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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碩晉選任辯護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選訴字第7 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選偵字第16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碩晉係第0 屆臺南市○○區○○○里○○選舉之候選人,張王明花係其伯母。詎被告為求屆時選舉增加得票數,獲得勝選,竟基於教唆虛設戶籍創設投票權之犯意(即以俗稱增加「幽靈人口」之方式),於民國107年3 月14日前某日,至張王明花位於臺南市○○區○○○00

0 號之住處(亦係被告在戶政機關登記之戶籍地址),要求張王明花指示其子、媳即張漢南、郭美月(張王明花、張漢南、郭美月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將戶籍從高雄市楠梓區遷至上開選舉區,以支持其競選該里○○之選舉。張漢南與郭美月接獲母親張王明花之指示後,渠等3 人即共同基於虛偽遷徙戶籍以妨害投票正確性之犯意聯絡,於同年

3 月14日某時,由張漢南、郭美月持張王明花交付之戶口名簿,2 人一同前往臺南市○○戶政事務所○○辦公室申請辦理戶籍變更登記,虛偽遷徙至張王明花上址住所。張漢南、郭美月因上開虛偽設籍而取得臺南市第0 屆○○區○○○里○○選舉人之資格後,乃於同年00月00日○○選舉投票日,前往參與投票,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張碩晉嗣當選為臺南市○○區○○○里該屆之○○。上開選舉結束後,張漢南、郭美月旋於同年11月28日,將戶籍重新遷回事實上居住之高雄市○○區○○路○ 號0 樓之0 住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146 條第2 項教唆妨害投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教唆妨害投票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證人張王明花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漢南、郭美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張漢南、郭美月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身分證影本、臺南市第0屆○○選舉候選人登記一覽表、第000 投票所(○○區○○○里)選舉人名冊及當選人名單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參與第0 屆臺南市○○區○○○里○○選舉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教唆妨害投票之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請張王明花叫張漢南、郭美月將戶籍遷回來等語,並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張漢南、郭美月僅說是張王明花叫他們將戶籍遷回來(○○○里),並沒有說是被告叫張王明花要他們遷回來的;又被告的戶籍與張王明花戶籍是同號而分戶,被告是1 人1 個戶口,與張王明花之戶口無關,並不知道張王明花他們戶口內遷徙的事;況調查局收到的檢舉情資有24人遷移戶口,僅張王明花、張漢南、郭美月受調查、偵訊;且若被告有教唆虛偽遷移戶籍,為何僅教唆張王明花,而未教唆其他親友遷移戶籍;而張王明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係恐其子張漢南、媳郭美月遭追訴,而虛意配合之陳述,其證述不足採信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為000 年00月00日所舉辦之臺南市第0 屆○○區○○○

里○○選舉之候選人,張王明花則為被告之親伯母;張漢南、郭美月於107 年3 月14日,前去臺南市○○區○○○里○○○000 號張王明花住處,持張王明花交付之戶口名簿,旋前往臺南市○○戶政事務所○○辦公室申請辦理戶籍變更登記至張王明花上址住處;又張漢南、郭美月於000 年00月00日○○選舉投票日,確均取得投票權並前往參與投票,而於○○○里該屆之○○選舉結束後,張漢南、郭美月旋於同年11月28日將戶籍重新遷回事實上居住之高雄市○○區○○路○ 號0 樓之0 住處等事實,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張漢南、郭美月於調詢、偵查及原審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選偵字第98號卷《下稱偵卷二》第7-10、15-16 、3-6 、13-14 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選他字第35

7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75-78 頁、原審卷第151-162 、138-151 頁)之證詞可參,又有張漢南、郭美月之身分證影本各1 份(偵卷二第29、31頁)、000 年臺南市○(○)長選舉○○區當選人名單、臺南市第0 屆○○選舉候選人登記一覽表各1 份(偵卷二第63、65-68 頁)、張漢南、郭美月之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1 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選偵字第162 號卷《下稱偵卷三》第21-22 頁)、第114投票所《○○區○○○里》選舉人名冊1 份(偵卷三第39-47 頁)等附卷可稽。從而,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張王明花雖於調詢時陳述:被告於107 年2 、3 月間有

要求我找兒子、媳婦遷回來○○○,以便取得○○○○○投票權(偵卷一第16頁)等語,並於偵查中陳稱:被告親自來我家找我,時間我不記得了,說他要選舉,要我選給他,並拜託我請兒子、媳婦遷回來○○○,才可以投票給他(偵卷一第20頁)等語。惟查:

⒈原審當庭勘驗於107 年11月30日在張王明花上開住處,臺南

市調查處調查員詢問張王明花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略以:⑴張王明花一開始認為調查員是詐騙集團,縱經說明甚至請張

王明花之子張漢南撥打電話到家中,仍認渠等在實施詐騙行為而不願配合,並表明其子、媳是為登記土地而遷移戶籍,要求調查員離開(原審卷第261-274 頁)。

⑵嗣經當地派出所之制服員警到場後,始開始製作筆錄;張王

明花改變態度而親切對待調查員,並針對調查員詢問之問題加以回答。張王明花證稱忘記○○選誰、是亂蓋、已經忘記是否投給被告,且其子、媳婦遷移戶籍是為了登記土地,不知道其子、媳婦有無投票給被告(原審卷第275-287 頁)。

⑶調查員製作上開筆錄後,有部分人員離開處理列印筆錄事宜

,因當地派出所員警告知張王明花其子、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是因為被告要選舉,張王明花要求其等遷移戶籍,張王明花之證述與其子、媳所述不符(原審卷第290 頁),張王明花雖仍回答「這我不知道,他怎麼會這樣說」,並問員警「要怎麼辦」,員警、調查員再詢問其有無向子、媳要求遷移回來要投票給誰,張王明花仍稱:「我就不知道,我是要去哪裡跟他說」(原審卷第292 頁)。又於部分調查員離去列印筆錄之際,張王明花詢問在場調查員說:他們(張漢南、郭美月)這個會不會很麻煩?會不會被關?經調查員回答不會。張王明花回以:「我怕他們那個,我都這麼老了,沒有在管他們的事,他就回來要登記土地這樣,我不知道,我現在都不知道」(原審卷第295 、296 頁)。

⑷再經派出所員警向張王明花告以「要照實講,對你比較好」

、「你兒子有說,你有叫他把戶口遷回來要投給張碩晉」、「你自己想一下,你有沒有跟他說、差不多3 月份、差不多年初的時候,某某人你遷回來因為你們什麼人要選○○,要回來給他支持一下,你有沒有說過這種話?」、「你要是想起來確定有,你要說清楚」(原審卷第298-299 頁)。然張王明花卻回答「我就都忘記了」、「現在都沒記憶了」(原審卷第299 頁),經員警告以「因為這跟你兒子跟檢察官說的湊不起來…」,張王明花則回以「所以現在是照這樣講嗎?」雖經員警告以「這是你自己意思講,不能照我說的」、「你如果說事實,事實有這樣你就照實講,沒有就沒有,不能說我跟你說的啦」,張王明花回以「現在算照你這樣講啦呴」(原審卷第299-300 頁)。

⑸嗣經調查員詢問「你一開始就是這樣跟你兒子說,叫你兒子

漢南跟媳婦他們將戶口遷回來,是不是說張碩晉說要選○○,你叫他們把戶口遷回來,這是你兒子說的」、員警向張王明花確認「你有那樣說嗎?」,張王明花回以:「是我跟他那樣說的喔?」、「像你說的那樣跟我兒子說嗎」。雖經員警多次向張王明花確認,並表示不能教張王明花怎麼說,確定忘記也沒辦法等語,然張王明花仍回答有叫兒子回來投票給被告(原審卷第299-300 頁)。調查員經確認張王明花變更證述後,以電話向離去之調查員告知需重新製作筆錄(原審卷第300-301 頁)。

⑹等待重新製作筆錄期間,員警與張王明花聊天之際,張王明

花又詢問「你跟我偷講一下,怎麼說比較好?」,經員警再次強調「我跟你是說你要說事實,不是說這樣比較好,我不是教你亂說話」(原審卷第302 頁),惟張王明花又對調查員告以「警察先生是跟我說這樣說,我叫我兒子回來要來選給他們兩個,阿晉啊那個是我說的」,經調查員表示「是是是,這樣跟你兒子說的才有合啦」,張王明花回以「我現在還要再跟我兒子說這樣嗎?」,經調查員回以「沒有啦,不是啦,你不用再跟你兒子說,你兒子就是這樣說」(原審卷第302-303 頁)。

⑺經調查員重新製作筆錄,進一步確認被告是否有拜託張王明

花叫其兒子遷回來?張王明花回以「阿晉喔?他都不曾遇到我,人家很忙,還要去拜票啦」,經確認過年後有沒有拜託,張王明花仍回以「過年後,還沒有啦」,又經確認張漢南是在3 月份遷移回來,張王明花回以「我就這樣跟你說啦呴,說我就叫他把戶口遷回來,選○○給阿晉啦,說我說這樣啦,現在要說我說這樣啦」。嗣經調查員確認被告有沒有來說,張王明花立即回以「阿晉啊有啦,那個時候來分糖果都有說,他那個姪媳婦也有說啦,說拜託啦,人家來分糖果分兩趟,這樣阿晉要說純天良…」(原審卷第303 頁)。調查員接著詢問「阿晉他有來過,過年後,3 、4 月內時候阿晉有來找你,說他要選○○?」,張王明花回「有啦」。調查員接著詢問「他有叫你把戶口,叫你把你兒子的戶口遷回來?」,張王明花回以「他也是有講啦」(原審卷第303 頁)。經調查員詢問張王明花是否知道張漢南戶口又移回高雄?張王明花答稱「知道」、「知道這邊放太久了啦,那邊○○要提早回來」、「就為了選○○」(原審卷第304 頁)。此有原審於108 年6 月20日勘驗筆錄1 份、截圖32張(原審卷第98-130、231-253 頁)在卷可考。

⒉自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張王明花一開始誤認調查員為詐騙集

團之人,不願配合調查,嗣經員警溝通後始製作第一次筆錄,然係證述其子、媳遷移戶籍是為了辦理土地登記;復次,雖經告知其子張漢南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證稱其等是因張王明花之要求而遷移戶籍要支持被告等情,張王明花仍表示不記得;嗣經員警告以「要照實講,對你比較好」、「與其子之證詞湊不起來」,並表示照實陳述即可,檢察官會體諒張王明花年紀大,給予最輕的處罰(原審卷第301 頁),此時張王明花即向員警詢問「你跟我偷講一下,怎麼說比較好?」,並向調查員表示「警察先生是跟我說這樣說…」等語;又張王明花製作詢問筆錄時表示不曾遇到被告,被告忙著要拜票,過年後被告也沒有來拜票,是分糖果時(已經登記參選完成去拜票時,當地俗稱「吃糖果」)來的,與姪媳婦一起來等語,然調查員未經確認所謂分糖果之時間,立即得出

3 、4 月的期間,詢問「阿晉他有來過,過年後,3 、4 月內時候阿晉有來找你,說他要選○○?」,張王明花直接回答「有啦」(原審卷第303 頁)。由上開詢問之過程及內容可知,張王明花雖有提及被告與其妻一同前來拜票,但是否即為被告拜託(教唆)張王明花要其子、媳將戶籍遷回之時,抑或僅單純前來拜票?詢問人員並未做進一步的確認;且就被告係於何時、何地、如何要求、在場之人為何人、當時實際情況為何?等詳細內容,張王明花均未證述該等事項;再者,張王明花係於派出所員警告知「你子、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是因為被告要選舉,你要求其等遷移戶籍」,並詢問調查員:「他們(張漢南、郭美月)這個會不會很麻煩?會不會被關?」後,始證稱:「(他有叫你把戶口,叫你把你兒子的戶口遷回來?)他也是有講啦」等語,是自難排除張王明花係因恐遭偵查,或為使自己、子媳受較輕之處罰,而依附、配合調查員所述張漢南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內容而為證述。

⒊原審雖於108 年6 月20日當庭勘驗張王明花之偵訊光碟,然

全程只錄得影像,均無聲音,但從錄影過程可知張王明花在檢察官訊問時有回答而陸陸續續說話,有勘驗筆錄1 份(原審卷第259 頁)在卷可查。又本院依辯護人之聲請,再度函詢並請提供張王明花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檔,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8 年10月22日以南檢錦和107 選偵162 字第1089066372號函檢附偵訊光碟1 片(本院卷第121-124 頁),並於108 年12月27日以南檢錦和107 選偵162 字第10890819014 號函說明:「107 年11月30日偵訊影音檔案聲音及影像係一併拷貝在系爭光碟中,惟因係同時拷貝,故聲音呈現微弱不清之狀態。嗣經貴院再次調閱,本署資訊室告知該同一台機器可分別拷貝聲音、影像檔案,且聲音檔案可呈現較前同時拷貝更為清晰:至上開聲請檔案內之其他人聲音,係司法警察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承辦本案之調查官」,有上開函文1 份(本院卷第181 頁)可佐。而經本院於

108 年12月5 日當庭勘驗上開張王明花之偵訊光碟結果,內容略以:(雖可分辨部分訊問對話之內容,惟仍有部分對話無法辨別)檢察官:你說因為你要叫你兒子媳婦遷回來要選給你的姪子

張碩晉拉齁?張王明花:嗯。

檢察官:阿晉拉齁?張王明花:嗯。

檢察官:阿為什麼會這樣做,是誰給你拜託的?張王明花:就是我自己的姪子阿,我叫他們遷回來選我姪子阿。

檢察官:所以你姪子給你拜託的是不是?你姪子給你拜託的

嗎?張王明花:阿我就那是自己的姪子啊。

檢察官: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是你的姪子。

張王明花:嗯。

檢察官:所以是他有拜託你是嗎?張王明花:嗎(聽不清楚)檢察官:有給你拜託齁?張王明花:嗯檢察官:他什麼時候給你拜託的?張王明花:(前面聽不懂)這我也不知道欸。

檢察官:是過年後嗎?是不是因為那個去年過年後?張王明花:過年後喔(聽不清楚)檢察官:我是說那個拉,是嗎?時間算是我們的去年過年拉

,是去年過年後嗎?張王明花:過年後嗎?檢察官:二月份三月份的時候,嘿。

張王明花:(前面聽不清楚)過年後喔?檢察官:嘿。

張王明花:(聽不懂)檢察官:差不多是什麼時候?你還記得嗎?張王明花:我也不記得了。

檢察官:忘記了喔,阿不然這樣啦,就是你兒子媳婦回來遷

戶口,回來你們○○遷戶口拉,之前多久齁那個阿晉來給你拜託的?張王明花:之前多久我不知道啦。

檢察官:你稍微回想一下阿晉是怎麼來跟你拜託? 是他去你

家?還是你去他家?張王明花:我兒子媳婦就是要回來這邊,遷戶口回來這邊阿

,要選給我(後面聽不懂)檢察官:阿是去哪裡找你拜託?張王明花:嗯…檢察官:是去你家跟你拜託?張王明花:嗯…檢察官:還是路上遇到跟你拜託的?張王明花:嗯…來我家拉檢察官:他去你家給你拜託的嗎?張王明花:(前面聽不懂)就忘記了檢察官:阿晉阿晉,阿晉怎麼給你拜託的?張王明花:他就說那個哥哥那個說他要選,要選給自己的

姪子拉,這樣啦檢察官:阿有叫你那個拉齁,叫你那個…把你兒子跟媳婦的

戶口遷回來投給他嗎?有這樣說嗎?張王明花:(聽不懂)檢察官:還是沒有?沒有跟你說?叫你兒子媳婦一起回來

投給他?張王明花:有啦有啦檢察官:有這樣說啦齁張王明花:恩,(聽不懂)此有本院於108 年12月5 日勘驗筆錄1 份(本院卷第155-16

6 頁)存卷可憑。⒋觀之上開勘驗結果,張王明花僅就確有叫其子張漢南、媳郭

美月將戶籍遷回○○○里,並支持被告○○選舉乙事,有明白證述。至於被告是否拜託(教唆)張王明花請其叫其子張漢南、媳郭美月將戶籍遷回,張王明花則回答「就是我自己的姪子阿,我叫他們遷回來選我姪子阿」、或無法分辨回答內容、或不知所云為何;又關於被告係於何時、何地、如何拜託(教唆)張王明花要求其子媳將戶籍遷回等構成要件重要情節,張王明花則回以「不知道」、「忘記了」等語。從而,尚難僅以證人張王明花於偵查時毫無具體內容之陳述,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檢察官上訴主張:證人張王明花已於調、偵訊中證述被告妨害投票之基本事實明確云云,應無足憑採。

㈢證人張王明花於108 年5 月23日於原審時針對000 年○○選

舉之情均證述不知道,表示年紀大了,什麼都不知道,對於其子、媳在107 年3 月14日將戶籍遷回○○○亦證稱不知道,對於有無要求其子、媳將戶籍遷回○○○投票給被告,亦證稱不知道。且經檢察官詰問時針對任何問題都回答不知道,甚至表示不知道被告是否為其姪子等情(原審卷第164-17

3 頁);復於被告詰問有無去拜託過張王明花,證人張王明花證稱:沒有,我又沒有跟他(即被告)住一起(原審卷第

180 頁)等語。又縱經原審於108 年6 月20日審理期日,於證人張王明花在場之情形下當庭勘驗張王明花於偵查中及調查員詢問時之錄影光碟後,經交互詰問證人張王明花,亦證述不知道000 年○○選舉有無投票、不認識被告等情,甚至經原審訊問偵查中及調查員詢問之錄影內容時,亦表示不知道被錄影之人(即張王明花)為何人,且避不回答。由上可知,證人張王明花於審理中之證述,顯不願配合進行交互詰問。而其證述不知道為何子媳張漢南、郭美月遷戶籍一事,固與證人張漢南、郭美月之證述矛盾,然審理中之證述,亦無從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㈣又證人張漢南、郭美月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雖均證述:是

因張王明花要求投票給被告而遷移戶籍至○○○000 號等語。然查,證人張漢南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另證稱:被告並未要我遷戶籍,也沒有來向我拜票,我回○○○205 號照顧我母親的時候,也不一定會遇到被告,被告連通電話也沒有打給我(偵卷二第9 、10、16頁、原審卷第154 、156 頁)等語;且證人郭美月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亦證稱:是張王明花叫我們遷回去(○○○)支持被告,被告本人沒有跟我接觸過,沒有支付任何報酬或好處要我配合,被告也沒有親自要求我們遷戶籍(偵卷二第5 、47頁、原審卷第140 、15

0 頁)等語;是依證人張漢南、郭美月之前開證詞,被告從未以任何方式聯繫其等關於遷移戶籍之事或向其等請託拜票。依上,果如被告確有意使張漢南、郭美月以遷戶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豈會僅向張王明花請託1 次,而於張漢南、郭美月2 人遷移戶籍前、後,從未與其等為任何聯絡,甚至亦未曾向張王明花或其2 人確認有遷移戶籍一事?故證人張漢南、郭美月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張王明花要求其2 人遷移戶籍支持被告選舉,尚難據以直接推論得知張王明花是因被告之教唆而要求張漢南、郭美月遷移戶籍。從而,檢察官上訴主張:證人張漢南、郭美月於調、偵訊與審判中之證述,適足為證人張王明花證詞之補強證據云云,應屬無據。

㈤再者,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之戶籍地址與張王明花係同一地址

即○○○000 號。然查,被告辯稱:與張王明花係分戶,○○○205 號有很多戶,像以前的老房子,結婚就一戶,每個人各自一戶(原審卷第325-326 頁)等語,且依被告之戶籍資料可知,被告為該戶之戶長,戶號為「00000000」(原審卷第13頁),而張漢南、郭美月於000 年3 月14日遷入戶籍地之戶長為張王明花、戶號為「00000000」,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1 份(偵卷三第21頁)存卷可佐,足認被告與張王明花戶籍地址雖相同,然係屬不同戶甚明。從而。尚不能僅以戶籍地址相同,即推認被告應知悉張王明花戶內之人口遷移情況。

㈥另參以證人張王明花於調查員詢問時,多次肯定被告「純天

良」,並表示:我臺北的女兒回來有去關心被告選○○,去外面拜票。我們是自己人,很好就是了,且稱:被告的妹妹很好,大兒子、小兒子寄錢在被告妹妹處,被告妹妹會買東西給我等語,有上開原審勘驗筆錄1 份(原審卷第303-304頁)可查,足認張王明花當時與被告及其妹妹間之互動、關係良好;佐以證人郭美月於偵查中證述:我婆婆張王明花年紀很大了,身體也不是很好,她應該更不清楚這樣(遷戶籍)的行為是違法的,我認為他只是認為自己親人出來選舉,所以要號召親戚投票支持(偵卷二第6 頁)等語。據上,本件亦無法排除張王明花係基於親戚間之情誼,為了支持與自己關係良好的親人,主動要求張漢南、郭美月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以支持被告○○選舉之可能性。

㈦據上而論,證人張王明花雖於調詢、偵查中曾證述被告要求

其使張漢南、郭美月遷移戶籍回○○○等情,惟就被告係於何時、何地拜託(教唆)、如何拜託(教唆)張王明花要求其子媳將戶籍遷回、當時實際情況為何?等重要情節,則付之厥如;復觀之整個訊問過程,並無法排除張王明花因恐遭偵查,或為使自己、子媳受較輕之處罰,而依附、配合檢調訊問之內容;又張王明花亦可能因與被告間之親屬情誼,而自行要求子張漢南、媳郭美月遷回戶籍;況本件除證人張王明花之證詞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教唆張王明花指示其子張漢南、媳郭美月將戶籍遷至上開選舉區。從而,尚難僅以證人張王明花毫無具體內容,並存有諸多疑義之證詞,遽認被告確有本件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教唆妨害投票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其所指上開犯行之心證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教唆妨害投票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尚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教唆妨害投票罪犯行之確切心證,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採證法則於法相容,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悖。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忽略證人張漢南、郭美月於調、偵訊與審判中之證述,適足為證人張王明花證詞之補強證據,且證人張王明花於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或為拒絕回答或概稱不知情,但證人張王明花已於調、偵訊中證述被告涉妨害投票之基本事實明確,自無礙其證詞之真實性,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馥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