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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聲字第 9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0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許福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許福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因該些犯罪有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而基於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更定其刑之規定,聲請撤銷原判決(裁定),更定其刑云云。

二、按刑法第48條前段有關累犯更定其刑,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得據此聲請該法院更定其刑之規定,業因上述司法院解釋,認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受刑人據已失效之上述規定為本件更定其刑之聲請,自無依據,其聲請與法定程式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