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5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岳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岳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新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