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萬傳
李亮坤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華泰上列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萬傳係○○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及○○○文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負責人;被告李亮坤係○○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負責人;被告黃華泰則係○○照相製版社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負責人,其中○○公司係英語圖書軟體000000000系列在臺灣之獨家總代理商,○○○公司、○○公司、○○公司則均為○○公司之經銷商,被告郭萬傳為求能順利於民國103年至104年間,得標如附表之臺南市轄内國民小學辦理附表所示標案,然因恐投標廠商家數不足,遂邀本不知或無意投標之被告李亮坤、黃華泰共同陪標,其等知悉不論由何家公司得標,均係由○○公司提供該英語圖書軟體,遂共謀以虛增投標廠商數,避免投標廠商不足導致流標之可能之方式,由被告郭萬傳指示就附表所示標案進行相關投標作業,果使投標廠商均順利達至3家,並由○○○公司、○○公司或○○公司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6年8月15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0號等處搜索,因認被告3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所謂補強證據,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另單一證人之證詞,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即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此乃法理所當然。而應適用補強性法則之證詞,縱先後證述內容一致,仍為單一證人之證言,究非屬該證言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尚不足以謂前後之證詞相互間得作為證明其所指證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係以被告郭萬傳之偵查供述、聲請撤銷緩起訴狀、緩起訴撤銷聲請狀、被告李亮坤之偵查供述、聲請撤銷緩起訴狀、被告黃華泰之偵查供述、聲請狀、證人賴春足、吳秀芬之證述、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登記卷證影本、附表所示標案相關投標資料、決標公告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堅決否認有何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辯稱如下:
㈠被告郭萬傳(本院卷1第15-29、161-165、291-292頁,卷2第208-210頁):
⒈附表所示7間學校採購之英語圖書皆為○○公司總代理之產品,
只有○○公司能提供產品和價格,台灣其他廠商要買此產品都要跟○○公司詢價及購買,價格完全由○○公司決定,其他廠商要賣多少錢或以多少錢投標,則非本公司所知。本公司產品都是自己推廣行銷,所以也會參與投標,故其他廠商投標時在價格上高於本公司或皆由本公司得標,實屬正常。
⒉○○公司為國立台灣大學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103年度契約
編號:0000000契約簽約商(共契編號:35),第1組第1項為訂價88折,本公司對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如有詢價,都需以88折提供,不然違反公平交易法及採購法,本公司無簽約經銷商,凡廠商有意銷售本公司產品皆可,學校也會以共同供應契約價格編列預算和申請經費(本院卷1第293頁)。
⒊附表所示7間學校之標案皆依採購法在網路公告,廠商網路領
標,除了投標廠商外,由調查局的資料可知還有很多其他廠商領標,只是自認競爭力不足或其他原因沒來投標。
⒋被告3人的公司都是獨立投標,沒有共謀情事:
○○公司(共契編號41)、○○公司(共契編號30)、○○公司(罪嫌不足不起訴,本院卷1第235-238頁,共契編號72)都是國立台灣大學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103年度契約編號:0000000契約之簽約商(本院卷1第225-227頁),既為共同簽約商就表示對學校及政府各單位的英文圖書採購下單有履約能力,參與英文圖書採購皆其日常業務。台南市103至104年採購本公司代理之000000000系列產品之學校本可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採購,但在第一所學校歸南國小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後,其它學校跟進,以公開招標或加上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為條件之方式採購,然所有學校都知道產品是被告郭萬傳總代理,學校是為避嫌始採公開招標。檢察官懷疑為何都是那幾家廠商在投標,就認為有問題,殊不知對在政府採購網公告的採購案,凡符合資格又有能力履約的廠商皆能投標,被告公司無法也不能阻止任何廠商參與投標,類似採購案有能力投標者也可能都是那幾家,○○公司、○○公司、○○公司(已不起訴),其投標都是自主行為,與被告無涉,被告沒有與之共謀,也沒必要,況學校為求順利開標也會在公開招標外,向有能力履行契約廠商邀標,被告公司如要得標,應是阻止他們投標,第1次投標如果只有1家就會廢標,第2次就可一家開標,反而對○○公司有利。檢察官及原審認定被告3人共謀顯與事實不符,而且也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有共謀犯行,何況○○公司、○○公司、○○公司之間也不認識,也無利益交換或不法行為,所有廠商都是獨立投標。被告郭萬傳、李亮坤乃多年好友,產品業務互有交易,其公司人員大略認識,詢價本公司產品是正常交易行為,然○○公司向本公司詢價後如何決定投標金額,是該公司自主行為,與被告無關。
⒌第一次開偵查庭前,檢察事務官向廠商提出緩起訴條件,當
時被告郭萬傳出國請假,○○、○○、○○公司不接受,○○李亮坤接受,被告歸國後,李亮坤游說我接受緩起訴,告知罰一點錢讓事情過去,被告為息事寧人始同意,嗣後偵訊時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違反採購法之證據,被告一再表示都是獨立投標,並無共謀,係因不了解法律而同意緩起訴,並非認罪,故被告等主動聲請撤銷緩起訴。正常程序是檢察官開庭提出證據及告知權利,若被告確有不法認罪後,由被告請求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但被告並無犯罪,且知道緩起訴是有罪會留下紀錄影響出國,也沒良民證,在知道事態嚴重下,請求撤銷緩起訴。
⒍本件缺乏事證可認被告有指示其他廠商投標之行為或犯意,
本案圖書是○○公司總代理之產品,去推廣並參與投標都是正常商業行為,其他廠商得標後是否向○○公司採購,被告不得而知,且縱第1次廢標,第2次即可1家開標,實無必要找人陪標等語。
㈡被告李亮坤(本院卷1第39-55、133-159,卷2第119-143、210-213頁):
⒈被告李亮坤係基於○○公司之商業利益考量,藉由參與標案提
升知名度,而請員工吳秀芬向上游廠商即000000000系列產品之總代理商○○公司詢問、聯絡進貨價格事宜,並依詢問結果獨立決定是否投標,縱投標價格與○○公司建議之價格偶有相同,亦係經評估後之商業決定,並無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⒉依據原審法院於108年11月5日勘驗證人吳秀芬於調查局之錄
音光碟可知○○公司之投標業務均由吳秀芬全權處理,投標價格由李亮坤授權吳秀芬決定,吳秀芬會參考總代理○○公司提供之優惠價格決定,被告李亮坤對標案細節並不知悉,且吳秀芬並不認為○○公司有「陪標」或「受○○公司指示」一事。
⒊依證人吳秀芬於原審之證述,○○公司確實係基於自身之商業
策略考量獨立參與投標,會參考總代理○○公司提供之優惠價格而投標,係因○○公司的成本來自總代理○○公司,○○公司若能提供更低的成本,○○公司當然更有機會得標,並達成增加曝光及公司知名度累積經驗之目的,且除非○○公司願意賠錢,否則亦僅能依照總代理願意提供之優惠價格投標,畢竟得標後還是要向總代理購買產品。
⒋○○公司主要業務為電腦業(000經銷商),被告李亮坤實係基
於看好○○公司發展了一套網際網路之線上數位學習系統,可以搭配000000000系列圖書,方決定嘗試發展異業。被告李亮坤已將投標業務交予20年資歷之員工吳秀芬全權處理,不需了解投標細節,此乃經營者之常情,吳秀芬僅口頭告知被告李亮坤有各個標案存在,報備○○公司將會有押標金之支出而已,並不會告知標案細節,遑論有何共謀陪標情事。
⒌經原審勘驗被告郭萬傳106年8月15日調查局詢問光碟,郭萬
傳供稱其當時都是與經銷商的會計或業務人員聯絡等語,足徵被告郭萬傳根本沒有和被告李亮坤聯絡投標事宜至明(原審卷2第180頁)。再者,附表標案之英語圖書之總代理為○○公司,○○公司利用獨家代理優勢參與投標,其得標乃事理之常。況且附表編號1、3、6、7尚有其他公司參與投標,如無其他公司參與,即會因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被告李亮坤亦不認識黃華泰,並無與被告郭萬傳、黃華泰有何共謀陪標之犯意聯絡情事等語。
㈢被告黃華泰(本院卷1第177-193,卷2第147-149、213-214頁):
⒈附表標案採購之英語圖書,是臺灣大學「外文圖書共同供應
契約」之圖書,有公告之決標折扣數及廠商(本院卷1第223、225、293至298頁),全台除台南市外,都以該共同供應契約公告之折扣數完成議價程序,台南市不依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改上網招標,雖然有許多廠商在網上領標,但沒有履約能力,共同供應契約之決標折扣數及得標廠商資格都很明確,學校只能向有履約能力的得標廠商邀約投標,廠商間並無認識,也不可能影響標案的決標。再者,每次決標,各家廠商標價立即公告網路(本院卷1第231頁),各廠商都可得知得標者及各家廠商的標價,根本不用洩漏底價。本案因台南市私人恩怨,向政風處檢舉官商勾結,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大肆搜索,結果並無任何官商勾結之證據,因為共同供應契約參加的都是契約得標的廠商。
⒉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900
415800號令「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辦理(本院卷1第205-207頁),附表標案的產品有智慧財產權,價格是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的折扣數,廠商是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的廠商,其他廠商沒有能力履約,共同供應契約的廠商,不必也無須串連其他廠商(本院卷1第225頁、243頁)。
⒊本案的另2家廠商○○公司、○○公司拒絕檢察官的勸說,不接受
緩起訴,以查無證據不起訴結案(本院卷1第235-238頁),既然○○公司、○○公司無犯罪事證,更能證明廠商之間沒有共謀。附表編號1、3、6、7之投標廠商扣除○○公司或○○公司後,已經無法構成3家廠商圍標之條件,是檢察官及原審之認定,顯與事證有違。
⒋我因為沒犯罪而要求撤回緩起訴,起訴書說我有默契和輪流
做,這是調查員引導我這樣說的,我不知默契是犯罪的,我不認識李亮坤,要怎麼默契,我有說輪流做,那是指20年前○○書局和○○出版社的事。標案圖書版權所有者○○公司為台灣總代理,其他廠商互不認識,也不一定有得標的優勢,要如何輪流做,事實上也沒有輪流做,我只是個勞工,無法控制全國的網路,在台灣經統計,參加標案平均得標率是7分之1,本案是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由總代理得標,並無不法。
⒌共同供應契約以台灣大學為主辦機關,價格經多方訪價,再
決標最低折扣數,所以從無價格爭議,廠商都會在網路看標案、領標、投標,上網是全國性的沒有任何廠商可以影響標案的結果,我從事出版印刷工作63年,一生安分守法,參加全國標案不計其數,亦參加「臺灣高等檢察署署志」的編印出版標案(本院卷2第155-159頁),專業和認真獲得肯定,沒有檢察官所指本案犯行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郭萬傳係○○公司及○○○公司負責人,李亮坤係○○公司負責
人,黃華泰係○○公司負責人,其中○○公司係英語圖書軟體000000000系列在臺灣之獨家總代理商,○○○公司、○○公司、○○公司均為○○公司之經銷商;另○○○公司、○○公司有分別投標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標案;○○公司有投標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標案;○○公司則有投標如附表編號2、4至7所示標案等事實,為被告郭萬傳、李亮坤、黃華泰所不爭執,並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名簿、會議事錄、變更登記事項卡(1565號發查卷1第3-28頁)、○○○文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1565號發查卷1第29-30、34頁)、○○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股東會會議事錄、董事會議簽到簿、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1565號發查卷1頁第35-46頁)、秦銘照相製版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公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稿、變更登記事項卡、設立登記事項卡(1565號發查卷1第71-89頁)、104年臺南市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第15-16頁)、104年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第17-18頁)、103年佳里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頁第19-20頁)、七股國小103學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購置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第21-22頁)、篤加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英語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第23-24頁)、103學年度歸南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購置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第25-26頁)、104年臺南市後壁區安溪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至英語圖書採購決標公告及得標金額與底價明細表(調查卷第27-28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附表所示標案所採購之英語圖書000000000,係由○○公司
總代理,該圖書屬國立臺灣大學所辦理之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案(標案案號0000000),該案係臺灣大學為具有共通需求之適用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且以折扣率決標而非以價格決標,該決標折扣率僅適用於該案適用機關及立約商之間,如該案適用機關欲利用該契約採購第1組第1項之圖書,則立約商須以決標折扣率88%供應;○○公司(契約編號30)、○○○公司(契約編號33)、○○公司(契約編號35)、○○公司(契約編號41)、○○公司(契約編號72)均為上開台大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廠商;而歸南國小、篤加國小之採購預算書備註欄已載明台大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編號0000000第1組第1項,以共同供應契約價格88折計算採購金額;機關若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只需1家議價或2家以上比價,故○○公司在其他機關學校經由共同供應契約比價或議價得標後,其總價都是共同供應契約第1組第1項之決標折扣數88折一節,有國立臺灣大學110年5月21日函文及附件(本院卷2第57-100頁)、共同供應契約決標結果、得標廠商名單、契約書、歸南國小英語圖書預算書、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英語圖書採購規格說明、篤加國小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英語圖書採購共同供應契約規格說明書、篤加國小請購單、比價議價表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函文、下單憑證、共同供應契約簡介、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國立臺灣大學104年度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0000000公開招標文件、國立臺灣大學104年度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標案案號:0000000公開招標決標公告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1第291-429頁),故被告3人辯稱附表所示標案採購之英語圖書係由被告郭萬傳之○○公司為總代理,其等均為台大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共同供應契約公告該英語圖書之決標折扣數為88折一情,堪信屬實,應可採信。依據上情,被告郭萬傳既為該圖書之總代理,又有共同供應契約88折之價格限制,其他廠商得標也要向其拿貨,最低也是88折供貨,實難想像其他廠商在價格上有何競爭優勢;況且若是流標,被告郭萬傳反而可以改採議價或比價,其身為價格決定者,有何必要找人陪標?公訴意旨就此未能說明,尚嫌速斷。
㈢附表所示標案之領標者均超過3家,少則5家,多則9家一情,
有電子領標紀錄可按(1565號發查卷2第11-19頁),足證被告3人辯稱本案係上網招標,均由網路領標投標,其等無法知悉或控制誰來投標,遑論共謀陪標一事,確有所憑。再者,附表編號1、3、6、7之投標廠商尚有○○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及負責人朱明宏業經檢察官以罪證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60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本院卷1第235-238頁),倘若被告3人就此4件標案有共謀陪標之犯意,豈有不與○○公司、○○公司之負責人朱明宏為陪標犯意聯絡之理?足見被告3人辯稱其等沒有共謀陪標之犯意聯絡等語,應屬有據。
㈣公訴人雖認被告郭萬傳要求被告李亮坤、黃華泰共謀陪標,然查:
⒈被告郭萬傳係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告知經銷商來投標,
跟老闆或小姐講,經銷商都知道投標的事要怎樣做,因為那已經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經銷商是各自去寫他們的標單,他們知道最低價已經是88折,當然如果我要得標,我一定要寫低於88折,定價的88折,就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要湊足3家才能完成標案,但我們不需要圍標,我們不會要你圍標價格寫多少,這不需要,我只是告知他們有這個標案,我們有默契等語(原審卷2第146-150頁)。
⒉被告郭萬傳於偵訊供稱:按照默契○○公司大概不會去得標
,因為減太多就是他們得標,但他們不想得標,我在沒有共同供應契約以前,大概賣95折,可是有共同供應契約,就變88折等語(原審卷1第265頁)。
⒊被告郭萬傳於本院供稱:我不需要另外請2家公司來投標,因
為我是總代理商,最終一定是我得標,在價格上其他廠商沒辦法競爭,學校用共同供應契約的88折去提預算申請經費,只是臺南市沒有用共同供應契約的方式去招標,本件標案都是用88折,低於這個價格買不進來。另外2家要投標也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廠商,他們本來就有資格投標,任何一位得標都是我供貨,別的廠商來投標,不一定是價格的競爭,有可能是為了業績等語(本院卷1第258-259頁)。
⒋由上可知,被告郭萬傳僅係告知各經銷商可來投標,至於投
標金額為何,乃由各經銷商自行決定,本件標案之英語圖書係由被告郭萬傳之○○公司總代理,此為共同供應契約,價格為定價之88折,業如前述,換言之,各經銷商得標後需向被告購買,被告會以88折出售,在被告郭萬傳參與投標之情形下,各經銷商若要得標,就要低於88折虧本競爭,足見各經銷商在總代理參與投標之情形下,本有「默契」是指各經銷商價格沒有優勢,若要搶標,就要虧本競爭。據此,被告郭萬傳既有總代理之價格優勢,實難想像其有何與他人共謀陪標之必要,此即如同某標案要買○○書局之產品,○○書局親自來投標,其他○○書局之經銷商雖也來投標,然相較於○○書局,其他經銷商並無價格競爭優勢,是公訴意旨就此價格優勢全無一語說明,遽論被告3人有共謀陪標,難認有據。⒌至公訴人雖認證人賴春足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被告郭萬傳有
共謀陪標一事云云,惟觀之原審勘驗光碟,證人賴春足均是在調查員長篇大論多重問句之下回答「對」、「嘿」、「什麼東西?」等語,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參(原審卷2第104-105頁),以此等問句不明確,回答亦不明確之瑕疵證詞,實難為被告3人不利之認定。
㈤公訴人雖認被告李亮坤有應被告郭萬傳之請求共謀陪標,然查:
⒈被告李亮坤於偵訊供稱:附表5件採購案的押標金是吳秀芬提
出申請,經我簽字同意後,交由會計王淑敏前往銀行自本公司帳戶領款購買押標金支票。我不知道○○公司有去投標,為何郭萬傳會以電子郵件寄送「佳里國小採購案之估價單及標單」給○○公司,我也不清楚,這要問吳秀芬等語(16609號偵卷第41-42頁)。
⒉證人吳秀芬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相關標單等投標資料是我
整理的,最後封標之前是我做出去的,標價基本上是李亮坤授權我決定,我通常會根據原廠給我們的優惠條件最後決定,我會知會李亮坤,讓他知道一下,這幾個標案都是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我的標價就是88折,學校來跟我們買就是88折,○○的標價是依照台大外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的決標折數,開這個標就只能用這個報,不用估算,就是這個價錢。這5個標案我有再跟李亮坤報告,他只知道大概,不知道DETAIL等語(原審卷二第107-111頁)。
⒊證人吳秀芬於原審證述:附表這5個標案是我上政府採購網去
看,看到之後我詢問○○公司,因為000000000是○○公司總代理,我們是○○的經銷商,成本來自總代理這邊,所以會向○○公司詢價。我與郭萬傳的電子郵件往來,是因為要詢問他是否願意提供我們更低的成本,他寄了資料給我,之後我不一定要完全按照他上面的去寫,我後來衡量一些條件之後再決定是否要投標。我需要○○公司給我更低的折扣,才有辦法去投標,不然基本上都是共同供應契約的價格,我不知道○○公司也參與投標,除非我要賠錢,否則也只能按照總代理的價錢去寫。這5個標案都由○○或○○○公司得標,事後看起來我們像是做白工,但對我們來說,也有增加曝光度及公司知名度,有時候採購人員知道你有來,他可能下次有小額採購會問你一下。後來我知道○○公司有參與,其實不是很開心,但也莫可奈何,我們就是做自己覺得可以做的。我覺得我們根據郭萬傳提供的成本,他願意減價給我們的部分,就是我們能去投標的差距。郭萬傳後來又去投標,他自己如何衡量我不確定,但我覺得如果按照商業誠信來說,他這樣做是有一些違反這個部分的,當然是他今天能便宜我多少,我在不影響公司利潤的情況下,就照這個金額下去減給客戶,只是說他之後要自己再用更低的金額去得標,我覺得是他的誠信問題。我們是獨立投標,郭萬傳報價後沒有再影響我們的決策。我會斟酌是否有其他空間,但因為來源只有總代理,所以後來就參考用那一個價錢出去。○○公司沒有要求我們要用他的報價去投標,我們沒有幫○○公司陪標,我們就是積極去參與一些標案,獲取一些經驗,然後增加一些知名度等語(原審卷2第340-350頁)。
⒋綜上,本件標案之圖書為共同供應契約,總代理為被告郭萬
傳之○○公司,在價格成本上,確實要看○○公司有無讓利之意願;而○○公司之投標業務均由證人吳秀芬全權處理,投標價格由被告李亮坤授權證人吳秀芬決定,業如前述,證人吳秀芬詢價並參考總代理○○公司提供之優惠價格而為投標,與常情相符,其上開證述,應信屬實。依此可知被告李亮坤對標案細節並不知悉,吳秀芬亦不認同○○公司有何「陪標」或「受○○公司指示」之情況,○○公司之所以參考總代理○○公司提供之優惠價格而為投標,係因此等標案之特殊性,○○公司之成本當然來自於總代理○○公司,○○公司若能提供更低之成本,○○公司當然更有機會得標,並達成增加曝光及公司知名度、累積經驗之目的,除非○○公司願意賠錢,否則亦僅能依照總代理願意提供之優惠價格投標,是被告李亮坤辯稱係基於商業考量獨立投標等語,確屬有據,堪以採信。
㈥公訴人雖認被告黃華泰有應被告郭萬傳之請求共謀陪標,然查:
⒈被告黃華泰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投標是因為跟○○公司有
合作關係,他是獨家代理權,像○○、○○一樣,你用我的書,就所有經銷商都會去投。有時候我們會有一個默契,有時候1家不能開標,一定要3家,所以我們都會去投,就是幫忙這樣,因為我們都是銷售單一產品,其實大部分有一個默契。這個也不能壓低價格,因為這是固定價格,這是共同供應契約,沒有價格的問題,就是差都很少啦,這些學校採購的都是○○公司000000000系列的產品,若非○○公司的經銷商也無法去標,因為無法取得○○公司的產品,我們彼此間有輪流承作的默契。我與○○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沒有商議要由何人得標,基本上得標過的會退讓,○○公司是總代理,他得標的比例會較高,輪到我做我就做,因為像○○書局的書也是○○書局自己標比較多,我只有大概一成利潤,像○○、○○你買他們的教科書、講義算獨佔,你又不能買別人的,○○公司獨家版權盡量讓○○公司自己去標。我只是經銷廠商配合參標,賺不了多少錢,偶爾有些標案要給我做,郭萬傳會告知我,我就把標價寫低一點。附表所示○○公司這5件,我都是上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從招標公告得知,投標的標價由我決定,投標文件由我或林月貞製作。我沒有請○○公司及○○公司一起陪標,如前所述,我們是自主性投標,基於業界輪流做的默契,有得標過的公司就會主動禮讓,禮讓的方式就是提出的標價接近公告之預算金額,這樣就可以避免得標等語(原審卷2第133-143頁,16609號偵卷第58-61頁)。
⒉復於原審審理證稱:我不認識○○公司朱明宏,與○○公司、○○
公司都沒有來往,我投標時郭萬傳沒有指示我如何填寫標價,他沒有能力影響我,我也沒有跟○○公司、○○公司、○○公司一起說如何標案,我都是自己去投標的。我之前同意1萬元緩起訴,是以為沒有影響,但後來才知道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我繳50、60萬元,這真的不是我能承擔的,所以我才聲請撤銷緩起訴,檢察官都沒有問案就直接問我是否接受緩起訴。我是台大共同供應契約的廠商,這些學校公告的預算金額就是共同供應契約最低標的金額88折,我去投標是為了擴展業務,沒有受郭萬傳影響等語(原審卷2第51-62頁)。⒊被告3人及證人吳秀芬上開供述互核可知,附表所示各標案之
採購標的均為○○公司獨家代理的000000000產品,學校公告的預算金額就是共同供應契約最低折扣數88折之金額,業如前述,只有○○公司的經銷商才能供貨,故多由○○公司或其經銷商投標,上開被告或證人所稱之「默契」,並非指陪標之默契,而是此種標案在價格上已受限制,88折為經銷商之採購價格,如要更低,除非總代理○○公司同意讓利,或經銷商有其他考量賠錢搶標(例如為增加知名度),故其等始有「默契」以接近88折之價格輪流得標,實則此種標案根本無須公開招標,逕以台大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即可採購,此節在國立臺灣大學110年5月21日函文中亦有說明(本院卷2第59-60頁),公訴人及原審就此種標案之特殊性未能說明即以被告黃華泰之供述論罪,難認有據。至被告黃華泰雖於調詢供稱其乃聽從○○公司郭萬傳之指示云云,然查,由原審勘驗前後文可知,被告黃華泰都是順著調查員之語氣為附和性之陳述(原審卷2第133-143頁),且無充足之補強證據,自難以此為不利被告3人之認定。
㈦按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
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法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雖於調詢供稱有「默契」為認罪之表示,然此節業據其等說明如上,該「默契」乃指共同供應契約88折之默契,而同意緩起訴本意在避免訟累,不知會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鉅額罰款及停權限制,故得知後乃聲請撤銷緩起訴一節,有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60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卷1第239-242頁,247號緩卷第14-15、22-23頁,248號緩卷第9頁,249號緩卷第10頁),參以本案被告李亮坤、黃華泰之檢察官偵訊筆錄確實僅有1頁(16609號偵卷第125、140頁),足見其等上開所供,確屬有據,當時係為息事寧人始認罪緩起訴,自難以其等曾同意緩起訴而為不利之認定。
㈧本院綜合各情,檢察官所提之積極證明既有上開可議,縱被
告3人供詞有所反覆,亦難執以補強本件調詢供述之真實信。公訴人認被告3人共謀陪標,然此乃共同供應契約88折供貨之默契;○○公司既為總代理,本有價格優勢,且公開招標若流標,尚有議價及比價,難認有何共謀陪標之必要;況附表編號1、3、6、7之第3家為○○公司、○○公司,該2家公司因罪證不足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另附表編號7是○○公司得標,以此情狀,實難認定○○公司負責人被告郭萬傳有何要求他人陪標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附表所示標案之領標者至少5家,多則9家,業如前述,因該標案為台大共同供應契約之標的,○○公司是總代理,最低決標折扣數為88折,此乃業界周知,故其等投標之標金接近88折,乃有所憑,尚難以此認定其等有陪標之共謀。再者,被告郭萬傳為採購標的英語圖書之總代理,本有價格優勢,縱使流標,亦能議價或比價,其有何違法謀議他人陪標之必要?公訴意旨所為舉證,尚不足以證實被告3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難以其等調詢供述逕認其等有共謀陪標之犯行。檢察官復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說服本院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被告3人犯罪應屬不能證明。
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3人有罪之諭知,即有不當,被告3人提起上訴,以上開辯解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1 臺南市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 104 年臺南市新營區新泰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公司 ○○公司 ○○公司 2 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 104 年臺南市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公司 ○○公司○○公司 無 3 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 103 年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公司 ○○公司 ○○公司 4 臺南市七股區七股國民小學 七股國小 103 學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公司 ○○公司○○公司 無 5 臺南市七股區篤加國民小學 篤加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供應契約 ○○公司 ○○公司○○公司 無 6 臺南市歸仁區歸南國民小學 103 年學年度歸南國小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購置英語圖書採購 ○○公司 ○○公司 ○○公司 7 臺南市後壁區安溪國民小學 104 年臺南市後壁區安溪國民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英語圖書採購 ○○公司 ○○公司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