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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3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97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英晉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7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5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丙○○無罪部分,撤銷。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係乙○○之丈夫,竟與甲○○(相姦部分業經判決無罪)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3年3月26日、103年10月13日、104年12月4日,在雲林縣某汽車旅館,為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各1次。嗣乙○○於105年10月25日起,因丙○○生病住院期間,整理其個人物品時,發現丙○○與異性有曖昧、親密之LINE對話及錄音內容,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查被告丙○○(下稱被告)經原審論以通姦罪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其餘被告於103年3月26日、103年10月13日、104年12月4日與甲○○通姦3次部分,則判決無罪。檢察官僅就被告通姦無罪部分上訴(對相姦之甲○○提起上訴部分,業據檢察官撤回上訴而確定),被告對原判決有罪部分未提起上訴,則被告有罪部分(含相姦之甲○○判決有罪部分)業已確定,並非本件上訴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告訴人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既爭執乙○○此部分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原審卷一第55、56頁),且乙○○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具結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然上開證人警詢時之陳述,若僅援為彈劾其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之證詞與先前陳述是否一致時,即得為彈劾證據,附此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以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特予肯認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爭執乙○○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原審卷一第55、56頁),惟乙○○之偵訊筆錄均已依法具結(偵3131卷第28、31頁、調偵529卷第19、20、25頁),被告及其辯護人未能敘明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何不法偵訊之情形,亦未釋明乙○○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乙○○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內容,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乙○○自被告手機內所取得錄音檔案(業已燒製成光碟,附於南檢他卷第82頁之證物袋內),及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所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錄音譯文,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係乙○○違反被告意願,以不法手段取得之證據及衍生證據,依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且前揭錄音檔案之建立日期、修改日期均在乙○○提告之後,並非原始的錄音檔案,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

1、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並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排除,不僅使刑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事、刑事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亦難有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734號判決意旨)。是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除使用暴力、刑求等不法方法取得者外,原則上並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2、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

3、乙○○原基於配偶身分,代因罹患疾病無法處理事務之被告辦理其公司、保險相關事務,乃使用被告之手機,發現手機內有被告與甲○○之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自行錄製其與甲○○性交過程之錄音檔案,方才存取於USB隨身碟內並委由律師郭廷慶燒製成光碟而陳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乙節,業據證人乙○○、郭廷慶證述綦詳(原審卷一第378、379、406頁、原審卷二第22至26頁),足認乙○○自被告手機內留存LINE對話內容,對被告就婚姻之純潔已生合理懷疑,為證實被告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方存取前揭錄音檔案,核屬乙○○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當非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且前揭錄音檔案,並非乙○○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所取得,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

4、辯護人固主張前揭錄音檔案有遭竄改之情況,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光碟內錄音檔案之建立日期及修改日期如下(原審卷二第27至28頁):

①檔案名稱「00000000做愛錄音」之建立日期為「2017年1 月

4 日下午02:26:26」;修改日期為「2017年1 月4 日下午

02:26:26」。②檔案名稱「00000000」之建立日期為「2017年1 月9 日上午

07:49:08」;修改日期為「2017年1 月9 日上午07:49:08」。

③檔案名稱「00000000」之建立日期為「2017年1 月9 日上午

07:49:26」;修改日期為「2017年1 月9 日上午07:49:26」。

審諸證人等證述前揭錄音檔案係乙○○自被告手機中擷取存放在USB隨身碟內,交由郭廷慶律師存入電腦建檔後再燒錄成光碟之歷程,確與檔案呈現建立日期、修改日期分列、時間卻同一之結果合致,即難逕憑錄音檔案列有修改日期推認該錄音遭竄改之情形。

5、綜上所述,前揭錄音檔案與衍生證據即錄音譯文,既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有事後遭竄改之情形,復經依法提示該錄音譯文並告以要旨,自屬有證據能力且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四)就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及其衍生證據即原審法院勘驗所得之錄音譯文,辯護人主張此為乙○○趁被告中風後住院治療時,處於生死交關、意識不清的情況下,以強迫、誘導的方式所錄得,應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

1、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之1 至第219 條之8 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之對(面)談因非屬於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核心領域,故國家就探知其談話內容所發生干預基本權利之手段(即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所欲達成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即追訴、證明犯罪),兩相權衡,國家公權力對此之干預,尚無違比例原則,法院自得利用該勘驗結果(筆錄),以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9 號判決意旨)。

2、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是乙○○自被告手機發現被告疑似外遇後,至醫院對被告錄音所得,為證人乙○○證述甚明(原審卷一第387、388頁),雖是私人錄音行為,但亦屬乙○○為了證實被告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事實,因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且經原審法院勘驗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原審卷一第237至240頁),雖然被告回答乙○○問題之速度緩慢,但乙○○在問話過程中,並未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強逼被告應如何回答;參酌證人乙○○證稱:錄製這3段錄音時,被告還在醫院,雖然身體比較虛弱,但其意識清楚,應答也可以等語(原審卷一第389、390頁),自難認被告的回答有違反其本人自由意志之情況,揆諸上開實務見解,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從而,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及其衍生證據即勘驗譯文,自有證據能力。至於此3段錄音是在被告中風後仍在住院時所錄,應屬證據證明力是否足夠之問題,而與有無證據能力尚屬二事,且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雖然就此3段錄音,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認定無證據能力,惟本院就認定證據能力之有無,本即不受民事法院認定結果之拘束,此乃法理之當然,附此敘明。

(五)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皆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自95年1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7日止,與乙○○有婚姻關係存在,為有配偶之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原審卷一第2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固辯稱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無從辨識有被告的聲音,難認為被告與甲○○性交過程之錄音內容云云。然前揭錄音檔案顯示為男一女互動對話的聲音,其間不時穿插女方呻吟聲出現乙情,業經原審勘驗無誤,有勘驗筆錄可考(原審卷第241至251、285、288至292、299至306、317至320頁)。再者,前揭錄音檔案為乙○○自被告手機內所取得,業據證人乙○○證述無誤,倘非與被告有關,殊難想像被告將他人性交過程之錄音檔案長期存放於自身所有且記憶體容量有限的手機中,也徒增遭配偶發現之困擾,顯然前揭錄音檔案應認與被告息息相關,其中錄音檔案中之男聲,為被告之聲音,足堪認定。稽之附表二編號2所示錄音譯文,其中女性均自稱「我麗雅」(原審卷一第288頁),適與共犯甲○○之姓名發音相同,而被告在附表二編號2所示錄音中,亦向女方表示「我都沒跟我甲○○過過夜」(原審卷一第288頁),益徵前揭錄音檔案中之女聲,為甲○○之聲音無誤。佐以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均同自被告手機中擷取而來,堪信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中女聲,均為甲○○的聲音無訛,被告所辯尚不足採。衡以,常人在處理照片、錄音、錄影等可供回憶的紀錄時,多加註拍攝、錄製之時間以便紀錄完整回憶。而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錄音檔案均自被告手機擷取而得,各該錄音檔案上的檔名,恰為日期之記載,堪認係被告錄製其與甲○○從事與性有關之行為之過程後,進而以錄製日期作為檔案名稱之可能性甚高,自當以檔案之檔案名稱認定係被告與甲○○從事與性有關之行為之日期無誤。

(三)被告固矢口否認有附表二編號1至3所載通姦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1之錄音多為呻吟的聲音,且在最後21分45秒,男生表示不要玩生殖器,則該過程究竟是在玩遊戲還是現場另有他人,抑或有其他設備在進行何種互動,實無法確認被告確於當日有與他人性器接合的行為;編號2部分之錄音內容僅為日常生活對話,直到22分39秒才有女生的呻吟聲,直到錄音結束,並無其他男生的聲音,即無法佐證有任何人在現場從事性器官接合的行為,也無法確認被告在場;編號3部分男聲有表示「射在嘴巴裡面」,顯然雙方並無性器接合的行為。再者,錄音在2分48秒左右之背景有機器轟隆轟隆的聲音,人車吵雜,也非告訴人所指在汽車旅館裡面錄音的內容。在16分20秒左右,也完全無聲,無從得知錄音裡面有何人在從事何種活動,至於男聲出現所謂「射在嘴巴裡面行不行」的話語時,也無法從錄音中得知有持續擺動、震動或明顯搖晃的情況,也無從證明被告有與任何人通姦的行為云云。經查,前揭錄音檔案為被告與甲○○間對話,業經認定如前。又共犯甲○○供承與被告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原審卷一第57頁),觀諸2人對話訊息「很想念那天射進去的感覺」、「是喔」、「很棒吧」(南檢他卷第28頁),堪認其等已有為與性相關之行為。而自被告與乙○○所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對話內容,被告亦不否認與甲○○有超越一般男女友誼間的來往,此外,勾稽附表二編號1至3所載被告與甲○○之對話及互動內容,足認被告與甲○○間所為與性有關之行為,已達性器接合之程度,詳述如下:

1、附表二編號1部分(檔案名稱「00000000」)參酌被告於102年1月31日與甲○○通姦時(此部分通、相姦犯行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在案)之錄音譯文,被告稱「潤滑液又流出來了,這麼快」「你好燙」「喜歡我幹你嗎」等語,經核與檔案名稱「00000000」錄音錄得「潤滑液那麼快」(時間5分30秒)「讓我幹你嗎」(時間5分50秒)「你好燙」(時間18分50秒以後)等語並無二致。衡以,常人從事性行為時,往往於毫無防備之放鬆狀態下,口出性行為慣發之反應與感言,先後比對前揭對話內容高度類似性,堪認為被告與甲○○通姦性器接合時慣發之感言。且前謂「幹」此一口語用詞,在男女性事依客觀第三人之理解,是指男性陰莖進出女性陰道行為,顯可認定被告與甲○○2人於103年3月26日同有性器接合之舉措無訛。況錄音過程中,不時聽聞女聲「喔~喔~」的呻吟聲,男聲復謂「今天可以射進去嗎」(時間18分50秒),益徵被告與甲○○2人間確實有性器接合之通姦行為無誤,被告所辯無從判斷被告是否在場或與他人從事性行為云云,尚難憑採。

2、附表二編號2部分(檔案名稱「00000000」)參酌被告於103年1月14日與甲○○通姦時(此部分通、相姦犯行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在案)之錄音譯文,女聲(甲○○)持續發出呻吟聲;被告則口稱「你那裏怎麼那麼緊」「你那邊太緊了」「你真的好緊」「為什麼進去那麼緊」等語,經核與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音內容,其中女聲(甲○○)持續發出呻吟聲;男聲(被告)亦口稱「好緊喔」等語(時間26分17秒),比對前後對話內容高度類似性,當屬被告與甲○○從事性行為所為慣發之感言無誤。參諸被告當次既謂「好緊喔」,所指涉與之從事性行為的客體為甲○○口腔之可能性不高,應可認定被告與甲○○與103年10月13日確實有性器接合之行為無誤。被告猶卸責辯稱前揭錄音過程未錄製到男聲,無法證明被告在場從事性行為云云,亦難採信。

3、附表二編號3部分(檔案名稱「00000000」)細繹檔案名稱「00000000」之錄音內容,被告詢問甲○○「幹你會不會痛?我幹你會不會痛?」前,雙方對話:被告稱「你幫我吃一吃等一下插進去就會很快」、甲○○則明示拒絕「不要」、被告詢問為什麼,甲○○答稱「嘴巴苦苦的」、被告又問吃一吃好不好,甲○○仍答「不要啦」、被告隨即問「你什麼時候才會幫我吃」、甲○○即推拖「下次」,顯然被告與甲○○間之性行為非僅止於口交程度,此由後續被告所謂「今天你裡面很燙」(時間10分52秒)或詢問甲○○「你到了嗎」,甲○○答稱「還沒」等語,均足認係被告與甲○○2人性器接合時調情之應答,否則2人僅有口交之性行為,甲○○當無回答「還沒」(到,高潮)之理。況且,被告詢問甲○○「快射了。可以射在你嘴巴裡面嗎」,甲○○回稱「用準一點」,益見被告與甲○○彼時並非進行口交之性行為,甲○○方有要求被告射準一詞。是以,綜合被告與甲○○前後互動及對話過程,當認被告與甲○○2人確實有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無誤。縱認前揭錄音過程背景聲穿插人車吵雜或期間曾有無聲或無從確知在場人有持續擺動、震動或明顯搖晃的情況云云,均無礙前揭事證已明,即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猶否認此部分通姦犯行,尚難盡信。

(四)綜合勾稽以上證據之調查結果,足認被告與甲○○在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錄音過程中,確實有性器接合之通姦行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前揭通姦犯行,均可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其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撤銷改判理由:

1、被告確有如附表一所示各次通姦犯行,業如前述。原審未予細究,以被告與甲○○事實欄各次所為,均尚未達性器接合程度,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2、爰審酌被告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人交往並為通姦之行為,未能尊重乙○○之婚姻關係,已損及乙○○之配偶權益,所為誠屬不該,並衡及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取得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自陳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與乙○○離婚,與乙○○育有2個小孩;目前與父母同住,因中風而無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告於本案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暨衡酌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或檢察官為被告利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 │宣告刑 │├──┼────────┼─────────────────┤│ 1 │103年3月26日 │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3年10月13日 │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3年12月4日 │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1:檔案名稱「00000000做愛錄音」(27分25秒)┌────────────────────────────┐│ 男:喔~~飛上天了,老婆,你好會吃哦,喔~~~。 ││ 男:你怎麼潤滑液那麼快。(05:30) ││ 女:喔~嗯~ ││ 男:讓我幹妳嗎?(05:50) ││ 女:喔~~喔~~喔~~~~。 ││ 男:喔~今天可以射進去嗎(18:50)?妳好燙哦!喔~ ││ 女:喔~嗯~ ││ 男:我受不了了。喔~妳好燙哦! ││ 男:喔~~~老婆~~ ││ 女:喔~老公~ ││ 男:喔~~不要玩我的龜頭。(21:45) ││ 男:老婆,我好想幹妳喔~(22:40) ││ 女:喔~~~喔~~~~~~~~。 │└────────────────────────────┘編號2:檔案名稱「00000000」(28分24秒)┌────────────────────────────┐│ (一開始日常閒聊及討論台中過夜,從07:00開始) ││ 男:我今天想說我可以去台中跟你過個夜嗎,我們去住汽車 ││ 旅館過個夜,然後早上8 點再過去,然後在那邊睡一晚 ││ ,我都沒跟你過過夜。 ││ 女:你怎麼沙啞,你感冒嗎? ││ 男:沒有啦? ││ 女:別傳染給我。 ││ 男:我意思是這樣,看你怎樣,你不能就算了,我想說你去 ││ 台中那天你在那過夜,你可以出來的話,不要說方便出 ││ 去,我可以去找你,我們在台中逛一逛,然後我們去睡 ││ 一晚,我們去過個夜,我都沒跟我甲○○過過夜,我好 ││ 想跟你一起睡。 ││ 女:你以後不要在車上抽菸,煙味很重。 ││ 男:我想跟你過夜。 ││ 女:我想要念你。 ││ 男:我想跟你過夜,可以的話,不可以也沒辦法,難得有這 ││ 個機會,過夜我們就可以睡在一起了,對不對,對不對 ││ 。 ││ 女:不要吵啦!有聽到了啦!跟你說別在車上抽菸你都說不 ││ 聽,有在聽嗎? ││ 男:有。 ││ 女:為什麼又吃的整車煙味。 ││ 女:喂,阿蘭嗎?你阿蘭,麗華喔,我麗雅啦(09:30)! ││ 他要住幾天,隔天幾點開,要開多久,你忙我本來要載 ││ 他,他說你們約好了要在車站載他,你有辦法嗎,不是 ││ 沒工作是不用去上班,工作拿回家做時間比較彈性,你 ││ 看你家裡忙不能,我們可幫忙,才不會操到太累,我跟 ││ 你講明天下午去只是要去那睡,你先帶去辦讓他睡,我 ││ 星期三再去看你啦!沒關係,過1 、2 天也不剛好,看 ││ 你啦,看你啦,我是怕你不能承受,好啦,好啦,明天 ││ 去辦一辦讓他睡一晚,我星期三早上再去,就讓他住1 ││ 、2 天,好啦,好啦,沒關係,去了再打算,想說他星 ││ 期二下午就要去了,睡一晚沒有要做什麼,如果可以想 ││ 說你帶他坐車去住院,開刀那天我再去,是OK的,他是 ││ 新的還是舊的,所以他是第一棟大樓,好好他現在不是 ││ 分成好幾棟,看那一棟,是舊的還是新的,好啦,好啦 ││ 舊的那邊,好啦,好啦,掰掰。 ││ (從13:40談論醫院位置及日常閒聊至26:00開始) ││ (22:39秒有女生的呻吟聲出現) ││ 男:好緊喔!(26:17) ││ 男:最近有去跳舞嗎? ││ (持續有女性的呻吟聲) │└────────────────────────────┘編號3 :檔案名稱「00000000」(31分29秒)┌────────────────────────────┐│ (一開始日常閒聊,從4:00開始) ││ 男:你有沒有要做?(04:09) ││ 女:快點脫一脫啊! ││ 男:我告訴有一種方法。 ││ 女:什麼。 ││ 男:我告訴你一種方法,很快的。 ││ 女:什麼很快。 ││ 男:你幫我吃一吃,等一下插進去,就會很快,因為那個會 ││ 受到剌激,你要不要。(05:00) ││ 女:不要。 ││ 男:不要就算了,說你會做,說你也不會做,還是一樣騙人 ││ 。 ││ 女:不一定啊!就是不滿足。 ││ 男:我看有沒有跑出來。 ││ 女:沒有啦!都還沒有動怎麼跑出來。 ││ 男:好啦!我摸一下啦! ││ 男:還是有耶!有沒有! ││ 女:好啦! ││ 男:吃一下嘛! ││ 女:還沒有來,就想來。 ││ 男:為什麼? ││ 女:沒有啦!嘴巴苦苦的。 ││ 女:搓乳頭會痛。(06:43) ││ 男:吃一吃好不好? ││ 女:不要啦! ││ 男:你什麼時候才會幫我吃? ││ 女:下次的時候,有去房間的時候。 ││ 男:摸我鳥鳥好不好?(07:40) ││ 女:你好濕哦!(07:56) ││ 男:遇到你,我都好濕。 ││ 女:你好濕哦! ││ 男:找不到衛生紙,奇怪。 ││ 女:你又沒什麼濕。 ││ 男:我哪知道那是什麼。 ││ 女:我很可愛對不對。 ││ 男:對啊!所以我很喜歡妳。 ││ 男:今天你裡面很燙,怎麼辦,是不是很想。(10:52) ││ 女:嗯!不要捏我乳頭,很痛耶。 ││ 男:裡面很燙耶,妳怎麼了,今天真的很想嗎?(11:13) ││ 男:我今天可以不戴套嗎?(11:26) ││ 女:啦!我也是帶套子啊!不要啦!套子太久沒用,等一下 ││ 破掉。(11:28) ││ 男:你也不要戴套子。(11:43) ││ 男:厲不厲害,硬不硬,老婆。 ││ 男:老婆,我今天鳥鳥硬不硬。(12:39) ││ 女:硬。(12:41) ││ 女:喔~不要~受不了~ ││ 男:怎樣,還差一點對不對。 ││ 女:你要出來了對不對。(17:38) ││ 男:你管我。 ││ 女:我感覺得到。 ││ 男:你到了沒。 ││ 女:還沒。 ││ 男:我想吃奶嘛! ││ 女:你用乳頭很痛耶! ││ 男:幹你會不痛?我幹你會不會痛? ││ 男:快射了。可以射在你嘴巴裡面嗎?(19:27) ││ 女:用準一點。(21:00) ││ 男:是你用很兇吧! ││ 女:給我一下。 ││ (從21:40開始日常閒談至結束) │└────────────────────────────┘附表三:

編號1 :檔案名稱「外遇1 」┌─────────────────────┐│ 乙○○:你跟甲○○到底多久了? ││ 丙○○:一整年有了。 ││ 乙○○:一整年是嗎? ││ 丙○○:對。 ││ 乙○○:你們上床幾次?做愛幾次? ││ 丙○○:很多次了。 ││ 乙○○:很多次,是嗎? ││ 丙○○:是。 ││ 乙○○:你們都去哪裡? ││ 丙○○:汽車旅館。 ││ 乙○○:汽車旅館嗎? ││ 丙○○:是。 ││ 乙○○:你不知道家裡還有老婆孩子嗎? ││ 丙○○:我知道啊! ││ 乙○○:她有離婚嗎? ││ 丙○○:沒有。 ││ 乙○○:她還有丈夫是嗎? ││ 丙○○:嘿。 ││ 乙○○:有幾個小孩? ││ 丙○○:三個小孩。 ││ 乙○○:她丈夫知道嗎? ││ 丙○○:我不曉得她丈夫知不知道。 ││ 乙○○:你到底跟甲○○到底是多久了? ││ 丙○○:七、八個月有了。 ││ 乙○○:七、八個月有了? ││ 丙○○:嘿阿。 ││ 乙○○:你從結婚到目前還有和誰在一起? ││ 丙○○:沒有了。 ││ 乙○○:你和她上床做愛很多次嗎? ││ 丙○○:誰啊! ││ 乙○○:甲○○。 ││ 丙○○:對啊! ││ 乙○○:很多次喔? ││ 丙○○:嘿阿。 ││ 乙○○:你確定你和甲○○做愛很多次? ││ 丙○○:對。 │└─────────────────────┘編號2 :檔案名稱「外遇2 」┌─────────────────────┐│ 乙○○:你說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 丙○○:7、8年左右。 ││ 乙○○:你之前不是說婚後2-3年就開始了。 ││ 丙○○:對啊。 ││ 乙○○:到底是多久了,何時開始的? ││ 丙○○:10多年。 ││ 乙○○:10多年? ││ 丙○○:對。 ││ 乙○○:你好意思叫我原諒嗎?到底多久了?││ 丙○○:10多年。 ││ 乙○○:現在才來…(不清楚)。 │└─────────────────────┘編號3 :檔案名稱「外遇3 」┌────────────────────────────┐│ 乙○○:你在家裡的打火機,我拿到很多個汽車旅館的,是 ││ 你和甲○○去汽車旅館拿回來的嗎? ││ 丙○○:對。 ││ 乙○○:你們每次去都跟他做愛嗎? ││ 丙○○:對。 ││ 乙○○:我看到至少15顆汽車旅館的,所以你們至少跟他做 ││ 愛15次。 ││ 丙○○:差不多。 ││ 乙○○:你車上還有嗎? ││ 丙○○:沒有了。 ││ 乙○○:沒了,你有拿錢給他嗎? ││ 丙○○:沒有。 ││ 乙○○:那你怎麼老是說你沒錢,你們是相約去的嗎? ││ 丙○○:對啊。 ││ 乙○○:她也主動願意去就對了。 ││ 丙○○:對啊。 ││ 乙○○:你還有什麼話要對我說嗎?你還有什麼話要對我說 ││ 嗎?你還要跟我說什麼? ││ 丙○○:不要這麼生氣。 ││ 乙○○:蛤? ││ 丙○○:不要這麼生氣。 ││ 乙○○:不要這麼生氣。換成是我,你會生氣嗎? ││ 丙○○:會。 ││ 乙○○:會喔,那你有什麼資格說這些? │└────────────────────────────┘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