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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3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16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余東鑫自訴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被 告 林瑞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8 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南市○鎮區○○里00000 00 號,下稱○○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明知自訴人於民國104 年1 月至6 月在○○公司擔任副總經理期間,總共僅領取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薪資,竟於107年4 月間(離正常報稅時間已逾二年),虛列自訴人領取○公司薪資共337 萬7140元之不實事項,填製於其業務上附隨製作之扣繳憑單文書,並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報更正自訴人的薪資所得,致新化稽徵所向自訴人追徵補繳稅捐,而生損害於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理,自訴人提起自訴,應就其指稱之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無非係以:㈠自訴人提出104 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公司寄予自訴人之

存證信函、自訴人104 年度每月薪資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7 年6 月11日南區國稅新化綜所字第1070544774號函。

㈡自訴人於104 年間代○○公司開發部門,向公司申請墓地銷

售獎金、開發部門業績獎金共301 萬9200元,係屬開發部門所有的獎金,是要分配給部門人員,並非都是自訴人個人的獎金,被告對此事知之甚明,卻仍將自訴人代部門領取之獎金全數列為自訴人之薪資,即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㈢被告一面認為自訴人領取○○公司薪資共337 萬7140元,而

填製於其業務上附隨製作之扣繳憑單文書,但被告前於原審法院對自訴人及案外人李宗貴(前○○公司總經理)提出的另案106 年度訴字第318 號民事案件(該案為被告訴請自訴人及李宗貴應返還不當領取的業務獎金案件),在該案卻主張自訴人與李宗貴共同侵占○○公司41萬4000元、260 萬5200元,前後立場矛盾。

㈣依照證人即○○公司會計人員張藍欣、方品清於原審的證言

,被告曾向張藍欣、方品清詢問自訴人領取的上開獎金係何目的,張藍欣、方品清均已明白告訴被告稱:自訴人領取的上開獎金係開發部門的獎金,並非自訴人個人的獎金等語,被告明知於此,竟仍於107 年4 月間向國稅局更正自訴人

104 年度薪資所得數額,顯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的故意。

㈤自訴人早於104 年7 月29日即曾發存證信函告知被告稱:自

訴人於104 年6 月底即將上開獎金發放給有功勞的業務人員完畢方品清…許匯筠等人,請被告自行詢問該員工自明(原審卷第187 頁),可見被告於104 年間即知悉自訴人上開領取的獎金並非個人的獎金,被告猶於107 年向國稅局申報更正自訴人的薪資所得,乃有業務登載不實故意。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公司發現自訴人於104 年領取薪資所得,除原扣繳憑單已扣繳之21萬8400元外,尚有以獎金名義領取之款項總計為337 萬7140元(104 年2 月24日領取41萬4000元、104 年

3 月31日領取143 萬5200元、117 萬元),薪資扣繳之差額即為35萬7940元,被告身為○○公司董事長,為了公司利益,自然有義務忠實向稅捐單位申報自訴人實質領得的薪資。其次,對於薪資支出的認定,應遵循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該查核準則第71條第12款規定薪資支出是依原始憑證來認定,○○公司保管的現金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後面所附的申請書,其上有申請人申領獎金、主管批准意見的記載,確實記載自訴人就是取得全部獎金的人,另依照公司核發薪資的帳戶轉帳資料(即案外人王世宏帳戶),確實有轉出260萬5200元到自訴人帳戶內,另依現金支出傳票,會計人員張藍欣亦證稱:該現金是在公司用保險箱裡的現金來支付等語,自訴人在另案民事案件也承認當時的總經理李宗貴同意核發自訴人上開款項,此外,被告擔任○○公司董事長後,經詢問會計部門,自訴人領取上開薪資獎金後,有無如自訴人所稱分配給部門員工,被告所獲得的答案,就是自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分配資料,因此被告就依據上開原始憑證,向稅捐單位更正自訴人實際領取的薪資,並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的問題,請為無罪之諭知。

五、經查:㈠自訴人於104 年間曾以自己之名義,向○○公司申請並領有

獎金301 萬9200元,為自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原審卷第89頁、第162 頁、本院卷第92頁),且有現金支出傳票(金額41萬4000元)、墓地銷售獎金申請單(41萬4000元),轉帳傳票、開發部門業績獎金申請表各2 份(金額分別為143 萬5200元、117 萬元)、王世宏之關廟郵局第00000000號帳戶(即○○公司當時發放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表、余東鑫之臺南市新化區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及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在卷可參(原審卷第49至53頁、第99至101 頁、第140 頁)。而被告接任○○公司董事長後,○○公司於107 年4 月間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聲請更正自訴人於94年間的薪資所得為337 萬7140元,自訴人因而向新化稽徵所聲明異議,亦有新化稽徵所107 年11月2 日函送原審的自訴人104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薪資表、銷售獎金申請單、電匯相關資料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31 頁以下),合先敘明。

㈡證人即○○公司會計人員張藍欣於原審具結證稱:我從97年

10月到103 年10月在○○公司擔任會計,之後做一般行政,再教方品清會計…(提示107 年7 月12日被告刑事準備狀,附件:2 月份墓地銷售獎金申請單,開發部門借提獎金申請表。妳是否有看過這個東西?)有。(這是什麼意思?)這是公司內部的塔位的申請獎金,開發部那邊申請的獎金…(這些錢是要發給誰的?)錢發給部份員工跟主管。(用什麼方式去發?)一整筆錢,主管下去分發。(金額要怎麼定?)金額好像是由主管去定的。(由主管決定?)因為我記得那時候領的第一筆部門獎金,41萬4000元,是一整筆,然後拿到余東鑫那邊去的時候,再寫簽收條看每個員工領多少錢,之後剩下的就是主管的獎金這樣。(這筆錢是誰來申請的?)這筆錢我記得是開發部的余東鑫。(開發部的獎金是由余東鑫代表來申請,是否如此?)對。(余東鑫申請回去,這些錢是他的還是大家的?)余東鑫申請到開發部去,然後有給員工簽名是部份,有的是主管的,領多少錢我就不曉得了。…(所以妳剛才說余東鑫這個申請人申請這些錢,不是申請人的,他要申請回開發部的,再由總經理統一分配,是否如此?)我記得就只有副總(按:即余東鑫)下去分配而已。(你記得是副總經理分配的,但是妳們都有分到,是否如此?)對。(開發部門的獎金,是否全部歸余東鑫一人?)是沒有歸余東鑫一個人的,還要再看墓地的業務是誰,但是我記得,員工沒有領很多。(大部分是否都主管領走?)對。(開發部獎金申請是誰的?)主管的還有部份員工的,但我不曉得他們分多少。…(2 月份的墓地銷售獎金,一共領了41萬4000元,但這個41萬4000元並不是申請人余東鑫自己所有,而是要跟部門獎金一樣,依照職位、等級去分配,是否如此?)可以說算是這樣。(部門獎金一次領那麼一大筆,比如說104 年3 月就領了140 幾萬,104 年3 月29日又領了117 萬,這麼大筆的錢是給現金還是轉帳?)轉帳。(是否轉到申請人帳戶裡?)不是申請人,因為副總(按:即指余東鑫)他是這樣子轉帳過去,可是他要領出來發給員工,就是開發部的會寫簽收條,說那個員工要簽多少錢這樣…(這一套的獎金分配制度,余東鑫、林瑞成他們是否都清楚?)這一套獎金制度是由李宗貴李總跟余東鑫副總決定的,所以林瑞成比較不清楚。(…你們公司這一套運作模式,部門獎金有人去申請之後匯到申請人帳戶,申請人再分配給該領的人,這一套流程,林瑞成跟李宗貴及余東鑫,他們倆方是否都清楚?)都清楚。(…林瑞成是否知道這筆獎金匯到余東鑫的帳戶後,還要再分配給其他人?)林瑞成不知道。(林瑞成不知道?)林瑞成那時候並沒有在我們公司擔任董事長,我們公司裡面就只有副總跟總經理,所以流程方面只有副總跟總經理最清楚(按:即指余東鑫和李宗貴),匯進去申請人的帳戶,但是要給員工多少,只有開發部的副總跟總經理比較了解而已。(這一筆140 多萬元匯進去余東鑫的帳戶之後,你們公司的股東到底會怎麼看待?就是說這140多萬都是余東鑫個人的獎金,還是你們公司的股東都應該知道,這140 多萬元是部門獎金不是余東鑫個人的?)我們股東看的話,就會說是副總(余東鑫)把所有的錢領走了,但余東鑫要給員工的部份,就是由小額來分發,不是很多,所以在我認為,我會覺得副總(余東鑫)領大部份。(關於余東鑫還要再把這筆錢分配給其他人,林瑞成是否知道?)不知道,因為我說過了,我們公司那時候只有副總跟總經理,林瑞成還不是我們的董事長…獎金的部分就只有副總跟總經理,他們比較了解等語(原審卷第236 頁至第240 頁、第

244 頁、第255 頁至第258 頁)。㈢依證人張藍欣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自訴人所請領之部門獎金

理論上固然並非全屬自訴人所有,而是應由自訴人統一分配給相關人員,然證人張藍欣亦證稱:據其所知,自訴人領取的上開獎金,係由自訴人領取多數,甚少員工有分配到該筆獎金,也未見自訴人有提出分配給員工的資料等語。且被告對於這筆獎金匯到自訴人余東鑫的帳戶後,是否還要分配給其他人等情並不清楚,因為這套獎金發放制度是在被告成為○○公司董事長之前,由自訴人與當時擔任總經理的李宗貴所共同規劃的。依此,被告接手○○公司擔任董事長後,對於之前的獎金制度既不清楚,且依公司內發放款項的原始憑證及帳務資料,上開款項均由自訴人領取,且自訴人並未提出將獎金分配給部門員工的證明,導致○○公司會計人員記帳上只能將該筆支出整筆記在自訴人領取項下,被告依此向國稅局更正自訴人104 年間的薪資所得,客觀上尚非無據。

㈣另證人即○○公司會計方品清於原審具結證稱:(妳擔任○

○公司的會計到何時?)從103 年11月任職到104 的6 月底。…(提示107 年7 月12日被告刑事準備狀「開發部門業績獎金申報表」,這一份報表妳有無看過?)有。(請解釋這份報表是什麼?)當時公司底下分成開發部門跟行政部門,開發部門主要就是像業務的部份為主,業務主要是以塔位銷售、墓地或是工程的銷售回收,我們會以每個月業績來計算獎金。(這是一張申請表,這個獎金要跟誰申請?)當時這邊填寫完之後都會先呈給總經理看(按:即李宗貴),讓他確認過這個月業績多少,要請領多少的獎金,都會先呈報。(申請人寫余東鑫,余東鑫當時是開發部門的什麼職位?)一開始我任職進去時,余東鑫先生是開發部經理,後來就是有調整過職務,可能之後他就是副總經理。(申請人余東鑫申請這一筆140 幾萬元,申請下來是否是余東鑫的?)這一筆金額從余東鑫撥出之後,這一筆錢就是歸開發部那邊,再由開發部主管去做分配、做統籌,並不是余東鑫先生一個人的,這是整個部門的獎金。…(你在公司領的獎金有無從開發部獎金去支付的?)沒有,開發部獎金就是請領一次獎金之後,就是歸開發部那邊所有。(歸開發部的誰所有?)應該是整個部門,那應該就是部門主管去統籌這些費用應該要怎麼去處理這樣。(所以這個獎金是由部門所有不是由私人所有?)對,那是部門所有,不是私人的錢。(提示被證2現金支出傳票,這張是否妳製作的轉帳傳票?)對。(這一張就是41萬4000元的金額,上面寫的是2 月份的墓地銷售獎金,請問這一筆錢有無發出去?)這個打在現金支出傳票,表示已經從公司帳支出了這一筆費用給開發部門了…(這個開發部的負責人是誰?是否是下面申請單所寫的余東鑫?)因為當時余東鑫先生是開發部部門的主管,但是我們要申請這一些的話,都還要經過總經理批示核發才會發。(這筆錢發出去之後,余東鑫有無告知妳,他再把錢分給誰?)這部份我就沒有詢問,就是由主管自己去分。(余東鑫有無告知妳他把錢分給誰?)沒有。(妳後來有無接到任何書面資料,余東鑫是否有分配表格,紀錄這41萬4 千元的獎金分給那些人?)分配表的話我這邊沒有拿到也沒有看到。(這邊寫用電匯轉入余東鑫的帳號,是否就是付兩張轉帳傳票的獎金金額,143 萬5200元以及117 萬元,金流是否如此交付?)余東鑫先生的帳戶在104 年年初結清掉,他請領了這一筆獎金之後,這個費用我也不清楚他是存到哪一個存放部門獎金的戶頭。…(事後余東鑫有無把獎金260 萬5200元分配給哪些員工的分配表給妳?)這個我不清楚,我沒有看過。(妳有無接到這種分配表?)沒有。(照妳剛才所說,部門獎金是由部門主管具名申請,領了之後是要分給部門人員的,是否正確?)對,就是讓主管自己分配。…(妳是公司的會計,這個部門的獎金由這個部門主管請領走之後,他沒有把每一個員工所領的具體獎金數額告訴妳,會計帳上怎麼做?)我是延續之前的會計這樣子做下來的,所以也是延續上一個會計的形式跟格式處理。(所以銷售獎金的部分都只是具體掛那個數,但是沒有把它細分到各個員工領的數額裡面去?)當時我從之前的會計學下來之後,她是說這個獎金請領之後,就交由部門去分配處理。(部門分配之後,是否也不會把具體怎麼分配回報給會計部門?)對,因為這個我們就不會再去過問了。(在妳擔任公司會計的這段期間,確實也有申請部門獎金,這部門獎金由部門主管申請領走之後,他有無把怎麼分配的細項報給會計部門做帳?)這個我不清楚。(妳是否沒有看過?)沒有看過…(以妳擔任會計部門的工作,妳並不知道業務部門每一個業務人員實際上所領取的獎金數額?)對,這個我不知道」等語(原審卷第264 頁至第

269 頁、第271 頁至第278 頁)。㈤依證人方品清之證述,自訴人所請領之開發部門獎金應歸屬

開發部門所有,而非自訴人一人所有,但開發部門如何分配,每人分配數額若干,身為會計人員之方品清並不知悉,自訴人領走部門獎金後,也沒有將獎金分配細項報給會計部門作帳,致○○公司會計人員對於該筆獎金只能整筆支出入帳。可以佐證,被告認為就○○公司會計帳上而言,自訴人所領取之獎金,當認為是自訴人之薪資所得,乃有所本。

㈥原審自訴代理人李宗貴於原審自陳:獎金制度係其決定的,

獎金數額為銷售額的百分之10,累積三個月再造冊核發,獎金發放都有造冊(見原審卷第90頁),且依據證人張藍欣於原審證述:(金額由主管決定?)因為我記得那時候領的第一筆部門獎金,41萬4000元,是一整筆,然後拿到余東鑫那邊去的時候,再寫簽收條看每個員工領多少錢,之後剩下的就是主管的獎金(原審卷第237 頁);(是否轉到申請人帳戶裡?)不是申請人,副總他是這樣轉帳過去,可是他要領出來發給員工,就是開發部的會寫簽收條,說那個員工要簽多少錢這樣…等語(原審卷第256 頁),而過往在103 年間○○公司包括總經理李宗貴、董事余秋雄、副總經理自訴人、開發主任王世宏如果向○○公司領取墓園開發獎金,均會填寫簽收條,有○○公司獎金簽收條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

5 頁),可知○○公司請領獎金及發放制度,應先由部門主管請領整筆獎金,由部門主管分配獎金予員工並寫簽收單,再將簽收單繳回會計部門。然被告表示自訴人並未繳交員工的簽收條(原審卷第90頁),證人張藍欣亦證稱:…銷售獎金就是拿那張單子要來我們這邊領41萬4000元,我就是要做一整筆錢,一整筆錢就是剛剛那一張,申請人余東鑫那張下去做,之後錢余東鑫領走了,他拿給員工多少,我就不知道了,那是開發部的作業。(余東鑫不會把每個員工具體領多少再報給會計部嗎?) 沒有。(你們年底關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怎麼做?)所以才會漏報,之後我們還要再回去查,詢問匯筠他們領多少錢,有無簽收條之類的,他們才說領得不多,簽收條方面也沒有繳回來,所以才會有漏報這一點問題。(簽收條是否也沒有繳回來?) 沒有。(所以會計部門都沒有收到各員工他們到底領了多少獎金的簽收單據?) 都沒有,所以才會有漏報這個問題,我們才會在107 年的時候趕緊補申報(見原審卷第261 至262 頁),證人方品清亦證述:

(余東鑫有無告知妳他把錢分給誰?)沒有。(妳後來有無接到任何書面資料,余東鑫是否有分配表格,記錄這41萬4000元的獎金分給那些人?)分配表的話我這邊沒有拿到也沒有看到等語明確(原審卷第274 頁),則被告於接任董事長後,縱使會計有告訴被告稱自訴人當初請領的是部門獎金,但因為自訴人都沒有將獎金分配表或簽收單據繳回公司會計部門,則被告推定該筆獎金應均為自訴人領走,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向稅捐單位申報更正自訴人名義上請領的金額,主觀上並無業務登載不實的犯意。

㈦至於被告在另案民事訴訟中,縱有依據不同的法律關係(不

當得利或侵占的侵權行為),分別向自訴人及李宗貴訴請返還相關款項(原審卷第55頁另案言詞辯論筆錄參照),不過是被告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訴訟過程中,就訴之聲明以及相關之攻擊防禦方法而為主張,不能因此即認定被告在更正本件自訴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額時,即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就自訴人所申領的獎金資料以及原始會計憑證、會計師提出之更正申請書等資料,申請變更自訴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額,並非完全無據,依照自訴人提出的積極證據,尚無法遽論被告主觀上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的故意,被告的犯行即屬無法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自訴人猶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被告有罪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玟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