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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田美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美菁前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已就受刑人前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於108 年10月29日經本院以10

8 年度聲字第944 號刑事裁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誤,聲請人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