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醫上易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醫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瑋蘋選任辯護人 蕭乙萱律師

王伊忱律師楊宜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易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醫偵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蘋係高雄榮民總醫院○○分院(下稱高榮○○分院)醫技人員,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在該院為告訴人陳王月女作大腸直腸篩檢檢查(以下統稱大腸鋇劑攝影檢查),負責灌入鋇劑(顯影劑),應注意並能注意將灌入鋇劑所使用之導尿塑膠管伸入時應緩慢不得刺破大腸,且受檢者若因此檢查致大腸有破洞之可能者,應即作確認檢查俾及時治療,免得傷口惡化,竟疏於注意及此,在完成導尿塑膠管伸入大腸內時,不慎刺破陳王月女大腸,致陳王月女當場即叫很痛、很痛,陳瑋蘋即停止動作,再問陳王月女可否忍受?陳王月女說可以後,陳瑋蘋即接著灌入鋇劑,完成灌入鋇劑後,即由放射科醫師陳○○前來作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惟陳○○(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疏於注意此時陳王月女大腸已有破洞,導致鋇劑外流於腹腔內,嗣過很久,陳王月女仍告知陳瑋蘋肚子痛,陳瑋蘋即說做檢查都會肚子痛,痛一下就好了,檢查完陳王月女上完廁所,返回後告知陳瑋蘋伊排出之鋇劑是淡淡的粉紅色,並問陳瑋蘋鋇劑是什麼色?陳瑋蘋以為陳王月女原就有大腸出血才作檢查而不以為意,回稱:白色。翌日(103年2月18日周二)陳王月女因肚子疼痛仍至醫院告知陳瑋蘋伊肚子不舒服會痛,要找醫生,陳瑋蘋仍不以為意僅告知主治醫師李○○周三才有看診,致陳王月女不知嚴重性,遲至103年2月19日(周三),再由主治醫師李○○檢查發現大腸破洞,而轉院至成大醫院手術,因直腸切除部分太接近肛門,而須改用人造肛門之重傷害,其間復有腸阻塞併腸沾黏須手術,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二、程序方面:

(一)本件告訴未逾告訴期間:

1、按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1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2、查告訴人陳王月女(下稱告訴人)於偵查中指稱:醫生李○○檢查完告知伊大腸穿孔、鋇劑都流到外面了等語(見偵四卷第51頁反面),而依證人李○○於偵查中之證述:「(灌注鋇劑檢查大腸、直腸整個過程你都沒有在場?)是,是放射科的人員在處理。」、「(103年2月19日去檢查時,2月17日灌注鋇劑時有刺破大腸?)陳王月女來門診時說她下腹部不舒服,有幫她做檢查,電腦斷層及抽血,發現她直腸有破裂,所以幫她辦轉診。」、「(你在檢查陳王月女時有無發現鋇劑有流到腹腔?)我們發現有直腸破裂,檢查懷疑鋇劑有在破裂處外流。」等語(見偵一卷第66頁反面),是告訴人於103年2月19日經李○○醫師檢查後,固已獲悉其大腸穿孔致鋇劑外流乙情,然就其大腸穿孔之原因為何及是否與被告執行灌注鋇劑過程相關,並未經李○○醫師判斷告知。

3、再依告訴人告訴時所附之103年3月7日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一卷第10頁),病名記載「直腸穿孔」,醫師囑言「於2014年2月19日14:15至急診,經檢查後於2014年2月19日20:00接受急診手術(低位直腸切除手術及大腸造廔口手術,於2014年2月19日入院,2014年3月7日出院)」及所檢附之高榮○○分院103年9月24日診斷證明書(見偵一卷第9頁),病名記載「直腸破裂」,醫師囑言「病患於103年2月17日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103年2月19日門診診斷直腸破裂,當日轉院至成大醫院就診。」,均未敘及告訴人直腸破裂(或穿孔)為被告執行灌注鋇劑檢查過程所致。另告訴人於104年5月8日所提刑事告訴狀第5頁記載:「…當時執行灌注鋇劑之技術人員顯然有所疏失(此部分請求鈞署調取相關檢查病歷資料查明姓名、年籍,告訴人亦一併提出告訴)」等語(見偵一卷第3頁),而高榮○○分院醫技人員並非僅只有被告一人,被告之身分自難認已屬可得確定,此時告訴人顯尚不知被告之姓名或任何特徵,所以才會請求承辦之檢察官調取病歷查明。

4、又證人陳○○醫師到庭證稱醫院給予之檢查說明書上並不會出現檢查人員之姓名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181至182頁)。由上足認,告訴人於103年2月19日時看診時因不知造成其大腸穿孔原因為何,當無可能知悉被告為何人及其犯罪行為為何,至於104年5月8日提出本件告訴時,亦僅係懷疑當時執行灌注鋇劑之技術人員有所疏失,亦尚不知被告為何人及被告之犯罪行為,故本件告訴應未逾期。

(二)證據能力部分: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於審理後既認定被告無罪(詳如後述),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及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且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始能成立。又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即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著有26年上字第1754號、23年上字第5223號、58年台上字第404號、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證人陳○○之證述及成大醫院之陳王月女手術記錄單、陳王月女病歷、高榮○○分院陳王月女病歷、醫療影像光碟、導尿塑膠管、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等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前係高榮○○分院醫事放射師,及其於告訴人陳王月女(下稱告訴人)於103年2月17日至高榮○○分院做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時,負責於攝影前由肛門放入軟管,灌入適當鋇劑以顯影腸道,並打入適當空氣撐開檢查部位之大腸直腸後,由放射科醫師陳○○執行檢查;另在其放入軟管及灌入適當鋇劑期間內,告訴人曾向其反應疼痛,檢查後告訴人曾向其反應上廁所發現排出物為淡粉紅色;103年2月18日告訴人因肚子持續疼痛返回醫院告知被告上情,要找李○○醫師門診,被告告知李醫師星期三始有門診,告訴人遂改於翌日即103年2月19日至李○○醫師門診就診,經李○○醫師檢查發現為大腸穿孔,故將告訴人轉至成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嗣因直腸切除部分太接近肛門,而須改由人工肛門排便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並辯稱:我是按照標準作業流程行事等語;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是依據醫院的常規操作,並無過失;且告訴人在進行系爭檢查之前,李○○醫生還有被告都有告知告訴人該檢查有可能會有腸道受損破裂的風險,告訴人在二審106年11月27日筆錄中也有說她有問醫生這個檢查的風險,更可證當時醫生確實有告知告訴人風險,告訴人同意之後才做該項檢查,且在103年2月17日 X光片檢查結果,並沒有發現告訴人有直腸破裂,也沒有看到鋇劑流到腹腔的情形,故可看出被告當時應該是沒有刺破告訴人的大腸,檢查二天後才發現直腸破裂的情形,很有可能是二位醫師所說的,有可能是病人本身腸壁較薄,或是有其他本身腸道問題所導致,該不幸發生是因為該檢查難以避免,甚至無法避免的併發症,不能說事後發生這個併發症就去反推被告當時在操作這個檢查時有什麼過失。另公訴意旨稱被告在告訴人告知糞便為粉紅色時不以為意,告訴人找被告說肚子不舒服時也不以為意,而導致告訴人不知嚴重性而延誤就醫,但陳○○醫師稱病人如果有內痔的情況,做這個檢查排出來糞便也有可能是粉紅色的,做完該檢查因為空氣與鋇劑停留在腹腔內,也有可能會有腹痛之情形,也就是說告訴人檢查之後糞便粉紅色,肚子不舒服都是這個檢查做完之後有可能發生的,不能據此反推被告有不以為意的過失,更何況被告只是一位醫技人員,她並沒有辦法去診斷告訴人的病情,且告訴人隔天去找被告時,被告也有說如果有不舒服要趕快去看診,不能說後來發生直腸破裂的併發症就反推被告有何過失,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與卷證資料不符,亦與證人所述不符,顯有重大誤解,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陳瑋蘋前為高榮○○分院醫技人員,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告訴人陳王月女(下稱告訴人)於103年2月17日告訴人到高榮○○分院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由被告負責為告訴人灌入鋇劑(顯影劑),告訴人檢查後有發生直腸破洞情況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證述在卷(見偵一卷第35至

36、66至67頁、偵三卷第5至6頁、偵四卷第31至32頁、偵四卷第50至52頁),並經證人李○○醫師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好像是後來放射科安排做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兩天來我門診,來我門診時,她當時陳述說肚子痛、下腹痛,所以我在門診馬上幫她安排一系列的檢查,包含腹部電腦斷層檢查,發現骨盆腔有一些鋇劑滲漏,懷疑直腸破裂,所以當時在門診就跟病患與陪同家屬討論後,之後就轉診到成大醫院。」等語明確(見原審更一卷第168頁)。

此外,並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2份(見偵一卷第9至10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106年3月28日成附醫外字第1060004693號函暨檢送之陳王月女手術記錄單1份(含告訴人直腸破洞位置,見偵四卷第27至28頁)、成大醫院病歷0份(外放)及高榮○○分院病歷0份(見偵一卷第47至62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二)告訴人於接受本件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發生大腸破裂之情形,事屬明確,又本件經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其鑑定意見認:「本案依病歷紀錄,病人直腸破裂之位置相近於導管深度,以及病程發作時序,其直腸破裂與大腸攝影,難謂無因果關係。」等語,此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5年10月26日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四卷第19頁);另成大醫院為告訴人進行腹膜炎治療手術之徐○○醫師於109年7月9月提出之病情鑑定報告書中記載告訴人相關病情及醫療情形稱:「陳王月女於2014年2月19日14時15分至急診,當天20時32分接受手術,術中發現直腸内有鋇劑殘存,腹腔内也有鋇劑殘留,直腸有2處破洞。」(見本院卷一第48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請病人進到開刀房,由麻醉科醫師幫他做全身麻醉,我們做標準的剖腹手術,去檢查腹腔內的顯影劑,確實有,所以去檢查顯影劑從哪裡跑出來,它是在直腸壁有破口,所以顯影劑經由這個破口流出到腹腔中。處理的方式就是要把破口,那一段的直腸有破口,那段表示有急性發炎與潰爛的情形將之切除,切除之後大腸的完整性就破壞掉了,而為了病人的安全,因為病人已經腹膜炎,腹膜炎如果沒有適當處理,病人會有生命危險,會敗血症、死亡,所以我們必須要把這段大腸,經由表皮的大腸造口讓它可以將糞便由大腸造口排出,然後將有破口及潰爛的那段直腸切除,然後把顯影劑洗乾淨。看起來就是顯影劑即鋇劑在腹腔裡面及直腸裡面都有,有破口,是在肛門口上六公分,破口我這邊的紀錄是三公分,就像我方才所述,我不記得正確的大小,但不會難找,病歷就是這樣寫,其餘的都是手術的過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6至48頁)。又成大醫院函覆本院稱「陳王月女於103年2月19日至成大醫院進行直腸切除手術,切除檢體於病理診斷報告發出日(103年2月26日)後1個月已銷毁,僅保留代表性檢體(組織石蠟塊及玻片)。經複閱該腸道破洞切片,為急性發炎變化伴有周邊腹膜炎。為近日腸穿孔造成,成因則待臨床病程釐清。」等語,有該院109年10月6日成附醫病理字第109001924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1頁),是依上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徐○○醫師之證述及成大醫院回函,足認本件告訴人大腸破裂之結果,與其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二者間應有關連,亦可認定。

(三)本件告訴人大腸破裂之結果,與其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二者間應有關連,雖經本院認定如前。然關於本件告訴人於檢查後出現大腸破裂之原因為何,則實非無疑。公訴意旨雖認本件告訴人大腸破裂之原因,係因被告於檢查過程將導尿塑膠管伸入大腸內時,不慎刺破告訴人大腸所致。然基於下述理由,本院認上開公訴意旨所認尚屬無據:

1、經本院當庭勘驗扣案之灌鋇劑之工具1組,勘驗結果為:「扣案物其一為一條全新未拆封軟管,長約41公分,一端是沒有開口的圓滑端,距離圓滑端下約1公分處有左右貫通的孔洞,另一端分岔為兩條,一條是中空的軟管,另一條是藍色標記也是中空軟管。扣案物另一條為含有一顆球狀的軟管,長約75、76公分,兩條材質均為塑膠或橡膠類軟管,有彈性,有球狀軟管一頭是接有白色硬材質接頭,外圍直徑0.8公分,另一頭有一塊金屬,外圍直徑1公分,照片詳如偵卷第34頁、原審卷二第119至131頁。」;再經被告當庭示範操作方式為:「長約41公分之軟管是導尿管(有兩個接頭),有球狀軟管叫做洗鼻器,洗鼻器白色接頭接在導尿管的非藍色另一個接頭上,將潤滑劑塗抹於導尿管頂端沒有開口的另一端,從肛門放入人體,再用針筒接入導尿管藍色端,注入空氣,打入空氣後導尿管頂端沒有開口的那端會形成小球,這是要固定在人體裡面,避免滑動的,然後洗鼻器金屬端放入鋇劑中,再壓洗鼻器的圓球,壓放、壓放,鋇劑就從洗鼻器金屬端進入導尿管,再進入人體。」,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21至222頁)及洗鼻器及導尿管連接情形照片(見本院卷二第235、237、239頁)附卷可稽。由上開勘驗結果及操作方式觀之,灌鋇劑之工具均是具有彈性之塑膠或橡膠類軟管,客觀上應無刺破人體大腸之可能。且於被告操作過程中,告訴人雖曾反應疼痛,然經被告再向告訴人確認後,告訴人也表示可以忍受及繼續進行檢查,並順利完成檢查,而證人陳○○醫師於原審審理中亦到庭證稱:當天X光檢查結果,是沒有看到直腸破裂情形等語(見原審卷第177頁)。由前揭告訴人檢查過程及陳○○醫師之證述觀之,亦無從認定被告於操作時有刺破告訴人大腸之情形。

2、另本件經檢察官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鑑定意見認:「依高榮○○分院病歷紀錄,僅有2次門診紀錄,一次為安排大腸攝影檢查,一次為檢查後2天返診。大腸攝影檢查當日僅有報告結果,無法得知當日醫事放射師操作是否得宜或符合規範,操作時有無異常狀況、有無通知醫師監督處理,亦無相關紀錄,故尚難認定係灌入鋇劑不慎刺破病人之大腸。」等語,此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5年10月26日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四卷第19頁正反面);另於本院審理中又函請該會就告訴人醫療疑義再為鑑定,鑑定意見為:「(五)1.一般醫事放射師操作過程,對於其步驟有制式化描述,並不會將操作過程予以詳細記載,僅有異常狀況發生時,會予以記載,另有大腸鋇劑灌腸檢查之攝影紀錄。故本案醫事放射師未記載相關操作過程,尚符合醫療常規。2.若鋇劑無法順利注入腸道內,則無法完成後續大腸攝影;若操作過程造成腸道穿孔,則大腸攝影即可發現異常留下影像紀錄。因此,本案依大腸鋇劑灌腸檢查之攝影紀錄,若未發現有穿孔致鋇劑異常滲漏,則醫事放射師並無責任;又即使有腸道穿孔,亦屬大腸攝影之併發症。」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1日書函並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97至408頁)。是以本件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先後二次鑑定意見,亦均未認定被告有在將軟管伸入大腸時不慎刺破告訴人大腸之情形。

3、關於告訴人主張灌注鋇劑過程就有跟被告說肚子痛,檢查完之後,有跟被告講說她去上廁所時有排出淡淡的粉紅色,而認當時直腸應已破裂云云。然經證人李○○醫師證稱:

「(如果是大號的話,淡淡粉紅色是否表示檢查時有出血情形?)其實很難說,因為檢查過程那根管子從肛門放進去,如果她本身肛門那些有些痔瘡組織摩擦,都有可能像血一樣的分泌物,很難說單從這個症狀就一定是。」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171頁);證人陳○○醫師亦證稱:「(如果說剛才你提到X光檢查結果有內痔,她做完檢查之後,糞便呈現粉紅色是正常的嗎?)一般內痔是出鮮血,如果是檢查中內痔有破裂,因為她做完檢查會把鋇劑解出來,如果混著內痔破裂的鮮血,應該就是淡粉紅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7頁)。而告訴人於103年2月17日大腸鋇劑攝影檢查結果,診斷為「痔瘡」,此有高榮○○分院國民健康局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55頁),雖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固非能逕為認定告訴人係因本身有痔瘡破裂出血而上廁所時排出淡粉紅色,但至少能證明告訴人排出淡淡粉紅色之原因尚難認定即是直腸破裂,故告訴人檢查後發現排出淡淡的粉紅色,並不一定是直腸破裂鋇劑滲出,故不能逕行認定當時告訴人直腸已有破裂情形。

4、又成大醫院為告訴人進行腹膜炎治療手術之徐○○醫師於106年1月10日函及所檢送之告訴人病情說明記載:因病人並不是在成大醫院接受鋇劑灌入或下消化道攝影,因此本院無人知道病人有無接受過特殊檢查,無法確認是因病人本身已有直腸穿孔才會讓鋇劑從直腸內流出至腹腔,或是病人因灌鋇劑才會直腸穿孔。此間因果關係,非本人有能力判斷等語(見偵四卷第22至23頁);另於109年7月9月提出之病情鑑定報告書中記載告訴人相關病情及醫療情形稱:陳王月女於2014年2月19日14時15分至急診,當天20時32分接受手術,術中發現直腸内有鋇劑殘存,腹腔内也有鋇劑殘留,直腸有2處破洞。但因病人並不是在成大醫院接受鋇劑灌入或下消化道攝影,因此本院無人知道病人有無接受過特殊檢查,無法確認是因病人本身已有直腸穿孔才會讓鋇劑從直腸内流出至腹腔,或是病人因灌鋇劑才會直腸穿孔。此間因果關係,非本人有能力判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你是否可以瞭解為何直腸會發生這樣潰爛型的發炎、穿孔?)這問題無法回答。(你於「病情鑑定報告書」中有提到無法確認是病人本身也有直腸穿孔才讓鋇劑從直腸流至腹腔或是灌鋇劑才直腸穿孔,這個因果關係無法判斷?)無法判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8、50頁)。是依上開徐○○醫師所為告訴人病情說明及到庭證述,亦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於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時,即已發生直腸穿孔之情形。

5、綜上,本件並無證據足認告訴人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大腸破裂,係因被告於檢查過程將導尿塑膠管伸入大腸內時,不慎刺破告訴人大腸所致。

(四)基於前(二)、(三)所述,本件告訴人大腸破裂之結果,雖與其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二者間應有關連,但無法認定係被告於檢查過程將導尿塑膠管伸入大腸時不慎刺破。而事後告訴人大腸破裂,應為該項檢查不可預測之風險,亦無法認定與被告於檢查時之操作相關,其理由如下:

1、關於大腸鋇劑攝影檢查造成腸道損傷破裂之原因,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當大便潛血檢查結果異常時,常規後續處置是作大腸內視鏡或大腸鋇劑攝影等檢查,此二項檢查皆為侵入性檢查,故有一定比率之風險,其執行須經醫師作專業判斷及評估病人。造成腸道損傷破裂,對於大腸鏡檢查者,約千分之二比率,大腸攝影則為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造成破裂之原因,可能為置放灌注導管相關或灌注壓力過高所引起,必須在醫師監督下操作執行,其操作程序、實務規範,則是各醫療院所自行規定。而病人若有直腸病變,如發炎、潰瘍或骨盆腔範圍作過手術、放射線治療、直腸狹窄,則可能增加損傷之可能性。」等語,此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5年10月26日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四卷第19頁正面)。

2、另經本院函詢成大、奇美醫院有關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出現腸穿孔之原因,據成大醫院函覆稱:「病人於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出現腸穿孔之成因眾多,須考量病人之身體狀態及環境因素均會影響病人後續之副作用及併發症等結果。若無確切相關依據,本院歉難據之臆斷其病因及關聯性。」等語,有成大醫院109年11月24日成附醫秘字第109002247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1頁);奇美醫院則函覆稱:「一、影像醫學部說明:1.大腸鋇劑灌腸攝影為安全的檢查,但仍有穿孔的風險,文獻報告發生率小於0.3%。若穿孔病灶較小,檢查時不一定能立即發現,該風險亦困難事先預測。2.發生穿孔的原因主要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受檢者本身大腸直腸有病變,導致腸壁較一般人弱;另一類為肛管穿破腸壁或壓力過大引起。兩大類原因也可能同時出現而導致穿孔。二、外科說明:1.大腸鋇劑灌腸攝影操作過程會有壓力產生,對腸壁就會有傷害和穿孔的風險。風險很低但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管路經肛門置入直腸時,也有可能摩擦痔瘡或腸道黏膜組織造成輕微出血。當天鋇劑灌入大腸後影像沒有滲漏,就是沒有穿孔。之後併發穿孔是一個延遲發作的併發症。可能原因是腸道脆弱的地方,無法負荷腸道壓力後發生穿孔。所以大腸疾病(例如憩室炎結腸炎)處於急性期時,會避免進行這一項檢查。這是臨床醫師可以幫病人避開風險的部份。2.大腸鋇劑灌腸攝影進行中,腸道壓力會上升。病人因此有腹脹或腹痛的情形並不少見。藥劑灌入之後再去做X光攝影確定並沒有腸道穿孔的現象。檢查之後上廁所排出淡淡粉紅色,就如同前述管路經肛門置入直腸時也有可能摩擦痔瘡或腸道黏膜組織造成輕微出血。」等語,有奇美醫院109年11月26日(109)奇醫字第5407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45、147頁)。

3、另證人李○○醫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本身檢查就有可能會造成腸道破裂的風險,因為很多侵入性的檢查都有相對的風險,其實直腸破裂的原因真的很多,有時候腸子因為很多因素,腸壁薄弱或是狹窄,這些很多原因加起來都有可能造成他腸道破裂,很多檢查做的程序其實都是一樣的,但大部分的人都不會有併發症,但有時候少部分的人會有很多因素加在一起,才會造成這個原因,因為人體真的很複雜,每個人都有他個別的差異性,大部分的人做都不會有併發症,且可能很多人做完,也檢查出來有其他的問題,所以很難說直腸破裂由單一原因造成,我個人是這樣認為,因為有很多原因。」、「因為大腸鋇劑攝影檢查造成破裂的機會真的很低,假設有時候腸道因為很多原因,比較薄弱或有些地方比較狹窄,跟其他器官之前有手術過或是如何,比較脆弱、薄弱,或許做這個檢查都是造成她破裂的一些原因。」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168至169頁);證人陳○○醫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所以可以說即使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操作過程符合常規,也是有可能發生直腸破裂?)是,破裂的機會是一定有,但機會很低,發生破裂的機會大部分是病人因素,例如說發炎或是有一些腫瘤,機會會比較大。」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178頁)。

4、綜合前揭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成大醫院及奇美醫院回函及李○○、陳○○二位醫師之證述,足認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因係侵入性檢查,故有一定比率之風險,且因受檢查人之身體內部狀況各不相同,倘病人本身狀況不佳者(如直腸病變,發炎、潰瘍或骨盆腔範圍作過手術、放射線治療、直腸狹窄、脆弱等),更可能增加損傷之可能性,由於腸穿孔之原因甚多,自無從推認係被告執行檢查程序時所造成。且由前揭奇美醫院回函可知,告訴人當天鋇劑灌入大腸後影像沒有滲漏,應是沒有穿孔,之後併發穿孔則可能一個延遲發作的併發症,而此併發症之原因眾多,且應屬不可預測之風險,更難謂與被告於檢查時之操作相關即具有因果關係,是以自不能因本件告訴人檢查後有直腸破裂情形,即推定被告操作檢查過程有過失。

(五)被告於告訴人檢查當日反應腹痛及排出淡淡粉紅色及檢查翌日返院反應腹痛之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難認有過失,其理由如下:

1、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結果,且必須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始能成立,而行為人所應具有之注意程度,應依客觀標準認定之,此之客觀標準係指一個具有良知理性且小心謹慎之人,處於與行為人同一之具體情狀下所應保持的注意程度,而在醫療行為,因具專業性、錯綜性及不可預測性,並為求醫療水準提升及保障病人權益的均衡,一般均以醫療常規,作為醫護人員注意義務的判別標準。

2、經本院向高榮○○分院函詢相關醫療院所關於進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相關規範,經該院函覆稱:本院就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並無其他程序規範,僅有此特殊攝影管理程序書等語,有高榮○○分院108年5月7日函及檢送之特殊攝影管理程序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31至141頁),而上開特殊攝影管理程序書係規定放射師應開立檢查申請單、排程、說明、確認、執行準備項目、執行檢查、登記、完成報告及紀錄保存,並未就執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應如何操作加以規範。又經本院函詢該院執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實際作業情形,經該院函覆:①本院執行大腸鏡鋇劑攝影檢查之過程係由執行檢查之醫技人員以導尿管放入受檢者肛門,後灌入鋇劑,再打入空氣,後由放射科醫師執行檢查。②執行檢查之醫技人員以導尿管放入受檢者肛門,後灌入鋇劑,再打入空氣為本院之正常作業流程,亦符合一般醫療常規。③受檢病人於執行檢查之醫技人員將導尿管放入肛門並灌入空氣、鋇劑時,產生腹痛或腹脹不適,於大腸鋇劑檢查並不少見,一般醫技人員會暫時停止休息一下於徵得受檢病人同意後再繼續檢查,大部分都會順利完成檢查。④受檢病人檢查後肚子痛或排出粉紅色糞便偶有所見,大多是病患合併内痔,一般會請受檢病人觀察或門診時由醫師追蹤處理等語,此有高榮○○分院109年2月6日高總○醫字第1092100122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81頁),是依高榮○○分院上開回函,與被告所述其執行大腸鋇劑檢查之流程相符。是被告本件執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之作業程序,自難認有任何違反該院規範之情形。

3、又本件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一)

1.一般而言,大腸鋇劑灌腸攝影檢查操作要點如下:檢查前醫護人員會先向病人衛教,說明檢查的過程及要求病人配合之處,解釋檢查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不適感等。檢查時,病人著檢查服,於透視檢查台上採取左側臥姿(背向操作者),操作的放射師或醫師先將導管前端潤滑,請病人深吸氣,將導管緩慢滑入肛門內,再進入直腸,導管進入的深度不宜超過10公分以上。導管進入的過程中,若有明顯阻力或受檢者有劇烈疼痛,不可盲目施力插入。導管前端若附有囊球,可在透視下將囊球充氣。裝有鋇劑之容器會掛在點滴架上,有一軟管連接至進入肛門的導管,利用重力將鋇劑注入腸道內,容器高度一般會設定距離檢查台上約76-91cm高度,不宜超過100cm。2.所謂「操作不得宜」,例如導管未事先潤滑、導管進入過程過於粗暴、導管遇到阻力,或病人有明顯疼痛時,操作者仍施力向前等。3.所謂「操作不符合規範」,例如導管進入深度遠大於10cm或鋇劑容器高度超過檢查台100cm以上等。(二)本案檢查過程可能之異常狀況,包括導管難以進入肛門與直腸、或進入時有明顯阻力且病人感到劇痛,或導管置放後鋇劑無法順利注入腸道內,甚至在透視下發現鋇劑外漏至腸道以外之體腔中。(三)1.當有上述異常狀況發生時,檢查過程中,原則上應停止操作,可請求熟悉該項檢查之資深人員或通知負責檢查之醫師協助。檢查後若病人疼痛持續或加劇,可請醫師評估病人情況。2.上述情形,臨床上目前並無明確規範。(四)如有鑑定事由所述之情形,醫事放射師宜將上述情況告知負責檢查之醫師,由醫師決定後續處置方式,亦可以請病人掛急診或返回直腸外科門診,由醫師診視。惟本案病歷紀錄並無相關之記載。」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1日書函所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之鑑定意見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05至406頁);另奇美醫院函覆稱:「檢查後若有輕度不適,請病人返家休息觀察是可能並會囑咐若病症持續加劇務必返院接受診治。檢查後病人會觀察到沒有嚴重不適狀況並給予衛教後返家。衛教內容就包括發生哪一種狀況時需返院就診。」等語,有奇美醫院109年11月26日(109)奇醫字第5407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45、147頁)。

4、另經本院向成大醫院函詢有關醫事技術人員執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之醫療處置事宜,經該院函覆:(檢查中若遇病患反映腹痛時,是否規定應如何處置?就繼續或終止檢查是否有所規定?若有,上開規定係屬醫界普遍作法或係各醫療院所各自規定?)說明:本院若遇病患反映腹痛情形時會先停止檢查動作,評估是否繼續檢查或中止檢查,若病患拒絕繼續檢查或病患狀況不適合或不能忍耐則中止檢查。此作法係本院依循準則。(若遇曾做過子宮頸化療病患時,就檢查灌注壓力高低及化療部位是否有特別規定?若有,上開規定係屬醫界普遍作法或係各醫療院所各自規定?)說明:若病患沒有破裂病史或開單醫師未特別註明時,本院就檢查灌注壓力高低及化療部位並無特別規定。他院作法及規定是否相同,則須視各院作業流程而定。(檢查後如遇病患反映持續腹痛及排出粉紅色糞便時,是否規定應如何處置?若有,上開規定係屬醫界普遍作法或係各醫療院所各自規定?)說明:本院若遇病患反應持續腹痛及排出粉紅色糞便時會建議病患掛急診處置。他院作法及規定是否相同,則須視各院作業流程而定。(上開檢查,是否可能導致病患排出糞便之顏色改變?若病患本身患有痔瘡,是否可能導致排出粉紅色之糞便?糞便顏色與病患痔瘡嚴重程度是否相關?)說明:該項檢查因灌注之鋇劑為白色,若與腸内物質混和後會改變糞便顏色。若病患本身患有痔瘡,若破裂有可能導致排出粉紅色之糞便。糞便顏色與病患痔瘡嚴重程度是否相關無法評估,有該院108年10月2日函及檢送覆函詢說明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45至247頁),則依上開成大醫院回函可知,在執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時,若遇病患反映腹痛時,亦僅在因應病患拒絕繼續檢查或病患狀況不適合或不能忍耐時,才中止檢查,並非一律中止檢查。至檢查後如遇病患反映持續腹痛及排出粉紅色糞便時,該院雖稱會建議病患急診,但亦稱他院作法及規定是否相同,則須視各院作業流程而定,但於本件告訴人之情形雖有腹痛及檢查後排出淡淡粉紅色,但因腹痛於執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之病患中並非少見,且告訴人於陳○○醫師檢查中並未再反應腹痛並順利完成檢查,又因告訴人本身有內痔情形,故於檢查中出血並與白色鋇劑混合後,產生淡淡粉紅色,亦非顯然異常,被告於當時自不會因此即認為告訴人有直腸破裂之情形。且因告訴人並無嚴重不適,被告於告訴人反應腹痛及排出淡淡粉紅色時,給予衛教後請告訴人返家觀察若有不適再來就診,亦應屬合理之處置,尚難認被告所為處置顯然有違醫療常規。

5、另徐○○醫師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一般顯影劑外漏的話,多久會引起腹膜炎?)以小時為單位,不會以天為單位。(幾個小時內就會發生腹膜炎?)對。」(見本院卷二第53頁);陳○○醫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103年2月17日X光片,最後判讀結果是有一些內痔,當天檢查結果,並沒有看到有直腸破裂,也沒有看到鋇劑流到腹腔的情形等語(見原審更一卷第177頁);另據前揭奇美醫院函覆:

當天鋇劑灌入大腸後影像沒有滲漏,就是沒有穿孔。之後併發穿孔是一個延遲發作的併發症。可能原因是腸道脆弱的地方,無法負荷腸道壓力後發生穿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7頁)。是以依上開證人徐○○、陳○○醫師之證述及奇美醫院函覆結果,告訴人相當可能係於完成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始延遲發作發生腸穿孔併發症之情形,是縱認告訴人曾於被告置入導管過程中表示會痛時,及檢查後表示排出淡淡粉紅色,然無從認定告訴人當時已有大腸穿孔之情形,業如前述,當亦不能要求非醫師之被告當時聽聞告訴人如此陳述,即會認定告訴人檢查後有所異常,而要求告訴人留院或逕送急診。況且告訴人當時之狀況係並無嚴重不適,參照前揭奇美醫院回函可知,縱使由醫師進行判斷,亦極有可能因告訴人之狀況並無嚴重不適,而仍給予衛教後讓其返家,是於此等情形下,被告於當時告知告訴人先返家觀察,應無背離醫療常規,自不能據此苛責被告係屬輕忽而有所疏失。

6、又被告係醫院之醫技人員並非醫師,則依其專業自無從判斷或告知告訴人當時身體狀況應作何醫療處理,是於告訴人103年2月18日返院時,被告告知告訴人主治醫師李○○周三才有看診,自難認定被告態度輕忽,亦不能苛求僅具醫技人員身分之被告單憑告訴人之描述即可發現告訴人身體狀況確實有異而應立刻就醫。況且告訴人於檢查隔天(103年2月18日)去找被告時,被告亦有向告訴人說如果有不舒服要趕快去看診等語,此部分雖與告訴人所述「被告並未告知」不同,然以被告站在一個醫護人員之立場而言,於病患檢查後翌日返院反應腹痛時告知病患如有不舒服要趕快去掛急診,實屬合乎情理之作法,故本院認被告此部分陳述應屬可採。而依常理被告亦僅能向告訴人提出建議,並無從強制告訴人必須去掛急診,如何決定仍繫乎告訴人,其理甚明。同理,立於一般人之立場而言,通常亦應會自行評估本身之身體狀況,倘身體已相當不適,依照常理,亦理當會直接去掛急診。故於本件無論被告如何建議,告訴人應會依自身之狀況評估、決定是否掛急診,並不致因被告如何建議而受影響,倘告訴人當時已嚴重不適,而有立即就診之必要,告訴人亦理應會掛急診,當不至於因李○○醫師當天無門診即不看診。是被告向告訴人稱李○○醫師當日無門診,如有不舒服要趕快去掛急診,所為應未違反醫療常規,亦不能以此問責被告,認被告不以為意而有過失。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1、依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造成腸道破裂之原因,可能為置放灌注導管相關或灌注壓力過高所引起,…。本案依病歷記錄,病人直腸破裂之位置相近於導管深度,以及病程發作時序,其直腸破裂與大腸攝影,難謂無因果關係,原審漏未審酌。2、告訴人於檢查中或檢查後均不斷向被告表示很痛,檢查後也向被告反應排便是粉紅色的,已可證明導管插入時即已刺破大腸。3、本件卷內並未有告訴人患有痔瘡之病歷記載,而證人陳○○醫師在原審證稱若鋇劑滲漏在腹腔段比較容易發現,若滲漏在骨盆腔段則不容易發現等語,另證人李○○則證稱本件鋇劑是滲漏在骨盆腔段,也懷疑是直腸破裂等語,足認告訴人直腸破裂是因為導管刺破大腸所致。原審調查證據未臻完備等語。

(二)然依前述,告訴人雖在進行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發生直腸破裂結果,其並指訴係因被告操作失當而刺破其大腸,惟依上開證人陳○○、李○○、徐○○醫師之證述及成大、奇美醫院之回函均可知,大腸鋇劑攝影檢查後發生直腸破裂之原因甚多,尚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且為推測性之指述,在無補強證據之情況下,遽認被告確有操作失當刺破告訴人之大腸,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顯缺乏積極、直接之證據以證明被告操作檢查過程或後續處置行為有過失之情形。因此,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形成被告確有業務過失致重傷犯行之確信,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惟依前述,檢察官上訴所指,無法說服本院達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形成被告確實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之心證,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瑞堯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陳昆廷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本案卷證目錄:

1.【偵一卷】:臺南地檢署104年度醫他字第11號卷

2.【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04年度醫偵字第24號卷

3.【偵三卷】:臺南地檢署104年度醫他字第25號卷

4.【偵四卷】:臺南地檢署105年度醫偵字第3號卷

5.【病歷卷】:成大醫院病歷卷

6.【原審卷】:臺南地院106年度醫易字第1號卷

7.【本院醫上易卷】:本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657號卷

8.【原審更一卷】:臺南地院106年度醫易更一字第1號卷

9.【本院卷一】:本院108年度醫上易字第76號卷一

10.【本院卷二】:本院108年度醫上易字第76號卷二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