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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樵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樵寬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樵寬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 至12各罪,前已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3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附表編號13、14二罪所處有期徒刑,前已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