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770號聲請人 即被 告 張浡紳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判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主張:引用如附件被告的聲請更正狀。
二、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經核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770號裁判書並無上開需要更正的錯誤,被告的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主辦)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