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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5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陳宏典上列受處分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字第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宏典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40 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 年確定。經執行後,業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而受處分人於假釋期間正常報到,從事務農工作且生活規律穩定,雖患焦慮或憂鬱狀況,惟經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之鑑定診斷證明書均顯示「精神科目前無診斷」之結果,堪認尚能適應社會生活,爰依刑法第92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免除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並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40 號刑事判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105 年10月3 日、

107 年7 月20日、108 年5 月8 日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並審酌保安處分之立法精神與目的、社會安全之維護、原判決內容及受處分人之權益各節,認受處分人之監護處分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應屬合適,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