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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13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君南選任辯護人 楊榮宗律師

盧明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上風(原名吳家豪)

吳燦欽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葉東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3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033號、107年度偵字第1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罪刑宣告部分,均撤銷。

王君南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吳上風共同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吳燦欽共同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沒收未扣案吳上風犯罪所得部分)。

事 實

一、楊景州(另行判決)於民國104年5月起至106年底,擔任雲林縣臺西鄉公所(下稱臺西鄉公所)建設課課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關於臺西鄉公所公共建設之決策與執行,屬其職務範圍。吳上風(原名吳家豪)、吳燦欽為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玉紂,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下稱有田營造)之實際管理人(職稱分別為工務經理、技師)。王君南為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唐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榮峰(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執業建築師,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二、臺西鄉公所為興建臺西鄉行政中心,於95年11月17日與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由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臺西鄉行政中心之設計、監造,再由臺西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臺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下稱本件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於103年7月1日決標,由有田營造以最低標新臺幣(下同)6,015萬元得標,臺西鄉公所遂於103年7月10日與有田營造簽訂工程採購契約(103年臺鄉建字第023號,下稱本工程契約),原訂履約期限為400日曆天,103年10月15日開工,竣工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嗣因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延展工期而預定於105年6月11日竣工(下稱契約竣工日)。建造執照方面,由臺西鄉公所經雲林縣政府於103年8月7日核發建造執照((103)(雲)營建字第00996號),於103年8月14日領照,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為104年7月14日,並申請延展1次獲准,核准竣工期限為105年7月14日(下稱建管竣工日)。

三、吳上風、吳燦欽於105年6月11日契約竣工日,未完成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全部工項,依本工程契約第17條㈠⒈之約定,有田營造應負擔延遲履約之責,即以日為單位,自契約竣工日之翌日起,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吳上風、吳燦欽因不甘虧損,謀議透過虛偽辦理停工及第二次變更設計方式,於停工期間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工項,並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待第二次變更設計通過後,即可提早完工,藉以減少或免除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違約金。楊景州因職務上原因,知悉本件工程已逾契約竣工日而未完工,且有田營造有意利用停工期間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工項,並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於105年8月間,經過友人王君南居間牽線而結識吳上風,楊景州、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均明知,第一次變更設計停工期間,除為配合請領使用執照應完成105年7月21日使用執照現勘缺失之消防改善及無障礙坡道修改工項外,不得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未完成的工項,又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招標程序,不得逕由有田營造在未依法與臺西鄉公所締結採購契約之情況下,提前施作,詎楊景州、王君南仍基於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吳上風、吳燦欽共同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燦欽指示吳上風與楊景州處理逾期違約金之事,王君南則居間聯繫,於105年11月25日18時許,3人約定在王君南唐葳公司見面討論上情,楊景州允諾有田營造於停工期間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工項,且在第二次變更設計尚未招標之情況下,由有田營造提早施作等方式,以減少或免除有田營造之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違約金,達成期約賄賂之默示合意,楊景州嗣以手勢向吳上風暗示對價為120萬元,吳上風知悉楊景州該等條件後,於嗣後不詳之日,在本件工程工地向楊景州表示同意以120萬元作為對價,期約成立後,楊景州、王君南即共同為以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吳上風、吳燦欽則共同為以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行為:

㈠吳上風、吳燦欽明知有田營造已逾越第一次變更設計契約竣

工日,仍於105年12月5日以(壹零伍)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向臺西鄉公所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為由,申請停工,楊景州則指示臺西鄉公所技士即本案工程承辦人員丁偉鵬(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准予辦理停工,並以105年12月7日臺鄉建字第1050016547號函,以「可施作項目皆已完成」為由,同意有田營造自105年12月5日起停工並不計工期,有田營造辦理停工後,仍在楊景州之默許下,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尚未完成之工項。復在第一次變更設計停工之前,尚未依法進行第二次變更設計招標、決標、締約之情況下,楊景州就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與吳上風、吳燦欽共同商討,又依王君南介紹,先由吳燦欽於105年11月22日與承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承麗公司)簽訂「OA辦公家具合約書」,將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之「系統辦公家具」工項轉包與王君南友人覃慧芬所開設之承麗公司承作,並於第一次變更設計停工期間,默許承麗公司先行施作「系統辦公家具」。㈡楊景州為上開違背職務之行為後,吳上風於105年12月9日18

時許,前往楊景州位於雲林縣○○市○○○街000○0號住處(下稱楊景州斗六住處),楊景州告知吳上風就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之預算,已順利向雲林縣政府爭取得補助款,相關預算案可望在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通過覆議,要求吳上風先行支付約定120萬元賄賂中之50萬元,嗣於106年1月間,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經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覆議通過,楊景州隨即於106年1月25日先以電話告知王君南,再以電話告知吳上風,並約定交付前開賄款50萬元,吳上風於106年2 月3日前往楊景州斗六市住處,將裝有上開現金50萬元之紙袋交付與楊景州收受。

㈢嗣因臺西鄉公所政風室就有田營造於停工期間先行施作認為

有違法性疑慮,楊景州忌憚恐東窗事發,於106年10月12日,與吳上風在雲林縣○○市○○路0段00號「○○鵝肉」見面,告知吳上風無法依約核給有田營造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期,將透過王君南退回已收取之賄款50萬元,楊景州嗣將50萬元交付王君南,吳上風遂於嗣後某日前往王君南唐葳公司,將賄款50萬元取回。

四、經警依附表四所示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並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聲搜字742號搜索票所示時間、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被告吳燦欽、吳上風被訴與同案被告楊景州、張榮峰、丁偉鵬,均明知本件工程建造執照展期期限將於105年7月14日屆至,本件工程至同年7月13日仍未達可報竣工階段,若重新辦理建造執照,將致有田營造工期延宕近半年,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吳燦欽、吳上風出具申辦使用執照及「雲林縣建築工程完竣切結書」等文件,經由張榮峰簽章切結,及由楊景州指示丁偉鵬簽章切結,形式表徵本建案已完工之假象,使有田營造得於105年7月14日建造執照到期前將前揭文書經由專業辦理使用執照業者林慧渝,持向建築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行使而虛報完工及掛號申辦使用執照,致雲林縣政府於106年3

月8日核發使用執照,因認被告吳燦欽、吳上風與同案被告楊景州共同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未據檢察官上訴,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證據能力㈠被告王君南部分⒈被告王君南及其辯護人對於下列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否認證據能力: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上風、吳燦欽106年10月27日、同年11月7日、同年11月24日調詢筆錄。⑵證人張榮峰106年11月7日調詢筆錄。⑶證人葉芹嵐106年11月21日調詢筆錄。⑷證人丁銘慶106年11月7日調詢筆錄。⑸證人陳裕太106年11月7日調詢筆錄。⑹證人吳嘉榮106年11月7日調詢筆錄。⑺證人蔡玉紂調詢筆錄。⑻證人周銀燈調詢筆錄。⑼證人陳奕成調詢筆錄(本院卷三第33-34頁)⒉經查:

⑴證人陳奕成調詢供述,對被告王君南具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被告王君南於本院審理時,雖爭執證人陳奕成(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品管人員,負責本件工程監造業務)調詢供述之證據能力,惟查:檢察官起訴書所舉證人陳奕成,待證事實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示同案被告楊景州、吳上風、吳燦欽、張榮峰、丁偉鵬共同以不實登載之「雲林縣建築工程完竣切結書」虛報完工,持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然此部分被訴事實,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未據檢察官上訴而確定。證人陳奕成於106年11月7日偵查中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調查(他1669卷八第64-76頁背面),關於本件工程負責監工業務、施工內容,乃至於本件工程逾期未完成,在尚未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前,辦理停工,在停工期間先行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程,再以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期扣抵逾期工期等事實,供述至為詳盡,然其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改稱:本件工程可施作部分已完成,有會同至工地現場勘查停工事由,決定停工,為了配合使用執照請領,施作消防局要求增加的一些工程,否認先行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的OA辦公家具,另稱因OA辦公家具已經購買無處放置等語(他1669卷八第123-127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再稱:停工期間算是在修補,二變施作有經業主雲林縣政府同意,二變施作時,代表會預算已經通過了,本件工程已經沒有工項可做,就先辦停工,停工後施作的工項,都是做缺失改善,沒有施作原來未完成的工程,不可能利用第二次變更設計去爭取200天工期,105年7月29日查核完工進度有到達百分之95。對於調詢所述二變要扣掉逾期的2個月,則稱忘記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102-155頁),是其供述內容前後已明顯有異,審酌證人陳奕成製成調詢筆錄時本案甫查獲,記憶應較為清晰,且以犯罪嫌疑人之身分應詢,猶供述監工不周等對自己不利事項,顯然較未受到不當污染或外界干擾,應認較為貼近事實,虛偽陳述之可能性較低,參以其調詢供述內容,與證人丁偉鵬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證述此部分情節,大致相符,亦符合證人陳奕成與有田營造受僱人連紫君之通話內容(附表二編號144號通訊監察譯文),復參下述五所示,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於調詢均供承原契約第一次變更設計工程有逾期之事實。又被告王君南及辯護人於原審提出108年4月16日準備狀,對於證人陳奕成調詢、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並未爭執(原審卷一第177頁108年4月16日準備狀),經原審準備程序時,提示證人陳奕成調詢、偵訊筆錄時,被告王君南及辯護人表示:如準備書狀,沒有變更補充(原審筆錄卷一第27、45頁)。綜上,由證人陳奕成製作調詢筆錄之原因、過程等外在環境觀察,認其調詢供述係出於真意,而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與認定被告王君南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為證明該等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對被告王君南具有證據能力。

⑵同案被告吳上風106年10月27日調詢筆錄,觀其內容均否認本

案行賄之事實,且未敘及與被告王君南有關之犯罪事實;同案被告吳燦欽106年10月27日調詢筆錄、106年11月7日、11月24日調查站詢問筆錄,其中內容關於描述本件工程之客觀事實,為被告王君南所不爭執,且有其餘之客觀證據可以證明,又其中關於被告王君南涉案部分,吳燦欽均供稱不知情。上開傳聞證據並無作為認定被告王君南本件犯行之必要性,對於被告王君南應無證據能力。至同案被告吳上風106年11月7日、同年11月24日調詢筆錄,其中關於:①105年11月25日20時許,吳上風、楊景州與被告王君南在唐葳公司見面之情況,證稱:我於105年11月間有與王君南、楊景州至王君南位於臺中市○○○路的辦公處所,針對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事宜及工期討論過,楊景州有向我比120,並向我表示如果無法順利處理好,他會退還給我,也就是暗示我要支付120萬元給他,他就會處理看看,當天之後我有帶王君南及楊景州前往「海派八」有女陪侍的酒店,請王君南及楊景州喝酒,之後由我支付2名小姐各1萬元的費用供王君南及楊景州各帶1名小姐出場部分(他1699號卷三第6頁)等語,雖陳稱被告王君南在場,然並未證稱被告王君南就行賄之事是否知情,而被告王君南亦坦承與楊景州共同接受吳上風之宴飲,是此部分尚非證明被告王君南本件犯行所必要。②關於105年11月25日,楊景州向吳上風索賄120萬元之事,及106 年9月間,楊景州表示要退回賄款50萬元等情,被告王君南是否知情部分,吳上風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他1669號卷三第23頁,偵7033號卷第99頁背面至100頁,原審筆錄卷一第262-265頁、第307頁,本院卷四第106-129頁),相較於吳上風於檢察官偵訊(他1669號卷三第153-155頁)及原審交互詰問之證述,就當天過程、楊景州之表現及被告王君南之舉止,均有詳細之證述,上開調詢筆錄並不具特別可信性,至於吳上風於調詢中供述關於本案工程之客觀事實,及被告王君南與楊景州共同接受宴飲與性招待部分,為被告王君南所不爭執,並有其他客觀證據可以參酌,亦非證明被告王君南犯行所必要。是以,同案被告吳上風106年11月7日、11月24日調詢筆錄之傳聞證據,不具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對於被告王君南應認無證據能力。然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以彈劾其等審判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

⑶證人張榮峰調詢爭執(G1爭執,卷一P177書狀)

證人張榮峰於調詢所為供述,為被告王君南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王君南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人張榮峰業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並於原審審理時以被告及證人身分到庭陳述,是其調詢供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存在,應認證人張榮峰調詢陳述,對被告王君南無證據能力。⑷證人葉芹嵐(海派八酒店員工)106年11月21日調詢筆錄、證

人丁銘慶、吳嘉榮(均為雲林縣第二消防局消防員)、證人陳裕太(吳上風友人)106年11月7日調詢筆錄,上開證人調詢供述,均係證明渠等有接受吳上風招待陪同被告王君南、楊景州宴飲之事實,但所述內容均未涉及被告王君南本件犯罪事實,上開傳聞證據並無作為認定被告王君南本件犯行之必要性,對於被告王君南應無證據能力。

⑸證人蔡玉紂、周銀燈調詢供述,為被告王君南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經被告王君南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而證人蔡玉紂、周銀燈證述有田營造承攬本件工程,及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為有田營造之實際管理人乙情,為被告王君南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207頁)。且本院認定被告王君南本案犯罪事實,尚非僅憑證人蔡玉紂、周銀燈上開調詢供述為據,證人蔡玉紂、周銀燈調詢供述,即不具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對於被告王君南無證據能力。

⑹其餘被告王君南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

、被告王君南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三第34頁、第205-206頁、第362-363頁,本院卷四第25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或證明力過低,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吳上風、吳燦欽部分

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以外之人審判外之傳聞供述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二第356頁,本院卷三第205-206頁、第362-363頁,本院卷四第25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或證明力過低,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且經檢察

官、被告王君南、吳燦欽、吳上風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並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自均得據為裁判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同案被告楊景州於104年5月起至106年底,擔任臺西鄉公所建設課課長,為其證述在卷(偵1611號卷三第94、149頁,原審筆錄卷一第385頁),並有證人即時任臺西鄉鄉長趙瑞和及臺西鄉公所秘書丁河山之證述可參(他551號卷二第4頁,他1611號卷一第25-26頁)。而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及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 (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地方制度法第 14條、第62條第4項定有明文。再依雲林縣臺西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本所設建設課,掌理關於公共建設等有關事項,本所設置課長。據此,同案被告楊景州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足以認定。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為有田營造之實際管理人,職稱分別為工務經理、技師,經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分別供述在卷(他1669號卷三第153頁背面),核與證人即有田營造名義負責人蔡玉紂、經理周銀燈、工務經理陳茂棋、施工組長許鴻維之證述相符(他1669 號卷五第70-80頁、125-126頁、130-131頁,卷七第1-3 頁、164-165 頁)。被告王君南為唐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為其所承認(他1669號卷六第1頁及背面、第84頁背面),張榮峰為執業建築師,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亦為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所是認。

二、臺西鄉公所為興建臺西鄉行政中心,於95年11月17日與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由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即附表一編號1部分),再由臺西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件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於103年7月1日決標,由有田營造以最低標6,015萬元得標,臺西鄉公所遂於103年7月10日與有田營造簽訂本工程契約,原訂履約期限為400日曆天,103年10月15日開工,竣工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即附表一編號2部分),嗣因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延展契約竣工日為105年6月11日(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建造執照方面,由臺西鄉公所經雲林縣政府於103年8月7日核發103雲營建第996號建造執照,於103年8月14日領照,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為104年7月14日,並申請延展1次獲准,建照竣工日為105年7月14日(即附表一編號4部分),以上事實為被告王君南(原審筆錄卷一第20-21頁,原審卷一第171-176頁)、吳上風、吳燦欽(原審筆錄卷一第20-21頁,原審卷一第166-168頁)所承認,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已可認定。

三、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之供述㈠被告王君南否認全部犯行,辯稱:我是有田營造機電工程下

包商,之前在工地就認識楊景州,因有田營造工地主任要離職,吳燦欽等怕作業流程不完備,恐受楊景州刁難,請我幫忙約楊景州,我才幫忙約,對於吳上風交付及退還50萬元賄款乙事完全不知情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王君南辯護稱:⒈被告王君南是因有田營造工程款給付問題,始應吳燦欽之央求居間聯絡帶同吳上風拜訪楊景州,沒有參與楊景州收受賄賂乙事。⒉105年11月25日被告王君南駕車載吳上風至臺中海派八酒店,楊景州在車上以手勢向吳上風暗示對價120萬元時,被告王君南下車至便利商店買香菸、水,對此事不知情。楊景州係直接聯繫吳上風索取賄款,並由吳上風自行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交付,期間未告知被告王君南,亦未經被告王君南轉告,監察譯文中,楊景州於106年1月25日電話聯絡被告王君南,僅係單純告知臺西鄉民代表會通過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根本未提及賄款乙事。楊景州嗣後至被告王君南辦公室將50萬元現金返還吳上風,但該50萬元現金係以牛皮紙袋包裝,由楊景州自行返還給吳上風,被告王君南不知楊景州交付之物品為50萬元賄款。⒊承麗公司負責人覃慧芬係唐葳公司會計賴葦霖介紹給被告王君南,被告王君南再轉介有田營造,後續議價係有田營造與覃慧芬直接洽談,被告王君南未參與,亦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被告王君南更未承包第二次變更設計之機電工程,就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實無任何利害關係等語。

㈡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對於有田營造在停工期間,在尚未辦理

第二次變更設計前,提前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之OA辦公系統家具工項,及與楊景州達成賄款120萬元之期約,由被告吳上風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交付50萬元,再由吳上風至唐葳公司取回50萬元等客觀事實,均未爭執,然辯稱:所犯非違背職務行賄,而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吳上風、吳燦欽辯護稱:⒈被告吳上風等2人對於共同行賄之客觀事實,已於偵查、審理中自白,被告吳燦欽於106年11月24日偵查中已供述其經吳上風電話告知,已知楊景州索賄,但不知道要給楊景州多少錢,實際情形要問吳上風等語(偵7033卷P157),顯已就共同行賄楊景州乙事為自白,至於吳上風等2人是否屬於違背職務行為,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乃法律評價,無礙於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法定減刑事由。⒉被告吳上風等2人共同行賄楊景州之代價係因本件工程有設計上的缺失,而有進行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必要,此亦為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原判決變更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論被告吳上風等2人共同犯違背職務行賄罪,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⒊被告吳上風願意繳交50萬元犯罪所得,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減輕其刑。被告吳燦欽、吳上風願向國庫分別支付8萬元、10萬元,請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以啟自新。

四、本案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於105年6月11日之契約竣工日,並未完成全部契約約定工項,依本工程契約應自契約竣工日之翌日起,起算逾期違約金,此等情事為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所明知:

㈠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契約竣工日為105年6月11日,已如前述,

而依本件工程契約第15條㈡規定,有田營造應於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原審扣案物卷2第31頁)。再依第17條㈠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原審扣案物卷2第35頁)。而第一次變更設計之工項包括:⒈建築工程:假設工程、結構體工程、地坪裝修工程、牆面裝修工程、平頂裝修工程、門窗工程、雜項工程、景觀工程;⒉機電工程:電器設備工程、給、排水工程、雨水回收設備工程、噴灌工程、弱電設備、消防工程、空調工程等項目,此有第一次變更議定書總表可參(原審扣案物卷2第165-166頁)。㈡第一次變更設計工程,於105年6月11日契約竣工日後,尚未全部完成,仍繼續施作,有如下證據可證:

⒈105年7月20日、27日法務部調查局蒐證照片顯示(偵1611號

卷二第30-43頁):裝修工人施作屋瓦鋪設工作、外牆鷹架尚未拆除、門窗尚未完全安裝、外牆磁磚尚未鋪設完成。並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9年1月21日鑑定書記載:根據貴院提供105年7月20日及27日行動蒐證:該工程1、2、3層樓磁磚未黏貼…、電梯未裝設、屋頂瓦片未到貨及覆蓋、基地週邊綠化植栽、人行步道、殘障坡道、停車場、室内天花

板裝修、冷氣空調、排水溝工程、水電工程、排風工程等皆 未施作。…發現工地現場仍有工人施工、排水溝僅有鋼筋尚未灌漿、屋瓦覆蓋作業施工中、鷹架未拆除、基地週邊之綠 化植栽及人行步道皆未施作等情(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09頁)。

⒉有田營造於契約竣工日後,仍以下列函文催促下包廠商完成部分工項:

⑴105年9月13日、11月1日、11月22日分別以有田總字第000000

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函,催促彥駿實業有限公司,完成木門、不銹鋼板門、防火門、塑鋼門、木質防火門及玻纖門之安裝,再於105年12月2日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原審扣案物卷4第261、273、287、311頁),催促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出具關於木門、不銹鋼板門、防火門、塑鋼門及木質防火門之出廠證明、防火證明等相關文件(原審扣案物卷4第261頁)。

⑵105年12月2日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函催秉弘企業有限公司完成鋁門片安裝(原審扣案物卷4第259頁)。

⑶105年10月18日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催促苙森營造

有限公司進場施作土木模板工程(原審扣案物卷4第297 頁)。

⑷105年8月3日、8月24日、105年9月2日分別以有西工字第0000

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函,通知良華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華公司),以良華公司承攬本件工程機水電、空調、消防、噴灌及弱電等工程,已逾第一次變更設計時程,尚有許多重要工項未完成,將依契約逕請由唐葳公司代為施作(原審扣案物卷4第323、331、343頁)。

⒊臺西鄉公所興建案105年12月之每月施工報表記載(偵1611號

卷二第129-131頁),有田營造於105年12月1日、2日、3 日、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2 日、13日、14日,均有施工紀錄,內容包括水電拉線、抿石 子、貼磁磚、鋼筋綁紮、風管安裝、弱電拉線、鋁門窗安裝 、室內油漆等項。

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記載(廉查中27號卷第9-39頁),105年11

月1日至12月4日間,有田營造就本案工程仍有多項出工紀錄,包括:泥水工、水電工、模板工、磁磚工、電梯工等,工程項目為雜項工程,包括排水暗溝、窗簾盒、扶手欄杆、電力工程(含開關及緊急發電設備)、給、排水衛生設備、弱電設備等。

⒌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公共工程監造報表記載(廉查中27號卷

第40-58頁),105年11月1日至12月4日間,本件工程仍繼續施作包括(見工程進行情況欄):水溝組模、水電配線、天花板施作、電梯安裝、鋼筋綁紮、門片安裝、外牆角貼 磚、室內油漆、空調室內管線施作等工項。

⒍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105年7月29日進行查核,查

核紀錄指出(他1669號卷二第49-50頁):標案管理系統工程基本資料之工地主任及完工日期等未更正,填報進度與施工日誌之進度不一致,依施工現場狀況實際進度應未達95.426%等情。

⒎本件工程監造人員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品管人員陳奕成於

調詢證稱:105年7月27日因為工程尚未完工,還在施作屋瓦部分,因此搭鷹架比105年7月20日時還多(他1669號卷八第66頁背面)等語。㈢有田營造於105年6月11日之契約竣工日仍未完成契約所定工

項,已屬明確,而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為有田營造之實際經營者,對於該等情事當屬明瞭,再佐以下列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證明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明知第一次變更設計已逾工程期限:⒈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於105年6月28日討論關於本件工程(附

表二編號1譯文),提及:「台西那裡,就快點趕而已」、「照相就報完工,裡面再用沒關係」、「明天要貼屋瓦」、「外面的板岩還沒貼」等語。同年8月2日(附表二編號譯文)則談論:「鷹架拆完可以報停工,課長沒有說可以耶,他說我們外面還有可以做的部分」等語,足見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因第一次變更設計未於履約期限內完成,急於趕工,且關於停工之事,因第一次變更設計仍有可施作工項,楊景州並不同意報請停工。

⒉被告吳燦欽與有田營造工地主任陳茂棋下列多次通話,提及

數項工程並未完工,不可能通過使用執照之申請:105年7月6日(附表二編號6譯文):「地板還沒貼」、「廁所也還沒」、「作瓦片的還沒到」、「一定來不及」;同年月15日(附表二編號譯文):「不能通過啦,因為旁邊鷹架」、「根本不可能會通過,如果要包括植栽、步道所有東西,磚仔、停車場都作好,照片才會過」、「那些相片不可能是標準的」、「現在你殘障坡道還沒有做,水溝、停車格、植栽什麼等還沒有上去」、「我現在重點是怕說,你的房子都還沒蓋好,你怎麼說」;同年月19日(附表二編號譯文):「屋瓦蓋到哪裡了」、「現在才開始蓋」、「只有一部分而已,才開始要蓋而已」;同年8月8日(附表二編號譯文):

「現在工作在做什麼?」、「做外面的水溝和裡面的磁磚」、「空調,明天」。被告吳燦欽復於同年11月14日(附表二編號譯文)之通話中提及:「停工後裡面再整理沒關係,外面磁磚稍微再貼一貼」、「你先叫他用管子,裡面再慢慢做還來得及」等語。

⒊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上開通話對話中提及未完成之工項包括

:「 屋瓦」、「磁磚」、「廁所」、「水溝」、「植栽」等,與前揭㈡所示證據之記載,亦屬一致,而其等並供稱:⑴被告吳上風於調詢供稱:附表二編號7譯文,我提及怕24日那

天來查核,會哭夭說你們根本還沒作完,是因為有田營造與楊景州都知道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在縣府查核前確實是沒做完

(他1669號卷三第3頁)。附表二編號譯文,楊景州不讓有田營造辦停工,是因為楊景州知道本件工程尚未施作完成,所以不同意有田營造辦理(他1669卷三第4頁背面)。當時確實有部分工項尚未完成,但那應該屬於缺失部分,所以有田營造才會要求先辦理停工,趕緊辦理變更設計程序,當然有田營造也會利用停工階段趕緊將未完成工項儘速完成,避免增加過多逾期(他1669卷三第5頁)等語。

⑵被告吳燦欽於調詢供稱:因為怕建造執照會過期,所以我與

陳茂棋決定105年7月10日要拆鷹架及拍照後,以便向建築管理機關辦理使用執照,申請過程中再改善內部消防設施、空調、發電機不符現行法規的部份,實際上整體工程沒有完工

,不能領使用執照(他1669號卷四第3頁)。有田營造與課長楊景州都知道臺西公所興建案在7月24日縣府查核前,確實都沒有做完(他1669號卷四第4頁背面-第5頁)。臺西鄉公所在105年7月19日還沒全部完工(他1669號卷四第6頁背面)。楊景州不讓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在105年8月辦停工的原因是因為本工程還沒施工完工(他1669號卷四第7頁背面至第8頁)等語。

五、臺西鄉公所公共工程建設業務,為同案被告楊景州職務內之

主管業務,其因職務上原因知悉有田營造本件工程之第一次 變更設計已經逾期未完成,透過舊識即被告王君南之介紹而 認識有田營造實際管理人即被告吳上風、吳燦欽,被告吳燦欽為解決逾期違約金問題,由被告吳上風向楊景州透露有意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及停工,以減低或免除逾期違約金,此等情事並為被告王君南、吳燦欽所知悉:㈠關於臺西鄉公所公共工程之業務,屬同案被告楊景州之職務

,其中包含招標、決標、履約、工程驗收、逾期違約金之核定、變更設計等相關事項,均需由時任建設課課長之楊景州以主管人之身分簽核批准,此除有前引雲林縣臺西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外,另經原審調閱臺西鄉公所105年至106年間興辦公共工程(溪頂村集會所興建工程、五港村雲120線中央路路面改善工程、海口村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牛厝村集會所興建工程、和豐村集會所興建工程)相關內部資料核閱無誤,有各該簽呈、決算書、決標紀錄、契約變更議定表、業務會議記錄存卷可參(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123-183頁)。

㈡楊景州與被告王君南為舊識,透過王君南之介紹而結識被告

吳上風、吳燦欽,此據楊景州調詢陳稱:王君南是包商,是雲林縣棒球場興建時的PCM廠商,我於雲林縣政府任職期間與他認識(偵1611號卷三第94頁背面)。有田營造透過王君南約我到臺中王君南公司見面,說工程逾期蠻久,希望第二次變更工期不要亂砍,如果可以少罰1個月,少罰一個月可以給我(他1611號卷三第149背面)。我跟王君南是在92、93年時候認識,當時他是斗六棒球場的監造,後來大家變朋友,偶爾會見個面(原審筆錄卷一第387頁)。吳上風來我○○市○○○街住處是透過王君南,王君南有陪吳上風來(原審筆錄卷一第398、428頁)等語在卷,核與吳上風偵查中證稱:

我的認知王君南是楊景州的朋友,有承包有田營造的水電工程等語(他1669號卷三第154頁)。於原審證稱:我是在有田營造才認識王君南,之前不認識,我跟楊景州不是很熟,只知道他是課長,所以透過王君南去認識,我透過王君南去認識楊景州是想在工程款請款上能不能快一點,王君南說之前在臺中就認識楊景州,一開始王君南就帶我去楊景州家,那次有講到第二次變更設計(原審筆錄卷一第251-253頁)。我問王君南不曉得有沒有什麼解決方式,王君南就說他以前就認識楊景州,可以帶我去楊景州斗六的家,跟他了解一下工程整個情況到底怎麼回事(原審筆錄卷一第303頁)等語,及被告王君南調詢供稱:我與楊景州認識很久了,我在健盟公司服務時,有承攬斗六棒球場水電工程,當時楊景州是雲林縣政府的承辦人員,因此而熟識。我與吳上風、吳燦欽見面都是因為要向有田營造請款,才會到高雄跟他們見面,楊景州則是有時候我到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工地時,會到臺西鄉公所建設課找他(他1669號卷六第2頁)等情,均屬一致。

㈢有田營造在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之情況下,急於解決逾期違

約金之問題,並與同案被告楊景州討論辦理停工及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以延長工期之可能性,有以下證據可以佐證:

⒈吳燦欽提出虛偽辦理停工之方式,以停止計算逾期天數,並透過有田營造工務經理陳茂棋轉達於楊景州:

⑴吳燦欽於105年7月6日向陳茂棋稱(附表二編號6譯文):「

這樣比較奇怪,再一個方式就是報停工,就快做一個段落報停工」,陳茂棋則回以:「你若報停工,要再照做,也是要和課長商量,不然他一定不肯」等語,可見有田營造在第一次變更設計工程逾期後,因為明知並未完成契約工項,吳燦欽提出以報請停工方式停止計算逾期日數,同時在停工期間仍繼續施作,而陳茂棋對於吳燦欽之提議,已顯現可能因為不符常規而有經過楊景州同意之必要。嗣被告吳燦欽又於同年月19日與陳茂棋之3次通話中提及:(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工期要怎麼寫比較好,照理講要辦停工才對」、「(陳茂棋)現在協議是說要辦停工,不然工期不能夠那個,原來預計沒有要查核的時候就有跟課長在講,這段時間要辦停工,那時候我們竣工還沒辦,竣工完了才可以報,不然報停工也不對,現在來,我和他協議是不是報停工比較好看」;(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我看也是要報停工,不然這樣下去」、「(吳燦欽)這樣才能解決問題,我們因為執照的問題,不然我們在6月的時候還沒有變更好,就要報停工了」;(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旁邊我們貼一貼,我們跟人家說要停工比較有道理」、「(吳燦欽)不然停工了,我們放一半,這樣人家會相信?」等語,是時吳燦欽對於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之問題,主觀上希望透過辦理停工方式處理,且明知並不符合停工要件,因而要求陳茂棋儘量補強。數日後之同年月30日,被告吳燦欽指示陳茂棋就停工之事儘速與楊景州取得共識,因而向陳茂棋表示(附表二編號譯文)「我想你和課長研究一下,我看我們外面用好,鷹架拆除就要辦停工了」、「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變更好,到時變更好,才不到一個月,怎麼作」,陳茂棋則於同年8月1日回覆被告吳燦欽(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阿棋,你有跟課長講那些事情?」、「( 陳茂棋)有啊,中午我有和他吃飯,我有跟他講」、「(吳燦欽)他講怎樣?」、「(陳茂棋)他說我們鷹架拆一拆,下去處理也是可以」等語,可見就虛偽辦理停工之事,於被告吳燦欽及楊景州之間,已然形成共識,而就虛偽辦理停工之事,被告吳燦欽實居於主導之地位。

⑵除被告吳燦欽於上開105年7月6日與陳茂棋之對話中(附表二

編號6譯文)提出辦理停工之意見外,被告吳上風於105年8月2日與陳茂棋之通話中亦提及(附表二編號譯文):「(吳上風)阿棋,我請教你一下,因為我們現在變更這個部分有一個問題,你那一天是有跟課長講說…我們可不可以先辦停工」、「(陳茂棋)我昨天有跟他講了」、「(吳上風)我現在這樣想一想也不對,你這追加到底會不會過是一回事,現在就算過了,我們跟公所合約還沒有停,我們現在跟廠商這樣講,有時也很困擾」、「人家要進材料,不進材料,你們追加如果沒有過的話,大家就完了,所以這個意思是說,我們沒有辦停工,這個東西沒有確定下來,我們現在到底要怎麼處理」、「你說課長是什麼意思?」、「(陳茂棋)我跟他講的時候,是現階段本工程部分,你如果沒有要那個、在變更設計的部分,我們可以辦停工沒關係,現階段我們自己有一部份的東西在做,你現在辦停工不適合」、「昨天吳老師有打電話給我,因為前天、昨天我有跟課長說,中午我跟他吃飯大概有跟他談一下,他說沒關係,如果你要辦停工,等變更設計的部分你去辦,但我們現在正在作的,還架著你沒有那個過的時候,應該會進來拆,拆一拆以後我們來辦停工,才比較有一個理由去那個」等語,由此可見被告吳上風亦知悉辦理停工僅為權宜之計,並不符合規定,實際上仍須繼續完成第一次變更設計之未完成工項,而有田營造並不符合停工之要件,此為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及楊景州所明知,更可由以下105年8月2日(附表二編號譯文)之對話見得:「(楊景州)變更設計,延展工期,你要沒有東西可以作,才有辦法延展,報停工啦」、「(吳上風)停工是一回事,是有其他的事情,阿棋及我爸跟我說的都不一樣,沒關係,我向你答應的事情我會處理」;(附表二編號譯文):「(吳上風)課長的意思是說,…是跟我這樣說,鷹架拆完可以報停工,課長說他沒有說可以耶,他說外面我們還有可以作的部分」、「(吳燦欽)怎麼這樣」。⒉除虛偽辦理停工以停止計算逾期違約金外,被告吳燦欽、吳

上風、同案被告楊景州另謀議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方式增加工期,並利用第一次變更設計停工期間提早施作,以扣抵第一次變更設計工期逾期天數,並減低或免除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違約金,此可由被告吳燦欽105年7月7日與吳上風之對話中提及:(附表二編號7譯文)「(吳燦欽)7月27日要查核,到現在變更設計還沒有辦好,我們工期要怎麼計算。現在的工期都是吃變更設計的工期,我們的工期6月初就…」、「(吳上風)我知道啊」、「我跟你講啦!課長都全部跟我講完了,他說他現在也很煩,他說他下週要叫張榮峰他們過來,順便叫我們去開會,看這個變更設計到底要怎麼處理」等語得知,並佐以以下供述證據:

⑴被告吳上風於偵訊供稱:(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有何好處?

)一方面工期可以解套延誤工程的罰鍰,會罰比較少,如果沒有增加工項,我們可能會延誤2、3個月等語(偵7033號卷149頁背面),並於原審審理證稱:因為二變的關係我們才有辦法去領使用執照,因為變更設計所有的法規,我們已經做下去了,如果不趕快把程序走完會害到我們。如果沒有二變的話就會逾期,大概會被罰580萬元,確切的數字我不知道,那只是一個概數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320-321頁);被告吳燦欽亦於偵查中陳稱:逾期罰款1天是7萬到8萬元,如果逾期會被罰款,契約上就有載明逾期會罰款,停工時間再施工,正常來講是有違反契約(他1669號卷四第102、103頁)等語,顯見二人將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視為減少有田營造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違約金之方式。

⑵證人陳茂棋調詢及偵訊證稱:第二次變更設計流程完成前,

先作部分變更設計後的施工,且在變更設計部分施工前也先報停工,都是吳燦欽的意思,我只是工務經理,無法決定發展,我認為這樣不妥,因為代表會沒有同意變更設計,我們先作了,不然錢就白花,而且還會有罰款,我認為這樣不妥,所以才會在第二次變更設計前離職(他1669號卷七第167頁背面、236頁背面)。在第二次變更設計流程完成前先與有田營造討論變更設計的內容,是吳燦欽透過我向楊景州討論的結果(他1669卷七第168頁)。附表二編號譯文是因為第2次變更設計尚未完成,為避免工期延宕,吳燦欽向我表示要辦停工,我建議要在辦理竣工以後的星期一再辦理比較符合邏輯(他1669號卷七第169頁正、背面、第237頁背面)。臺西鄉公所興建案若沒有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有田營造確實可能因為逾期而遭罰款總工程款百分之15,大約800萬至900萬元(他1669卷七第174、240頁)等語,除證實辦理停工及第二次變更設計確實由被告吳燦欽所主導外,亦證稱虛偽辦理停工及第二次變更設計,實際上是為了避免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罰款,且金額可能高達800萬元以上,有田營造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⑶證人陳奕成調詢證稱:臺西鄉公所同意有田營造先行施作第

二次變更設計工項,多出的工期不計入原工程逾期工期內,從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來補。本興建案施工期間已經遠超過原訂完工期限後,才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延展工期(他1669號卷八第65頁背面-66頁)。(提示附表二編號144譯文)譯文中「報停工前已經用了171天啦!現在200天,剩29天而已」是指停工期間已經用掉二變工期200天其中的171天,所以二變只剩29天可以施作,因為停工前已經逾期171天,所以需要二變通過200天工期,拿來抵扣停工前的逾期工期,有田營造堅持200天工期確實是為了抵扣在停工前的施工逾期,臺西鄉公所楊景州及丁偉鵬也都同意(他1669卷八第72頁背面、73頁背面)等語,明確證稱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期如何用於解決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天數。

⑷此外,再依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下列偵查中之供述:①被告吳上風調詢坦承:附表二編號7通訊監察譯文,是我向吳

燦欽表示我已經與楊景州討論,楊景州有跟我表示,擔心查核的時候會質疑我們實際上未完工。楊景州及有田營造都知道本件工程在縣政府查核前確實是沒做完(他1669號卷三第3頁背面-4頁)。當時確實有部分工項尚未完成,但那是屬於缺失的部分,有田營造才會要求辦理停工,趕緊辦理變更設計程序,有田營造會利用停工階段趕緊將未完成的工項完成,避免增加過多逾期(他1669卷三第5頁)。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工期是到105年6月底左右,有田營造初估本件如按圖施作,應該可以於9月底完成,約逾期3個多月,以1天6萬元的罰款來看,逾期金額約580萬元,所以該金額是我們自己初步計算的,而我與楊景州在討論第二次變更設計內容時,也有向楊景州表示,如果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公所不給合理的工期,有田營造頂多被罰580萬元,也不需要再去承接第二次變更設計後未來可能增加的罰款,更不需要給楊景州賄款,楊景州有同意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時,會給170天的工期(偵7033號卷第103頁正、背面)等語。

②被告吳燦欽則於調詢陳稱:(附表二編號6譯文)譯文中「14

日一定來不及」是指7月14日之前無法完工,所以我要陳茂棋向課長楊景州建議,先停工辦妥第二次變更後,再繼續施工。陳茂棋的意思則是辦了停工後,若要再施工,要經過課長楊景州同意(他1669號卷四第4頁正、背面)。(附表二編號7譯文)是因為有田營造與楊景州都知道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在7月24日縣政府查核之前還沒有做完,原本工期到6月初已經到期,當時已經在使用第二次變更的工期(他1669卷四第4 頁背面)。(附表二編號譯文)105年7月19日我叫陳茂棋處理工期逾期問題,是因為當時施工已經逾期了,要陳茂棋趕快趕工,減少逾期時間,讓罰款越少越好(他1669卷四第7頁)。(附表二編號譯文)因為第一次變更已經逾期,而原設計部份也和二次變更有抵觸的地方,所以把沒有抵觸的部份,快點施作完畢,所以必須快點辦停工,避免逾期天數增加。暗暗做的意思,是報完停工後,再進去施工現場偷偷地施作。暗暗做是希望可以避免逾期天數繼續增加。(附表二編號譯文)我要陳茂棋跟課長楊景州說停工的事情,因為二次變更程序還沒完成,為避免增加工期,所以才急著辦停工,而當時工程也還沒做完(他1669卷四第7頁背面)。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170天,是有田營造提出的天數,當時如果沒有辦理停工,105年9月24日一定會逾期,所以為了不要喪失權益,有田營造要求楊景州讓他們儘快辦停工,以停止計算工期(他1669卷四第10頁)。(你們在105 年8月26日就以尚未辦理的第二次變更設計案所新增之工期來計算完工日期為105年9月24日,為了臺西公所興建案不要逾期的太嚴重,除了要楊景州讓你們儘快辦理停工外,第二次變更設計一定要辦成功對不對?)對(他1669卷四第10頁)。(附表二編號144譯文)有田營造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多數已施作完畢,仍堅持有200天工期,確實是為了使用在停工前的施工逾期(他1669號卷四第24頁正、背面)等語。

㈣被告王君南對於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及同案被告楊景州上開

關於虛偽辦理停工及以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扣抵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天數等事明知,並參與其中:

⒈被告吳上風透過王君南而認識楊景州,業如前述,此為被告

吳上風以證人身分於原審證稱:因為那時候工程款請的很慢,透過王君南認識楊景州是想拜託楊景州幫我們催一下上面能不能快一點,因為王君南說他之前在臺中就認識楊景州。第一次見面王君南帶我到楊景州家,那天有說到第二次變更的事,當時王君南有在旁邊,順便瞭解一下狀況(原審筆錄卷一第252-255頁)。後來有一次我跟楊景州有在高雄見面,楊景州說要討論一下第二次變更設計的事,王君南陪他一起下來(原審筆錄卷一第256頁),並與同案被告楊景州之證述相符(原審筆錄卷一第388-390、426-427頁),是被告吳上風透過被告王君南認識楊景州,其目的即在利用被告王君南與楊景州之交情,期望楊景州能有所通融,而被告王君南與被告吳上風、楊景州之交集,亦僅有本件工程而已。

⒉再核以被告王君南之通訊監察譯文,最早於105年8月2日(附

表二編號、譯文),即第一次變更設計105年6月11日之契約竣工日後不到2個月,已出現被告吳上風邀約被告王君南,共同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之情況,此並有105年8月2日行動蒐證照片可證(偵1611號卷二第59-62頁),足信被告王君南於本件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不久,即牽線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結識。

⒊被告吳上風透過被告王君南結識楊景州之目的明顯,被告王

君南亦自知此情,參以被告王君南於105年10月27日與被告吳燦欽之通話中(附表二編號譯文),已經提及:「(吳燦欽)阿州是不是說話算話…,我那時跟他說,是面對面說的…,如果他重發包會很麻煩,就辦在一起,順便解決工期的問題」、「(王君南)我來查,我來處理好這事」、「我來處理,我把它處理好」、「我幫你把它處理好,我來幫忙溝通好」、「我來幫你處理好,你放心啦」,同年11月2日、3日被告王君南與被告吳上風(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附表二編號譯文)之通話分別提及:「(吳上風)王董,你有找州仔嗎?」、「你跟他講不要在那邊有的沒有的,當初他在說的時候我就說好,我會去找你說…」、「他說的條件我沒有拒絕,但是他沒說清楚條件,我怎麼處理?」、「(王君南)我來幫你處理啦,我事情都幫你處理好,你也讓我處理一下」、「我來幫你處理,我會幫你處理妥當」;「(王君南)我先和他講追加」、「(吳燦欽)你有跟阿州講?」、「(王君南)有,我有跟他約今天晚上」、「我去他家」、「(吳燦欽)吳上風有跟你講了?吳上風有將事情跟你講了?」、「(王君南)有」、「(吳燦欽)那你處理一下」、「(王君南)好」等語,足見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就本件工程之事項,均透過被告王君南傳達於楊景州,被告王君南與楊景州素有交情,因而得以居間處理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就本件工程與楊景州間之各項往來條件,而上開對話已經包括工期、是否重新發包及追加工項等問題,可見被告王君南就本件工程各項進行狀況均屬清楚。

⒋除上開客觀證據及證人證述外,另據被告王君南於偵查中陳

稱:(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的意思是,臺西公所興建案重發包會很麻煩,希望把該工程與OA辦公設備採購案綁在一起,以變更設計的方式辦理,就可以延長臺西公所興建案的工期,就可以解決他們工程落後的問題(他1669號卷六第3頁)等語,亦可證實被告王君南對於有田營造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之事,及希望透過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以延長工期等情事,均屬明瞭。

六、同案被告楊景州「默許有田營造於停工期間施工」、「未經

招標程序即由有田營造提前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而違 背職務,及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均知情部分:㈠有田營造於105年12月5日,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向

臺西鄉公所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為由,申請停工,楊景州則指示臺西鄉公所技士即本案工程承辦人員丁偉鵬准予辦理停工,並以105年12月7日臺鄉建字第1050016547號函,以可施作部分項目皆已完成為由,同意有田營造自105年12月5日起停工並不計工期,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證(偵1611號卷二第

108、110頁,偵7033號卷第78頁),並有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105年12月6日105建所(台西)字第1206-1號函(偵1611號卷二第109頁)、台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停工報告(他1669號卷二第66頁)可佐。而本件工程契約關於停工部分之約定為第7條㈢「工程延期」(扣案物卷2第18-19頁):「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 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後或消滅後7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45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展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⑴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⑵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⑶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⑷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⑸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⑹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⑺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⑻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⑼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⑽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該條規定已經載明,展延工期之申請,必須在「契約履約期間」,本無於逾越契約履約期間再申請停工之可言,蓋履約期間經過後,依本工程契約第17條㈠之約定(原審扣案物卷2第35頁),即生逾期違約金起算之問題。

又該條規定以展延工期為原則,且以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為要件,例外則須辦理停工,又依該條規定「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等語,亦可知辦理停工應限於無法繼續施作,如仍有可施作之工項,不得以停工方式辦理,否則即無所謂「於停工原因消滅立即復工」之理。

㈡原審就此部分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下稱鑑定意見),鑑定意見亦指出:

⒈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臺西鄉公所興建案於105年12月5日

停工前可施作部分如植栽工程、人行道、殘障坡道、標示名

牌、玻璃、門片、油漆、弱電及路燈等工項仍未完成,直至 106年1月10日門片工項仍未完工(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14頁)。

⒉依105年12月施工日報表(偵1611號卷二第129-131頁),有

田營造於12月5日施作:整地、水電拉線、外牆抿石子、路緣石施作等;12月6日施作:風管安裝、整地、花台回填 土、平板磚收邊、停車格收邊等;12月7日施作:整地、水電拉線、風管安裝、弱電拉線、殘障步道出口處打底、AC挖除、停車位畫線、殘障步道路線切割等;12月8日施作:整地、水電拉線、樓梯扶手基座打底、鋁門窗安裝、停車格回填土、殘障步道RC等;12月9日施作:草皮鋪設、水電拉線等;12月10日施作:水電拉線、樓梯坡道扶手安裝、室內油

漆、高壓磚水溝蓋粉刷、浴廁門檻施作等(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14-115頁)。

⒊上開資料足證所謂可施作部分已完成並非事實,本件工程監

造單位作不實證明「已無可施作」,致同意停工停計工期,

臺西鄉公所則未盡把關責任(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16頁)。㈢本院依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之聲請,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為補充鑑定(下稱補充鑑定意見,本院卷三第55至131頁),茲就原審鑑定意見及本院補充鑑定意見綜合論述如下:

⒈由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之變更原因說明及有田營造函文之內

容,均顯示部分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為因應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之查驗意見改善。分析變更設計主要原因包括下列兩類:⑴不符102年1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而辦理設計修正。⑵消防設備竣工查驗缺失改善(補充鑑定意見,本院卷三第68、99頁),依照建管慣例,都允許於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掛號申請使用執照時,須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申請勘驗之掛號程序即可,並未強制要求勘驗完成、檢查合格、查驗合格規定後始得掛號申請使用執照,以避免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時間互相耽誤而影響民眾權益,但需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提供勘驗完成、檢查合格、查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鑑定意見,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08頁)。參照丁偉鵬106年7月27日簽呈(補充鑑定附件K,本院卷三第124頁,簽呈附於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3頁),斯時第二次變更設計尚未核定,但變更內容部分係因應建物使用執照相關查驗意見改善,部分肇因於原設計之疏漏(工項不足、漏項及現況無法照原設計數量施作等),由有田營造配合使用執照請領先行施作。堪認上開工項為申請使用執照所必須完成之工項,有田營造基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時效性,在臺西鄉公所允許下,先行施作,符合鑑定意見及補充鑑定意見所述之建管慣例。

⒉依據本件工程核定預定進度表(補充鑑定附件N,本院卷三第

129頁),顯示原契約及第一次變更設計工項應於105年11月28日前完成。次依105年12月4日施工日誌記載:「累計實際進度99.962%,累計使用工期782天,展延工期381.5天,預定完工日期105年12月4日,剩餘工期0天」,未完成部分之比率僅0.038%,然依據通訊監察可知,公所興建案於105年12月5日停工前可施作部分如植栽工程、人行道、殘障坡道、標示名牌、玻璃、門片、油漆、弱電及路燈等工具仍未完成,直至106年10月門片工程仍未完工(本院卷三第86-87頁)。且參前引105年12月施工日報表(偵1611號卷二第129-131頁,詳如六、㈡⒉之記載),有田公司於105年12月2日仍函催下包商彥駿公司提出木門等之出廠證明、防火證明等相關文件,及函催秉弘公司完成鋁門片安裝等情(詳如四、㈡⒈、⒉之記載),並據補充鑑定意見載明:上開未施作項目,無論由金額或進度計算,明顯與上開未完成部分僅0.038%差異甚大,足見105年12月4日施工日誌所載實際進度99.962%與事實有出入,故有田營造105年12月5日之停工申請,於現場實際情形仍有原契約及第一次變更設計工項尚未完成,依約應不得申請及核准本次停工案(本院卷三第87頁)。

⒊據上,在未完成第二次變更設計程序前,臺西鄉公司就第二

次變更設計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設計修正,及「消防設備竣工查驗缺失改善」部分,為配合請領使用執照,有田營造於停工期間先行施作,符合建管慣例,固難認有何違法不當,然楊景州於明知第一次變更設計工項尚未完成,仍指示承辦人丁偉鵬核准有田營造於105年12月5日申請停工,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且參諸前揭說明,辦理停工的原因是因有田營造逾契約竣工日尚未完工,為減少或免除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違約金,由被告吳燦欽起意,欲藉申報停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並於停工期間先行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程,以第二次變更設計增加的工期來扣抵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天數,被告吳上風因而透過與楊景州熟識之被告王君南牽線,由被告王君南陪同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商議,而有其後楊景州與被告吳上風期約賄賂及被告吳上風交付賄賂50萬元之事實。

㈣第二次變更設計之採購總金額為2,248,477 元,依政府採購

法第3條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又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另於符合同法第20條

、第22條所定要件之情況下,得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方式辦理。本件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於106年6月間,方由承辦技士丁偉鵬依楊景州之指示簽辦,為證人丁偉鵬證述在卷(他1669號卷二第36頁背面),並有106年6月28日、7月27日、8月31日簽呈可參(原審函調卷二第18、25頁,偵7033號卷第47-48、60-61、82、84-90頁),嗣臺西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則有有田營造106年9月25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及檢附第二次變更設計議價報價單(原審扣案物卷5第240-242頁)、106年10月17日臺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議價決標紀錄(他551號卷一第133、144頁)等證據可考。而臺西鄉公所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本件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並不合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業經原審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意見如下(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19-123頁):

⒈於公開招標階段,如採購標的含有工程、財物合併招標,因

為經過公開招標競價機制,故價格較能符合市價。然就履約

過程中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辦理之限制性招標,因係單獨洽原得標廠商辦理議價之方式,故應避免新

增項目有原得標廠商於經濟部商業司所核准「公司行號營業 項目」以外之部分,可免除原得標廠商再予以分包而徒增機 關成本,而不符公共利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19-120頁)。

⒉OA辦公家具、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

並非由營造業始得承攬之工程採購。本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係

於95年11月17日訂約,該契約第4條規定於契約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初稿交付甲方審查,規劃設計標的之工程

經費為5,000萬元。本件工程於103年6月20日辦理公開招標,預算金額63,421,290元,當次招標內容並未包含OA辦公家具、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依公所

106年7月27日綜簽(偵7033號卷第60頁)說明六「本鄉代表會…遲至(106)年方通過相關追加經費(1,000萬元)及同意補助經費(300萬元)納入預算」,由預算之追加時間點亦可知悉OA辦公家具、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並非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20-121頁)。

⒊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已為本工程10

3年6月辦理公開招標當時期公務機關常見之設備,且OA辦公家具為進駐新辦公地點後,人員辦理公務所需之基本設備,因此難認有未能預見之情形。如洽原得標有田營造追加OA辦公家具、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新增非營造業專業之工項,再透過營造廠分包徒增加機關成本,規避公開招標喪失價格競爭效益,反不符公共利益,難認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21頁)。

⒋是否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部分,依證人

陳奕成於偵查中及審理中證稱:(《提示他1669號卷八第125頁-125頁背面》12月所做的這些,12月7日水電拉線是室內的還是室外的?):室內的,因為後來各科室做好以後,家具擺好以後,各科室去看,有的科室有意見,所以又喬位子,所以那些管線就重新再配過,配明線,因為要求要做明線。」(原審筆錄卷一第131頁),故本工程OA辦公家具之管線採明線施工,無需配合結構體工程一併施工。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如需配合結構體工程 一併施工時,則於本工程有田營造進度嚴重落後之情形下, 為避免第二次變更設計展延工期之結果有減少有田營造逾期違約金之效果,更應另案招標。可由有田營造持續施工無須

停工,就牆面裝修工程原設計之壁磚、水泥漆等表面裝修項 目,責成有田營造就界面部分無需施作並預留壁磚、水泥漆 等材料,供後續得標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 項目之廠商作為配管完成後之表面裝飾之用,亦可達成機關 原定採購目標(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22-123頁)。

⒌綜上,本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於有田營造進度嚴重落後時辦

理追加OA辦公家具、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目採購,新增非營造業專業之工項,再透過營造廠分包徒

增加機關成本,規避公開招標喪失價格競爭效益,不符公共 利益,機關採限制性招標理由不當,有失採購公平性原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變更設計之理由難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且變更設計展延工期之結果有減少有田營造逾期違約金之效果,則其辦理變更設計動機確屬可議(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23頁)。

㈤有田營造105年12月5日辦理停工後仍繼續施作,已如上所述

,並據證人丁偉鵬調詢證稱:政風主任在二變公文簽辦意見要查明先行施作的原委,我就發文請承包商解釋,順便提及不能先行施工,在發文前,我和課長楊景州都知道有先施工。我知道有田營造在議價前的停工階段有一直私下施工(他1669號卷二第38頁背面)。我有聽到風聲有田營造仍在繼續施作,後來我有看到他們已經作的差不多了,我有反應為何他們停工期間還在作,我有叫他們不要再作了,他們還是有多少作一些,我有跟楊景州講,他說是廠商自己的行為(他1669號卷二第168頁背面-169頁背面)等語在卷。並於原審證稱:105年12月報停工後,後續得到訊息是有田營造仍繼續施作,OA部分有先進場施作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194頁)。

㈥本件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不符合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規定,

依法即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然楊景州在未辦理公開招標,亦未就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與有田營造締約之 情況下,即指示有田營造進場施作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 之「系統辦公家具」,論述如下:

⒈第二次變更設計遲至106年10月17日方由臺西鄉公所以限制性

招標方式,由有田營造2次減價後以1,592萬元價額得標,有臺西鄉公所106年9月6日臺鄉秘字第1060011691號函暨第二次變更設計報價單、議價廠商報價單、單價報價表(他551號卷一第115-130頁)、有田營造106年9月25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第二次變更設計報價單、履約期限及履約保證金增加確認書(他551號卷一第19-22頁)、106年10月17日議價決標紀錄(他551號卷一第133、144頁,偵7033號卷第62、77、176頁背面)等資料可查,並經證人周銀燈偵查中具結證述:105年12月5日報停工後,有田仍有進場施工二變的部分,OA家具的業者為覃慧芬,她是楊景州介紹的,楊景州讓覃慧芬進場施作,有田營造也就配合進場做水電及部分工程,楊景州也知道我們有施工,停工後仍進場施工,有田營造可以減少工程逾期的損失,停工後就不會再填工程日報表等語(他1669卷五第200-201頁背面)。而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程項目包含系統辦公家具,則有本件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及明細表可參(原審扣案物卷5第9頁、第25-29頁,項次壹、九系統辦公家具),又臺西鄉公所關於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之預算案,於106年1月由雲林縣臺西鄉鄉民代表會通過,則有會議資料扣案可參(原審扣案物卷1第7-18頁),並為證人陳奕成調詢證述:106年1月25日台西鄉民代表會通過預算,於通過預算後辦理二變程序。依變更程序要議價簽約完才能復工。是楊景州口頭承諾讓有田營造先行施作二變設計的工具,楊景州是知道有田營造停工後仍持續施工辦公家具等語(他1669號卷八第68頁正、背面)。

⒉第二次變更設計於106年10月17日方由有田營造得標,然有田

營造卻於105年11月間,已經開始施作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中之「系統辦公家具」:

⑴105年11月22日,有田營造與承麗公司簽訂OA辦公家具合約書

(偵1611號卷二第73-74頁),契約金額為790萬元,與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所編列之「辦公系統家具」預算919萬6,043元(廉查中27號卷第137-140頁),約略相當。再依承麗公司負責人覃慧芬證稱:有田營造周銀燈協理表示「臺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有辦公家具的需求,並請我規劃、報價,之後我有到高雄市有田營造與老闆吳燦欽、老闆娘蔡玉紂及周協理議定合約價格為790萬元,我與有田營造於105 年11月簽約後,同年12月向歐韻、三力公司下單,請他們提早備貨(他1669號卷六第98頁-99頁)。(提示附表二編號、109譯文)我通話中指的下禮拜一是106年2月13日,當日是由有田營造周銀燈協理先跟我電話連絡過,他同意隔間部分以外的東西可以進行,因此我才進場施作,我知道當時有田營造是報停工。OA辦公家具是2月13日開始送到臺西公所進場。是有田營造2月7日通知可以進場施作,所以我就連絡安排自2月13日起開始進場安裝,106年2月15日蒐證照片中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就是我前述所稱的三力公司(他1669號卷六第101-102頁)等語,並輔以106年2月15日、6 月20日、23日、25日行動蒐證紀錄(偵1611號卷二第141-156頁),亦可佐證有田營造於105年11月即與承麗公司簽訂系統辦公家具契約,並於106年2月間通知承麗公司進場施作。

⑵另依據證人周銀燈偵訊結證陳述:(提示106年7月18日16:04

:08周銀燈、陳奕成通訊監察譯文《他1669號卷七第115頁》該譯文內容為何?)主要是在說二變的工程部分,在議價前可以先施作,包含水電及OA家具,以減少工期,避免被罰款。

二變部分,OA家具的業者為覃慧芬,她是楊景州介紹,楊景州讓覃慧芬進場施做,有田也就配合進場施作水電及部分工程,楊景州也都知道我們有施工等語(他1669號卷五第201頁)。核與證人陳奕成調詢證稱:OA系統家具材料是吳燦欽與楊景州商議後,在106年2月13日運至現場,並於3月初進行組裝(他1669號卷八第69頁)等語,及證人覃慧芬證稱:

(提示附表二編號115譯文)楊景州在106年3月20日與我通話時,2、3樓的0A辦公家具已經完成,但系統櫃還沒完成,當時我是有聽說有田營造與臺西鄉公所尚未完成第二次變更設計議價及簽約,但我承麗公司面對的是有田營造,有田營造通知我可以進場施作我就作了(他1669號卷六第103頁正、背面)等語,均可證實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系統辦公家具」,於有田營造106年10月17日得標前,已經開始施作。

⑶就上開有田營造於得標前即施作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之「系

統辦公家具」,有田營造應臺西鄉公所之要求,亦曾以106年8月23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他1669號卷四第83頁、第86-87頁)就提早施作之原因回覆稱:本案在105年5月間開始進行第二次變更設計研議及預算書之編撰,至105年底已歷時8個多月,期間貴所科室人員皆有到現場參觀並表達希望儘速進駐新辦公室之意願,本公司亦希望費盡無數心力之建設成果提早提供貴所人員有個舒適辦公環境,因此

甘冒未完成變更設計程序,即先行辦理辦公家具採購,希望 縮短整體作業時間等語,與上開證據可以互為佐證。

㈦同案被告楊景州、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就前開虛偽

辦理停工及提前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關於系統辦公家具之工項,均明知而有犯意之聯絡:

⒈第二次變更設計中之「系統辦公家具」工項,實乃楊景州應

被告王君南之要求,由被告王君南所介紹之承麗公司承作,並由被告吳燦欽與覃慧芬議價及簽訂契約,承麗公司依契約履行後,被告王君南更負責向有田營造催付工程款:

⑴證人覃慧芬明確證稱:我是賴麗芸(即賴葦霖)介紹給王君

南,再經由王君南介紹給有田營造(他1669號卷六第110 頁背面)。105年7、8月間,我同學(指賴葦霖)介紹唐葳科技的王君南,第一次是在王君南的辦公室,由王君南跟我談,問我可不可以做,後來在有田營造臺西鄉的辦公室談,我當時是跟陳奕成監造談規劃平面,後來跟有田的周銀燈協理、老闆吳燦欽及老闆娘蔡玉紂也有談過,我提出840幾萬,後來議價,議到800萬,最後我降10萬,是老闆娘砍價,她一直要求我降價,最後是談790萬未稅,是105年11月22日談成的最後價格(他1669號卷六第94頁正、背面、99頁)。(提示附表二編號41譯文)因為是王君南介紹我與有田營造認識的,王君南也有請我至唐葳科技公司談,要求我價格降至800萬元,請我在可以接受的價格範圍內承作,所以我第二次至有田營造議價時,再開出的報價單才會是800萬元(未稅),但最後有田營造還是再砍10萬元,所以契約價格才會790萬元(他1669號卷六第100頁正、背面)。有田營造應該要很早就知道會有第二次變更設計新增工項0A辦公設備的預算,所以才會在105年4、5月間就透過王君南找我去做0A辦公家具的規劃(他1669號卷六第101頁)等語,證人覃慧芬於本院審理時對於相關細節,雖多以不記得、太久了等語回覆,然仍證述:調詢、偵訊之陳述均係出於當時之自由意志憑記憶陳述。現不記得的部分,以調詢、偵訊的陳述為主(本院卷三第395、399、400頁),並稱:第一次約105年7、8月是去找王君南談,我們談的話一定就會有圖面出來,在唐葳公司跟王君南談2至3次,圖面應該是王君南交給我的。王君南帶我去找陳奕成、周銀燈跟楊景州,所有的東西出來之後,直接跟有田營造的老闆談,是王君南要求價格降至800萬元(本院卷三第389-391、396、397、402頁)等語。可見有田營造將系統辦公家具轉包於承麗公司承作,乃王君南所主動牽線,而關於契約金額及施工圖面,亦是王君南直接與覃慧芬商洽及交付,王君南就此有相當之主導權,可以確認。

⑵同案被告楊景州於偵訊及原審亦供稱:「OA廠商是覃慧芬,

是王君南介紹的」(偵1611號卷三第150頁)。OA部分王君南有介紹廠商給我,我有推薦給有田營造,王君南拜託我這部分讓他的廠商去做,一開始我跟有田營造說是鄉長介紹的,後來才說是王君南介紹的(原審筆錄卷一第401-402頁)。那時候是王君南拜託能不能讓他的廠商做,因為我那時候跟有田營造不熟,我是假藉鄉長名義,覺得這樣子講的話他們應該會比較容易答應,後來我有跟吳上風講是王君南介紹的(原審筆錄卷一第440、448-449頁),與吳上風於原審證稱:OA家具是王君南介紹的,楊景州最早告訴我是鄉長介紹的,後面楊景州才告訴我是王君南介紹的。吳燦欽要我去跟楊景州澄清有關OA系統家具工項,確定會給王君南介紹的OA廠商(原審筆錄卷一第308頁、315-316頁)等語相符,並得與證人覃慧芬之證述互為補強。

⑶承麗公司於105年11月22日簽訂OA辦公家具合約書,於簽訂契

約前數日之105年10月27日,王君南與吳燦欽即有以下之通話(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現在變成覃小姐在處理,我今天問她說,我看到合約,變成八百多給她,我說八百多萬變成要賠錢給她,那時我和阿州談的是七百多含稅,我是這樣問她,她說她不曉得」、「(王君南)我來查,我處理好這件事」、「(吳燦欽)我老實講,合約一拿過來變成八百多萬,還要付她八百多,變成我虧本」、「(王君南)不會啦,我來處理」,同年11月3 日(附表二編號譯文),王君南與吳燦欽又就系統辦公家具之事討論:「(吳燦欽)家具那邊怎麼樣?」、「(王君南)家具那個,約他,順便問他,順便跟他講一講」、「(吳燦欽)家具,不是你跟我講…講好了,不是阿州跟你講好了」、「(王君南)講好了,我叫他把範本拿來作合約…」等情,可見就承麗公司承包系統辦公家具之事,均係由王君南與吳燦欽接洽,而王君南亦坦承,因為承麗公司係其介紹與有田營造,因而關於合約金額之問題,吳燦欽方以上開通話與其討論(他1669號卷六第3頁背面)等事實。

⑷承麗公司於106年2月至3月間經通知後進場施作,承麗公司依

約施作後,於106年4月20日向有田營造通知給付第二期貨款,有田營造開立支票2張後,分別於106年4月25日入帳124萬4,206元、106年5月22日入帳124萬4,207元至承麗公司臺灣銀行帳戶,為證人覃慧芬證述在卷(他1669號卷六第105頁正背面,偵7033號卷第219頁,本院卷三第402-403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19、123號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及承麗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附表三㈩扣案物)可稽。由以上事實可知,承麗公司於106年4月20日通知有田營造給付貨款,而王君南於106年4月24日(附表二編號125譯文)以電話向吳燦欽催討貨款未果,隨即於同年月25日、26日以電話向同案被告楊景州告知有田營造貨款未給付:「(附表二編號125譯文)過年凍款不能請款,所以比較緊,這條麻煩一下」、「你幫我問一下,這條真的比較緊,好嗎?」;「(附表二編號126譯文)2月款不讓我請領」、「他爸說什麼他兒子還沒簽啊」、「我想說你順便跟他講啊」,被告楊景州回以:「(附表二編號127譯文)到時候我跟你講啦,我跟小吳見面我會跟他講這些啦」、「禮拜五見面再跟你講啦」、「(附表二編號128譯文)他們現在覺得好像預算不夠就是要扣他們的」、「他會付啦」等語,可見王君南作為有田營造之下包商,關於貨款之給付亦是透過同案被告楊景州向有田營造催付,上開事實均經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同案被告楊景州於原審審理中對質詰問確認在卷(原審筆錄卷二第395-396頁)。而就承麗公司承作之系統辦公家具部分,王君南亦於106年4月26日之通話中(附表二編號128譯文)向楊景州表示:「做家具的全做好了,定金而已,剩下的都沒請」、「你先瞭解一下再來」等語,覃慧芬隨即於同日稍後以電話向陳奕成催促辦理開立支票之事(附表二編號129譯文),顯見王君南對於承麗公司後續貨款之給付當有一定程度之介入,此觀後續106年4月26日王君南與楊景州通話中(附表二編號131譯文)提及:「(楊景州)他明天要來找我,我把他罵罵,他說那個OA支票寄了啦」、「(王君南)支票寄了」等語亦可見得,就此楊景州以證人身分證稱:我說OA支票寄了是OA廠商的工程款,因為OA廠商是王君南介紹的,約已經簽了,但是定金一直沒有付,王君南有在關心,我跟他說OA支票已經開了,已經寄了等語(原審筆錄卷二第396-397頁),被告王君南亦陳稱:因為OA廠商是我介紹給吳上風的,合約打了,一直沒有幫我請款,OA廠商跟我反應,我就跟吳上風講(原審筆錄卷二卷第397頁)等語,足認為事實。

⒉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就系統家具工程屬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

,未發包前不應由有田營造先行施作均有所知悉,且有田營造提早施作之目的即在於縮短第二次變更設計實際施作之工期,用以填補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天數:

⑴就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部分,依證人陳奕成調詢證

稱:OA家具是二變工項,是楊景州同意吳燦欽先行進場施作的等語(他1669號卷八第69頁背面、126頁),及證人周銀燈於偵訊結證:二變的工程部分,在議價前先施作,包含水電及OA家具,以減少工期,避免被罰款。OA家具業者覃慧芬是楊景州介紹,楊景州讓覃慧芬進場施作等語(他1669卷五第201頁),可見第二次變更設計之系統辦公家具,是由吳燦欽指示下提前施作,且係刻意利用第一次變更設計停工期間施作,且為楊景州所知悉。

⑵而就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之適法性,被告吳上風於105年

8月2日與陳茂棋之通話中(附表二編號譯文)已經提出質疑:「(吳上風)我現在想一想也不對,你這個追加到底會不會過是一回事,現在就算過了,我們跟公所的合約還沒停,我們現在跟廠商這樣講,有時也很困擾」、「人家要進材料、不進材料,你們追加如果沒有過的話,大家就完了」,可見吳上風對於第二次變更設計依法並非必然由有田營造得標承作已有瞭解,方會向陳茂棋談及,如第二次變更設計並未如預期通過,恐將損及有田營造利益,亦無法對下包廠商說明,吳上風於上開與陳茂棋通話結束後,隨即又與吳燦欽通話(附表二編號譯文),內容同樣提及「(吳上風)說變更設計沒有過,我們的主要件沒辦法進行」、「(吳燦欽)對對對」、「(吳上風)我再跟課長解釋一下」、「(吳燦欽)我講我都同意,都沒變,你這麼說啦」等語,可證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就尚未得標即進行工程之作法,與一般情況並不相同,而屬異常狀況,均有所認知。

⑶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明知停工期間提早施作二次變更設計的

系統辦公家具並非常態,然為縮短第二次變更設計實際施作之工期,用以填補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天數,仍同意提早施作,此除為其等所承認外(詳如上五、㈢⒉所示),並據證人周銀燈於偵訊結證稱:(工程逾期一天罰款多少?)一天約8萬多。(楊景州讓你們於105年12月5日後仍進場施工,有田是否可以減少工程逾期的損失?)。(有田於105年12月5日停工仍進場施工,是否有填工程日報表?)沒有,停工後就不會填寫等語(他1669卷五第201頁正、背面)。並非其等一度辯稱,是因為沒地方放系統辦公家具之緣故。

⒊有田營造虛偽辦理停工,並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

,均為同案被告楊景州所明知,並指示臺西鄉公所承辦人員丁偉鵬辦理,除為楊景州所承認外,另有證人丁偉鵬調詢證稱:105年12月5日停工時,原合約及一變的工項都有部分沒有完成(偵7033號卷第44頁)。楊景州經常到工地現場檢視,與包商聯繫次數比我頻繁,甚至與吳上風有聯絡,楊景州對於工地比我還清楚,所以我沒有到工地現場確認是否有達停工條件(偵7033號卷第51-52頁)。第二次變更設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直接由有田營造辦理,是楊景州向我表示,要用變更設計方式處理,OA家具部分也是楊景州向我指示要納入變更設計,才能一步到位,才編列預算(偵7033號卷第41-42頁)。是楊景州告訴我有田營造先施作二變的OA辦公家具,我才知道這件事,我有向有田營造勸阻,但有田營造硬要施作(偵7033號卷第54-55頁)等語可參。

㈧至於鑑定意見另指出,本件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增加工期120

天無適當依據而有疏失部分(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03頁),因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交付、收受賄賂罪,仍以行為人具有違背職務之故意為必要,尚不包含因過失而違背職務之情況,亦即並非所有公務員違背職務之疏失行為,均受貪污治罪條例之規範,本件工程就上開鑑定意旨所指疏失部分,並無證據足認同案被告楊景州與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王君南有違背職務之故意,與本件犯罪之成立並無關連,應予敘明。

七、關於行求、期約、交付及收受賄款,嗣後因故收回賄款部分㈠105年11月25日同案被告楊景州透過被告王君南聯繫吳上風,

同日18時許,3人在王君南唐葳公司見面討論第二次變更設計、延展工程等事宜,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被告吳上風先行至「海派八酒店」,再由王君南駕車搭載楊景州至「海派八酒店」,被告吳上風上車後,被告王君南駕車駛繞約10分鐘,楊景州於王君南下車購物時,在車上以手勢向被告吳上風指示賄款金額為120萬元,被告吳上風知悉楊景州該等條件後,於嗣後不詳之日,在本件工程工地向楊景州表示同意以120萬元作為賄款金額:

⒈被告吳上風於106年11月8日偵訊時陳述:我有給楊景州50萬

元,因為楊景州跟我講如果後續我們有田營造要辦理工程展延,他要求我要給他120萬元,他要求的時間是在105年11月多,就在我帶楊景州去喝花酒性交易之前,楊景州是在王君南位於臺中市○○○路的辦公室跟我講的,楊景州那時是坐在我右前方,應該是用左手比手勢,先伸出食指比1,然後再伸手2根手指頭再指2,再握拳比手勢0,我就知道他應該是說必須要120萬元,我當天就有招待楊景州、王君南一起去海派八酒店喝花酒(他1669號卷三第153頁背面)等語,與其106年11月7日調詢此部分供述一致(他1669號卷三第6頁、第13頁正反面),嗣於原審審理時另稱:我上王君南的車,當下王君南剛好去7-11買東西,楊景州在車上跟我比一個數字,比「一、二」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264頁),被告吳上風就楊景州究竟在何處向其比120萬元手勢地點,前後供述有異。而楊景州於107年3月26日調詢,經提示告以被告吳上風前述調詢供述時,證述:如吳上風所述(偵1611號卷三第97頁背面),對於吳上風調詢所稱在王君南辦公室比120手勢乙情,並無異議。然楊景州於108年7月22日原審證述:後來在車上,王君南下去買東西的時候,我跟吳上風說「好」,比了120的手勢。(120是怎麼算的?)變更設計大概2千多萬,加上原來的工程款6千多萬,大概是8千多萬,用8千萬下去算,一天逾期罰款千分之一大概是8萬,1個月就是240萬,一人一半是120萬(原審筆錄卷一第422頁)。在車上比120之後,就去海派八(原審筆錄卷一第436頁)等語,經原審就此節命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對質,其等於原審均確認以手勢暗示120萬元的地點,是在被告王君南車上(原審筆錄卷一第361-362、364頁),而被告吳上風、王君南及楊景州當日確有前往海派八酒店消費乙情,除有105年11月25日行動蒐證記事(他1669號卷一第63-138頁)外,亦有楊景州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基地臺位置,及當日宴飲費用由有田營造支出之轉帳傳票、內帳可佐(偵1611號卷二第101頁、102-105頁、107頁)。

⒉105年11月25日晚間被告吳上風、楊景州有與被告王君南在唐葳公司談論本件工程及期約賄賂默示合意之說明:

⑴除前述被告吳上風於106年11月8日偵訊時陳述是與楊景州講

後續有田營造辦理工程展延之事外,楊景州於108年1月30日調詢陳述:臺西公所興建嚴重落後,可預見無法在工期內完工,有逾期問題,吳上風透過王君南聯絡我,洽談展延工期事宜,要減少逾期日數,降低罰款金額,我與吳上風相約在王君南臺中市○○○路的辦公室見面洽商,雙方決議由建築師決定展延工期日數,並公所審核時,我會協助向承辦人溝通,依建築師決定展延工期日數,不要再刪減工期,吳上風承諾如果可以減少一個月逾期罰款,該等款項都會交給我處理,不願將罰款繳納給國家等語(他551號卷一第53頁)。於108年7月22日原審證述:我、王君南及吳上風當天約在王君南的辦公室,三個人在辦公室會齊,有講到工程逾期的事情(原審筆錄卷一第394頁)。後來在辦公處所的時候,吳上風有提到這個罰款寧願給我也不要給國家,我開玩笑跟他說「不用啦,一人一半就好」(原審筆錄卷一第422頁)。我說的「辦公處所」是指王君南臺中的辦公處所(原審筆錄卷一第432頁)。105年11月,是吳上風透過王君南約我的,約我到王君南臺中辦公室,到了之後,有講到第二次變更設計及工期延期的事情(原審筆錄卷一第447頁)等語,是縱使渠等在驅車至海派八酒店前,被告王君南下車買菸之際,楊景州在車上向被告吳上風比索賄120的手勢,但先前渠3人在被告王君南辦公室已經有討論第二次變更設計及延展工期事宜,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已達成減少相當於一個月的逾期罰款金額的一半給楊景州之期約賄賂之默示合意。⑵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1月25日行動蒐證記事(附照片)

105年11月25日被告吳上風於18時02分抵達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王君南唐葳公司,被告楊景州於18時18分抵達,下車時手持文件資料,疑為被告王君南公司人員(白衣男)與吳上風出來迎接,吳上風、楊景州均進入唐葳公司,被告吳上風於20時駕車離開先行至「海派八酒店」,被告王君南於19時46分許,駕車搭載楊景州離開唐葳公司,20時16日停在海派八酒店前,被告吳上風上車後,被告王君南駕車在附近駛繞至20時27分,停在「海派八酒店」附近統一便利商店,被告王君南下車購物,被告吳上風、楊景州仍在車上,20時30分,被告王君南將車駛至「海派八酒店」側門,被告吳上風下車,20時33分被告王君南載楊景州停好車後,二人步行進入「海派八酒店」,23時30分,楊景州攜女子離開「海派八酒店」,23時41分,被告王君南攜一名女子駕車離去,23時43分楊景州攜女子進入水雲端汽車旅館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5年11月25日行動蒐證記事可佐(他1669號卷一第63-138頁)。可知被告吳上風、楊景州先後進入唐葳公司,迄至被告吳上風於20時許離開先至海派八酒店,被告吳上風、王君南與楊景州在唐葳公司共處約1小時40分,且在被告王君南駕車搭載楊景州至「海派八酒店」前(20:16),被告吳上風上車後,被告王君南駕車在附近駛繞,隨後停在「海派八酒店」附近統一便利商店前(20:27),被告王君南下車購物,駛繞時間約11分,3人都在車上。據上,被告吳上風偵訊及楊景州調詢、原審均一致證述:在被告王君南的辦公處所談論本件工程逾期、延展工期及期約賄款等情,與前述行動蒐證記事相符,縱認其後楊景州在被告王君南下車時,在車上向被告吳上風比120的手勢,應僅是確認索賄金額而已。

⑶至於被告吳上風於108年6月10日原審審理時證述:王君南約

我到臺中跟楊景州碰面,沒有說要談什麼事,我先到王君南的辦公室,因為楊景州還沒有來,我就先離開了,我安排的大肥鵝餐廳沒有位置,就到旁邊的「海派八酒店」,當天晚上9點才碰到楊景州,我約楊景州、王君南直接到大肥鵝餐廳,我跟他們說你們先過來,我在那邊等了一下,沒有位置,就去「海派八酒店」,在酒店都是純粹喝酒,沒有談到工程的事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261-266頁),不僅與其自己先前偵訊時之供述、楊景州之證言歧異,亦明顯與前述行動蒐證記事所見不符,要屬迴護被告王君南、楊景州之詞,不足採信。

⒊關於楊景州透過王君南聯繫吳上風於105年11月25日見面一事

,依105年11月16日吳上風與王君南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譯文),王君南向吳上風稱:「聽說今天不高興耶」、「說有田去檢舉他,檢舉他喝花酒跟行賄」、「害他被叫去政風室問話」、「我去找他一下」,吳上風則表示:「你去找他一下」等語,吳上風接獲王君南上開電話後,隨即撥打電話與吳燦欽對話(附表二編號譯文)略以:「(吳上風)我有我的方式,沒關係,我會處理,你想一下,我做這事情幹嘛,對我有什麼好處?」、「(吳燦欽)現在不就都完蛋了」、「(吳上風)不會,你去跟他說,這不可能是我們會做的事情,我剛才跟他說我覺得有人要陷害我們,我說這太誇張了,如果要搞到這樣也沒關係」、「我跟你說,這我處理,過2天我送一些東西給他」、「(吳燦欽)送那沒用,他的個性,臉皮很厚,好啦」等語,由此可見,楊景州確實與有田營造間有不當宴飲之事實,且有談及賄賂之事(然當時尚未就金額達成共識),被告王君南亦知情,因而楊景州遭政風室調查時,方會告知王君南,由王君南向吳上風探詢,而吳上風獲悉後,又與吳燦欽商討應如何安撫被告楊景州,且提及以餽贈方式處理。隨後105年11月16日、17日、18日(附表二編號、、譯文),吳上風、王君南數度相約在臺中見面,吳上風於105年11月18日與吳燦欽之通話中提及(附表二編號譯文):「(吳上風)我都沒有找到他」、「我不知道,我叫王仔去處理,王仔有去跟他說,想也知道不是我們去跟他說」、「(吳燦欽)你不是說阿州星期四要來找你?」、「(吳上風)王仔可能也沒空吧」、「(吳燦欽)停工後就沒工期了」、「你看能不能跟他見個面,處理一下,聽說他不給人牽」、「你幫忙處理一下」、「(吳上風)我就已經約他了啊」、(吳燦欽)喔,已經約了喔」等語,即已顯示吳燦欽對於停工後無工期可施作之事,交代吳上風處理,處理方式便是透過王君南與被告楊景州見面,則關於工期不足之事,實乃吳燦欽交代吳上風與楊景州處理。

⒋吳燦欽於105年11月18日,交代吳上風與楊景州處理工期之事

後,同日吳上風隨即與王君南相約在臺中見面(附表二編號譯文),吳上風向王君南稱:「我們找個地方吃飯」、「我老大叫我過去,順便一起過來好嗎?」,王君南答稱:「好」、「我等下傳地址給你」等語,吳上風與王君南約定見面,顯與上開吳燦欽交代吳上風處理之事有關。嗣於同年月23日,吳上風再與王君南約定見面,王君南向吳上風表示(附表二編號譯文):「我看他禮拜四可不可以」等語,王君南隨即又再與吳燦欽聯絡(附表二編號、譯文),表示:「他星期四沒空」、「我有和你兒子約星期五了,我有跟他講,他沒空,他說沒空,就不要來了,我剛要打給你兒子,還沒接通」、「還是你星期五來」、「來臺中我的公司」、「他要來」,吳燦欽答稱:「我想說我要過去,我有事要跟他講」、「好」、「我是有重要的事跟他講」、「是我啦,不是吳上風,主要是我啦」、「到時候我再坐車上去,叫吳上風來載我」等語,則吳上風透過王君南與被告楊景州約定見面之事,因吳上風表示星期五沒空,王君南轉與吳燦欽相約,吳燦欽表示可以赴約,惟同日稍後,王君南再度與吳上風確認時(附表二編號譯文),王君南告以:「不然你跟你爸說一下,可能他也想要來」,吳上風則回以:「那這樣我去就好了啊,原本我是想說下午要回去」、「應該不可能會參與這些有的沒的,我來問他一下」等語,隨即再以電話與吳燦欽確認(附表二編號譯文):「我覺得你都很愛管一些不該管的事」、「我來處理啦」,吳燦欽回以:「那事情很重要,沒跟他說不行,他都知道厲害」、「你去處理啦,我說給你聽啦,他說要找你,王的跟我說在忙,就講話很不高興」等語,吳上風則立即回覆王君南(附表二編號譯文),確認星期五由吳上風赴約,而吳上風於同日又與吳燦欽通話(附表二編號譯文),其等談及:「(吳上風)你本來要安排什麼事情」、「(吳燦欽)這個我電話不能說,要找他說些事情要注意的地方,這我們都經驗過」、「(吳上風)你是要講這些喔」等語,可見吳上風、吳燦欽就星期五當日要與被告楊景州商討之事,彼此已有共識,且刻意於通話中迴避討論此事,而105年11月23日當週之禮拜五即105年11月25日,此有中華民國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可查(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351頁),由此等通話過程可以確定,吳上風、吳燦欽及王君南對於105年11月25日,與被告楊景州相約於唐葳公司見面之目的,均屬明瞭。

⒌除楊景州於105年11月25日在前往臺中海派八酒店車上,以手

勢表示賄款金額為120萬元以外,吳上風於原審證稱:在工地與楊景州碰面,我跟他說最多能給你120萬元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318頁),足證楊景州與吳上風、吳燦欽就交付120萬元賄款部分,除先前於105年11月25日默示合致外,又於嗣後明示同意。至於被告吳上風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105年11月25日於前往臺中海派八途中,被告楊景州一開始是暗示要180萬元賄款部分(原審筆錄卷一第304-305頁),為楊景州所否認(原審筆錄卷二第363-364頁),且被告吳上風歷次就此部分金額之供述,亦未曾表示一開始賄款金額為180萬元,是其上開部分之供述,尚難憑採,併予敘明。

㈡被告吳上風於105年12月9日18時許,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

楊景州告知吳上風就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之預算,已順利向雲林縣政府爭取得補助款,相關預算案可望在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通過覆議,要求吳上風先行支付約定120萬元賄賂中之50萬元,嗣於106年1月間,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經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覆議通過,楊景州隨即於106年1月25日先以電話告知王君南,再以電話告知吳上風,並約定交付前開賄款50萬元,由吳上風於106年2月3日前往楊景州斗六市住處,將裝有現金50萬元之紙袋交付與被告楊景州收受:⒈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於105年12月9日在楊景州斗六市住處見

面,楊景州告知吳上風就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之預算,已順利向雲林縣政府爭取得300萬元之補助款,相關預算案可望在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通過覆議,要求吳上風先行支付約定120萬元賄賂中之50萬元,有行動蒐證照片可證(偵1611號卷二第124-125頁背面),並為楊景州坦承在卷(他551號卷一第54頁,原審筆錄卷一第64頁)。又被告吳燦欽於105年12月13日(附表二編號譯文),亦曾以電話向楊景州詢問:「二變沒有過?」,以確認是否通過相關補助計畫,楊景州答稱:「那個准了」等語。⒉第二次變更設計除獲得雲林縣政府300萬元之補助款外,臺西

鄉公所編列之相關預算,亦於106年1月間臺西鄉民代表會覆議通過,此有雲林縣臺西鄉鄉民代表會會議資料扣案可參(原審扣案物卷1第7-18頁),並為證人陳奕成調詢證述在卷(他1669號卷八第68頁背面)。楊景州隨即於106年1月25日以電話向王君南告知(附表二編號譯文):「過了啦」、「就努力,本來還翻盤,好家在縣府就喜阿加」、「叫縣府的長官打給主席,人家在拜託,處理好了啦!過年後叫那個可以進場了」等語,再於同日向吳上風告知(附表二編號譯文):「家豪(吳上風原名)」、「預算過了啦」、「你今天不是要來?」、「你什麼時候要來找我啦」,吳上風回以:「我這2天再喬時間」等語,楊景州並證稱:(提示附表二編號譯文)是我就遭代表會刪除的300萬預算,去縣府開會討論後,代表會有同意恢復預算,使二變的預算金額如預期,縣府有站在公所的立場,盡力為公所恢復300萬元的預算,過年可以進場的部分是所有二變的工項,過年後都可以進場施作(偵1611號卷三第103頁背面)。我是叫吳上風來找我,本來要約他交付賄款50萬元(原審筆錄卷二第393頁)等語在卷,可見楊景州以第二次變更設計交由有田營造承作為條件,有田營造則應給付約定賄款作為對價,因而於第二次變更設計相關補助及預算如期通過後,除吳燦欽主動以電話詢問楊景州外,楊景州更以電話通知王君南及吳上風,並暗示吳上風應依約給付部分賄款。就此吳上風亦於偵查中坦承:(提示附表二編號譯文)我在105年12月9日至楊景州住所短暫停留19分鐘,就是楊景州告訴我有關臺西公所興建案第二次變更設計的預算已經向雲林縣政府爭取到了,所以第一階段已經完成,要我先處理一半的金額給他,且要求我儘快處理給他,而在今年1月25日楊景州急著找我,應該就是急著要拿到120 萬元一半的金額等語(他1669號卷三第17頁),與上開證據均屬相符。⒊楊景州除將補助及預算通過之事告知吳燦欽、吳上風外,並

知會王君南,而楊景州於上揭106年1月25日附表二編號譯文之通話與吳上風約定交付賄款後,楊景州又於同日稍後以電話向王君南稱(附表二編號譯文):「最後小吳也沒來啊」、「對啊,他說過年前本來要過來,說什麼過年前很忙」,王君南則回覆:「好啊好啊,我回去再去找你」等語,顯見楊景州有透過王君南向吳上風約定交付賄款之意,就此王君南與楊景州於106年1月30日通話中又談及(附表二編號譯文):「(楊景州)過年前你有去找他爸嗎?」、「(王君南)過年前沒有啦!過年前忙到冒煙要怎麼去?」、「(楊景州)本來想說使照過再去找他,結果使照還沒過」、「(王君南)還好啦,就第二次就過了喔,過去你那邊再聊」等語,由此可見,楊景州就收受賄款之事,係透過王君南聯繫,此由楊景州於原審證稱:106年1月25日本來約吳上風交付賄款,因為他之前講說他過年前要過來找我坐坐,後來又沒有過來,我跟王君南講是因為之前有跟王君南聊天,我有跟他講過吳上風要過來,小吳就是吳上風等語(原審筆錄卷二第392-394頁),及王君南陳稱:(為什麼楊景州要跟你說吳上風沒有來?)楊景州打來很生氣說,吳上風本來跟他約時間又沒有來(原審筆錄卷二第393頁)等語,再核以吳上風證稱:我本來想賴掉,楊景州一直找我,他一直透過王君南打電話給我,是在過年期間(原審筆錄卷二第395頁)等語,足見吳上風於預算通過後,對於楊景州催促依約交付部分賄款之事有所推辭,態度消極,楊景州方聯繫王君南,由王君南聯絡吳上風依約定交付,或直接找吳燦欽處理,而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楊景州就此事與王君南聯繫時,王君南未有任何推辭或不解之意,堪認其等就本件行賄、收賄之事,均了然於胸,可以確定。⒋吳上風於106年2月3日14時許,前往楊景州住處,交付賄款50

萬元之事實,有吳上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基地台位置(他1611號卷二第139-140頁背面)可證,已屬明確,吳上風於偵訊亦供稱:106年2月過完年後,我有給楊景州50萬元,我一個人開車去楊景州位於斗六的家,詳細地址我忘了,將50萬元放入威士忌酒的袋子內交給楊景州,楊景州當下袋子拿了連看都沒有看就放在鞋櫃旁邊,我們就閒聊幾句就走了,我有走進去他家,他家當時只有一個人在家。我感覺楊景州有在催促要這筆錢,後來在106年1月多時,楊景州打給我,問我何時要去找他,我說大概過完年後。楊景州在105年12月9日有跟我說要我先處理一半,但因為我沒有那麼多錢,所以才給楊景州50萬元(他1669號卷三第154頁)。我只給楊景州一次現金,但是他要求的是120萬元,我在今年農曆過年後有給他50萬元,直接拿到他家,這部分是楊景州說要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的代價,他說變更設計他拿不到什麼好處,所以跟我要求(偵7033號卷第149 頁背面)。楊景州跟我要求120萬元,大概在農曆過完年後,有先拿50萬元給他,是關於二次變更,楊景州是打電話跟我講錢要給他(原審筆錄卷一第269-270頁)等語,並與楊景州陳稱:吳上風透過水電包商王君南找我討論此事,吳上風向我表示,寧可給我錢也不要給國家,所以我就向吳上風期約要求120萬元,並回應我會與主辦人員討論溝通。吳上風於106年春節過後,前來我位於斗六住處,先交付我50萬元。用意是為了替有田營造爭取工期及減少逾期罰款(偵1611號卷三第95頁、97頁正、背面)。我跟吳上風約定120萬賄款,後來吳上風有給我50萬元,是106年2月3日給我的(原審筆錄卷一第399-400頁)。吳上風有到我家拿錢給我,是用酒的禮盒,裡面有酒跟一個牛皮紙袋,牛皮紙袋裡面裝50萬元(原審筆錄卷一第438-439頁)等語互核一致。

⒌此外,以下吳上風通訊監察譯文,亦可佐證被告吳上風確實

於106年2月3日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交付賄款,同時談及第二次變更預算之事:①附表二編號譯文:「我等一下要去找阿州,說預算下來了」。②附表二編號譯文:「(周銀燈)是說他有來文追加預算,他寫一個文說追加預算過了,是想問一下預算過多少?」、「(吳上風)我等一下就要去找他了」、「我向他瞭解一下」。③附表二編號譯文:「我剛才從州仔那裡出來」、「州仔說那個預算下來的意思是說叫我們先把預算編出來給他」。④附表二編號譯文:「我在斗六啦」、「我來拿東西給人」。除吳上風親自前往交付賄款50萬元與被告楊景州外,稽之吳上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6年2月3日之基地台位置,其當日11時許基地台位置已在臺南市,並非其住所地高雄市,可知吳上風於當日11時前已經從住處出發,而吳上風於出發前之106年2月3日10時34分(附表二編號譯文),以上開行動電話與吳燦欽聯繫,向吳燦欽表示:「我直接去斗六一趟而已啦」,吳燦欽則回稱:「你知道他家的路嗎?」,吳上風表示:「我知道他家的路啦」,又於同日11時49分,再以相同電話聯繫(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於通話中交代:「你再問阿州我們工程款出來了嗎?」,吳上風稱:「我等一下順便問他」等語,足證吳燦欽對於吳上風將前往被告楊景州住處之事,於事前即已知悉,更囑託吳上風與其確認預算之事,而被告楊景州係以預算通過作為交付賄款50萬元之條件,吳上風於106年1月25日接獲被告楊景州通知預算通過後,一度拖延交付賄款,被告楊景州為此更向王君南抱怨,並請王君南與吳燦欽聯絡,可見就交付賄款之事,於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間,均屬知情。

㈢楊景州於106年9月間,向吳上風透露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恐

遭刪減,並於106年10月12日,與吳上風在雲林縣○○市○○路0段00號「○○鵝肉」見面,告知吳上風將透過王君南退回上開賄款50萬元,被告吳上風遂於嗣後某日前往王君南住處,將賄款50萬元取回:

⒈就退還賄款50萬元之過程,被告吳上風於偵訊供稱:楊景州

在今年9月時跟我說這件事情他辦不了,要我去找王君南處理,把錢拿回來,我後來有去找王君南,王君南就把50萬元退還給我,我問王君南說這錢是不是楊景州要你拿給我的,王君南就說是等語明確(他1669號卷三第154頁正、背面),並於原審證稱:楊景州大概是106年9月間跟我說事情辦不成,要退我50萬元,他跟我約在王君南那邊(原審筆錄卷一第322頁)。楊景州叫我去王君南的辦公室,他有先跟我說要還我50萬元,就是我們去吃鵝肉那次(原審筆錄卷一第294頁)。楊景州跟我收的50萬元後來有退回來,楊景州叫我去王君南的公司,說他要拿給我,我去到王君南公司的二樓,上去後,一個紙袋,裡面有錢,就放在桌上,楊景州跟我說那是要給我的,我拿了就走了(原審筆錄卷一第274-275頁)等語,是依吳上風供述,楊景州退還50萬元賄款之事,乃透過王君南處理,且由楊景州在王君南唐葳公司辦公室交還。

⒉被告吳上風於上開偵訊供述,與楊景州調詢證稱:因為有田

營造公司就二變工項OA系統家具在停工期間有先進場施作,該部份於復工後也要酌扣工期,所以無法為有田營造公司爭取減少逾期罰款,所以我事後於106年9、10月間在王君南位於臺中的辦公處所返還50萬元給吳上風(偵1611號卷三第106頁)。事隔約2至3個月,監造單位有將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及建議展延工期日數送到公所,我有跟承辦人員丁偉鵬表示可預見逾期工期會很多,盡量按照建築師建議的展延工期日數核准,減少承包商罰款,但丁偉鵬表示該案有黑函檢舉,會以嚴格方式審核展延天數,我只好向丁偉鵬表示「就照你的意思辦理」,之後我遇到王君南,要王君南轉告吳上風,表示展延工期部分,無法幫忙,有東西會還他。再隔約1個月,我就將裝有50萬元的牛皮紙袋交給王君南,要王君南轉還給吳上風,但王君南一直沒有將該物交給吳上風,約4至5個月後,我於日本旅遊回來時,我與吳上風約在王君南位於臺中的辦公室見面,王君南那時才將50萬元的牛皮紙袋交給吳上風(他551號卷一第54頁)等語,同樣證稱透過王君南轉告吳上風無法就工期之事幫忙,因而將賄款50萬元交給王君南,交代王君南退還賄款50萬元,嗣因王君南遲未返還,方由被告楊景州於返國後,在王君南唐葳公司返還吳上風。

⒊至於被告王君南辯稱:當時並不知道楊景州交還給吳上風的東西是50萬元賄款等語。被告吳上風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我去王君南的辦公室,上2樓,那包東西就放在桌上,王君南的辦公室在1樓,因為2樓可以泡茶,所以我們都上去2樓,那時候沒有人在泡茶,我習慣直接上去,我去的時候門開著,1樓都沒有人,2樓有人,楊景州在2樓等我,他說那包東西要給我,後來王君南有出現,我東西拿了就走了(原審筆錄卷一第324-326頁)。那天交錢的時候王君南沒有在場,我沒有跟他講(原審筆錄卷一第271頁)。楊景州放在桌上,不是王君南交給我,我沒有當場打開,也沒有當場點,當場沒有說什麼(原審筆錄卷一第275-276頁)。楊景州退還我50萬元的事,王君南不知道,我也沒有告訴王君南楊景州跟我要120萬元的事(原審筆錄卷一卷第323頁、374-375頁)。我們都沒有談到那包是什麼東西,楊景州只是跟我講那包東西拿去,其他沒有多講,也沒有事先跟我講要還我50萬元,我就拿走了(原審筆錄卷一第378-379頁)。不是王君南他拿給我的(原審筆錄卷一第328頁)等語,吳上風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6年10月間,有與楊景州約在王君南臺中的辦公室見面,直接上二樓沙發,楊景州就把一包東西拿給我,我當場沒有拆開,也沒有跟王君南講裡面是什麼東西,我沒有跟王君南講那天楊景州為何要約我跟他在那裡見面等語(本院卷四第110-111頁);及楊景州於原審證稱:

我交一個牛皮紙袋給王君南,請王君南交給吳上風,我沒有跟王君南說裡面有50萬元,王君南有問這個是什麼東西,我回答他反正我有跟小吳講好了,你東西拿給他,就知道,吳上風到了以後沒有聊什麼特別的事,他收進包包裡,閒聊一下就走了,沒有當面看這包東西,王君南也沒有問是什麼東西,他不知道內容物是什麼(原審筆錄卷一第408-409頁),被告楊景州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再證稱:在唐葳公司交還50萬元給吳上風時,王君南、吳上風、王君南的會計在場,我沒有跟王君南說這包是什麼東西等語(本院卷四第93-95頁)。然如前所述,有田營造透過王君南聯繫楊景州,自105年8月2月由王君南陪同吳上風至楊景州住處談論有田營造辦理停工及以二變延展工期事宜,並將OA系統家具綁入二變設計內(吳上風供述,他1669卷三第7-9頁,原審筆錄卷一第252-253頁)。同年8月26日由吳上風招待楊景州、王君南至高雄大帝國酒店消費時,雙方即就辦理二變工程討論(吳上風供述,見原審筆錄卷一第256頁;被告楊景州供述,見原審筆錄卷一第391頁)。同年11月9日吳上風至臺中王君南唐葳公司談論OA系統家具事項,被告王君南隨即至楊景州斗六住處轉達OA系統家具將由楊景州指定的廠商承攬(事實上係王君南透過楊景州指定由承麗公司承攬)(105年11月9日行動蒐證記事,見他1669卷一第50-62頁;吳上風證述,見原審筆錄卷一第315-316頁)。同年11月25日吳上風、楊景州相約至王君南唐葳公司,吳上風、楊景州(攜帶文件資料下車)分別於同日18時2分、18時18分許先後進入唐威公司,至同日19時46分始,始由王君南駕車搭載楊景州至海派八酒店(吳上風於20時許已先行至海派八酒店等候),期間針對二變及工期進行討論,達成期約賄賂之合意,再由吳上風招待楊景州、王君南宴飲,其後楊景州、王君南攜女性交易(他1669卷一第63-138頁105年11月25日行動蒐證紀事、相關車籍資料;楊景州供述,見原審筆錄卷一第394頁),而楊景州、吳上風、吳燦欽及王君南均不否認二變工項的系統辦公家具是由王君南介紹承麗公司給有田營造,由承麗公司先行施作,由附表二譯文顯示,關於二變工程的進行,王君南不僅多次陪同吳上風與楊景州討論,且居間聯繫頻繁涉入極多,亦參與承麗公司與有田營造的議價,吳上風與吳燦欽就二變工程通話時,多次提及聯絡王君南之事(見附表二譯文編號25、37、38、39、40、41),甚至在政風室因有人檢舉本工程弊案展開調查後,王君南仍繼續與吳上風聯絡二變工程事項(見附表二譯文編號44、46、50、53-58),106年1月25日代表會通過二變預算後,楊景州先聯絡的對象是王君南,在楊景州抱怨吳上風沒有給付賄款時,係由王君南居間催促吳上風示意要給付賄款(見附表二譯文編號80、85、88、89),吳上風始於106年2月3日交付賄款50萬元與楊景州。嗣有田營造延遲給付承麗公司貨款,係王君南去電催促有田營造,並告知楊景州(見附表二譯文編號123、125-128)。嗣因二次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生變,楊景州遂於106年10月12日與吳上風相約在斗六市○○鵝肉店,告知上情,並表示會退還50萬元,楊景州嗣將裝賄款的牛皮紙袋交由王君南轉還吳上風,然王君南歷時數月未交付吳上風,楊景州始於自日本旅遊返回後,與吳上風相約王君南唐葳公司,將50萬元交付吳上風等情,已據楊景州供述明確(他551號卷一第53至54頁),由此可見,有田營造逾期完工,欲以停工辦理二次變更工程延展工期,王君南始終參與其間,要難認為王君南對於楊景州退還賄款乙事毫無所悉。況且50萬元現金並非小額金錢,楊景州既有意返還吳上風,豈有任意處置之理,其將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交給王君南後,長達數月,沒有取回,楊景州其後出國旅遊,更無可能在未特別告知王君南內有現金50萬元之情況下,任由王君南隨意放置,可見楊景州與王君南間有相當的信任關係,否則收受賄款乃公務員重大犯罪行為,通常隱秘為之,不可能讓無關之人接觸,王君南若未參與其間,楊景州大可直接退款給吳上風,何致於要由王君南轉交?參以王君南於偵查中明確供稱:楊景州用牛皮紙袋裝著,在我臺中辦公室給我的,而且我當天是從臺北趕下來,本來楊景州託我拿給吳上風,但我跟楊景州說吳上風就快到了,不然你等一下,後來吳上風到了,我就當著楊景州面將牛皮紙袋交給吳上風,我摸牛皮紙袋內是長條型的(他1669號卷六第87-2頁-88頁)等語,王君南坦承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是由其親自交付,與證人吳上風、楊景州上開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明顯抵觸,可見吳上風、楊景州上開證述關於王君南不知情乙事,並非事實,不可採信。至於證人賴葦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6年10月間,王君南、楊景州、吳上風3人一起到唐葳公司,楊景州進來時手上有提東西,就是一般紙袋,他問我王董(指王君南)是否在樓上,他就拿這個紙袋去樓上等語(本院卷○000-000頁),然賴葦霖受雇王君南的唐威公司,立場難期客觀公正,且其於本院證述上開情節,顯與前述王君南之供述不符,自不足採信。

八、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以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判決意旨參照)。必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而所謂職務上行為,則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的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至於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聯結是否存在,其判斷時點,當以公務員之一方,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故對方給付賄賂、不正利益之時機,無論係在公務員被賦予職權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影響上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意旨參照),就本件吳上風、吳燦欽交付賄賂50萬元,與楊景州、王君南共同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認定如下:㈠有田營造於105年6月11日第一次變更設計竣工日,並未完成

全部工項,依本件工程契約,應開始起算逾期違約金,吳上風、吳燦欽明知此情而急於解決,業經認定如上,是就吳上風、吳燦欽而言,在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之情況下,有減低或免除逾期違約金之動機及需求。此部分依吳燦欽105年7月6日、19日、30日於通話中(附表二編號6、、、、譯文,此部分詳如五、㈢所載)數度向工務經理陳茂棋表示,以辦理停工方式停止計算逾期天數,吳上風亦於105年8月2日(附表二編號譯文)與陳茂棋討論停工及變更設計等問題,吳上風、吳燦欽更於105年7月7日之通話中表示(附表二編號7譯文):「現在工期都是吃變更設計的工期,我們工期6月初就…」,亦可見吳燦欽、吳上風在105年7月、8月間,急於解決有田營造逾期違約金問題,而有田營造上開停工及變更設計以減低或免除逾期違約金之盤算,亦為被告楊景州所明知,有其等於105年8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附表二編號、譯文)。而有田營造第一次變更設計已經逾期,辦理停工及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目的即在於減少或免除逾期違約金,並經證人陳茂棋證稱:臺西鄉公所興建案若沒有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有田營造確實可能因為逾期而遭罰款總工程款百分之15,大約800萬至900萬元(他1669號卷七第174、240頁),及證人陳奕成證稱:臺西鄉公所同意有田營造先行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多出的工期不計入原工程逾期工期內,從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來補,本興建案施工期間已經遠超過原訂完工期限後,才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延展工期(他1669號卷八第65頁背面-66 頁)等語在卷,吳上風、吳燦欽亦坦承:(吳上風偵訊)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一方面工期可以解套延誤工程的罰鍰,會罰比較少,如果沒有增加工項,我們可能會延誤2、3個月等語(偵7033號卷149頁背面)。因為二變的關係我們才能領使用執照,如果不趕快把程序走完會害到我們,如果沒有二變的話會逾期,大概會被罰580萬元,確切的數字我不知道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320-321頁);(吳燦欽偵訊)逾期罰款1天是7萬到8萬元,如果逾期會被罰款,契約上就有載明違約罰款,停工時間再施工正常來講有違反契約(他1669號卷四第102、103頁)等語明確。

㈡王君南部分⒈被告王君南受吳上風之託,結識楊景州,並討論關於辦理第

二次變更設計之事,依通訊監察結果,王君南最早於105年8月2日,已經聯繫吳上風與楊景州見面,有附表二編號、通訊監察譯文及105年8月2日行動蒐證照片可證(偵1611號卷二第59-62頁)(詳如五、㈡、㈣所載),足見吳上風、吳燦欽於105年6月11日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後,同年7月間討論辦理停工及第二次變更設計,藉以減低或免除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違約金,隨即於同年8月2日即透過王君南與楊景州見面,依上開犯罪事實時間上之連續性,可見王君南介入有田營造與被告楊景州間之磋商,目的即在牽線解決有田營造之逾期違約金問題。

⒉被告王君南就楊景州與有田營造間之承諾知情,此亦可由王

君南於105年10月27日與吳燦欽之通話中(附表二編號譯文),已經提及:「(吳燦欽)阿州是不是說話算話…,我那時候跟他說,是面對面說的…,如果他重發包會很麻煩,就辦在一起,順便解決工期的問題」、「(王君南)我來查,我來處理好這事」、「我來處理,我把它處理好」、「我幫你把它處理好,我來幫忙溝通好」、「我來幫你處理好,你放心啦」等語,及同年11月2日、3日與吳上風(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附表二編號譯文)之通話內容出現:「(吳上風)王董,你有找州仔嗎?」、「你跟他講不要在那邊有的沒有的,當初他在說的時候我就說好,我會去找你說…」、「他說的條件我沒有拒絕,但是他沒說清楚條件,我怎麼處理?」、「(王君南)我來幫你處理啦,我事情都幫你處理好,你也讓我處理一下」;「(吳燦欽)你有跟阿州講?」、「(王君南)有,我有跟他約今天晚上」、「(吳燦欽)那你處理一下」等語,均可見王君南安排有田營造與被告楊景州見面後,關於本件工程之所有事項,均透過王君南傳達處理。

⒊被告王君南雖無實際收受吳上風、吳燦欽所交付之賄款,然

王君南就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實有相當之利害關係:⑴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項中,含「系統辦公家具」,由承麗公

司與有田營造簽約承作,有本件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及明細表(原審扣案物卷5第9頁、第25-29頁,項次壹、九)、有田營造與承麗公司簽訂OA辦公家具合約書(偵1611號卷二第73-74頁)可憑。

⑵承麗公司乃被告王君南指定,由楊景州要求有田營造將之作

為第二次變更設計「系統辦公家具」工項之廠商,此經證人覃慧芬明確證稱:我是賴麗芸(即證人賴葦霖之原名)介紹給王君南,再經由王君南介紹給有田營造(他1669號卷六第110頁背面)。105年7、8月間,我同學(即賴葦霖)介紹唐葳科技的王君南,第一次是在王君南的辦公室,由王君南跟我談,問我可不可以做,後來在有田營造臺西鄉的辦公室談,我當時是跟陳奕成監造談規劃平面,後來跟有田的周銀燈協理、老闆吳燦欽及老闆娘蔡玉紂也有談過,我提出840幾萬,後來議價,議到800萬,最後我降10萬,是老闆娘砍價,她一直要求我降價,最後是談790萬未稅,是105年11月22日談成的最後價格(他1669號卷六第94頁背面、99頁)等語明確,並與楊景州證稱:OA部分王君南有介紹廠商給我,我有介紹給有田營造,王君南拜託我這部分讓他介紹的廠商去做,一開始我跟有田營造說是鄉長介紹的,後來才說是王君南介紹的(原審筆錄卷一第401-402頁)等語,及吳上風證稱:吳燦欽要我去跟楊景州澄清有關OA系統家具工項,確定會給王君南介紹的OA廠商,後來楊景州有跟我說是王君南去找的廠商(原審筆錄卷一第308、315-316頁)等語相符,王君南亦承認:OA廠商是我介紹給吳家豪的(原審筆錄卷二第397頁)等情。

⑶足見被告王君南利用有田營造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之機會,

將自己認識之廠商安排作為「系統辦公家具」之廠商,確屬實在,參以證人覃慧芬於調詢證稱:這個案子應該要付給王君南佣金,這是我的想法(他1669號卷六第95頁)。於偵訊結證陳述:我應該是要給王君南介紹費,但是多少錢還沒決定,我覺得應該是要等案件結束才知道要給多少,這應該都算是默契,沒講我也會給,這案子還沒結束,所以我也還不知道要給多少(偵7033號卷第21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前承攬家具案件,會給介紹人介紹費,本件有給賴葦霖60萬元介紹費。105年7、8月間,王君南有請我到唐葳公司談,在唐葳公司談2至3次,我們談的話一定就會有圖面出來,我記得我拿到是已經有平面圖的東西,應該是王君南交給我的。王君南帶我去找陳奕成、周協理(即有田營造周銀燈)跟楊景州,所有的東西出來之後,我直接跟有田的老闆談。王君南要求我價格要降到800萬,第2次到有田營造議價時,才開出報價單800萬元,後來又被有田砍10萬元。(本件工程790萬元,你實際上得到利潤多少?)大概都會抓790萬元的3成左右,佣金1成,就是利潤的10%,在做案子的時候,有匯介紹費60萬元給賴葦霖。實際上牽線給有田的是王君南。(佣金算10%的話,你打算3%給賴葦霖,7%給王君南?)可以這樣講。我的部分(系統家具)已經完工了,有田營造還欠約200萬元工程款,之所以沒有付佣金給王君南,是因為工程款還沒收完等語(本院卷三第385-409頁),又證人覃慧芬於偵訊時證述給賴葦霖的佣金是65萬元(偵7033卷第219頁反面),參以證人賴葦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因任職唐葳公司,聽王董(王君南)說有業主在問有無認識的辦公家具、OA家具,就介紹給覃慧芬,覃慧芬有做成,她有包紅包給我等語(本院卷三第410、411、418頁)。足認若順利完成二次變更設計,延展有田營造工期,王君南可自系統辦公家具工程獲得佣金,其迄未取得佣金,係本件工程二次變更設計生變,有田營造積欠系統辦公家具工程款之故,顯見王君南就第二次變更設計之順利完成,並非毫無利害關係,因而有居間促成之動機。㈢有田營造以可施作部分項目皆已完成為由辦理停工並不符合

本件契約約定,已如前述,而關於辦理停工之事,楊景州明知不合契約約定,原不同意有田營造辦理,此可由105年8月2日吳上風與楊景州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譯文)中,楊景州向吳上風稱:「變更設計,展延工期,你要沒有東西可以做,才有辦法展延,報停工啦」等語,即可見得,而105年8月2日楊景州與吳上風為上開對話後,吳上風即透過王君南與楊景州聯繫,前往被告楊景州斗六住所見面,已如上五、㈣所述,可見楊景州對於有田營造辦理停工、第二次變更設計以延展工期之事,並不同意,吳上風隨即在王君南之引見下,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見面商討,楊景州於105年8月2日尚不同意有田營造辦理停工及第二次變更設計,已屬明確,然有田營造於105年12月5日,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向臺西鄉公所申請停工,楊景州卻指示承辦人員丁偉鵬准予辦理停工,並以105年12月7日臺鄉建字第1050016547號函,以可施作部分項目皆已完成為由,同意有田營造自105年12月5 日起停工並不計工期,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證(偵1611號卷二第108、110頁,偵7033號卷第78頁),有田營造更於105年12月5日停工後,繼續施作,依證人陳奕成證稱:停工期間楊景州已經同意有田營造先行進場施作,是有田營造提出要求,楊景州就同意了(他1669號卷八第126頁),楊景州於原審亦證述:先行施作的不只是使照,跟使照無關的,他也進去施作,比如OA家具等語(原審卷一第414頁),顯見楊景州係刻意讓有田營造利用停工期間施作,則楊景州上開態度之丕變,顯然與吳上風透過王君南聯繫後,吳上風、王君南與楊景州於105年11月25日至唐葳公司討論二次變更設計等事宜,達成期約賄賂之默示合意,及當日前往海派八酒店,在王君南的車上,楊景州以手勢向吳上風示意賄款金額120萬元,吳上風嗣後在本件工程工地再向楊景州明示同意有關,二者具有條件交換關係甚為明顯。

㈣楊景州除於105年11月25日就賄款金額為120萬元與吳上風達

成共識後,隨即同意有田營造辦理停工外,另於105年12月9日18時許,在楊景州斗六住處,告知吳上風就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之預算,已順利向雲林縣政府爭取得300萬元之補助款,相關預算案可望在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通過覆議,要求吳上風先行支付約定120萬元賄賂中之50萬元,嗣於106年1月間,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經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覆議通過,楊景州隨即於106年1月25日先以電話告知王君南,再以電話告知吳上風,並約定交付前開賄款50萬元,由吳上風於106年2月3日前往楊景州斗六市住處,將裝有現金50萬元之紙袋交付與楊景州,此部分業經詳析如上七、所示。

㈤本件工程於105年6月11日為契約竣工日,建照執照延展一次

後,建管竣工日為105年7月14日(見前述二、),但迄至105年6月28日至7月6日,吳上風、吳燦欽仍在討論尚未完工的工項(見前述四、㈢所述),甚至同年7月19日吳燦欽與陳茂棋的對話中,猶提及電梯只有架子、軌道組裝,格子還沒吊進來,及電梯何時組裝、要貼磁磚等問題(附表二編號13譯文),明顯可見逾期完工的事實。吳燦欽與陳茂棋於105年7月5日的通話中提及「(吳燦欽)要不然就另一個模式,我14日出去後,他變更設計後,我們就報停工」、「(陳茂棋)你若報停工,要再照做,也是也和課長商量,不然他也不一定肯……你說的我們就停工,因為你變更設計還沒下來,我們沒有辦法工期下去喬」,顯見陳茂棋已預期此屬違法停工,要先過被告楊景州這一關。有田營造為了解決因未如期完工被課逾期違約金問題,乃經由王君南居間牽線聯繫楊景州,以報停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方式,再於停工期間,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未完成之工項,同時預先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以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填補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天數,以減少或免除逾期違約金。若有田營造已完成原契約及第一次變更設計可施作的工項,沒有逾期違約金問題,大可依法定程序申報停工,再進行第二次變更設計程序,俟完成第二次變更設計採購程序,再行施作二變工項,何須透過王君南期約120萬元買通楊景州,還多次花費金錢宴請楊景州、王君南並提供性交易,倘若第二次變更設計因故無法完成(如預算未通過、通過的預算金額不足,或第二次變更設計遭到否決),則就已先行施作的二變工項,自業主公務機關立場而言,如何監造估驗以確認質量符合契約約定,自廠商立場而言,預算未定,勢必有無法取得工程款的風險,衡情應不致投入資金、人力先行施作尚未完成法定程序的變更設計工項,冒著可能血本無歸的高度風險,此由吳上風於105年8月2日在與陳茂棋討論停工的通話中陳述「我現在這樣想一想也不對,你這追加到底會不會過是一回事,現在過就算過了,我們跟公司合約還沒停,我們現在跟廠商這樣講,有時也很困擾」、「人家要進材料、不進材料,你們追加如果沒有過的話,大家就完了」(附表二編號19譯文),再參照王君南與周銀燈下述通話(附表二編號124):「(周銀燈)你們很多東西都已吃到後面二變的錢了」、「(王君南)沒有錯啊!是你們要趕,我們才趕啊!要不然也不用先做啊!就不做等過了再做,那時候是講說怕逾期才先走的,不然也不用這樣子做啊!」,益可證明吳燦欽提議申辦停工,以二變工期填補逾期天數之提議,實為險棋。此即吳上風必須透過與楊景州熟識的王君南,買通楊景州的理由,即經由楊景州違法核准停工,有田營造在停工期間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未完成工項,同時施作尚未核准的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其目的當然不是為了使臺西鄉公所人員可以儘早進駐新辦公室,而是掩蓋有田營造逾期完工的事實,以規避逾期違約金至明。

九、被告辯解部分㈠被告吳上風、吳燦欽部分⒈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上訴本院後,對於本件工程在停工期間

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之OA系統家具等工項、與楊景州達成120萬元期約賄賂、交付其中50萬元及嗣後由吳上風至唐葳公司取回50萬元等客觀事實,均不再爭執,然仍爭執105年12月5日停工時,第一次變更設計並無尚可施作的工項,另就與楊景州期約賄賂120萬元及交付其中50萬元賄款,辯稱係不違背職務之對價等語。

⒉辯護意旨雖主張第一次變更設計無法完工,係因設計監造疏

失,有田營造辦理停工係為進行第二次變更設計以配合請領使用執照等情。惟查:第一次變更設計於竣工日期並未完工,已詳論如上貳、四所示,有田營造本應負逾期違約金之責,此於本件工程契約第17條即有明訂,第一次變更設計、監造固有疏失,有田營造為配合使用執照的核發,固有先行施作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中有關「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消防設備竣工查驗」等工項,依建管慣例,允許於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掛號申請使用執照時,須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申請勘驗之掛號程序即可,並未強制要求須勘驗完成、檢查合格、查驗符合規定後始得掛號申請使用執照,以避免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時間互相耽誤而影響民眾權益,但需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提供勘驗完成、檢查合格、查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故上開工項為申請使用執照所必須完成之工項(補充鑑定意見,本院卷三第61-68頁、第91-95頁)。然有田營造於第一次變更設計竣工日105年6月11日到期後,仍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未完成工項,此部分工項與請領使用執照無關,已據原審及本院送請鑑定結果認定如下(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81-152頁,本院卷三第55-132頁):

⑴依工程實務經驗,在得知變更設計與原發包工作有先後施工

順序搭配問題時,通常先確定變更原則頒發圖說給承商按圖

施作,或停工待變更設計完成,主要為避免重複施工造成浪 費。本件工程變更設計採管線埋設在結構體,縱使磁磚尚未 鋪貼或尚未油漆,仍將衍生增加已完成之RC牆或樓板打鑿工 作。惟有田營造尚未接獲臺西鄉公所頒發變更設計圖說,如 何先進場施作?監造單位在沒有核定圖說規範情形下,如何 監督有田營造施工及品質查驗?據以認定證人陳奕成於原審有利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之證言,與工程採購契約「第11條工程品管」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45-146頁)。

⑵依據105年7月20日、27日行動蒐證,於105年7月初時該工程1

、2、3層樓磁磚未黏貼、2樓殘障廁所設計錯誤、電梯未裝設、屋頂瓦片未到貨及覆蓋、基地週邊綠化植栽、人行步道、殘障坡道、停車場、室內天花板裝修、冷氣空調、排水溝工程、水電工程、排風工程等皆未施作,則停工前屬第一次變更設計但不受第二次變更設計影響之工項部分,實際上並未完成(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46-147頁)。

⑶依105年12月施工日報表,有田營造12月5日施作:「整地、

水電拉線、外牆抵石子、路緣石施作等」、12月6日:「風管安裝、整地、花台回填土、平板磚收邊、停車格收邊等」、12月7日:「整地、水電拉線、風管安裝、弱電拉線、殘障步道出口處打底、AC挖除、停車位畫線、殘障步道路線切割等」、12月8日:「整地、水電拉線、樓梯扶手基座打底、鋁門窗安裝、停車格回填土、殘障步道RC等」、12月9日「草皮鋪設、水電拉線等」、12月10日:「水電拉線、樓梯坡道扶手安裝、室內油漆、高壓磚水溝蓋粉刷、浴廁門檻施作等」,日誌工作內容與行動蒐證照片吻合且屬實,可認定截至105年12月5日原契約及第一次變更設計工程尚未完工,而非屬施工缺失之改善(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49頁)。⑷再者,鑑定意見亦指出:依工程實務有關「開工」、「竣工

」分別有「契約開工、契約竣工」及「建管開工、建管竣工」之別:①「契約開工、竣工」:依契約規定日期向甲方(臺西鄉公所)申報開工,起計契約工期;工期內須完成契約約定工作,向甲方申報竣工,逾期則依契約約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契約竣工」之確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②「建管開工、竣工」:需在建造執照規定開工期限內達到主管機關規定開工條件,向建管單位申報開工;依建築法及地方自治條例完成相關規定項目,向主管機關申報竣工請領使用執照。「建管竣工」之確認,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05-106頁),足見所稱契約竣工,乃存在於工程契約兩造間之契約權利義務關係,而建管竣工,則為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為取得使用執照之相關建管或公共安全查核程序,二者並不相同,則以有田營造與臺西鄉公所簽訂本件工程契約,其所負擔之竣工責任,即為本件工程契約之契約竣工責任,辯護意旨混淆建管竣工與契約竣工,主張有田營造於停工期間所施作之工項及係為取得使用執照而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等情,顯有誤解。

⒊被告吳上風等2人於原審辯稱:有田營造係被動配合楊景州之

要求而施作部分。實則有田營造如認第一次變更設計實際上已經竣工,臺西鄉公所應依約履行付款責任,卻為楊景州所刁難,或經臺西鄉公所以未能取得使用執照為由拒絕付款,依本件工程契約第22條規定,逕可進行履約爭議處理程序,而無配合楊景州之要求提早施作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必要,就此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均十分明瞭,此由有田營造就本件工程於嗣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請採購申訴審議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207-218 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即可見得,則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捨此正當爭議處理程序不為,而配合楊景州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及以賄款50萬元為代價,本無所謂被動配合可言。⒋辯護意旨主張交付賄款50萬元屬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部分⑴楊景州為臺西鄉公所建設課課長,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6

2條第4項及雲林縣臺西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關於臺西鄉公所公共工程業務,屬其職務,其中包含招標、決標、履約、工程驗收、逾期違約金之核定、變更設計等相關事項,均需由時任建設課課長之楊景州以主管人之身分簽核批准,此屬公務員之法定職掌,透過分層負責之科層式體制,最終由行政機關之首長名義對外做出行政決策,為公務員體系設官分職之所當然,而具有法定職掌之公務員,於其職務所掌之範圍內如收受賄賂而為違反職務之行為,即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此與最終是否須更高層之長官核定並無關係,否則在凡事均需以鄉長名義對外行文之事務中,豈非只有鄉長有構成收受賄賂之可能。

⑵辯護意旨援引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105年7月20日105建所(台

西)字第0720號函及檢附之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及說明書(廉查中27號卷第124頁以下),主張臺西鄉公所已經同意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被告吳上風於105年8月2日透過王君南前往楊景州住處,與臺西鄉公所同意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無關等語。然而,楊景州違背職務之行為,係在未經公開招標之政府採購程序下,直接指定有田營造利用停工期間預先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未完成工項,及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包括OA系統辦公家具,並非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本身,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均明知此情,仍與承麗公司簽約並提早施作,此為證人覃慧芬證述明確,業如前述(參見六、㈥、⒉部分),依覃慧芬之證言,有田營造在105年4、5月間就透過王君南找我去做OA辦公傢的規劃等語(他1669號卷六第101頁背面),顯見有田營造與承麗公司接洽之時間甚早,甚至早於上開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函文發函時間。而就提早就第二次變更設計之「系統辦公家具」工項與承麗公司簽約,參照附表二編號19譯文被告吳上風與陳茂棋之通話、附表二編號21被告吳上風與吳燦欽之通話,均可證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就尚未得標即進行工程之作法,必須楊景州同意或保證第二次變更設計確實由有田營造施作才有辦法進行,顯然異於一般公共工程的處理方式。

⑶有田營造於105年6月11日第一次變更設計竣工日到期後,仍

未完工,依本件工程契約,需負逾期違約金之責,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明知此情而急於解決,始由被告吳燦欽提出辦理停工及利用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減低或免除違約金之想法,業經詳述如上,而依105年8月2日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譯文)可知,楊景州並不同意停工、辦理第二次變更延展工期,然105年8月2日被告吳上風透過王君南與楊景州聯繫,前往楊景州斗六住所見面,楊景州於105年8月2日尚不同意有田營造辦理停工及第二次變更設計,已屬明確(詳上八、㈢所述),然有田營造於105年12月5日,以有西工字第0000000-0號函,向臺西鄉公所申請停工,楊景州卻指示承辦人員丁偉鵬准予辦理停工並不計工期(偵1611號卷二第108、110頁,偵7033號卷第78頁),有田營造更於105年12月5日停工後,繼續施作,則楊景州上開態度之轉變,顯然與105年11月25日二人默許賄款金額120萬元有關。

⑷除依據上開客觀事實之時序關連性判斷外,另於105年12月9

日18時許,楊景州告知被告吳上風就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之預算,已順利向雲林縣政府爭取得300萬元補助款,相關預算案可望在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通過覆議,要求被告吳上風先行支付約定120萬元賄賂中之50萬元,嗣於106年1月間,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經雲林縣臺西鄉民代表會覆議通過,楊景州隨即於106年1月25日先以電話告知被告吳上風,並約定交付前開賄款50萬元,由被告吳上風於106年2月3日前往楊景州斗六住處,將裝有現金50萬元之紙袋交付與楊景州等事實(詳上八、㈠、㈣所述),亦可證明楊景州係以順利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為條件,向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索討賄款,其違背職務之行為,確實與賄款有對價關係。

⑸末以,楊景州因本件工程遭政風室指正,迫於壓力,僅能依

本件工程契約對有田營造課以逾期違約金,被告吳上風於106年4月27日與陳裕太之通話中抱怨此情,有附表二編號134號通訊監察譯文可參,而被告吳上風就此於偵訊供稱:因為楊景州說有田營造於復工後,不能馬上辦理完工,要我們約莫2個月後,才可以辦理完工,就等同要罰我們逾期2個月的罰款,所以我認為楊景州跟我開口要120萬元,我花這筆錢是不值得的等語(偵7033號卷第106頁),亦表明其之所以同意交付賄款120萬元,目的即在於避免逾期違約金甚明。

⑹被告吳上風等2人所辯係被動交付賄款並無違背職務之認知部分:

按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成立,以交付賄賂者與公務員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有所要求,並以賄賂做為代價即可成立,並不因行賄者係主動交付或經公務員要求交付而有不同,被告吳上風等2人所辯係被動交付賄賂部分,本與行賄罪之成立並無必然關係,更何況本件行賄事件之起因,實為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為解決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而起,此由被告吳上風供稱:楊景州不讓有田營造辦停工,是因為楊景州知道本件工程尚未施作完成,所以不同意有田營造辦理。當時確實有部分工項尚未完成,但那應該屬於缺失部分,所以有田營造才會要求先辦理停工,趕緊辦理變更設計程序,當然有田營造也會利用停工階段趕緊將未完成工項儘 速完成,避免增加過多逾期等語(他1669號卷三第4頁背面),及被告吳燦欽供稱:有田營造與課長楊景州都知道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在7月24日縣府查核前,確實都沒有做完。臺西鄉公所在105年7月19日還沒全部完工。楊景州不讓臺西鄉公所興建案在105年8月辦停工的原因是因為本工程還沒施工完工等語(他1669號卷三第4頁背面至第8頁),即可明瞭,顯然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因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問題,已經預見逾期罰款將與日遞增,因而急於解決。

⒌辯護意旨於原審一方面主張被告吳上風坦承行賄楊景州50萬

元,另方面又稱:「第二次變更設計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若底價過低導致廠商無利潤,僅會導致議價不成立而流標,有田營造仍可待底價增加後再重新投標,且於議價成立二變程序完成前,均在停工狀態,亦不生工程延宕增加違約金之問題,對廠商而言並無迫切性」,而認被告吳上風支付50萬元與楊景州無對價關係,然查:

⑴被告吳上風如主觀上認為無逾期違約金問題,第二次變更設

計採限制性招標,有田營造必然可以得標,則被告吳上風有何給付楊景州50萬元之動機?既無逾期違約金,又必然得標第二次變更設計,大可無須理會楊景州索賄之要求,何況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於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後,因逾期違約金之問題急於解套,方有透過王君南結識楊景州之舉動,此部分辯護意旨與此等客觀事實並不相符。

⑵被告吳上風於原審供稱:如果不辦二變的話,有田營造預期

會被楊景州罰580萬,我們那時候提到這個的原因是二變已經做了一大半了,他說如果不辦的話會放著,如果不把這個程序辦完的話會害到我們,而且我們已經幫他做了一大半了。害到我們已經做了一半了,這個成本要算誰的,因為原工項跟一變沒有辦法施作,所以我二變要先做,做到後來我才有辦法,但是如果照合約的精神來說,沒有二變的話我就會逾期等語(原審筆錄卷一第321頁),辯護意旨顯與被告吳上風之真意不合。

⑶有田營造於第一次變更設計契約竣工日未完工,即生逾期違

約金之起算問題,而就此逾期違約金之數額,鑑定意見亦指

出:本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於有田營造進度嚴重落後時辦理 追加OA辦公家具、總機系統、監視系統及會議廣播系統等項 目採購,新增非營造業專業之工項,機關採限制性招標理由 不當,有失採購公平性原則,且變更設計展延工期之結果有 減少有田營造逾期違約金之效果,則其辦理變更設計動機確 屬可議(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23頁)。依工程採購契約第17條㈠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且按第17 條㈣規定:「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含第一次變更設計契約價金總額為6,408萬1,257元,逾期1日罰款6萬4,081元,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故逾期天數上限為200天,罰款上限為1,281萬6,251元(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24-125頁),則以有田營造逾期後,每日負擔6萬4,081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更可能達於1,281萬6,251元,為數甚鉅,對照以被告吳上風僅與楊景州約定120萬元之賄款作為代價,並無缺乏動機之情況。又辯護意旨辯稱,因第一次變更設計停工,並無逾期違約金起算之問題,然本件逾期違約金未起算,正是因為有田營造違約停工,又辦理第二次變更延長工期所致,辯護意旨倒果為因,亦非可採。

⑷辯護意旨依楊景州之證述,關於賄款120萬元之計算依據與第

一次變更設計之工程款不符,且楊景州有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減刑,而有虛偽指證之動機,認楊景州此部分證述不可採。然而,關於賄款120萬元之金額,除楊景州證述在卷外,被告吳上風亦確認無誤,此無關120萬元之計算基礎為何,僅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就該等金額達成合意即可。其次,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於偵查之初即為偵查機關所掌握,並進行通訊監察,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查,本無待楊景州之指證。又楊景州就證人保護法部分,並非以被告吳上風為指證對象,依本件偵查筆錄可知,被告吳上風方為楊景州本件犯行之重要證人,辯護意旨與客觀事實有所偏 離。此外,楊景州之證述,並非認定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本件犯行之唯一依據,其證述可採或不可採之理由,均經論述如前。

⑸至於辯護意旨主張鑑定意見中關於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延展

工期是否違法部分,與客觀事實不符,及鑑定報告指出第二次變更設計由有田營造得標、第二次變更設計使有田營造增加170日工期,並未違法部分。因本院並未認定第一次變更設計與楊景州收受賄賂部分具有對價關係,楊景州違背職務之行為乃於虛偽辦理停工而默許有田營造繼續施作第一次變更設計工項,及第二次變更設計未依法辦理政府採購程序,即由有田營造提早施作,其餘部分尚非構成本件違背職務行為之內容,無贅論必要。

⒍被告吳燦欽主張其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欠缺認知部分⑴由附表二編號1至6譯文可知被告吳燦欽明知第一次變更設計

工項已經逾期未完工,為規避逾期違約金,始於105年7月6日與陳茂棋通話中首先提出報停工,再於停工期間照常施工(附表二編號6譯文),並與被告吳上風討論施工事項及由吳上風透過王君南聯繫楊景州事宜(包括系統家具部分,附表二編號39、40、49、51、52譯文),再於105年11月22日與承麗公司簽訂系統辦公家具合約書,合約書雖無被告吳燦欽簽名或印文,但依證人覃慧芬前述證言,其議價之對象為被告吳燦欽、蔡玉紂,業經說明如前。被告吳燦欽復於105年11月23日多次聯絡王君南、吳上風,討論吳上風將於同年11月25日前往王君南唐葳公司與楊景州處理「重要的事情」(附表二編號54-59譯文),堪認有田營造本件工程進行事項均在被告吳燦欽掌握之下。

⑵楊景州早已向被告吳燦欽要求,第二次變更設計中「系統辦

公家具」部分,應由其所指定之廠商承作,被告吳燦欽亦表示同意,此由105年8月2日附表二編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吳上風表示:「我晚上會過去一趟,我再跟課長解釋一下」,被告吳燦欽回稱:「好,我講我都同意,都沒有變,你這麼說」等語,亦可知被告吳燦欽與楊景州間早有協議,而就該協議被告吳燦欽亦坦承:楊景州有說鄉長有一個朋友做OA的部分,我說好,我同意的條件就是讓鄉長的OA廠商當下包(原審筆錄卷二第375-376頁)等語明確。

⑶從而,被告吳燦欽所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欠缺認知乙情,難認可採。

⒎被告吳燦欽於原審雖主張其對於被告吳上風行賄賂乙事不知

情,然上訴本院後已不再為此部分主張,無就其於原審此部分辯解贅述必要。

㈡被告王君南部分⒈被告王君南就楊景州、吳上風於105年11月25日期約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知情並參與部分⑴被告王君南與楊景州之交情早於吳上風,王君南僅因承作有

田營造部分水電工程而認識吳上風,王君南之所以牽線吳上風與楊景州認識,是因有田營造於105年6月11日第一次變更設計已經逾期,急於解決逾期違約金問題,乃透過被告王君南認識楊景州,已為前所敘明(五、㈡),並為證人吳上風於原審證稱:因為那時候工程款請的很慢,透過王君南認識楊景州,是想拜託楊景州幫我們催一下上面能不能快一點,因為王君南說他之前在臺中就認識楊景州。第一次見面王君南帶我到楊景州家,那天有說到第二次變更的事,當時王君南有在旁邊,順便瞭解一下狀況(原審筆錄卷一第252-255頁)。後來有一次我跟楊景州有在高雄見面,楊景州說要討論一下第二次變更設計的事,王君南陪他下來(原審筆錄卷一第256頁)在卷,核與證人楊景州之證述相符(原審筆錄卷一第388-390、426-427頁),被告王君南辯稱僅是因有田營造工地主任要離職,吳燦欽怕作業流程不完備,恐受楊景州刁難,始幫忙約楊景州,否認知悉第二次變更設計之事,要難採信。

⑵依被告王君南於105年10月27日與吳燦欽之通話中(附表二編

號譯文),已經提及:「(吳燦欽)阿州是不是說話算話…,我那時候跟他說,是面對面說的…,如果他重發包會很麻煩,就辦在一起,順便解決工期的問題」、「(王君南)我來查,我來處理好這事」、「我來處理,我把它處理好」、「我幫你把它處理好,我來幫忙溝通好」、「我來幫你處理好,你放心啦」等語,同年11月2日、3日與吳上風(附表二編號譯文)、吳燦欽(附表二編號譯文)之通話分別提及:「(吳上風)王董,你有找州仔嗎?」、「你跟他講不要在那邊有的沒有的,當初他在說的時候我就說好,我會去找你說…」、「他說的條件我沒有拒絕,但是他沒說清楚條件,我怎麼處理?」、「(王君南)我來幫你處理啦,我事情都幫你處理好,你也讓我處理一下」、「我來幫你處理,我會幫你處理妥當」;「(王君南)我先和他講追加」、「(吳燦欽)你有跟阿州講?」、「(王君南)有,我有跟他約今天晚上」、「我去他家」、「(吳燦欽)吳家豪有跟你講了?吳上風有將事情跟你講了?」、「(王君南)有」、「(吳燦欽)那你處理一下」等語,可見被告王君南自105年8月間牽線吳上風與楊景州見面後,已經積極介入有田營造關於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及第二次變更設計施作之事項,並負責與楊景州聯繫,再酌以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吳上風、吳燦欽就本件工程之事,自105年10月起與被告王君南聯繫之次數及談話之內容(附表二編號、、、、、、、、、、、、、、、、、、125譯文),遠遠多於與楊景州之通話(附表二編號、、、、137),而楊景州亦多次就本件工程與被告王君南商討,由此亦可見被告王君南已經實際上擔任楊景州、吳上風、吳燦欽之聯繫管道,屬於楊景州傳遞相關訊息所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被告王君南就有田營造希望以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以增加工期,藉以避免第一次變更設計之逾期違約金之規劃,亦為被告王君南所明知,此業經被告王君南於偵查中供稱:105年10月27日附表二編號的通訊監察譯文,吳燦欽的意思是,臺西公所興建案重發包會很麻煩,希望把該工程與OA辦公設備採購案綁在一起,以變更設計的方式辦理,就可以延長臺西公所興建案的工期,就可以解決他們工程落後的問題(他1669號卷六第3頁)等語在卷,並為本院詳述如上(六、㈦)。

⒉被告王君南就第二次變更設計實有相當之利害關係⑴第二次變更設計中之「系統辦公家具」工項,為楊景州應被

告王君南之要求,由被告王君南所介紹之承麗公司承作,此為證人覃慧芬證稱:我是賴麗芸介紹給王君南,再經由王君南介紹給有田營造(他1669號卷六第110頁背面),及證人楊景州證稱:OA部分王君南有介紹廠商給我,我有介紹給有田營造,王君南拜託我這部分讓他介紹的廠商去做,一開始我跟有田營造說是鄉長介紹的,後來才說是王君南介紹的(原審筆錄卷一第401-402頁)等語在卷。

⑵被告王君南除介紹承麗公司作為有田營造之下包外,更於承

麗公司依約施作完畢後,負責向有田營造催付款項,於有田營造遲延給付時,被告王君南更向楊景州告知此情,希望藉由楊景州之影響力,催促有田營造對承麗公司給付契約價金,此有106年4月24日被告王君南與吳燦欽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表二編號125譯文),及同年月25日、26日被告王君南於通話譯文中向楊景州稱:「(附表二編號126譯文)2月款不讓我請領」、「他爸說什麼他兒子還沒簽啊」、「我想說你順便跟他講啊」;「(附表二編號128譯文)做家具的全做好了,定金而已,剩下的都沒請」、「你先瞭解一下再來」等語可以佐證,並據證人楊景州證稱:因為OA廠商是王君南介紹的,約已經簽了,但是定金一直沒有付,王君南有在關心,我跟他說OA支票已經開了,已經寄了(原審筆錄卷二第396-397頁)等語,及被告王君南陳稱:因為OA廠商是我介紹給吳上風的,合約打了,一直沒有幫我請款,OA廠商跟我反應,我就跟吳上風講(原審筆錄卷二第397頁)等語足以核實。

⑶除承麗公司為被告王君南介紹外,證人覃慧芬於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均證稱,依其想法,應該要付給王君南佣金,佣金通常是利潤的10%,本件利潤大概抓工程款790萬元的三成,會照行情給,因為最早是賴葦霖介紹,所以一開始時已匯佣金65萬元給賴葦霖,之所以沒有付給王君南,是因為有田營造尚欠工程款200萬元,因案子還沒結束,所以也還不知道要給多少等語,業如前述,亦可見被告王君南對於第二次變更設計順利完成,實有主觀上之預期利益,被告王君南否認其與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利害關係,要難採信。

⑷被告王君南對於105年11月25日楊景州與吳上風期約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事,並非不知情,業經本院論述如上(七、㈠),辯護意旨認為被告王君南就此部分事實不知情,並非可採。

⒊被告王君南所辯關於其於106年2月3日,並未前往楊景州斗六

住處,對於吳上風交付賄款50萬元與楊景州之事不知情,且對於楊景州106年10月間返還賄款50萬元亦不知情,而與楊景州無共同正犯關係部分:

⑴被告王君南就106年2月3日吳上風交付賄款50萬與楊景州,及

106年10月間,楊景州返還賄款50萬元與吳上風之事,並非不知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七、㈡、㈢)。

⑵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 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 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69年度台上字第199號、72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要求、期約、收受,以賄賂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王君南對於有田營造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急於解決逾期違約金之問題,又希望透過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增加工期等盤算均參與其中,並擔任有田營造與楊景州間之聯絡管道,而楊景州忌憚於其公務員之身分,就違背職務之事不願透過電話與有田營造聯繫接洽,乃透過被告王君南居中牽線,方得以完成,本件關於楊景州與吳上風認識、105年8月2日帶同吳上風前往楊景州斗六市住處、105年11月25日相約在唐葳公司見面、安排系統辦公家具廠商承包第二次變更設計工項、106年1月25日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通過後約定交付賄款,乃至於楊景州於106年10月間退回賄款50萬元,被告王君南均知情並參與其中,可見被告王君南實為楊景州本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不可或缺之部分。再者,楊景州因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通過,因而收受50萬元賄款,被告王君南所介紹之下包商承麗公司,亦因預算通過而得以透過有田營造給付契約款項,則就被告王君南而言,主觀上當非僅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其與楊景州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已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

⑶被告王君南雖無公務員身分,然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

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被告王君南與具公務員身分之楊景州共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十、綜上,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之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君南與同案被告楊景州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3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等違背職務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後續之收受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王君南與楊景州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無公務員身分,因與有公務員身分之楊景州共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仍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並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核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之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其等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後續交付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吳上風、吳燦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減刑部分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例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王君南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

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

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吳上風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偵1669號卷三第154頁背面)

,於原審雖否認犯行,然上訴本院後坦承與楊景州期約賄賂120萬元及交付其中50萬元之事實,僅辯稱交付賄賂之對價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可認屬於法律評價之主張,不影響交付賄賂已為自白之供述,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被告吳上風於原審否認犯行,未因此節省司法資源,且所犯情節非輕,自不適於免除其刑。

⒉被告吳燦欽於偵查、原審均否認犯行,歷次供述均辯稱對於

被告吳上風交付賄賂於楊景州之事不知情,上訴本院後始坦承犯行,辯護意旨援引被告吳燦欽於106年11月24日調詢供述:楊景州跟我們要錢,但我不知道要給楊景州多少錢,實際情形要問吳上風等語(偵7033卷第157頁正、背面),僅能認定被告吳燦欽知悉楊景州索賄,至於有無期約、交付賄賂,則要問被告吳上風,不足以認定被告吳燦欽偵查中就期約賄賂及交付賄賂已為自白。又被告吳燦欽上訴本院後,就期約、交付賄賂之事實,既為自白,其所辯交付賄賂之對價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可認屬於法律評價之主張,不影響已就交付賄賂為自白之供述,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因被告吳燦欽於偵查、原審均否認犯行,未因此節省司法資源,且所犯情節非輕,自不適於免除其刑。

⒊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明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上訴本院後,雖主動表示願意依原判決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0萬元之諭知,繳納全部犯罪所得,援引前開規定請求減輕其刑(本院卷二第332頁)。然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始符合減刑要件,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係共同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縱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無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然仍得併為本案量刑審酌,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本件工程原設計時有不符法令規範及缺項、漏項、漏量等情

,有田營造為配合請領使用執照,依主管機關查驗意見,先行施作並改善屬於第二次變更設計中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消防設備竣工查驗」工項,以利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因此必須提早進行第二次變更設計部分內容之施作,此為業界權宜措施,屬建管慣例(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110、146頁鑑定書鑑定意見,本院卷三第61-68頁、第91-95頁、第105頁補充鑑定書鑑定意見),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予區分,認定均屬同案被告楊景州違背職務之行為,併為不利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之量刑考量,容有未洽,被告王君南上訴對於被訴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仍否認犯行,雖屬無據,然原判決據此量刑,於被告王君南即非妥適;被告吳上風、吳燦欽上訴主張此部分工項非屬違背職務行為,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尚非無據。

⒉被告吳燦欽於偵查及原審雖否認犯行,上訴本院後已坦承犯

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查偵或審判中自白者),原判決未及審酌,容有未洽。

⒊據上,原判決關於不利被告王君南、吳上風、吳燦欽之量刑

部分,均應由本院撤銷改判,期臻妥適。㈡爰審酌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驕恣貪惰,更不

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此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誡命,

蓋公務員之工作內容涉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福祉,相較於私人 企業員工而言,對於己身之職權應更有保持廉潔之自知,因 公務人員除受領國家薪俸,更受有身分、退養等各種保障, 本不應藉由公務之機會貪圖私利,再公務人員掌握國家公權 力,並非使公務員藉勢、藉端向人民予取予求,而應本於服 務之心態誠實執行職務,因公務員執行職務如稍有差池,影 響層面均相對廣大且深遠,而人民參與公共建設,亦應就其 工作內容具有公共性有所認知,公共工程之遲延履約或品質 瑕疵,均有相關管制法規或契約約款足以因應,其規範目的 不外乎公共利益之維持,不應為逃避契約或法規責任,對承 辦之公務人員施以不正利益,行賄及收賄者不僅無視公共利 益,更敗壞公權力形象,倘若蔚為常態,更將生劣幣驅逐良 幣之不良影響,往後公共工程品質不堪設想,更因此將人民置於不定時危險之中。本件工程係興建臺西鄉公所行政中心 ,完工後將充作辦公廳舍及人民洽辦公務之場所,而政府機 關預算籌措不易,大型辦公廳舍如行政中心之興建並非經常 性發包施作,其原因除經費高昂外,基於避免浪費納稅義務 人之稅捐考量,耐用年限均有一定之要求及規範,如於興建 之初即因承辦人員收受賄賂而放水,承包商為規避罰款而行賄,建築品質即堪憂慮,往後修繕費用或因不符使用而生之 相關增改建費用,又再次增加國家預算之支出,此等犯罪行 為所生之危害久遠,不得任意縱容。此外,分別斟酌:⒈被告王君南因與楊景州素有交情,又為有田營造下包商,見

有田營造因逾期問題急於解決,認為有利可圖,乃牽線有田

營造與楊景州結識,促成本件收賄犯罪,被告王君南雖非公 務員,然其居中協調楊景州與有田營造關於逾期違約金之解 決方案,又因楊景州礙於承辦公務員之身分,無法密集與吳上風、吳燦欽聯繫,被告王君南因而遊走於二者之間,其角 色及功能均為本件收賄犯罪所不可或缺,更有甚者,被告王君南除協助處理有田營造逾期問題,更將自己認識之辦公家 具廠商,透過楊景州安插為有田營造之下包商,參與程度之 深,已非一般單純牽線之角色所可比擬。被告王君南前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與執行記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另斟酌被告王君南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現仍經營唐葳公司,從事水電工程,月收入約5至7萬元,已婚,育有2名未成子女,平日住在工地,假日返家與配偶、子女同住(見本院卷四第406頁)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被告王君南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4年。

⒉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經營有田營造,得標本件公共工程採購

案件,本應遵守本件工程契約規範之權利義務,然卻於工程

逾期後,企圖規避逾期違約金之責任,與楊景州期約交付賄賂,任由楊景州提出不合理之條件並加以配合,雖其等不具 公務員身分,或有些許消極配合之情況,然其等既明知就工 程履約應悉依工程契約之約定,則就有田營造未能於期限內 竣工之事由,如確有不可歸責之處,已有相關履約爭議管道 可以遵循,而政府採購法關於履約爭議之程序保障完備,相較於一般工程契約之履約爭議並無保護不足之處,然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卻捨此不為,反透過王君南行賄楊景州,除可 顯見其等法治觀念偏差外,亦反應出其等對於履約遲延責任,主觀上亦認為並非全然不可歸責於有田營造,而本件終因楊景州無法全然配合違背職務之行為,有田營造得不償失,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已受有相當經濟上之損失。並考量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實際經營有田營造,經濟狀況不差。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均無前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被告吳上風就被訴行賄罪,於原審否認犯行,於偵查及上訴本院後自白犯行,被告吳燦欽於偵查、原審否認犯行,上訴本院後自白犯行,渠2人上訴本院後主動表示願意依原判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繳納本案全部犯罪所得。復考量被告吳上風於本院自陳碩士之教育程度,現為有田營造工務經理,月收入約6萬元,離婚後再婚,與前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與現配偶、前婚姻2名未成年子女及現配偶前婚之子同住;被告吳燦欽自陳碩士之教育程度,現為有田營造主任技師,月收入約5萬6,000元,已婚,育有2女1子,均已成年(被告吳上風為其子),現與配偶同住(均見本院卷四第406頁)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之刑。被告吳上風、吳燦欽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3、4項所示。

㈢被告吳上風、吳燦欽雖請求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然其等為

解決有田造本件工程逾期違約金問題,行賄承辦公務員楊景州違背職務核准停工,於停工期間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工具,期以第二次變更設計增加之工期,填補第一次變更設計工期,以規避依契約應負擔之逾期違約金責任,且除期約120萬元,行賄50萬元外,尚對公務員楊景州及牽線之王君南招待不當宴飲及性交易,造成公共工程品質安全之潛在危害,漠視公共利益與國家法治,實非一時失慮而為,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吳上風於原審否認犯行,被告吳燦欽於偵查及原審否認犯行,並未減省司法資源,本院認其等均無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仍有受刑罰矯治之必要,爰不併為緩刑之諭知。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㈠賄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縱

行賄人對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其行為時為法所不

罰,但行賄者本質屬對合犯,並非被害人,公務員收受之賄 賂,應予沒收追徵,不得發還行賄者,縱公務員事後自行將 賄賂返還行賄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雖得對該第三人(行賄者)沒收(追徵),而發生犯罪行為人沒收(追徵)與第三人沒收(追徵)之競合關係,兩者係併存或排斥關係,法無明文規定。依修正刑法增訂第三人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現行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則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情形,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坐享犯罪所得,現行規定無法沒收,而顯失公平正義,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益。至該違法行為不以具有可責性,不以被起訴或證明有罪為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以防止脫法並填補制裁漏洞。」並無於有第三人介入時,衹得對該第三人沒收。申言之,修正刑法「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得沒收(追徵)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亦得對該第三人沒收(追徵)其非出於善意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再者,依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之第三人沒收類型,其第1、2款(即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學說上稱挪移型;第3 款(即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學說上稱代理型。前者挪移型之犯罪所得係自犯罪行為人挪移至該第三人,為避免重複沒收,倘對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均諭知沒收(追徵),因其等原均負同一給付內容,其中一人為給付者,他人自免其責任。後者視犯罪行為人有無分受犯罪所得 ,再依前開方式處理。(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交付及收受賄 賂罪之不法所得,均應依法沒收,而基於擴大沒收主體範圍 之立法意旨,除收受賄賂者外,交付賄賂者如保有賄賂,亦在諭知沒收之列,至於收受賄賂者、交付賄賂者之沒收競合

關係,並無明文規定,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第

2 款之挪移型犯罪所得,就行賄者及收賄者均得諭知沒收,僅其中一人如為給付,他人即生免責之效果,以發揮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是以,本件犯罪事實三部分,同案被告楊景州所收受之賄賂50萬元,嗣後返還於被告吳上風,已如上述,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除就同案被告楊景州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後,因沒收規定之競合關係,被告吳上風仍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犯罪所得50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同案被告楊景州、被告吳上風其中一人已沒收,則另一人生免責之效果。因同案被告楊景州與吳上風為對向犯之共犯關係,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不同,其等利害關係對立,是關於沒收之論理,尚不能援引共同正犯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實際取得或保管犯罪所得之共犯始負沒收責任之法理,而僅就對向犯其中一人宣告沒收,反之,被告吳上風、吳燦欽就犯罪所得部分,因屬共同正犯關係,僅就實際保管犯罪所得之被告吳上風宣告沒收。被告王君南、同案被告楊景州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為共同正犯,亦僅就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之同案被告楊景州宣告沒收。

㈡其餘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且與本件犯罪之成立

或進行較無關連性,亦無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均屬另有尋常

用途之或僅具證據性質,尚無沒收之必要(被告吳上風聲請 返還扣押物部分,由原審另行裁定)。

㈢原判決上開沒收之諭知,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肆、被告吳上風退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同案被告楊景州為使有田營造順利得標第二

次變更設計採購案,基於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消息犯意,於106年10月12日晚間7時許,與被告吳上風雲林縣○○市○○路0段00號「○○鵝肉」見面,將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底標為預算金額(即166萬7,254元)之0.95倍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告知被告吳上風,使有田營造於

106年10月17日議價後得標第二次變更設計採購案。因認被告吳上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即以洩漏底價作為行賄對價之事實)。

二、同案被告楊景州、被告吳上風對於106年10月12日,在雲林縣○○市○○路0段00號「○○鵝肉」見面,並由同案被告楊景州洩漏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底價予被告吳上風之事,均坦 承不諱,然就洩漏底價之事與被告吳上風本件被訴於105年11月25日期約違背職務行賄120萬元,及於106年2月3日交付賄款50萬元之事實,是否有裁判上或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經查:㈠同案被告楊景州於106年9月間,向被告吳上風透露第二次變

更設計工期恐遭刪減,並於106年10月12日,與被告吳上風在雲林縣○○市○○路0段00號「○○鵝肉」見面,告知被告吳上風將透過被告王君南退回上開賄款50萬元,被告吳上風遂於嗣後某日前往被告王君南唐葳公司,將賄款50萬元取回等事實,業經認定如上。

㈡同案被告楊景州、被告吳上風本件係以「虛偽辦理停工」及

「在未依法招標之情況下提早施作第二次變更設計」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用以解決第一次變更設計逾期違約金之問題,並以120萬元賄款作為代價,已如上所述,而楊景州因第二次變更設計之事為政風室調查,第二次變更設計工期遭刪減,因而欲退還所收賄款50萬元,此經被告吳上風供稱:楊景州在今年9月時跟我說這件事情他辦不了,要我去找王君南處理,把錢拿回來,我後來有去找王君南,王君南就把50萬元退還給我(他1669號卷三第154頁正、背面)。楊景州大概是106年9月間跟我說事情辦不成,要退我50萬元,他跟我約在王君南那邊(原審筆錄卷一第322頁)。楊景州叫我去王君南的辦公室,他有先跟我說要還我50萬元,就是我們去吃鵝肉那次(原審筆錄卷一第294頁)。106年10月12日當天是楊景州找我一起去○○市一間鵝肉小吃店用餐,當晚800餘元餐費是由楊景州支付的,當晚楊景州請我吃飯的主要原因是要告訴我二變的議定時間,另楊景州無法在二變增加任何工期,這50萬元會退還給我(偵7033號卷第106頁背面-107頁)等語,此亦為同案被告楊景州供稱:監造單位有將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及建議展延工期日數送到公所,我有跟承辦人員丁偉鵬表示可預見逾期工期會很多,盡量按照建築師建議的展延工期日數核准,減少承包商罰款,但丁偉鵬表示該案有黑函檢舉,會以嚴格方式審核展延天數,我只好向丁偉鵬表示「就照你的意思辦理」,之後我遇到王君南,要王君南轉告吳上風,表示展延工期部分,無法幫忙,有東西會還他。再隔約1個月,我就將裝有50萬元的牛皮紙袋交給王君南,要王君南轉還給吳上風,但王君南一直沒有將該物交給吳上風,約4至5個月後,我於日本旅遊回來時,我與吳上風約在王君南位於臺中的辦公室見面,王君南那時才將50萬元的牛皮紙袋交給吳上風(他551號卷一第54頁)。我是議價前幾天在雲林縣○○市○○○(○○影城旁)告訴吳上風的(他551號卷一第56頁)等語,並有基地台位置及手機翻拍對話照片(他551號卷一第37-39、41-44頁)、附表二編號146號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可以佐證。是楊景州與被告吳上風於106年10月12日相約在○○市「○○鵝肉」見面,楊景州除告知本件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底價外,並因無法依約核給有田營造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期,決定將賄款50萬元返還與被告吳上風。

㈢綜此,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於106

年9月間,已因楊景州無法依約核給有田營造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工期,楊景州表示願意退還賄款50萬元而終止,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於105年11月25日期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對向犯犯意聯絡至此已經解消,楊景州更於嗣後透過被告王君南返還賄款50萬元予被告吳上風,自此被告吳上風與楊景州間,就違背職務行為已無何對價約定,楊景州於決定返還50萬元賄款後,另再洩漏第二次變更設計之底價予被告吳上風,並非在105年11月25日期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範圍內,屬另行起意之犯行,與本件犯行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已可確定。

㈣刑事審判採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其

就起訴書所未記載之事實而得予以審判者,則以起訴效力所及之事實為限,必須認定未經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成立犯罪,且與已起訴應論罪之事實具有單一性不可分之關係者,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68條規定自明。又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審理結果如認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將併辦之部分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方為合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起訴並經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後段、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客觀事實編號 客觀事實 相關卷證 1 臺西鄉公所為興建臺西鄉行政中心,於95年11月17日與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由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臺西鄉行政中心之設計監造。 ①臺西鄉公所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1本(扣案物卷1第239至299頁;扣案物編號19) 2 臺西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件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於103年7月1日決標,由有田營造以最低標60,150,000元得標,臺西鄉公所遂於103年7月10日與有田營造簽訂本工程契約,原訂履約期限為400日曆天,103年10月15日開工,竣工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 ①「台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103年7 月10日之決標公告(廉查中11號卷第47頁正反面) ②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工程103年7月10日採購契約書(偵1611號卷三第42至43頁反面) ③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103 年10月15日103 建所(台西)字第1015號函檢附工程開工報告表(他1669卷九第96頁反面至97頁反面) ④雲林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他1669號卷九第96頁) ⑤雲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104年11月9日複查紀錄、105年7月29日查核紀錄(他1669號卷二第46至47頁、他1669號卷三第29至30頁;他1669號卷二第49至50頁反面、他1669號卷三第32至33頁反面)。 ⑥106年1月9日列印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查詢資料(含工程開工報告表、變更經費或期程一覽表、落後原因一覽表、工地相關人員紀錄表等資料)(偵1611號卷二第111至123頁;他1669號卷一第145至153頁)。 3 因辦理第一次變更設計,延展契約竣工日為105年6月11日。 ①雲林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偵7033號卷第73頁) ②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05年4月20日第一次工程契約變更議定書(內含105年4 月6日議價決標紀錄、往返函文、變更議定書總表、明細表等資料)(偵1611號卷二第7至26頁反面)。 ③雲林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偵7033號卷第83頁)。 ④雲林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105年12月1 日臺鄉建字第1050016281號函(偵1611號卷二第27至28頁)。 ⑤公共工程施工日誌(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2月4日)、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公共工程監造報表(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2月5日)(廉查中27號卷第3至39頁、第40至58頁)。 4 臺西鄉公所經雲林縣政府於103年8月7日核發建造執照,於103 年8月14日領照,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為104年7月14日,並申請延展1次獲准,建照竣工日為105年7月14日。 ①林慧渝於105年6月22日傳真文件1份(含竣工切結書及建造執照內容)(偵1611號卷三第27至29頁)。 ②雲林縣建築工程105年7月13日完竣切結書(偵1611號卷二第45頁;偵1611號卷三第36頁)。 ③使用執照申請書、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書各1份(偵1611號卷三第31至35頁反面)。 ④雲林縣政府103年8月7日建照執照(偵1611號卷三第27頁反面、他1669號卷九第83頁)。 ⑤雲林縣政府106年3月8日核發使用執照(偵1611號卷三第39頁正反面)。 ⑥有田營造之「台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103年11月25日內帳(偵1661號卷三第41頁)。 ⑦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7日行動蒐證紀事(偵1611號卷二第30至43頁)。 5 吳上風於105年8月26日晚間,招待楊景州及王君南至高雄市大帝國酒店飲宴,楊景州及王君南各花費約17,667元,由吳上風支付。 ①有田營造「台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105年10月20日內帳(偵1611號卷二第63至64頁)。 ②有田營造會計憑證(偵1611號卷二第65至66頁)。 ③105年8月2日行動蒐證紀事(偵1611號卷二第59至62頁反面)。 6 吳上風於105年11月25日招待楊景州及王君南海派八飲宴,飲宴結束前往「水雲端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當晚海派八酒店消費63,000元、從事性交易代價20,000元,計83,000元均由吳上風支付。 ①楊景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通聯之基地台位置(偵1611號卷二第101頁)。 ②有田營造會計憑證(偵1611號卷二第102至105頁;他1669號卷三第138至141頁)。 ③有田營造「台西鄉行政中心興建工程」106年3月20日內帳(偵1611號卷二第107頁;他1669號卷三第137 頁)。 ④105年11月25日行動蒐證紀事(偵1611號卷二第82至100頁反面)。 7 吳上風於106年4月27日晚間,與楊景州前往「大帝國舞廳」飲宴,消費金額10,000元由吳上風支付。 ①楊景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吳上風持用0000-000000 號通聯之基地台位置(偵1611號卷二第177至181頁反面;他1669號卷三第123至127頁反面)。 ②證人陳裕太拍攝飲宴畫面照片(偵1611號卷二第182至183頁反面;他1669號卷三第128至129頁反面)。 8 吳上風106年6月8日晚間,與楊景州及王君南至「大帝國舞廳」飲宴,楊景州及王君南各花費約13,497元,由吳上風支付。 ①楊景州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王君南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通聯之基地台位置及傳訊息照片(偵1611號卷二第184至188頁反面)。 ②有田營造會計憑證(偵1611號卷二第190頁)。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1 105 年6 月28日16時5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0)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39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628 號通訊監察書。 A:喂!爸,你回到高雄了嗎? B:對。 A:你說一說有什麼事情嗎?台西那裡。 B:台西那裡,唉!就快點趕而已。 A:棋仔後面去說怎樣?說要怎麼做? B:他喔!他說他要去找課長啊!外面到初10要拆鷹架啊!照相就報完工啊!裡面再用沒關係啊!我先來叫他用啊! A:這樣叫他外面先趕起來啊! B:怎樣? A:外面先趕起來。 B:明天要貼屋瓦,磁磚說貼好了啦! A:喔!這樣喔! B:磁磚說差不多貼好了。還有外面的板岩還沒貼,再2 、3 日開始貼,應該幾日好好了。 A:這樣我禮拜五自己去找那個… B:對,你去工地巡一下。 A:好啦!我禮拜五先去工地巡一下,我再去找課長。 B:好好。 2 105 年6 月28日17時13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0-1)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39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628 號通訊監察書。 (1 分42秒開始) B:不是說課長要找你說什麼事? A:他們那些又想要討啦! B:對阿,我去時候,主辦就有跟我說了,我說吳上風去處理,我不要理。 A:想要錢又不敢白話說,然後在那裝神弄鬼,我就看他們要裝到什麼時候,那個不用理他們,他們比我們急。 B:好,阿祺就說,…(聽不清楚)要給我們,阿棋說他們裡面的朋友在講,但是他們不甘心。 A:什麼要給我們,他們不甘心? B:追加的是一定要給我們,可是他們不甘心。 A:不是,那個沒有辦法不給你,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什麼問題。 B:所以他們就很不甘心。 A:所以他想來討。 B:代表會那幾個… A:要怎麼討?我為什麼…反正,爸,這我來處理。 B:好。 3 105 年7 月5 日9 時4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39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376 號通訊監察書。 A:13日之前要照相,我不知道裡面14到期,13日就要完成。 B:對啦,昨天下午,我有跟跑照的小姐聯絡,她說我們那些資料備齊時,我們14日進去掛以後,有些東西沒有完成,她會退,但是我們是掛14日的文,以後我再補齊資料進去就可以了,林小姐說你們來不及,縣府建管的意思是說,我們14日有掛文,因為資料不齊,再回來,然後我們趕快把這些資料補齊,趕快用一用再補進去,所以我14日之前會把相片和這些資料都要給她。 A:相片應該不用全部照,你聽我說,我們玉里也沒有完全拆架,照一面有拆的這樣,照一面,正面有拆,所以照正面給他這樣。 B:我也是要照正面,有一部份我沒有完全拆的,或是來不及拆的,就不照,表示說我們14日已經有把件的部份掛進去,但是有些資料不齊,不全到時退件,但是在縣府有…(訊號中斷)。 4 105 年7 月5 日9 時4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3)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39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376 號通訊監察書。 A:西邊那裡下去拆,留東邊這邊,如果來不及,就留東邊這邊,南邊這邊的正面也要拆啊! B:對啦,我知道。 A:從南邊先作,南邊正面這裡要先好,正面比較重要。 B:我知道。 A:再來正面作到側面,南邊東邊先貼一貼,比較那個。 B:好…。 5 105 年7 月5 日10時0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5)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39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628 號通訊監察書。 A:家豪,台西完工證明,切結書要簽喔!我傳空白的過去,你那裡有印章,蓋一蓋,傳去…(聽不清楚),那裡,看叫誰模仿一下爸爸的字。好不好! B:仿誰啦! A:那裡面要簽章啦!我們從這裡再用過去… B:你怎麼不用一用,簽一簽寄過去給他們就好。 A:我怕來不及。 B:我還在公司耶! A:喔!也是好,不過也是還要拿去台西耶。 B:我這裡還一大堆事情,我不就跑來跑去。 A:這樣喔! B:你叫吳仔跟你講啦!爸! A:嗯! B:完工證明?哪一個完工證明? A:就是台西的完工證明,那到13日要報,現在要拆架了,要拆架報完工,建照到14日而已。 B:就簽一簽寄過去就好。 A:公所也要簽耶!公所要再簽耶! B:你簽一簽寄過去公所,讓公所簽就好了。 A:我現在叫他們這樣簽,趕快寄,寄快遞,建築師今天去新竹,可能下午才會回來。 B:嗯!好了。 6 105 年7 月6 日9 時2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8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0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376 號通訊監察書。 A:阿棋,搖窗(音譯)機來做了嗎? B:線路與那個都裝上去了。 A:還沒拿進來裝嗎? B:還沒。但之前有拿進來測試。 A:2 樓的磁磚貼了嗎? B:你說地板嗎? A:對啊! B:地板還沒貼。 A:廁所呢? B:廁所也還沒,廁所因為設計監造把殘障廁所的設計圖畫錯了,設計圖畫在裡面,但那天討論後,應該改在外面。現在已經在改了,改好就會處理磁磚了。 A:電梯裝了嗎? B:電梯有裝了啊! A:我進去怎麼發現他們在黏…骨架(研判為電梯工程)。 B:沒有啦!他們黏…以後,但他們之前下面的基礎有先處理,現在黏好…以後,他們現在開始在安裝骨仔。 A:今天作瓦片的有進來了?(2 分40秒) B:作瓦片的現在還沒到,他說今天一定進來作。 A:這個作,一定來不及,14日一定來不及,你要想第二步怎麼處理了。 B:好。(3 分 1 秒): A:我昨天想到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你查核時工期要怎麼說? B:查核怎樣? A:查核工期的日報表你要怎麼寫? B:變更前就是達到百分之就是我這邊的日期的部分就是百分之九十幾,我們就是不要給他查核,要不然也是要寫替他申請出去的,就替他申請出去的工期,不然你要怎麼寫,就是用我們替他申請的工期。現在是他們沒下來,是他們沒下來的部分,不是我們那個,工期從那個時候到現在一直延期,我們每一次寫的日期都不一樣,我現在都以進度為主了。(5 分20秒) A:這樣比較奇怪,再一個方式就是報停工,就快做一個段落報停工。 B:要不然就另一個模式,我14日出去後,他變更設計後,我們就報停工,就是這樣而已。 A:裡面照常做一做,快一點用一用。 B:你若報停工,要再照做,也是也和課長商量,不然他也不一定肯。現在就是說,查核這個部分,查核沒來就那個,不然另外一個方式就是你說的我們就停工,因為你變更設計還沒下來,我們沒有辦法工期下去喬。(6 分20秒) A:但磁磚總是要先貼起來。最少2樓要先做起來。(持續討論磁磚先貼好2 樓及樓梯間,1 樓先不貼) 7 105 年7 月7 日8 時43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9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0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628 號通訊監察書。 B:喂,家豪,你早上的行程如何安排? A:我要去工地看看防颱做好了沒?你要叫我去台西嗎? B:我要約你去台西找課長,我怕課長不肯簽,這樣就慘了。 A:你說怎樣?你說什麼不簽? B:就使照需要簽切結書,說我們這份圖已完工,切結書,13日啊!就怕他們會緊張,課長是比較知道,阿棋說有跟他說。 A:不會啦!課長他應該知道啦! B:但是這不是課長簽的啊!要鄉長啊!我是想說找你去拜訪他一下,去跟他說一下。還有7 月27日要查核,到現在變更設計還沒辦好,我們工期要怎麼算?現在的工期都是吃變更設計的工期,我們的工期6 月初就… A:我知道啊! B:他有跟你說這些嗎? A:他早就跟我說,他說他這樣排下去,怕工期會不夠。 B:後面是還不怕,就怕他再這樣放下去,我們就不知道要怎麼用。 A:那個不是他在放的,你知道到底是什麼原因嗎?那是建築師根本就沒給人家用好。 B:還沒用好? A:已經退3 遍了,都有跟他說這個不可以,那都是建築師他的問題,那不是他在放,他已經把他退3 遍了,到最後現在這個也是看不太下去。 B:啊是什麼原因,都搞不清楚。 A:都有跟他講,你覺得張榮峰就爛爛的。 B:真慘,就是爛人才會弄得霧煞煞,判斷都錯誤。 A:我跟你講啦!課長都全部跟我講完了,他說他現在也很煩,他說他下週要叫張榮峰他們來,順便叫我們去開會,看這個變更設計到底要怎麼處理。 B:唉! A:啊你說簽那個,他會幫我們處理啦!他自己也是知道啦! B:知道嗎? A:對啦!不用再去拜訪他啦!他那天都有跟我講啦!他說他現在煩的是,怕24日那天來查核,會哭夭說你們根本還沒做完。 B:是這樣嗎? A:是啦!他有跟我說阿棋會發一個文說我們的進度超過百分之九十不用查核,說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阻擋查核。 B:是喔! A:他說縣政府他是出錢的人,人家要來看,你跟人家說不可以來看,你有什麼理由,你要拿什麼理由。 B:比較困難啦! A:其實現在都不是這個問題啦!是變更設計,是張榮峰他們圖都沒給人家畫好啦! B:是這樣嗎? A:是啦!隨便就要交差,人家跟他講又講不聽啦(通話中斷) 8 105 年7 月7 日8 時59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1)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628 號通訊監察書。 (A問B有無聯絡張榮峰,B說張榮峰公司都在處理了,A認為變更設計沒有過,有田營造可以報停工,停工較為合適。接著,討論彰化標案,A說代表會已經不刁難,把責任推回彰化市公所,課長對此有點不滿。最後又討論台西標案變更設計問題,A表示下午會打電話給課長討論。) 9 105 年7 月14日11時5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談論屋瓦覆蓋及裝設避雷針,另提到二樓磁磚尚未貼。)  105 年7 月14日16時1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6)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1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阿棋,剛才林小姐打來,說我們還有東西沒有用好拿給她。 B:對,還欠一些資料,我現在叫小姐趕快準備,現在掛件的部分,她有過去和主辦的講。 A:她說明天寄也可以,問題是我們的東西也要準備齊全。 B:對,現在是先掛啊,就是先掛沒有關係,就是我們14日之前有先處理進去了,後面的資料可以陸陸續續補沒有關係。 A:她跟我說不是這樣呢,她說掛了會退件,退件跟明天寄是同樣的意思。 B:對,掛了,退件,我們就是讓他退件,還有一堆資料還沒那個,包括電梯的什麼,每樣東西都要,包括一些出廠證明,材料商現在怎麼會給你,我跟他講,她說這些東西在半年補件就好了,都可以在半年以內補件。 A:我看你跟她講,看怎樣處理比較好。 B:我跟他講,她是說沒有在明天之前把所有的東西送進去,會罰一條6 千元,但這些東西在半年內補齊就好了。 A:OK啊,要罰就讓他罰了,這也不可能會好啊,還有裝修還沒弄好,沒有辦法完工啊。 B:對,所以那些東西絕對不可能,我是跟他說,她跟我說沒關係,反正我們有寄進去讓他退件,退件後在6 個月內把所有的資料備齊讓他進去這樣,現在我們作這個動作這樣而已。 A:我為什麼都聽不懂,她說今天沒有辦,明天辦也可以,怎麼這樣? B:對啦 A:我說不是到13,明天辦是什麼意思?可以辦嗎? B:沒有啦,到14日,我們以前到14日到期啦,他有作一個掛文的動作,意思是說,製造我們有先那個,再讓他退件 A:你的意思是說,14日進去給他退就對了,今天一定要進去? B:對 A:今天一定要進去,還是明天也沒關係? B:她今天有去找主辦,主辦說你明天進來掛件,到時候給你退,就是要退件,我們給你退。退了以後,半年以內,你們要處理,到時候你們會罰一條6 千元的,但是半年內你要把所有的文件補齊給我。 A:我的意思是說,今天掛和明天掛的意思是一樣,她跟我講是一樣。 B:對,是一樣。 A:圖的副本怎麼都沒看到? B:副本我也不知道,自從我來也沒看過那個,周協理也有打給我,我說不曉得,照道理講,這些東西應該在建築師那邊。 A:建築師也說沒有? B:現在去找他,什麼他也都說沒有,消防的東西,他也說沒有,我拜託水電的下游去向縣府消防那邊要出來了 A:我們剛開始報開工不是都有圖?那個不都是正本? B:問題是我這裡都沒有那些東西啊 A:那些圖,在請林小姐報的時候就給她了,不然沒有那些資料怎麼進去報 B:對,你以前那些圖歸那些圖,我們還有一個副本 A:那些圖,建築師也沒有拿給我們 B:對啊,那些東西在建築師那裡,不可能在我們這裡 A:現在要怎麼辦? B:如果建築師找不到,我們再問林小姐要怎麼用,看是不是用影印再蓋章,還是怎樣?不然再叫建築師出圖,他們那邊再蓋章這樣,我有跟監造說 A:今天也要進去,那些圖明天要進去? B:沒有啦,現在不管,那些東西有進去沒進去,不管啦,明天他要先把我們 A:今天掛進去就好了 B:對啦,我們蓋章這些東西,包括公所蓋章切結書、申請書先進去,再給他退件就好。 A:(訊號中斷)  105 年7 月15日18時17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8)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1頁反面至42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照片,不能通過啦,因為旁邊鷹架 B:原本就不能通過,你不要再打給林小姐,我有跟他說來,看要怎麼照,那些相片那有可能通過,根本不可能會通過,主要是要進去讓他退,如果要包括植栽、步道所有的東西,磚仔、停車場都要作好,相片才會過,不然不會通過。這沒有錯啊 A:那棟房子就不會過了,那棟房子外貌用好,照起來就可以了,現不會過是因為那些雜物堆在旁邊 B:那些相片不可能是標準的,我們就是掛文進去,我們現在趕的是掛文 A:都掛進去了? B:有啦,掛進去了,你現在問她相片可不可以,她一定跟你說不可以,沒錯啊 A:你叫先清一清再照 B:對 A:清一清,照一照,再來搭架,那就變成大間的先來蓋屋瓦了 B:有啦,我叫他先把那一邊,都吊上去了,叫他從那一邊先去處理,她執著那些相片,那一定不會過的,沒有錯 A:照片是沒有錯,我以為你會調整角度,你是說要調整角度再修片? B:現在修片同樣有個問題,現在你殘障坡道還沒有做、水溝、停車格、植栽什麼等還沒有上去,你那有可能有正確的照片。: B:他現在四面都要照,每個地方的建管模式都不一樣,我們現在作這個動作最主要是相片有上去,他跟你說這個不行,你要退回去,你們要補那個進來,我們事後再補,最重點是我們今天文一定要掛進去,掛進去0K嘛,以後我們東西補進去以後,你這些證件沒有集中在裡面,會罰一條6 千元的,等所有的件都補進去,不然你要正確的話,不僅要相片,還包括你所有的出廠證明,所有的東西都要好都要上去,那有可能,那個都還沒好,那些資料你也不可能備齊 A:我現在的重點是怕說,你的房子都還沒蓋好,你怎麼說 B:相片上去給他們看,看結構體好了,不然不可能拆架,所以我們要讓他們知道我們好了,只是那些沒有整理好,整理好我們再補件進去,我們現在的動作是在7月14日截止,我們15日有把資料送進去 A:我們現在要多搭幾個架子? B:沒有啦,沒有多太多,多要蓋屋瓦的這邊而已,其他的不用搭了,東側這邊要搭,其他的就不用搭了: A:我現在的重點是,照這樣有那些垃圾,說這樣沒有完工?你要切結完工? B:我們現在切結完工,是主結構體0K,我再來會和課長他們說,我們再發一個文說,我們在變更當中,我們部份完工,就是主結構的部分,那些追加的部分,還在變更設計,還沒列入在裡面 A:你要慎重,看能不能這樣發?因為執照只有到(應為7 / 14)而已,我們現在是和完工一起進去的喔,所以你要慎重 B:我會和課長討論,星期一會和他討論 A:因為意思是說我們的合約到這裡而已,執照到7 月14日,因為張榮峰沒有幫忙辦裝修的執照 B:對 A:併完工辦理,就是說完工和追加辦這樣,所以表示裝修完工,你如果說裝修又要做就有問題了 B:室內裝修的部分,天花板一定沒有處理,他現在這一次辦理的是天花板的部分,就是變更設計,我們的變更設計不只有天花板,還有家俱、0 A、還有廣播系統、電話系統 A:你先問看看可不可以,如果要發文,不可以寫裝修 B:我一定跟課長討論 A:家俱、廣播系統而已,沒有影響到建照的 B:…我們現在驗收,現在階段性,我們的結構體已經完成了,我們現在為什麼還沒全面完工,是因為它後面有這些東西,因為我有再問別的事務所,…他是說最好是與主辦再討論一下,如果可以就是發一張文,階段性完工就是主結構的原合約是ok,接下來未完成是因為業主有追加的部分。 A:辦公的 B:辦公傢具、監視系統及電話系統,因為是追加,沒有全面完工,是因為這些部分,這一次他辦理室裝,他室內裝修的部分是天花板,沒有包括OA在裡面 A:天花板不是要先訂起來,骨架先作起來 B:(談天花板製作) A:趕快叫人來用一用,萬一真的要來看,就,一般裝修,裡面是不管你的,只有天花板有在管而已 B:對,我有問別事務所,我們之前有阻擋,我們竣工後不讓他查核,他們是說,現在法令有修改,他有可以在竣工後來查核,他們是來看整個文書的部分,所以這幾天我在趕這些文書,文書處理好,到時他們來看,出現場的時候,沒有辦法,因為裝修的部分,是公所要求我們變更這些東西,為了這個所以沒有,所以去了,現場一定是亂七八糟的,因為那些東西是公所要求我們去作變更的,所以我們要把文書作漂亮,最主要是看你文書。 A:文書你們這樣作有什麼問題?如果有要跟我們講 B:我叫人幫忙用 A:(談工地主任改許先生、勞安人員也會改、文書整理)… B:… A:這個沒有問題就對了,不會影響我們的建照吧 B:執照,我們先掛進去讓他退,事後我們把文補好,罰一個6 千的就好 A:你什麼時候要開始搭外面的架子 B:我聯絡他們,他們下星期二會開始搭… A:…(談論搭架) B:… A:我現在是說,趕快搭一搭,趕快拆架,他們來查核時看不到這些東西 B:趕快用一用,因為差不到幾天,拜託他趕快拆掉這樣 A:你有問他這樣要幾天,因為搭鷹架,搭這樣是很麻煩,我的意思是說來查核的時候會很麻煩 B:對啦,查核的時候會叫他拆掉 A:拆掉,馬上又搭起來,對不對?我們就趕快來作一作。 B:(談論硬拜託來搭鷹架)… A:…我們不知道屋瓦要搭多久? B:屋瓦很快,東側這邊漆好了,差還沒把(音不清)鋪上去及條子釘上去 A:反而前面防水的比較慢就對了 B:再來就是排那些瓦片上去了,所以他今天就把所有瓦片吊上去了,他們的師傳就開始進來了,所以蓋瓦片歸蓋瓦片,另外前面作,有二組師傅,一組專門蓋屋瓦,一組在作防水的 A:現在你變成大面積的先作,不然你的鷹架來不及搭起來給他們作 B:有跟他們講了,大面積可以先作 A:蓋屋瓦的什麼時候來作 B:蓋屋瓦的,他們今天把瓦片吊上去,明天就開始作了 A:明天開始蓋了? B:對… A:…蓋三天可以蓋好? B:應該不會超過一個星期,全部好不會超過一個星期,要遇到之前的颱風和下雨,他是跟我說蓋屋瓦及作防水,一個星期會好… A:27日是星期幾? B:星期三 A:看星期二,能不能再把鷹架拆下來 B:(談論地上整理)  105 年7 月19日14時3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1)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3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現在那個文件作得怎樣? B:有,我現在都在用,要查核的東西我都在用。 A:我現在煩惱工期不知道要怎麼寫? B:我再來處理 A:照這樣寫 B:全部整理好,我再過去和他那個,我會再和公所那邊套好,看大家怎麼用,再加上建築師的。 A:課長現在怎麼想?怎麼講? B:他說也是要處理啊,也是要那個啊,他是說那一天他可能會請假,讓他們和主辦的去處理這樣而已。 A:他會請假?哈哈 B:對,他說查核委員,跟他在縣府的時候就不合了 A:這樣子,和那一個? B:就是都帶班的那個「程頂嘉」 A:「程頂嘉」 B:帶隊的那個「程頂嘉」 A:帶隊的那個? B:對 A:不是那個查核委員? B:不是,是帶隊的「程頂嘉」,查核委員是外聘的,怎麼會跟他有那個 A:我是說那個是我研究所同學,「陳頂文」和我很好 B:我瞭解 A:工期要怎麼寫比較好,照理講要辦停工才對 B:對啦,現在協議是說要辦停工,不然工期,不能夠那個,原來預計沒有要查核的時候就有跟課長在講,這段時間要辦停工,那時候我們竣工還沒辦,竣工完了才可以報,不然報停工也不對,現在來,我和他協議是不是報停工比較好看 A:報13 B:我明天早上會和課長那個 A:鷹架也沒來搭啊,我們屋瓦怎麼來得及蓋?那邊有在下雨? B:沒有 A:屋瓦怎麼來得及蓋?鷹架還沒搭? B:早上「許仔」沒有在,我之前跟他聯絡他是說今早 A:我今早和他聯絡,他是說明天,我說慘了這樣子 B:(阿棋要聯絡「許仔」)… A:屋瓦蓋好了?你知道? B:屋瓦還沒蓋好,昨天下午他們還在用呢,那有蓋好 A:我在煩惱這個工期不知道要怎麼改善? B:我和他們協調後,再跟你講要怎麼講 A:你如果要停工,也是要7 月13、14再報停工 B:嗯,停工就是要我們竣工後才可以報停工,這二天我們 A:磁磚都還沒貼? B:你是說室內? A:室內的 B:室內的還沒有,室內的還沒開始貼 A:怎樣? B:那一天我有和「許仔」講,他說好,他要安排,現在是怎樣,等一下我再和他講一下,看他什麼時候要下去搭?磁磚,那一天,我有和「翔弘」(音)那個王老闆說,從三樓往下貼,三樓、二樓都可以貼,只剩一樓不可以貼,三樓、二樓的東西都0K了 A:我本來是說,他們來查核,我們一定都貼好了 B:可能只能趕到二樓而已 A:如能趕到二樓我就高興了 B:儘量部份趕快貼而已 A:你催一下…:  105 年7 月19日14時56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2)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3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我看也是要報停工,不然這樣下去 B:今天? A:沒有,今天十幾號了,差不多14還是多少要報 B:要從昨天開始報,我等一下會(音不清) A:這樣才能解決,我們因為執照的問題,不然我們在六月的時候還沒變更好,就要報停工了 B:對,要從昨天,從星期一啦 A:(音不清)有跟你說怎樣?相片要重照還是怎樣? B:相片那個,後面都要重補,因為我們掛文,現在跑照的小姐還沒有跟我講退件,她說退件回來以後,我們再把相片補上 A:全部補,包括電梯什麼都用 B:對 A:電梯來裝了嗎? B:有啊,電梯的格子好了 A:還沒吊進來? B:還沒,只有架子組裝好而已,軌道組裝起來了 A:電梯什麼時候要進來用? B:電梯我還要聯繫一下,昨天…(續談論電梯何時組裝、廠商請款、要貼磁磚問題)  105 年7 月19日15時0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3)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3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吳要求阿棋,明天一定要搭鷹架及趕工蓋屋頂) A:…他們蓋屋瓦蓋到那裡了? B:現在才開始蓋而已,那有蓋很多? A:可是我看相片,好像有蓋一部分起來了 B:有啦,只有一部分而已,才開始要蓋而已 A:剛吊上去,馬上就蓋一部分,真的很快 B:對啦,我之前不是告訴過你,他們進去很快啦,前面作防水和那個部分,蓋瓦片很快啦 A:對,上星期五、六有蓋一部分,到現在不是更多了,我打算上星期到現在應該好了 B:沒有啦,還沒有,這二天我會催一催 A:旁邊我們貼一貼,我們跟人家說要停工比較有道理 B:好 A:不然停工了,我們放一半,這樣人家會相信? B:好 A:我煩惱這裡而已,要作假也要作好一點 B:好  105 年7 月19日15時1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4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3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談論鑽心取樣) B:…鑽心的時候,他們公所的人都有來會同處理,來取樣 A:…… B:公所來都有指定要鑽那裡,都是公所和政風一起來的 A:現在工期的問題趕快處理,還有要叫進來作的人,趕快叫進來 B:好  105 年7 月20日19時6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5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3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工地現場鷹架於當日下午搭設起來)  105 年7 月30日17時1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36)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4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我想你和課長研究一下,我看我們外面用好,鷹架拆除就要辦停工了 B:好啊 A: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變更好啊,到時變更好,不到一個月,怎麼作 B:好 A:外面其他的配合裡面,我們不需要再作,對不對? B:對,我們外面都用好 A :對,我們都用好,架子也拆好了, 再來其他都配合他的 B:對 A:他裡面我們可以改作天花板,空調要變更,我們裡面先作,沒關係,暗暗(偷偷)作,可以這樣講啊,我們那裡也是這樣啊,彰化也是,工期,初8 ,初5 就報停工了,外面都用好了,什麼都用好了這樣,不知什麼時候才會辦好變更,那我工期不是都沒有了,等他改好,工期也都結束了,能活? B:我星期一會跟他講 A:對,你要趕緊那個,星期一要拆鷹架了? B:對,星期一要拆 A:上面仍繼續用就對了 B:嗯… A:…(談論混泥土數量短少及付款爭執問題):  105 年8 月1 日16時1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42)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4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阿棋,你有和課長講那些事情? B:有啊,中午我有和他吃飯,我有跟他講 A:他講怎樣? B:他說我們鷹架拆一拆,下去處理也是可以。 A:啊? B:我們鷹架拆一拆以後,就可以啊,可以 A:玻璃也裝好了,對不對? B:對,我也和他講請款的事,他說好,沒關係,你們作出來,可以幫我們請 A:這一次的請款,也要請一下啊 B:有啊,我有叫他作一作出去啊,明天9 點半約好了 A:(中斷)  105 年8 月2 日9 時5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44)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4頁反面、本院筆錄卷二第371 至372 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阿棋。我請教你一下,因為我們現在變更這個部分有一個問題,你那一天是有跟課長說因為…(語意不清),我們可不可以先辦停工。 B:我昨天有跟他講了。 A:他怎麼說?因為現在這樣,我跟你說,我現在這樣想一想也不對,你這追加到底會不會過是一回事,現在過就算過了,我們跟公所合約還沒停,我們現在跟廠商這樣講,有時也很困擾。 B:嗯嗯。 A:人家要進材料、不進材料,你們追加如果沒有過的話,大家就完了,所以這個意思是說,我們沒有辦停工,這個東西沒有確定下來,我們現在到底要怎麼處理。 B:嗯嗯恩。 A:課長是你、你說課長是什麼意思? B:我跟他講的時候,是現階段本工程的部分,你如果沒有要那個、在等變更設計的部分,我們可以辦停工沒關係,現階段我們自己有一部份的東西再做,你現在辦停工不適合,嘿阿。 A:不過我們現階段在做的東西也剩不多了吧,你說的…(語意不清)的部分吧。 B:嘿阿,我說的就是,昨天吳老師有打電話給我,因為前天、昨天我有跟課長說,中午我跟他吃飯大概有跟他談一下,他說沒關係,如果你們要辦停工,等變更設計的部分你去辦,但我們現在正在做的、還架著你沒有那個,過的時候應該會進來拆,拆一拆以後我們來辦停工,才比較有一個理由去那個。 A:好啦你現在變成、還沒有、 B:不然你們什麼時候要拆? A:因為原本是是排昨天要拆啦,因為昨天有下雨,今天早上有稍微噴雨,他沒有進來,現在太陽出來了,我催催看,看下午有沒有要來拆。 A:那差不多是明後天、明後天發文辦停工啦。 B:應該是這個禮拜處理這些工作。 A:這樣外面你也是要快搶耶。 B:對阿對阿。 A:好這樣我瞭解。  105 年8 月2 日12時23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47)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5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A:我現在跟王先生在一起,有聽王仔說一些事情,跟阿棋跟你說的及我的瞭解都不一樣。 B:變更段計,展延工期,你要沒有東西可以作,才有辦法展延,報停工啦。 A:停工是一回事啦,是有其他的事情,阿棋及我爸跟我說的都不一樣,沒關係,我向你答應的事情,我會處理。 B:嗯。 A:我向你答應的事情,我會處理,不會像阿棋說的這樣子,這要給你瞭解一下。 B:好。  105 年8 月2 日12時4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49)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5頁、本院筆錄卷二第376 至377 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課長的意思是說、課長、因為、那個誰阿、跟你說鷹架拆完、是跟我這樣說,鷹架拆完可以報停工,課長說他沒有說可以耶,他說外面我們還有可以做的部分。 B:ㄟ怎麼這樣、你你。 A:其實我跟你說,你聽我說。 B:喔。 A:阿棋不知道去跟課長說什麼,阿棋很想去做那些很黑的事情,意思是說,跟人家該要處理的,都沒有跟人家處理,說我們公司沒有答應要跟人家處理,你知道我意思嗎? B:我知道,我就跟他說好了,他為什麼又亂說。 A:阿棋就是這樣的人阿,他兩邊都戳,又跟我們說另外一回事,說那一家不好怎樣的。唉(嘆氣)。 B:你過去跟課長談一下。 A:你就不知道這一隻鬼。 B:我知道,你去跟課長講一下。 A:課長、課長,我剛才有跟他說、反正晚上我會過去一趟,另外一件,我跟你說啦,其實現在可以拿說設計變更沒有過,我們的主要件沒有辦法進行,我們主要件是在室內嘛。 B:對對對。 A:那你這一些空調設備我都沒有辦法去完工,那個天花板不能用、地板不能貼,我外面做不做因為是併行的工作阿。這樣就好阿,這個我能處理,我晚上會過去一趟,我再跟課長解釋一下。 B:好,我講我都同意,都沒有變,你這麼說。 A:嘿啦,我跟你說這實在是厚,養這個鬼、小人有夠多的,我是要跟你說要注意這個人而已,你看這個楊文中也都是相似,都當作我們沒有朋友可以問,黃文勝在做什麼你知道嗎、黃文勝現在在做什麼你知道嗎?:(2 分40秒)  105 年8 月2 日14時1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51)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許鴻維)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5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許仔,磁磚貼了? B:磁磚還沒有 A:為什麼?二樓還沒開始貼? B:還沒有,裝潢的說,你裡面先貼磁磚 A:他就沒有辦法他說改天他滑倒或是磁磚打破,誰要負責?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講啊? A:廁所先去貼一貼 B:廁所就是要先作防水,我叫「吳仔」明天進來作 A:他有要來?我那裡有材料?材料有放在那? B:有啦,重點是水泥剛抹好,牆壁濕的沒有辦法作,要讓它乾,我明天叫他來作防水 A:好  105 年8 月2 日14時3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53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5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察書。 A:現在要怎麼辦?現在還有工地主任的問題,我們現在又不能回恢復以前那個,說他離職了,現在又用回來,那很奇怪。 B:對 A:「許仔」那裡現在又不能下架 B:為什麼不能下架?他不是說再10幾天就可以下架了 A:再10幾天,我們來不及了,要換一個啦,原來那個不可以,我們跟人家說離職 B:我們跟人家說離職了 A:我們另派人這樣而已 B:我們現在跟人家說離職了,我們怎麼跟人家說那個 A:其他的有啊,其他的,不可以? B:可以,其他的可以啦,怎麼不可以 A:「許仔」那裡180 萬的工作,本來不用登記,結果下去登記,後來那100 多萬不必登錄的,因為現在沒有辦那個,所以不能下架,要換也不要呢 B:看看再找還有沒有其他的人選,有人選再換,我這邊先跟他講一下 A:你私底下問那個,要作什麼工作,我們先拿回來作 B:我聽不懂 A:你說課長說,我們拆架了,要給我們報停工? B:對,你們又在那裡動,我說,他說你們在動,怎麼報停工啦 A:課長自已也說,你們外面也還沒作好,我說外面沒有關係,外面不是要件,現在要件都不能作了,裡面要件都不能作了 B:你架子拆了以後去報停工,外面要件沒差嘛,我們架子沒有拆掉,我們沒有辦法去處理 A:他說外面這個工作你還沒作…說我們車道什麼作,我說那個也不是料進的,我們主要件受到影響,你還沒辦好,我們是要停工還是那個,我們那裡也是主要件影響才停工的 B:彰化 A:嗯,他不知道要辦到什麼時候,辦好了,工期也到了,這個真的很離譜,非常好笑(4 分開始) B:我昨天跟他講的時候,他是說你架子拆掉,主結構的外部OK了,你要停工再停工,不然你還在那邊工作,怎麼停工? A:我以為架子拆了,他說架子拆了,外面那個還有呢 B:沒有啦,你外面作整地什麼都關係,你主結構都好了,你就沒有辦法再作了,再停工。 A:我麻煩你那裡去處理一下 B:誰? A:我們後面屋頂,算我們缺失那裡 B:查核還沒下來啊 A:…(談論查核缺失下來後才施作) B:…(牆壁龜裂如何施作)  105 年8 月2 日15時46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56)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吳燦欽持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5頁反面至46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B:OA是不是都有在製造了?要不然到時候時問要到了,製造若來不及,製造好安裝,我們後面黏磁磚才來得及。 A:你說怎樣? B:那個OA不知道有沒有在用了。 A:那個比較快吧!你直接和他聯絡看他有沒有在進行,若開始做了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B:現在都不知道。現在都是「長仔」在處理。 A:爸,我們內部要自己去進行這些工作,你跟周仔(周銀燈)說一聲,叫他自己去聯絡,看他們現在有無在備料。 B:現在就是「長仔」在處理,我現在不知道那個人的電話,因為我都沒有接過。 A:周仔沒有嗎? B:沒有啊! A:這樣我告訴你,我今天晚上會…(隱晦)。 B:對對對,我的意思就是這樣,你跟他問一下,瞭解一下他的聯絡方式。 A:我知道我知道。 B:就兩方說好了啊! A:我問好全部資科丟給你,你再跟他聯絡。  105 年8 月2 日16時5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57)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6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吳上風18時50分會到B男子的公司與該男一起去斗六找台西課長。)  105 年8 月2 日18時5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59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6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吳上風到王先生公司外,等王先生一同去斗六。)  105 年8 月2 日21時2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61)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6頁、本院筆錄卷二第377 至379 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 A:爸,阿棋零用金、交際費部分是跟我們請多少?算幾個月? B:就一個月請6 、7 次、7 、8 次這樣,請一請、 A:6 、7 次、7 、8 次這樣是多少錢? B:總共領一次4 千多,零用金、交際費他說請多少? A:差不多一個月2 、3 萬,3 萬那裏嗎? B:嘿。 A:剛才人家課長在那裏講,說沒有啦,哪有這麼多,一個月吃飯花1 萬塊就算很多了。 B:他就都討收據,那個收據都不能用,收據就寫紅區(音譯)吃飯,一次都寫4 千多,2 個人吃4千多我都想不通,看是在哪裡,那一間都有開發票,但他都不討發票都不收,我們就放著不給他,反正、 A:所以他要、 B:叫他拿他就聽不下去,沒人寫的下去,一個月吃差不多、怎麼可能。 A:哪一間店阿?哪一間店阿? B:就那2 間那個那個、上次我們樹園(音譯)吃的那一次、 A:你說六潮港那一間? B:六潮港隔壁那一間、二間。 A:那也都有發票阿。 B:有發票對阿,他都用收據,而且收據都連在一起一直開喔,一直開來喔,那樣子不能申報,所以我不理他,我放著,我有問很多次。 A:沒有啦,課長說沒有那麼多啦,開玩笑,他說跟公司唉、不是、是說給課長聽,說我們都…。 B:他本來就、 A:我跟課長說如果你覺得他們很乾淨,我沒話說,我有跟課長講,講難聽一點,你有覺得他工作做的好嗎?也是在那裡笑笑的(笑)。 B:現在我們要怎麼樣、工期要怎麼處理才好。 A:我跟你講啦,課長的意思是說,叫我們合意內盡量寫啦,怎麼寫都沒關係,他會替我們處理,他說我們已經有一些離譜了,因為報停工會被注意到 B:對阿。 A:他說他是怕這個不是說我們、展延,展延是內部的問題,叫我們自己監啦,拿要件出來看我們到底有些什麼,還有雨天阿甚麼都讓我們自己編,只是說他不要說阿棋怎麼樣啦,他是說你們在做工期,你編雨天,那天工作日誌還寫這麼出工,你們在搞什麼我都看不懂,你要做弊也做(嘆氣)。 B:他就到最後一起寫才會出紕漏。 A:所以我就說他根本就沒有用心在關心我們的工作,阿棋只關心他的褲袋而已。 B:嗯嗯嗯,褲袋啦。 A:不會啦,我現在都全盤大致上了解個七八成了,課長是叫我們自己想辦法啦,那個還有一件事情,五大管線那個建築師沒有送審。(3 分40秒):  105 年8 月8 日9 時1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71)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6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2 號通訊監察書。 A:現在工作在做什麼? B:做外面的水溝和裡面的磁磚 A:那個架子都拆好了? B:架子都拆好了 A:空調有進去作? B:空調,明天 A:(談論空調如何施作) B:… A:地上的磁磚貼起來,從上面貼下來 B:現在開始在作了 A:那個不用留,家具什麼時候要進來作? B:家具的部分應該會在月底才會進來 A:月底才要進來作? B:對 A:有先作起來?只是進來組裝而已? B:工廠已經作好,只是組裝 A:… B:…  105 年8 月26日9 時1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93)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7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2 號通訊監察書。 A:阿棋,你不是說那個到10月4 日,現在退回來了 B:那有退回來? A:退回來了,我們收到了,你不知道? B:我不知道,我等一下看看,我現在麥寮街上 A:不能接受,歉然同意啊 B:啊 A:說「歉然同意」,我們請的工期,他說「歉然同意」,是不是因為你在作裡面的 B:我昨天下午和課長在一起,他也沒有跟我講 A:真的氣死了 B:我等一下看一看,再問一問,我再打電話給你 A:這樣要怎麼辦,這樣工期會來不及 B:我昨天才再跟他講工期的事而已 A:你趕快去處理 B:好  105 年8 月26日13時34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98)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7頁反面至4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4 號通訊監察書。 B:後來談的怎樣? A:就變更而已,不過羅佳格頭痛了,人家叫他寫檢討報告,叫我替他想理由。 B:就當時沒有注意,一時疏忽。 A:對,重點是要區分四項專利品的必要性,如果非必要的話… B:當時沒有注意,不知道被廠商這樣而已。 A:對,我也是這樣說。 B:後來發覺有這個東西,他也認為沒有必要性,這樣而已,承認就好。:(9 分46秒) A:台西課長一直在找我,不知道要幹麻。 B:我知道,變更的事情,你過去找他一下。 A:他等一下要來高雄找我。 B:哦好啊 A:我說我等一下要趕回高雄。 B:昨天東西沒有幫我們解套,亂來。 A:我等下要順便問他。 B:丁仔不知道在幹麻,104 年2 月的事情,牽托到105年了。 A:什麼東西? B:說那時4 天的工期有給他了,所以來的及給你停工,現在要選晴、雨天的,不能選,他搞錯了,真的被丁仔氣死,和他們課長說好了,又要跟我們說…,他知道拉,就105 年2 月我們請2 、3月,他現在說你們那時被停工,不能再重覆計算,現在查下去是10 4年停工,不是105 年。 A:你再發一次文啊。 B:再發,那個人會惱羞成怒,上次亂罰我們,發文回去,他惱羞成怒,叫我們去告他,哈哈。 A:免了,現在私底下告訴他就好。 B:提告就好幾萬,我知道的。 A:我覺得處理事情就私底下跟他講就好了,…。 B:他就沒辦法,他不接受。… A:沒有,我有跟他說過話,我說,他還是可以「妥協」的。我覺得你很多事情被矇在鼓裡,我覺得他可以「妥協」的。 B:這樣哦。 A:看誰去跟他說而已。 B:這樣好拉。 A:好。  105 年8 月26日15時5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01)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2 號通訊監察書。 (台西工程必須於9 月24日完工,下雨量超過15mm可停工)  105 年8 月27日13時39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03)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2 號通訊監察書。 B:昨天我向課長要求到10月底,可不可以?他說OK,10月底好嗎? A:好,10月底來得及 B:他說我們一些文書作業要作得齊全讓他看、讓他處理,不然他也不好幫我們擴。 A:風和雨應該也可以用吧? B:隨你,還有後面追加的主要件要怎麼編出來,至少120 天以上 A:我叫阿棋去用 B:你不要在希望那個人了,他也臭罵阿棋 A:怎樣? B:說什麼東西給他處理,說一條水溝挖了3 個月,到現在還沒好,他也看不下去了,他也知道… A:(叫黃經理協助處理、代繳張榮峰查核款項)  105 年8 月29日15時4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04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陳茂棋)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本院筆錄卷二第381 至383 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2 號通訊監察書。 A:阿棋。那水管都有通嗎?還是有的沒通? B:現在剩一支阿,一支下午在試阿。 A:都在試阿。 B:剩一支,我下午有叫他們去灌了,其他好像都有出來了。 A:都有通了。 B:現在剩一支就是在那個、那個殘障溝道下面那一支,那一支下午在試。 A:你那個那個,做那個是要現場填,還是做一做才吊上去,還是怎麼樣? B:那個現場填就好了,我叫他做一個盒子,那個部分、上面勾子起來裝上去而已。 A:總共幾個? B:6、7個而已。 A:6 、7 個而已?3 、4 個洞6 、7 個而已? B:不是,你有的可以阿。 A:有的可以。 B:嘿阿。 A:喔,好啦。 B:後面、前面、後面的高層比較高會變比較…,你前面剛好、出來的剛好。 A:喔,你水溝也可以處理了。 B:有啦,明天、明天可以開始、我就可以回填,回填我就可以開始做了。 A:水溝挖一挖、處理後面做一個架子一起填了。 B:你說的那個鐵架、…數量,我記得之前我跟課長、主辦的說,說整個結束之後再處理,你怎麼說、 A:不然怎麼說這次,課長禮拜五來,來找吳上風,說一次用一用,下次、 B:我就不要讓他那個,你們跟吳上風、課長就,我不會說,這就看我不通,我盡量不要跟他那個,你現在跟他這樣處理,下次那個人就…,我就不要讓他這樣用,不然他這樣要求、要找我我就不要,我想說不要答應他,現在去找他,…好了不要緊,我知道就好。 A:吳上風沒有那麼空跟他那個,一次一次來,不然他沒那麼有空。 B:他跟我說好多次了,叫你們少年董來看他要怎麼樣,叫他來一下來一下,我說他沒有空怎麼來這個。 A:不可能來。 B:他就說台中要忙什麼什麼的,我說好啦再說,沒空要說甚麼,我不要跟他那個。 A:好啦。 B:好好。  105 年9 月8 日13時24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07)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17 號通訊監察書。 ( 0 分57秒) B:你的變更設計送來,有些東西仍然沒有改,我會發文一條一條告訴他,什麼東西缺、什麼東西沒有改到、什麼東西不對,我不要再開會了,這次寫一寫,我就每一點都有寫了,他如果沒有再改好,我就算逾期,你跟你們周仔說一下,叫他去核對,被你們搞到我實在是不知道要怎麼說。 A:嗯。 B:第二點,展延說一件事情,我跟他說你要敘述一些東西,結果你們就簡單一張公文過來。 A:我知道拉,這我私底下再跟你說。我知道這個要做一下敘述。 B:對拉,你至少要有一些佐證,還是叫你爸花時間寫一下。 A:好。  105 年10月18日8 時44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10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吳政頤)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66 號通訊監察書。 (1 分35秒) A:… B:現在工期還多久? A:工期就是剩沒多久,照理講是6月8 日就到期了,第二次,就是二變有一個追加工期,就是要170 日,170 日就追加到10月20幾號,現在就是要用到先停工,二變到現在還沒核准,還要10幾日,我們趁現在外面作一作,停工,執照趕快申請出來,再來復工的時候,剛好就可以那個了… B:… A:…  105 年10月27日15時1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12)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68 號通訊監察書。 (0 分30秒) B:現在如果再和他談到這些有的沒的,我在擔心有一點。 A:他不要幫你做?來不及? B:他不做沒有關係,若他沒做,我們再找人做,這不是不能做。 A:爸,你就跟他說… B:怕阿州那不開心就麻煩了。 A:不是,你就跟他說這個是當初人家跟我們說的,然後我們就照這樣做就好了,要不然說我們實在很為難,我說我們作為中間者而已,我們還要拿錢出來放人,我乾脆不要做。 B:現在我們就是不能不做啊。 A:不是,爸,有時話要講硬一點,他不知道什麼情形嘛。 B:知道啦,他都知道。 A:什麼情形? B:… A:他知道我們工期的事情嗎? B:一定知道,他們那麼親密。 A:你還是話要講硬一點,你可以說「不然你要我拿錢放人哦?」 B:嗯嗯。 A:對嘛?…(沈默) A:那不用聽,不然就不要做就好,是要擔心什麼哦。那都不用怕,爸,我跟你說,生意人就是這樣,立場強硬一點,我相信他們也不敢說什麼。他們已經有賺錢了,是還要怎樣? B:軟軟地硬拉,軟軟地硬。 A:你給媽處理拉,我覺得那個給媽處理比較快。  105 年10月27日20時13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13) A:0000-000000 (吳上風電話,吳燦欽使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48頁反面至49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68 號通訊監察書。 : (10分30秒) (吳上風將電話拿給吳燦欽,A為吳燦欽) A:你太太帶這個人過來,我那天有問你,阿州是不是說話算話,你說是,我說這樣好。他現在帶來,我那時跟他說,是面對面說的,其他人都被我趕走他跟我說,第一,他如果重發包會很麻煩,就辨在一起,順便解決工期的問題。本來是當時我們就有用好拿過去了,那時他是叫我們自己去找人來用,用到最後,他想一想,長仔說要叫他朋友來用,我說沒有關係,都用好給他了,他說那個是阿棋的朋友。 B:他弄好久,都弄不好。 A:有用好,有用好,他有墊高一些利潤給我們,但是弄一弄後,他有私心,他自己要,阿棋要,所以現在變成覃小姐在處理,我今天問她說,我看到合約,變成八百多,她叫我簽八百多給她,我說八百多萬,變成要賠錢給她,那時我和阿州談的是七百多含稅,我是這樣問她,她說她不曉得,因為阿州沒有跟她說這個,他們在接觸時沒說這個,你太太都在那,你太太都和我太太在說話。… A:其實我也不在意五% ,我本來就跟她這樣說,我說你跟阿州(停頓),我不便打電話給他聯絡,我說你去求證,不然你就合約給他看,看是不是這樣可以。合約裡,我們要先付給她訂金30% ,做到哪裡要30% ,第二期,阿賓又沒繳,一直到做到出來…但她不是,我還虧本給他,繼讀一直錢給她,說什麼要三成,一直弄,我們將訂金給成10%,但還沒談到這麼遠,是這樣,後面再看怎麼付款,本來我以為我領到錢,就會領給他,我們就沒那個,以前是這樣想。整個情形實際上是這樣而已,但會講到什麼,我就不知道了。 B:我來查,我處理好這事。 A:我心想,也不是要差這麼一些錢,因為當時阿州跟我這樣說,我說好,他那時講全部,我也無所謂。他說…,阿州可能沒有和她提到這個,都他在處理,我就讓他處理,我何必,我都沒有,我今天還第一次見到她面,我老實講,合約一拿過來變八百多萬,還要付她八百多,變成我虧本,你聽懂嗎? B:不會拉,我來處理。 A:七百多變八百多,我會虧本,然後5%又不見了,是這樣拉。 B:我來處理,我把它處理好。 A:我沒想過經由一個人的話,可能會產生誤會,也不是我們的本意,我們不會介意那一點錢,當時我們在談時,有談到這樣,所以我叫她問阿州是不是這樣,如果是這樣,我們就簽含稅的價格,那時我是這樣對他說。如果說沒有,那就算了,我是這樣說,如果說有,就要簽含稅,畢竟我是第一次跟她見面,她也是第一次見到我,我們那時四、五間月談她不曉得我們在談什麼,我還不知道有這個人,還不曉得哪一家,我還以為是男生,他說老闆娘,我不知道,我還說我們以後有很多案子可以合作,我還邀她,你問她是不是這樣,她也是蠻客氣的拉,傳話可能也是不是故意,傳了誤會。 B:我幫你把它處理好,我來幫忙溝通好。 A:你知道我說的,因為你太太在旁邊,只顧著和我太太說話,所以可能聽到一些,有些老實講,覃小姐她聽不懂我們在講什麼,你太太一來就幫她解釋,幫我們解釋我們的意思,不過我覺得還是聽不太懂我們的意思。 B:我來處理我來處理。 A:我這樣講你就很清楚嘛,就是要含稅,就像和你一樣而已。 B:我把它處理好。 A:她也有在說好話,說你當時接到,做了那麼多,拿不到錢怎麼辦,我們也蠻為你們著想的,你們辛苦做的,不能不給你們錢,我就擋掉那一邊,轉給你們,是這樣來的吧,對嗎?後面追加的,多的也是要給你們啊! B:對,我來幫你處理好,你放心啦。:  105 年11月2 日17時2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18)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0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王董,你有找「州仔」嗎? B:我有打,他通話中。 A:沒關係,你跟他講不要在那邊有的沒的,當初他在說的時候我就說好,我會去找你說,但是我這陣子哪有這個閒工夫,大家是要長長久久在一起的,根本就不需要這樣來來去去,直接攤開來講一講就好了,不要這樣向我們恐嚇,沒那個必要啦,我是跟你說實在的。 B:好啦。 A:我覺得這樣反而讓我看不起他,我的人就是攤開來講就好了,你也知道我是這樣的人。 B:你就很忙,也沒看到你。 A:我是真的很忙,我現在剛回家,一泡尿憋很久,現在才尿,我什麼話都可以說,我也不會害朋友,他現在這個動作出來,讓我覺得我是要跟你交朋友,你反而弄這些步術在整我,這樣對嗎?他說的條件我沒有拒絕,但是他沒說清楚條件,我怎麼處理? B:我來幫你處理啦,我事情都幫你處理很好,你也讓我處理一下。 A:好啦,讓你處理啦,你乾脆跟他說都不要在電話裡講,有空上來台中。 B:我來幫你處理,我會幫你處理妥當。 A:叫他禮拜五不要在那邊亂了啦,風很大,叫他不要站在那邊,等等被風吹到,站路邊等等被哪個瘋子撞到。 B:你爸交代的工作,包括約請款,我都幫他約好了,說這個禮拜要給他,今天又突然多出這件事,你也給我一點時間讓我幫忙你。 A:好啦,麻煩你。 B:我們小姐去,他跟我說請款都沒下來,說幫忙一下,禮拜一我就馬上弄好說這禮拜給他,你今天才跟我說這個問題,你也給我一點時間。 A:我也是這禮拜才知道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是太想我還是怎樣,一定要我在台西嗎?我真的沒空啦。 B:你爸也今天早上8 點才跟我說而已。 A:我也是今天才知道這件事,現場的人跟我說的,我說不用這樣,如果很想我,你打一通電話,我會跟你說I love you,靠邀,就在那邊恐嚇我。 B:你先看你們家的請款,我來幫你跑好了,這禮拜一定讓你領到。 A:感謝啦,不然我跳票對你也沒好處阿。 B:講難聽的,你爸交代的,我就拼了。 A:好啦,感謝啦。 B:你也給我一些時間處理一下。 A:你跟他說清楚啦,不要在那邊忙啦,工地很吵很亂,灰塵很重,不要在那邊有的沒的,麻煩一下。 B:我就今天也比較忙,我也今天才知道而已。 A:你等下跟他說完看怎樣再打給我。 B:好啦。 A:謝謝。  105 年11月2 日17時3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19)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0頁反面至5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B: 我們那時候這邊開很大間,現在…釘下去…20米,所以我們這標裡面沒有…,很奇怪。 A:那跟我們高層有什麼關係? B:周銀燈懷疑應該是那時候要再挖一米下去才對,因為他都沒挖,就照這樣整平釘下去而已。 A:爸,我跟你說,今天不管怎樣,他要騎你都可以,他現在一句話要拿就是要拿,這樣而已啦,他找不到理由啦。 B:沒關係,我跟他講好就好了啦。 A:你自己看,前陣子他在講工期問題,現在工期也不是他說的算,他現在沒辦法解,我也沒跟他說什麼,我就不想理他,他就很思念我,一直要叫我過去,出招阿,我現在打給王仔,我跟王仔講,你跟他講,我是沒時間去處理這個,不代表我不處理,叫他不要在那邊緊張,我說大家做事情明講就好了,我說你今天恐嚇我,我心情更不好,這樣讓我感覺不是在交朋友,這是在互相陷害的,我不是不要處理,你要讓我有時間,大家坐下來好好談都沒關係,不要這樣找對方麻煩。 B:還有工期我們還可以再十幾日,他一次都不給,那可以不計工期的。 A:我跟你講啦,反正看你要不要啦。 B:好阿,要阿,處理啦!處理啦! A:這個東西就只是一句話啦,我有跟他講了,要不是他上來,不然就是我下去,看什麼時候,我實在是很多事情,你叫我跑來跑去都是小事,我說王仔你跟他說清楚,不要這樣,我是跟他交朋友的,不是要來亂的,這樣就好了。 B:好,你禮拜四要回來嗎? A:我禮拜四會回去,他下禮拜自己會來台中找我,這樣就好了。 B:好。  105 年11月3 日8 時3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20)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A:洞要用水刀洗,趕快下去用 B:什麼東西? A:牆壁、要洗洞,要做排風的地方 B:漏掉的排煙機? A:嗯,二個洞,多大洞? B:排煙機我在買,還沒來,來的時候我順便用上去 A:喔,這樣子 B:我先和他講追加,先送給那個,才不會讓你多花錢 A:你有跟「阿州」講? B:有,我跟他約今天晚上 A:你去那裡? B:我去他家 A:去他家 B:嗯 A:吳上風有跟你講了?吳上風有將事情跟你講了? B:有 A:那你處理一下 B:好 A:家俱那個現在怎樣? B:家俱那個,約他,順便問他,順便跟他講一講 A:家俱,不是你跟我講,照那個,講好了,不是「阿州」跟你講好了 B:講好了,我叫他把範本拿來作合約,有的沒有的,剛才吳上風拜託我,我要約他剛好 A:這個不知道好不好跟他講,因為它這個還要送裝修執照,裝修 B:家俱不用 A:要 B:裝潢才要,家俱那要 A:家俱不用,對,但是這個有固定的,固定的就算裝潢了,它有部份是做固定的 B:不是吧 A:有問過了,我原本以為不用,結果是你如果做固定的1 米1 以上,就算裝潢了,高度啦 B:它這個是移動式的,是組合式的 A:來的時候就用一用,不用釘上去,讓他們認為是活動的 B:活動的? A:排一排就好了 B:那也都是家俱,排一排而已 A:排一排,但是它要釘呢 B:沒有啦,不用釘 A:說要釘啊 B:啊,有,有櫃子要釘,前面進去一樓那裡 A:那個就讓他驗完再來釘就好了,先排,不可以? B:先送建照就對了,可以,可以,先送建照,有什麼關係 A:使照出來再那個啊,也不用出來啦,他來看完就可以了,消防趕快做一做,用一用,再叫他來看,我們報停工以後,這段時間讓他來看看,消防出來,我們電梯用一用,殘障坡道用一用,讓他趕快來看一看 B:好,我先把那個消檢 A:趕快用過 B:好  105 年11月4 日13時44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25 )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3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A:家俱,覃小姐,沒有名片給我們,不知道要怎麼聯絡,看她合約怎麼用一用,我們大家再和她用一用。 B:好,我告訴她。 A:那一日我們有和她討綸,金額就寫我們承包的價格,含稅這樣子,讓她做,和你的一樣。 B:好。 A:是不是說這樣? B:對啦! A:她的報價來作承包,和甲方,和業主承包的價格,含稅,下去做。 B:有,我有跟她說,我叫她修正合約,修正好,叫她趕快下去找你。 A:好。  105 年11月7 日9 時46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26 )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張榮峰)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3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談私人屠宰場問題(3 分40秒) A:… B:台西的問題,早上我和陳主任討論過,是不是能趕快用起來。 A: 之前因為板模的問題讓「阿棋」弄的,現在他走了,我們派人進去用起來,現在在種樹了。 B:停車場的磚塊什麼時候可以裝好他們明天要進來做。 B:那裡都會下去用? A:對 B:我發覺中間很多問題,我們找一天來探討這些,那些工期到底有沒有,我很替你擔心。 A:那個我們在處理了。 B:好,那我們見面再來看如何把這一場結束掉,那麼久了。 A: 好。  105 年11月14日8 時3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32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吳政頤)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3頁反面至54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A:我們後面那裡,去灌漿好了? B:後面那裡不用了,水溝都要把它做起來了。 A:棚子都用起來,我打算19日叫來種草皮了,要報停工了,不然來不及了,我們到24日而已,停工後,裡面再整理沒關係,外面磁磚稍微再貼一貼,沒關係,棚子先用起來,水溝先用起來,前面的棚子整理起來,還有後面那裡,還有道路要出來。 B:道路,好啦,我知道,我現在也是在用這裡 A:前面那條 B:那一條殘障? A:殘障步道那裡有灌漿了? B:還沒綁鐵、架板模 A:還沒綁鐵? B:對,現在作木的那裡、水溝那裡,先修一修就起來了 A:不是鐵綁好了?殘障坡道,鐵綁好了? B:喔,你是說東邊樓梯那裡? A:對 B:那裡好了,等一下要灌漿,灌好之後 A:你是說哪裡還沒綁鐵? B:停車場,一米半這裡,要走進來這條。 A:喔,那個比較簡單。 B:對,那簡單,我是說水溝內,還有樓梯趕快用一用,我現在在整理停車場了。 A:如果你不能進去,你從旁邊稍微整理一下,灌漿好的那一條路,先不要走,從旁邊也是可以進去? B:可以啦,填好土,架上去 A:填好土都可以做了… B:…你什麼時候要叫來種草皮? A:19日可不可以? B:好,我和水電的協調看看,因為水電的管線都還沒用好 A:你先叫他用管子,裡面再做慢慢做還來得及。 B:好 A:你說我這裡有的可以報停工,外面要作好,後面樹林草皮種起來,前面種起來,你叫他板模吊起來,不需要的吊出去。 B:好  105 年11月16日19時14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35 )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4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王董,明天的事有跟阿州說嗎? B:有阿 ,聽說今天不高興耶。 A:你說怎樣不高興? B:說你公司去檢舉他。 A:我公司怎樣? B:說有田去檢舉他,檢舉他喝花酒跟行賄。 A:我哪有去檢舉他啊? B:我哪知道,害他被叫去政風室問話。 A:隨便亂說,我覺得有人在陷害我耶。 B:有可能喔,真的,你要注意一下。 A:你幫我跟他說清楚,我沒必要做這種事情。 B:就沒有的事情,怎麼會去檢舉這個。 A:我覺得可能是某某人。 B:對阿,我明天再去他家看看。 A:這實在太誇張了,我聽到這個有夠瞎的,我去檢舉這個幹嘛。 B:我想說沒有的事情怎麼會去檢舉。 A:對阿,我說這個幹嘛,誰去檢舉的,也是要有的名字吧。 B:不會啦,我來處理一下。 A:你去瞭解一下,太誇張了,我覺得有人在陷害我。 B:對阿。 A:你娘的,你幫我說這個誤會大了,我覺得是某某人你知道嗎? B:我知道。 A:應該想到我在說誰吧? B:我知道,沒有的事情怎麼會去檢舉,笑死人。 A:這人太瞎了,你去瞭解一下啦,我大概跟你說一下,我的人如果要這樣搞,我還會介紹我老大給他認識嗎? B:我知道啦。 A:我老大明天還要跟他吃個飯的,我聽到這個太誇張了,要這樣做沒關係,我叫人去找他,你娘雞巴。 B:我明天去問看看,你明天有要上來嗎? A:我人在台中阿。 B:好啦,我去找他一下。 A:對阿,你去瞭解一下。 B:好。  105 年11月16日19時2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36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5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我剛才打給王仔,你知道有人用我們的名義去亂檢舉? B:檢舉什麼? A:阿州阿。 B:檢舉阿州喔。 A:這真的要互相陷害的。 B:阿棋,這樣是阿棋,有可能是楊仔嗎? A:不可能,一定是阿祺,隨便亂檢舉,說他喝花酒、收賄,這些是誰在亂講的,想也知道是阿棋。 B:現在怎麼辦? A:我有我的方式,沒關係,我會處理。你想一下,我做這事情幹嘛,對我有什麼好處?我又不是瘋子。 B:現在不就都完蛋了? A:不會,你去跟他說,這不可能是我們會做的事情,我剛才跟他說我覺得有人要陷害我們,我說這太誇張了,如果要搞到這樣也沒關係。 B:阿棋現在剛離開不爽,一定的。 A:當然不爽阿,管他在不爽。 B:我們被他害的還不夠嗎? A:對阿,我跟你說,這我處理,過2 天我送一些東西給他。 B:送那沒用,他的個性,臉皮很厚,好啦。  105 年11月16日19時3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37)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5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王董,你說這件事情他今天才聽到的嗎? B:今天被叫去問。 A:他被誰叫去問? B:政風吧。 A:太誇張,我跟你講,應該是某某人。 B:我知道啦。 A:他自己要跟他走那麼近的。 B:又沒有的事情。 A:對阿,沒有的事情在那邊亂說什麼。 B:沒關係啦,我明天。 A:你人在台中嗎? B:沒有,我跑來台北,我明天去處理,你如果在臺中我再找你。 A:你人不在台中喔? B:沒有,我明天才要下去。 A:那你幫我聯絡一下啦,看怎樣。 B:好 。 A:明天我想說6 、7 點來吃個飯。 B:沒關係啦,我先去跟他講一下。 A:我今天聽到這個覺得有夠瞎的。 B:對阿。白搞的。 A:好啦,沒關係啦。 B:好 。  105 年11月17日16時43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38)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5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你有要過來嗎? B:有 。 A:幾點? B:我大約六、七點會到。 A:有要吃飯嗎? B:我到了再跟你說。 A:好,你看怎樣再打電話給我。  105 年11月17日18時9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39)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5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 A:現在怎樣? B:我在去斗六的路上。 A:你要去載他? B:不是,我要去找他。 A:這樣哦,等你看情形才會決定要不要打電話給我? B:對,你先去吃飯。 A:好,這樣我先去吃了。看怎樣再打電話給我。 B:好。  105 年11月18日9 時1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40)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5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你們要去台西? B:我們現在要去台西。: A:我都沒有找到他。 B:為什麼? A:我不知道,我叫王仔去處理,王仔有去跟他說,想也知道不是我們去跟他說。你們要去台西幹麻?看工地處理好了沒? B:煩到睡不著,做的太慢了。 A:又慢了? B:本來就慢了,唉。 A:對,本來就慢掉了,現在做的如何? B:現在也不知道做的怎樣,許仔最近也都沒有傳照片回來,他在忙,不敢吵他,他們都做到很晚。 A:好啊,這樣你過去看一下。 B:不是說要來找你哦? A:誰? B:你不是說阿州星期四要來找你? A:王仔可能也沒空吧。 B:是這樣? A:對,他最近標那案後,就…,應該沒有什麼事拉,爸,沒有什麼事,反正你們就工作快點處理這樣而已。 B:非常煩惱。 A:沒什麼,你快點處理,辦停工,不然還能怎樣? B:停工後就…沒工期了。 A:停工後就沒工期? B:若要照外面…,唉我實在…,我想說祺昌(閩音)會照我的意思做,我現在跟他這樣說,他路沒有做先起來,路要先做起來才對,他現在留那樣的腳路,我說腳路留一留,他說對,外面就好,控(閩音)的,要快點控(閩音)好,才能鋪柏油,沒有到這個程度,要報停工也不好意思,對嗎? A:不然再偷做幾天,不然… B:你看能不能跟他見個面,處理一下,聽說他不給人牽。 A:我看你直接去找他拉,我真的是忙不過來,我現在要去見他? B:你幫忙處理一下。 A:就已經約他了啊。 B:哦,約了哦。 A:沒有什麼事拉,你們就處理該處理的,就這樣子而已,不要以為他真的很了不起拉。 B:好,我知道。你昨天驗的如何? A:他沒再發文給你了吧? B:沒有。你們那裡驗的如何? A:我這沒什麼事,消防已經過了。 B:證照何時會拿到? A:消防的要星期一,室內裝修還在處理。 B:你消防的過了,應該就沒有什麼問題了吧? A:本來就沒有什麼問題了。 B:現在說我們的決算… A:我知道,我現在要和主辦去看,看要怎麼處理。那個我處理就好。台西沒有什麼事,你們就趕快做一做,該怎麼辦、你想怎麼辦,就去怎麼辦,就這樣而已有什麼事我再來處理。沒有什麼好煩惱的。  105 年11月18日10時1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41)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5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B:有在台中嗎? A:有。 B:有空的話,看要去哪找你,還是… A:現在? B:有空的話。 A:晚上嗎? B:沒有,不用拉。 A:你中午有空嗎? B:有。 A:我們找個地方吃飯。 B:好 。 A:我老大叫我過去,順便一起過來,好嗎? B:好。 A:我等下傳地址給你 B:好 。  105 年11月18日13時7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44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6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你們今天看一看,結果怎樣? B:差不多了,快好了。 A:不是說整地還沒好? B:整地很快,他現在在用,很快,現在都在整了。 A:星期幾會好? B:星期日整好,植草磚明天開始排,車道灌水泥一下,差不多星期二、三就好了吧。 A:這樣我再和王仔研究,看能不能多跑幾趟。 B:做OA怎樣?怎麼都沒有消息? A:做什麼? B:做家俱的。 A:OK啊。 B:他也沒拿合約來打一打。 A:他要去找周仔,要去找我們周協理。 B:好。(對身旁周協理說要找你)  105 年11月22日16時47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0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6頁反面至57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爸,你們在忙嗎? B:就來簽約了,媽硬是與他們喊,喊到最後來還退10萬給我們,OA啊! A:不是說800 嗎。 B:現在790 。 A:這樣不錯啦。 B:如果我們標不到800 ,比如說780 。 A:他要退差價給我們阿。 B:780 ,他要770 幫我們做這樣。 A:有說好了喔,確定了嗎? B:780 要770 這樣。 A:好阿 。 B:我跟你說啦,阿棋在搞鬼啦,我現在想到OA那件事情。 A:都是他搞的阿,你從頭到尾開始想整個都是他搞出來的。 B:因為這個OA沒有給他做。 A:所以他不爽阿。 B:最主要是那裡。 A:再來就開始設陷阱讓我們去跳,沒關係…,那個你那天跟我說崩的這邊怎麼處理,素融(音譯)我是想跟他借牌就好。 B:借牌,本來就是這樣阿,他如果出,給他2000。 A:如果他不要,我們自己掛一支進來。 B:再找阿。 A:你說那個少年仔有嗎? B:現在又有一個也有,開價4 萬到4 萬5 千。 A:可以喔,文書OK嗎? B:文書OK,這些少年仔都大學畢業,我先查一下在馬上打給你好嗎? A:你在車上跟我聯絡,跟我約時間看在哪見面。 B:好。 A:爸,等一下,你到底要給他多少? B:崩的喔,6 萬塊再加5 千。 A:太多,我跟你說,當初蔡的根本沒有用那麼多。 B:這樣喔,那要多少? A:不然就是我們掛一起。 B:5 萬 5 千 ? A:不是,我意思是他在這邊做,但是廖董那邊也要給我管,就是分2 的地方,廖董那邊我可能給他3 萬,這邊可能給他4 萬5 千,你覺得怎樣? A:但是如果他管那邊,這邊就不管了… B:沒有,因為我們後面的後續擴充根本沒有賺到,他們這邊是兼著管,廖董那邊就要給我蓋好。 B:…廖董那邊3 萬給他,他這邊就沒工作就沒給他,他不就沒有了。 A:沒有阿,那就再變阿,我再跟他喊價阿,這樣就好了。 B:好阿。 A:我看這樣就幹脆7 萬5 千…,這樣好嗎?如果素融(音譯)不要掛牌,我是跟素融(音譯)說不然7 千,如果他不要掛牌就算了,就再找而已。 B:有啦,掛牌不用那麼多啦。 A:沒有啦,那是意思說一下的啦,我也不用在那邊找阿,暫時他也是到11月份…而已,但是現在驗收完就沒有他的事情了,我就要先把他停掉,我會跟他說他可以先退出沒關係,我們報竣工就可以叫他退出了,我跟崩的在這邊就好了,你等到2 期要做的時候再來找這個人就好了。 B:好啦。  105 年11月23日11時3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2)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7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B:你這2 天有來台中嗎? A:我這2 天都在彰化這邊驗收。 B:禮拜五會上來嗎? A:禮拜五喔,要再看看。 B:禮拜五想說要來找你一下。 A:禮拜五可以來高雄嗎? B:可能不行。 A:因為我禮拜五下午家裡有事,我要回去一趟,來高雄比較方便啦,不然我要跑來跑去。 B:不然我想看看,我打個電話。 A:你跟他講一下好了,因為我禮拜五下午要回高雄一趟,真的會跑來跑去。 B:我看他禮拜四可不可以。 A: 好阿。  105 年11月23日11時3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3)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7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A:聯絡的怎樣? B:他星期四沒空 A:他開會開到幾點? B:不知道,我有和你兒子約星期五了,他說他星期五沒空,我有跟他講,他沒空,他說沒空,就不要來了,我剛要打給你兒子,還沒接通。 A:我想說我要過去,我有事要跟他講。 B:還是你星期五再來 A:好 B:星期五,他有空? A:(中斷)  105 年11月23日11時4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4 )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7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A:我是有重要的事情要跟他講 B:我知道 A:是我啦,不是吳上風,主要是我啦 B:我知道,星期五上來 A:好 B:來臺中我的公司 A:沒有啦,不是臺中,要去臺中?我去台西呢 B:他要來 A:他要去臺中? B:對,他要來我的公司 A:他差不多幾點到? B:我忘記問他,等一下我問他 A:到時我再坐車上去,叫吳上風來載我 B:坐高鐵,我再去載你就好。 A:好。  105 年11月23日12時7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5 )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7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王董,OK嗎? B:你爸有打來,他說你不來他要來,你爸要來。 A:你說要去台西嗎? B:沒有啦,要來我公司啦。 A:你是要我等下去你公司嗎? B:不是,禮拜五啦,你爸說禮拜五要來我公司啦。 A:那這樣我去就好了阿,原本我是想說下午要回去。 B:他剛才打給我,我說約禮拜五但你說沒空。 A:不是阿州在講的嗎? B:你爸啦,你爸說你忙的話他要過來。 A:到底現在是什麼情形? B:不然你跟你爸說一下,可能他也想要來 A:應該不可能會參與這些有的沒的,我來問他一下。  105 年11月23日12時9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6)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7頁反面至5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禮拜五(11月25日)你要來台中喔? B:對阿。 A:來臺中幹嘛? B:有重要的事情要跟阿州講。 A:你要跟他喝酒喔? B:沒有阿,我沒辦法呵。 A:人家要去那個耶。 B:是喔,那我就不用去了。 A:亂來,你是不懂喔,…在找我… B:不是王的跟我說要去台中找他。 A:他打給你的嗎? B:沒有,我打電話給王的問他的。 A:那你隨便答應他。 B:沒有,我是說要去台中耶。 A:我不知道了啦,我覺得你都很愛管一些不該管的事情。 B:那事情很重要,沒跟他說不行,他都不知道厲害,他現在要下來嗎?要下來就好了阿。 A:好啦,我搞不清楚狀況。 B:你去處理啦,我說給你聽啦,他說要找你,王的跟我說在忙,就講話很不高興。 A:我沒跟他說在忙啦。 B:他說不然這樣叫我來好了。 A:他跟你說得很不高興。 B:他說,王仔我看他回答得很不高興,說沒空不要來這樣,他沒跟我說幾點喔,只說早上。 A:好啦,我處理啦。 B:好 。  105 年11月23日12時1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7)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A:王董,禮拜五我去就好,去你公司嗎? B:對。 A:差不多幾點? B:我忘了問他,我等下問他一下。 A:好,你問一下,看幾點跟我說。 B:好。 A:謝謝。  105 年11月23日18時8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8)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吳益修學校什麼時候座談會? B:12月3 日。 A:叫她媽去啦。 B:好。 A:你本來要安排什麼事情? B:要跟他說事情,我被阿棋害到。 A:沒有,我是說你本來要安排做什麼事? B:這個我電話不能說,…要找他說些事情要注意的地方,這我們都經驗過。 A:你是要講這些喔,我以為你跟媽要安排什麼事情。 B:不是啦,要安排,本來你說他要來找你,你要回來,那你就早一點。 A:沒有,他不是要來找我,他要來台中,問我禮拜五怎樣,我說禮拜五可能要回高雄,我說不然來高雄找我好了。 B:那就好,我再找時間跟他談,不然他這傢伙要時候笨笨的。 A:好啦。  105 年11月24日14時23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59)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 B:阿州那邊,我這陣子要報停工了。 A:你報,他明天來找我。 B:好 。 A:今天早上媽傳那案給我,我和她討論後,我覺得那個不太單純。 B:這樣哦。你說那件那個? A:對,那不太單純。 B:那案? A:對拉。 B:陳仔知道,陳仔可能會跟你說。 A:現在他在我旁邊,我在問他。 B:好。  105 年11月25日13時39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60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廖世義)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8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 (1 分27秒) A:你晚上沒有辦法出來? B:晚上要幹麻? A:台西朋友要來,要講櫃子的事,我想找你一起來談。 B:櫃子不是談好了? A:沒有,還沒「喬」進去,我們都還沒和他談。 B:幾點? A:他應該來就會進去喝了,我的說法是看你有沒有辦法出來。 B:差不多幾點? A:海八幾點開門? B:八 點。 A:那應該也差不多是那個時間吧。 B:你不是要去找阿華?為什麼又要去海八?阿華下午就開始了。 A:他差不多六點多才會到台中。 B:這樣我去就要帶我老婆去了,但去要可以離開,我老婆在樓下等我,一下子就能離開,是可以去。 A:我們到了之後,我打電話給你,你來坐一下,帶你老婆來也沒關係,讓她瞭解一下認識一下。 B:好。  105 年11月25日20時2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63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廖世義)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8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B:在0602(指海派八酒店)阿 A:我知道,我們出來買一下東西,說兩句話而已,我們要過去了。 B:快點。 A:好好好好好  105 年11月26日2 時3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65)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游龑)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9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B(女):你回去了喔,你怎麼跑那麼快? A:我跑很快? B:對阿,我進包廂你們就走了阿。 A:沒有,我快到家了阿。 B:是喔,你把他放在那喔? A:沒有啦,我先回家,你要怎樣我隨便你,我跟你講真的,我先回家,你要怎樣我隨便你,我先把車停好。 B:你還有開車喔? A:我剛有開車來阿,我讓你少爺把我帶回去阿。 B:好。  105 年11月26日12時2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66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吳政頤)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9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 (星期二才可以灌漿,吳叫該男子改叫另一家「豐成」(音)來灌漿)(1分25秒) A:… B:我打算星期二灌漿好,初4 早上馬上來鋪瀝清 A:4 日早上 B:對,我們到4 日早上12點完工。 A:沒有,12點完工,那是包括裝修呢! B:還包括裝修? A:對。 B:不然灌漿好,3 日馬上就下去舖。 A:裝修,馬上復工還要15天才會好吶! B:應該會啦! A:裝修進場,復工進場,再15日才釘得好吶! B:是系統櫃那個嗎? A:對。 B:系統櫃就先發包,叫他先進來作啊! A:現在就是不能釘上去啊,釘上去,我們的執照拿不出來啊! B:這樣子喔! A:對,他固定了就不行,1 米半以上固定就變成,他這個沒有申請裝修執照。 B:嗯! A:請裝修執照就來不及了,我以我急得要死,每天都睡不著…(續談要更換混泥土公司來灌漿,最後決定星期二灌漿後2 天就鋪瀝清)  105 年11月26日20時44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69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游龑)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9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短訊內容:親愛的:小黑哥:跟你報告一下昨天底單63000 :加二萬s 的錢錢:共83000 元喲  105 年11月26日20時44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70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游龑)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9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短訊內容:發票什麼時候要呀!昨天你不是說要發票:之前還有51300星期一幫我先處理一下喲…感謝  105 年11月28日8 時8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72)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廖世義)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59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察書。 : B:那天喝到幾點? A:你走之後,我們大約一點多就走了。 B:我走後,還喝一個多小時或喝到一點多才走? A:喝到一點多。 B:嚇死人,大家不是都醉倒了? A:哈哈哈。 B:嗯? A:差不多而已拉。 B:工作談好了 A:有拉有拉。 B:工作談好就好了。 :  105 年12月1 日16時1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79 )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0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6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吳老師,他說明天不用9 點那麼早 A:沒關係 B:他說改10點 A:在我們工務所,我有事情要跟他講 B:我跟他講,在公所等,你過去公所找他 A:公所,話在那裡不好說 B:不會啦,你跟他說,要過去那裡,他就會過去了 A:你說要過去那裡? B:你幾點到? A:我都可以 B:說要去工務所或工地,他就會和你出來了 A:這樣子 B:他在那裡等,辦公,工地的問題 A:我到了再和他聯絡,我可能9 點就到了 B:好 A:我最晚9 點半 B:好,如果你9 點到,你直接找他,沒關係,他怕你太早出來 A:你有清楚?我們消防那個辦得怎樣? B:消防辦好了,也都做好了,等消檢而已 A:消檢我們來用 B:等消檢而已 A:你消檢排什麼時候? B:消檢,你要掛號進去才能約 A:什麼掛號進去? B:你掛竣工,消防單就出來。 A:我有掛進去,他就先退件了,說這些東西還沒「搬」(音),我掛那個建管的,先退件,再來就補這個進去,那個有編號,人家電梯就去吊了,電梯我們有掛號那一張,傳去給他,寫一寫就來驗電梯,你可能比較不知道,這個是你們「趙仔」在用的? B:對,你等一下 A:喂,趙經理 B:(趙經理接聽)吳老師 A:你不是要叫消防那個 B:我在等風車和資料啊 A:是這樣子,不然你們那個說要趕,我們掛號都掛進去了,我們7月13日就掛號進去了,所以6 個月內要辦出來,是這樣。 B:我知道,我有把一份清單,一份防火門證明,還有建照申請表,用文,一份給我們,你們協理知道 A:這個誰知道? B:協理啊,周仔,我有跟他講了 A:好,他有處理了? B:1 到4 項的,你們要處理的,要處理給我們,周仔知道。 A:1 到4 項,消防的1 到4 項我們處理。 B:有嗎? A:他現在在找 B:我這邊儘量 A:好。  105 年12月2 日9 時4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80 )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0頁正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6 號通訊監察書。 A:我到工務所了,麻煩你跟「阿州」聯絡一下,拜託。 B:好啦!  105 年12月8 日15時4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84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周銀燈)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0頁反面至6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9 號通訊監察書。 A:周仔,那個中部有沒有辦法聯絡做植栽的? B:做植栽? A:對,我有一些蔡仔(音譯)的工作他沒有處理結朿,想說可不可以請他們幫忙用一用,扣他的錢就好了,叫也叫不來,手機也不通。 B:做植栽,「委屈仔」(台語音譯)他最近明天去我們工地(台西工地) 種一種,他就沒空了。 A:你說什麼? B:我認識的那個沒空啦,「委屈仔」啦,他老婆啊明天會帶人去我們台西那種草,種完他們就要去那個…,還是你要聯絡他們。 A:那我這邊我找看看好了 B:還是我問他一下 A:你問他一下 B:你要處理什麼告訴我啊? A:我…草要補3 平方米。 B:補3 平方米人家不會理你啦! A:還有還有,看補修多少錢啊,…交和那個什麼,就我們裡面的項目要補 B:數量太少,他們不會理你啦!他一出門就一堆人。 A:好啦,那算了 B:好,OK。  105 年12月9 日11時6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85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陳裕太)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9 號通訊監察書。 A:喂,你說 B:你晚上會回來吧,一起吃個飯 A:我要先跑好幾個地方咧,我約一個人在那個什麼斗六見面喲! B:斗六哦,哦那幾點,看要不要過來 A:我回去晚了啦,八、九點了,你會餓死,不要等我 B:要找你吃個飯,又忙了,氣死人。 A:沒辦法 B:好啦好啦 A:改天啦… B:好啦  105 年12月9 日19時1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87)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王登凱)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1頁。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9 號通訊監察書。 B:你到哪了? A:還沒啦,我剛談完從斗六出來而已。 B:哦,那你要回來了? A:對啦。我等下先過去找你,我等下先過去找你。 B:你大約要多久?從斗六出發,應該一個多小時會到吧? A:我不知道,我很累。 B:你到這裡,換我開車啦。 A:好啦好啦,到了再說。 B:好。  105 年12月13日15時3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190 ) A:0000-000000 (吳燦欽) B:0000-000000 (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1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6 號通訊監察書。 A:阿州,我是吳老師 B:耶 A:聽工地說,二變沒有過?沒有做? B:有啦,今天有做,是要做快一點。 A:啊? B:要做快一點,因為,已經,報那個了。 A:不是說預算有問題,沒有嗎? B:沒有、沒有,那個准了。 A:好,好。  105 年12月30日10時4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5 ) A:0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 (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8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2號通訊監察書。 (25秒開始) A:喂 B:殘障那個都弄好了沒 A:我都有跟他聯絡啊,有啊 B:還有什麼還沒用 A:我有一個表啦,我有叫連小姐要是好了,相片就貼上去,現在在弄那些…牌子啊,牌子寄到了 B:那個三顆(音譯)有夠嗎 A:要去買啦,麥寮就有可以買了 B:不是說沒有 A:麥寮有啦,還很大間,我有上網去看 B: 那叫他去那邊買就好了 A:我有跟他講了,叫他去那邊買,攪一攪…用上去 B:還有什麼還沒用,那個廁所咧 A:廁所現在在用,還沒用好啊,那個…還有那個蹲便都有買了啦,相片有傳給我,那個水槽、控制開關,無線控制都有了 B:那個是有打到牆壁還是是怎樣 A:壁是那個呼叫鈴,把它打一個洞 B:封起來叫他用那個啊… A:封板封起來而已,明天用門仔、玻璃仔,那個明天用,我們控管,有傳相片,工地有控管,這邊也有控管 B:好  106 年1 月11日8 時54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76) A:0000-000000 (許鴻維) B:00-0000000 (周銀燈)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76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1號通訊監察書。 A:我許鴻維,周仔有在公司嗎? B:你稍等。 A:喂! B:嗯! A:我有一個問題請教一下,課長要向我要「土水」的數量。 B:他沒有問那個… A:你聽我說,我是有問王仔,問阿弘(音譯),阿弘說叫我問他爸,我問他爸,他爸是說要按照實作實算,我現在的問題是他要實作實算給他,比如說某項合約是1000立方公尺,但實作是1300立方公尺,就把它少1 半,就1150立方公尺,就減一下,我現在是在問,如果超過合約數量,我們有追加嗎?若有追加,比如說合約是1000立方公尺,做起來是1300立方公尺,那300 立方公尺有追加,我就不能減,我就要照1300立方公尺給他,不然到時候事情會曝光。 B:他跟我們拿那個要幹嗎啦! A:誰不知道,是要那個。 B:我知道啦!另外那種我知道啦!那類的我知道啦! A:對啦! B:另外一種是要核對我們的數量,我就比較在意這個。 A:對啊,就是說。 B:我明天叫連小姐跟課長說找家豪,他下去喬這個東西,因為這有很多事情要加在一起,不是單獨一項而已啦!啊他沒找家豪喔!他找你喔? A:對啊!因為課長是要找我拿啊! B:他一開始是找連小姐,連小姐不敢給他,找電話回來公司問,我就叫她回說這種東西都是公司在用,叫他找吳經理,但他一直不找他,這種東西也不是由你這邊解決,應該是單獨一個窗口比較… A:那我就叫紫君跟課長回消息說… B:對啊,我是跟連小姐說叫他找家豪才對,不是找你啊!那他會跟家豪講,實際的目的就會講出來了。 A:我想是他跟「土水」(台語)已事先說好了,跟我們沒關係。 B:對對對。我知道啦!是不是那邊的事情,還是說又有別項事情。 A:我有打給「阿弘」(音譯),「阿弘」叫我問他父親,他說他父親作決定就好,這是他們之前說好的。 B:我知道啦!但比較好的方式是同一個人處理比較好。 A:好啦! B:如果我們去處理只能處理一半… A:裝著什麼都不知道就對 B:對啦對啦,說數量是公司在處理,叫他去找家豪 A:重點是他只要拿數量表,又不是要拿那個… B:我知道啦!但要跟他講一下啊! A:還是你跟家豪講一下,叫他直接跟他去喬啦! B:好啦! A:好  106 年1 月11日14時56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80) A:0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76頁反面至77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2號通訊監察書。 A:喂!董,我阿周,台西那個課長說要「土水」(台語) 的實作數量 B:台西那裡要「土水」(台語)的實作數量那是什麼?啊就他的表面而已。 A:他跟我們請款的數量 B:現在是我們要跟他請款,還是下包要跟我們請款? A:不是啦!請款的程序都完成了啦! B:這樣有什麼問題? A:是…他要跟我們討「土水」(台語)的數量。 B:你是說台西鄉公所那裡要實際數量? A:對 ,「土水」的。 B:這個你怎麼會打給我,靠夭!你現在的意思是叫我去瞭解一下。 A:對,應該是這樣講,是不是…這個電話中很難講沒有錯。 B:嗯 ,他發文過來的嗎? A:沒有啦!他發文就要給他了啊! B:幹,這我處理啦!我看得懂啦! A:我已經用好了啦!數量已經用好了,只是要不要給他而已啦! B:那個沒有在數量啦!三八啦!那個我處理就好,我處理就好。 A:你向他瞭解一下,如果說要給他,我就傳給他 B:不用啦!你都不要給我傳,那個我處理就好 A:好。  106 年1 月11日17時1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83 ) A:0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77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2號通訊監察書。 B:喂!周仔,我跟你請教一下,我們台西的「土水」(台語) 是叫誰做的? A:「翔弘」(音譯) B:啊是誰找的? A:就是那個要的人 B:喔! A:就是他 B:那我知道為什麼了。 A:原因我不是有說「二楊」(音譯),楊文宗… B:就是那個模式啦 A:那你數量給他,他要自己去跟他們處理是他們的事情,我不管 A:如果是這個部分沒有問題。我是怕他拿這個來回歸回來,這樣差很多錢。 B:那個跟我們沒有關係。 A:我知道,如果他把那個回饋回來,拿這個回饋回來。 B:不會啦!不會啦!我跟你講,那個資料都不要用傳的給他,我下禮拜跟他約見面,我下去跟他談一下。 A:好啊!0K啊! B:好。  106 年1 月17日11時55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98 ) A:0000-000000 (許鴻維) B:0000-000000 (周銀燈)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79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1號通訊監察書。 (1 分 20秒開始) A:另外那路燈是怎麼了,你還沒跟趙仔講嗎?路燈跟那個花園燈都沒來耶! B:在大陸啦 A:還有壁燈,外面吊的壁燈… B:我知道啦,還沒進來台灣咧 A:還在大陸哦 B:對啊!好家在有停工…不然瘋了。 A:好 B:好啦 A:ok  106 年1 月21日11時5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06) A:0000-000000 (許鴻維) B:00-0000000 (周銀燈)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0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1號通訊監察書。 (12分39秒開始) B:現在來也不知道要做什麼,就是等而已。 A:就看25日建管處看完之後再說了。 B:就25日看怎樣。 A:若建管處看完後,過年後OA傢俱會進來嗎? B:不一定啊!主要是要看叫我們復工的時間啦! A:這麼早就復工? B:復工的時間啦!我們現在是不是停工,譬如說4 、5 月才復工,這麼早做有意義嗎?在那邊招風沙而已。 A:對啊!那裡面掃了又掃也都還是泥沙。 B:那如果2 月就要復工了,當然要快了,要快做一做,若6 月才復工,一切就是看25日有什麼變化再說,因為不是我們想的那麼簡單。那個圖說改好了,傳來給我,夭受,裡面還有一堆問題,總改,又傳回去給建築師,叫他先蓋印。 A:唉!:  106 年1 月25日12時13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15) A:0000-000000 (王君南) B:0000-000000 (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1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49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過了啦! A:真的還是假的,一次就過。 B:就努力,本來還翻盤,你娘的,好家在縣府就「喜阿加」(台語)。 A:哈哈哈 B:叫縣府的長官打給主席,人家在拜託,處理好了啦!過年後,叫那個可以邊進場了 A:好好好,辛苦了,你今天拼的這麼辛苦 B:沒有啦!年到了,你又不見人影什麼? B:沒過來送個禮,幹你娘。 A:有啦!現在在台北還沒弄完啊! B:這樣喔!好好好。我在這裡等你。 A:好 B:明天最後1 天了 A:明天26日,對啊! B:你也是要回來啊! A:對啊!對啊! B:好啦!好啦!我等你。  106 年1 月25日13時40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19 ) A:00-0000000(周銀燈) B:00-0000000(連紫君) C:00-0000000(陳奕成)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1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2號通訊監察書。 (10秒開始) B:我台西,請問協理在嗎? A:好,你等一下,(電話轉接給周銀燈) B:喂!協理,監造要找你。 A:好 C:預算已經過了,預算巳經過了,剛通知預算已經過了。 A:預算過了? C :你若要變,要快弄一弄了。 A:你說鄉公所那裡? C:對啊! A:這麼快,不是說4 月嗎? C:沒有啊!說同意了。 A:已經同意了? C:對啊!所以你要趕快把那個…不然到時候開工又要查核… A:這麼會熊熊沒預警。 C:對啊! A:好啦!0K啦!也不能現在叫我們復工,不能馬上過馬上叫我們復工吶! C:沒有啦!沒有啦! A:要議價完之後啦! C:議價後你們再復工。 A:好啦!0K啦! C:叫○○○趕快做,不然到時以又… A:我知道,我知道。 C:不然到時又… A:好。  106 年1 月25日14時6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20)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趙金龍)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1頁反面至82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49號通訊監察書。 B:喂 !董仔 A:使照也過了 B:你說台西那個。 A:台西使照過了,1 天就過了,有夠厲害的。那個也過了,預算也過了。 B:嗯! A:預算過了,資料要趕快做了,不然要開工。 B:你說那個,好啊! A:阿州打電話過來說,你都不用過來送禮,昏倒,我還在台北,我想說你弄不好,竟然弄好了。我說你應該要叫營造的,怎麼叫我們,我們是不打合約的小包,哈哈哈。 B:對啊! A:哈哈。 B:他算是跟你講這部分,想要叫你處理就對了。 A:那是還好了,過年送個禮,只是不知道他們這麼厲害,就一次全過,公所也過了,縣政府那邊也過了,一次全過。 B:使照沒先拿著,現在追加不知道報多少?還不知道? A:沒有啊!要重做啊!現在跟我們講就是要我們趕快做一做啊! B:好啦! A:你打給周仔講一下,周協理啊! B:好啦好啦! A:就說過了,那些追加的趕快寫,不然會衝到,報開工就又逾期了。 B:好啊! A:好好。  106 年1 月25日14時9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22 ) A:0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 (趙金龍)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2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2號通訊監察書。 A:喂 !趙經理喔! B:對。課長打來說使照跟預算都過了啦! A:使照? B:使照跟預算。 A:使照還沒去看,怎麼過了? B:過了啦! A:這樣喔!預算過我知道。 B:都課長去處理的啊! A:這樣喔,喔!可是使照等一下要去看? B:對啦!傳好(台語)在等了啦。 A:OK,OK,我知道了。 B:好。 A:謝謝。  106 年1 月25日16時1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32) A:0000-000000 (楊景州)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3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5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家豪。 B:嗯! A:預算過了啦! B:我今天還在高雄。預算過了喔! A:對啊!你今天不是要來? B:我跟你說,今天一大堆人要請款,因為我昨天晚上才回來,現在我家裡還有事情,我走不開。 A:你什麼時候要來找我啦!吼!(註:生氣的噴氣聲) B:我也很煩,幹你娘,事情一大堆,我跟你講,我這2 天,我跟你講一下,我再過去找你。 A:好啦! B:我這2 天再喬時間。 A:喔 ! B:阿州,拍謝啦!  106 年1 月25日22時4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34 ) A:0000-000000 (王君南) B:0000-000000 (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3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49號通訊監察書。 A:喂!使照有過嗎? B:我不知道啊!最後小吳也沒來啊! A:小吳也沒來喔! B:對啊!他說過年前本來說要過來,說什麼過年前很忙,幹你娘。 A:喔! B:明天問看看,可能沒辦法第一次就過吧!我也不知道。 A:喔!好啊好啊!我回去再去找你啦! B:好啦!好啦。  106 年1 月25日22時5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35 ) A:0000-000000 (丁偉鵬) B:0000-000000 (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3頁。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4號通訊監察書。 B:喂 ,偉鵬 A:怎樣? B:使照今天有過去嗎? A:看應該是順順呀,一圈就回去了,應該是沒問題吧。 B:好。  106 年1 月26日14時57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36 ) A:0000-000000 (楊景州)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3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1255號通訊監察書。 (吳上風未接電話)  106 年1 月30日22時53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39 ) A:0000-000000 (楊景州) B:0000-000000 (王君南)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3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06 號通訊監察書。 A:明天晚上我沒有辦法,要初五。 B:喔! A:初五整天都可以。 B:好啊!好啊!你明天要做什麼? A:晚上7 點要同學會吃飯啦!不然你7 點來斗六也可以。 B:沒有啦!我過去再打給你。 A:好啦!好啦!你過年前有去找他爸嗎? B:過年前沒有啦!過年前忙到冒煙要怎麼去? A:喔! B:本來想說使照會過再去找他,結果使照還沒過。 A:使照聽說改一些東西,還是,我也不知道,都還好吶。 B:還好啦!就第二次就過了。 A:喔! B:過去你那邊再聊。 A:好好。 B:好。  106 年2 月1 日12時2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40 ) A:0000-000000 (王君南) B:0000-000000 (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3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0 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起床沒? B:有啊!中午還沒起床。 A:中午還沒起床,初五睡到飽那是初三吧! B:等一下去找你。 A:好啊! B:有出去嗎? A:沒。 B:好。 A:好。  106 年2 月3 日10時23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43 ) A:0000-000000 (許鴻維)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4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2 號通訊監察書。 (50秒開始) B:那個台西那裡,我等一下要去找阿州,說預算下來了,說那個後面的預算下來了,你到時看情形。 A:好。 B:我先讓你瞭解一下。 A:好 。  106 年2 月3 日11時1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44) A:0000-000000 (蔡玉紂、周銀燈)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4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1 號通訊監察書。 (從頭開始譯到3 分5 秒) A:嗨 B:你打給我要幹嘛? A:你有要過來嗎?一大堆事情要問你 ,要跟你講 B:什麼事情?一樣一樣先講 A:一樣一樣我不會講 B:安內擱一大堆事情? (接下來A換周銀燈聽電話) A:你沒有要進來吧? B:如果需要,我就進辦公室 A:如果你要進來,就來這講,阿不然我就電話跟你講一講 B:什麼事情? A:電話中不好講 B:喔 ,這樣喔 A:是說他有來文追加預算,他寫一個文說追加預算過了,是想問一下預算過多少 B:我等一下就要去找他了 A:我知道,我知道,是過500 萬還是1000萬,我們現在是2000多萬 B:總共多少? A:現在變成8000多萬。 B:他現在追加下來變成8000多。 A:對呀,我現在手頭有一本,已經8400多,可是還沒到,這本完再加不會超過8500 B:沒關係啦,剩下的就看他們要怎麼處理 A:現在變成要再追加2000萬,第一次變更已經過了6400,對吧? B:對 A:若以6000為基準,要變成2500萬 B:恩 A:是想說瞭解一下,才不會他才2000而已,結果後面用奧步,變成2000而已 ,你看如何? B:沒關係啦,我等一下問他 A:你向他瞭解一下 B:所以還差…照公告的數字還差百來萬 A:沒啦,不是百來萬,是千萬的 B:還差1000萬? A:我們二變差不多會8500左右 B:對呀,阿不是說已經到8400了? A:阿8400是這邊寫的,他的預算書不知道是否送這本?我的意思是不知道他們用什麼當基準,6000萬,他的預算整個過了是到8500還是到8000,麻煩你瞭解一下 B:好 A:才不會我們自己這邊很高興,結果他一句話我們的預算只有這樣而已,我們又沒錢 B:還有什麼事 A:我的部分只有這樣:  106 年2 月3 日10時34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01 ) A:0000-000000(吳燦欽)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2頁反面、本院筆錄卷二第391 頁。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8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怎麼了? B:那個那個我不用帶周仔去了啦!我直接去斗六一趟而已啦!我直接去斗六一趟而已啦! A:你知道路嗎? B:我知道他家的路啦!  106 年2 月3 日11時49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00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2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1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喂!你再問阿州我們工程款出來了嗎? A:阿清? B:阿州啦! A:我等一下順便問他。 B:好。:  106 年2 月3 日14時4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02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邱緯杭)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2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1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喂,同學,你不是有一個要來找阿州,我現在還在他這邊。 B:什麼?要找什麼? A:你不是有一個工務局的工作? B:嗯! A:嗯!你什麼時候要約他見面? B:喔! A:就一起去看一下啊! B:看你啊!你上來了嗎? A:我現在在他這邊啦! B:喔喔!是喔! A:對啦!(笑聲) B:看你時間啊!看你大概何時? A:週一、週二、週五都有事情,要週三週四了,看你何時? B:週三週四都可以 A:好啊好啊!我們週一見面再說好了 B:好啊好啊!  106 年2 月3 日15時4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03 、附表二編號146) A:0000-000000 (吳上風) B:0000-000000 (蔡玉紂、周銀燈)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2頁反面、第84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1號通訊監察書。 A:那個我剛才從州仔那裡出來,2件事情,他說縣府那邊2 月10日才會開帳啦! B:喔! A:所以請款要2 月10日以後,應該就會下來了。 B:喔! A:另外一點,你給周仔聽一下。 B:好(電話轉交給周銀燈)喂! A:州仔說那個預算下來的意思是說叫我們先把預算編出來給他。 B:喔! A:就是看多少全部都寫出來沒關係,他說反正他們要去討到有,要不然到時候你又欠這個欠那個又追加很麻煩,全部弄作一次。 B:OK,是說,差不多2 千5 百萬就對了。 A:沒關係,你就儘量寫,就是把預算編出來給他,儘量在這個月以內趕快弄出來給他,3 月要開始啟動了。 B:好啊!OK。  106 年2 月3 日15時1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04 、譯文附表二編號147)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陳裕太)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2頁反面至63頁、第84頁反面至85頁。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1號通訊監察書。 A:你在哪? B:我來彰化啊!我來搬東西。 A:喔!…(閒聊) B:怎樣?你的主辦打給你嗎? A:沒有啦!我在斗六啦! B:你在斗六喔!靠夭。我也來到斗六了。 A:我來拿東西給人。 B:喔!你來拿東西給他,你你你等一下回去高雄,還是要去斗六? A:你若沒在這裡我就回去了。 B:有阿!我在斗六啊! A:你在斗六嗎? B:我現在經過斗六。 A:這樣過來過來,「世明」(音譯)在嗎? B:「世明」那裡是嗎? A:嗯 ! B:今日,他們有在,…他們有在喬了,剛才我才和「榮仔」通完電話,你就馬上來? A:還是跟他聯絡一下,過去他那裡坐一下。 B:你要過去坐一下是嗎? A:對啊! B:你稍等一下,我打一下。 A:你先聯絡一下,看阿榮在嗎?我們就過去。 B:好,你稍等一下。  106 年2 月3 日16時31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06)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鄧瑜萍)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3頁。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1號通訊監察書。 B:哈囉! A:我在開車啦! B:你跑去哪裡啦! A:我跑去斗六找人啦! B:你跑去斗六找人,為什麼沒有找我一起去?(笑聲) A:我去送大包的,你是在… B:啊我可以收小包的啊! A:小包的喔!你可能會被人剁手喔!(哈哈哈) B:你要回來了嗎? A:我跟你說,因為我4 點半還要載我兒子下課,我沒辦法啦! B:好啦好啦!我乾脆幫你約5 點半。 A:對啦! B:好,OK。  106 年2 月7 日9 時19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57) A: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覃慧芬)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7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5號通訊監察書。 A:你好,覃小姐喔! B:嗯! A:早安,我有一個問題,我有叫人要去做輕隔間。 B:他哪時候要去? A:沒有,現在有問題了。 B:怎麼說? A:辦使用執照的給我擋了。 B:什麼? A:使用執照的小姐啦!他把我擋下來啦! B:這樣喔! A:說那個虎尾電台,之前虎尾電台還沒有拿到使用執照,就給他做下去,結果所有裝潢都拆掉,整個案子拖了1 年多。 B:什麼 A:叫他重辦什麼,重辦什麼 B:所以現在不可以進去吧! A:沒有啦!隔間的部分啦! B:那我其他東西還是可以進行囉! A:就是跟隔間有關係的那裡不能啦!因為你進去沒有辦法○○。 B:喔喔喔!我就是先避開隔間的部分就好了。 A:隔間的部分沒有辦法做,他們不讓我做啦!就是做了有問題,他們不要負責啦! B:喔喔喔! A:課長這邊也是說不要「僚下去」,他也不敢啦! B:喔! A:我本來叫他打保證啊!因為是他通知的啊!他說過了啊,過了,是不是他那邊有管道可以不讓他來啊!不要讓建管的再來,他說他也不敢保證。 B:總之,我的東西我就… A:總之就是跟那邊有關係,跟那個隔間有關係的 B:跟那個隔間有關係的我就先不要動 A:對對對 B:0K,可以可以,因為只有幾處會跟隔間那邊會有關的那個…那個櫃子而已,系統櫃啦!其他就還好。 A:0K B:大部分都沒有啦!就1 樓有關啦! A:就是這樣啦! B:ok,ok,拜拜。 A:那你有沒有,你如果有過去,位置也是幫他畫一下,因為他有通知過了,我就會叫人家進去做了,我也會立刻通知你說隔間做完了。 B:其實我下個禮拜一,那個系統櫃的進料啊!我這邊進了,所以系統櫃這樣進了之後,我會避掉隔間的地方,我大概10天20天把他處理好。 A:OK,0K啦 B:我就會避掉那個地方,所以我下禮拜我就可以去確認那個隔間的位置,我就會貼貼布吧!貼了他就很方便了。 A:0K,好。 B:拜拜。  106 年2 月7 日14時59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59) A:0000-000000(許鴻維) B:0000-000000(覃慧芬)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7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2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喂,許主任你好,我是做OA設備的,我姓覃。 A:嗯! B:我今天有跟你們高雄的協理有溝通聯絡絡過了,我下禮拜一會,我0A的東西我會陸陸續續進場,跟你說一聲,你禮拜一會在… A:沒有,看你什麼時候會進來,你再跟我講啊! B:我下禮拜一就會進去了,台西新辦公室,下禮拜一 A:好。 B:我就是先跟你說,好,禮拜一,我們禮拜一見,拜拜。 A:好。  106 年2 月8 日10時5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61) A:00-0000000 (周銀燈) B:未顯示號碼 (陳奕成)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7頁反面至88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5號通訊監察書。 B:你好 A:陳主任喔,台西若要變更設計,有和你討論喔,阿來要傳要傳到哪? B:那是什麼東西? A:還是林小姐那就好?你會去台西那嗎? B:對呀,傳給林小姐就好 A:好 B:都喬好了? A:還沒,我先問一下,我在整個過濾一下。 B:好啊,叫他們那個做系統的,做水電的,送審的先送來對一對。 A:水電那個「大電」(音譯)呀,他現在那個副本圖沒有耶? B:我不是叫他去找徐附文(音譯),找技士拿? A:對呀,但是問題技士呀,技士不是他要拿的問題,昨天我老闆有打給建築師,阿說那個部分變成要重新申請吶! B:上次就叫他去變更了 A:位置也要變呀 B:他可能沒變的樣子 A:這部分你與技士比較熟,可以幫忙瞭解一下 B:阿他就和技士很熟呀。 A:你說水電那喔 B:「君南」他們呀,他就與他很熟,就讓他去喬就好 A:好 B:你那二期追加的部分要順便做嗎?若沒有你現在報開工開工… A:我知道。 B:報開工完過一禮拜就要報竣工,不然照會沒有。 A:他現在也是要等使用執照才能那再進去做耶 B:那不是沒什麼問題了? A:有呀,他現在先擋住,說隔間先不要進去做,我本來要進去叫人做,說什麼之前虎尾電臺就進去做,摳進去而已整個毀掉,只好重來,課長也是說先不要做,說拿到使用執照再進去 B:好 A:若與隔間無關係,我會叫他陸續進去 B:對啦,若與隔間無關是可以馬上做沒關係 A:好 101 106 年2 月8 日14時2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65) A:0000-000000(王明賢)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8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6號通訊監察書。 A:你好,阿賢。 B:啊你最近有沒有空? A:什麼? B:你最近有沒有空? A:現在嗎? B:這2 天啦!我明天去找你好不好? A:明天怎樣? B:明天去找你啦!(不耐煩) A:明天你要找我喔! B:對啦! A:你哪位? B:我阿州啦!(不耐煩) A:喔(拉長音),董仔你好。 B:對啦對啦! A:明天嗎? B:明天晚上。 A:晚上嗎? B:好啊! A:我跟我老闆講一下。 B:差不多5 、6 點那裡 A:好好 。 B:好。 102 106 年2 月9 日9 時3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67) A:0000-000000(王明賢)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9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6號通訊監察書。 A:喂!課長,拍謝喔! B:嗯 。 A:我跟你報告一點,好不好。早上我有去找我們家阿弘,…(聽不清),後天好不好?後天好不好? B:沒關係,好啦!好啦! A:他差不多6 點多才會回來,後天。 B:好啦!沒關係。 A:好好 。 103 106 年2 月10日9 時42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75)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89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8號通訊監察書。 A:要轉進去了。 B:你在哪裡? A:我要轉進去了,要轉進去了。 B:好好。 104 106 年2 月10日12時12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81) A:0000-000000(周銀燈)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3 號通訊監察書。 A:喂!少年仔! B:你找我喔! A:那個,課長,嗯又要那個「土水」的資料。 B:啊你給他啊! A:給他嗎? B:給他啊! A:啊他不會去那個吧! B:那他的事情啦!那他跟他們的事情。 A:好。 B:好。 105 106 年2 月10日14時4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83) A:0000-000000(蔡玉紂)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1 號通訊監察書。 B:你水再燒一下,吳上風要帶那個過來。 A:你在說什麼。 B:水啦!茶燒一下,泡個茶 A:你要帶誰過來? B:要帶那個台西有沒有,幫我們忙的那個。 A:好!: 106 106 年2 月10日17時40分【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84)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妻藍雅玲)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8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要回來吃飯了沒?到家了沒? A:喔!沒有沒有,今天沒有,今天跟有田他們,他們出來喝酒。 B:喔!不回來吃飯,為什麼不早說。 A:喔!剛來而已啦!跟你講一下。 B:喔!你們要去哪裡喝? A:去KTV喝。 B:現在正在喝? A:要請阿榮啦!他要請阿榮啦!台西的事情他那個… B:我知道啊!啊KTV 喝是只有你們,還有別人?(55 秒) A:還有他的朋友,還有好幾個,4、5 個 B:我是說有沒有女生。 A:沒有啦!沒有什麼女生。 B:沒有什麼,還是有。 A:沒有啦!他們到那個ktv ,然後他叫他朋友來。 B:好啦!喝酒的話,要等酒退了之後再回來喔! A:好啦!OK B:啊你阿榮載去高鐵就好了,你不要給我衝到那個雲林喔! A:好啦!我知道啦 B:你會很晚回來嗎? A:我不知道啦!我等下看怎樣再打給你 B: 我想要請你幫我帶宵夜 A:好啦!我等下再打給你 B:好,拜拜。 107 106 年2 月10日18時0 分19秒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85) A:0000-000000(王明賢)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6號通訊監察書。 B:喂!我到了,你們哪一間,我忘記了。 A:這樣喔,我在林內(音譯),你稍等一下。 B:我有看到你兒子的車啊!我不知道你的兒子的電話,叫他出來。 A:我打給他看看。 B:嗯! 108 106 年2 月10日18時0 分52秒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86) A:0000-000000(王明賢) B:0000-000000(王翔弘)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0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6號通訊監察書。 B:喂!爸喔! A:阿州來了。 B:有嗎? A:嗯!他說不知道哪一間。 B:喔!好啊!我出來外面等他。 A: 好 。 109 106 年2 月13日9 時20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195) A:0000-000000(許鴻維) B:0000-000000(覃慧芬)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3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2 號通訊監察書。 B:喂!你好。 A:覃小姐,我這邊是有田營造台西工地 B:喔,你好。 A:你們說今天會到是幾點? B:師傅跟我說大概9 點半會到,我待會兒就到了。(30秒) A:只是沒跟我聯絡。 B:沒跟你聯絡?我跟你約好他就會到了 A:你約好是沒錯啊!只是你車子幾點到我不知道啊! B:喔!好,因為是我沒跟他… A:司機也沒有跟我聯絡。 B:對,因為我沒有知道地方。現在google應該都會知道吧! A:現在這邊很難喔! B:不會啦! A:你google查鄉公所是跑到舊的那邊去喔! B:不是,我是告訴他你們新的地址。所以會找到你們那邊 A:可是現在的地址是不同方向喔! B:是嗎? A:辦公室的地址與工地的地址是不同方向喔! B:不不不,我是直接給他工地的地址。(持續討論工地位置所在) A:是工地嗎?(2 分25秒) B:是的,因為我簽約也是工地的地址,所以我會跟他報工地的地址。 : 110 106 年2 月14日15時4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207) A: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趙金龍)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5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1 號通訊監察書。 A:趙經理喔!我阿周! B:嗯! A:有3 件事情,現在那個做OA的有進去了。 B:嗯! A:有發現1 個問題,現在櫃子放進去,櫃子後面有插座有開關,這個部分是不是要找主辦,找課長處理。本來要叫監造去處理結果監造都不要去了。 B:監造都沒去了? A:對啊!要怎麼處理,應該他們要有一個結論出來。好,這個乾脆都不要了,你說開關啦!插座啦!就不要插了,就東西拔掉櫃子推後面一點,還是不要拔掉隔一個縫。 B:蓋起來也是沒差啦! A:但那如果是開關就不行了 B:如果是開關就要移出來了。 A:開關有2 種移法,1 種是移到旁邊,1 種是打牆的。 B:我問OA看多少好不好。 A:一種是移到OA的上面。那是裝潢的手法嘛!這個部分你如果可以,如果說真得增加費用,是不是可以追加。 B:我先問張小姐看看。(續談第2 點的某條管線在漏水導致停車場陷落;第3 點的白鐵桶要到保險公司辦理出險。)(3 分 30秒開始) A:再來,後面看起來還沒做的項目還有好幾百萬呢! B:「空調主機」嘛!都那些大項的。 A:對啊!那些東西是有什麼問題 B:沒問題啊!哪有什麼問題。 A:沒問題就要陸續進來啊!不然到時如果復工,就沒有時間了。 B:好啦!我再跟我董仔問看看,你帳目先處理一下啦! A:看有什麼問題要協調一下。 B:你帳目先叫小姐看我們還有多少可以花,公親變事主,實在是。 A::好啦!OK啦! 111 106 年2 月18日11時15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223) A:0000-000000(周銀燈) B:0000-000000(吳王信宇)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98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3 號通訊監察書。 (30 秒) B:台西那邊驗收了沒? A:還沒,停工。 B:停工喔? A:嘿,在辦那個,預算還沒有下來。 B:這樣喔。 A:嘿。 B:我想說都那麼久了。 A:還沒(笑)。家具有進去作了。 B:啥? A:OA有進去作了。 B:這樣喔。 A:嘿。 B:你們還沒有作喔? A:還沒好,使用執照還沒有過。 B:這樣喔,使用執照不像消防,會過會過啦。 A:對阿,要簽阿,已經有去看了,還沒有說。 B:還不OK就對了? A:嘿,就不敢作隔間。 B:作隔間下去就會變得更複雜。 A:對,隔問作下去,如果縣府又去看,就槓龜了。(1 分35秒): 112 106 年3 月13日15時12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265) A:0000-000000(趙瑞和) B:0000-000000(丁銘慶)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05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87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鄉長在忙嗎? A:我在台南?! B:你台南,你明天在嗎?明晚? A:有啦! B:明晚我說14號他要來找你啦! A:誰啊! B:上次我跟你講那件的老闆啊! A:好啦!好好,我知道我知道。 B:晚一點他要來 A:我回去再打你。 B:好好。 113 106 年3 月14日19時15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269) A:0000-000000(趙瑞和) B:0000-000000(丁銘慶)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05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87 號通訊監察書。 B:鄉長喔! A:喂!你不是在找我? B:對啊!朋友等一下要去家裡,我現在在國小門口前等他們。 A:我現在要回去家裡了。 B:等一下直接去後面就好嗎? A:什麼? B:你現在要回家了? A:對啊! B:我現在在國小等他們啦! A:好啦! 114 106 年3 月16日15時0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281) A:0000-000000(趙瑞和)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07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87 號通訊監察書。 B:鄉長。 A:那個公所,那個新公所還有很多錢沒讓人領是嗎? B:沒有啦!1 千多萬昨天才領走而已啊! A:我知道啦! B:有給他。 A:說我們不是還給人家留很多。 B:沒有啦!沒估驗是要怎麼付。 A:要估驗喔! B:對啊!他要送來請款啊!他說他有再送進來了啦!上期有給他了,因為上期沒開帳啊!那個縣府還沒有開帳。 A:這樣喔! B:因為過年前會關帳嘛!過年過才會開帳啊! A:喔! B:有啦!有給他了,昨天出去就付了。 A:喔!有在說罰金呢?罰逾期是我們的主意是嗎? B:那該罰還是要罰啊! A:喔! B:那個逾期罰還是要罰啊! A:喔! B:那個就等完工以後,看逾期多久,照契約下去走啊! A:照契約寫,罰多少錢是我們決定還是有規定的? B:規定的啦!契約怎麼寫,看多少就是罰啊! A:喔!就在說賠錢賠很多,看能不能不要罰那麼多? B:這就不是我們在做主意的。 A:什麼? B:這不是我們能做決定的啦!契約怎麼規定。 A:喔喔! B:契約怎麼規定就怎麼做啊! A:好啊!這樣我瞭解。 B:嗯! A:好。 115 106 年3 月20日10時29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283 ) A:0000-000000(覃慧芬)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08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80 號通訊監察書。 A:喂,課長喔! B:小姐,我現在要跟主管過去看,只是可能有一些小變動啦,比較大的是政風室和小型會議室是中間本來不是要做一個隔間嗎? A:是的 B:阿現在說做起來小型會議室那個櫃子放下去,小型會議室變得很窄 A:恩 B:那現在可能是隔間不要做啦,然後那小型會議室把它改成財產申報室,然後讓它們相通這樣。 A:喔 B:對,隔間不做,然後可能櫃子,他本來不是隔間做完會有一個櫃子用上去 A:對,兩邊都有櫃子 B:對,那櫃子可能要拿掉一邊,不然他是說這樣子,還是說乾乾脆就是用一個櫃子當隔間就好了,你懂我意思嗎? A:可是,可以,但是那個隔間沒辦法到頂喔,因為你們那邊太高了 B:沒辦法到頂沒關係 A:喔 B:大概是這樣,你再跟有田講一下 A:喔好 B:然後小型會議室那邊好像沒有網路線什麼的? A:有吧 B:應該是有,那時候改的,我記得有講 A:對,沒錯 B:沒關係,這部分你在跟新達(音譯)確認一下厚,一定要有啦,就是那邊可能會放一個辦公桌這樣。 A:本來就有設計一個辦公桌了。 B:本來有設定一個辦公桌喔?小型會議室那邊耶。 A:對 B:好 A:那這樣就會有一道系統櫃的問題了,因為它那一道隔間,還是隔間拿掉,系統櫃兩邊都要呀? B:系統櫃一邊就好了 A:因為它背面會比較醜 B:背面會比較醜喔?沒關係啦,我們現在再看啦,我們看一看在跟你確認。 A:好 B:好 116 106 年3 月21日14時15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23 )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5頁。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44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家豪。灌好了沒? A:灌好了,中午就灌好了。 B:這樣灌幾方? A:灌80方。 B:灌這麼多喔! A:對啊! B:跟你請教一下 A:你說。 B:台西那裡零用金為什麼也有加…那是和阿州的嗎? A:對啊!跑來台中啊!那裡沒發票啊!台中那裡發票要再加差不多10% 啊!我只好叫人家幫我開啊! B:嗯!很多吔!10餘萬。 A:你不知道喔! B:房租呢? A:回去再說給你聽。 B:那什麼? A:回去再說給你聽啦!那都是他的啦! B:好好。 117 106 年3 月29日23時36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47)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吳嘉榮)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17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71 號通訊監察書。 B:怎樣啦! A:剛才都聽不清楚,不知道在聽什麼。 B:我就跟他說另日「世明」要去他公司簽約,就約慶仔去高雄找他給他請啦!這樣剛好而已啦! A:你跟小黑講嘛! B:廢話,不然跟鬼講喔! A:世明有跟你們去吃飯嗎? B:廢話,不然呢! A:你們4 人喔! B:跟世明去吃飯,不然要跟誰,又叫慶仔來。 (閒聊丁銘慶愛臭屁) B:這樣很爽了吧!這樣做下去,以後工作不用怕沒有了啦!幹,事情處理到這樣了,整線的。幫他處理到這樣,整線的,不夠漂亮嗎? A:你娘耶!本來他是在尿尿也痛,大便也痛,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幹你娘,人家剉屎了,人家剉咧等啊!(5 分13秒) B:慶仔跟我說,榮仔,你就知道我與鄉長的關係,這件事情,你怎麼之前都沒跟我講,我說你娘,我知道小黑台西轉不過去,也是這陣子才知道的。我跟世明講,阿州在亂搞他有的沒的,他又沒有跟我說,我怎麼會知道。(5分37秒) (閒聊丁銘慶覺得是自己的功勞) A:我跟你講,現在工作下來又會更好了,你娘,會很合了。 B:要開花了。 : (7 分52秒) B:我也跟世明說,你當作人家一定要做台西的工作,我說這場是我拉他來的,希望我們改日配合比較好配合,比較緊密一點,本來一開始是沒有要叫他來做的耶!那是我思考過後覺得不行,要叫他來這樣。幹你娘,慶仔還當作人家都是在靠他,我說人家是要這件事情快解決而已啦!小黑也在那裡講啊!580 萬對我們公司也不算什麼,他要罰就乾脆讓他罰一罰啊!我若讓人家罰580 萬,你阿州可能會讓人抓去關而巳啊!我又沒差,又沒有關係。慶仔又在那裡…一堆。(8 分43秒) : (閒聊丁銘慶覺得是自己的功勞)( 10分0 秒) B:說真的啦!這次如果我們再做不成功,就算了,好來出家了。都做到這樣了,不然還要怎樣? A:我跟你講,他去跟他老爸講,幹你娘,不是只有前面的到… B:禮拜五回去,你爸你媽又要聽一篇很大篇的,他就在那裡笑。他煩惱1 年多的事情,1、2個月的時間,全部解決。 A:全部解決。 B:明天好好去幫我處理了。 A:好啦。 118 106 年3 月30日11時0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51) A:0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0 (陳奕成)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18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6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周仔! A:你好 。 B:討論好了嗎? A:家豪嗯… B:照之前的是要減340 多萬,我是想說電話要減掉,他們那個水電卻馬上進來了。 A:電話已經進去了喔! B:交換機啦! A:交換機喔! B:嗯! A:有的東西沒進去,他們是要怎麼上班啊!怎麼有可能。 B:叫他們自己再另外去發包啊!不然要怎樣。你現在差344 萬。 A:家豪有在處理了啦!回來才會跟他爸他媽說啦!還沒交辦,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B:現在欠344 萬,這個阿州又說要扣你們2 個月250 萬,500 多萬是要去哪裡算。叫你們降單價,不要賺錢,也只有那裡而已。 A:唉!家豪回來看怎麼處理。他算有去找他了。(2 分) B:下禮拜五要第9 次估驗喔! A:看怎樣我再跟你聯絡好了。 B:好好。 119 106 年3 月30日12時3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53) A:0000-000000 (丁偉鵬) B:0000-000000 (覃慧芬)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18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8 號通訊監察書。 A:喂!你好。 B:丁先生喔!你好,我是覃慧芬。 A:怎樣? B:我們師傅啊可能速度會超前,所以要是2 點來,或是1 點半至2點來都OK喔!因為他們中午不打算休息。 A:可是我都跟他們講了,可能也是會2 點半再過去吧!你現在忽然… B:喔!好好好,那就是下午你1 點半上班的時候,你問他們要不要提早到啊! A:就反正你們1 點半就都好了嘛! B:沒有這麼…嗯!不會那麼快啦!2 點以前會好啦! A:2 點半你差半小時差不多啊! B:喔那個,因為我看你們可能還要討論一下。 A:我再跟他們講啦!說2 點你們就OK了啦! B:好。 A:好。 B:拜拜。 120 106 年4 月7 日10時7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68)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吳嘉榮)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0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71 號通訊監察書。 (5 分25秒) B:沒叫你錢吐出來,沒把你送法院,你就偷笑了。幹!白癡,還在那裡那個。(5 分30秒)(6 分55秒) B:幹,再搞下去,他馬上被抓去關,白癡喔!還在那裡搞有的沒的。(7 分0 秒) : B:我跟你講都不用煩惱,最怕的人是他,最怕的人是他,他還在那裡白癡,在那裡亂搞,誰不知道不可以搞大,但你不可以怕他。…(9 分42秒) B:我跟你說真的,他要憑什麼報仇張,你跟我講,他要憑什麼報仇,他一個人報下去,他馬上死,馬上被抓去,他要報仇,幹,有幾頓吃幾頓,可以吃可以睡,他就要偷笑了,還要報仇,幹,頭殼壞掉,他要報仇,連理都不用理他。(10分5 秒) : (10分27秒) B:幹,放他一條生路了,他還在那裡吵。 A:(笑) B:不是這樣嗎?(11分33秒) : 121 106 年4 月19日18時12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87) A:0000-000000(吳嘉榮) B:0000-000000(陳裕太)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3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279 號通訊監察書。 (6 分21秒開始) A:我跟你講啦!那天世明那個2 萬5千元,是小黑事後又跟人家寫line說要付的,不然世明也說算了。 B:他寫的喔!幹!小黑寫的喔! A:寫line跟他說不行啦!他要請的啦!所以他會匯錢給他啦!沒有人問我。 B:對啊!他寫,本來就是…那天 A:本來就是他要請的啊!(6 分45秒) B:本來就是他要請的,因為我們幫他處理到這樣,是一定要他請的,我們幫他處理到這樣了,你知道嗎?你拿錢給別人,我們幫你處理到事情都爆了,你娘,沒有我們幫你處理,你知道… A:不要說很過份啦!後面你不知道還要被他洗多少? B:對,後面你不知道還要被他拿多少去,你不知道。 A:你自己想啦!那天包括吃飯與喝酒才3 萬多元。你娘,他只有這攤就16萬了,你娘,喝5 遍還有剩。 B:你不能這樣講啊!你被他拿走多少,你就喝到吐血。(7 分26秒) : (7 分39秒) A:我們禮拜一要去吃飯,要去處理他了,不然後面他要跟他討50嘛!對嘛! B:不知道還要做什麼咧! A:他老婆車子的頭期款不是要跟他討50。 B:他說週六。 A:週六不用去,週六要做什麼。 B:對啊!約週六… A:管他那麼多。那不用管嘛!我說小黑可以跟他說你後面要50,你要50,你事情還沒辦好,你要什麼50,事情都不辦,拖拖拉拉…,幹。 B:拿到手就不理他了,不然要怎樣。 A:對啊!先拿給他,我說小黑有夠離譜的。 B:他也是仗著鄉長不能拿他怎樣啦!不然是要怎樣?不然我調走,最多這樣而已。啊爆了,是傷到鄉長啊! A:他穩死,什麼傷到鄉長,你空空你,貪污治罪條例7 年以上吶!不會怎樣?小黑不會怎樣,他會怎樣吶!那是他跟他索賄吶!不會怎樣?那是他腦袋有問題,不知道輕重,白癡!白癡吶!若爆了,證據確鑿,7 年以上,判都判10幾年吶! B:但是我看也沒什麼在怕,若像這樣,也沒什麼在怕。 A:就「庫庫(閩音)」啊! B:沒什麼在給你神經,一樣。 A:小黑就不敢放狠話下去。你不幫我辦,你當我不會處理你嗎,就嗆一句啊!在怕什麼。 B:對。 A:幹你娘,跟你爸… B:拿錢不辦事。 A:拿錢不辦事,現在是怎樣? B:幹!看不懂!(9 分31秒) : 122 106 年4 月20日11時46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90 ) A:0000-000000(周銀燈)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4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6 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家豪,我阿周。 B:嗯! A:台西那個可能要麻煩你幫忙瞭解一下看… B:我知道我會去協調,我跟你講,我禮拜一先跟他見面講完後,我們再來約那2 間來說一說,看要怎樣大家協調處理。 A:嗯!他的錢真正金額多少,不要說他說的都不知道,幹,到底是多少,是真的還是幹!好多種版本。 B:沒有啊!我會去問他,到底實際金額多少,你要給我一個確切的,我問你,你問那個陳尚他不知道嗎? A:他就是不太清楚,他也是他們跟他講而已。 B:那沒關係啦!我再跟他問清楚就好了。 A:有好多種版本,農業局去工地說的又不同了。 B:農業局?農業局跟他們有什麼關係。 A:農業課啦!去看他們的辦公室啊! B:哼!(1 分15秒) A:他們去看他們的辦公室,啊… B:那跟我們沒關係了啦!我跟你講,不要再那裡…,反正先估一估,叫2 間包商進來大家看可以減什麼不用做的就先不要做。 A:對啊!若夠錢就不用減啊!有夠錢是要減什麼? B:我知道啦!夠錢當然是不用減啊!我是確定一定不夠的啊! A:喔!真正不夠就… B:我現在就是要叫鄉長看他要怎麼處理啊!不然這樣都要算我們的,怎麼對! A:對啊對啊!那東西都已經做好了,是要怎麼減呢? B:不要緊啦!那個我來用啦! A:稍微少一點點錢,OK啦! B:下禮拜給你一個定論。 A:好啦!麻煩你啦! B:好好。 123 106 年4 月20日15時34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91 ) A:00-0000000 (有田會計) B:(未顯示)(覃慧芬)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4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4 號通訊監察書。 20秒開始 A:喂!你好。 B:小姐,你好,我承麗,我姓覃。台西OA的貨款不曉得今天票開了沒? A:開好了。 B:那我明天可以過去拿嗎? A:你要帶公司的大小章。 B:對。 A:我跟你說數字有一些變你知道嗎? B:什麼? A:就是你原本不是進貨30% 嗎? B:對 。 A:然候你開發票含稅是0000000 嘛! B:對。 A:後來我們是依實際進貨,有一個東西他進另外一個,其實差87元,所以你的票會差那個錢。 B:沒關係。 A:我們依你實際的請款去作估驗的30% 嗎? B:瞭解瞭解。反正差87元就對了。 A:就差 … B:因為我同事會過去拿,我會跟他說差87元。那我再請問你這邊就是開2 張票對不對? A:對,一個是4 月20的,一個是5月20的。 B:OK,好,瞭解了。 A:可是我不認識你同事。 B:他會帶大小章過去。 A:他是男生女生? B:女生。 A:女生嘛! B:她是我姊姊。 A:我就認承麗的章就好。 B:對對對,我是把合約章請她帶過去了。 A:喔!好,所以他2 張票加起來是0000000 。 B:就差87元。 A:對。 B:謝謝。 A:拜拜。 124 106 年4 月20日15時4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392)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 (周銀燈)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4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3 號通訊監察書。 (7 分開始) B:你們很多東西都已經吃到後面二變的錢了。 A:沒有錯啊!是你們要趕,我們才趕啊!要不然也不用先做啊!就不做等過了再做,那時候是講說怕逾期才先走的,不然也不用這樣子做啊!(7分28秒) B:嗯! 125 106 年4 月24日15時13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0)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5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3 號通訊監察書。 A:董仔喔! B:嗯! A:我們2 月的請款,你也拜託一下,幫我們看一下。 B:喔!我再看一下,還沒送到我這裡。可能在對了,我再問。 A:周協理說,本來上次去的時候,你太太本來說20號要付。後來周協理打電話說可不可以不要付那麼多。 B:我問看看怎麼樣? A:拜託一下,那2 月的吶! B:嗯!你合約蓋好了嗎? A:合約還沒啊!資料用好了啊! B:什麼? A:資料用好了。 B:有蓋嗎? A:有啊! B:你把合約寄過來 A:好啦! B:你有去請了嗎? A:什麼? B:有去請電了嗎?(1 分12秒) A:請電要用合約才有辦法用。那條2 月款100 多萬被人家追的沒地方跑了。那條麻煩一下啦! B:蓋一蓋再用過去啦!好嗎? A:不要啦!你這條2 月款先幫我用一下啦!拜託一下啦!後面看要怎樣喬沒關係,我們時間還充裕。那條空調主機的廠商追得沒地方跑了。 B:嗯! A:你如果說3 月、4 月的,我這邊台北市可以領錢了,我這邊放鬆一點就比較沒關係。 B:嗯! A:2 月這條,過年凍款不能請款嘛!所以比較緊。這條麻煩一下,拜託一下。(2 分7 秒) B:我看看! A:你幫我問一下,這條真得比較緊。好嗎? B:好好。 A:過年你就知道公家機關都沒請款 B:吳上風就都沒進來看一下啊! A:拜託一下,幫我處理一下,好嗎? B:好好。 126 106 年4 月25日20時38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1)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5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喂! A:後來那個有去找他嗎? B:沒有啦!禮拜三,我昨天去台北啊!才剛回來。 A:喔!你昨天去台北喔! B:禮拜三與禮拜五,禮拜三與禮拜五啦!我有跟他講。 A:喔喔!好啊!2 月的款不讓我領吔! B:你那天有講了啊!你是又找他嗎? A:我有打電話給他啊!他爸說什麼他兒子還沒簽啊! B:嗯!你直接打給小吳啊! A:我想說你去順便跟他講啊! B:喔! A:我想說他要去你那裡,你順便跟他講,這樣不對吧! B:嗯! A:2 月款,我又跟他拜託,這個月比較緊,你2 月的先放,3 月的後面的讓你慢一點沒關係。 B:嗯! A:對啊! B:好啦! A:麻煩你一下。 B:好啦!好,OK。 127 106 年4 月26日10時1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2)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5頁反面至126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君南! A:嗯! B:小吳說他們寄合約給你寄很久了。 A:嗯! B:你都沒蓋。 A:我要怎麼蓋。放款不要付,是要再做嗎?2 月就不要付了,你還要蓋嗎?還要再做什麼的啦! B:我有跟他講了啦!我有問他你為什麼2 月沒付?他說有一個合約書寄給你,你都沒蓋,他沒依據啦! A:要怎樣沒依據。這個月才拿給我的啦! B:我有跟他講了啦!若蓋了,你是不是會馬上趕,他說對啦!還是你跟他聯絡啦! A:嗯!我就打給他爸,我就跟他爸拜託很多次了。 B:沒有啦!君南,放款什麼的也要經過他兒子。 A:沒關係啦!反正你先跟他講啦!你跟他講你們就沒誠意,若不要給人家做就算了嘛!用這種點對嗎?2 月貨款吔!現在4 月了吔!要5 月了吔!你說合約沒蓋,所以不要請合約,他們本來也沒有要蓋,是我去跟他們說要送水送電要補合約我們那個,現在你說合約沒蓋所以我們不付錢,也很奇怪!我從頭到尾都沒合約,請款請到現在了,你現在突然跟我說這個,有意思嗎? B:我知道啦! A: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不是我們不要蓋,你如果用這個理由不付款,說不過去啦!做快一年了吔!現在弄成這樣對嗎? B:那絕對是不對啦!我會跟他講啦!你也不要那麼堅持啦! A:沒關係啦!他會去找你,你再跟跟他講啦!你跟他講,人家也跟你拜託成這樣啦!你們用這個點來刁,不合理啦! B:他禮拜五會來找我啦! A:什麼? B:他禮拜五會來找我啦!還是你下來一趟。 A:沒關係啦!你先跟他講一下啦!我如果那個再下去。現在他們周協理說他們的款,土方什麼沒辦法請,還是什麼沒辦法請,扣錢的時候叫我們也吸收,逾期的時候叫我們也吸收,說逾期… B:逾期干你們什麼事? A:(笑)干我們什麼事,再來… B:君南。 A:嗯! B:那沒關係啦!那個不要理他啦! A:嗯! B:那到時我跟你講啦!我跟小吳見面我會跟他講這些事啦! A:那當然是他們周協理講的啦! B:太離譜了啦!幹你娘!那實在… A:這麼幫他們忙,每一樣都幫他們用,做錯了,幫你們改,也沒錢可請就算了,你不付錢不可以用這種理由啦! B:好啦!瞭解啦!我看怎麼樣,禮拜五見面後再跟你講啦! A:好!好!好! 128 106 年4 月26日10時10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3)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6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他說什麼他被他媽媽罵啦! A:喔! B:什麼州哥,你都幫他講話,我說我何時在幫他講話,我說本來就是這樣嘛!他就說,沒有啦!他也知道啦!阿就被他媽罵啦!扣款都先扣他的啦什麼的!我就說你們是主承包商,有的東西,契約裡面,當然圖說有契約沒有,扣是正常的啊!你跟我說這個是…幹你娘!我跟你講啦! A:嗯!(1 分) B:他禮拜四會打給我,看禮拜五什麼時候要到啦!你如果可以,你儘量下來啦!我會跟你講時間啦! A:嗯! B:不要只有我講啦! A:喔! B:不要只有我講啦!你也下來啦!因為一些東西也是要大家當場說一說,看變更設計要怎樣,這些東西要怎樣用啦! A:嗯! B:他們現在覺得好像預算不夠就是要扣他們的,你懂我的意思嗎? A:我知道,所以我才說你禮拜五先跟他說完,我再跟他講的原因也在這裡。 B:我是覺得你如果可以你也下來講一講啦! A: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啦!現在沒差那幾天啦!我們也沒急成那樣,我們去跟他講,過年不夠錢,過年完到現在都沒請錢,我們是去撒嬌的,太離譜了,2 月款,2 月請的是1 月做的吔!你知道意思嘛! B:我知道啦! A:我現在2 月款,1 月做的,現在5 月了,你跟我說沒合約,所以不要請,我從頭到尾,為他們做那麼久了,都沒合約。 B:君南,你說這些我都知道啦!現在不用講這個啦! A:現在凍款凍成這樣。你跟他講要怎樣用,我去有點怪怪的啦! B:好啦! A:你先跟他講啦! B:你叫你們小姐蓋一蓋寄出去啦! A:什麼? B:你契約叫你們小姐蓋一蓋寄出去啦! A:不要啦!不要付就不要做,還蓋出去漏氣喔! B:他會付啦!我覺得… A:可以說得好,我們後面怎麼做沒問題,說不好,你蓋漏氣的喔!你知道我們的個性,你2 月的款,1 月做的,現在5 月了,4 月底了,你說合約回來才要付錢,好了,「洗臉」(閩音)就算了,做1 年多都沒打合約,現在說沒合約不付錢。 B:對啦!這我知道啦!(3 分20秒) A:你如果叫我蓋一蓋去給他,這條付,後面不要付,我不是會被人「洗臉」。如果大家有一個邏輯了,他被他媽媽罵,是在罵什麼啦!是在罵怎樣?我做工作,不是沒做的東西吔!有做才跟你請的吔!再來,沒做的東西,我們又沒跟他請,他協理說,我的東西,一個蘿蔔一個坑,可以隨時檢驗的,再半年也可以隨時檢驗的東西,你們這樣子講,之前都沒有這樣子講,到之後拖了這麼久後,跟我講合約來,這條要付,那後面不付了呢!那我不要做就了啊!我那麼辛苦幹嘛! B:嗯! A:因為沒有合約嘛!我隨時可以不做嘛!我合約打進去,不要付,我不就裝肖吔!若大家講好,氣氛可以,要來講比較好。現在變成去跟他講的時候,他用這個理由,合理嗎? B:嗯!好啦好啦!我知道啦! A:不是只有這樣而已吶! B:嗯! A:做家具的全做好了吶!訂金而已,剩下的都沒請吶! B:嗯!好啦! A:你先瞭解一下再來啦!再來說啦!你蓋合約很簡單啦! B:嗯! A:只是我蓋合約是被人家洗臉的還是有的。 B:嗯!好啦! 129 106 年4 月26日10時31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4) A:0000-000000(覃慧芬) B:0000-000000(陳奕成)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6頁反面至127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5 號通訊監察書。 A:喂!你好 B:覃小姐喔! A:嗯! B:這2 天看何時方便,我過去用。 A:用什麼? B:啥! A:那邊東西我沒什麼要用的啊! B:不是啦!我是說有田不是給你們了嗎? A:嗯!他一半嗯…我還沒有過去。 B:有啊!上禮拜進去了啊!對啊!問一下,看這2 天什麼時候方便,我過去好不好。 A:他一半現金一半票吔! B:對啊!你就給我一半,先給我一半啊! A:那個我問一下我們老闆喔!因為不是我這邊給。 B:喔! A:對對對,這邊從來,這邊從來不是我這邊給,我這邊就比較單純,我這邊比較單純就是貨款的部分。 B:看這2 天什麼時候方便,拜。 130 106 年4 月26日11時14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6)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7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4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太仔,你剛剛打給我嗎?對啊! A:在台中嗎?還是高雄。 B:我現在在台中。 A:喔!有要去別的地方嗎? B:沒有啊!我下午要看牙齒而已。 A:下午要看牙齒而已。 B:可能要叫你,禮拜五可能要約鄉長吃個飯。 A:你榮仔也在講,看你這邊怎樣。你那邊都講好了,都處理好了嗎? B:我跟你講,我明天下午會去找他一下,我看他現在什麼意思,你娘!在那裡ㄐㄐ拜拜,我看他什麼意思。我聽一聽不爽,我就說好啦!禮拜五開會再說好了,我說周仔那裡有一些東西整理好大家再來討論了。我是要瞭解他是什麼意思,他的意思若是「打很緊」(閩音),禮拜五我們就約鄉長出來吃飯,我禮拜四下午我會給你知道。 A:這樣喔! B:你看怎樣? A:也是可以啊!等一下去你那裡坐一下我住的這裡嘛! A:我跟你榮仔上來了,我跟「中和」在算帳啦!: 131 106 年4 月26日14時17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7 )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7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他明天要來找我,我把他罵罵,他說那個OA支票寄了啦! A:支票寄了。 B:你娘,幹你娘,你北(閩音)把他罵一罵,他說明天馬上要來找我,幹你娘! A:好好 ,找你再說。 B:好。 132 106 年4 月27日11時22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08 ) A:0000-000000(丁偉鵬) B:0000-000000(楊景州)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7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1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偉鵬,我等一下要去找變更設計那個。 A:嗯! B:他送來的跟之前他們曾送過來的那個土方那個,我們現在那本,我要…,你聽得懂我在說什麼嗎? A:就最新的和之前的舊版本。 B:對,之前的舊版本那土方不是才寫幾10萬元而已那本啊! A:喔!所以契約書要再拿出來喔! B:不是契約書啦! A:喔!原本可能20、30萬,後面變100 多萬那個。 B:對啦! A:喔! B:他下午會來啦!我要跟他講啦!那東西我要問他一下是怎樣。 A:我找一下。 B:在放我桌上就好,我等一下進去拿。 A:好。 133 106 年4 月27日14時8 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25)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吳燦欽)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5頁。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281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 B:家豪!你機車寄回來嗎? A:還沒。 B:趕快寄。 A:我下禮拜寄。 B:你搬家了嗎? A:我剛才去搬家,我等一下要趕回去高雄。 B:喔!這樣喔! A:我現在在台西,我處理一下事情。 B:你在台西喔! A:對啦!對啦! 134 106 年4 月27日15時42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13)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8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4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 B:我跟你講啦!剛才我妻仔在這裡,我不要講這個。 A:喔! B:你一定要來,你一定要來,我跟你講為什麼。 A:嗯! B:我剛才去找阿州,事情講好了,他有放軟了,但是這摳人我要讓他很多事情,以後無法脫身,你等一下來,我叫他今晚也來。 A:這樣喔! B:等一下如果要喝,等一下要出來喝的時候,你幫我把他錄影起來,我要讓他坐我旁邊。 A:喔! B:你幫我偷偷把他錄影起來。 A:這樣喔!你現在意思是因為… B:因為我剛才在跟他講事情的時候,在喬事情的時候,我有錄音。 A:喔!這樣喔! B: 所以你一定要來。 A:你晚上3 張桌是什麼意思? B:公館代表會那裡下來啦!我做個面子給… A:你老大會來嗎? B:我要叫我老大來,現在在那裡靠夭。 A:這樣喔! B:我又沒辦法喝。我昨天才去抽神經而已,我沒辦法喝酒,我若喝下去,我一定升起來(閩音)。 A:那會升起來。 B:你來幫我擔一下,順便我要叫你幫我處理這件事情。 A:這樣喔! B:你看你要幾點來都沒關係,你要吃飯的時候來還是…,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A:嗯! B:我是要保持清醒啦!不然就是我叫別人灌他啦!你聽得僅我的意思嗎? A:嗯! B:因為我要介紹這裡的人給他認識,幹!一定要灌他。 A:阿州也要跟公館的這些人吃飯喔! B:我有跟他講啊!我故意要約他的啊!你聽不懂嗎! A:他說好喔? B:嗯!我跟你啦!這摳人要是有攤就要去啦!我就要給他難看的啊!這樣喔!好啦!好啦!我什麼時候去比較好?都可以,幾點? B:你乾脆6 點就一起來吃飯了啊! A:好啊!我跟你榮仔,我看他可不可以溜? B:你問他一下,你問他看怎樣?反正出來喝的時候,你們一定要到,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A:好啦! B:我叫這摳進來的時候,你娘的!我叫他坐我旁邊,你讓他跟我錄在一起,這樣他就剉著等。 A:幹!你不是喬好了,你今天不是喬好了,沒喬好嗎? B:喬好是喬好,但是這摳人我要讓他以後很難過,你聽不懂我的意思,因為這摳人讓我這樣很不爽,他今天放軟的原因,可能是有人給他壓力。 A:有人給他壓力就對了。嗯!這樣喔! B:他也知道我在不爽了。 A:他一定知道你在不爽,那看就知道了。他也知道你很不爽。 B:對啊!我今天也跟他講,靠夭!照你的意思是要辦到何時,你娘!你不夠錢,你先砍我的。 A:對啊!怎麼算也不對。 B:我說這樣講怎麼對,你你又跟我們周協理說要罰我們1 、2 個月,你娘!ㄐ拜,回去說得不能聽,我這樣花一花我比直接讓人家罰還不值,我說我何必還這樣做,我全部都把他錄下來。 A:這樣喔! B:對啊!反正他會來啦!看怎麼樣到時就怎麼處理,我會跟你講。趁我坐在他旁邊,我在跟他講話,你就把他錄起來,他就到著等了。(哈哈哈) A:幹你娘,好啦!好啦! B:好好。 135 106 年4 月27日16時25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14) A:0000-000000(陳裕太)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28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4 號通訊監察書。 A:你好! B:你出發了沒? A:我剛出來。 B:你去「大八」你知道嗎? A:不知道吔! B:你google查大八四維路啦!就有地址了。 A:要去那裡就對了。 B:對對對,你直接去那裡,我們6點開桌。 A:嗯!我看個腳再去。 B:沒關係,我等你。 A:好 。 136 106 年5 月5 日13時40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39) A:0000-000000 (蔡玉紂電話,周銀燈使用) B:0000-000000 (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32頁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7 號通訊監察書。 (30秒開始) A:喂! B:2 件事情,第1 件OA跟你回應這樣,她是不要減就對了? A;她不知道要怎麼減啊! B:看要減什麼? A:她不願意減,我們就自己減啊! B:你就把她減60幾萬啊!管她的。都要叫我們處理嗎?好啊!我幫你減啊!你看什麼比較不需要的,幫她減一減,再寄過去給她就好。 A:我怎麼知道。 B:你管她,我就是現在要問她,她是什麼東西還沒做先減掉就好,在那裡說什麼,現在都很仗勢就對了。 A:我都看不懂。 B:沒關係啊!繼續放下去啊!我打給阿州,我跟他講啊!我說大家要這樣,沒關係啊!好像意思都是你叫他們不要減的,都要減我們的,好啊!就繼續放下去啊! A:他差不多這個意思。 B:看是誰要被人家記過這樣而已,又不是我們要被人家記過,我沒差啊!我錢出去,我就放在那裡而已,大家來搞啊!啊不爽我來找鄉長說啊!說那個什麼話,我都看不太下去了,你知道嗎? A:嗯 ! B:是要叫我打給他們還是怎樣? A:唉! B:周仔你直接把它畫一畫啦!你跟她講我就是要減。(斷訊) 137 106 年6 月4 日20時1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81 ) A:0000000000(楊景州) B:0000000000(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 號卷一第140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97 號通訊監察書。 B:喂! A:這禮拜四,高雄。 B:OK啊! A:幾點? B:你們幾點要過來? A:禮拜四要上班,過去差不多7、8 點那裡吧! B:好啊!好啊!沒關係,過來再打給我。 A:好好。 B:好。 138 106 年6 月8 日16時25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88 ) A:0000-000000(王君南) B:0000-000000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 號卷一第141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91 號通訊監察書。 短訊內容:高鐵訂位成功。代號00000000,06/08 臺北左營149 次17:31開,發車前30分付款。 139 106 年6 月8 日18時7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一編號228) A:0000-000000(吳上風) B:0000-000000(某女)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65頁反面。 ②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20 號通訊監察書。 B:嗨!親愛的,生日快樂。 A:姊!謝謝,等一下我跟3 個朋友一起過去,你幫我先訂8 點,8點啦! B:8 點是不是? A:對,我8 點就到了。 B:好,謝謝你。 A:你們留個4 個 … B:正妹嗎? A:對啦!留4 個正妹,不要一些那個老將來。 B:來我跟你講,有些時候小大班也很難不好做人,不要你就打掉,你就打掉,沒關係。 A:你們有一些真的盧洨洨的,酒品差的我實在無法忍受。 B:我們班上還好吧! 我們班上的小姐算還… A:你班上有幾個我實在無法忍受。 B:盧洨洨嗎?你講得出名字嗎? A:對啊! B:你講得出名字嗎? A:我不會在記你們小姐的名字,我沒那麼閒。 B:改天把她記起來,我再訓他們一下。 A:OK!OK! B:我幫你訂桌。 A:等一下不行,我就叫她出去了。 B:對對對,不用客氣。 A:好好。 B:你跟她說我姊「羅文」說的,你們不行。 A:好好,我知道。 B:就下一批。 A:好,OK。 140 106 年6 月9 日10時3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92 ) A:00-0000000 (吳燦欽) B:未顯示號碼(吳上風)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 號卷一第141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92 號通訊監察書。 (16秒開始) A:喂!家豪。 B:中午帶史帝芬下去樓下泰式料吃啦! A:嗯! B:我等一下再過去啦!不然我有夠累的。 A:是怎麼了,你昨天又約他們去喔! B:約他們去又去…沒關係啦! A:解決了嗎?講好了嗎? B:大概都差不多了,他下禮拜會進去做一做了。 A:不要跟他簽約嗎?沒簽約又沒辦法辦水電的。 B:他說那合約又沒有總數字又沒什麼一大堆,要叫他怎麼簽啊! A:所以就看他要怎麼說啊!大家要講好才可以簽。 B:他說他下禮拜會過來跟我們說一下,順便等追加的那些東西數字都清楚了,再作一次弄就好了,他說他不是不要簽,他說那個什麼都沒有,要叫他簽怎樣的。 A:那個他給你看一看都不講對不對? B:嗯! A:因為這我們不知道,今天我們不知道他們要追加成怎麼樣,那時候大家還在那裡爭議嘛!所以數字不敢講下去啊!不是說…我們也不知道要寫成那個,對不對?他看一看也沒講話啊!回去才再… B:他那個人就是這樣,不會去跟你說破你知道嗎? A:我們本來就是他說有什麼問題,我們的意見說給他們聽,取得共識,本來就是這樣,對不對? B:好啦!我等一下中午會過去。 A:你過來一起吃飯。 141 106 年6 月11日17時29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494) A:0000-000000(吳嘉榮) B:0000-000000(陳裕太)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41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02 號通訊監察書。 (11分開始) A:…,我看到他台西那邊,他在處理事情,我就覺得他很外行,他跟他老仔都很外行,外行中的外行,他們公司全部都很外行,事情你明知會怎樣,你不能讓它發生,你不是讓它發生後,幹,還真得把它交出去,又跳出來幫他弄,不然又賠幾千。台西那個又賠下去,又好幾千吶!不是開玩笑吶!我不要去幫他處理,你娘仔!你500 多萬穩死的,穩罰的,會跑得掉嗎?不是嗎? B:嗯! A:我們解決後,已經結束了吶! B:還被阿州玩,我們沒把他抓包。 A:被阿州玩。 B:被阿州玩喔! A:被阿州玩,500 多萬又照罰吶!他是懶趴大嗎!我說真的啦!那是幫他弄那場,把它用下去,阿州怕到縮手了,不然你當作事情會結束,幹!…你自已想啦!這樣整段下來,若不是我出手用這個,你想這事情結束了嗎?多久了,用半年了,又半年了,你娘耶!,一點成績都沒有,我才覺得很煩。 B:所以再看一下。(12分34 秒) A:你知道我煩在煩什麼?拎爸對「世明」難交待,這樣瞭解嗎?他當然不會跟我講怎樣,我們自己會不好意思,你知道嗎?我們跟人家講事情就是這樣,就都看不懂!你知道我們人有一個信用度,你知道嗎?像信用卡,若沒有幫它儲值,會愈來愈薄,你知道嗎? B:(笑) A:拎爸這張信用卡快要破產了,瞭解嗎? B:(笑) : 142 106 年7 月14日9 時12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532) A:00-0000000 (周銀燈) B:未顯示(連紫君)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47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711 號通訊監察書。 (16秒開始) A:喂! B:協理,我台西這裡。我剛剛有mail公所要發的文。 A:嗯! B:公所的問題就是我們之前是請200 天的工期。 A:嗯! B:現在公所那邊有意見。 A:什麼意見? B:他說太多了。 A:太多了。 B:因為他說我們這邊停工嘛!因為我們有請無障礙跟消防的跟使用執照的天數,他們說我們停工的時候就已經先弄好了,所以這些工期就…。 A:對啊!這之前做的啊!好啦!你傳過來我看看好了。 B:好,拜拜。 143 106 年7 月14日14時4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533) A:00-0000000 (周銀燈) B:00-0000000 (連紫君)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47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717 號通訊監察書。 (12秒開始) A:因為我要瞭解他們的意思。他們如果認為說就是要罰你,就講不下去了。 B:嗯! A:一種就是他誤會了,誤會說復工之後還要很多天,那就可以講。 B:嗯! A:因為復工之後可能很快就報竣工了。 B:嗯! A:應該是會復工後就竣工了,幾天就竣工了,不會拖時間。如果他說,不管了,跟後面沒關係,我前面就是要跟你算逾期,啊就談不下去了。 B:嗯! A:就這樣而已啦! B:嗯! 144 106 年7 月18日16時4 分 【A撥打給B】(原譯文附表二編號535) A:00-0000000(周銀燈、吳燦欽) B:未顯示(陳奕成)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48頁正反面。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711 號通訊監察書。 A:喂!你好,你說第4 條喔! B:對啊!第4 條最後那裡。 A:你說OA辦公那裡喔! B:OA已部分施作… A:督導那個。 B:已部分施作。 A:先行先行…不要說完成啦! B:對啦! A:先行部分施作OA辦公設備啦! B:對啦! A:部分施作對啦!也還沒好耶! B:嗯! A:事實也還沒好,因為要配合水電,他們那裡如果還沒好,他們也沒辦法。 B:那個水電說那麼久,時間會不夠,不然到時候沒辦法驗收,你不趁現在趕快弄… A:問題我就不知道趙仔他們現在在搞什麼? B:不是講好了,還在那邊拖。 A:都說沒問題沒問題,來這裡也說沒問題。 B:回去就一堆問題。 A:對啊!現在都照他的意思吶!他之前的意思都推翻了,現在都照他的意思。 B:我也講,叫他們來簽一簽。 A:主要是快來合約簽一簽,快領工程款,趕快進去做。 B:現在廣播的櫃子要移位置吶! A:還要移位置喔! B:對啊!說要移到大廳… A:說要移就要移,之前不是在原來的地方嗎? B:你說○○那裡嗎?… A:對啊!問題他現在才講,他媽的不會太慢嗎? B:我不知道耶!現在還一個問題是工期要拿20天起來,剩下8 天耶! A:嗯! B:我是覺得不要拿起來,一樣200天,不然這個阿州,當初會發這個文… A:沒關係啦!老闆的意思也說萬一的話… B:現在就不讓你報開工後馬上報停工啊! A:沒關係啦!老闆這邊也有想法說如果稍微罰一下,也OK啦!公司也可以接受。 B:一天8 萬多耶! A:對啊!總是大家要有一個…,他們有他們的想法,沒有錯啦! B:對啦!上次阿州不是說逾期2 個月,2 個月多少? A:(笑)夭壽,500 萬,4、500萬。那個部分,你說改這樣比較適當,那我跟我們老闆報告一下。 B:吳老師在嗎? A:有啊!你要和他講嗎? B:對啊!我問他有什麼問題。 A:你等一下。(電話轉接給吳燦欽)(3 分24秒) B:老師,你找我? A:你小陳嗎? B:嗯! A:我們副本應該是你們答辯,我現在是寫你看,你就看怎樣,類似一下,再討論一下,再寫出去? B:有啦!我剛才有跟他講了啦!我剛才有跟周仔說了啦! A:嗯! B:那個第4 條那個0A系統先行完成那個,寫一部分施作啦!因為實際上也還沒做好嘛! A:嗯!停工前就有做大部分,因為後面牽涉到… B:又在改位置,現在又在改,還沒好。 A:現在又再改? B:移位,還沒好。 A:移位喔! B:有的一些桌面中間下陷,這個部分我叫他們來改,因為現在停工我沒辦法把他紀錄下來。 A:嗯! B:再一個現在工期你確定要180 天,你現在開工完… A:不是不是,我們現在也寫200 天,寫200 天給他們砍,因為我們是請210 天,我們跟你請210 天,210天你砍10天,變成200 天。 B:我是說堅持200 天啦! A:對對對。 B:開工完 … A:我是說那他寫的,到時候後面那條把他砍掉啦! B: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你要堅持200天,不然我們動工後,差不多… A:因為那個文我看不太僅,意思是不是我們停工完,就在那個停工中做好了,為什麼還要工期,你沒想12月初5 停工,停工以前做的要怎麼樣,我們是說那裡吶! B:對啊! A:這200 天是這裡面加起來的吶! B:報停工前已經用了171 天啦!現在200 天,剩29天而已。 A:對啊!給他那個啊! B:當初阿州的意思是要2 個月才能報竣工啊!所以現在還有29天你就要準時報完工了啊! A:是說現在是做好了還是怎樣,我就不知道了。都排好了嗎?還有移位置嗎? B:你說哪一個? A:你不是說他在移位置?有嗎? B:嗯! A:若他們還要再移位置,看要怎麼樣?等他們那個再講了啦! B:…那個調解委員會裡面還沒確定要怎麼排。 A:這樣喔! B:那天我叫他來說公所還要改,還沒確定。 A:嗯! B:工期的部分,堅持200 天啦! A:嗯 ! B:不然你現在開工後1 個禮拜就開始罰。 A:我知道,我知道。 B:好。 A:好。 145 106 年8 月29日9 時38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585) A:0000-000000(楊景州) B:0000-000000 (縣政府民政處科長楊勝道)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55頁反面至156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958 號通訊監察書。 A:喂! B:喂!楊課長。 A:你好。 B:你在外面嗎? A:嗯! B:處長說我和我們副座要過去拜訪鄉長,要關心台西行政中心的進度啦! A:(笑)我向你報告就好了,不用再麻煩啦! B:我知道啦!現在我們處長指示,因為這件上面列管了,秘書長列管了。 A:我知道啦! B:我現在騎虎難下,你知道嗎?現在監察院說要那個,要趕今年啦! A:監察院好像有來文說年底之前… B:我知道,有有,我知道。 A:嗯! B:現在要看今年,不要再延到明年了。今年看能不能工程全部竣工。 A:其實他現在已經差不多都竣工啦! B:對啊! A:就卡在那個變更設計因為之前… B:1 千8 百萬嘛!1千8 百萬還是2千? A:2 千,大概2 千,因為之前跟你們要3百萬我們代表會卡很久啦! B:我知道,我知道,啊那也過了。 A:卡很久。 B:課長,週五我和我副座3 點半要拜訪你們鄉長,我想我先打電話跟你說,我等一下打電話去鄉長室,因為你在外面嘛!我打給秘書,你們現在秘書是陳文教嗎? A:改了,改一個丁河山。 B:丁秘書嗎? A:對,丁秘書。 B:好啊!我打給丁秘書。 A:其實你拜訪我們鄉長是一樣的意思,我們鄉長其實對這個事情他也不瞭解。 B:我知道,但現在就是要過去那個… A:好啦!好啦!隨你們。 B:你們現在是卡在政風嘛!政風現在… A:政風溝通好了。 B:溝通好了? A:對對,因為他本來對…沒關係啦!反正溝通好了,現在是等,因為○○有一些疑慮,我們報給廠商,廠商是今天或明天會回文,我有催他們了。 B:如果政風會過,這禮拜鄉長若批得出來下禮拜看議價嘛!議完價就可以復工了嘛! A:議完價就復工,復工他們應該就馬上會報完工。 B:嗯! A:因為他們在停工期間他們有做了啦! B:備料了嘛! A:他們已經給人家偷做了啦!所以我還會給他罰款啦! B:好好。 A:對啊!對啊! B:課長,你週五再陪一下啦!好嗎? A:好啦!好啦! B:偉鵬我等一下再打一下,不然你再跟他講。 A:下午怕鄉長有時候,因為他都是中午開始要跑攤(閩音)有的沒的。 B:不然就丁秘書代表鄉長啦! A:也是可以啦!不然就早上,你們副座有空嗎? B:他那天還有其他的要跑攤,現在我們排3 點半啦! A:好。 B:我等一下打給你們秘書啦! A:好。 B:好。 146 106 年10月12日16時44分 【B撥打給A】(原譯文附表二編號641) A:0000-000000(吳嘉榮) B:0000-000000(陳裕太) ①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1611號卷一第164頁。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102號通訊監察書。 (44秒開始) A:他去完阿州那裡了嗎? B:我哪知道。他有打給我啊!我在台西這裡和輩仔聊天喝茶。 A:不然你等一下載我去吃飯啦!你阿州不用來了啦!來幹嘛!來亂的。要說正事,叫他不要來啦!要說正事。 B:人家不知道什麼,我哪知道。 A:他要做什麼,沒時間應付他啦!現在就說正事比較…來亂什麼。 B:就去世明那裡坐,不知道要說什麼事啊! A:沒有啦!他是要去找阿州啦!說時間還沒到,先去世明那裡坐啦! B:時間還沒到,靠夭。 A:你用line,你用line打給我啦!你用line打給我,我跟你講一件事啦!附表三、扣案物附表㈠:搜索處所:雲林縣○○市○○○街000○0號(楊景州所有)(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2-1)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1(1-1) 雲林縣○○鄉○○○○○000○0 ○00○○鄉○○○00000000號函 1 冊 2(1-2) 便寫紙 1 張 3(1-3) 賓歐汽車訂購契約書 1 本 4(1-4) 車號:000-0000汽車購買資料 1 份 5(1-5) 筆記型電腦 1 台 6(1-6) 玉山銀行匯款單 1 張 7(1-7) 臺灣銀行匯款單 1 張附表㈡: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楊景州辦公室)(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號2-1)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8 (2-1) 雲林縣台西鄉民代表會第20屆第11次臨時大會議案 1 冊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5至17頁 9 (2-2) 建設課程辦業務一覽表(補助案) 2 張 10(2-3) 雲林縣台西鄉民代表會第20屆第5 次定期會鄉長施政報告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21至33頁 11(2-4) 雲林縣台西鄉民代表會第20屆第12次臨時會議事錄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1 第35至83頁 12(2-5) 台西鄉總預算案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案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85至119頁 13(2-6) 雲林縣台西鄉民代表會第20屆第9、10次臨時會議事錄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121至219頁 14(2-7) 楊景州辦公室電腦資料 1 片附表㈢: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 號(丁偉鵬辦公室)(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15(3-1) 桌上行事曆 1 本 16(3-3) 行政中心興建計畫書 1 冊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221至236頁 17(3-4) 丁偉鵬辦公桌電腦資料 1 片 18(3-5) 行政中心興建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 1 本 19(3-6) 行政中心設計監造契約書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239至299頁 20(3-7) 行政中心第一次工程契約變更議定書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1第301至440頁 21(3-8) 行政中心工程採購契約書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5至58頁 22(3-9) 行政中心工程預算總表 1 本 23(3-10) 行政中心工程抽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1 箱 24(3-11) 行政中心工程相關公文及圖書資料 1 箱附表㈣:搜索處所: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有田公司(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25(3-1 ) 工程預定進度表 1 張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59至60頁 26(3-2) 使用執照影本 2 張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63至66頁 27(3-3) 建造執照影本 2 張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69至72頁 28(3-4) 消防預備工程施工查驗紀錄表 7 張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75至88頁 29(3-5) 監造成果資料 1 冊 30(3-6) 陳亦成電子郵件截圖 11張 31(3-7) 工地會議紀錄 1 冊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91至148頁 32(3-8) 施工品質督導紀錄 1 冊 33(3-9) 建材日報表 1 冊 34(3-10) 施工相片 1 冊 35(3-11) 督導紀錄表 1 冊 36(3-12) 工程設計圖說 1 冊 37(3-13) 第一次工程契約變更議定書 1 冊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149至287頁 38(3-14) 第二次工程變更議定書總表 1 冊 39(3-15) 估驗計價單總表 8 冊 詳原審扣案物卷2第291至307頁 40(3-16-1) 工程監造報表 3 冊 41(3-16-2) 工程監造報表 3 冊 42(3-17-1) 日報表 4 冊 43(3-17-2) 日報表 2 冊 44(3-17-3) 日報表 2 冊 45(3-18) 往來公文 4 冊 詳原審扣案物卷3、卷4(全卷) 46(3-19) 陳奕成電子郵件附件檔案光碟 1 片 47(3-20) 陳奕成電腦硬碟 1 個 48(3-21) 連紫君電子郵件截圖附件檔 1 片 49(3-22) 連紫君電腦硬碟 1 個附表㈤:搜索處所:高雄市○鎮區○○街00號9樓之2(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50(5-1) 隨身碟 1 個 51(5-2) 電腦設備(Acer筆記型電腦) 1 台 52(5-3) 光碟片 1 片 53(5-4) HTC 白色手機(含SIM 卡及沖電器各1 個) 1 支 54(5-5) 吳上風大眾銀行存摺 1 本 55(5-6) 資料 2 張附表㈥:搜索處所:高雄市○鎮區○○路00巷0 號(有田公司)(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56(7-1 ) 有田公司105 年7 月至106 年8 月會計憑證 14本 57(7-2 ) 台西公所興建案第二次變更設計預算書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5第5至104頁 58(7-3 ) 台西公所興建案內帳 1 本 59 (7-4 ) 台西公所興建案日報表 1 本 60(7-5 ) 台西公所興建案機電工程合約書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5第105至179頁 61(7-6 ) 台西公所興建案OA家具合約書 1 本 62(7-7 ) 台西公所興建案資料 1 本 詳原審扣案物卷6、卷7、卷8 (全卷) 63(7-8 ) 台西公所興建案相關函文及資料 1 包 詳原審扣案物卷5第181至292頁 64(7-9 ) 有田公司內帳資料 1 箱 65(7-10) 光碟片 1 片 66(7-11) 支付命令狀 3 張 67(7-12) 手寫資料 1 張附表㈦: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唐崴公司、王君南)(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68(1) 承攬工程契約書 1 冊附表㈧: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趙瑞和辦公室)(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69(20-1) 行政中心簽呈影本等相關資料 17張 詳原審扣案物卷5第293至326頁附表㈨:搜索處所: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覃慧芬)(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70(13-1-1) 承麗公司台銀帳戶存摺影本 3 張 71(13-1-2) 發票影本 1 張 72(13-1-3) 承麗公司代收票據紀錄簿 3 張 73(13-1-4) 覃慧芬手機簡訊紀錄 1 本 74(13-1-5) 覃慧芬與周銀燈LINE對話紀錄 1 本 75(13-1-6) 合約書 1 本 76(13-1-7) 台西公所工程變更設計說明書 1 本 77(13-1-8) 承麗公司105 年進項資料 1 本 78(13-1-9) 承麗公司106 年進項資料 1 本 79(13-1-10) 覃慧芬電腦資料光碟 1 片 80(13-1-11) 覃慧芬yahoo信箱郵件資料 1 本附表㈩:搜索處所: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覃慧芬)(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1 ) 編號/ (原始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81(13-1) 承麗實業有限公司台銀帳戶存摺影本 1 本附表:楊景州所有(保管字號:108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2-2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註 1 IPHONE(門號000-000000;密碼640306)(含手機充電線1條) 1 支附表四、通訊監察書相關依據及出處姓名 監聽譯文書、監察時間 出處 吳上風 通話時間:105 年6 月28日至106 年6 月8 日 ①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628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6 月9 日至7 月8 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8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7 月8 日至8 月6 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③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4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8 月6 日至9 月4 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④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17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9 月4 日至10月3 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⑤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68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0月3 日至11月1 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⑥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40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1月1 日至11月30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⑦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9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1月30日至12月29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⑧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1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7日至2 月25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⑨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20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5 月23日至6 月21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23至224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25至226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27至228 頁。 ④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29至230 頁。 ⑤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31至232 頁。 ⑥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33至234 頁。 ⑦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35至236 頁。 ⑧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39至240 頁。 ⑨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47至248 頁。 吳燦欽 通話時間:105 年7 月5 日至106 年2 月3 日 ①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376 號通訊監書監聽時間:105 年6 月9 日至7 月8 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472 號通訊監書監聽時間:105 年7 月8 日至8 月6 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56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8 月6 日至9 月4 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④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666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0月3 日至11月1 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⑤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37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1月1 日至11月30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⑥彰化地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786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1月30日至12月29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⑦彰化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8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7日至2 月25日10時止監聽電話: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199至200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01至202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03至204 頁。 ④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07至208 頁。 ⑤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09至210 頁。 ⑥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11至212 頁。 ⑦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15至216 頁。 楊景州 通話時間:106 年1 月25日至8 月29日 ①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5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1 月28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6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958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8 月19日至9 月17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95至396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97至398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11至412 頁。 丁偉鵬 通話時間:106 年1 月25日至4 月27日 ①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4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1 月28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5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106 年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26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2 月26日至106 年3 月27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④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8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106 年4 月25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⑤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26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4 月25日至106 年5 月24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至⑤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71 至380 頁。 王君南 通話時間:106年1月25日至6 月8 日 ①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49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1 月28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0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3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4 月25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④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6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4 月25日至5 月24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⑤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91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5 月24日至6 月22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51至252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53至254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57至258 頁。 ④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59至260 頁。 ⑤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61至262 頁。 周銀燈 通話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4 月20日 ①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2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1 月28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3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6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4 月25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23至324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25至326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29至330 頁。 有田公司 通話間:106 年1 月25日至7 月18日 ①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0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1 月28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1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258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2 月26日至3 月27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④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64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4 月25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⑤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7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4 月25日至5 月24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⑥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59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5 月24日至6 月22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⑦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711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6 月22日至7 月21日10時止聽門號:00-0000000 ⑧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5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 ⑨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717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6 月22日至7 月21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75至276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77至278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79至280 頁。 ④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81至282 頁。 ⑤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83至284 頁。 ⑥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85至286 頁。 ⑦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87至288 頁。 ⑧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19至420 頁。 ⑨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29至430 頁。 許鴻維 通話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2 月13日 ①雲林地院105 年聲監字第1251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5 年12月30日至106 年1 月28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99至300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301至302 頁。 王明賢 通話時間:106 年2 月8 日至2 月10日 ①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6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41至442 頁。 陳裕太 通話時間:106 年2 月10日至4 月27日 ①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78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71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4 月25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4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4 月25日至5 月24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53至454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57至458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59至460 頁。 蔡玉紂 通話時間:106 年2 月10日至5 月5 日 ①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01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1 月28日至2 月2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77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4 月25日至5 月24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77至278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283至284 頁。 趙瑞和 通話時間:106 年3 月13日至3 月16日 ①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87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2 月26日至3 月27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9 至10頁。 吳嘉榮 通話時間:106 年4 月19日至10月12日 ①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279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4 月25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602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5 月24日至6 月22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1102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9 月17日至10月16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29至30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33至34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二第41至42頁。 覃慧芬 通話時間:106 年3 月20日至4 月26日 ①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字第180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2 月26日至3 月27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②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372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3 月27日至4 月25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③雲林地院106 年聲監續字第485 號通訊監察書監聽時間:106 年4 月25日至5 月24日10時止監聽門號:0000-000000 ①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75至476 頁。 ②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77至478 頁。 ③原審函調資料卷一第479至480 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