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7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岱庭上列上訴人因誹謗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7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6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郭岱庭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張文德與王怜潔係夫妻關係,並共同經營址設臺南巿○○路0 段000 號之「○○通訊行」,因與鄭人福間有勞資爭議,經鄭人福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後,鄭人福及其代理人郭岱庭、張文德及王怜潔與渠等友人陳華安均於106 年2 月6 日出席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結果係不成立。詎郭岱庭因處理鄭人福之事,對張文德、王怜潔及陳華安心生不滿,分別基於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及恐嚇之單一犯意,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其個人申設之「Dustin Kuo」、「郭岱庭」、「中華民國勞工權益促進暨急難扶助協會」等臉書帳號或借用其友人「吳俊言」臉書帳號,在多數人均可瀏覽之臉書頁面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辱罵張文德等人,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張文德等人名譽之不實之事,並致張文德等人因而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文德、王怜潔、陳華安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傳聞陳述,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17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之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證明力過低等不適當情況;另其他非傳聞陳述,亦經依法定程序取得及合法調查,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並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郭岱庭(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文德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王怜潔、陳華安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07年4月17日南市勞資字第1070412689號函暨所附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刊登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中,諸如附表一編號1、2、5、6、14、16、附表二編號2等內容,依社會大眾之認知,均屬不善並具有濃厚警告意味之言語,已傳達將加害於他人之身體及財產、將來可能對之不利之意思,即屬恐嚇之行為,不因被告實際上是否有加害之意而有異。再者,一般人面對此種言語恫嚇時,通常會感到害怕,而對人身安全產生恐懼不安之心理,況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並因此心生恐懼而具狀提告,確合於社會通念與常情,是被告刊登上開臉書內容之舉動,客觀上顯屬恐嚇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之行為,且足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心生畏懼,已達危害安全之程度至明。而被告於行為時係年滿30歲之人,具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清楚認知其所為足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心生畏懼無誤。又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中,使用「乞丐」、「敗類」、「廢物」、「吼作淦拎涼」、「垃圾」、「狗」、「朽木」等涉及人身攻擊之不堪、不雅言詞,且內容無非係謾罵嘲諷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客觀上顯有惡意攻訐並侮辱他人人格之意甚明,已非屬單純不友善之言論。此外,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臉書內容中,諸如附表一編號1、4、5、7、8、9、11、12、
13、附表二編號4等內容,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告訴人張文德及王怜潔所經營之○○通訊行係欺壓身心障礙受僱者之不良店家,告訴人陳華安亦係共同參與欺負身心障礙者之人,進而對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及○○通訊行產生負面之觀感,性質上自屬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張文德等人、○○通訊行之具體事實。而被告於106年2月6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中係擔任鄭人福之代理人,對於鄭人福與○○通訊行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乙事係屬尚需釐清之重要事項等情,應知之甚詳,被告卻未為任何查證,亦無提出得以確信○○通訊行僱用鄭人福之相當理由,僅因不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在前開調解會議中之表現,亦不滿告訴人張文德等人否認○○通訊行與鄭人福有僱傭關係乙情,率爾以臉書散布如附表
一、二所載內容,其過程實出於重大輕率,並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況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並非公眾人物,實無忍受被告利用臉書粉絲專頁,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公開情形下,以上開情緒性言詞謾罵之義務,亦非刑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列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善意第三人的評論,即難以該條款規定免責,併此敘明。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接連刊登辱罵、誹謗及恫嚇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之內容,且係基於同一糾紛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內接連刊登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後,相隔近2個月後,始再接連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且如附表一、二之相隔期間尚發生鄭人福於106年4月17日向原審法院對○○通訊行聲請支付命令,由被告擔任代理人乙事,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臉書內容中亦刊登「法院見」等語,是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原審判決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中之一即為犯罪後之態度。查被告於上訴後,坦認全部犯行,並當庭向告訴人王怜潔、陳華安道歉,有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19頁)可考,而被告於106年10月間即陸續前往醫療院所就診,經醫生診斷罹有精神雙極疾患,目前為伴有精神病特徵之鬱症發作,達重度乙節,亦有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7頁),顯示其因本身罹有疾患之生活情狀非佳,於犯罪後已適度對告訴人表達歉意,犯後態度尚可,此屬攸關被告生活狀況、犯後態度之量刑事項,且本院認前述情狀,已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之量刑基礎,雖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等損害,而未獲告訴人等諒解,然原審未及審酌前揭事由,所為量刑自非妥適,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斟酌告訴人意見予以改判適當之刑,期臻適法。
(三)爰審酌被告於協助鄭人福處理上開事件時,理應以理性溝通方式處理之,而非動輒以在臉書上刊登恐嚇、謾罵或詆毀告訴人張文德等人之方式來宣洩其不滿,且觀以被告於犯後初始否認犯罪,迄至本院始坦認犯行,並當庭向告訴人王怜潔、陳華安口頭道歉之態度,參諸其係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服務業工作、未婚之智識程度、罹有精神疾患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3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偵查起訴,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內容 │ 時間 │臉書帳號 │├──┼───────────────┼───┼─────┤│ 1 │這是一個身心障礙者跟無良通訊行│106年1│郭岱庭 ││ │夫妻的故事惡人先告狀就是這樣來│月15日│ ││ │保證你店開不下去 │ │ │├──┼───────────────┼───┼─────┤│ 2 │○○通訊行,你讓人福多害怕,我│106年1│郭岱庭 ││ │就讓你們更害怕,不撤案是不是?│月20日│ ││ │ │ │ │├──┼───────────────┼───┼─────┤│ 3 │把我當事人搞瘋我就讓你們在台南│106年2│郭岱庭 ││ │全家當乞丐阿○○通訊行 │月2日 │ │├──┼───────────────┼───┼─────┤│ 4 │你連輕度智能障礙的都敢騙作廉價│106年2│郭岱庭 ││ │勞工,還說人家是來幫忙的 │月間 │ │├──┼───────────────┼───┼─────┤│ 5 │我一定要讓你們這種敗類、廢物消│106年2│郭岱庭 ││ │失在台灣○○通訊行你給我期待著│月7日 │ ││ │幹陳宗痛,張文德,王八伶老闆娘│ │ ││ │快去脫產,想辦法逃出臺灣你們小│ │ ││ │孩我會去調查,讓我看看他們在職│ │ ││ │場上一個月多少錢你們自己生意差│ │ ││ │,還刻扣身心障礙者的薪水 │ │ │├──┼───────────────┼───┼─────┤│ 6 │我等等就去冰的勞工就不如一塊煞│106年2│郭岱庭 ││ │車皮嘛? │月7日 │ │├──┼───────────────┼───┼─────┤│ 7 │我從來沒有見過這麼惡質的僱主第│106年2│郭岱庭 ││ │四家就是你們這家通訊行張文德王│月8日 │ ││ │零潔陳總統提告智能障礙者妳們是│ │ ││ │不是比智障還不如阿最討厭妳們這│ │ ││ │種廢物,欺負弱勢 │ │ │├──┼───────────────┼───┼─────┤│ 8 │(於其臉書新增「○○通訊行歧視│106年2│郭岱庭 ││ │身心障礙勞工非法解雇」之相簿)│月10日│ ││ │欺負輕度智能障礙的夫妻 │ │ │├──┼───────────────┼───┼─────┤│ 9 │在他通訊行工作本來就是地獄 │106年2│郭岱庭 ││ │ │月10日│ │├──┼───────────────┼───┼─────┤│ 10 │人家的老闆娘是真正的老闆娘○○│106年2│郭岱庭 ││ │通訊的老闆娘就是鄭弘儀說的吼作│月18日│ ││ │淦拎涼 │ │ │├──┼───────────────┼───┼─────┤│ 11 │這世界上最可惡的就是弱勢中比較│106年3│郭岱庭 ││ │強勢的在欺負弱勢陳宗痛你假名在│月間 │ ││ │網路上開通訊行是吧來調解會上到│ │ ││ │底關你屁事本協會就處理你跟○○│ │ ││ │通訊行就飽了 │ │ │├──┼───────────────┼───┼─────┤│ 12 │○○通訊行,你再欺負身心障礙者│106年3│Dustin Kuo││ │沒有關係,刑事誣告 │月2日 │ │├──┼───────────────┼───┼─────┤│ 13 │(於長東通訊之粉絲專頁留言)貴│106年3│吳俊言 ││ │公司徵才可以公佈對人福的待遇徵│月5日 │ ││ │才嗎? │ │ ││ │他第一次做筆錄,因為心裡的恐懼│ │ ││ │,而服用大量的藥物,性命垂危,│ │ ││ │我第一時間立馬開車載他至醫院掛│ │ ││ │急診,請問是誰造成的? │ │ ││ │真正要幫助他,給他的待遇是這樣│ │ ││ │嗎?我不知道貴公司想比較什麼?│ │ │├──┼───────────────┼───┼─────┤│ 14 │陳華安現在好好跟你說還是要網友│106年3│Dustin Kuo││ │打爆你手機換一支 │月6日 │ │├──┼───────────────┼───┼─────┤│ 15 │我就跟你說收拾垃圾是用垃圾車這│106年3│Dustin Kuo││ │樣的正當管道可是又是不可回收的│月6日 │ ││ │垃圾當初就不應該製造出來 │ │ │├──┼───────────────┼───┼─────┤│ 16 │(Po出臉書粉絲專頁「黑色豪門企│106年3│Dustin Kuo││ │業」之圖片)Po到這裡不知道會發│月6日 │ ││ │生什麼事我也幫不了你你有住址跟│ │ ││ │電話還有本名也你怎麼敢這樣呀?│ │ ││ │你不害怕我都害怕了 │ │ │├──┼───────────────┼───┼─────┤│ 17 │聽到狗在吠看到你在吹狗螺 │106年3│Dustin Kuo││ │ │月6日 │ │├──┼───────────────┼───┼─────┤│ 18 │陳宗痛你打電話到特指部沒用人家│106年3│中華民國勞││ │早就跟總裁和解你們○○通訊行跟│月24日│工權益促進││ │長東資訊就儘管作這些無意義的事│ │暨暨危難扶││ │ │ │助協會 │└──┴───────────────┴───┴─────┘附表二:
┌──┬───────────────┬───┬─────┐│編號│ 內容 │ 時間 │臉書帳號 │├──┼───────────────┼───┼─────┤│ 1 │從頭到尾你們就是不認錯嘴硬、態│106年5│郭岱庭 ││ │度強硬、不願給正常工資 │月21日│ │├──┼───────────────┼───┼─────┤│ 2 │幹你再給我說垃圾話台南真的沒人│106年5│郭岱庭 ││ │制的了你喔我朋友在那邊有去巡過│月22日│ ││ │你跟你弟弟的店今天已經跟你好好│ │ ││ │講了你他媽的要繼續酸你娘的拉幹│ │ ││ │以後家人出入平安~自己燒香拜佛│ │ │├──┼───────────────┼───┼─────┤│ 3 │垃圾知多少不可回收的垃圾就叫做│106年5│郭岱庭 ││ │廢物朽木不可雕也法院見,到法院│月22日│ ││ │看你怎麼垃圾 │ │ │├──┼───────────────┼───┼─────┤│ 4 │張文德陳智仁陳華安歧視身心障礙│106年7│郭岱庭 ││ │者就業就夠無恥了 │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