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5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政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祕密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所犯各罪行為均在最先確定裁判前(編號1),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

三、爰審酌附表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以違反性自主意願等各行為並非偶然犯之,所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罪數反映之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本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卹刑目的(按:編號1至4於第二審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0月)、及罪刑相當原則(按:三審撤銷改判,係改依較有利之修正前舊法規定,將附表編號3各罪自有期徒刑5年6月改判為5年2月確定),就附表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