的能力,方而投資等情相符。

⒋被告黃淑靜辯護人於本院雖又辯稱:附件三手稿明顯是從記

事本撕下來的一張紙,其上日期為「3 MONDAY」、「11NOVEMBER」,從民國98年至102 年間,僅有民國97年及103 年的11月3 日是星期一,本案案發時間為101 年2 月到5 月,不可能係在97年書寫,僅有可能在103 年11月書寫,該手稿應為吳錦淑、吳惠鈴姊妹在外以玉晶光股票欺騙廖建榮,遭到廖建榮追討、提告後,因不知道如何解釋,跑來詢問黃淑靜,黃淑靜因為身體不好、說話有氣無力,所以直接手寫該手稿給吳錦淑、吳惠鈴姊妹,過程並非如吳錦淑上開所述。尤其,如果依吳錦淑上開所述,因102 年間廖建榮追問吳錦淑玉晶光投資事宜,被告黃淑靜書寫該手稿教導吳錦淑如何回答,衡情吳錦淑當時就會將該手稿交給廖建榮,焉會保存在吳錦淑手中,直到本案訴訟一審進行期間才提出等語(本院卷二第243 至244 頁、第304 頁、第367 頁)。

⒌然查:觀諸附表三手稿,被告黃淑靜應係隨手撕下筆記本其

中一頁而為書寫,吳錦淑主張係在102 年間,因廖建榮等投資人追問,吳錦淑詢問被告黃淑靜時,被告黃淑靜隨手從舊的筆記本撕下一頁而寫的(即97年間的筆記本,原審卷二第

172 頁、本院卷二第248 頁辯護意旨參照),如依此說法,在時間上乃有可能,尚無法逕認係103 年11月才寫的。其次,本案廖建榮係在103 年4 月提出告訴,檢察官係在105 年

3 月起訴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而被告黃淑靜等3人在偵查中均係否認廖建榮交付金錢的原因係要購買玉晶光股票云云(被告吳錦淑辯稱係寄託關係,他卷第85頁、第11

4 頁其等偵查中歷次供述參照),則吳錦淑、吳惠鈴焉有可能在103 年11月偵查期間,還請被告黃淑靜教導如何回答廖建榮關於投資玉晶光股票的追問,而被告黃淑靜明知自己已經遭到控告,焉有可能在此時手寫此張對自己不利的手稿給吳錦淑。至於吳錦淑於102 年間取得黃淑靜書寫的附件三書函後,只要熟讀於心即可回覆廖建榮,而不用將該手稿交給廖建榮,吳錦淑繼續持有該手稿乃甚為正常。因此被告黃淑靜辯護人此部分辯解,與事理不符,並不可信。

㈦此外,共同被告吳錦淑於原審具結證稱:從我認識黃淑靜到

現在,黃淑靜都沒有留她的資料、電話給別人,都是留我的手機,到現在還是。股票的部分,黃淑靜本人有跟廖建榮講過說她在幫人家炒作股票,廖建榮自己本身好像也懂一些,他們之間就有話題,那時候廖建榮好像有問我黃淑靜幫人家炒作有多少個股東,黃淑靜跟廖建榮說我也有投資。廖建榮本來要匯錢給黃淑靜,黃淑靜就說她身體不好,都是我在幫她跑銀行,又怕炒作人家會查帳,就叫他拿現金來我們家給我,我再拿給黃淑靜,黃淑靜說這樣人家就查不到。是黃淑靜叫廖建榮投資的。吳惠鈴收的500 萬都拿去黃淑靜那裡給黃世祿、林昭卿、黃林甘、還有她姑丈,或依照黃淑靜的指示匯給別人。我上次提出給法院手寫的東西,刑事準備書狀一,是黃淑靜寫的。那時候可能廖建榮他們有問問題,因為黃淑靜都留我的電話給他們,他們問我,我跟黃淑靜說,她就寫那個叫我這樣子回答。黃淑靜都跟人家說她認識玉晶光的股東,我就照她手稿寫給我的意思說的等語(原審卷三第

165 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79 頁、第180 頁)。共同被告吳惠鈴於原審中亦具結證稱:廖建榮第一次是拿(錢)到岡山,是要拿給黃淑靜的,因為黃淑靜都說她不舒服,請我們先幫她代拿。黃淑靜會跟我姊聯絡,她要怎麼處理這些錢,她自己會打電話跟我姊姊說,然後我姊姊就把錢領給黃淑靜,或者是黃淑靜有需要領給她的親人,拜託我們幫她拿回去給她的親人。我工作上如果有時間空檔,我才會幫忙,其他的大部分都是我姊受她的委託等語(原審卷五第173頁、第174 頁)。吳錦淑、吳惠鈴前開證述與廖建榮、黃媊之證述吻合,就金錢流向被告黃淑靜親友之部分亦可與附表二編號2 之卷證資料相互印證,乃屬可採。

㈧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之犯行業經廖建榮、黃媊證述

綦詳,並經共同被告吳錦淑證述在卷,且有廖建榮及被告吳錦淑對話錄音的勘驗筆錄、被告黃淑靜之親筆書函等證據為佐證,而廖建榮、黃媊固未直接交付款項予被告黃淑靜,惟存入被告吳惠鈴帳戶之金錢嗣後流向被告黃淑靜之親友,復有共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之上開證詞得以相互勾稽,用以補強廖建榮、黃媊證詞。準此,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有佯以投資玉晶光畸零股,使廖建榮、黃媊交付金錢,且廖建榮、黃媊與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認識時間非長,足認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以短期內可獲利為誘餌,致廖建榮、黃媊於犯罪事實一、㈠之投資款項尚無回收之際,再度陷於錯誤交付鉅款。而被告3 人其後並未將500 萬使用在投資,除有附表二編號2 卷證欄之資料為據,且為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所不爭執;再佐以嗣後廖建榮、黃媊催討獲利時,被告黃淑靜避不見面、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以各種理由拖延等情節,足認被告3 人自始確無進行投資之意思,被告3 人所為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㈨被告吳錦淑雖辯稱:黃淑靜係伊同學的姊姊,家中並有供奉

神佛,伊家庭曾遭重大變故,黃淑靜曾以神佛名義協助解決,伊因此對黃淑靜深信不疑,伊於本案也是投資人,伊到原審審理的時候才知道黃淑靜沒有把伊等投資人的錢拿去投資,伊也是遭被告黃淑靜欺騙,並無詐欺的共同犯意等語。

被告吳惠鈴也辯稱:伊僅係陪同姊姊吳錦淑前往見廖建榮等投資人而已,伊沒有在旁邊聽他們講什麼,也沒有向投資人說明投資事宜,不知道黃淑靜、吳錦淑與廖建榮之間投資事宜等語。然查:

⒈廖建榮、黃媊皆一致證稱:被告吳惠鈴在被告黃淑靜、吳錦

淑佯稱購買畸零股時,有在旁幫腔、解釋意思等語,且共同被告吳錦淑也供(證)稱:黃淑靜都是透過我向廖建榮傳達神明說獲利可以這麼多,後來廖建榮夫婦把錢拿來,我要拿去銀行存,我就叫我妹妹吳惠鈴載我去,黃淑靜透過我比較多,如果我要照顧黃淑靜跑不開的話,才會拜託吳惠鈴(原審卷三第165 頁) ;投資人匯給我的錢,我有提供流向表,裡面很多部分是吳惠鈴提領,那時候我跟吳惠鈴說黃淑靜人不舒服,我現在沒有辦法跑,就拜託我妹妹領,然後直接拿回去給黃淑靜媽媽他們(原審卷三第185 頁);吳惠鈴偶爾會和我一起去地母廟,廖建榮這麼多錢存到吳惠鈴簿子裡面,我有先給廖建榮寫收據了,不是我妹妹自己去,我也有在場等語(原審卷三第187 頁) ,加上被告吳惠鈴確實有協助吳錦淑收受廖建榮夫婦的500 萬元,並將該金錢存入自己郵局帳戶等情,可見被告吳惠鈴對於黃淑靜、吳錦淑假借投資名義訛騙廖建榮等情,應事先知情。

⒉其次,依照廖建榮、黃媊上開證詞,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告

知參加投資後,日後每3 、4 個月就可以結算獲利一次,而廖建榮屆期追問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後,被告吳錦淑即常常藉口拖延等語,如果廖建榮、黃媊投資後3 、4 個月起就開始詢問被告吳錦淑,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與黃淑靜當時情如姊妹,被告吳錦淑也坦承其等姊妹當時因為黃淑靜身體比較不好,經常受黃淑靜委託前往銀行匯款、或代黃淑靜交付款項給黃淑靜的親友(原審卷三第160 頁),並仍能提出黃淑靜當時作廢的玉山銀行存摺影本、或當時代黃淑靜匯款的單據影本(原審卷二第28頁、第103 頁),加上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自身如果也有投資黃淑靜,衡情也會關心自己的投資損益,當時焉有可能不知道黃淑靜究竟有無投資玉晶光股票,直到原審訴訟進行期間才發現!⒊其次,觀諸附件一廖建榮於103 年4 月9 日向被告吳錦淑追

討金錢時的對話錄音內容,吳錦淑為了安撫廖建榮,乃向廖建榮稱:「前幾次我們講電話時就有跟你說,玉晶光有在操沒在操你們自己看也知道,就真的沒有跟你們亂講」、「你們就等著賺錢,你們沒冒風險」、「(廖建榮:說實在,2月底到底有結算沒有?)師兄,我不要再講了,我朋友有教我,這種問題盡量不要在電話中講了…」等語,從上開對話,被告吳錦淑亦非完全駑鈍無知之人,對於廖建榮很簡單地詢問「投資款究竟有無結算?」,也避重就輕拒絕回答,顯然知道其與黃淑靜實際上並無投資玉晶光股票、並無結算盈虧事宜,被告吳錦淑當時顯然即知悉向廖建榮所稱投資玉晶光股票、數月結算獲利等情均係虛偽說詞。

⒋再觀諸本案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廖建榮將現金交付後,

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將之存入吳惠鈴富邦銀行帳戶,復由2人將款項提領出,並將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金額,分別匯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人。且被告吳錦淑自陳,其與被告吳惠鈴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將廖建榮交付之款項轉匯、轉交予被告黃淑靜之親友,則被告吳錦淑姊妹明知被告黃淑靜並未將款項使用在購買玉晶光畸零股之投資事項上,至為明確,則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辯稱:其等於原審訴訟進行期間才知道受黃淑靜欺騙,受騙云云,顯非可採。

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案發當時如果也是相信黃淑靜,而被黃

淑靜所騙,衡情經過廖建榮長年詢問、催討後,即會發現上情,而於廖建榮在103 年提告時,大可直接向檢察官陳述上情,然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卻選擇與施翠蘋、黃淑靜同聲,謊稱:收受該500 萬元係因廖建榮、黃媊為要避免黃保鈞前妻追討財產,而寄託金錢緣故(被告吳惠鈴部分見他卷第88頁、被告吳錦淑部分見他卷第85、114 頁),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偵查中表現的此種態度,應係心虛答辯,而於各該犯行分別與施翠蘋、黃淑靜有犯意聯絡緣故。

⒍廖建榮、黃媊多次向被告吳錦淑等人請求還款,被告吳惠鈴

曾於廖建榮提告前的102 年4 月29日存款100 萬元、103 年

4 月10日匯款100 萬元、於廖建榮提告後的103 年7 月28日代理吳錦淑匯款300 萬元,均至廖建榮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中,有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可參(他卷第48頁、第92頁、原審卷四第69頁、第71頁),廖建榮對此並不爭執(原審卷一第88頁、卷四第414 頁)。被告吳錦淑對此供稱:還給廖建榮的500 萬,在慈皇宮那邊,一樣的模式,呂光雄拿出100 萬投資(應係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195 號另案被告吳錦淑詐欺案件,該案其中一名告訴人為呂光雄),放到我的帳戶中;我跟妹妹名下各有一間房子,要還這500 萬,就賣了一間我名下的,另外我妹妹信用破產,所以要再拿她名下房子再貸款的時候沒有辦法,黃淑靜說她的信用很好,叫我妹妹這間房子過到黃淑靜的名下,她可以去貸款,就這樣湊足500 萬;在103 年7 月16日,黃淑靜有匯款200 萬到吳惠鈴富邦岡山帳戶,就是那間房子跟遠東銀行的貸款,7 月18日吳惠鈴再領出來還給廖建榮300 萬,代書說2 年後吳惠鈴的房子可以再過還給我們,這2 年期間的貸款也都是我們在繳,時間一到我們要去跟黃淑靜要回房子的時候,她不還我們,所以我們才會到橋頭地院那邊提告跟她要回這間房子等語(原審卷三第169 頁、第170 頁、第174 頁至第176 頁、第178 頁至第179 頁、原審卷六第51頁、第52頁),並有彰化銀行102 年4 月29日存款憑條影本、臺北富邦銀行103 年4 月10日、103 年7 月28日匯款委託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淑靜)交易明細、高雄市○○區○○○街○○○ 號10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43 號和解筆錄在卷足憑(他卷第48頁、第92頁、偵第6218號卷三第

111 頁、原審卷四第69頁、第71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89頁、第91頁、第99頁至第107 頁),堪認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已共同籌款償還廖建榮、黃媊500 萬元。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於廖建榮提告前、後,均積極籌措金錢將500 萬元返還廖建榮,可合理推論其等2 人應係自認當初有共同涉入本次詐欺犯行,方會願意籌款償還。

⒎附件一廖建榮於103 年4 月9 日向被告吳錦淑催討債務時,

除了被告吳錦淑回答廖建榮以外,其間偶爾陪伴在被告吳錦淑身旁的女生會出聲講話,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而被告吳錦淑於103 年8 月4 日偵查中坦承:(第二段錄音,插話的人還非常清楚你們之間的投資,她是誰?)有可能是我妹妹吳惠鈴,因為有時候我們在車上。(第三段錄音是誰的聲音?)旁邊插話的人應該是我妹妹,因為那時是我們在家等語。被告吳惠鈴當場也坦承:(第三段錄音)我沒有聽過自己錄音的聲音,但聽那個聲音應該是我的聲音(他卷第81、82頁);嗣於103 年9 月9 日偵查中,被告吳錦淑再次坦承:

(譯文中吳錦淑與告訴人對話時,旁邊的聲音是誰的?)應該是我們在車上,聲音應該是吳惠鈴。被告吳惠鈴亦當庭坦承:應該是,因為我沒有聽過自己錄音的聲音(他卷第115頁)。

⒏綜上,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上開辯解並不可採。

㈩另被告黃淑靜及辯護人雖辯稱:廖建榮、黃媊的錢不是匯給

被告黃淑靜,又無證據證明金錢有流向被告黃淑靜,且廖建榮、黃媊追討金錢過程中,一直找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並未試圖透過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詢問被告黃淑靜地址;若真的是投資被告黃淑靜,為什麼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必須要用自己的錢來返還廖建榮?另吳錦淑、吳惠鈴將廖建榮、黃媊交付的500 萬轉匯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人,都是寫自己的名字,與先前幫被告黃淑靜匯款的格式不同,且返還廖建榮500 萬元,均係以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名義匯款,可見本案係吳錦淑、吳惠鈴私下與廖建榮、黃媊的債務關係,與被告黃淑靜無關云云。然查:

⒈廖建榮、黃媊所匯款之500 萬,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

金額乃由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分別轉匯或交付予被告黃淑靜之親友無訛。例如,101 年5 月4 日廖建榮交付300 萬元給吳錦淑、吳惠鈴轉存入吳惠鈴帳戶後,吳惠鈴於101 年5 月

5 日即分別轉匯50萬元、30萬元給被告黃淑靜的表嫂洪甄英、被告黃淑靜的阿姨黃阿甘。本院斟酌:吳錦淑、吳惠鈴均證稱:其等係依被告黃淑靜的指示轉匯等語,且此部分紀錄均係吳錦淑為了證明伊等姊妹確實均聽從被告黃淑靜指示所為,而於原審中主動、積極提出,並製作相關金流流向表(原審卷一第309 頁,部分礙於證據因素本院無法盡信),並主動請求原審傳喚相關被告黃淑靜的親友前來作證(原審卷二第44頁),相較於此種態度,被告黃淑靜對此則無法合理解釋該等款項背後之原因(該多名親友均係被告黃淑靜的親友,被告黃淑靜應無聯繫、了解上的困難),因此吳錦淑主張上開匯款予被告黃淑靜親友,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為,應較為可信,此部分利益如認應歸由被告黃淑靜取得,乃符合經驗法則。

⒉辯護人固將被告吳錦淑所提出之匯款單據歸納為3 類情況,

惟對此,被告吳惠鈴稱:(有的匯款條上面你會寫代理人,有些是你自己名義,是什麼樣的狀況?)我們對這種法律常識還有金額的狀況都不是很了解…(填匯款單的時候什麼時候會寫代理人?什麼時候不會寫?)不記得了等語(原審卷七第209 頁),則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是否有區分情況填載,實非無疑。而一般固以匯款人表彰匯款來源,仍不能排除有例外之情形,況吳錦淑、吳惠鈴與被告黃淑靜相識多年,且與被告黃淑靜之親友亦算熟識(此由證人即被告黃淑靜之二姑丈蘇清貴、證人即被告黃淑靜之友人李妙卿於原審中均證稱: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3 個人很要好、如果認識被告黃淑靜的,幾乎認識被告吳錦淑他們姐妹等語可知,原審卷六第402 頁),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以自己為匯款名義人,幫被告黃淑靜處理款項之情形存在。此外,尚可能存在與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均有關係之款項,此時匯款人、代理人要如何記載?要如何歸類?因此,不能逕以匯款名義人,推認吳錦淑、吳惠鈴轉匯的錢,或還給廖建榮的錢,是其等與被告黃淑靜親友、廖建榮、黃媊之私人債務關係。

⒊又依廖建榮與黃媊前開證述,可知其等於請求返還款項過程

中,並非無嘗試聯繫被告黃淑靜,然因被告黃淑靜所留之電話無法接聽,後續只好皆向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詢問、催討,在其等認知上,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既為被告黃淑靜之聯繫窗口,因此後續即與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聯絡,並無何不合理之處。

辯護人於本院又辯稱:廖建榮、黃媊應係見吳錦淑姊妹已無

能力還款,為保全自己的債權,方會將毫無關係的被告黃淑靜一起提告,廖建榮、黃媊指述被告黃淑靜部分並不可信云云。而吳錦淑、吳惠鈴為求自保,且已自行賠償廖建榮、黃媊,與廖建榮、黃媊應有相當默契,方於原審開始將罪責推給被告黃淑靜云云。然查:廖建榮、黃媊於100 年9 月起即遭被告4 人詐騙,廖建榮、黃媊多次催討債務未獲置理,延至103 年4 月才提起本案刑事告訴,可見廖建榮、黃媊應非無理、苛刻之人,應不至於會把無辜之人故意列為被告。其次,廖建榮雖然曾經證稱:黃淑靜曾以家人名義在地母廟捐獻20萬元香火錢,伊覺得黃淑靜環境應該不錯等語,然此僅屬表象觀察,廖建榮於提告前,衡情並不知道被告4 人真正實際的財力如何(例如:廖建榮提告前係吳錦淑出面交付10

0 萬元,提告後也是吳錦淑、吳惠鈴籌款清償400 萬元),廖建榮夫婦應無覺得黃淑靜財力較佳,而刻意將黃淑靜列為被告的可能。又觀諸附件一廖建榮提告前幾日(103 年4 月

9 日)最後一次向吳錦淑追討債務的通話中,即已對吳錦淑提到:「你頭仔你姐仔黃淑靜就跟她(指黃媊)說5 、6 個月就有了」,吳錦淑當下即回答:「對啊,你就是這個話題」,接著103 年4 月21日廖建榮就將被告黃淑靜連同吳錦淑等4 人一併提告,可見廖建榮並無獨厚吳錦淑姊妹,且係認為被告黃淑靜真有參與詐騙。再參以:吳錦淑確實提出被告黃淑靜親寫的附件三書函,證明黃淑靜確實知悉玉晶光股票,並隱身於後指導吳錦淑如何回答廖建榮,及吳錦淑於訴訟中主動提出其收到廖建榮的匯款後,如何依照黃淑靜的指示轉交(匯)給黃淑靜親友的證據,加上犯罪事實㈢㈣被害人劉和平、游黎齡被騙的情狀與本案相似,劉和平、游黎齡也一致指控被告黃淑靜涉案(詳下述,吳錦淑姊妹迄今並未賠償過劉和平、游黎齡,劉和平、游黎齡更無與吳錦淑建立默契,一致誣指被告黃淑靜的可能),可見廖建榮、黃媊應非認為被告黃淑靜財力較佳,而故意提告被告黃淑靜。

被告黃淑靜辯護人於本院又辯稱:從吳錦淑、吳惠鈴上開自

行籌款500 萬元返還廖建榮、黃媊的事實,可見犯罪事實㈡犯行應與被告黃淑靜無關。尤其,吳錦淑、吳惠鈴透過被告黃淑靜向遠東商業銀行貸款200 萬元下來後,並非由被告黃淑靜直接匯款還給廖建榮,而係由被告黃淑靜將200 萬元存到吳惠鈴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由吳錦淑姊妹自行匯還給廖建榮,可見被告黃淑靜當時僅係與吳錦淑姊妹交情良好,以第三人角度提供名義配合借款,協助吳錦淑姊妹還款而已(本院卷二第301 頁)。經查:吳錦淑姊妹當時與被告黃淑靜交情良好,吳錦淑經常前往照顧被告黃淑靜,也受被告黃淑靜委託經常前往銀行處理匯款轉帳事宜,被告黃淑靜也坦承於此,可見吳錦淑證稱:伊因為家中曾經遭遇變故,被告黃淑靜家中供奉神佛,常以神佛名義安慰、幫助伊,伊因此很相信被告黃淑靜等語,應可採信。則當廖建榮上門追討本案債務,吳錦淑姊妹一方面覺得自己有所參與,道理上應該賠償,被告黃淑靜又隱身於後,日後遭到提告遭殃的仍係自己,另一方面聽從被告黃淑靜的話,或相信被告黃淑靜的保證,而先自行籌款返還給廖建榮、黃媊,乃合乎經驗法則,此即如被告吳錦淑於原審證稱:用自己財產還給廖建榮,是因為黃淑靜神尊上身出來說,要我們承擔後果,要吳家去還廖建榮500 萬等語(原審卷三第168 頁、第193 頁);黃淑靜是跟我們說有十幾個投資人,我們也是其中的1 個,我和游黎齡、廖建榮又是1 份,黃淑靜有告訴廖建榮、游黎齡,我們3 個是1 份。廖建榮提告之後,黃淑靜就跟我說「我們先把他那份吃下來,不然人家來提告」,就是我們先把錢還給廖建榮,代表廖建榮那份就變吳家的等語(原審卷六第39頁)。至於被告黃淑靜協助吳錦淑姊妹從遠東銀行貸款下來後,不自行將該貸款匯還廖建榮,反將款項先匯給吳惠鈴,由吳錦淑姊妹自行返還給廖建榮,則更顯見被告黃淑靜刻意將自己隱身於後的籌算,更可佐證:廖建榮、黃媊、吳錦淑上開證述屬實。因此,被告黃淑靜辯護人此部分辯解,仍不能作為有利於被告黃淑靜的認定。

綜合前開證據,足認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有假藉投

資玉晶光畸零股名義,使廖建榮、黃媊誤信將錢交付後,會由被告黃淑靜認購玉晶光股票而獲取高額利潤,始同意交付財物,因此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所為自屬詐欺取財之行為。

六、犯罪事實㈢、㈣部分:㈠劉平和於原審具結證稱:

⒈當時我在地母廟當義工,游黎齡在地母廟工作,黃淑靜他們

到地母廟先跟游黎齡認識,後來游黎齡介紹我認識。我跟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在地母廟大概碰過4 、5 次,他們每次都是3 個人一起去。在聊天當中黃淑靜說他們在做股票,她說她在操盤,又說她們在跟地母拜拜的時候,神佛說要幫助我跟游黎齡,叫她轉告我們,邀我們投資。吳錦淑說他們也有出錢投資,吳錦淑跟黃淑靜說4 個月到6 個月就結算1次,每次最起碼有好幾趴,還說很多人一起參加,集中資金,但是沒有說其他人投資多少錢。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是一起來,在地母廟當面跟我說,吳惠鈴雖然話少一點,但是也有幫腔,有說他們有投資每1 期都有紅利。因為我也曾經玩過股票,知道1 個人要做不容易,黃淑靜說她在操作股票,所以我認為他們是有組織的。但是黃淑靜他們沒有讓我看過操盤、獲利的資料(原審卷五第267 頁至第274 頁、第

284 頁、第285 頁、第391 頁)。⒉前面投資股票結束以後,有一次到綠色隧道,這次是說要買

畸零股,黃淑靜說玉晶光他們已經達成炒作的目標了,所以現在老闆有畸零股要轉讓給她。到底有多少畸零股我不曉得,當時沒有說買來的股票登記誰的名字。因為我自己曾經投資,所以有聽過玉晶光。黃淑靜講的時候,吳錦淑跟吳惠鈴會幫腔,就是解釋黃淑靜說的話。第1 份投資跟畸零股是不一樣性質的,我們也是相信,才會再投資(原審卷五第274頁至第283 頁、第290 頁)。

⒊錢匯去吳錦淑的帳戶,是因為黃淑靜說她沒有空,叫我們有

事情直接找吳錦淑就好。黃淑靜本來有留1 支電話,說是組織裡面管帳小姐的電話,結果我們打很多次都沒有人接。這

3 年我有打電話給吳錦淑很多次,要求說明處理投資的事情,他們都是1 句「沒有結算」,最後一筆投資匯款後,直到

104 年提告,中間我要找黃淑靜,但是找不到,我問了都說黃淑靜不在家,所以我們能找的只有她們(即吳錦淑、吳惠鈴)。我去過吳錦淑她們家3 、5 次左右,去了解有沒有要結算、怎麼沒有消息。我們告了之後,我聽游黎齡說黃淑靜要我們到南部去,有事跟我們談,所談的事情就是要我們撤告,她會把錢還給我們,如果沒有辦法撤告,她就不給我們錢,當時在場有施翠蘋、黃淑靜、我、游黎齡(原審卷五第

287 頁、第292 頁、第295 頁、第301 頁至第303 頁、第30

6 頁、第312 頁、第389 頁)。⒋需要投資多少錢,是吳錦淑跟黃淑靜講的。我是跟游黎齡2

個人共同投資,我們的金額是游黎齡的跟我的配合,所以錢才不一樣多。我們投資股票講好1 個數字,後來投資畸零股又講好1 個數字。那時候游黎齡剛好錢不太夠,所以我多湊一點。我們後來講好1 個人是206 萬。游黎齡只有200 萬,但事後她有還我6 萬。賺到的紅利我跟游黎齡私底下講好各二分之一(原審卷五第286 頁、第287 、第296 頁、第297頁、第301 頁、第306 頁至第308 頁、第389 頁)。

㈡劉平和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0 年10月間遭黃淑靜、

吳錦淑、吳惠鈴詐騙,導致我於101 年1 月5 日匯款50萬元。我是在荷包山地母廟做義工的時候認識他們3 個。黃淑靜說她是在操作股票的,她藉神佛名義要我們跟她一起投資股票,但她沒有說要投資哪個股票,黃淑靜說這些的時候,吳錦淑跟吳惠鈴都在場,她們兩個人有幫腔。吳錦淑也說同樣的話,說她們集中資金一起投資,4 至5 個月結算1 次,獲利不一定,但最少有10%以上。吳惠鈴說話比較少,只說她們每個月是這樣做的。之後在綠色隧道的蜜蜂館,我又遭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詐騙,導致我於101 年4 月20日、5月2 日匯款12萬、150 萬元。這次是黃淑靜說現在她們事情已經有結果了,公司要給她們購買玉晶光的畸零股,整件事情是黃淑靜在牽引,吳錦淑、吳惠鈴也在旁邊一起講。她們有跟我講幾次,有催我要快點,說別人也想要。第2 次投資的時候,我第1 次投資的獲利還沒有拿到,因為她們說獲利要4 至5 月才會下來,第1 次投資我是1 月匯款,還不到4個月。我匯款不是因為與吳錦淑的借貸關係,招攬的事情都是黃淑靜在處理的,是黃淑靜在主持,只是黃淑靜叫我們匯到吳錦淑的帳戶。吳惠鈴當然也知道,每次我到她家她也在場,她都附和吳錦淑。我們詢問獲利的時候,吳錦淑、吳惠鈴都說還沒有結算。黃淑靜有留1 支電話給我,說幫她辦事的小姐會接,但我每次打那支電話對方都說她不在,到最後就不接,自從我們匯款之後就沒見過黃淑靜了等語(偵2519號卷第324 頁至第327 頁),與原審中所證大致相符。

㈢游黎齡於原審具結證稱:

⒈我在地母廟認識黃淑靜、吳惠鈴跟吳錦淑,他們來的時候都

3 個人一起來,很虔誠拜拜,剛好我們在蓋廟,黃淑靜也有捐獻一些功德款。剛開始吳錦淑跟吳惠鈴有講因為受黃淑靜的幫助所以她們才能夠保住房子這類的,所以我們會相信黃淑靜有這個能力。投資的事情一開始都是黃淑靜講的。她說從民國幾年開始神佛會幫忙她看投資的線圖,有1 支股票從幾塊錢飆到幾塊怎麼樣,我覺得她真的有這個本事。在地母廟的時候,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說有8 股,說3 個月還是半年結算,跟我講利潤很不錯,黃淑靜那時候沒有講說要投資哪支股票。金額就是她們跟我講多少,我去找劉平和,我們兩個總共是400 萬,我們私底下講好一人一半。因為我的金額不多,黃淑靜叫我靠在吳錦淑那邊,把錢匯給吳錦淑。那時候我完全相信,所以也沒有問很多(原審卷五第349頁、第351 頁至第353 頁、第359 頁至第364 頁)。

⒉玉晶光畸零股是黃淑靜講的,她說她有管道去買畸零股,因

為她認識老闆的什麼人。是黃淑靜要買,我們把錢交給她,還說差不多3 個月就可以結算,但沒有講怎麼結算。吳錦淑、吳惠鈴都在旁邊。講玉晶光畸零股的事情,劉平和也在場。我們想說有特殊管道的話一定是有利潤的,才會去靠他們那邊(原審卷五第364 頁、第365 頁、第380 頁)。

⒊黃淑靜說她很忙,有留1 支電話給我,說我們如果有事情就

打那支電話,就是我偵查中提供的0000000000,我打了都沒有人接。我有吳錦淑、吳惠鈴的電話,因為黃淑靜跟我們說叫我們聯絡吳錦淑、吳惠鈴。0958的電話是後來才給我們的,我是因為投資的時間已經超過那麼久都沒有消息,才開始打,0958的電話一開始有通,但是沒有人接。他們拿到錢之後,我就沒有辦法聯絡到黃淑靜了。我們有問吳錦淑有無獲利,打電話、去他家都有。吳錦淑說獲利的帳還沒有算好,我們有想找黃淑靜,但是她們倆姊妹很保護黃淑靜,一直跟我們說黃淑靜很忙、人在國外。另外黃淑靜接到存證信函後,有叫施翠蘋打電話約我去臺南一家咖啡廳,劉平和也有下去。黃淑靜、施翠蘋跟我說如果能撤告或保證黃淑靜沒有事情,願意把錢還給我,結果沒有還。如果她沒有涉入,為什麼要約我去那邊(原審卷五第367 頁、第368 頁、第373 頁、第374 頁、第379 頁、第382 頁、第385 頁、第386 頁)。

㈣游黎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00 年10月間遭黃淑靜、吳

錦淑、吳惠鈴詐騙,導致我於100 年12月20日、101 年1 月17日分別匯款60萬、90萬元。當時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都在場,是黃淑靜主導,黃淑靜跟我介紹投資標的,說不能公開,他們有幾十個人,叫我跟著吳錦淑,要我把錢匯給吳錦淑。吳惠鈴也跟黃淑靜、吳錦淑都講一樣。我是要投資,不是吳錦淑說的借貸關係。另外我於101 年4 月遭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詐騙,導致我於101 年4 月27日匯款50萬元。這次黃淑靜是說她有關係可以認購畸零股,又說時間很短,我說我沒錢,她說獲利最快4 個月,最慢6 個月,吳錦淑、吳惠鈴也都在場。這次劉平和在場,我們是一起被騙的等語(偵第2519號卷第327 頁、第328 頁),與審判中所證核屬一致。

㈤共同被告吳錦淑於原審證稱被告黃淑靜也有參與詐騙行為,

吳錦淑如果沒有空幫黃淑靜處理事情,就會委託被告吳惠鈴處理:

被告黃淑靜要我向廖建榮他們傳達股票投資的事情,因為從我認識黃淑靜到現在,黃淑靜都沒有留她的資料、電話給別人,都是留我的手機,到現在還是(原審卷三第162 至163頁) ;廖建榮、劉平和、游黎齡我都有這樣子講,是黃淑靜要我這樣跟他們說的。黃淑靜透過我比較多,如果我跑不開的話,才會拜託我妹妹(原審卷三第164 至165 頁) ;我有提出現金流向表,這些跟劉平和、游黎齡拿的錢都依照黃淑靜的指示給她相關的人或她自己領走(原審卷三第187 至18

8 頁) ;黃淑靜有告訴我投資人有十幾個,是在去地母廟接觸到游黎齡、廖建榮的時候,我們會相信她,一半是因為信任,一半是因為她假藉神明的意思跟我說(原審卷六第34頁) ;我有於100 年10月間聽黃淑靜講股票投資的事,才向劉平和、游黎齡講:可以投資神明指示之股票獲利,每4 至5個月結算1 次,獲利至少有1 成以上;於101 年4 月間,我有向劉平和、游黎齡講:黃淑靜有「玉晶光」公司之畸零股可以投資買賣,黃淑靜擔任操盤手,最快4 個月、最慢6 個月可獲利等語(本院卷三第188 、190 頁)。黃淑靜在地母廟當面跟游黎齡講的時候,也有說我們家也有投資(原審卷六第36頁);黃淑靜有對游黎齡說有十幾個人投資,有十幾份,我和廖建榮、游黎齡是合成其中的一份。是否有這樣告訴劉平和我不太記得了,好像都是接觸游黎齡,因為黃淑靜都會帶我們去古坑地母廟拜拜,接觸到游黎齡的時間比較多(原審卷六第36至37頁) 。我在檢察官、警察局應訊的時候,說廖建榮他們的錢是寄託在我這邊的款項,那是黃淑靜說要這樣講的等語(原審卷六第64頁) ,與劉平和、游黎齡證稱遭遊說投資股票代操、玉晶光畸零股之過程相符,益徵劉平和、游黎齡所述屬實。

㈥被告黃淑靜曾經提供市話或手機門號,向其等稱可作為聯絡

之用,然嗣後撥打無人接聽或撥打不通等情,均經廖建榮、黃媊、劉平和、游黎齡一致證述如前。此外,被告吳錦淑亦證稱:(黃淑靜都留你的電話聯繫,然後就叫他們打電話給你,這個是確實的嗎?)確實,現在我的手機裡面都還有黃淑靜去過的一些商家傳給我的簡訊,她出去都留我的電話;從我認識黃淑靜到現在,黃淑靜都沒有留她的資料、電話給別人,都是留我的手機,到現在還是等語(原審卷六第41頁)。此外,被告黃淑靜之友人李妙卿於原審中復證稱:我與被告黃淑靜大概從80幾年認識到現在,之前我做護膚,是黃淑靜的大姐介紹黃淑靜來我護膚坊的;黃淑靜有跟我借過錢,之前她做拆船廢五金,船進來要大筆資金,她有時候資金不夠會向我調;因為大家很熟,錢調來調去;後來我沒有跟黃淑靜聯繫,是因為我要找黃淑靜,都要透過吳錦淑他們,我沒有辦法直接聯繫黃淑靜,我不知道黃淑靜的手機,之前我打去她家,她家都沒有人接等語明確(原審卷六第412 頁、第413 頁、第423 頁、第431 頁),李妙卿與被告黃淑靜相識許久,且係互有多次借貸之關係,雙方間具有一定之情誼,然其亦沒有被告黃淑靜之聯絡方式,可徵廖建榮、游黎齡等人指稱被告黃淑靜難以聯繫,而須透過被告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居中聯絡等語,實屬可信。

㈦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之犯行業經劉平和、游黎齡證

述詳實,而劉平和、游黎齡固未直接交付款項予被告黃淑靜,惟存入被告吳錦淑帳戶之金錢,嗣後流向被告黃淑靜之親友,復經吳錦淑證述如上,並有附表二編號3 、4 部分金額轉匯進入被告黃淑靜親友帳戶的金流證據,得以予以補強劉平和證詞。準此,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有佯稱代操股票、購買玉晶光畸零股,且可短期獲利,使劉平和、游黎齡陷於錯誤交付金錢。而被告3 人其後並未將劉平和、游黎齡之款項使用在投資,有附表二編號3 、4 卷證欄之資料為佐,且為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所不爭執。另參以嗣後劉平和、游黎齡詢問獲利狀況時,被告黃淑靜避不見面、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以各種理由拖延等情節,足認被告3 人自始確無進行投資之意思,被告3 人所為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㈧就起訴書犯罪事實㈢㈣部分,被告黃淑靜及辯護人雖辯稱

:游黎齡跟劉平和所匯至吳錦淑帳戶之款項是環境測試(環測)的投資,不是股票跟玉晶光的投資云云(其餘辯解部分論述同前犯罪事實㈠、㈡部分),惟游黎齡、劉平和、吳錦淑、吳惠鈴於原審均明確證稱:本案的金錢往來與環測投資無關(原審卷五第185 頁、第186 頁、第314 頁、第368頁、第369 頁、第374 頁、第378 頁),吳錦淑、吳惠鈴並證稱:吳惠鈴去地母廟的時候還在台電公司擔任代理黃淑靜的工作,環測工作在102 年之前是在別人那邊做,102 年間才成立侑鑫環測公司(原審卷三第192 頁、原審卷五第185頁),核與卷附侑鑫環測公司公司係於102 年4 月24日方才登記設立的基本資料相符(他字卷第5 頁),本案游黎齡、劉平和先後2 次交付款項的時間均遠在吳惠鈴侑鑫環測公司成立之前(相差至少1 年),衡情應非投資吳惠鈴的環測公司。況且,被告黃淑靜、吳錦淑等人認識游黎齡、劉平和與廖建榮、黃媊的背景緣由相同(均在地母廟結識),游黎齡、劉平和先後交付金錢的時間恰與廖建榮、黃媊2 次付款時間相近,指控遭騙交付金錢的原因亦與廖建榮、黃媊相似,更可見被告黃淑靜、吳錦淑等人當時應係以相同理由詐騙投資人,其等的投資情狀應可互為佐證,而吳錦淑、吳惠鈴、廖建榮、黃媊亦均異口同聲,否認廖建榮、黃媊有投資吳錦淑、吳惠鈴的環測公司(吳錦淑部分見原審卷三第191 頁以下、吳惠鈴部分見卷五第185 頁,廖建榮部分見原審卷四第

391 頁,黃媊部分見原審卷五第45頁),另觀諸附件一廖建榮與被告吳錦淑於103 年4 月9 日的對話,顯示廖建榮係要討回投資玉晶光股票的錢,而非投資環測公司(反而吳錦淑則請廖建榮稍有耐性等待玉晶光的投資結果,別抽回資金,否則其姊妹另外的環測公司就要犧牲了),此可佐證劉平和、游黎齡於本案交付的金錢與環測公司無關。被告黃淑靜此部分辯解與事證不符,亦無法提出相關佐證,並不可採。

㈨被告吳錦淑雖辯稱:伊也是投資人,伊到原審才知道被告黃

淑靜沒有將伊等的投資款拿去買玉晶光股票,才知道遭被告黃淑靜欺騙等語。被告吳惠鈴雖辯稱:伊不知情投資股票或購買玉晶光畸零股一事等語。然查:

⒈劉平和、游黎齡皆明確證稱:黃淑靜、吳錦淑對伊等佯稱投

資、購買畸零股時,被告吳惠鈴有幫腔、附和、解釋意思等行為。吳錦淑也證稱:其受黃淑靜指示向劉平和、游黎齡傳達投資的事情,如果因為照顧黃淑靜跑不開,就會叫吳惠鈴去處理(原審卷三第164 、165 頁)。其次,觀諸本案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劉平和及游黎齡將款項匯入被告吳錦淑新光銀行、富邦銀行帳戶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再將款項提領出,並將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金額,分別匯予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人,此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且吳錦淑證稱,其與被告吳惠鈴係按照被告黃淑靜指示,將劉平和、游黎齡之款項轉匯、轉交予被告黃淑靜之親友(原審卷三第187 頁、卷六第80頁、第81頁),顯示其等明知被告黃淑靜並未將款項使用在投資股票或購買玉晶光畸零股,至為明確,被告吳錦淑辯稱其等姊妹也是受騙云云,顯非可採。

⒉同理,誠如上述,劉平和、游黎齡也證稱:被告黃淑靜、吳

錦淑說每幾個月就會結算一次,伊等這幾年來曾追討好幾次,吳錦淑她們都說沒有結算等語,則依照被告吳錦淑姊妹當時和黃淑靜情如姊妹,經常幫黃淑靜處理帳務的關係,則被告吳錦淑姊妹當時應該即會知道黃淑靜實際上並無投資玉晶光公司股票。而被告吳錦淑如果自己也有投資而為被害人,於偵查中應即會以此抗辯,然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於警詢卻供稱劉平和匯入被告吳錦淑帳戶內共212 萬元,及游黎齡匯入被告吳錦淑帳戶內共200 萬元,皆是劉和平、游黎齡借錢給被告吳錦淑云云(偵第2519號卷第24頁、第29頁),顯係知悉自己有共同犯案,心虛而為的辯解。

㈩綜上,足認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有假藉投資股票或

玉晶光畸零股名義,使劉平和、游黎齡誤信將錢交付後,會由被告黃淑靜進行股票操盤、認購玉晶光股票而獲取高額利潤,始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而自被告3 人嗣後從未將劉平和、游黎齡之金錢用於投資股票或購買玉晶光畸零股,且經劉平和、游黎齡催討後,仍加以搪塞拖延,堪認被告3 人自始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向劉平和、游黎齡訛詐財物至明。

七、本案被告等人認識廖建榮、黃媊、劉平和、游黎齡的背景、緣由相同(均在地母廟認識),犯罪事實㈠㈡廖建榮、黃媊交付款項的時間、原因,與犯罪事實㈢㈣劉平和、游黎齡交付款項的時間、原因具有高度相似性。而廖建榮、黃媊、劉平和、游黎齡均一致指證被告黃淑靜有參與本案詐騙犯行,而參照前開證據綜合判斷,可知被告黃淑靜假藉投資股票、投資玉晶光畸零股之說詞,積極誘使廖建榮等人投入金錢,再另以身體不適或避免追查之名義,使用被告施翠蘋、吳錦淑或吳惠鈴之金融帳戶出入金錢,並且雖對外留有聯絡方式以取信廖建榮等人,然實際上仍無法直接聯繫到被告黃淑靜,最終仍僅得透過被告施翠蘋、吳錦淑間接與被告黃淑靜接觸,其詐騙4 人之手法均高度相似,與犯罪事實㈠㈡㈢㈣均有關聯,難認出於巧合。因此,可以合理推論,被告黃淑靜係出於避免追查之目的而使用同案被告之金融帳戶,掩飾金錢流向,及透過同案被告出面作為聯絡窗口,自己則居於幕後,免於承擔嗣後遭查獲之風險,同時可透過同案被告獲取利益,足徵被告黃淑靜在本案中同為共同正犯。

八、被告黃淑靜辯護人雖主張: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易字第

195 號,該案告訴人郭明峰、呂光雄、劉進財也控告吳錦淑、吳惠鈴假借投資名義行詐欺之實,吳錦淑、吳惠鈴於該案也謊稱向郭明峰等人收款後,全數交給被告黃淑靜,導致該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黃淑靜與吳錦淑姊妹共同詐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業已判決無罪確定,可見吳錦淑、吳惠鈴於本案辯稱: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向廖建榮等告訴人詐欺,收款後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匯款給黃淑靜親友等語不實。然查:觀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上開判決(本院卷二第181 頁),該案告訴人郭明峰等3 人係在高雄市○○區「慈皇宮」認識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並非本案的雲林地母廟,且該案告訴人郭明峰等3 人均係指控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行詐騙行為,均無指控被告黃淑靜有所參與,與本案告訴人廖建榮等

4 人均指控被告黃淑靜也有參與等情節不同。其次,該案郭明峰指控遭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欺騙而交付款項的時間係在

101 年10月,呂光雄係在102 年4 月,劉進財是在102 年9月到103 年5 月,與本案也有相當時間的差距。此外,該案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並無法提出像本案足以佐證自己說詞的證據。可見兩案的案情或整體證據內容均有所不同,自不能以該案的判決結果,推論被告黃淑靜於本案並無涉案。

九、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 人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十、論罪: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4 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法律提高本罪罰金刑部分,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上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黃淑靜就犯罪事實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施翠蘋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就犯罪事實㈡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犯罪事實㈠中,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向廖建榮、

黃媊佯稱可由其操盤股票進行投資,其後被告施翠蘋又佯稱再多投資200 萬較好計算獲利等語,並提供帳戶供匯入詐騙款項之用。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共同以如犯罪事實欄㈡㈢㈣所載之手段,向廖建榮、黃媊、劉平和、游黎齡佯稱投資股票或購買玉晶光畸零股等語,且由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提供帳戶供匯入詐騙款項之用,被告黃淑靜、施翠蘋、吳錦淑、吳惠鈴就犯罪事實㈠犯行,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就犯罪事實㈡㈢㈣犯行,顯然有互相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俱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4 人於各該犯罪事實中,同時對兩名被害人施用詐術而

取得財物,侵害2 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被告4 人就各犯罪事實部分皆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記載犯罪事實㈠中被告黃淑靜、施翠蘋詐欺黃媊部分,及犯罪事實㈡中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詐欺黃媊部分,惟此與起訴詐騙廖建榮部分,因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黃淑靜就犯罪事實㈠㈡㈢㈣犯行,被告吳錦淑、吳惠

鈴就犯罪事實㈡㈢㈣犯行,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分論併罰。

、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即附表一編號2 被告吳錦淑、吳惠鈴部分):

㈠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法院量刑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裁量瑕疵而於法未合。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於犯罪事實㈡中,詐取廖建榮、黃媊共500 萬元,且犯後否認犯罪,雖有不該,然上開犯罪所得並非全部落入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口袋,且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業已合力清償該500 萬元(甚至抵押自家房產),廖建榮、黃媊此部分的損害已大大降低,廖建榮於本院因而陳稱:伊認為法院可以對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從輕量刑(本院卷二第252 頁),原審就此部分分別量處被告吳錦淑、吳惠鈴1 年3 月、1 年,幾與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其他未賠償的案件相同(縱然他部詐欺金額較低),乃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而有量刑過重之虞。

㈡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上訴,否認犯罪,請求本院撤銷改判無

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瑕疵,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與共同被告黃淑靜共同向廖建榮

、黃媊詐稱投資可獲利之不實訊息,使廖建榮、黃媊遭受重大財產損害,行為誠屬可議。又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案發後否認犯罪,難認勇於面對司法,惟念本案詐欺款項並非全數流向被告吳錦淑、吳惠鈴,然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仍全數賠償廖建榮、黃媊500 萬元,使廖建榮、黃媊遭受的財產損害大大降低,及斟酌被告吳惠鈴分工的情節較輕,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自陳的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 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

㈣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此部分的罪刑既經本院撤銷,原審為其

等所定的應執行刑部分(被告吳錦淑應執行2 年5 月,被告吳惠鈴應執行2 年2 月),即無所依附,應一併由本院予以撤銷,並重新定其應執行刑(詳下述)。

、其他駁回上訴的理由:㈠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4 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乃適用上開

實體法規,並審酌被告4 人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利用廖建榮等人之信任,共同向廖建榮等人詐稱投資可獲利之不實訊息,使廖建榮等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害,行為誠屬可議。又被告4 人於原審否認犯罪,未見悔意,並考量被告4 人於本案中之參與程度、角色分工、取得犯罪所得多寡(詳後述);衡以被害人等中僅有廖建榮、黃媊遭詐取之500 萬元已獲賠償,其他部分未獲賠償;及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於原審判決時並無前科,有其等前科紀錄可參(原審卷七第41頁、第49頁、第53頁),素行尚可;被告施翠蘋於96年間已有假藉投資名義而詐取金錢之類似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210 號判決罪刑確定,亦有其前科紀錄可查(原審卷七第45頁、第46頁),難認被告施翠蘋有悔改之意。暨被告4 人自陳的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原審卷七第210 頁、第211 頁、第213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被告黃淑靜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5 月。㈡其次,就沒收部分,原審並說明:

⒈被告4 人行為後,刑法修正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

1 日施行。依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

4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犯罪事實㈠部分

廖建榮、黃媊於100 年11月25日、12月13日分別匯款200 萬元至被告施翠蘋元大銀行甲帳戶中,嗣後被告施翠蘋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被告轉匯/ 提領現金」欄所示之時間,自甲帳戶分別匯款30萬元至黃林甘、洪甄英、黃世祿帳戶中,及匯款106 萬、200 萬至施翠蘋元大銀行乙帳戶中。分別匯款30萬元至黃林甘、洪甄英、黃世祿部分,依前說明,應認利益係由被告黃淑靜取得,因此本次犯行被告黃淑靜之犯罪所得即為90萬元(30萬元*3=90萬元)。

被告施翠蘋雖證稱:匯入的400 萬元,除了38萬8000元拿去清償予訴外人蔡碧芬,其餘款項均借給吳錦淑姊妹去清償黃林甘、洪甄英、黃世祿等語(原審卷七第60頁、第61頁),然被告施翠蘋辯稱將錢借給吳錦淑姊妹云云,本院並不採信,已如上述,且被告施翠蘋甲、乙帳戶中其他轉帳紀錄,是否確實由被告黃淑靜之親友所受領、時間上與本案是否有關聯,均無法證明,則廖建榮其餘匯入被告施翠蘋帳戶中的金錢,應係由被告施翠蘋取得支配管領權,應認歸其取得利益。則被告施翠蘋之犯罪所得為310 萬元(400 萬元-90萬元=310 萬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予以沒收、追徵。

⒊犯罪事實㈡部分①廖建榮、黃媊將現金500 萬元交付被告吳錦淑,存入被告吳

惠鈴郵局帳戶中,嗣後被告吳惠鈴於101 年5 月5 日自其郵局帳戶分別提領50萬元、30萬元,各匯款至洪甄英、黃林甘之郵局帳戶中(見附表二編號2 「被告轉匯/ 提領現金」欄)。

另被告吳惠鈴於101 年5 月5 日自其郵局帳戶提領250 萬元,而被告吳錦淑稱當日有交付現金60萬元、30萬元予林泰羽(原名:林昭卿,即被告黃淑靜之表哥)親自及由林泰羽代理黃林甘收受,有卷附被告吳錦淑所提出之簽收字條影本2紙存卷供核(原審卷一第323 頁)。

依前說明,應認上開匯予被告黃淑靜親友部分之利益係由被告黃淑靜取得。被告黃淑靜之犯罪所得為170 萬元(計算式:50萬元+30萬+60萬+30萬=170 萬元)。②被告吳錦淑雖於101 年5 月5 日亦有依被告黃淑靜指示交付

現金170 萬元予被告黃淑靜之二姑丈蘇清貴,惟蘇清貴到庭證稱:我認識吳錦淑、吳惠鈴還有黃淑靜。我跟吳錦淑、吳惠鈴沒有金錢來往,以前我太太在的時候,吳錦淑、吳惠鈴有拿1 筆70萬而已,是投資油罐車,後來就拿回來,不要投資了。吳錦淑、吳惠鈴提出之收據上的那個「蘇」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有收到吳錦淑、吳惠鈴給我的170 萬;我太太會寫字,但是不會寫這麼漂亮。黃淑靜沒有拿錢給我等語(原審卷六第395 頁、第396 頁、第401 頁、第406 頁)。復觀諸被告吳錦淑所提出之簽收字條影本(原審卷一第323 頁)上「蘇」之簽名,與蘇清貴當庭所書寫之「蘇」字(原審卷六第463 頁、第465 頁)尚非相似,且簽收字條影本上之「蘇」字並非簽寫在收款人處,與另外2 紙林泰羽所簽收之字條影本上均簽寫在收款人處,顯然不同,從而,尚無從以被告吳錦淑所提出之簽收字條影本逕認蘇清貴有收受該筆款項。此外,被告吳錦淑所提出本案現金流向說明附表編號7 (原審卷一第309 頁)有記載於101 年5 月3 日交付被告黃淑靜50萬元,惟此部分並無相關憑據,尚難遽予認為被告黃淑靜有取得該筆金錢。

③就廖建榮、黃媊於101 年5 月2 日交付之現金200 萬元,被

告吳錦淑所提出之金錢流向說明附表編號7 (原審卷一第30

9 頁),雖記載於101 年5 月3 日匯款50萬元至黃林甘之郵局帳戶及匯款100 萬元至洪甄英之郵局帳戶,並提出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2 紙為據(原審卷一第319 頁)。惟當日被告吳惠鈴郵局帳戶僅有102 萬元之提領紀錄,金額顯然不符;而被告吳錦淑之富邦銀行帳戶(劉平和於101 年5月2 日有匯款150 萬元至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中,見附表二編號4 )於當日則有150 萬元轉支紀錄,經原審法院函詢結果,該筆150 萬元係由被告吳惠鈴匯出50萬元予黃林甘、匯出100 萬元予洪甄英等情,有被告吳惠鈴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簡易型分行106 年11月22日函可參(偵第6218號卷三第60頁、第202 頁、原審卷四第223 頁、第22

5 頁),與上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2 紙可互相印證,被告吳錦淑於原審中就此部分亦證稱:匯給黃林甘、洪甄英的部分可能是我擺錯了等語(原審卷六第80頁),因此無從認被告吳錦淑、吳惠鈴有將廖建榮、黃媊交付之200 萬元中之150 萬元匯款予黃林甘、洪甄英。

④本次詐欺款項500 萬元固全數存入被告吳惠鈴郵局帳戶中,

然被告吳惠鈴曾稱:我跟我姊姊住在一起,所有的都沒有分彼此,所以拿了我的郵局存摺就去存錢了等語(原審卷五第

173 頁),且觀諸附表二之匯款相關卷證資料,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對於彼此所申設之帳戶時有互相提領或匯款之情形,則應認匯入被告吳惠鈴、吳錦淑帳戶之款項,2 人均具有管領力,易言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各二分之一。從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就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應各為165 萬元(〔500 萬元-170 萬元〕/2=165 萬元)。⑤惟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迄今業已清償廖建榮、黃媊上開500

萬元完畢,已如上述,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已無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依照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毋庸對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宣告沒收。

⑥上開500 萬元固已由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全數返還廖建榮、

黃媊,然被告黃淑靜並未償還分文,揆諸沒收制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意旨,被告黃淑靜既保有該部分之犯罪所得,仍應予宣告沒收。

⒋犯罪事實㈢部分:

①劉平和於101 年1 月5 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新光銀行

帳戶中,游黎齡於100 年12月20日、101 年1 月17日各匯款60萬元、9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新光銀行帳戶、被告吳錦淑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中。101 年1 月17日吳錦淑自臺北富邦銀行提領90萬元,當日吳惠鈴即存款5 萬8000元至被告黃淑靜之堂妹黃靜君之台新銀行帳戶中,被告吳錦淑稱該筆款項係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交付(被告吳錦淑提出之本案現金流向說明附表編號3 部分誤載為5 萬元),足以採信,應認該利益歸屬於被告黃淑靜。就本次犯行,被告黃淑靜之犯罪所得為

5 萬8000 元。②至其餘被告吳錦淑所稱如同其所提出本案現金流向說明附表

上記載之金錢流向部分,為被告黃淑靜所否認,復乏收據、交易明細等資料為佐證,因此無法單憑被告吳錦淑所述而認定被告黃淑靜有取得其他部分之利益,而依前所述,應認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就被告吳錦淑帳戶內之金錢有實質管領力,2 人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各為二分之一。

此外,游黎齡於偵查中證稱:我第1 次投資後沒多久,約在農曆年前,他有給我1 筆獲利4 萬元,是在東山休息站給我的,所以我才相信他,繼續投資第2 筆等語(偵第2519號卷第328 頁);另於審判中證稱:在過年前,在東山休息站拿到1 筆4 萬元,是吳錦淑拿給我的;這個是不是本件投資要問他們(指黃淑靜等人),我自己的想法,拿到這筆4 萬元應該是投資賺的等語(原審卷五第369 頁、第370 頁)。然而,被告黃淑靜否認有給游黎齡該筆款項(原審卷七第83頁),被告吳錦淑則稱:印象中有在東山休息站拿1 筆4 萬元給游黎齡,是黃淑靜拜託伊拿的等語(原審卷七第84頁)。

該筆金錢既然可明確追溯至被告吳錦淑,即應認係由被告吳錦淑、吳惠鈴共同將該部分犯罪所得返還予游黎齡。從而,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之犯罪所得扣除已實際合法發還游黎齡之部分,則各為95萬1000元【(50萬元+60萬+90萬-5 萬8000元-4 萬元)/2=95萬100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予以沒收、追徵。⒌犯罪事實㈣部分①劉平和於101 年4 月20日、101 年5 月2 日各匯款12萬元、

150 萬元至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中,游黎齡於101 年4月27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中。吳惠鈴於

101 年5 月3 日自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黃林甘之郵局帳戶、匯款100 萬元至洪甄英之郵局帳戶中,足認係被告吳惠鈴依被告黃淑靜指示而交付,該部分利益係歸屬於被告黃淑靜。本次被告黃淑靜之犯罪所得為150 萬元(

100 萬元+50萬元=150 萬元)。②其餘被告吳錦淑所稱如同其所提出本案現金流向說明附表上

記載之金錢流向部分,為被告黃淑靜所否認,亦乏收據、交易明細等資料佐證被告吳錦淑之說詞,且游黎齡於101 年4月27日匯入50萬元,該現金流向說明附表編號5 、6 部分卻記載於101 年4 月20日匯出20萬元、10萬元,101 年4 月30日則記載匯出85萬元,該附表記載之匯出情形顯然與游黎齡所匯入之金額、時間並不相符,即無法單憑被告吳錦淑所述,認定被告黃淑靜有取得其他部分之利益。從而,其餘款項既由被告吳錦淑或被告吳惠鈴所提領,或留存於被告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中,就利益歸屬之角度而言,該等款項應為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之犯罪所得。就本次犯行被告吳錦淑與吳惠鈴之犯罪所得,即各為31萬元【(12萬元+50萬元)/2=31萬元】。前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予以沒收、追徵。

㈢經核原審判決上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㈣被告施翠蘋提起上訴,坦承犯罪,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語。

辯護人亦辯護稱:被告施翠蘋於原審否認犯行,係因被告施翠蘋也有投資吳錦淑、吳惠玲之事業,若被告施翠蘋坦承犯行,吳錦淑、吳惠鈴將連同遭到刑事追訴,施翠蘋的投資將無法分紅,即無法償還前案積欠案外人蔡碧芬的債務。被告施翠蘋並非另案詐騙他人成功後,食髓知味而為本案犯行,係因積欠案外人蔡碧芬款項,前案判決被告施翠蘋要在緩刑期間按期清償蔡碧芬,始造成被告施翠蘋陷入惡性循環中。被告施翠蘋在本案中屬於從屬、協助之角色,就量刑部分,理應依照比例原則而較其他被告為輕,然原審就單罪刑度卻判決被告施翠蘋最重,違反比例原則,被告施翠蘋於二審已經認罪,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然查:被告施翠蘋的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施翠蘋於廖建榮提告後,曾在偵查中第一次開庭前拜訪廖建榮、黃媊,懇求廖建榮、黃媊允許其慢慢還款,姿態甚低(如附件二勘驗譯文所示),經黃建榮、黃媊拒絕後,被告施翠蘋於偵查、原審中,即翻臉謊稱本案係黃建榮、黃媊為逃避黃保鈞前妻追討錢財,而寄託在被告施翠蘋處云云,被告施翠蘋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其次,被告施翠蘋為迴護弟妹被告黃淑靜,於原審審理期日作證時,翻異前詞改稱:其將受領的款項轉匯給被告黃淑靜親友黃林甘、洪甄英、黃世祿部分,係借給吳錦淑、吳惠鈴的,因為吳錦淑、吳惠鈴之前盜用黃林甘等人款項云云(原審卷七第60頁以下,吳錦淑如果先前盜用黃林甘等人的錢,何以須由被告施翠蘋匯款,被告施翠蘋所述並不可信,已如前述),於本院雖然認罪,仍聲稱:是吳錦淑、吳惠鈴知道我急用錢,就叫我去鼓勵廖建榮投資,廖建榮就把錢交給我保管,後來我把其中360 萬元挪給吳錦淑姊妹做環測公司使用(本院卷一第501 頁、卷二第229 頁,被告施翠蘋所言並無證據,且疑點甚多,本院並不採信,亦如前述),因此被告施翠蘋否認犯罪因由,並非如辯護人所稱:惟恐連累吳錦淑姊妹入罪,方才否認犯罪的情形,反而可見被告施翠蘋經常以虛偽陳述,企圖影響法院對事實的認定,難見真誠面對自己過錯的態度,加上被告施翠蘋於本院亦無賠償被害人分文,難認被告施翠蘋於本院係出於誠摯動機而認罪。而本案廖建榮、黃媊匯入被告施翠蘋的帳戶金額高達400萬元,目前僅能證明被告施翠蘋將其中90萬元為被告黃淑靜的利益而轉出給被告黃淑靜,即被告施翠蘋實際分得的利益高達310 萬元,且沒有賠償被害人分文,為被告4 人單次犯罪中實際獲利最多者,則原審量處被告施翠蘋有期徒刑2 年

6 月(甚至遠重於同次犯行的黃淑靜1 年4 月),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過重之虞。被告施翠蘋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仍執上開

情詞否認犯罪,請求本院改判無罪云云,然被告黃淑靜、吳錦淑、吳惠鈴此部分犯罪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其等3 人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定應執行刑部分(被告吳錦淑、吳惠鈴):被告吳錦淑、吳惠鈴上開撤銷及駁回部分,本院整體檢視其等犯罪情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犯罪事實 │ 宣告刑(含沒收) ││號│ │ │├─┼────────┼───────────────────┤│ │ │原審判決: ││ │ │【黃淑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肆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施翠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犯罪事實一、㈠ │貳年陸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沒收││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本院判決: ││ │ │上訴駁回。 ││ │ │ │├─┼────────┼───────────────────┤│ │ │原審判決: ││ │ │【黃淑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捌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沒收││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吳錦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參月。 ││ │ │【吳惠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 ││2│犯罪事實一、㈡ ├───────────────────┤│ │ │本院判決: ││ │ │【黃淑靜】上訴駁回。 ││ │ │【吳錦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拾月。 ││ │ │【吳惠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柒月。 │├─┼────────┼───────────────────┤│ │ │原審判決: ││ │ │【黃淑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拾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吳錦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參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元沒││3│犯罪事實一、㈢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吳惠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元沒││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本院判決: ││ │ │上訴駁回。 ││ │ │ │├─┼────────┼───────────────────┤│ │ │原審判決: ││ │ │【黃淑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壹年柒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吳錦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拾壹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4│犯罪事實一、㈣ │,追徵其價額。 ││ │ │【吳惠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玖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 │ │本院判決: ││ │ │上訴駁回。 ││ │ │ │└─┴────────┴───────────────────┘附表二:

┌─┬───┬────┬───┬─────────┬─────────┬──────────┐│編│ 被告 │詐欺方式│告訴人│告訴人匯款/ 交付現│被告轉匯/ 提領現金│ 卷證 ││號│ │ │被害人│金(新臺幣) │(新臺幣) │ │├─┼───┼────┼───┼─────────┼─────────┼──────────┤│1│黃淑靜│如事實欄│廖建榮│⒈100年11月25日廖 │⒈100年12月8日施 │⒈甲帳戶元大銀行客戶││ │施翠蘋│一、㈠所│黃媊 │ 建榮匯款200 萬元│ 翠蘋自甲帳戶匯款│ 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示 │ │ 至施翠蘋申設之元│ 30萬元至黃林甘(│ 本院卷二第285 頁)│ ││ │ │ │ │ 大銀行臺南分行06│ 即被告黃淑靜之阿│2.彰化銀行100年11月 ││ │ │ │ │ 00000000000號帳 │ 姨)申設之中華郵│ 25日、12月13日匯款││ │ │ │ │ 戶(下稱甲帳戶)│ 政帳號0000000000│ 回條聯影本各1 紙(││ │ │ │ │ 中。 │ 3876號帳戶中。 │ 他卷第6 頁、第7 頁││ │ │ │ │⒉100年12月13日廖 │2.100 年12月8 日施│ ) ││ │ │ │ │ 建榮匯款200 萬元│ 翠蘋自甲帳戶匯款│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 │ │ │ │ 至甲帳戶中。 │ 30萬元至洪甄英(│ 請書2 紙(本院卷二││ │ │ │ │ │ 即被告黃淑靜之表│ 第251 頁、第253頁 ││ │ │ │ │ │ 嫂)申設之中華郵│ ) ││ │ │ │ │ │ 政帳號0000000000│4.黃林甘中華郵政股份││ │ │ │ │ │ 8142號帳戶中。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 │ │ │ │ │3.100年12月8日施 │ 易清單1份(本院卷 ││ │ │ │ │ │ 翠蘋自甲帳戶匯款│ 二第319頁) ││ │ │ │ │ │ 30萬元至黃世祿(│5.洪甄英中華郵政股份││ │ │ │ │ │ 即被告黃淑靜親戚│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 │ │ │ │ │ )申設之高雄市永│ 易清單1 份(本院卷││ │ │ │ │ │ 安區漁會帳號0009│ 二第323頁)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6.黃世祿永安區漁會交││ │ │ │ │ │ 中。 │ 易明細表1 份(本院││ │ │ │ │ │4.100年12月8日施 │ 卷二第357 頁) ││ │ │ │ │ │ 翠蘋自甲帳戶轉匯│7.乙帳戶元大銀行客戶││ │ │ │ │ │ 106 萬元至施翠蘋│ 往來交易明細1 份(││ │ │ │ │ │ 申設之元大銀行臺│ 本院卷二第471 頁、││ │ │ │ │ │ 南分行0000000000│ 第473頁) ││ │ │ │ │ │ 380號帳戶(下稱乙│ ││ │ │ │ │ │ 帳戶)中。 │ ││ │ │ │ │ │5.100年12月13日施 │ ││ │ │ │ │ │ 翠蘋自甲帳戶匯款│ ││ │ │ │ │ │ 200 萬元至乙帳戶│ ││ │ │ │ │ │ 中。 │ │├─┼───┼────┼───┼─────────┼─────────┼──────────┤│2│黃淑靜│如事實欄│廖建榮│101 年5 月2 日廖建│⒈吳錦淑與吳惠鈴於│⒈被告吳錦淑手寫簽收││ │吳錦淑│一、㈡所│黃媊 │榮自黃媊申設之彰化│ 101 年5 月2 日將│ 字條2紙(他卷第8 ││ │吳惠鈴│示 │ │銀行斗六分行帳號61│ 前開200萬元存入 │ 頁、第9頁)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惠鈴申設之中華│⒉黃媊彰化銀行斗六分││ │ │ │ │提領現金200萬元後 │ 郵政岡山郵局帳號│ 行帳戶存摺資料影本││ │ │ │ │,交付予吳錦淑。 │ 00000000000000號│ 2 份(偵第6218號卷││ │ │ │ │ │ 帳戶(下稱郵局帳│ 一第27正反面、第29││ │ │ │ │ │ 戶)中。 │ 頁正反面) ││ │ │ │ │ │⒉吳惠鈴於101年5 │⒊吳惠鈴郵局帳戶交易││ │ │ │ │ │ 月2 日自上開郵局│ 明細1 份(偵第6218││ │ │ │ │ │ 帳戶提領現金6 萬│ 號卷三第202頁) ││ │ │ │ │ │ 元、4 萬元,於10│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 │ │ │ │ │ 1年5 月3 日現金 │ 5 紙(本院卷二第12││ │ │ │ │ │ 提領2 萬元、100 │ 9 頁、第133 頁、第││ │ │ │ │ │ 萬元。 │ 137 頁、第141 頁、││ │ │ │ ├─────────┼─────────┤ 第145頁) ││ │ │ │ │101 年5 月4 日廖建│⒈吳錦淑與吳惠鈴於│⒌廖建榮臺灣銀行斗六││ │ │ │ │榮自其申設之臺灣銀│ 101 年5 月4 日將│ 分行帳戶存摺資料影││ │ │ │ │行斗六分行帳號0310│ 告訴人交付之300 │ 本1 份(偵第6218號││ │ │ │ │0000000000號帳戶提│ 萬元存入吳惠鈴申│ 卷一第28頁正反面)││ │ │ │ │領現金100萬元,並 │ 設之郵局帳戶中。│⒍郵政國內匯款單3紙 ││ │ │ │ │自黃媊申設之彰化銀│⒉吳惠鈴於101年5 │ (本院卷二第135 頁 ││ │ │ │ │行斗六分行帳號6117│ 月5 日其郵局帳戶│ 、第143 頁、第147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10萬4,000 元│ 頁) ││ │ │ │ │提領現金200萬元後 │ ,再匯款10萬4,00│⒎蔡碧芬大眾銀行交易││ │ │ │ │,共交付現金300萬 │ 0 元至蔡碧芬申設│ 明細1 份(本院卷二││ │ │ │ │元予吳錦淑。 │ 之大眾銀行帳號08│ 第423 頁)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⒏洪甄英中華郵政股份││ │ │ │ │ │ 中。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 │ │ │ │ │⒊吳惠鈴於101年5 │ 易清單1 份(本院卷││ │ │ │ │ │ 月5 日自其郵局帳│ 二第325頁) ││ │ │ │ │ │ 戶提領現金250 萬│⒐黃林甘中華郵政股份││ │ │ │ │ │ 元。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 │ │ │ │ │⒋吳惠鈴於101年5 │ 易清單1 份(本院卷││ │ │ │ │ │ 月5 日自其郵局帳│ 二第319 頁) ││ │ │ │ │ │ 戶提領50萬元後,│ ││ │ │ │ │ │ 再匯款50萬元至洪│ ││ │ │ │ │ │ 甄英之郵局帳戶中│ ││ │ │ │ │ │ 。 │ ││ │ │ │ │ │⒌吳惠鈴於101年5 │ ││ │ │ │ │ │ 月5 日自其郵局帳│ ││ │ │ │ │ │ 戶提領現金30萬元│ ││ │ │ │ │ │ 後,再匯款30萬元│ ││ │ │ │ │ │ 至黃林甘之郵局帳│ ││ │ │ │ │ │ 戶中。 │ │├─┼───┼────┼───┼─────────┼─────────┼──────────┤│3│黃淑靜│如事實欄│劉平和│101 年1 月5 日匯款│吳錦淑於101 年1 月│⒈雲林縣古坑鄉農會10││ │吳錦淑│一、㈢所│ │50萬元至吳錦淑申設│9 日自其新光銀行帳│ 1 年1 月5 日、101 ││ │吳惠鈴│示 │ │之帳號新光銀行岡山│戶提領現金49萬元。│ 年4 月20日、101 年││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 │ 5 月2 日匯款回條影││ │ │ │ │262號帳戶(下稱新 │ │ 本各1 紙(偵第2519││ │ │ │ │光銀行帳戶)中。 │ │ 號卷第5頁至第7頁)││ │ │ │ │ │ │⒉吳錦淑新光銀行帳戶││ │ │ ├───┼─────────┼─────────┤ 交易明細資料查詢1 ││ │ │ │游黎齡│⒈100年12月20日匯 │⒈吳錦淑於100年12 │ 份(偵第6218號卷三││ │ │ │ │ 款60萬元至吳錦淑│ 月21日自其新光銀│ 第67頁) ││ │ │ │ │ 申設之上開新光銀│ 行帳戶提領現金52│⒊新光銀行100年12月 ││ │ │ │ │ 行帳戶中。 │ 1,000 元。 │ 21日、101 年1 月9 ││ │ │ │ │⒉101年1月17日匯 │⒉吳錦淑於101年1月│ 日取款憑條各1 紙(││ │ │ │ │ 款90萬元至吳錦淑│ 17日自其富邦銀行│ 本院卷二第119 頁、││ │ │ │ │ 申設之帳號臺北富│ 帳戶提領現金90萬│ 第121 頁) ││ │ │ │ │ 邦銀行岡山簡易型│ 元。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⒊吳惠鈴於101年1 │ 0 年12月20日、101 ││ │ │ │ │ 4100號帳戶(下稱│ 月17日存款5 萬8,│ 年1 月17日、101 年││ │ │ │ │ 富邦銀行帳戶)中│ 000 元至黃靜君(│ 4 月27日匯款申請書││ │ │ │ │ 。 │ 即被告黃淑靜之堂│ 影本各1 紙(偵第25││ │ │ │ │ │ 妹)申設之台新銀│ 19號卷第4 頁)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⒌游黎齡臺灣中小企業││ │ │ │ │ │ 2796號帳戶中。 │ 銀行斗六分行帳戶交││ │ │ │ │ │ │ 易明細1 份(偵第25││ │ │ │ │ │ │ 19號卷第213 頁、第││ │ │ │ │ │ │ 214頁 ) ││ │ │ │ │ │ │⒍吳錦淑富邦銀行帳戶││ │ │ │ │ │ │ 交易明細1 份(偵第││ │ │ │ │ │ │ 6218號卷三第60頁)││ │ │ │ │ │ │⒎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岡山簡易││4│黃淑靜│如事實欄│劉平和│⒈101年4月20日匯 │⒈吳錦淑於101年4 │ 型分行105 年11月30││ │吳錦淑│一、㈣所│ │ 款12萬元至吳錦淑│ 月20日提領現金12│ 日函暨所附101 年1 ││ │吳惠鈴│示 │ │ 之富邦銀行帳戶中│ 萬元。 │ 月17日、101 年4 月││ │ │ │ │ 。 │⒉吳惠鈴分別於101 │ 20日、101 年4 月30││ │ │ │ │⒉101年5月2日匯款 │ 年5月3日自吳錦淑│ 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憑││ │ │ │ │ 150 萬元至吳錦 │ 富邦銀行帳戶匯款│ 條影本1 份(本院卷││ │ │ │ │ 淑之富邦銀行帳戶│ 50萬元至黃林甘郵│ 二第149 頁、第151 ││ │ │ │ │ 中。 │ 局帳戶、匯款100 │ 頁、第153 頁、第15││ │ │ │ │ │ 萬元至洪甄英郵局│ 5 頁) ││ │ │ │ │ │ 帳戶中。 │⒏黃靜君台新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臺幣存款歷史交││ │ │ │ │ │ │ 易明細查詢1 份(本││ │ │ │ │ │ │ 院卷二第397 頁) ││ │ │ │ │ │ │⒐洪甄英中華郵政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 │ │ │ │ │ │ 易清單1 份(本院卷││ │ │ │ │ │ │ 二第325頁) ││ │ │ │ │ │ │⒑黃林甘中華郵政股份││ │ │ ├───┼─────────┼─────────┤ 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 │ │ │游黎齡│101 年4 月27日匯款│吳惠鈴於101 年4 月│ 易清單1 份(本院卷││ │ │ │ │50萬元至吳錦淑富邦│30日自吳錦淑富邦銀│ 二第319 頁) ││ │ │ │ │銀行帳戶中。 │行帳戶提領現金50萬│⒒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 │ │ │元。 │ 份有限公司岡山簡易││ │ │ │ │ │ │ 型分行106 年11月22││ │ │ │ │ │ │ 日函(本院卷四第22││ │ │ │ │ │ │ 3頁 ) ││ │ │ │ │ │ │ │└─┴───┴────┴───┴─────────┴─────────┴──────────┘附件一:

■勘驗檔案:

103年4月9日吳錦淑與廖建榮之錄音光碟■時間長度:

檔案1(檔名00000000_160028)00:00:00~00:01:21檔案2(檔名00000000_214921)00:00:00~00:07:18檔案3(檔名00000000_215836)00:00:00~00:07:07

(一)檔案1(檔名00000000_160028)00:00:00~00:01:21廖建榮:吳妹妹。

吳錦淑:嘿師兄。

廖建榮:你好,這樣有聽到嗎?吳錦淑:有,這樣有聽到。

廖建榮:有。我是我太太研究後,就是說你這裡拜有法度籌120

萬給我嗎?吳錦淑:有啦,我不是跟你說這禮拜我會先給你用上去。

廖建榮:是。

吳錦淑:就明天跟你用上去,相同你那個戶頭。

廖建榮:嗯。

吳錦淑:好。

廖建榮:因為我現在講給你聽,我太太講給我聽說,因為你當時有跟她說什麼你101 年的時候就給調查局下去查。

吳錦淑:嘿沒有啦!師兄。我較晚再打給你,因為我人現在在現

場。現在我講這個比較不方便,因為我現在要收機器,我等一下再跟你回電話。

廖建榮:好。

吳錦淑:因為我這幾天就是出來在路上,要跟你弄,沒法度,因

為我們兩個都出來了,沒人有法度可以處理這個工作,我等一下再回你電話。

廖建榮:好。

(二)檔案2(檔名00000000_214921)00:00:00~00:07:18廖建榮:吳妹妹。

吳錦淑:有聽到嗎?廖建榮:有聽到。怎樣?吳錦淑:我跟你說,我剛到家。這陣子都較遠路,那個在電話中

,我不願多講,明天我會先去屏東回來再跟你匯,我先去屏東儀器放壹放,再回來跟你匯這樣。

廖建榮:沒有啦。

吳錦淑:我想說先跟你商量一下。因為我抽出來的,差不多整數

一百,你是不是說要用一百二?廖建榮:嗯,不是,一百二是那個我太太說的。

吳錦淑:喔,大嫂說的。我是說先跟你商量一下,先用一百,陸

續後面擱三百後面我再陸陸續續,因為我現在有和同業算說因為我們這進來的票若不夠就是我要後面緊,就不要接,但是不要接,其實我考慮很多,若不要接,轉給同業,我怕後來要拿就會被人併去,因為現在一個人在這裡很恐怖。

廖建榮:沒有啦,我現在先說給你聽,就是說因為我太太說我們

也算投資這麼久了,你前幾天有跟她說,你們是因為在

101 年底時,就有人…。吳錦淑:沒有啦,師兄,現在先不要講那個,因為我現在在給人

家查,而且大嫂她說都要抽回去,現在都要抽回去,另日就告被告,這你也不願意幫我負擔責任,就是都變成我的責任,連就算被查到被怎樣,那也是我個人的代誌。

廖建榮:沒有啊!我們已經投資這麼久了,她現在說的意思就是…。

吳錦淑:你們投資這麼久了,那天大嫂跟我說都要抽回去,她說

只要本錢抽出來給她就好,聽一聽我也很難過,因為變成我也不被你們信任,你已經跟我說成這樣,我現在被人查,我也動彈不得,我變成你這樣你又抽出去的話,變成我自己,我這樣我再度受傷,變成大家都放我一個人自生自滅,我的環測也要犧牲,變成我雙頭傷。廖建榮:她現在就是說她投資這麼久了,她就說這樣兩年多白給人用了。

吳錦淑:不是說白給人用了,你大家要選擇這樣。我就說我現在

還沒有個結果,我那天前幾次我們講電話時就有跟你說,玉晶光有在操沒在操你們自己看也知道,就真的沒有跟你們亂講,你要對我不信任(女聲:他們都不聽我說啊),師兄,抱歉現在我電話不能說得太那個,因為我同學有跟我交代,因為現在他全程跟我處理這些,不然我一個人真的沒法度,我要去鑽門路,我真的沒法度,還有環測也要做,你看我早早出門晚晚進門,那就先這樣我們電話中不要講太多,因為我同學有跟我說,說有人…。

廖建榮:沒有啦!這幾天我們就是在研究你跟我說的問題,就是

說我們錢也拿那麼久了,不能都不那個,是不是這樣?吳錦淑:抽你也要抽回去,你不要相信我,也不要同進退,你現

在還在煩惱你那個拿出來的時間,我現在不知道要怎樣,我現在還在被人追殺,你現在在跟我煩你的利潤。

廖建榮:對啊!她現在是說投資這麼久了,也要有利潤,不然錢

被人用了,對嗎?吳錦淑:(女聲:要變外資,有多費事。)所以我說的,我也不知怎麼講,真的大家都要做那種穩賺的。

廖建榮:不是她說你現在這樣一點點抽一點點抽,這樣她現在覺得說…。

吳錦淑:什麼一點點一點點,你要說什麼一點點抽一點點抽?廖建榮:對啊,她就是說你現在就是一點點還我們,一點點還我們。

吳錦淑:抱歉,不要說什麼我一點點一點點還你,我已經盡很大

的努力,我環測也犧牲不要做了,我們的案都推去給別人,我不敢做下去,把這些錢想抽回來給你,你還說我…(女聲:我若得憂鬱症,師兄,你要負責。)師兄,不能這樣,因為你剛才就會說這是投資要賺錢,投資賺錢大家要共同承擔風險,哪一個投資沒有風險,穩賺大家要做時都會看最好說穩賺,你們有想到做的人的努力(女聲:你跟師兄說,我機票就四百還多),對啊,像她來回機票這樣,這她都沒有在說。

廖建榮:不是啦!她現在就是說你頭仔你姊仔黃淑靜就跟她說5

、6 個月就有了,現在她就是說已經也拖那麼久了,對嗎?吳錦淑:對啊!你就是這個話題。

廖建榮:現在你在101年時,你就已經說有結束了,對嗎,說有

被人調查,所以你錢抽不出來,那是不是當時已經有獲利,對嗎?吳錦淑:師兄,這我沒法度再講下去,我現在要處理這些。

(三)檔案3(檔名00000000_215836)00:00:00~00:07:07廖建榮:嘿。

吳錦淑:嘿,怎樣。

廖建榮:沒有啦!她現在跟我說她的意思抽就是要一次抽出來。

你現在一百一百還她,就變成說不是跟她先前說的情形一樣。

吳錦淑:反覆無常,我那天大嫂說的我聽得很仔細,她叫我先一百二給她。

廖建榮:她是不是先給你說她四百都要拿回來?吳錦淑:是,師兄你先聽我說,那什麼人投資找到你們這種的也

可憐,真的,反覆無常,一下叫我一百二給她,後一通電話叫我後禮拜四百都要給她,投資有人這樣嗎?廖建榮:問題是我們投資,這樣我們錢就被白用了。

吳錦淑:你不能常常有那種思想說你被白用了。(女聲:什麼叫

做被白用了?)像我現在要被人打,要被人那個,我是用我的所有一切在跟他拼,你們有冒什麼風險嗎,我問你們。

廖建榮:沒啊!吳錦淑:你們就等著賺錢,你們沒冒風險。(女聲:今日我若被

人查到,被人抓去關,一定把你抓出來抵債。)我剛已經跟你說明,我現在兩頭燒,我在這動彈不得不打緊,還要被人查,那時我就有跟你說得很明白,這若被人查到,就是要扣有的沒的,不打緊要拿出來賠,還會有罪,你們是在幕後。

廖建榮:這樣我錢就算是被人白用去。

吳錦淑:你若要常常想你的錢被白用去…。

廖建榮:錢被人白用去,不是一次回來,是慢慢抽回來,一次一百、一百多這樣抽回來。

吳錦淑:師兄,我講給你聽,那天你就說這也是你本人說的,好

,若被查到,你要跟我承擔風險,你要跟我一起被罰,一起被怎樣,這是你對我的承諾,大嫂是跟我說只要我本錢抽出來還她,這樣我也不知道要怎樣,因為你們兩夫妻一人一個版本。

廖建榮:她說的本錢抽出來還她,是說你一次要四百萬拿去還她,但是不是你現在還。

吳錦淑:好,你意思是明天叫我不要跟你匯一百,就是四百一起匯。

廖建榮:嗯,就照她意思。

吳錦淑:你現在意思是要這樣。

廖建榮:嗯,不然你想想我們錢投資那麼久了,對嗎?吳錦淑:你現在說來說去,你就是要賺的錢。(女聲:叫陳律師

來在這作證,不要再跟他說了,等陳律師來再打給他,打給師兄,讓他在這作證。)廖建榮:姐啊她就說她就不參加抽出來。

吳錦淑:這我不知怎麼講,現在我還在這裡,不知道結果如何,

你現在在這裡亂這利潤的代誌,所以我真的不知要怎麼講。

廖建榮:當然,投資這麼久了,當然會講到利潤的問題。

吳錦淑:我有平安過關了沒有,師兄,我先問你,我平安過關了

嗎?廖建榮:我到底也不知道你們現在被人查怎樣,為什麼那麼久了還在查。你說101 年底查的話,現在已經103 年。

吳錦淑:我沒有跟大嫂說101年底在查,我是說那時候就有人在

注意。你聽錯了,大嫂說她有錄音的話,你叫她放來聽看看。

廖建榮:她沒有錄音啦,要錄什麼音。

吳錦淑:101年時是有人注意,人家有在注意而已,不是人家在

跟你查。那是到2 月底出去的時候,才正式查。他要查,不是開始就查,他有載盯你,有在注意你。

廖建榮:對。

吳錦淑:就是我們有出腳手,我們有動作了,他才會來跟你查。

你沒動作,他怎有辦法跟我們查。

廖建榮:對,後來102 年底時,是不是說她跟你打電話跟你說要錢時,你不是說你不能等二個月,等到2月底。

吳錦淑:對,2月底出去一部分,我沒跟大嫂說,小姐說2月底的部分,像我跟她說部分,你跟人說全部。

廖建榮:你說有部分來講,也應當有結算才對。

吳錦淑:師兄,我覺得我現在跟你說,你腦筋都轉不過來,我先

把那些錢跟你用回去,你才放心,你現在我不想多說,多說換我多出代誌,我若被人擄去,等著我害死我自己。

廖建榮:說實在,2 月底到底有結算沒有?吳錦淑:師兄,我跟你說這些話,我不要再講了,我不要在電話

中講了。我朋友有教我,這種問題叫我儘量不要在電話中講,我就跟你們說,跟你跟大嫂說,這是我的全部,對你們來說可能是一點點而已,對我來說是全部,所以我很小心,現在我不能再多說什麼,拜託你體諒,真的我不是不在這裡答覆你什麼,我也不是有胡亂跟你們怎樣,我就說了,我也犧牲我環測部分。

廖建榮:這哪是犧牲你環測部分,你不是說2月底就有一部分結

束了?吳錦淑:我就跟你說我不要在電話中講這個。好啦,我先把錢匯去給你好了。

廖建榮:不是,你若說有結算…。

附件二:

■勘驗檔案:

告訴人提出之103 年5 月11日錄音光碟「檔案名稱:140511對話錄音(施翠蘋)」(參偵6218號卷(一)第13頁)。

■時間長度:

1.00:00~08:26

2.09:06~28:52

3.30:16~32:17

4.33:26~34:39

5.35:15~37:41■勘驗內容:

ˇ00:00~08:26施翠蘋:像…像那個國外的啊,大陸的那個東西啊,在去年、

前年啊就有增資啊,所以我的錢都…卡住了啊,所以我何必要…要這個樣子勒,好不好。

黃 媊:我…我真的沒辦法相信。

施翠蘋:你們…你們說的,你們被我騙錢,因為大家還很和氣

,對不對,拜託啦。他講得很清楚啊,因為我兩三年我…我兩三年我兩三年,艾宏(音譯,模糊)有跟他講,我那個大陸的一些那個東西,我投資的,對,然後在去年底…(模糊)的投資,所以我…我身邊真的是…也沒有多餘的。

黃 媊:當初黃淑靜說,我跟她講說,說那個錢不能放太久,

她說我要退隨時都可以退出,她要拿她的錢先給我,結果現在我要退出,她就推,一下推給吳錦淑,一下子什麼,哼~人在…人在醫院,爸爸在醫院,又要去照顧他,又要去找錢。

施翠蘋:他爸爸…(模糊)。

黃 媊:那個淋巴癌第四期會好嗎?施翠蘋:淋巴癌。

黃 媊:妳想會好嗎?廖建榮:現在都…(模糊)。

施翠蘋:淋巴…他做的…。

黃 媊:我還跟吳錦淑講說淋巴癌第四期,她還在跟我講那個

有的沒有,叫我說~阿妳就叫妳的兄弟姊妹去想辦法啊,講那個什麼話啊。

施翠蘋:他現在是住…還在住…。

黃 媊:對啊,就住…姊妹輪流去顧啊,妳那個…對,我總不

可能4 個月全部在那裡,我偶爾會回來一下,啊今天母親節啊。

施翠蘋:爸爸沒回來?黃 媊:沒回來,住4 個多月,從11月30號住到現在。施翠蘋:臺大喔?黃 媊:對啊,臺大啊,就單人病房,因為怕他感染啊。

廖建榮:講重點。

黃 媊:一直跟她拜託,她還這樣子。

施翠蘋:對啊…啊我…。

黃 媊:我一直跟吳錦淑拜託,我真的要用錢,她還一直跟我五四三的講一大堆。

施翠蘋:黃小姐,因為我…狀況…廖建榮他很清楚啊,然後你們…。

廖建榮:不清楚。

施翠蘋:啊然後你們從頭到尾,就是說…針對我也是錢啊,大家也…,對不對。

黃 媊:我們沒辦法等了,我們已經等2 年多了,不想再等了

。2 年半了,你的那部分是2 年半,吳錦淑那部分已經2 年了。

施翠蘋:這樣子…。

黃 媊:啊你們不是跟我們說,我們如果提告一毛錢都拿不到

嗎?又跟我們這樣恐嚇,你沒有這樣講嗎?施翠蘋:(模糊)…我。

黃 媊:你說你們淑靜講的啊。

施翠蘋:我沒有說內。

黃 媊:你在地母廟講的,怎麼會沒講。

施翠蘋:我?廖建榮我有講這樣嗎?黃 媊:你看又再這樣…。

廖建榮:問那沒意義啦。

黃 媊:嘿。

廖建榮:(模糊)施翠蘋:喔,所以廖建榮這個是有錄音喔,不然你怎麼知道,這個我印象中沒有講啊。

黃 媊:哼(笑)。算了,不想跟你爭了。

施翠蘋:所以…ㄟ,這樣很恐怖,所以你從頭到尾…你從頭到尾。

黃 媊:我們要保護我們自己。

施翠蘋:都在錄。

廖建榮:我們要保護自己。

黃 媊:我們要保護我們自己啊。因為…因為你們的投資我們

已經不相信了,所以我們必須保護自己。從1 年,1年那時候,1 年前要回100 萬,要我們簽什麼不分紅同意書的時候,我們就有準備了,那時候本來要告了。

廖建榮:好不用說。

黃 媊:我是跟她說…。

施翠蘋:不分紅同意書…。

廖建榮:我是希望你們…(模糊)。

施翠蘋:哪有那麼厲害,律師他們…廖建榮:呵呵(笑)施翠蘋:嘿啊。

廖建榮:不要仗勢。

施翠蘋:我們根本就…。

黃 媊:說妳不是說妳們有律師團。跟我嗆聲說你們有律師團。

廖建榮:說這些沒用。

施翠蘋:…(模糊)以和為貴啊。

黃 媊:問題妳們…妳們沒有用和跟我們…對待我們啊。

廖建榮:錢拿出來處理就和了嘛。

施翠蘋:對啊,我現在也是要…也是要個處理啊,不然…ㄟ,

你們知道嗎,我禮拜二還禮拜三…,找錯間了,跑到隔壁去。嘿啊。

廖建榮:不要講這麼多,趕快想看要怎麼處理啦…跟我講那麼多有什麼辦法啦。

黃 媊:我們會一直走啦。啊妳趕快處理。

廖建榮:(對黃媊)妳不要再講啦。

黃 媊:好。

廖建榮:妳趕快去想辦法去處理啦,啊那兩個妳不要管了啦,

那個兩個人,要拿再多要跟我處理,我也不想跟他們處理啦。

施翠蘋:廖建榮,現在的話…他們的事轟…他們的事…那個我管不著,我只管…那個。

廖建榮:…(模糊)施翠蘋:…(模糊)廖建榮:對啊…所以我跟你講施翠蘋:…(模糊)就這樣子啊。

廖建榮:我已經對你最好了,你趕快來處理。

施翠蘋:你很…清楚啊。

廖建榮:嘿。

施翠蘋:…(模糊)啊你既然說錢…我…我算過啦,就是我進

來的時候,就跟你們說半年半年,啊你們說我不急,我也…只好說…這樣子我,一年好不好,對啊。

廖建榮:這要去法院講。

黃 媊:不要啦,寫這樣我不會跟她和解,我不要喔,只有這樣寫的我不要喔。

廖建榮:當然啊,她要有一個…那個抵押或設定。

黃 媊:只有寫說我多久還你多少這樣,那個我不同意喔。

廖建榮:當然那法律上…(模糊)。

施翠蘋:這個是有法律效力的。

黃 媊:那個怎麼會有效力。

廖建榮:沒有效力,你要有擔保品才有效力。

黃 媊:你要有東西,才有…你只有寫那個。

廖建榮:譬如說你有擔保品,譬如說你半年如果沒有還,我就可以…。

黃 媊:你聽懂黃淑靜說她將股票都過給吳錦淑,她不會過給

一個乞丐,對啊,就過給乞丐她就沒事了喔。笑死了。她說她把我們玉晶光的股票過給吳錦淑。

廖建榮:你不要再說這些好嘛,我…。

黃 媊:她把我們的權利讓給吳錦淑。

廖建榮:(對黃媊說)你現在有夠多話的內。

黃 媊:沒,講那個什麼話啊。

廖建榮:(對黃媊說)你現在不是在處理吳錦淑的問題這樣好嘛。

黃 媊:沒有。

廖建榮:(對黃媊說)妳不要再說那些啦。

黃 媊:我只是在跟她說黃淑靜講什麼話啦。

廖建榮:(對黃媊說)你不用說她說的什麼話就對了。(對施

翠蘋說)你到最後要出就是這樣子啦,妳說半年要還…,一定要有抵押設定嘛,設定完如果半年沒有還的話,就是把妳拍賣掉這樣子啦。這樣才有辦法處理事情啦,不然妳這樣也沒有辦法處理事情,我不會騙妳,不會有人跟妳這樣…(模糊),寫這樣子而已啦,沒那種事啦,不要想得那麼…那麼完美。

施翠蘋:一定要做到抵押設定…。

廖建榮:一定要…一定要這樣子做。

黃 媊:一定要有東西啦。沒有東西,只有白紙寫黑字…。

廖建榮:除非妳的房子已經被設定了,那就沒辦法了。

黃 媊:就說妳去貸款啦。

施翠蘋:對啊。

廖建榮:啊這樣子就是沒辦法設定了。

施翠蘋:對啊。

黃 媊:可以做二胎啊,拿…就看估啊,請人家去估啊,看它有沒有那個價值啊。

施翠蘋:…(模糊),因為我投資的東西多啊,啊所以我東西不可能說給你們…(模糊)放在那裡啊。

廖建榮:這樣就沒辦法講了。

施翠蘋:所以你說…這…。

黃 媊:對啊,妳這樣妳沒有誠意啊。妳…。我覺得妳沒有誠意啊。

廖建榮:妳沒有誠意…。

施翠蘋:廖建榮,我今天如果沒有誠意的話,我星期…我是星

期二吧,對不對,還星期三,我下班後過來這裡,因為…。

黃 媊:因為妳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廖建榮:吼,妳不要講啦。

黃 媊:因為妳知道事情嚴重。

廖建榮:你…不要講了。

黃 媊:所以妳才會想處理。

廖建榮:ㄟ,我覺得妳很多話內。我出來我出來。

(08:27至09:05,廖建榮離開,暫不進行勘驗)

----------------------------------------------------ˇ09:06~28:52黃 媊:他就是不想跟你們講。唉呦,妳回去處理啦,就是這樣子啦。

施翠蘋:黃小姐,我們事情不是…(收音變小聲,無法辨識),真的啦。

黃 媊:我們是被妳們教…教的。本來我們就是相信妳們,才

會把錢匯給妳們,結果妳們讓我們做…2 年了,怎麼會不相信妳們,結果妳們把我們搞成這樣子。施翠蘋:就像…就像你…廖建榮說的啊,…(模糊),就是錢的問題,大家好聚好散。

黃 媊:可是妳沒有拿錢出來解決啊。

施翠蘋:我知道啊,因為我…。

黃 媊:啊我沒有辦法等那麼久啊。

施翠蘋:啊就…因為一時間那,然後我…我投資的東西,就真

的是比較多啦,啊就我去年、前年啊又投資那個大陸的,啊所以要一時間,突然間,啊要叫我…很困難,啊所以你們剛剛說轟,一些什麼(模糊),剛剛我不好意思說,都已經設定了啊,因為我投資的一定必需要…(模糊)才要用啊,不可能說一間房子就放在那裡啊,這樣對嘛。啊就彼此退一步啊。

黃 媊:設定也是還有空間吧,他不可能讓妳設定百分之百吧

,啊妳也要有還啊,要每個月還啊,不可能說設定都不用還吧。

施翠蘋:現在設定的話,當然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啊,啊妳…啊

妳說那個二胎,這個我…真的是…妳就讓我…我,剛剛講,我2 年內,啊妳們說比較久,啊就1 年。

黃 媊:沒辦法,我們就是要速戰速決,我們不想跟妳們在那

裡,我已經累了。我們會做這個決定就是累了,不想再跟妳們搞下去了。

(11:35至11:49,黃媊與施翠蘋均沉默)黃 媊:因為你們沒有站在我的立場替我們想啦,而且講話真的是…厚(笑)聽不下去。

施翠蘋:可是我沒有喔。

黃 媊:我知道啊,所以今天才會讓妳進來,妳看…妳看我會

給他們進來嗎?施翠蘋:因為…。

黃 媊:本來都不想跟妳們談的啦,就是到法院講。啊就是因

為妳沒有惡言相向啦。我們才會讓妳進來喔,不然我們也不想跟妳們講啦。

施翠蘋:可是我覺得真的到…你這樣子…我們沒有…(模糊)。

黃 媊:要拿證據啊。

施翠蘋:所以你們是在1 年前就已經開始錄了?黃 媊:沒有,不知道啦,妳不要問我這個啦,我不會跟妳講。

施翠蘋:厚~安內…。

(12:52至12:59,黃媊與施翠蘋均沉默)施翠蘋:黃小姐…黃 媊:不用啦,妳回去想辦法啦,因為到法院一審辯論庭之後還有時間啊,妳趕快去想辦法啦。

施翠蘋:我如果…。

黃 媊:就是要跟妳好聚好散,才會讓妳進來講,不如,不…我不會讓妳講。

施翠蘋:我…像賣房子買房子…。

黃 媊:妳也不能講說房子賣不出去,啊國外的錢1 年只匯1

次,這樣現在匯回來會划不來,啊那我們怎麼辦。那個都不是理由啦。

施翠蘋:沒有啊,啊就…我…先前承諾的就承諾了,對啊。因為我…廖建榮很清楚。

黃 媊:他不清楚啦,妳不要一直講他清楚,他就不清楚,妳一直講他清楚。

施翠蘋:清楚啊,因為我…現在也不能作假啊,你們隨時可以,隨時隨地都在錄啊,錄內。

黃 媊:啊該講的都講完了啊,有什麼好怕(笑),對。

施翠蘋:我當然怕啊。對啊,尤其你們沒跟我講,ㄟ,啊所以以後真的是…。

黃 媊:沒有以後了啦,就是要到法院把事情全部處理掉。不

會有以後了啦,我們也不可能再投資了啦。跟你們我們不可能再投資了啦(笑)。

施翠蘋:不要講成這樣(模糊)。

黃 媊:真的,跟妳們我們…我不會再投資了,再跟我講多好賺我都不相信了。

施翠蘋:碰到這個事…事情的話,那個是雙方面已經不可能再…再…。

黃 媊:對啊,不能再合作了啊,對啊。

施翠蘋:就是…但求大家要退一步啊。

黃 媊:我們已經退好幾步了喔。

施翠蘋:可是我真的…真的不知道。只是說…。

黃 媊:我們已經退很多步了。

施翠蘋:只是說雙方面的…法院的…。

黃 媊:廖建榮一直LINE給妳,妳會不知道嗎?施翠蘋:他是…他是最近…最近才那個LINE啊,等到我…我收

到LINE,也先後就收到那個地檢署了啊,就表示說你們在LINE,你們在做這個動作,你們在LINE…LINE之前可能1 個月就…。

黃 媊:對啊,你趕快去找方法來解決啦,妳跟我講這個沒有用,而且決定權在廖建榮,他一定告到底的。

施翠蘋:…(模糊)。

黃 媊:因為他看到我跟妳們黃淑靜跟吳錦淑要錢說我要退出投資的時候,她跟我講那個話,他已經聽不下去了。

施翠蘋:那你們剛說的就是錢嘛,那個是一定要…(模糊)。

黃 媊:問題妳們錢拿不出來啊,錢…。

施翠蘋:我要拿啊,我…。

黃 媊:妳說半年半年,妳要還到什麼時候,半年半年。

施翠蘋:就4 百嘛,…我。

黃 媊:還有紅利呢?妳之前不是有一個2 成的嗎?怎麼會只

有4 百?啊我們就是要妳們的投資明細跟損益啊,我們給妳們的律師函也是要投資明細跟損益啊。

施翠蘋:ㄟ,ㄟ,黃小姐。

黃 媊:嗯。

施翠蘋:妳們的律師函轟,我們…。

黃 媊:我們不會讓妳們知道太多啦,就是我們要投資明細跟損益。

施翠蘋:我們4 月11號收到,是4 月12號還是11號,妳們說15號,更何況那個地點轟,並不是那個律師樓耶。

黃 媊:怎麼會不是。

施翠蘋:好像是…。

黃 媊:就有掛律師的招牌,怎麼會不是律師樓。施翠蘋:是仲介公司,我們去…。

黃 媊:那個是律師的辦公室。

施翠蘋:沒有喔。

黃 媊:他就有掛一個招牌怎麼會沒有,我們的律師我們怎麼會不曉得。

施翠蘋:我們還特別看,是仲介公司。

黃 媊:啊妳既然有去看,看那個地方了,為什麼不進去,妳就有去啊。

施翠蘋:那個地方是…仲介。

黃 媊:他就有掛一個吉常同律師事務所,怎麼會沒有?施翠蘋:好啦,那…。

黃 媊:我們的律師我們怎麼會不曉得,他…。看妳怎麼處理啦。

施翠蘋:嘿啦。

黃 媊:我只有跟廖建榮說妳沒有惡言相向啦,可以跟妳談啦

,結果他接到那通電話之後,連想再跟妳講都不想講。

施翠蘋:跟妳說,任何人接到那個信轟。

黃 媊:啊妳不要用莫須有的東西冠到那個,投資就投資,幹嘛去冠一些沒有的東西。

施翠蘋:我跟妳說啦,任何人接到那個地檢署的信…都會怕啦,都…(模糊)。

黃 媊:不會啊,妳如果沒有做錯事妳怕什麼。

施翠蘋:ㄟ…。

黃 媊:妳如果光明正大,妳幹嘛要怕。

施翠蘋:當然怕啊,我們是正常老百姓啊。對啊。

黃 媊:啊妳又沒有做錯事幹嘛要怕。

施翠蘋:啊有什麼話就這樣…。

黃 媊:啊妳們就沒辦法講啊,有辦法講…就跟妳們,講了1、2 年了,就是沒辦法講啊。

施翠蘋:給我機會啦。

黃 媊:那個要看廖建榮啦,他說從頭到尾都沒有我的名字,

叫我不要管,我可以跟他阻止說他不要告,也能阻止

1 、2 次而已啦,這一次他決定要告我也沒辦法,1年前他就說要告了啦,那次拿100 萬的時候寫一張信給妳們有沒有,他有沒有寫1 張信給妳們?施翠蘋:有。

黃 媊:對不對,那時候他就要告了啦,我叫他不要告啦,啊現在又1 年了喔,那時候到現在剛好又1 年了。

施翠蘋:那那個信…並不是針對…。

黃 媊:沒有,我有留底啊,我覺得寫這樣剛剛好而已啊,那

是我們的懷疑啊,我們質疑這些問題啊,問題是妳們沒有解釋啊,也沒有拿出什麼東西出來啊,結果到現在妳錢還是不還我們啊,ㄟ~我要退出投資,她竟然是一百一百,我要退出投資內,一百不是她的錢,那是我的錢內。

施翠蘋:因為…。

黃 媊:那是我的錢,那不是妳們的錢內。

施翠蘋:沒有,妳聽我講,你們真的是…這個我不清楚啦,所

以當廖建榮他在跟我講的時候,我轟我轟…真的是傻眼到說…他說什麼要…(模糊)。

黃 媊:啊我知道告下去妳比較不利啦,可是他們也沒有好到

哪裡去啦,他們公司不用開了啦。我再跟妳講講個老實一點。

施翠蘋:這跟她們…。

黃 媊:啊兩個都抓進去關,還開什麼公司。她來威脅我說我

如果害她們公司不能開,她要來我家死給我看,哼,真的是,連這種話都講得出來。

施翠蘋:…(模糊)或許大家在那個氣頭上,什麼話都…那個,都為了要保護自己。

黃 媊:是她們要脅我,不是我要脅她們,好啊,她說400 萬

關1 、2 年沒關係啊,她就進去關啊,沒關係啊,她可以關沒關係啊,她進去關。

施翠蘋:啊這樣子你們拿不到錢啊,你們最多的投資…。

黃 媊:沒關係啊,至少要一口氣啊。

施翠蘋:喔,一口氣也太貴了吧。

黃 媊:沒關係。

施翠蘋:啊…。

黃 媊:沒關係,錢不要也沒關係。

施翠蘋:真的需要這麼貴的…。

黃 媊:沒有啊,問題我也要不回來啊,我這樣跟她要,一百一百這樣,我還要再給她糟蹋幾年。

施翠蘋:一百一百?黃 媊:5 年喔,我跟她要5 百萬,1 年還一百,這樣我還要給她糟蹋5 年喔。

施翠蘋:沒有我…。

黃 媊:那是我的錢內,我投資的錢內。我…1 年前還1 百,

今年我跟她說我算一算,差不多要120 萬,結果她後來有1 百,我是4 百萬全部要拿回來喔,我不是只有要拿1 百萬,我投資的錢也不能分紅,投資什麼都沒有,投資什麼也不曉得什麼東西。調查局在調查…講一些。

施翠蘋:你說分紅…。

黃 媊:什麼調查局在調查,講什麼鬼話。

(22:44至22:53,黃媊與施翠蘋均沉默)黃 媊:什麼戶口被凍結,轟,什麼話都講得出來。聽不下去了。

施翠蘋:黃小姐,啊你剛說我…不利的地方是指哪裡。

黃 媊:沒有啦,沒關係,你自己去考慮,我不曉得,不要講那個,反正就會一直走下去。

施翠蘋:給我個機會啦,一定給我個機會。

黃 媊:已經有給你進來了啊,你趕快回去想辦法啦,妳要…。

施翠蘋:我如果有辦法的話…對啊,啊我就是有…。

黃 媊:妳的部分就妳趕快和解這樣就好了,妳的部分就可以在一審辯論前和解啊,啊你就自己去想辦法啊。

施翠蘋:我的資金都卡住了。

黃 媊:那是妳…妳要自己想辦法,妳有辦法啦,妳不用再講那個啦。

施翠蘋:我有辦法的話,就不會說這樣子…大老遠的這樣子…。

黃 媊:啊妳也有可能今天是來探說我們有多少資料,我有跟

廖建榮說,妳可能來探說我們手上有什麼東西,我們不會只有那2 張單子就告妳們。

施翠蘋:當然啊,對啊,所以我心裡面想,妳們一定是那個錄

音的啊,不然不可能啊,憑那個2 張單子這個怎麼告啊,對不對。

黃 媊:也可以告啊,就跟你們講…你們自己講的啊,就跟妳們講的那樣子。

(24:23至24:32,黃媊與施翠蘋均沉默)黃 媊:是妳們講話沒有信用啦,缺少誠信,妳們如果有誠信的話,今天就不會搞成這樣子啦。

施翠蘋:黃小姐。

黃 媊:真的沒有,妳們真的沒有誠信。妳自己去問問看,妳

們有誠信嗎?施翠蘋:那既然妳們說要…(模糊)給我個機會的話,對不對,啊就…。

黃 媊:可是一定要一起告,因為妳們是一體的啊。不可能說妳的…。

施翠蘋:對…。

黃 媊:不可能說妳的撤告,啊去告他們,不可能啦,一定是一起處理的。

施翠蘋:啊妳們錢匯給我,我…我從頭到尾也都是…(模糊)

,也是,就是以自己的帳號在處理,就是說讓我一點那個…一點時間處理啊,因為這麼急轟,真的是困難那…好不好?黃 媊:唉呦,那個要問廖建榮啦,妳不要跟我講。

施翠蘋:啊不然妳就再跟…。

黃 媊:我沒辦法跟他講,你看剛才我也沒辦法跟他溝通啊,他叫我都不要管,他要自己處理。

施翠蘋:可是錢…錢…。

黃 媊:他叫我,他跟我講說他全部要處理啊,他叫我不要管

,他也有去地母廟,去拜拜,去擲筊啊,他說全部都叫他處理,他就有辦法處理。

施翠蘋:你說去地母廟…(模糊)黃 媊:對啊,他有去,他有去擲筊啊,要告之前就有去擲筊了。

施翠蘋:所以你是說地母…(模糊)黃 媊:因為妳們沒有誠信啊,而且妳們還在神明的面前講那麼多話,結果妳們一件事都沒做到。

施翠蘋:神明的…。

黃 媊:對啊,妳們都是在地母廟面前講的啊,啊而且吳錦淑

她們還在妳們臺南天公廟那裡講。啊妳在神明面前講謊話了,啊妳們的話怎麼可以相信。

施翠蘋:沒有內,妳是說在地母廟,像那個廖建榮問我…他問

我的事,我知道的都會講啊,對啊所以,對啊,啊所以他這樣錄…(模糊)。

黃 媊:問題妳也不承認啊,妳傳那個簡訊就是妳不承認啊,妳有承認收到錢,可是妳不承認那是投資啊。

施翠蘋:那是…。

黃 媊:妳也不承認啊。

施翠蘋:我跟妳說…我…。

黃 媊:對啊(笑)。

施翠蘋:我…我跟妳說,並不是說不承認或…要承認,這是一個人…。

黃 媊:因為妳必須承認啦,證據就是有投資啦(笑)…(模糊)。也不得讓妳都不承認啦。

施翠蘋:妳…妳聽我講,像一個人碰到那個事,當然都會怕啊

,對啊,啊我錢有收到這是千真萬確的啊,我不否認啊,對不對。啊廖建榮勒?黃 媊:他不會回來啦,他說不想再跟妳們講。因為都沒有講到重點。

施翠蘋:有啊,啊我…今天來的事情就是講…。

黃 媊:啊,我們不會用…空口白話我們都不會相信。

施翠蘋:所以啊,如果…我是希望我們可以到調解委員會去啊,大家…。

黃 媊:不會吧,就直接到法院去了吧,現在就刑事、民事一起告了。

施翠蘋:現在是只有刑事。

黃 媊:刑事啊,刑事會併民事啊,下去告。妳刑事併民事下去告。

施翠蘋:什麼叫刑事併民事?黃 媊:妳去問律師啦,妳們不是有律師嗎?妳們委任律師妳們知道啊。

施翠蘋:有啊。

黃 媊:妳們有律師妳們就去問他就好了,跟我解釋那個。

(28:53至30:15,黃媊與施翠蘋討論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內容,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暫不進行勘驗)

----------------------------------------------------ˇ30:16~32:17施翠蘋:黃小姐,還是那句話啦…(模糊)。

黃 媊:沒有啦,妳就趕快去處理啦,我們不會讓妳,吼…那

個律師也不會同意說,讓妳說半年半年還,他也不會同意啦,律師說也不要這樣子啦,就是要速戰速決。

他不會同意啦。

施翠蘋:可是我…我狀況,廖建榮知道啊…(模糊)。

黃 媊:妳們自己…妳自己去處理啦,妳自己去想辦法,妳來這裡跟我講那麼多,妳趕快去處理(笑)。

施翠蘋:…(模糊)。

黃 媊:就像妳們講的,說妳們有50幾億的資金,怎麼可能會

,我們小小的,4 百萬、3 百萬這樣拿不出來,就很懷疑,所以我們一直都很納悶,我們為什麼會一直有個問號。

施翠蘋:因為…因為已經影響那個互信了,再…再怎麼講都不相信了。

黃 媊:對,沒錯。

施翠蘋:啊我今天來轟,就是,對啊,啊妳們…像廖建榮還有

妳們,就是說轟,啊我的部分是錢,啊我的錢…我禮拜三我大老遠…。

黃 媊:沒有,妳就是…妳不要講那個啦,妳就趕快那個在一審辯論庭之前,可以撤告。

施翠蘋:可是辯論前…一審辯論前…。

黃 媊:妳之前,可以撤告。

施翠蘋:這麼短的時間…。

黃 媊:啊妳如果超過,我們也沒辦法了。

施翠蘋:就我們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候簽一簽…(模糊)白紙黑字…。

黃 媊:那個不會同意的啦,律師也不會同意啦。

施翠蘋:那個是有公證力的。

黃 媊:那個沒有用啦。

施翠蘋:只要你們同意的話…。

黃 媊:那個我不會同意的啦,我就是要有實質的東西啦。妳趕快去想辦法,不要跟我講那個啦。

(32:18至33:25,黃媊與施翠蘋討論提供擔保、設定問題,與本案事實無關,暫不進行勘驗)

----------------------------------------------------ˇ33:26~34:39黃 媊:對啦,4 百萬對妳們來講也是小事啊,幹嘛把我們搞

成這個樣子,轟,我也是很不希望去法院啊。可是妳們就搞到讓我們這樣做啊。

施翠蘋:黃小姐,這樣4 百萬轟,並不多我們知道,啊可是在

我這個目前…我一些錢都…(模糊),對我說真的…(模糊),就我半年半年,2 年,啊你們不同意,啊這樣子1 年好不好…(模糊)?黃 媊:轟…,你要找廖建榮,那個我是不同意啦,你就是要

趕快解決,我不想再跟妳們耗下去了,我已經累了,我還要去做別的事了,跟妳這樣耗沒意義。我如果,像我投資這樣不動產,我2 年我早就可以賺多少錢了,本來想說,啊你們這個比較好賺,5 個月就差不多有2 成,結果把我搞成烏煙瘴氣,錢在那裡連動都不能動。

施翠蘋:ㄟ,你不動產的話有這麼多?黃 媊:至少我有看到不動產啊,我有看到我的東西啊。

(34:40至35:14,黃媊與施翠蘋討論買賣不動產經驗,與本案事實無關,暫不進勘驗)

----------------------------------------------------ˇ35:15~37:41黃 媊:你去問我們斗六後火車站,你看,都沒有人要賣,前

幾天的時候,廖建榮才賣一塊啊,1 千多萬的啊,他賣…他才賣…現在剛好在交屋喔,交地,那個是地,被你們搞得我們連要投資的錢都沒有。哼…。當初你不要講得那麼好聽,我們也知道投資會有風險,可是你們講的太好聽了。

施翠蘋:妳說我喔?黃 媊:黃淑靜啊,還有吳錦淑也跟我講啊,我要退出她隨時

都要給我退出啊,妳我比較沒有接觸啦,妳我都是聽那個廖建榮回來跟我講,妳跟他講什麼話。

施翠蘋:對啊,我這樣子坦白。

黃 媊:可是我也不曉得有沒有坦白啊,2 年了還是沒消息。

施翠蘋:沒有啊,最主要是廖建榮問我,我都會盡量回答他…對啊,結果到頭來…。

黃 媊:我們要保護我們自己啦。

施翠蘋:謝謝妳啦。

黃 媊:趕快回去準備啦,禮拜三就要去法院了。

施翠蘋:我的狀況就是這樣子啊,也希望你們寬容啊,對不對。

黃 媊:到法院去說。

施翠蘋:既然我的部分只是為了錢,就寬容啊。

黃 媊:妳就錢沒拿出來啊,沒有錢怎麼解決。

施翠蘋:我就說半年半年,如果妳們覺得不行的話,就1 年啊。

黃媊:妳去想辦法啦,反正投資的東西,股票賣了就有,怎麼可能會沒錢,股票賣掉就有錢進來了啊,怎麼會沒錢。

(37:42至38:41,黃媊與施翠蘋討論賣股票及籌錢之事,且收音不佳,無法辨識,暫不進行勘驗)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