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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2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偉仁選任辯護人即法扶律師 林浩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偉仁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2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家暴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108年10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328條第1項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108年10月8日羈押;嗣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1月7日函請本院准予借提被告執行另案之過失傷害案件經判處拘役50日確定之刑期後,已於109年1月9 日執行期滿。本院乃於被告拘役50日執行期滿前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而自109年1月9 日接續羈押被告在案。經合併計算被告執行拘役前之羈押日數,本次羈押期間將於109年2月23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事由均仍存在。且被告所犯家暴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家暴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