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寶明
方梅麟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莊佳蓉律師楊志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1323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寶明與告訴人尤陳秀娥之配偶尤俊德(尤俊德對被告邱寶明等二人告訴毀損債權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為○○市○○國民小學之同事。告訴人因曾出借被告邱寶明新臺幣(下同)1,900,000 元之款項,經告訴人提起民事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後,於民國 103年11月2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被告邱寶明應給付告訴人2,128,000元,及其中1,900,000元自10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
嗣告訴人持前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720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併入同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416號債權人和潤公司與被告邱寶明之強制執行事件,並經同院於104年 1月21日以南院崑104司執全慎字第30號執行命令准予執行,禁止被告邱寶明於前開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民小學應領之薪資債權。詎被告方梅麟與邱寶明為稀釋告訴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可得分配之債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毀損債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其等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卻由被告邱寶明於不詳時間,開立票號00000000號、面額 294萬元、發票日102年10月3日、到期日 103年10月30日之本票一紙(下稱涉案本票)予被告方梅麟,表示被告方梅麟、邱寶明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進而由被告方梅麟持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致同院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 103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准對該本票之本金及利息強制執行。被告方梅麟再於104年3月23日,檢附該裁定向同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同院以 104年度司執字第2642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併入前開104年度司執字第26416號案件,並於104年4月15日以南院崑104司執合字第26416 號執行命令,命第三人○○國民小學應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予債權人,包含併案債權人即被告方梅麟,致受償比例更正為:告訴人佔債權總額39%、被告方梅麟佔54%、和潤企業佔 7%。被告方梅麟即自104年5月起至105年5月止,取得參與分配之金額共十五次,合計 153,956元,足生損害於尤俊德、告訴人及同院辦理非訟事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30年上字第 482號、88年度台上字第4698號、95年度台上字第60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邱寶明、方梅麟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邱寶明、方梅麟二人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告訴人及其配偶尤俊德之指訴,以及卷附涉案本票影本一紙、被告邱寶明自稱於100年 4月15日、102年9月1日書立之借據影本二紙(金額分別為910,000元、1,590,000元,以下分別稱91萬元借據、159萬元借據)、被告方梅麟之水交社郵局帳號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帳號000*******00號帳戶(帳號資料均詳卷)之交易明細表、被告方梅麟匯款予被告邱寶明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暨原審法院 103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104年7月29日南院崑104司執合字第63197號函、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確定判決、103年度司促字第24785號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103 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確定判決為據,並認:原審法院前已以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判決認定涉案本票所表彰之債權係虛偽,且被告邱寶明、方梅麟二人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事件中,未能提出其二人所指 91萬元、159萬元借據原本,而被告方梅麟匯入被告邱寶明帳戶之金額為1,187,000元,轉帳金額共405,600元,合計1,592,600元,顯與涉案本票債權額2,940,000元差距甚大;又被告邱寶明對告訴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由告訴人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然其對被告方梅麟之本票裁定卻未提起救濟,對被告邱寶明而言,被告方梅麟之債權亦為負擔,何以僅對於告訴人之債權提出救濟,而任由被告方梅麟之債權參與分配,顯與常理不符,益徵涉案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邱寶明、方梅麟均堅決否認有何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損害債權、詐欺等犯行,辯稱:被告方梅麟前於100年2月7日、同年4月15日先後出借450,000元、460,000元與被告邱寶明,均以現金給付,並由被告邱寶明親簽91萬元借據交付;之後被告方梅麟陸續以匯款、轉帳方式借款與被告邱寶明,陸續匯款1,187,000元、轉帳405,600元,結算總金額1,592,600元,被告邱寶明書立159萬元借據交付被告方梅麟;而被告方梅麟於102年10月1日自被告邱寶明處取得前開 159萬元借據原本而返家後,發現其上指印不清,乃將該借據撕毀並要求被告邱寶明重寫,然遭被告邱寶明拒絕,被告方梅麟始要求被告邱寶明書立涉案本票交付,並於收受涉案本票時,將前開91萬元借據返還被告邱寶明,而被告邱寶明因已簽發涉案本票交付被告方梅麟,遂將該91萬元借據撕毀;又被告方梅麟自100年12月14日起至102年10月 3日止,以現金借與被告邱寶明共 930,000元,被告邱寶明已清償其中490,000元,餘款440,000元加計先前欠款910,000元、1,590,000元,總計 2,940,000元,乃開立涉案本票,之後因被告邱寶明未依約還款,被告方梅麟始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並未虛構債權;又其二人先前於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確認涉案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審法院判決敗訴後,之所以未提起上訴而任由該判決確定,係因被告邱寶明已於訴外表示仍願償還方梅麟該等欠款,故未上訴等語。
五、查本件依偵審中調取之相關民事案卷及被告二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核結果,可得確認之事實如下,而相關時序如附表一所示:
㈠被告邱寶明前曾積欠案外人林淑惠2,099,995元、560,000元
,經林淑惠向原審法院聲請對被告邱寶明及其前妻馮慧玲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後,於97年 9月26日向同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同院對被告邱寶明及其前妻馮慧玲任職之單位核發債權移轉命令而執行,至101年5月28日,被告邱寶明與林淑惠達成和解,由被告邱寶明再行支付 1,460,000元以解消上開債務。惟林淑惠收受該筆款項後,認其和解之意思表示係遭被告邱寶明詐欺所致,要求繼續執行,經被告邱寶明等人向原審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於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被告邱寶明之訴訟代理人於101年8月21日提出上述91萬元借據影本,以佐證被告邱寶明先前確有在外積欠債務,並非佯以在外積欠大量債務、林淑惠經強制執行得分配之金額將大幅減少為由,使林淑惠陷於錯誤而同意和解。嗣該案經原審法院於 101年10月12日判決被告邱寶明等二人勝訴,並撤銷林淑惠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林淑惠不服提起上訴,歷遭本院以101年度上字第236號判決駁回及最高法院以 102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裁定駁回林淑惠之上訴,全案乃於102年9月25日確定,此業經調取原審法院97年度執字第 78055號民事執行卷、101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全卷查核無誤。
㈡又被告邱寶明前向告訴人借款 1,900,000元未償還,告訴人
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原審法院以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85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告訴人2,128,000元,及其中1,900,000元自103年 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後,被告邱寶明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提起民事訴訟,原審法院於103年11月28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被告邱寶明應按上述支付命令內容給付,被告邱寶明不服提起上訴後,於 104年3月4日撤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嗣告訴人持前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720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併入同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416號債權人和潤公司與被告邱寶明之強制執行事件,並經同院於104年 1月21日以南院崑104司執全慎字第30號執行命令准予執行,禁止被告邱寶明於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民小學應領之薪資債權;惟被告方梅麟前已持涉案本票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同院於104年 1月30日以103年度司票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准許後,被告方梅麟再於104年3月23日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同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642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併入前開104年度司執字第26416號案件,並於104年4月15日以南院崑104司執合字第26416號執行命令,命第三人○○國民小學應按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包含併案債權人即被告方梅麟,致受償比例更正為:
告訴人佔債權總額39%、被告方梅麟佔54%、和潤企業佔 7%,被告方梅麟因而自104年5月起至105年5月止,就被告邱寶明對○○國民小學之薪資債權參與分配十五次,合計取得153,956 元等情,有原審法院先前對被告邱寶明核發之支付命令、被告邱寶明之聲明異議狀、原審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被告方梅麟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及涉案本票影本各一份(見調閱之民事卷㈠第10至15、21至22、67頁)在卷可憑,復經原審及本院調取原審法院相關民事執行案卷(104 年度司執字第26416、26428、27204號)查核無誤。
㈢告訴人得知被告方梅麟參與分配後,於104年6月30日向原審
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涉案本票債權不存在,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事件審理後,認被告二人不能證明涉案本票之借款債權存在,於105年4月12日判決確認涉案本票債權不存在,嗣被告二人就該民事判決先後提起上訴後,旋均撤回上訴,該案遂於105年5月26日確定等情,亦經調取上開民事案卷核閱屬實。
㈣又原審法院於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及本件偵審程序中調取被告二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核結果:
⒈被告二人名下分別有附表二、三所示之存款與放款帳戶,
該等帳戶於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之交易資料,如附表二、三所載。
⒉被告二人名下各帳戶間曾有轉帳匯款之資金往來交易之帳
戶,係附表二、三標註「◎」之各該帳戶,就該等帳戶間之雙方帳戶轉帳、方梅麟該等帳戶資金入帳情形,詳如附表五所示。
⒊被告方梅麟除附表三所示之名下帳戶外,另至 101年底前
,有使用伊姪女鄧喬伊帳戶,該帳戶之交易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
六、查公訴意旨雖援引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判決為認定涉案本票債權虛偽之理由,而細繹前開民事判決內容,其所持理由乃:㈠被告二人雖提出 91萬元借據、159萬元借據為證,惟原告即本件告訴人爭執該借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法單依該借據認定借款關係存在,且匯款、轉帳原因多端,不能僅憑款項之交付逕認有借貸契約存在;另被告方梅麟自金融機構提領之款項亦未能進一步證明有交付被告邱寶明,且被告二人間借貸過程,與社會上一般朋友間借貸常情不符;㈡依被告方梅麟 10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方梅麟有資力可借款 91萬元與邱寶明;㈢就159萬元借據部分,被告方梅麟未能拿出原本,且該 159萬元借據之簽發日期與涉案本票之簽發日僅隔二日,而自101年4月16日起至102年10月 1日間,被告二人間之借貸金額除上開159萬元部分外,尚包括多筆未書立借據之40萬元現金借款,則被告邱寶明簽立前開159萬元借據時,何以未將該 40萬元現金借款算入,然於二日後開立涉案本票時,又將該筆款項納入票面金額,所為亦有疑義;㈢就其他93萬元現金借款部分,各筆借款(50萬元、23萬元、其他各小筆款項)支出與帳戶提領狀況不同,且與借據時間不一等情,認被告方梅麟辯稱借款難以採信,固非無見。然:
㈠有關被告二人所辯159萬元借款部分:
⒈依附表五所示被告二人帳戶交易資料,自 100年1月1日起
至102年10月 1日即159萬元借據簽立日止,查無被告邱寶明匯款至被告方梅麟帳戶之紀錄,惟被告方梅麟於 100年11月15日起至102年10月 1日止,合計共有2,067,600元之匯款或轉帳至被告邱寶明帳戶紀錄(參照附表五上開期間前標註「◎」記號部分,轉帳費用15元均扣除),此一金額遠較被告二人所辯1,592,600元之債權金額為高。
⒉雖證人即被告方梅麟胞弟方繼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
100年、101年間,積欠信用卡債務約達 300萬元,而當時身體狀況不佳,邱寶明出面代伊與債權銀行協調減免部分債務,之後伊將名下房產出售,所得款項用於清償該等銀行債務;當時因罹患出血性中風,名下房產及信用卡債務清償均由方梅麟出面處理,過程細節伊並不清楚;至 102年 9月間,方梅麟告知邱寶明亦有積欠款項,伊遂取20萬元交付方梅麟用以出借邱寶明,該筆款項約於1、2年後清償(見原審卷二第121頁反面至127頁反面)。又證人即被告方梅麟胞妹方梅庭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 100年12月13日存款 100萬元至方梅麟帳戶,該筆款項係方繼正出售房屋後,扣除房屋貸款之餘額;除上開 100萬元外,伊於 101年1月5日匯款20萬元至方梅麟郵局帳戶之款項,亦屬出售方繼正房屋所得,該等款項均用於清還方繼正之債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8至130頁)。查方繼正、方梅麟二人前開證詞內容,與被告方梅麟之帳戶交易資料吻合(見偵卷第122至123頁;原審卷一第213、236頁),則依上開證人證詞內容及卷附被告方梅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固堪認被告方梅麟之帳戶於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5日間,曾有屬於方繼正售屋款之 120萬元匯入。然依卷附方繼正清償銀行卡債取得之清償證明書(見交查卷第234至242頁)所示,方繼正積欠各銀行、金融機構之款項均在 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 1月18日間清償完畢,而自方梅庭100年12月13日、101年1月5日先後存款、匯款100萬元、20萬元至被告方梅麟帳戶時起,迄前述方繼正最後一筆款項清償日即101年1月18日止,被告方梅麟均未以匯款或轉帳方式將款項交付被告邱寶明,顯見前述 2,067,600元之匯款、轉帳金額內,均未包含方繼正之售屋款,是並無被告方梅麟挪用方繼正售屋款而轉交邱寶明之情形。
⒊又依被告方梅麟銀行帳戶於100年1月1日至102年10月 1日
資金入帳情形,除於101年5月24日貸款取得70萬元(於翌日匯款64萬元與邱寶明)外,並無其他貸款紀錄,是就上開期間匯款金額2,067,600元,扣除該筆貸款700,000元後,可認被告方梅麟於100年11月15日至102年10月 1日間,於不貸款之情形下,依其生活與經濟狀況,有獨自提供約130萬元現金之資力。
⒋而比對附表五所示帳戶交易資料可知,被告方梅麟於 100
年11月15日、同年月16日轉入被告邱寶明鹽水郵局帳戶之65,000元、101年3月16日匯入上開郵局帳戶之 410,000元,以及101年9月28日轉入被告邱寶明六甲農會帳戶之30,000元,均未計入前開159萬元借款範圍。倘本件159萬元借據確係事後捏造,用以稀釋告訴人之債權受償額度,則被告二人大可將前開轉帳金額全數納入,以進一步減損告訴人受償範圍,然被告二人並未如此,反於先前民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中,大費周章抗辯上開未計入部分業經被告邱寶明以現金償還,以致徒增疑義,則被告二人所指159萬元債權是否確實不存在,更非無疑。
⒌依上所述,有關被告二人所辯1,592,600元借款(159萬元
借據)部分,既有相關匯款、轉帳資料可資查考,且依卷存事證,被告方梅麟上開轉帳、匯款至被告邱寶明帳戶之款項,均由其帳戶自行或向銀行貸款而支出,顯見被告方梅麟確有相當之資力足以於該段時間出借被告二人所辯金額之款項。雖被告方梅麟無法提出其所指 159萬元借據原本,確有可疑之處,然被告二人此部分抗辯情節既有相關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可資佐證,且被告方梅麟匯入被告邱寶明帳戶之金額已遠高於兩人主張之債權金額,實無從使本院確信該等借款係捏造而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至原審法院前於確認涉案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事件中,認轉帳、匯款原因多端,不能僅以轉帳、匯款之事實逕認借貸契約存在等情,就民事舉證責任分配而言,固屬當然,然於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既未能舉出確切之證據足以使本院確信該等由被告方梅麟轉帳、匯入被告邱寶明帳戶之款項並非借款,則被告二人抗辯該等款項係屬借款之可能即無從排除,是不能逕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辯解不實。
㈡有關被告二人所辯91萬元借款部分:
⒈查被告邱寶明前對案外人林淑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於
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被告邱寶明之訴訟代理人於101年8月21日提出本件91萬元借據影本;而告訴人係於103年9月29日始就本件債權額向原審法院聲請對被告邱寶明核發支付命令,凡此均詳如前述,是本件91萬元借據影本並非被告邱寶明、方梅麟二人針對告訴人之債權而製作,應堪認定。
⒉雖被告二人辯稱上開91萬元之借款係被告方梅麟於100年2
月7日、同年4月15日先後出借450,000元、460,000元與被告邱寶明,並均以現金給付等情,未能提出相關金流資料,然依偵查中調取被告方梅麟財產資料查核結果,被告方梅麟自 98年起迄102年止,其可資查考之財產所得並無重大變化,有被告方梅麟 98年至102年間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89至95頁),而被告方梅麟於100年11月15日至102年10月 1日不及一年期間,於不貸款之情形下,有獨自提供約 130萬元現金之資力,已據本院認定如前,則於卷存證據資料不足以認定被告方梅麟之經濟狀況於100年至102年間發生重大變化之情況下,尚難認被告方梅麟於100年間,並不具備獨自借款 91萬元與被告邱寶明之資力。
⒊又證人即被告方梅麟之夫郭建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
80年間與方梅麟結婚,兩人育有二名子女,伊先前均按月交付15,000元與方梅麟,至子女之其他花費如補習費等,均由伊另行支出;就伊所知,方梅麟除在○○局上班之薪資外,另有部分私人投資,如跟會,而伊購買股票時,方梅麟亦會隨伊購買,僅金額較小,例如伊買一百張,方梅麟可能會說她要五張、二張、十張不等;又伊與方梅麟均有在家放置現金之習慣,且伊先前擔任公司總經理,之後自行開公司當老闆,具有相當資力,伊與方梅麟之共同帳戶亦係使用方梅麟名義,而伊先前之年所得、獎金均匯入該共同帳戶;且過年期間其可能給方梅麟一、二十萬元,方梅麟亦曾以急用為由,向伊索討金錢,金額亦為一、二十萬元,次數約三、五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111頁反面至 121頁反面);而證人即被告方梅麟同事李秀美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方梅麟於100年至103年間,均有持續參加伊發起之合會,有參加二會或一會不等,伊每會均有三十幾名會員,滿會後就重新起會,方梅麟都會參加;伊發起之合會活會繳 9,000元,死會繳10,000元,方梅麟均以現金支付會款;伊於 102年7月5日轉帳至方梅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 157,500元,應係伊先支付會款總額之半數;另100年7月6日伊匯入鄧喬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325,000元亦係會款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6至111頁)。
⒋綜合郭建志、李秀美二人上開證詞內容以及前述被告方梅
麟財產資料可知,被告方梅麟於○○市政府○○局任職,每月薪資所得雖屬低微,然其配偶郭建志有相當財力,在外賺取之金錢均匯入被告方梅麟名下帳戶,甚且不問緣由,僅因被告方梅麟表示急用,或因過年,即多次交付一、二十萬元與被告方梅麟,足認被告方梅麟之財力實不能僅以薪資所得衡量;再參諸被告方梅麟任職於○○市政府○○局,月薪不及20,000元,然仍有資力參與每會10,000元之合會,且自100年起至103年間,均未曾間斷,足見被告方梅麟之財力遠高於其在○○市政府○○局任職所得之薪資,據此實無從排除被告方梅麟於100年間以現金借款 91萬元與被告邱寶明之可能,是此部分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不能僅以被告二人未能證明資金流向,即逕為不利之認定。
⒌應附帶說明者,附表四所示鄧喬伊帳戶部分,查該帳戶於
100年 1月20日結存金額僅111,007元,顯不足以支應出借被告邱寶明之91萬元款項,且本院向華南商業銀行函查結果,該帳戶於101年3月16日匯出之41萬元最終係匯入被告邱寶明之郵局帳戶內,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5月20日營清字第1080054743號函檢附之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3至105頁)。則該筆41萬元之款項既已於101年3月16日流入被告邱寶明帳戶,雖不能據以認定被告方梅麟於100年4月15日前,具有出借91萬元與被告邱寶明之資力。然本院先前認定被告方梅麟資力過程,並未算入此部分款項,是關於鄧喬伊帳戶內之存款縱未算入被告方梅麟資力範圍,仍不影響被告方梅麟資力之認定,併予敘明。
㈢有關被告二人所辯93萬元現金借款部分:
⒈查被告方梅麟辯稱其於 100年12月14日、同年月15日自其
水交社郵局帳戶提領現金27萬元、25萬元後,將其中25萬元、5萬元借與被告邱寶明,此部分共30萬元;另於101年10月4日、11月4日、12月 4日分別自該郵局帳戶提領現金20,000元、16,000元、19,000元;於 102年1月4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 18,000元;又分別於101年7月18日、8月15日及9月4日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領現金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借與被告邱寶明,此部分均有被告方梅麟之相關帳戶提領現金之資料可資佐證(見民事卷㈠第 102至 105頁)。雖被告方梅麟自其帳戶提領現金後,是否將之出借被告邱寶明,並無相關證據可資證明,然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二人此部分抗辯情節係屬虛偽。況,被告方梅麟上開帳戶之現金提領紀錄,亦足以證明其當時確有資力以現金出借上開款項。
⒉又依被告方梅麟所辯情節,其於上開帳戶提領現金借與被
告邱寶明之金額已達 473,000元,倘本件涉案本票確係被告二人為損害告訴人債權而事後虛捏,則此等現金借款加計先前 91萬元、159萬元借據所表彰之債權後,金額已達
297 萬餘元,被告二人應無再行主張全無任何資金流向之其他借款、還款過程之必要,否則豈非徒增疑慮?然被告二人仍辯稱除上述金額外,被告方梅麟另於102年2月10日現金借款20萬元,102年2月14日過年期間現金借款20,000元,則其二人辯稱確有上述借款,自非全然不可採信。
⒊況,被告方梅麟之配偶郭建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過年期間
會給被告方梅麟一、二十萬元,已如前述,據此自足認被告方梅麟於過年期間資金較為充裕,則其辯稱於102年2月10日、同年月14日出借合計22萬元之款項與被告邱寶明,亦與其個人資力相符,是亦不能僅以此部分並無資金流向為由,逕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現有事證,尚無從使本院確信涉案本票所表彰之債權確係虛捏,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雖依附表三、五所示被告二人帳戶交易資料,被告方梅麟自 100年11月15日起至103年12月止,除100年12月至101年2月間處理方繼正債務外,幾近於取得薪資或相關款項後,隨即將金錢匯與被告邱寶明使用,更以自己名義於101年5月24日貸款70萬元、102年10月3日貸款21萬元,並於貸款核撥後翌日或數日內,將全部貸款款項匯與被告邱寶明;甚或於 159萬元借據簽立日(102年10月1日)及涉案本票票載發票日(102年10月3日)後,仍於102年10月8日至103年12月23日間持續匯款524,500元與邱寶明(參見附表五該段期間「◎」部分)。衡以被告二人並非至親,被告方梅麟何以會將自己錢財大量持續交付被告邱寶明使用,雖難以想像,而被告方梅麟辯稱資助被告邱寶明就學而借款、因感激被告邱寶明協助方繼正商談卡債而持續借款云云,亦難謂與本件流入被告邱寶明帳下之總金額相當,惟參酌被告邱寶明前向案外人林淑惠持續借得大量金錢並曾由林淑惠替其償還卡債而拖欠未還,其後林淑惠始對其提告請求償還金錢之事實,另依被告邱寶明鹽水郵局帳戶交易紀錄,案外人鄭詠琳於 100年間亦大量匯款至被告邱寶明帳戶,則依現有事證,既有諸多女子將大筆資金交付被告邱寶明之客觀事實存在,而被告方梅麟將大量款項以現金、轉帳、匯款方式交付被告邱寶明,與前開客觀存在之事實並無不同,即無從僅以被告二人間前開資金流向異常為由,逕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則本件既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應認被告二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八、原審認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涉案本票所表彰之債權係屬虛偽,因而對被告二人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就其理由所指被告方梅麟使用鄧喬伊帳戶,其中約有79萬元資金部分,固有違誤,已如前述,然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仍認本件被告二人犯罪不能證明,結論並無違誤。檢察官據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仍以被告二人間所辯借貸、還款以及借據書立過程與一般常情有異,而本件借貸金額甚鉅,被告方梅麟資力不豐,竟未保存 91萬元、159萬元借據原本,與常理相違;又涉案本票係虛偽債權,業經原審法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 986號民事判決認定明確,原審為相反之認定,然未見強而有力之論述,難昭信服;又被告方梅麟 100年度財產所得給付總額為242,418元,而其水交社郵局於100年4月7日僅結存42,712元,收入不高,存款不豐,如何在100年4月15日借款91萬元給被告邱寶明,實啟人疑竇,且依郭建志於原審審理中所證情節,其使用被告方梅麟名義之中國信託銀行○○分行帳戶內之股票操作金額均係郭建志在運用;且被告方梅麟於審理時自陳:該 300萬元是伊先生在使用等語,因此難率認被告方梅麟有相當資力可以借款給被告方寶明等語,固非無見。然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明定,於積極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情形下,仍不能僅以被告所辯情節不實或與常理相違,即逕以推測擬制之方式認定被告犯罪。查本件被告二人所辯借款、還款過程固有諸多不合情理之處,然依郭建志、李秀美等人所證被告資力及卷存相關帳戶交易紀錄,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涉案本票所表彰之債權確係不存在,已如前述;雖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確定判決結果,係認涉案本票債權不存在,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與刑事訴訟程序有別,被告二人於該民事案件敗訴係因舉證不足所致,尚不能以此減免檢察官於本件刑事訴訟之舉證強度。又本院前已詳述認定被告方梅麟具有相當資力得以借款 294萬元與被告邱寶明之理由,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謂被告方梅麟並無充足之資力云云,顯與調查證據結果不符,亦難採認。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佰達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附表一:時序表 │├─┬─────┬───────┬──────────────┬───────────────────────────┤│ │日期 │當事人 │事件 │要旨 │├─┼─────┼───────┼──────────────┼───────────────────────────┤│ │97.10 │邱寶明/林淑惠│林淑惠對邱寶明、馮慧玲聲請強│原審97執78055號(執行名義:南院97司促19112號。債權額 ││ │ │ │制執行 │265萬9,995元及自96.08.09起利息) │├─┼─────┼───────┼──────────────┼───────────────────────────┤│ │97.10.31 │邱寶明/林淑惠│本院對邱寶明發薪資債權移轉命│林淑惠97執78055號債權憑證。 ││ │ │ │令(林淑惠執行案件) │ │├─┼─────┼───────┼──────────────┼───────────────────────────┤│ │100.04.15 │邱寶明/方梅麟│本件【91萬元借據】時間 │【借據內容】(訴986 ,P.65) ││ │ │ │ │「本人邱寶明於民國100 年4月5 日,向方梅麟借款總共91萬 ││ │ │ │ │ 元,還款日為101 年4 月15日」 │├─┼─────┼───────┼──────────────┼───────────────────────────┤│ │100.12.15-│方繼正 │方繼正清償銀行卡債取得清償證│①100.12.1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 ││ │101.02.06 │ │明 │②100.12.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清償證明書。 ││ │ │ │ │③100.12.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 ││ │ │ │ │④100.12.16 永豐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 ││ │ │ │ │⑤100.12.22 花旗商業銀行清償證明。 ││ │ │ │ │⑥100.12.29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書。 ││ │ │ │ │⑦101.01.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 ││ │ │ │ │⑧101.01.13 萬榮行銷公司清償證明書。 ││ │ │ │ │⑨101.02.06 玉山銀行清償證明。 ││ │ │ │ │ (依其中5 家函復之清償總金額,合計161萬0220元) │├─┼─────┼───────┼──────────────┼───────────────────────────┤│ │101.05.28 │邱寶明/林淑惠│邱寶明、林淑惠清償和解書 │約定以146萬元清償上開債權憑證全部債務。 │├─┼─────┼───────┼──────────────┼───────────────────────────┤│ │101.07.26 │邱寶明/林淑惠│林淑惠寄存證信函與邱寶明表示│邱寶明、馮慧玲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審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 │ │ │101.05.28 和解因錯誤撤銷 │773 號,101.08.29言詞辯論筆錄整理爭點完成,101.09.19言││ │ │ │ │詞辯論終結)。 │├─┼─────┼───────┼──────────────┼───────────────────────────┤│ │101.10.12 │邱寶明/林淑惠│本院101 訴773 判決(邱寶明對│㈠判決林淑惠不得再依執行名義對邱寶明執行,薪資移轉命執││ │ │ │林淑惠勝訴) │ 行程序撤銷。 ││ │ │ │ │㈡判決記載關於邱寶明辯稱其他債務記載:「又有關原告邱寶││ │ │ │ │ 明向被告表示其另有債權人有 690萬元之債權將參與分配等││ │ │ │ │ 情部分,業據原告邱寶明提出 100年12月27日向訴外人鄭詠││ │ │ │ │ 琳借款187萬元之借據(原審卷第54頁)、93年8月25日向訴││ │ │ │ │ 外人洪三齊借款 277萬元之借據(原審卷第57頁)及100年4││ │ │ │ │ 月15日向訴外人方梅麟借款91萬元之借據(原審卷第58頁)││ │ │ │ │ 各一紙及原告邱寶明所開立之本票二紙為證,而被告亦自承││ │ │ │ │ 其與原告邱寶明認識後,原告邱寶明亦有告知其債務很多,││ │ │ │ │ 且被告亦曾幫原告清償卡債及其他債務(原審卷第62頁),││ │ │ │ │ …」。 ││ │ │ │ │㈢邱寶明於此案主張其他債務: ││ │ │ │ │ 1.鄭詠琳借款187 萬元(100.12.27 借據)。 ││ │ │ │ │ 2.洪三齊借款277 萬元(100.04.15 借據)。 ││ │ │ │ │ 3.方梅麟借款91萬元(100.04.15 借據)。 ││ │ │ │ │ 4.判決記載之本票2 紙 │├─┼─────┼───────┼──────────────┼───────────────────────────┤│ │102.08.09 │邱寶明/尤俊德│邱寶明向尤俊德夫妻借款190 萬│㈠南院103 訴1516號(103.11.28 宣判、104.03.04 邱撤回上││ │ │ │元(借據) │ 訴〈本院104上18〉確定) ││ │ │ │ │㈡尤俊德主張債權內容:邱寶明於102.08.09借款190萬元約定││ │ │ │ │ 年息 18%,惟自103.01起未支付利息,經尤俊德於103.07催││ │ │ │ │ 告,經103.08調解未果,請求邱寶明支付:① 190萬元本金││ │ │ │ │ 、②103.01-08利息、③103.09至清償止之約定利息。 │├─┼─────┼───────┼──────────────┼───────────────────────────┤│ │102.09.16 │邱寶明/方繼正│方繼正匯款20萬元供借款邱寶明│㈠方繼正於102.09.16 匯款20萬元與方梅麟供借款與邱寶明。││ │ │ │ │㈡邱寶明自102.11.07 以每月還款1 萬6 千元方式(匯入方梅││ │ │ │ │ 麟帳戶)還款,已經還清。 │├─┼─────┼───────┼──────────────┼───────────────────────────┤│ │102.10.01 │邱寶明/方梅麟│本件【159 萬元借據】時間 │【借據內容】(訴986 ,P.65) ││ │ │ │ │「債務人邱寶明向方梅麟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口說無││ │ │ │ │ 憑,特此立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 日」。 │├─┼─────┼───────┼──────────────┼───────────────────────────┤│ │102.10.03 │邱寶明/方梅麟│本件【294 萬元本票】發票日 │【本票內容】 ││ │ │ │ │①發票日:102.10.03 。 ││ │ │ │ │②面 額:294 萬元。 ││ │ │ │ │③到期日:103.10.30。 │├─┼─────┼───────┼──────────────┼───────────────────────────┤│ │103.09.29 │邱寶明/尤俊德│尤俊德夫妻對邱寶明支付命令(│㈠支付命令金額:給付212 萬8,000 元及其中190 萬元自 ││ │ │ │南院103 司促字24785 /南院10│ 103.09 .10起年息18% 之利息。 ││ │ │ │3 訴1516) │㈡邱寶明於103.10.14聲明異議(原審法院103訴1516)。 │├─┼─────┼───────┼──────────────┼───────────────────────────┤│ │103.11.28 │邱寶明/尤俊德│南院103訴1516宣判 │尤俊德全部勝訴。 │├─┼─────┼───────┼──────────────┼───────────────────────────┤│ │104.01.21 │邱寶明/尤俊德│南院對邱寶明薪資扣押命令(尤│原審104.01.21南院崑104司職全慎字第30號 ││ │ │ │俊德本件執行) │ │├─┼─────┼───────┼──────────────┼───────────────────────────┤│ │104.01.30 │邱寶明/方梅麟│(南院103 司票2444) │方梅麟就294萬元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 │ │ │【294 萬元本票】本票裁定 │ │├─┼─────┼───────┼──────────────┼───────────────────────────┤│ │104.03.04 │邱寶明/尤俊德│南院103 訴1516確定 │104.03.04 邱寶明撤回上訴(本院104上18) │├─┼─────┼───────┼──────────────┼───────────────────────────┤│ │104.03.26 │邱寶明/尤俊德│南院對邱寶明發薪資債權移轉命│104.03.26 南院崑104 司執合26416 號執行命令,分配債權:││ │ │ │令 │①合潤企業債權:39萬9,831 元。②尤俊德本件債權。 │├─┼─────┼───────┼──────────────┼───────────────────────────┤│ │104.04.14 │邱寶明/方梅麟│南院更正對邱寶明薪資債權移轉│104.04.14 南院崑104 司執合26416 號執行命令,新分配債權││ │ │‧尤俊德 │命令 │:①合潤企業債權(無)②方梅麟債權:294 萬元(本票裁定││ │ │ │ │債權)。 │├─┼─────┼───────┼──────────────┼───────────────────────────┤│ │104.07.09 │邱寶明‧方梅麟│(南院104 訴986 ) │㈠尤俊德對邱寶明、方梅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 │/尤俊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㈡本件10 5.04.12判決尤俊德勝訴。 │├─┼─────┼───────┼──────────────┼───────────────────────────┤│ │104.10.01 │ │尤俊德提起本件刑事告訴 │ │└─┴─────┴───────┴──────────────┴───────────────────────────┘┌──────────────────────────────────────────────────────────┐│附表二:邱寶明帳戶(民事庭查詢資料100.01.01-103.12.31交易紀錄,民事卷㈡) │├─┬─────────┬───────────────┬─────────────────────┬────────┤│ │立帳行庫 │帳號 │①起(100.01.01)②訖(103.12.31)餘額 │卷頁 │├─┼─────────┼───────────────┼─────────────────────┼────────┤│◎│臺南市六甲區農會 │0000000-0000000(活儲) │①3 萬4559元(存款餘額) │P.2-8 ││ │ │【下稱:六甲農會】 │②190 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活儲) │①6203元 │P.12-32 ││ │ │【下稱:中信新營】 │②0 元 │ ││ │ ├───────────────┼─────────────────────┼────────┤│ │ │000000000000(小額信貸) │①44萬0745元(貸款總額) │P.33-35 ││ │ │ │②24萬0249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處信貸) │①17萬元 (貸款總額) │P.36-39 ││ │ │ │②9 萬9610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處代償) │①56萬0578元(貸款總額) │P.40-42 ││ │ │ │②32萬8982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附買中擔) │①49萬元 (貸款總額) │P.43 ││ │ │ │②0 元 (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23萬元 (貸款總額) │P.44-46 ││ │ │ │②17萬6264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25萬元 (貸款總額) │P.47-48 ││ │ │ │②23萬3161元(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附買中擔) │①82萬元 (貸款總額) │P.49 ││ │ │ │②0 元 (貸款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46萬元 (貸款總額) │P.50-51 ││ │ │ │②45萬7115元(貸款餘額)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活儲) │①6300元 │P.52-99 ││ │ │ │②110 元 │ │├─┼─────────┼───────────────┼─────────────────────┼────────┤│◎│鹽水郵局 │0000000-0000000(活儲) │①1 萬2119元 │P.112-119 ││ │ │【下稱:鹽水郵局】 │②6 萬7273元 │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活儲)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27 │├─┼─────────┼───────────────┼─────────────────────┼────────┤│ │鹽水區農會 │**00000***00000(活儲) │①100 元(放款40萬元) │P.131 ││ │ │ │②210 元 │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活儲) │①1 萬3303元 │P.137 ││ │ │ │②54元 │ │├─┼─────────┼───────────────┼─────────────────────┼────────┤│ │京城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活儲)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38-140 │├─┼─────────┼───────────────┼─────────────────────┼────────┤│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活儲) │①295 元 │P.147-148 ││ │ │ │②295 元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活儲) │①1000元 │P.149-155 ││ │ │ │②421 元 │ │├─┼─────────┼───────────────┼─────────────────────┼────────┤│ │華南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62 │└─┴─────────┴───────────────┴─────────────────────┴────────┘┌──────────────────────────────────────────────────────────┐│附表三:方梅麟帳戶(民事庭查詢資料100.01.01-103.12.31交易紀錄,民事卷㈡) │├─┬─────────┬───────────────┬─────────────────────┬────────┤│ │立帳行庫 │帳號 │①起(100.01.01)②訖(103.12.31)餘額 │卷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證券活儲) │①3 萬6671元 │P.102 ││ │ │【下稱:中信0000】 │②8278元 │ ││ │ ├───────────────┼─────────────────────┼────────┤│◎│ │0000000000000000(證券活儲) │①2 萬5623元 │P.103-104 ││ │ │【下稱:中信0000】 │②506 元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70萬元 (101.05.24 貸款70萬元) │P.105-108 ││ │ │ │②47萬9964元(103.12.19 未還餘額) │ ││ │ ├───────────────┼─────────────────────┼────────┤│ │ │000000000000(卡信指數) │①21萬元 (102.10.03 貸款21萬元) │P.109-110 ││ │ │ │②18萬282 元(103.12.19 未還餘額) │ │├─┼─────────┼───────────────┼─────────────────────┼────────┤│◎│台南水交社郵局 │0000000-0000000 │①4 萬3116元 │P.120-126 ││ │ │【下稱:水交社郵局】 │②1 萬1837元 │ │├─┼─────────┼───────────────┼─────────────────────┼────────┤│ │彰化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28 │├─┼─────────┼───────────────┼─────────────────────┼────────┤│ │陽信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3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6887元 │P.000-000-0 ││ │ │【下稱:國泰世華】 │②814 元(交易情形,詳下表)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35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41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42 │├─┼─────────┼───────────────┼─────────────────────┼────────┤│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2 萬4353元 │P.143-144 ││ │ │ │②381 元(100.06.21 存款餘額24,353元,10 │ ││ │ │ │ 0.10.27 現金提領240,000 元後,即無交易)│ │├─┼─────────┼───────────────┼─────────────────────┼────────┤│ │元大商業銀行 │**************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45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0 元 │P.156-157 ││ │ │ │②1756元(100.04.29 存入台幣約15萬元匯兌美│ ││ │ │ │ 金後隨即領出。100.12.26 富邦人壽匯入台幣│ ││ │ │ │ 約34,551元並於同日領出。100.05.21 存入台│ ││ │ │ │ 幣15萬元匯兌美金後全部領出)。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查詢期間無交易 │P.161 │└─┴─────────┴───────────────┴─────────────────────┴────────┘┌──────────────────────────────────────────────────────────┐│附表四:鄧喬伊帳戶(98.01.01-103.12.31交易紀錄,原審卷P.53) │├─┬─────────┬───────────────┬─────────────────────┬────────┤│ │立帳行庫 │帳號 │起訖餘額 │卷頁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①101.08.15 後帳戶餘額12元 │P.102 ││ │ │ │②帳戶於99.10.01-101.08.15支出金額為約79萬│ ││ │ │ │ 元、存入金額約79萬元(100.07.06 李秀美匯│ ││ │ │ │ 325,000 元、101.03.16 提領41萬、101.05.0│ ││ │ │ │ 2 提領12萬元) │ │└─┴─────────┴───────────────┴─────────────────────┴────────┘┌─────────────────────────────────────────────────────────────────────────┐│附表五:100.01.01-103.12.31方梅麟帳戶匯款邱寶明相關帳戶(含辯稱現金借款)、方梅麟帳戶資金入帳紀錄 │├─┬─────┬──────┬────────────────────────┬─────────────────────────┬───────┤│ │時間 │借款方式: │方梅麟支付邱寶明方式、金額 │方梅麟帳戶入帳 │卷頁 ││ │ │現金/帳戶轉├─────┬─────┬─────┬──────┼─────┬──────┬──────┬─────┤ ││ │ │帳/匯款單 │支出方式 │支出金額 │邱寶明帳戶│支出後餘額 │入帳帳戶 │入帳金額 │帳戶餘額 │匯款資料 │ │├─┼─────┼──────┼─────┼─────┼─────┼──────┼─────┼──────┼──────┼─────┼───────┤│ │100.04.07 │ │無 │無 │無 │〔註〕 │ │ │ │ │ ││ │ │ │ │ │ │本日水交社郵│ │ │ │ │ ││ │ │ │ │ │ │局餘額42,712│ │ │ │ │ ││ │ │ │ │ │ │元,至100.04│ │ │ │ │ ││ │ │ │ │ │ │.15 無交易 │ │ │ │ │ │├─┼─────┼──────┼─────┼─────┼─────┼──────┼─────┼──────┼──────┼─────┼───────┤│ │100.04.15 │無資金資料 │現金91萬元│ │ │ │ │ │ │ │ │├─┼─────┼──────┼─────┼─────┼─────┼──────┼─────┼──────┼──────┼─────┼───────┤│ │100.06.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2,407 元│ 12,526 元│薪資 │ │├─┼─────┼──────┼─────┼─────┼─────┼──────┼─────┼──────┼──────┼─────┼───────┤│ │100.07.09 │ │ │ │ │ │水交社郵局│ 12,107 元│ 24,682 元│委發款項 │ │├─┼─────┼──────┼─────┼─────┼─────┼──────┼─────┼──────┼──────┼─────┼───────┤│ │100.08.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2,303 元│ 33,068 元│委發款項 │ │├─┼─────┼──────┼─────┼─────┼─────┼──────┼─────┼──────┼──────┼─────┼───────┤│ │100.09.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2,303 元│ 15,371 元│委發款項 │ │├─┼─────┼──────┼─────┼─────┼─────┼──────┼─────┼──────┼──────┼─────┼───────┤│ │100.10.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2,303 元│ 18,674 元│薪資 │ │├─┼─────┼──────┼─────┼─────┼─────┼──────┼─────┼──────┼──────┼─────┼───────┤│ │100.11.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88,523 元│ 198,197 元│退代扣款 │ │├─┼─────┼──────┼─────┼─────┼─────┼──────┼─────┼──────┼──────┼─────┼───────┤│◎│100.11.15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30,000元│鹽水郵局 │ 147,250 元│ │ │ │ │ │├─┼─────┼──────┼─────┼─────┼─────┼──────┼─────┼──────┼──────┼─────┼───────┤│◎│100.11.16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35,000元│鹽水郵局 │ 97,250 元│ │ │ │ │ │├─┼─────┼──────┼─────┼─────┼─────┼──────┼─────┼──────┼──────┼─────┼───────┤│ │100.12.08 │ │ │ │ │ │水交社郵局│ 20,153 元│ 97,403 元│薪資 │ │├─┼─────┼──────┼─────┼─────┼─────┼──────┼─────┼──────┼──────┼─────┼───────┤│ │100.12.13 │ │ │ │ │ │水交社郵局│1,000,000 元│1,097,403 元│方梅庭(方│ ││ │ │ │ │ │ │ │ │ │ │繼正售屋餘│ ││ │ │ │ │ │ │ │ │ │ │款用以清償│ ││ │ │ │ │ │ │ │ │ │ │卡債) │ │├─┼─────┼──────┼─────┼─────┼─────┼──────┼─────┼──────┼──────┼─────┼───────┤│ │100.12.14 │水交社郵局 │領現 │250,000元 │ │777,403元 │ │ │ │ │ ││ │ │ │ │ │ │方梅麟稱當日│ │ │ │ │ ││ │ │ │ │ │ │提領27萬元,│ │ │ │ │ ││ │ │ │ │ │ │借與邱寶明25│ │ │ │ │ ││ │ │ │ │ │ │萬元,2萬元 │ │ │ │ │ ││ │ │ │ │ │ │自用 │ │ │ │ │ │├─┼─────┼──────┼─────┼─────┼─────┼──────┼─────┼──────┼──────┼─────┼───────┤│ │100.12.15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50,000元 │ │118,686元 │ │ │ │ │ ││ │ │ │ │ │ │方梅麟稱當日│ │ │ │ │ ││ │ │ │ │ │ │提領25萬元,│ │ │ │ │ ││ │ │ │ │ │ │其中5萬元借 │ │ │ │ │ ││ │ │ │ │ │ │與邱寶明,20│ │ │ │ │ ││ │ │ │ │ │ │萬元自用 │ │ │ │ │ │├─┼─────┼──────┼─────┼─────┼─────┼──────┼─────┼──────┼──────┼─────┼───────┤│ │100.12.13-│ │ │ │ │ │ │ │水交社郵局帳│ │ ││ │100.12.15 │ │ │ │ │ │ │ │戶,經多次提│ │ ││ │ │ │ │ │ │ │ │ │領與匯款後餘│ │ ││ │ │ │ │ │ │ │ │ │額108,686 元│ │ │├─┼─────┼──────┼─────┼─────┼─────┼──────┼─────┼──────┼──────┼─────┼───────┤│ │101.01.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3 元│ 108,371 元│委發款項 │ │├─┼─────┼──────┼─────┼─────┼─────┼──────┼─────┼──────┼──────┼─────┼───────┤│ │101.01.05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00 元│ 284,371 元│方梅庭(方│ ││ │ │ │ │ │ │ │ │ │ │繼正售屋餘│ ││ │ │ │ │ │ │ │ │ │ │款用以清償│ ││ │ │ │ │ │ │ │ │ │ │卡債) │ │├─┼─────┼──────┼─────┼─────┼─────┼──────┼─────┼──────┼──────┼─────┼───────┤│ │101.01.13 │ │ │ │ │ │水交社郵局│ 30,375 元│ 234,746 元│委發款項 │ │├─┼─────┼──────┼─────┼─────┼─────┼──────┼─────┼──────┼──────┼─────┼───────┤│ │101.02.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96,352 元│委發款項 │ │├─┼─────┼──────┼─────┼─────┼─────┼──────┼─────┼──────┼──────┼─────┼───────┤│ │101.03.01 │ │ │ │ │ │中信0000 │ 25,528 元│ 63,231 元│中信0000 │ │├─┼─────┼──────┼─────┼─────┼─────┼──────┼─────┼──────┼──────┼─────┼───────┤│ │101.03.07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105,958 元│委發款項 │ │├─┼─────┼──────┼─────┼─────┼─────┼──────┼─────┼──────┼──────┼─────┼───────┤│◎│101.03.16 │【匯款單】 │跨行匯款/│ 410,000元│鹽水郵局 │ │ │ │ │ │民㈡,P.115 ││ │ │ │方梅麟匯款│ │ │ │ │ │ │ │ │├─┼─────┼──────┼─────┼─────┼─────┼──────┼─────┼──────┼──────┼─────┼───────┤│ │101.04.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96,564元 │委發款項 │ │├─┼─────┼──────┼─────┼─────┼─────┼──────┼─────┼──────┼──────┼─────┼───────┤│ │101.05.24 │ │ │ │ │ │中信3470 │ 700,000 元│ 700,000 元│方梅麟/ │ ││ │ │ │ │ │ │ │ │ │(貸款金額匯│中信貸款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 │├─┼─────┼──────┼─────┼─────┼─────┼──────┼─────┼──────┼──────┼─────┼───────┤│ │101.05.25 │ │ │ │ │ │水交社郵局│ 694,970 元│ 737,123 元│中信轉帳 │ ││ │ ├──────┼─────┼─────┼─────┼──────┼─────┼──────┼──────┼─────┼───────┤│◎│ │水交社郵局 │提轉匯兌 │ 640,000元│鹽水郵局 │ 97,123 元│ │ │ │ │偵,P.71 │├─┼─────┼──────┼─────┼─────┼─────┼──────┼─────┼──────┼──────┼─────┼───────┤│ │101.06.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68,153 元│薪資 │ │├─┼─────┼──────┼─────┼─────┼─────┼──────┼─────┼──────┼──────┼─────┼───────┤│◎│101.06.19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30,000元│鹽水郵局 │ 56,729 元│ │ │ │ │偵,P.77 │├─┼─────┼──────┼─────┼─────┼─────┼──────┼─────┼──────┼──────┼─────┼───────┤│◎│101.07.01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30,000元│鹽水郵局 │ 23,902 元│ │ │ │ │偵,P.77 │├─┼─────┼──────┼─────┼─────┼─────┼──────┼─────┼──────┼──────┼─────┼───────┤│ │101.07.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43,508 元│委發款項 │ │├─┼─────┼──────┼─────┼─────┼─────┼──────┼─────┼──────┼──────┼─────┼───────┤│ │101.07.09 │ │ │ │ │ │國泰世華 │ 307,000 元│ 317,312 元│0000000000│民㈡,P.134 ││ │ │ │ │ │ │ │ │ │ │970772 │ │├─┼─────┼──────┼─────┼─────┼─────┼──────┼─────┼──────┼──────┼─────┼───────┤│ │101.07.18 │國泰世華 │領現 │ 5萬元│ │ 267,312 元│ │ │ │ │民㈡,P.134 │├─┼─────┼──────┼─────┼─────┼─────┼──────┼─────┼──────┼──────┼─────┼───────┤│◎│101.07.25 │國泰世華 │領現/國泰│ 150,000元│六甲農會 │ 117,312 元│ │ │ │ │民㈡,P.134 ││ │ │ │世華匯款單│ │ │ │ │ │ │ │偵,P.72 │├─┼─────┼──────┼─────┼─────┼─────┼──────┼─────┼──────┼──────┼─────┼───────┤│ │101.08.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38,670 元│薪資 │ │├─┼─────┼──────┼─────┼─────┼─────┼──────┼─────┼──────┼──────┼─────┼───────┤│◎│101.08.14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28,000元│鹽水郵局 │ 670 元│ │ │ │ │偵,P.77 │├─┼─────┼──────┼─────┼─────┼─────┼──────┼─────┼──────┼──────┼─────┼───────┤│ │101.08.15 │國泰世華 │領現 │ 3萬元│ │ 87,312 元│ │ │ │ │民㈡,P.134 │├─┼─────┼──────┼─────┼─────┼─────┼──────┼─────┼──────┼──────┼─────┼───────┤│ │101.09.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40,276 元│薪資 │ │├─┼─────┼──────┼─────┼─────┼─────┼──────┼─────┼──────┼──────┼─────┼───────┤│ │101.09.04 │國泰世華 │領現 │ 2萬元│ │ 67,312 元│ │ │ │ │民㈡,P.134 │├─┼─────┼──────┼─────┼─────┼─────┼──────┼─────┼──────┼──────┼─────┼───────┤│◎│101.09.28 │國泰世華 │帳戶轉帳 │ 30,000元│六甲農會 │ 37,312 元│ │ │ │ │偵,P.85 ││ │ │ │ │ │ │ │ │ │ │ │民㈡,P.134 │├─┼─────┼──────┼─────┼─────┼─────┼──────┼─────┼──────┼──────┼─────┼───────┤│ │101.10.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50,882 元│薪資 │ │├─┼─────┼──────┼─────┼─────┼─────┼──────┼─────┼──────┼──────┼─────┼───────┤│ │101.10.04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20,000元│ │ 30,882 元│ │ │ │ │ │├─┼─────┼──────┼─────┼─────┼─────┼──────┼─────┼──────┼──────┼─────┼───────┤│◎│101.10.29 │水交社郵局 │存簿轉帳 │ 10,000元│鹽水郵局 │ 7,377 元│ │ │ │ │偵,P.78 │├─┼─────┼──────┼─────┼─────┼─────┼──────┼─────┼──────┼──────┼─────┼───────┤│ │101.11.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26,983 元│薪資 │ │├─┼─────┼──────┼─────┼─────┼─────┼──────┼─────┼──────┼──────┼─────┼───────┤│ │101.11.04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16,000元│ │ 10,983 元│ │ │ │ │ │├─┼─────┼──────┼─────┼─────┼─────┼──────┼─────┼──────┼──────┼─────┼───────┤│ │101.11.06 │ │ │ │ │ │水交社郵局│ 120,000 元│ 130,983 元│無摺存入 │ │├─┼─────┼──────┼─────┼─────┼─────┼──────┼─────┼──────┼──────┼─────┼───────┤│ │101.12.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135,589 元│薪資 │ ││ │ ├──────┼─────┼─────┼─────┼──────┼─────┼──────┼──────┼─────┼───────┤│ │ │水交社郵局 │領現 │ 19,000元│ │ │ │ │ │ │ │├─┼─────┼──────┼─────┼─────┼─────┼──────┼─────┼──────┼──────┼─────┼───────┤│◎│101.12.28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六甲農會 │ 70,619 元│ │ │ │ │偵,P.79 │├─┼─────┼──────┼─────┼─────┼─────┼──────┼─────┼──────┼──────┼─────┼───────┤│ │102.01.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606 元│ 85,220 元│薪資 │ │├─┼─────┼──────┼─────┼─────┼─────┼──────┼─────┼──────┼──────┼─────┼───────┤│ │102.01.04 │水交社郵局 │提款 │ 18,000元│ │ 67,220 元│ │ │ │ │ │├─┼─────┼──────┼─────┼─────┼─────┼──────┼─────┼──────┼──────┼─────┼───────┤│◎│102.01.09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600元│六甲農會 │ 63,605 元│ │ │ │ │偵,P.79 │├─┼─────┼──────┼─────┼─────┼─────┼──────┼─────┼──────┼──────┼─────┼───────┤│◎│102.01.21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0,000元│六甲農會 │ 37,590 元│ │ │ │ │偵,P.79 │├─┼─────┼──────┼─────┼─────┼─────┼──────┼─────┼──────┼──────┼─────┼───────┤│ │102.01.31 │ │ │ │ │ │水交社郵局│ 30,375 元│ 65,960 元│年終獎金 │ │├─┼─────┼──────┼─────┼─────┼─────┼──────┼─────┼──────┼──────┼─────┼───────┤│ │102.02.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85,523 元│薪資 │ │├─┼─────┼──────┼─────┼─────┼─────┼──────┼─────┼──────┼──────┼─────┼───────┤│ │102.02.10 │無資金資料/│現金 │ 20萬元│ │ │ │ │ │ │ ││ │ │ │(無支出證│ │ │ │ │ │ │ │ ││ │ │ │明、資金來│ │ │ │ │ │ │ │ ││ │ │ │源資料) │ │ │ │ │ │ │ │ │├─┼─────┼──────┼─────┼─────┼─────┼──────┼─────┼──────┼──────┼─────┼───────┤│ │102.02.14 │無資金資料/│現金 │ 2 萬元│ │102.02.13 存│ │ │ │ │ ││ │ │ │(無支出證│ │ │款餘額同上 │ │ │ │ │ ││ │ │ │明、資金來│ │ │ │ │ │ │ │ ││ │ │ │源資料) │ │ │ │ │ │ │ │ │├─┼─────┼──────┼─────┼─────┼─────┼──────┼─────┼──────┼──────┼─────┼───────┤│ │102.03.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95,086 元│薪資 │ │├─┼─────┼──────┼─────┼─────┼─────┼──────┼─────┼──────┼──────┼─────┼───────┤│◎│102.03.13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5,000元│中信新營 │ 70,071 元│ │ │ │ │偵,P.80 │├─┼─────┼──────┼─────┼─────┼─────┼──────┼─────┼──────┼──────┼─────┼───────┤│ │102.03.31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31萬元】 │ │ │ │ │├─┼─────┼──────┼─────┼─────┼─────┼──────┼─────┼──────┼──────┼─────┼───────┤│ │102.04.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57,634 元│薪資 │ │├─┼─────┼──────┼─────┼─────┼─────┼──────┼─────┼──────┼──────┼─────┼───────┤│ │102.04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3 萬元】 │ │ │ │ │├─┼─────┼──────┼─────┼─────┼─────┼──────┼─────┼──────┼──────┼─────┼───────┤│◎│102.04.18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0,015元│中信新營 │ 28,419 元│ │ │ │ │偵,P.80 │├─┼─────┼──────┼─────┼─────┼─────┼──────┼─────┼──────┼──────┼─────┼───────┤│ │102.05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5 萬元】 │ │ │ │ │├─┼─────┼──────┼─────┼─────┼─────┼──────┼─────┼──────┼──────┼─────┼───────┤│ │102.05.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22,972 元│薪資 │ │├─┼─────┼──────┼─────┼─────┼─────┼──────┼─────┼──────┼──────┼─────┼───────┤│◎│102.06.03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5,015 元│中信新營 │ 14,957 元│ │ │ │ │偵,P.80 │├─┼─────┼──────┼─────┼─────┼─────┼──────┼─────┼──────┼──────┼─────┼───────┤│ │102.06.04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34,520 元│薪資 │ │├─┼─────┼──────┼─────┼─────┼─────┼──────┼─────┼──────┼──────┼─────┼───────┤│ │102.06.13 │ │ │ │ │ │水交社郵局│ 140,000 元│ 156,520 元│現金存款(│ ││ │ │ │ │ │ │ │ │ │ │方梅麟稱存│ ││ │ │ │ │ │ │ │ │ │ │入會款現金│ ││ │ │ │ │ │ │ │ │ │ │用餘餘款)│ │├─┼─────┼──────┼─────┼─────┼─────┼──────┼─────┼──────┼──────┼─────┼───────┤│ │102.07.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176,180 元│薪資 │ │├─┼─────┼──────┼─────┼─────┼─────┼──────┼─────┼──────┼──────┼─────┼───────┤│ │102.07.05 │ │ │ │ │ │國泰世華 │ 157,500 元│ 157,930 元│李秀美(方│民㈡,P.134 ││ │ │ │ │ │ │ │ │ │ │梅麟稱合會│ ││ │ │ │ │ │ │ │ │ │ │會頭匯入10│ ││ │ │ │ │ │ │ │ │ │ │2.06、07會│ ││ │ │ │ │ │ │ │ │ │ │款) │ │├─┼─────┼──────┼─────┼─────┼─────┼──────┼─────┼──────┼──────┼─────┼───────┤│◎│102.07.09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00元│中信新營 │ 141,165 元│ │ │ │ │偵,P.80 ││ │ ├──────┼─────┼─────┼─────┼──────┼─────┼──────┼──────┼─────┼───────┤│◎│ │國泰世華 │帳戶轉帳 │ 30,000元│中信新營 │ 127,930 元│ │ │ │ │偵,P.85 ││ │ │ │ │ │ │ │ │ │ │ │民㈡,P.134 │├─┼─────┼──────┼─────┼─────┼─────┼──────┼─────┼──────┼──────┼─────┼───────┤│ │102.07.31 │國泰世華 │現金提領 │ 120,000元│ │ 7,930 元│ │ │ │ │民㈡,P.134 ││ │ ├──────┼─────┼─────┼─────┼──────┼─────┼──────┼──────┼─────┼───────┤│ │ │水交社郵局 │現金提領 │ 80,000元│ │ 31,721 元│ │ │ │ │ ││ │ ├──────┼─────┼─────┼─────┼──────┼─────┼──────┼──────┼─────┼───────┤│◎│ │ │郵政匯款單│ 200,000元│中信新營 │ │ │ │ │ │偵,P.73 ││ │ │ │(以上2筆 │ │ │ │ │ │ │ │ ││ │ │ │現金匯款)│ │ │ │ │ │ │ │ │├─┼─────┼──────┼─────┼─────┼─────┼──────┼─────┼──────┼──────┼─────┼───────┤│ │102.08.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51,284 元│薪資 │ │├─┼─────┼──────┼─────┼─────┼─────┼──────┼─────┼──────┼──────┼─────┼───────┤│ │102.08 │ │ │ │ │ │【稱邱還款│ │ │ │ ││ │ │ │ │ │ │ │10萬元】 │ │ │ │ │├─┼─────┼──────┼─────┼─────┼─────┼──────┼─────┼──────┼──────┼─────┼───────┤│ │102.09.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20,021 元│薪資 │ │├─┼─────┼──────┼─────┼─────┼─────┼──────┼─────┼──────┼──────┼─────┼───────┤│ │102.09.16 │ │ │ │ │ │水交社郵局│ 30,000 元│ 35,016 元│現金存款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00 元│ 235,016 元│存簿提轉(│ ││ │ │ │ │ │ │ │ │ │ │方繼正匯入│ ││ │ │ │ │ │ │ │ │ │ │預供邱寶明│ ││ │ │ │ │ │ │ │ │ │ │匯款) │ ││ │ ├──────┼─────┼─────┼─────┼──────┼─────┼──────┼──────┼─────┼───────┤│◎│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0,015元│中信新營 │ 225,001元│ │ │ │ │偵,P.82 │├─┼─────┼──────┼─────┼─────┼─────┼──────┼─────┼──────┼──────┼─────┼───────┤│◎│102.09.17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中信新營 │ 194,986元│ │ │ │ │偵,P.82 │├─┼─────┼──────┼─────┼─────┼─────┼──────┼─────┼──────┼──────┼─────┼───────┤│◎│102.09.18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中信新營 │ 159,966元│ │ │ │ │偵,P.82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00 元│ 359,966 元│包王秀枝 │ │├─┼─────┼──────┼─────┼─────┼─────┼──────┼─────┼──────┼──────┼─────┼───────┤│◎│102.09.19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29,015元│中信新營 │ 330,951元│ │ │ │ │偵,P.83 │├─┼─────┼──────┼─────┼─────┼─────┼──────┼─────┼──────┼──────┼─────┼───────┤│◎│102.09.20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15元│中信新營 │ 327,936元│ │ │ │ │偵,P.83 │├─┼─────┼──────┼─────┼─────┼─────┼──────┼─────┼──────┼──────┼─────┼───────┤│◎│102.09.26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12,015元│中信新營 │ 315,921元│ │ │ │ │偵,P.83 │├─┼─────┼──────┼─────┼─────┼─────┼──────┼─────┼──────┼──────┼─────┼───────┤│◎│102.09.27 │水交社郵局 │提轉匯兌/│ 55,000元│中信新營 │ 260,921元│ │ │ │ │偵,P.74 ││ │ │ │郵政匯款單│ │ │ │ │ │ │ │ │├─┼─────┼──────┼─────┼─────┼─────┼──────┼─────┼──────┼──────┼─────┼───────┤│◎│102.09.30 │水交社郵局 │帳戶轉帳 │ 30,015元│中信新營 │ 230,906元│ │ │ │ │偵,P.83 │├─┼─────┼──────┼─────┼─────┼─────┼──────┼─────┼──────┼──────┼─────┼───────┤│◎│102.10.01 │水交社郵局 │提轉匯兌/│ 142,000元│中信新營 │ 88,906元│ │ │ │ │偵,P.75 ││ │ │ │郵政匯款單│ │ │ │ │ │ │ │ ││ │ ├──────┼─────┼─────┼─────┼──────┼─────┼──────┼──────┼─────┼───────┤│ │ │102.10.01 借│ │100.11.15 │ │ │ │ │ │ │ ││ │ │據(方借款15│ │至本日止,│ │ │ │ │ │ │ ││ │ │9 萬元予邱)│ │方梅麟匯款│ │ │ │ │ │ │ ││ │ │ │ │至邱寶明帳│ │ │ │ │ │ │ ││ │ │ │ │戶金額合計│ │ │ │ │ │ │ ││ │ │ │ │206 萬7750│ │ │ │ │ │ │ ││ │ │ │ │元(如扣除│ │ │ │ │ │ │ ││ │ │ │ │方繼正提供│ │ │ │ │ │ │ ││ │ │ │ │20萬元借款│ │ │ │ │ │ │ ││ │ │ │ │,為186 萬│ │ │ │ │ │ │ ││ │ │ │ │7750元)。│ │ │ │ │ │ │ │├─┼─────┼──────┼─────┼─────┼─────┼──────┼─────┼──────┼──────┼─────┼───────┤│ │102.10.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108,469 元│薪資 │ │├─┼─────┼──────┼─────┼─────┼─────┼──────┼─────┼──────┼──────┼─────┼───────┤│ │102.10.03 │ │ │ │ │ │中信2699 │ 210,000 元│ 210,000 元│方梅麟/ │ ││ │ │ │ │ │ │ │ │ │(貸款金額匯│中信貸款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204,970 元│ 294,439 元│中信匯入 │ ││ │ ├──────┼─────┼─────┼─────┼──────┼─────┼──────┼──────┼─────┼───────┤│ │ │【294 萬元本│ │ │ │ │ │ │ │ │ ││ │ │票票載發票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10.08 │ │ │ │ │ │中信0000 │ 220,000 元│ 236,002 元│方梅麟/ │ ││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 │ │ │ │ │ │ │ │ │ │102.10.07 │ ││ │ │ │ │ │ │ │ │ │ │提領轉匯 │ ││ │ ├──────┼─────┼─────┼─────┼──────┼─────┼──────┼──────┼─────┼───────┤│◎│ │中信0000 │轉帳提 │ 90,000元│中信新營 │ 146,002元│ │ │ │ │ │├─┼─────┼──────┼─────┼─────┼─────┼──────┼─────┼──────┼──────┼─────┼───────┤│◎│102.10.14 │中信0000 │轉帳提 │ 10,000元│中信新營 │ 136,002元│ │ │ │ │ │├─┼─────┼──────┼─────┼─────┼─────┼──────┼─────┼──────┼──────┼─────┼───────┤│◎│102.10.15 │中信0000 │轉帳提 │ 65,000元│中信新營 │ 71,002元│ │ │ │ │ │├─┼─────┼──────┼─────┼─────┼─────┼──────┼─────┼──────┼──────┼─────┼───────┤│◎│102.10.28 │中信0000 │轉帳提 │ 13,000元│中信新營 │ 58,002元│ │ │ │ │ │├─┼─────┼──────┼─────┼─────┼─────┼──────┼─────┼──────┼──────┼─────┼───────┤│ │102.11.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74,477 元│薪資 │ │├─┼─────┼──────┼─────┼─────┼─────┼──────┼─────┼──────┼──────┼─────┼───────┤│ │102.11.07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69,002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205、209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2.12.03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63 元│ 71,040 元│薪資 │ │├─┼─────┼──────┼─────┼─────┼─────┼──────┼─────┼──────┼──────┼─────┼───────┤│ │102.12.05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85,002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205、209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2.12.23 │中信0000 │轉帳提 │ 3,000元│中信新營 │ 74,008元│ │ │ │ │ │├─┼─────┼──────┼─────┼─────┼─────┼──────┼─────┼──────┼──────┼─────┼───────┤│ │102.12.24 │ │ │ │ │ │水交社郵局│ 10,000 元│ 67,701 元│轉存簿 │ ││ │ ├──────┼─────┼─────┼─────┼──────┼─────┼──────┼──────┼─────┼───────┤│ │ │ │ │ │ │ │中信0000 │ 50,000 元│ 124,008 元│現金存 │ │├─┼─────┼──────┼─────┼─────┼─────┼──────┼─────┼──────┼──────┼─────┼───────┤│ │102.12.26 │ │ │ │ │ │中信0000 │ 50,000 元│ 174,008 元│方梅麟/ │民㈡,P.102 ││ │ │ │ │ │ │ │ │ │ │中信0000 │ ││ │ ├──────┼─────┼─────┼─────┼──────┼─────┼──────┼──────┼─────┼───────┤│◎│ │中信0000 │轉帳提 │ 150,000元│中信新營 │ 24,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1.10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32,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1.13 │中信0000 │轉帳提 │ 8,000元│中信新營 │ 24,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2.07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40,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2.24 │中信0000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35,008元│ │ │ │ │民㈡,P.103 │├─┼─────┼──────┼─────┼─────┼─────┼──────┼─────┼──────┼──────┼─────┼───────┤│◎│103.02.26 │中信0000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33,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3.03 │ │ │ │ │ │中信0000 │ 14,000 元│ 47,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3.03.08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53,008 元│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3.10 │中信0000 │轉帳提 │ 4,000元│中信新營 │ 49,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3.14 │ │ │ │ │ │中信0000 │ 70,000 元│ 119,008 元│現金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3.17 │中信0000 │轉帳提 │ 51,000元│中信新營 │ 68,0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4.22 │ │ │ │ │ │中信0000 │ 2,000 元│ 70,0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4.28 │中信0000 │轉帳提 │ 5,000元│中信新營 │ 65,008元│ │ │ │ │民㈡,P.103 │├─┼─────┼──────┼─────┼─────┼─────┼──────┼─────┼──────┼──────┼─────┼───────┤│◎│103.04.30 │中信0000 │轉帳提 │ 50,000元│中信新營 │ 15,008元│ │ │ │ │民㈡,P.103 │├─┼─────┼──────┼─────┼─────┼─────┼──────┼─────┼──────┼──────┼─────┼───────┤│◎│103.05.21 │中信0000 │轉帳提 │ 2,500元│中信新營 │ 12,508元│ │ │ │ │ │├─┼─────┼──────┼─────┼─────┼─────┼──────┼─────┼──────┼──────┼─────┼───────┤│ │103.05.22 │ │ │ │ │ │中信0000 │ 2,000 元│ 14,508 元│邱寶明/ │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5.30 │中信0000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12,508元│ │ │ │ │民㈡,P.103 │├─┼─────┼──────┼─────┼─────┼─────┼──────┼─────┼──────┼──────┼─────┼───────┤│◎│103.06.05 │中信0000 │轉帳提 │ 12,000元│中信新營 │ 5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6.10 │ │ │ │ │ │中信0000 │ 3,000 元│ 3,508 元│邱寶明/中│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3.06.11 │ │ │ │ │ │中信0000 │ 20,000 元│ 23,508 元│邱寶明/中│民㈡,P.103 ││ │ │ │ │ │ │ │ │(方、邱稱:│ │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06.13 │中信0000 │轉帳提 │ 2,000元│ │ 21,508元│ │ │ │ │民㈡,P.103 │├─┼─────┼──────┼─────┼─────┼─────┼──────┼─────┼──────┼──────┼─────┼───────┤│ │103.06.16 │ │ │ │ │ │中信0000 │ 80,000 元│ 101,508 元│現金 │民㈡,P.103 ││ │ ├──────┼─────┼─────┼─────┼──────┼─────┼──────┼──────┼─────┼───────┤│ │ │ │ │ │ │ │水交社郵局│ 30,000 元│ 51,361 元│方梅麟/ │民㈡,P.103 ││ │ │ │ │ │ │ │ │ │ │中信0000 │ │├─┼─────┼──────┼─────┼─────┼─────┼──────┼─────┼──────┼──────┼─────┼───────┤│◎│103.07.01 │中信0000 │轉帳提 │ 18,000元│中信新營 │ 49,501元│ │ │ │ │民㈡,P.103 │├─┼─────┼──────┼─────┼─────┼─────┼──────┼─────┼──────┼──────┼─────┼───────┤│◎│103.07.14 │中信0000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47,501元│ │ │ │ │民㈡,P.103 │├─┼─────┼──────┼─────┼─────┼─────┼──────┼─────┼──────┼──────┼─────┼───────┤│ │103.07.15 │ │ │ │ │ │中信0000 │ 2,000 元│ 49,501 元│邱寶明/中│ ││ │ │ │ │ │ │ │ │ │ │信新營 │ │├─┼─────┼──────┼─────┼─────┼─────┼──────┼─────┼──────┼──────┼─────┼───────┤│ │103.07.24 │ │ │ 1,000元│ │ 48,501元│ │ │ │ │ │├─┼─────┼──────┼─────┼─────┼─────┼──────┼─────┼──────┼──────┼─────┼───────┤│◎│103.07.28 │中信0000 │轉帳提 │ 1,000元│中信新營 │ 43,501元│ │ │ │ │ │├─┼─────┼──────┼─────┼─────┼─────┼──────┼─────┼──────┼──────┼─────┼───────┤│ │103.08.04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49,501 元│邱寶明/ │ ││ │ │ │ │ │ │ │ │(方、邱稱:│ │中信新營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 │103.08.05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42 元│ 54,652 元│薪資 │ │├─┼─────┼──────┼─────┼─────┼─────┼──────┼─────┼──────┼──────┼─────┼───────┤│◎│103.08.19 │中信0000 │轉帳提 │ 2,000元│中信新營 │ 40,501元│ │ │ │ │ │├─┼─────┼──────┼─────┼─────┼─────┼──────┼─────┼──────┼──────┼─────┼───────┤│ │103.09.02 │ │ │ │ │ │水交社郵局│ 19,542 元│ 55,194 元│薪資 │ │├─┼─────┼──────┼─────┼─────┼─────┼──────┼─────┼──────┼──────┼─────┼───────┤│◎│103.09.16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25,000元│邱女兒郵局│ 11,194元│ │ │ │ │ │├─┼─────┼──────┼─────┼─────┼─────┼──────┼─────┼──────┼──────┼─────┼───────┤│ │103.09.23 │ │ │ │ │ │水交社郵局│ 25,000 元│ 36,194元│無摺存款 │ │├─┼─────┼──────┼─────┼─────┼─────┼──────┼─────┼──────┼──────┼─────┼───────┤│ │103.09.26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 元│ 38,194元│無摺存款 │ │├─┼─────┼──────┼─────┼─────┼─────┼──────┼─────┼──────┼──────┼─────┼───────┤│ │103.09.30 │ │ │ │ │ │水交社郵局│ 10,000 元│ 46,194元│無摺存款 │ │├─┼─────┼──────┼─────┼─────┼─────┼──────┼─────┼──────┼──────┼─────┼───────┤│ │103.10.06 │ │ │ │ │ │水交社郵局│ 16,000 元│ 62,736元│無摺存款 │ ││ │ │ │ │ │ │ │ │(方、邱稱:│ │ │ ││ │ │ │ │ │ │ │ │還款方繼正)│ │ │ │├─┼─────┼──────┼─────┼─────┼─────┼──────┼─────┼──────┼──────┼─────┼───────┤│◎│103.10.17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5,000元│邱女兒郵局│ 58,672元│ │ │ │ │ │├─┼─────┼──────┼─────┼─────┼─────┼──────┼─────┼──────┼──────┼─────┼───────┤│ │103.10.20 │ │ │ │ │ │水交社郵局│ 3,000 元│ 61,672元│邱女兒郵局│ │├─┼─────┼──────┼─────┼─────┼─────┼──────┼─────┼──────┼──────┼─────┼───────┤│ │103.11.05 │ │ │ │ │ │水交社郵局│ 14,000 元│ 27,214元│邱女兒郵局│ │├─┼─────┼──────┼─────┼─────┼─────┼──────┼─────┼──────┼──────┼─────┼───────┤│ │103.11.09 │ │ │ │ │ │水交社郵局│ 2,000 元│ 25,214元│邱女兒郵局│ │├─┼─────┼──────┼─────┼─────┼─────┼──────┼─────┼──────┼──────┼─────┼───────┤│ │103.12.08 │ │ │ │ │ │中信0000 │ 16,000 元│ 16,501元│邱女兒郵局│ │├─┼─────┼──────┼─────┼─────┼─────┼──────┼─────┼──────┼──────┼─────┼───────┤│◎│103.12.23 │水交社郵局 │轉存簿 │ 8,000元│邱女兒郵局│ 13,837元│ │ │ │ │ │└─┴─────┴──────┴─────┴─────┴─────┴──────┴─────┴──────┴──────┴─────┴───────┘┌───────────────────────────────────────────────────┐│〔附錄〕卷證對照表: ││【本卷部分】 ││1.他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4773號偵查卷宗 ││2.交查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交查字第2445號偵查卷宗 ││3.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4號偵查卷宗 ││4.民事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卷宗卷(一) ││5.民事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卷宗卷(二) ││6.原審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23號刑事卷宗卷一 ││7.原審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23號刑事卷宗卷二 ││8.請上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請上字第249號偵查卷宗 ││9.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刑事卷宗 ││【調卷部分】 ││1.民事執字第78055號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78055號一般執字卷宗卷一 ││2.民事執字第78055號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78055號一般執字卷宗卷二 ││3.民事聲字第148號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卷宗 ││4.民事訴字第773號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卷宗 ││5.民事上字第236號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36號民事第二審訴訟卷宗 ││6.民事台上字第1793號卷: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93號民事第三審卷宗 ││7.民事台聲字第1178號卷: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78號民事第三審卷宗 ││8.民事司執字第26416號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416號一般執字卷宗 ││9.民事司執字第26428號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6428號一般執字卷宗 ││10.民事司執字第27204號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7204號一般執字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