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吳美丹選任辯護人 王燕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
133 號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營偵字第19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黃吳美丹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林德福於民國103 年11月間以其子林銘駿之名義出租林銘駿所有而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建物予黃天辰,嗣因雙方發生租賃糾紛,黃天辰乃對林銘駿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出「請求履行房屋使用執照變更為住宅之訴」之民事訴訟,經臺南地院以
105 年度南簡字第313 號判決黃天辰勝訴,因林銘駿不服而提出上訴,由臺南地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89號案件(下稱本件民事案件)為上訴審審理,於106 年11月8 日下午16時許,在臺南地院民事第19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以當時為雙方處理租賃契約簽定事宜之代書被告黃吳美丹為證人,詎被告黃吳美丹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是否有向林德福表示要蓋章在土地及建物登記同意使用證明書上」此一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之身份供前具結後證稱:他可能不知道等語,而為虛偽不實之證述,足以致生危害於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足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裁判意旨可參。另按,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故意」,係指證人對於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而言,不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21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林德福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黃天辰、沈聖瀚於偵查中之證述、本件民事案件106 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結文、土地及建物登記同意使用證明書、臺南地院10
5 年度南簡字第313 號卷內之105 年5 月2 日民事答辯狀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偽證犯行,辯稱:我沒有偽證的意思,因為作證距離簽約時已經有3 年,所以我也記不清楚,才會這樣回答;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於到庭作證之時,並未與林德福有任何勾串而故為不實之陳述,實係因事隔多年,對於簽約當日狀況已多不復記憶,又對契約兩造於民事案件爭執所在不甚明瞭,故多以可能、不確定等之語回覆,確實無故意明知而為不實之證述;另依勘驗被告於本件民事案件所為證述錄音光碟之結果,被告一直陳述她沒有辦法確認,因為時間久遠,直至反覆回想後,始證述她可能有唸給林德福聽,因林德福不識字,林德福忘記了,是依被告所為之前後陳述,並無偽證之故意。
四、證據能力方面: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查:林德福於103 年11月間以其子林銘駿之名義出租林銘
駿所有而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建物予黃天辰,嗣因雙方發生租賃糾紛,黃天辰乃對林銘駿向臺南地院提出「請求履行房屋使用執照變更為住宅之訴」之民事訴訟,經臺南地院以105 年度南簡字第313 號判決黃天辰勝訴,因林銘駿不服而提出上訴,由同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9號案件審理;嗣於106 年7 月26日下午16時許,在本件民事案件進行準備程序時,以林德福為證人,林德福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對於「雙方簽立租賃契約時是否看過土地及建物登記同意使用證明書」此一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之身分供前具結後證稱:未曾看過該張證明書,簽約時沒有這一張,這張不知道是黃天辰從何處拿出來等語,而為虛偽不實之證述(林德福涉犯偽證罪部分業經臺南地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603號判決確定);於106 年11月8 日下午16時許,本件民事案件進行準備程序,以當時為雙方處理租賃契約簽定事宜之代書即被告黃吳美丹為證人,被告則對於「是否有向林德福表示要蓋章在土地及建物登記同意使用證明書上」此一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之身份作證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79-80 頁),並有本件民事案件106 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及結文、土地及建物登記同意使用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1603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見他1 卷第12-25 頁、原審卷第
207 -211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又關於本件民事案件106 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被告於當日經具結後,固就「蓋章時,證人是否有向林德福說證人要蓋在證明書上?」此問題證稱:「他可能不知道」(見他1 卷第16頁),惟被告對於所知實情,是否故作虛偽之陳述,仍應就當時所為之證詞為整體之觀察,不得僅執被告所為之片斷證述,即認其具偽證之故意。
㈡經本院勘驗本件民事案件106 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
中被告所為之證詞,其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辯護人所提出刑事陳報狀檢附之錄音譯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6-107 、117-119 、125-130 、137-138 頁),而依被告於當時所證稱:「(所以當時候蓋這顆章的時候,你有沒有跟林德福講說你要蓋在這個證明書上?)嗯,這我就忘記了捏,普通他有可能不知道,因為在我們一般想就是你土地租人家你要同意給人去請什麼嘛,啊請的過請不過那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嘛不是他出租人的該有的權限啦」、「(我想請問一下,當代書要用印嘛,是不是要把用印資料給雙方先看一下?)用印看一下?因為那時候已經是很久的事情,不過就是說他一定要同意你去請東西,啊請的話,我有可能也有跟他講,他也有可能忘記了,啊我嘛有可能嘛忘記了,那時間因為太長了嘛!」、「(那當時這份使用同意書~呃~那個林德福先生他有看過嗎?這跟你確認一下,他有看過嗎?)他有看過沒看過我也記不清楚啦!」、「有可能他也沒有看過」、「(但是當時你在寫你在用這份,嗯~你在書寫這份使用證明書還有蓋印的時候林德福先生都一直在場,是不?)都在場」、「(這份文件,你是完全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你就擅自拿他的印章拿出來蓋嗎?還是其實你是有問過?然後雙方都沒有什麼意見,你才去幫忙蓋這個印章的?)其實那麼久了,我嘛未記著,啊不過就是有印章他就是簽約的時候就是有印章嘛!啊一般就是講,就是那個出租人一定要同意承租人他去,同意他要做什麼用途啊,就會出具不是一定,就是一般出租人一定會出具同意書同意,同意承租人,一般出租人不是一定啦,就是說一般都會出具同意書同意承租人去做何種使用啊」、「(等一下,所以那個證人,你可不可以確認一下,那個林德福到底有沒有看過這一份同意使用證明書?)有可能是唸乎他聽,他嘛忘記了」、「(林德福到底有沒有看過這一份同意使用證明書,有可能是我有唸給他聽,但是林德福忘記了?)嗯」、「(那你到底有沒有辦法確認林德福有看過還是沒看過啊?)我沒有辦法確認捏」,則綜觀被告於當時之證述,事實上被告一再強調因為簽約時間久遠,伊已忘記且無法確認當時林德福究竟有無看過同意使用證明書,林德福有可能沒看過,伊亦有可能將同意使用證明書唸給林德福聽,但是林德福忘記了,事實如何伊無法確認。是以被告一方面證稱「林德福有可能沒看到同意使用證明書,一方面卻又證稱「有可能唸給林德福聽過」、「書寫及蓋印時林德福都在場」等情以觀,其並非完全為有利於林德福之證述,且與林德福於該案所證稱簽約時沒有同意使用證明書,不知道該證明書是黃天辰從何處拿出來等語亦有不符。準此,被告僅係為無法確認事實如何此模稜兩可之證述,並未明確證稱林德福未看過同意使用證明書,則尚難以其於初始曾證稱林德福可能未見過同意使用證明書,即認被告對於所知實情故為虛偽之陳述。
㈢再者,本件林德福以林銘駿之名義與黃天辰簽立租賃契約之
時點為103 年11月11日,而被告於本件民事案件到庭作證之時點則為106 年11月8 日,期間已近3 年,且被告身為代書,此期間經辦相類似案件之數量應非稀少,本案租賃契約亦非極為特殊之案件,被告於經過3 年後對租賃契約簽訂時之情況印象模糊,而為不復記憶之陳述,與經驗法則並無違背。更何況依被告證述內容之脈絡,其係依「將土地出租予他人一定須同意承租人申請其他用途,至於是否申請核准係主管機關之權責,而非出租人之權限」等情,判斷林德福「有可能」不知道,易言之,被告所稱「他有可能不知道」,僅係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就其所知之事實為陳述,揆諸前揭說明,實無從依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處斷。從而,本件被告於本件民事案件準備程序具結後所為之證述,難認係對於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
㈣至於林德福固就本件被訴偽證犯行於原審為認罪之表示,而
經原審判處偽證罪確定,惟此為林德福個人之行為,且依被告上開證述之內容,既亦曾證稱有可能將同意使用證明書唸給林德福聽過,而就此部分為不利於林德福之證述,即難認其曾與林德福串證而故為虛偽之陳述。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證稱林德福「有可能不知道」,僅係根據自己意見所作判斷,且其亦同時證稱有可能將同意使用證明書唸給林德福聽過,惟實情究竟如何並無法確認,則綜觀被告所為之證述,難認其有偽證之故意。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涉犯偽證罪,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未察,逕依本件民事案件準備程序筆錄、同意使用證明書上曾有文字修改及林德福坦認犯偽證罪等情,即認被告偽證犯行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免冤抑。
八、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案件於106 年11月8 日準備程序被告證述之錄音光碟譯文):
┌─────────────────────────────┐│㈠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那你怎麼會幫他蓋這個章? ││證人 ││ 因為喔!你土地要租給別人一定要同意人家去使用啊,要同 ││ 意人家去使用,你擱包括土地跟建物要租人家,就要同意人 ││ 家去申請什麼用途啊!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所以當時候蓋這顆章的時候,你有沒有跟林德福講說你要蓋 ││ 在這個證明書上? ││證人 ││ 嗯,這我就忘記了捏,普通他有可能不知道,因為在我們一 ││ 般想就是你土地租人家你要同意給人去請什麼嘛,啊請的過 ││ 請不過那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嘛不是他出租人的該有的權限 ││ 啦 !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唸給書記官記錄:他說他可能不知道,但是他是認為)你 ││ 說你認為怎樣? ││證人 ││ 你土地要租人就是要同意給人去使用啊!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唸給書記官記錄:就是要同意…) ││證人 ││ 就是要同意他去申請或啥米會,不過,你同意不代表說他一 ││ 定請的過啊!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唸給書記官記錄:就是要同意他申請相關…) ││法官 ││ (唸給書記官記錄:就是要同意他申請相關使用證明啦,但 ││ 是有沒有辦法申請的過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出租人的權 ││ 限)剛剛是這樣講的,沒關係這個部份我們之後還會再仔細 ││ 聽一下。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子? ││證人 ││ 對對對。 ││法官 ││ 好,那上訴代理人下一個問題。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那你在簽約之後,黃天辰他有聯絡你說,要跟林德福或林銘 ││ 駿說,就是要變更使用執照? ││證人 ││ 沒有咧,沒有。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這樣沒有問題了。 ││法官 ││ 好,那個被上訴人黃先生這邊有沒有問題要詢問這個黃吳美 ││ 丹女士? ││被上訴人 ││ 我想請問一下,當代書要用印嘛,是不是要把用印資料給雙 ││ 方先看一下? ││證人 ││ 用印看一下?因為那時候已經是很久的事情,不過就是說他 ││ 一定要同意你去請東西,啊請的話,我有可能也有跟他講, ││ 他也有可能忘記了,啊我嘛有可能嘛忘記了,那時間因為太 ││ 長了嘛! ││被上訴人 ││ 系爭建物、土地同意書上面有寫到要申請民宿登記,你怎麼 ││ 說我沒有提到? ││證人 ││ 有申請民宿登記,可是(被上訴人打斷) ││被上訴人 ││ (聽不清楚內容) ││法官 ││ 等一下,等一下,不要口氣那麼激動好不好,然後講慢一點 ││ (唸給書記官記錄:上面有寫到) ││被上訴人 ││ 民宿登記啊! ││法官 ││ (這裡刪掉,要申請民宿登記為何剛剛證人講話的時候說沒 ││ 有?或剛剛證人證述時說沒有提到?) ││被上訴人 ││ 難道沒有看到你就把它蓋上去? ││法官 ││ 等一下,等一下,好,請回答,先一個一個回答 ││證人 ││ 我剛才有講就是說他要同意你去申請什麼登記,不過,就是 ││ 說會過不會過,這是他一定要同意你去申請什麼東西,土地 ││ 既然租你啊,也是要同意你去看你是要去申請在那裡做那個 ││ 設什麼公司設什麼行號,他也是同意你,啊他同意你設立民 ││ 宿登記,他也沒代表講主管機關的權責,我講這是主管機關 ││ 的權責,他會過沒過嘛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啊! ││ (見本院卷第106-107、117-119頁) ││ ││㈡ ││法官 ││ 那為什麼需要房屋稅籍證明啊?你剛剛有講說這份委任書是 ││ 你寫的嘛,啊這是屋主就是? ││證人 ││ 他有可能要去那邊設立工商登記還是什麼,他要去請領房屋 ││ 稅籍證明。 ││法官 ││ 所以一般來說承租房屋不一定會需要特別申請房屋稅籍證明 ││ ? ││證人 ││ 對。 ││法官 ││ 那這一件當時在簽約的時候,有講到說黃天辰他是要租這個 ││ 房子做什麼用途嗎? ││證人 ││ 講真正那麼久了,我嘛忘記他講要做什麼用了。 ││法官 ││ 時間太久你不記得了。 ││證人 ││ 對。 ││法官 ││ 但是既然當時有特別請你寫這份委任書,是不是當時有講到 ││ 可能會需要用到工商登記,所以才需要特別去請領稅籍證明 ││ ?是這樣的意思嗎? ││證人 ││ 嗯,因為你若是一般他要申請工商登記就是要有出租人的稅 ││ 籍證明,一般他就是就會寫那張給他去申請這樣。 ││法官 ││ 你剛剛有提做證說你有看過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同意使用證 ││ 明書嗎?你說這份是黃天辰的太太當時印下來的? ││證人 ││ 嗯。 ││法官 ││ 那我跟你確認一下,一般來講承租房屋會特別需要這一張同 ││ 意使用證明書嗎?每一次一定都要嗎? ││證人 ││ 不一定要。 ││法官 ││ 那是什麼情況下才需要? ││證人 ││ 就是說,因為他裡面是房屋嘛,他土地就包括土地他可以使 ││ 用,所以就連土地就會算是伊同意他使用這樣。 ││法官 ││ 才會需要嗯出租人同意使用證明,你的意思是這樣?你要看 ││ 一下螢幕如果我們有誤會你的意思的話你要隨時提出更正, ││ 好不好是~是出租人啦! 那我可以再跟證人確認一下,這個 ││ 上面你剛剛有講說這個章是你代替那個,就是這個林銘駿的 ││ 章是你蓋的嘛,對不對? ││證人 ││ 對。 ││法官 ││ 那其他的字有你寫的嗎? ││證人 ││ 有。 ││法官 ││ 哪一些是你寫的? ││證人 ││ 就是那個填上去的是我寫的。 ││法官 ││ 啊那有劃掉的,這個也是你用的嗎?就是上面地號劃掉? ││證人 ││ 我就沒有印象。 ││法官 ││ 劃掉了蓋個章。 ││證人 ││ 我就沒有印象,應該這也是我劃的。 ││法官 ││ 修改的沒有印象,那應該也是你,上面只要有手寫文字的應 ││ 該都是我寫的,你認得齁?這是你的筆跡嗎? ││證人 ││ 嘿對。 ││法官 ││ 我有需要再提示給你看一下嗎? ││證人 ││ 不用。 ││法官 ││ (不用,至於列印文字有需要?經過修改的部份我有點沒印 ││ 象,但是應該也是我修改的。)那當時這份使用同意書~ ││ 呃~那個林德福先生他有看過嗎?這跟你確認一下,他有 ││ 看過嗎? ││證人 ││ 他有看過沒看過我也記不清楚啦! ││法官 ││ 你不記得。 ││證人 ││ 有可能他也沒有看過。 ││法官 ││ 但是當時你在寫你在用這份,嗯~你在書寫這份使用證明書 ││ 還有蓋印的時候林德福先生都一直在場,是不? ││證人 ││ 都在場。 ││法官 ││ 他都一直在場? ││證人 ││ 對。 ││法官 ││ 這種類型的同意使用證明書是你第一次看到嗎?還是之前有 ││ 看到過這種類型的? ││證人 ││ 你意思是說? ││法官 ││ 這種類型就是土地跟建物要同意承租人使用啊這一種的證明 ││ 書,這種類型的你是第一次看過這種文件嗎?還是之前有看 ││ 過類似的? ││證人 ││ 沒有,就在這個裡面看過這樣。 ││法官 ││ 這是第一次看過? ││證人 ││ 對。 ││法官 ││ 當時你第一次看到這個使用證明書的時候有沒有覺得很奇怪 ││ ? ││證人 ││ 因為就是說,也沒有想那麼多,就是說就站在出租人的 ││法官 ││ 對不起暫停一下,上訴人訴代要先暫時離庭了啊等一下再回 ││ 來嗎?請問你們另外一件大概要開多久?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 應該是不用很久,因為他只有調解,幾分鐘而已 ││法官 ││ 上訴人這邊可以同意嗎?林先生你可以同意嗎?好,就讓你 ││ 的律師先離開,等一下再進來,好,那黃先生這裡可以齁? ││黃先生 ││ 要繼續啊! ││法官 ││ 不好意思喔!那個黃女士麻煩你再說一次,這種類型的你是 ││ 第一次看過嗎? ││證人 ││ 因為那個使用同意書是有很多種的。我就是說,那個相同類 ││ 型的同意書是有很多種,不過就是說看你的用途。 ││法官 ││ 還有哪一種?比如說?還有什麼樣的狀況下需要用到這個同 ││ 意使用證明書?在承租的時候出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證人 ││ 就是看雙方,就是說站在出租人的立場就是要同意看他要做 ││ 何用途。 ││法官 ││ 比如呢?什麼樣的情況,之前你有看過嗎?如果你講說有很 ││ 多種表示你之前有看過,那到底還有哪一種?沒有辦法回答 ││ ? ││證人 ││ 嗯。 ││法官 ││ 好,證人有無看過其他份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書,你有 ││ 看過嗎?沒有?其他份,你有沒有看過就不是這一份的,不 ││ 是這個案件的,是其他的,你有看過嗎? ││證人 ││ 沒有。 ││法官 ││ 既然如此,這份使用證明書對你來講對你來說應該算是很新 ││ 的東西啊(既然如此,當時你要替林銘駿蓋用用印時,有無 ││ 事先詢問過林德福,既然這份不是一般制式會出現的文件) ││ 當時證人要替上訴人用印時,到底有沒有事先詢問過啊? ││證人 ││ 就是說出租人他就是 ││法官 ││ 你先聽我講,我的問題:這份文件,你是完全沒有經過對方 ││ 的同意你就擅自拿他的印章拿出來蓋嗎?還是其實你是有問 ││ 過?然後雙方都沒有什麼意見,你才去幫忙蓋這個印章的? ││證人 ││ 其實那麼久了,我嘛未記著,啊不過就是有印章他就是簽約 ││ 的時候就是有印章嘛!啊一般吔就是講,就是那個出租人一 ││ 定要同意承租人他去,同意他要做什麼用途啊,就會出具不 ││ 是一定,就是一般出租人一定會出具同意書同意,同意承租 ││ 人,一般出租人不是一定啦,就是說一般都會出具同意書同 ││ 意承租人去做何種使用啊。 ││法官 ││ (這個刪掉,我不記得,對不起,好整理一下)那當初你有 ││ 聽到雙方為什麼那個簽約,就是租約就是租期,約定要幾 ││ 年?(當初簽約的時候,你有聽到雙方在討論租期要簽幾 ││ 年嗎?) ││證人 ││ 好像是十年。 ││法官 ││ 蛤?是十年? ││證人 ││ 嗯嗯。 ││法官 ││ 當時有說為什麼一簽就要簽十年嗎?當時有談到為什麼一簽 ││ 就要簽十年嗎? ││證人 ││ 嗯,真的很久我嘛沒印象了捏。 ││ (見本院卷第106-107、125-130頁) ││ ││㈢ ││被上訴人 ││ 那你前面說林德福沒看過,怎麼說確認? ││證人 ││ 一般會問,啊是林德福會記住沒,吔,講真正吔那麼久了, ││ 一般我們在簽合約是問,啊林德福他會記得嗎?那就要看他 ││ ,他是否能記得? ││被上訴人 ││ 我的意思是說 ││法官 ││ 那是林德福到底記不記得要問他,是不是? ││證人 ││ 啊我就說 ││法官 ││ 對不起喔!那個證人的意思是什麼?一般而言會確認,但是 ││ 林德福不一定會記得,這個意思? ││證人 ││ 對啊,對啊,他記得或不記得我就不知道了。啊他記不記得 ││ ,因為那個同意書是同意乎你吔,有可能他那麼久了,他也 ││ 沒印象了,他記不記得,他也有可能不記得。 ││被上訴人 ││ 我的意思是說,他當時候有沒有看到,現在又講說… ││法官 ││ 等一下,所以那個證人,你可不可以確認一下,那個林德福 ││ 到底有沒有看過這一份同意使用證明書? ││證人 ││ 有可能是唸乎他聽,他嘛忘記了。 ││法官 ││ 林德福到底有沒有看過這一份同意使用證明書,有可能是我 ││ 有唸給他聽,但是林德福忘記了? ││證人 ││ 嗯。 ││法官 ││ 那你到底有沒有辦法確認林德福有看過還是沒看過啊? ││證人 ││ 我沒有辦法確認捏。 ││ (見本院卷第106-107、137-138頁) │└─────────────────────────────┘本案卷證對照表:
┌─┬───────┬───────────────────────────────┐│NO│本院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1070133481號卷 │├─┼───────┼───────────────────────────────┤│2 │他1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營他字第73號卷 │├─┼───────┼───────────────────────────────┤│3 │他2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營他字第74號卷 │├─┼───────┼───────────────────────────────┤│4 │偵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營偵字第1902號卷 │├─┼───────┼───────────────────────────────┤│5 │原審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卷 │├─┼───────┼───────────────────────────────┤│6 │本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11號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