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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再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志成上列聲請人因累犯更定其刑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日所為之一0三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諸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是有關累犯更定其刑之裁定自不得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

二、經查:本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確定裁定,係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聲請人所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及傷害罪等二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更定其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所為之裁定,而非確定判決,乃聲請人竟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