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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9號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子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子漢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蘇子漢因違反護照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

4 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3頁數罪併罰聲請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前已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8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編號5 至7 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44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10月確定,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附表編號1 至4 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