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俊言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
8 年度訴字第109 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2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司法院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甚明。
二、本院認為本案應適用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確信牴觸憲法第8 條、第23條,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利,且影響本案之裁判結果,而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 條第1 項、司法院釋字第371 、第572 號、第590 號等解釋,聲請釋憲(如附件釋憲聲請書),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解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