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3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7 年度金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維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6月11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 號7-11○○門市,以暱稱「鄧博超」為寄件人、暱稱「張文強」為收件人,利用超商取件之郵寄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姓名及年籍不詳、LINE暱稱「鄭歆妍」收受使用,並事先將密碼更改為「鄭歆妍」指定之000000,以此方式幫助「鄭歆妍」所屬詐騙集團財產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黃俊維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107 年6 月19日10時45分,假冒被害人黃蔡淑芬姪子撥打
電話給被害人黃蔡淑芬,佯稱:因房屋買賣成交,急需用錢,且忘了帶存摺,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云云,致被害人黃蔡淑芬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35分,在臺南市○○區○○路○○號○○郵局,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至被告黃俊維上開郵局帳戶內;復於同日13時許,仍假冒被害人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被害人黃蔡淑芬,佯稱:尚缺1 筆代書費3 萬元云云,被害人黃蔡淑芬乃向其老闆王秋燕借款,其等均陷於錯誤,由王秋燕請其兒子女友,於同日13時26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臺灣銀行○○分行,以
ATM 轉帳3 萬元至被告黃俊維上開土銀帳戶內;後於翌(20)日上午某時,再假冒黃蔡淑芬姪子撥打電話給被害人黃蔡淑芬,佯稱:尚缺12萬元云云,被害人黃蔡淑芬又向王秋燕借款,其等均陷於錯誤,由王秋燕於同年月20日10時15分,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臺南○○郵局,臨櫃匯款12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均遭提領一空。
㈡於107 年6 月19日11時10分,假冒被害人胡禎常外甥黃博章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胡禎常,佯稱:因購買法拍屋,急需用錢,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日後歸還云云,致被害人胡禎常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36分,在臺南市○○區○鎮里○○路○○號○○○○○區郵局,臨櫃匯款18萬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㈢於107 年6 月20日9 時50分,假冒被害人張建得高中同學楊
士正撥打電話給被害人張建得,佯稱:因急需用錢,請求借款云云,致被害人張建得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臨櫃匯款2 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㈣於107 年6 月20日12時許,假冒被害人林金城友人蔡付國撥
打電話給被害人林金城,佯稱:急需用錢,請求先匯款給他使用云云,致被害人林金城誤信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44分,在新北市○○區○○○路○○○○○號新莊○○路郵局,臨櫃匯款3 萬元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足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按,幫助犯,非但行為之外形可認為幫助,且必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誤信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有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基於幫助正犯犯罪之意思,予正犯以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以助成正犯犯罪之實施為要件。如果,雖在外形上,可認為幫助,但對正犯之犯罪,無違法之認識,而欠缺幫助犯罪之故意,係基於其他原因,即難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584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黃蔡淑芬、王秋燕、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於警詢之證述、被告之郵局帳戶、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報案資料、匯款申請書、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及被告提出對話內容各1 份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因為我請育嬰假在家顧小孩,要找兼職工作,看到這個訊息,以投注站為名義租借帳戶,要給客戶存錢使用,以租借名義
1 本帳戶1 期1 萬元,1 期10天,1 本帳戶1 個月就可以賺
3 萬元,5 本就可以賺15萬元,我想要賺錢;我雖知道有人頭帳戶的事,但不知道有用這種方式來騙帳戶,我沒有幫助詐欺取財的犯意。
四、證據能力方面: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被告於107 年6 月11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
○路○○○○ 號7-11○○門市,以暱稱「鄧博超」為寄件人、暱稱「張文強」為收件人,利用超商取件之郵寄方式,寄交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及土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事先將密碼更改為「鄭歆妍」指定之000000;嗣「鄭歆妍」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於上開時間以前揭方法詐騙被害人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匯款至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及郵局帳戶內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61-62 頁),核與被害人黃蔡淑芬、胡禎常、張建得、林金城之指訴及證人王秋燕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4-25 頁),並有被害人黃蔡淑芬提出之郵政匯款申請書、王秋燕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
申 請書、臺灣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胡禎常提出之郵政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張建得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被害人林金城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1日儲字第1070144122號函檢送黃俊維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107 年7 月20日南存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黃俊維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被告寄送交易紀錄之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6-31 、49-54 、83-84 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則被告寄送上開帳戶之資料予「鄭歆妍」,致該帳戶淪為詐騙集團欺騙被害人匯入款項,再以被告提供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詐欺款項得逞,固無疑義,惟尚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已明知或可得預見其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會被不法集團成員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之情形下,猶提供不法集團成員使用之情。是有關被告犯罪成立之有無,尚須衡酌被告所辯之交付原是否為可採,並綜合行為人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以為判斷之基礎。
㈡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之緣由及後續:
⒈就被告何以交付系爭帳戶之資料予他人,被告始終均供稱:
是在LINE接獲自稱鄭歆妍表示她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因為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較大,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稱1 個帳戶一期10,000元,一期為10天,一個月為30天,共3 期,共可領30,000元,最多可配合7 個帳戶,因此我就將5 個帳戶提供給自稱鄭歆妍的人,自稱鄭歆妍之人向我表示,為了方便公司統一管理,要將帳戶及提款卡寄送過去且須將5 個帳戶的密碼都改成000000,我便至統一超商更改密碼,並按照自稱鄭歆妍之人的步驟,將5 個帳戶及提款卡寄送過去(見警卷第12頁、偵卷第14-15 頁、原審卷
1 第113 頁、本院卷第96頁),其前後所述相符,並無二致。
⒉據被告提出其於107 年6 月9 日至同年月22日與「鄭歆妍」
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1 第67-75 頁,詳如附表所示)顯示,被告初始先向「鄭歆妍」表示「想應徵早班,請問工作地點」,「鄭歆妍」即回覆:「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等語,並告知工作內容為:「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配合不用你帳戶有錢,拉客,簽賭之類」、「薪水固定,也不用你提供任何印章」、「收到確定您的帳戶是可以正常使用的第一期薪水可以先給你」、「配合
3 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翌日被告與「鄭歆妍」洽談被告欲配合使用之帳戶,於6 月11日,被告詢問「鄭歆妍」:
「這個沒有法律問題吧」,經「鄭歆妍」表示沒有任何風險後,被告即稱欲配合5 個帳戶,並依「鄭歆妍」指示上傳身分證照片,「鄭歆妍」另指示被告於寄出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前須統一修改提款卡密碼,於6 月13日,被告並依「鄭歆妍」指示上傳健保卡照片。至6 月22日,被告詢問「鄭歆妍」:「為何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我帳戶被盜用」、「到底是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我還要去警察局做筆錄」、「難道我的帳戶被鎖也沒關係嗎? 」,「鄭歆妍」仍以:「我要等財務來上班詢問才知道」等詞敷衍,翌日被告即表示:「妳們把我的帳戶當人頭,我的帳戶被警察列管了」、「有人報警說被詐騙,用的是我的帳戶,我名下所有銀行都被凍結」,「鄭歆妍」仍以:「什麼帳戶被盜用」佯裝不知情,並續稱:「了解了所以麻煩你把入帳紀錄拍傳給我公司會處理」,此後
2 人即再無對話紀錄。⒊由以上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除應「鄭歆妍」要求寄送帳戶
資料及修改提款卡密碼外,更傳送身分證照片及健保卡照片予「鄭歆妍」,顯見被告確實對「鄭歆妍」係為徵求線上投注站會員之帳戶乙節深信不疑。參以確有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之網站乙節,有網頁資料1 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1 第133-134 頁),準此,被告確實相信「鄭歆妍」係為徵求該網站會員之帳戶而向其索取帳戶之資料,乃順應其要求寄送該資料並修改提款卡密碼乙節,應無疑義。
⒋再者,被告於107 年6 月22日接獲警示帳戶之通報後,隨即
質問「鄭歆妍」原因,「鄭歆妍」雖以須等財務上班為由搪塞,被告仍舊窮追不捨。又被告並於同日即至警局報案稱其遭「鄭歆妍」詐騙帳戶資料,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可證(見警卷第47-48 、80頁),足見被告於得知其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後,除質問「鄭歆妍」外,尚且主動報警處理,其報警雖屬為時已晚,然仍得彰顯其未予逃避而企圖補救之心態。更有甚者,被告於原審雖否認犯罪,惟除仍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見原審卷1 第48頁)外,更與被害人黃蔡淑芬成立和解,並依約給付16萬元乙節,有調解筆錄、和解書附卷可佐(見原審卷1第59-60 、125 頁),由此益見被告於事後未卸其責任而欲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之作為,實難認其於寄送帳戶資料與「鄭歆妍」之際,具有得以預見詐欺集團必將之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且此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㈢雖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
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各種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此由同一期間,尚有多人因遭「鄭歆妍」誘騙而寄送帳戶資料,有判決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1 第51-60 、97-102頁),即可見並非僅被告1 人因應「鄭歆妍」之要求寄送帳戶資料。是檢察官僅以被告已成年、大學畢業、有10餘年工作經驗及精神心智狀況正常等客觀條件,對不合理之報酬,當無合理信賴可言等節,即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實屬速斷。
㈣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所為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
錢罪嫌云云。然按,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 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打擊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與制止特定犯罪所得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查緝。是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除客觀上須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行為外,主觀上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為上述行為之犯意,始克相當。經查:
⒈本件依現存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申設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已如前述,則於被告可能係遭詐欺而交付前開帳戶資料之情形下,是否能逕認其主觀上有避免追訴、處罰而具掩飾或隱匿不法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實有疑義。
⒉再者,單純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以使他人藉以取得特定犯
罪所得之情形,是否當然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不可一概而論,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行為人是否具有洗錢之犯意,以及有無因而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有所改變,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若其提供帳戶僅係犯罪集團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被告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及土銀帳戶係遭詐欺集團作為取得被害人轉帳或匯入遭詐欺款項之工具,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為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即詐欺取財)之一部,並非為訛詐行為之他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於該等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是亦無從逕以洗錢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及被告事後立即報警處理等情節,實難認定被告主觀上已預見「鄭歆妍」將持其所寄送帳戶從事詐欺行為或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且不違背其本意,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說服法院獲得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之確切心證,本院就檢察官之指訴仍存有合理懷疑,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七、原審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採證法則於法相容,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悖,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申辦帳戶極為容易,報章媒體復一再披露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之犯罪態樣,被告為一智慮健全、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鄭歆妍」所稱之網站為非法簽賭網站,被告主觀上對於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給對方,是要做為存入公司不法所得,而可能涉及地下匯兌及賭博匯款等不法之洗錢行為等財產犯罪乙節已有認識並預見,而被告心中已認知有風險,則其對金融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使用於收受贓款一事,難諉為不知。惟查:
㈠報章媒體雖已一再披露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之犯
罪態樣,國人就此犯罪形態亦難認不知,惟正因如此,詐騙集團乃以各種說詞包裝合理化其徵求帳戶之原因,以誘騙一般人誤信係為求職謀財而交付帳戶資料予其使用,此乃「鄭歆妍」於本案大費周章以線上投注站需徵求帳戶予會員使用,復架設畢諾克線上投注站之網頁以取信於被告,進而使被告誤信其說詞率而寄送帳戶。是並非輕率寄送帳戶予他人者即得認為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否則詐騙集團又何須虛構各式各樣求職或提供帳戶之說詞,誘使各類急於謀財求職者上勾?更何況各人之智識及警覺程度,常因年齡、生活經驗、社會歷練等而有差異,故前開推論,固係以一般社會常人之平均標準而為,然亦不能排除另有無法察覺其中詭異而擅予輕信之可能。再加上急於謀職之際,又僅認己身之帳戶內未有存款而不致受有損失,故而不具此等警覺程度交付帳戶資料之人,亦所在多有。而被告行為時僅33歲,年紀尚輕,雖曾於南科擔任技術員,惟於本案發生時請育嬰假在家照顧小孩(見本院卷第96頁),參以由上開對談資料中可見,被告於「鄭歆妍」要求其提供身分證照片及健保卡照片時,隨即上傳資料,足見其容易相信別人,且於「鄭歆妍」向其保證不會有法律問題時,即未深入思考其中利弊得失,順應其要求,交付帳戶資料,致遭上開詐騙集團利用,雖有疏失,亦僅係被告經驗不足、求職心切致受「鄭歆妍」詐騙一時失慮所致,惟倘因被告未仔細詢問原由、多方查證之種種疏失,即推認其具有預見寄送帳戶資料將幫助其遂行詐欺之犯行,則嫌速斷。
㈡被告因相信「鄭歆妍」之說詞,而將本件帳戶資料交付以供
線上投注站使用,其主觀上縱有幫助他人經營賭博之犯意,然賭博係賭客與經營賭場者間之合意交易過程,與詐欺取財有被害人因受騙而交付財物之財產犯罪,二者行為態樣、內涵及性質均截然不同,自無從以被告有幫助賭博之犯意,即逕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至於檢察官所舉其他案例事實,與本案尚非完全相同,非但無法比附援引,亦無從拘束本院。是檢察官上訴認應為被告有罪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佳蒨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乃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被告與「鄭歆妍」間之臉書對話紀錄:
┌───────────────────────┐│6月9日週六 ││黃俊維:想應徵早班,請問工作地點? ││鄭歆妍:哈囉 我們是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的唯 ││ 一國內招募作業組 ││鄭歆妍: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 全台 ││ 不同區域會員很多 ││ 由於會員輸贏結算兌匯 存取金額 ││ 比較大 存取的帳戶不夠用 ││ 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 ││ 兌換 ││ 租約金額如下 ││ 一個帳戶 期領10000 月領30000 ││ 兩個帳戶 期領20000 月領60000 ││ 同個戶名的帳戶最多能夠跟公司配 ││ 合7個帳戶 也就是月領210000 ││ 一期10天 一個月3期 一個月以30 ││ 天計算 ││ 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 ││ 薪水 ││黃俊維:有什麼利益關係嗎?只是租一個帳戶 ││ 就可以了? ││黃俊維:那是要怎麼個做法? ││黃俊維:國稅局會查嗎? ││鄭歆妍:我簡單的說 ││ 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 ││ 配合 不用你帳戶有錢,拉客,簽賭 ││ 之類 ││ 薪水固定,也不用你提供任何印章 ││ 收到確定您的帳戶是可以正常使用 ││ 的第一期薪水可以先給你 ││ 配合3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 ││ 你每個月去銀行刷一次存簿PO給我 ││ 就可以了 ││ 這就是你的工作內容了 ││鄭歆妍:國稅局不查的 ││6月10日週日 ││黃俊維:好的,那要寄到哪?最多7本是吧? ││黃俊維:薪水是給在寄過去的帳戶嗎? ││鄭歆妍:薪水會到你指定帳戶或現金給你 ││鄭歆妍:你有幾個帳戶可以配合呢 ││黃俊維:我有的放很久沒再用,要去確定還 ││ 能不能用,大約2-3個吧或更多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還沒告訴我寄到哪 ││鄭歆妍:你有確認配合幾個帳戶嗎? ││黃俊維:先2個看看 ││鄭歆妍:配合兩個帳戶是嗎? ││鄭歆妍:確認配合兩個帳戶 配合期間不可 ││ 增加配合喔 ││鄭歆妍:我先跟你說清楚 ││黃俊維:是喔 ││黃俊維:那我明天去銀行確認好再回覆你 ││鄭歆妍:好了 麻煩你把要配合的帳戶先拍 ││ 傳給我 這邊上報幫你安排名額 ││黃俊維:好 ││鄭歆妍:好的 確認好聯繫我就OK ││黃俊維:恩恩 ││鄭歆妍:嗯 ││6月11日週一 ││鄭歆妍:安 有確定好配合幾個嗎? ││黃俊維:晚點再傳給你好嗎?想問說為什麼 ││ 配合期間不能再增加配合?一次要 ││ 配合多久有限制嗎? ││鄭歆妍:確定配合幾個後這邊都是要幫你存 ││ 檔的 在增加配合這邊會很容易出 ││ 錯 所以公司規定後續不可增加配 ││ 合 ││鄭歆妍:配合一次是三個月 到期這邊會自動 ││ 寄還給你 休息一個月可繼續配合 ││鄭歆妍:中途你有用到帳戶這邊會先寄還給 ││ 你使用 你用好在寄過來配合 ││黃俊維:嗯嗯!所以帳戶跟提款卡都會在你那 ││ 裡配合3個月的意思嗎? ││黃俊維:一個人為什麼只能配合7個呢? ││黃俊維:不是說配合3天就會寄回來,是3個 ││ 月還是3天呢? ││鄭歆妍:存簿會在三天後先寄還給你 ││鄭歆妍:公司規定一個戶名最多可配合七個 ││ 帳戶 ││黃俊維:所以是提款卡留在妳那嗎? ││鄭歆妍:是的 卡片留在這邊配合 到期這邊 ││ 寄還給你 ││黃俊維:好的 ││黃俊維:我這邊整理好有5個帳戶可以用 ││鄭歆妍:好的 麻煩你把要配合的帳戶拍傳給 ││ 我 這邊幫你安排 ││黃俊維:嗯嗯 ││鄭歆妍:嗯 ││黃俊維:這個沒有法律問題吧 ││鄭歆妍:當然沒有 你是沒有任何風險的 ││黃俊維:恩 ││鄭歆妍:好的 確認配合五個帳戶是嗎? ││鄭歆妍:信託 京城 郵局 土地 華南 配合這 ││ 個五個帳戶是嗎? ││黃俊維:我郵局那個不確定每個月30號還有 ││ 沒有2500的津貼,有的話會被動到 ││ 嗎? ││鄭歆妍:不會的 ││黃俊維:好的。就這5個 ││鄭歆妍:我們公司不會動用你帳戶里的錢 ││黃俊維:恩恩 ││鄭歆妍:好的 配合五個帳戶一期薪水50000 ││ 一個月領三期薪水 ││鄭歆妍:薪水是匯到你指定帳戶還是現金寄 ││ 給你呢 ││黃俊維:指定帳戶 ││鄭歆妍:好的 麻煩你把指定帳戶拍傳給我 ││鄭歆妍:這邊幫你存檔 ││黃俊維:這個 ││鄭歆妍:戶名都是黃俊維嗎? ││黃俊維:對 ││鄭歆妍:好的 這邊幫你存檔 ││鄭歆妍:麻煩你把身分證拍傳給我 這邊幫你 ││ 做薪水檔案 ││黃俊維:好 ││鄭歆妍:財務派發薪水的時候會給你打電話 ││ 確認薪水 ││黃俊維:(上傳身分證) ││鄭歆妍:你方便寄嗎?方便的話現在幫你安排 ││鄭歆妍:不然這邊不好安排 ││黃俊維:什麼意思?沒有地址嗎? ││鄭歆妍:你方便我就幫你安排 ││鄭歆妍:我這邊安排出 你沒有寄的話這邊 ││ 會不好安排給別的客戶 ││鄭歆妍:了解嗎 ││黃俊維:嗯嗯好 ││鄭歆妍:確認方便是嗎? ││黃俊維:現在去 ││鄭歆妍:寄7-11交貨便 ││ 配合的帳戶簿子與卡片都要寄出寄 ││ 出前 ││ 提款卡密碼修改成116688(方便公 ││ 司統一管理) ││ 隨便一台ATM就可以改密碼了 ││ 為了避免發生誤會請查詢帳戶餘額 ││鄭歆妍:卡片比較脆弱 用衣服或者紙之類的 ││ 先把配合銀行的存簿跟提款卡包好 ││ 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交貨便 ││黃俊維:郵寄掛好 ││黃俊維:哦好 ││鄭歆妍:改好密碼 請把餘額告知我 這邊幫 ││ 你存檔 以便到時候寄還給你的時 ││ 候會出錯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鄭歆妍:安在嗎? ││黃俊維:再 ││黃俊維:在 ││鄭歆妍:財務說麻煩你本人手持身分證拍傳 ││ 一張照片給我 ││鄭歆妍:因為你配合的帳戶多 派發的薪水 ││ 比較大 ││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 ││鄭歆妍:安 像這樣的 ││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 ││黃俊維:OK嗎? ││鄭歆妍:稍等 這邊傳給財務 ││鄭歆妍:安 財務說要看到整個臉 身分證要 ││ 看得清楚 ││鄭歆妍:(上傳手持身分證勿遮到臉圖片範例) ││鄭歆妍:按圖這樣拍 ││鄭歆妍:拍的清楚到時候直接核對就好了 不 ││ 然核對薪水的時候會比較麻煩 因為 ││ 你的薪水比較多 ││黃俊維:(上傳其手持身分證照片) ││鄭歆妍:抱歉 耽誤你這麼久 ││鄭歆妍:可以了喔 ││鄭歆妍:你餘額 查詢好了嗎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你要告知我 這邊幫你存檔 ││黃俊維:要一張一張報給你嗎 ││鄭歆妍:我們是不會動客戶的錢的 ││鄭歆妍:嗯 什麼銀行還有多少餘額告知我 ││ 這邊幫你存檔 ││黃俊維:郵局22元 ││鄭歆妍:還有嗎 ││黃俊維:京城4 ││黃俊維:華南5 ││黃俊維:土銀40 ││黃俊維:中信 ││鄭歆妍:安 安排好了 你現在方便嗎 ││黃俊維:嗯 ││黃俊維:方便 ││鄭歆妍:現在方便嗎 ││鄭歆妍:好的 ││鄭歆妍:請至7-11ibon機台 點選購物寄貨 ││ →交貨便→寄件→露天寄件→輸入 ││ 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件成功 ││鄭歆妍:寄好再麻煩把單據跟發票拍給我 ││ (要看的清楚單號)這邊需要存檔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好的 ││黃俊維:(上傳寄送交易紀錄照片) ││鄭歆妍:這邊跟你核對一下 ││黃俊維:卡都跟帳戶放在一起,一本一張 ││鄭歆妍:你配合的帳戶是什麼?密碼都有改嗎 ││ ?卡片和存簿都有寄嗎?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中信,郵局,華南銀,土地銀,京 ││ 城銀 ││ 密碼都是000000 ││鄭歆妍:好的 ││鄭歆妍:麻煩你把名字 地址 電話給我 這邊 ││ 確認好你的帳戶後存簿會先寄還給 ││ 你 ││黃俊維:姓名:黃俊維 ││ 地址:台南市○○區○○○路○○○號 ││ 電話:0000000000 ││鄭歆妍:好的 ││鄭歆妍:這邊收到會通知你 ││鄭歆妍:確認好你的帳戶會通知你 ││黃俊維:嗯嗯好 ││鄭歆妍:派發薪水的時候財務會給你打電話 ││ 確認薪水 ││黃俊維:好 ││鄭歆妍:嗯 好的 ││6月12日週二 ││鄭歆妍:安 在嗎 ││6月13日週三 ││黃俊維:怎了? ││鄭歆妍:財務說能不能麻煩你把健保卡拍傳 ││ 給我 ││黃俊維:好 ││黃俊維:(上傳其健保卡照片) ││黃俊維:這樣? ││鄭歆妍:嗯 好的 ││6月19日週二 ││黃俊維:在,怎了 ││鄭歆妍:安 你土地銀行的密碼是多少呢 ││黃俊維:不是都改000000嗎? ││黃俊維:沒改到嗎? ││鄭歆妍:土地的不是喔 ││黃俊維:那你用000000看看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可以再跟我說 ││鄭歆妍:好的 ││黃俊維:我怕是我按太快,或許88按成00 ││鄭歆妍:嗯 好的 ││黃俊維:怎麼過一星期了才發現這個問題? ││鄭歆妍:外務在確認帳戶喔 之前沒有上班 ││鄭歆妍:哦 ││6月22日週五 ││黃俊維:為何不接電話 ││鄭歆妍:在的 ││鄭歆妍:今天會通知喔 ││黃俊維:為何有警察打電話來說我帳戶被盜 ││ 用 ││鄭歆妍:怎麼回事? ││黃俊維:我不知道,請解釋清楚 ││鄭歆妍:晚點等財務來上班我詢問財務OK嗎? ││黃俊維:到底是怎麼作業會說被盜用,我還 ││ 要去警察局做筆錄 ││鄭歆妍:我要等財務來上班詢問才知道 ││鄭歆妍:等財務上班我詢問可以嗎? ││黃俊維:請接我電話我要問一下問題 ││鄭歆妍:沒辦法接電話 ││黃俊維:為什麼 ││鄭歆妍:不可以講話喔 ││黃俊維:難道我的帳戶被鎖也沒關係嗎? ││鄭歆妍:這邊真的沒辦法說話ㄚ ││黃俊維:多久的時間可以回我 ││鄭歆妍:下午或者晚上 ││鄭歆妍:等財務上班 ││黃俊維:財務幾點上7 ││黃俊維:班 ││鄭歆妍:最早六點最遲九點 ││黃俊維:為何妳說今天會通知 ││鄭歆妍:等財務上班就會通知ㄚ ││黃俊維:為什麼我別的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為何不回 ││6月22日週六 ││鄭歆妍:什麼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妳搞得我好慘,還敢問我 ││鄭歆妍:妳幾個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全部都被鎖了 ││鄭歆妍:全部被盜用? ││黃俊維:妳是裝傻嗎? ││鄭歆妍:妳回答我阿 ││黃俊維:妳們把我的帳戶當人頭,我的帳戶 ││ 被警察列管了 ││鄭歆妍:妳幾個帳戶被盜用 ││黃俊維:寄去的5個啊 ││鄭歆妍:全部被盜用? ││黃俊維:我怎麼知道,裡面都被鎖,我也不 ││ 知道 ││鄭歆妍:麻煩你去銀行把五個帳戶的出入帳 ││ 紀錄拍傳給我 ││鄭歆妍:這邊公司會有人去找你處理 ││黃俊維:銀行休息== ││鄭歆妍:禮拜一拍傳給我 ││黃俊維:處理?你還能處理? ││鄭歆妍:有問題公司會有人處理 ││鄭歆妍:你拍傳給我 這邊會給財務 ││鄭歆妍:財務會處理的 ││黃俊維:有人報警說被詐騙,用的是我的帳 ││ 戶,我名下所有銀行都被凍結 ││鄭歆妍:了解了 所以麻煩你把入帳紀錄拍傳 ││ 給我 公司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