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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春林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黃紹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7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106年度偵字第27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吳春林部分撤銷。

吳春林無罪。

理 由

一、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吳春林自民國102 年起至105 年8 月退休止,擔任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下稱中區職安中心)第五科科長,綜理該科各項業務,羅惠元係該科技正(嗣於105年9 月升任第五科科長,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13條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五科負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事業單位之監督檢查、備查或核備事項、防災宣導及相關機關安全衛生設施會勘或會查等業務,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前段所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 項第

5 款、第43條第2 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2 年7 月3 日修訂時,其中第43條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揭示:「有關因雇主未依規定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崩塌、毒氣洩漏等重大工安事件者,如仍採通知限期改善之方式,並不符比例原則,且易使違反者抱持僥倖心態,難達防災效果。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罰則移列至第二款,使得逕行裁處罰鍰」,及勞動部訂頒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等法令規定應知之甚詳。其等亦均明知受檢之事業單位如台塑石化公司,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部函頒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第3 點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應即予裁處6 萬元罰鍰,而無通知改善之餘地。另吳恆昇是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總經理室安全衛生處工安組組長,負責督導該公司各事業部製程安全管理等業務。

㈡緣台塑石化公司保養中心於104 年3 月16日發生員工墜落致

死之重大職災,故技正羅惠元及檢查員何耀煌遂於104 年3月19日前往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第一課實施工安檢查,其二人於檢查完在會議室製作檢查紀錄時,適有台塑石化公司議約監視器廠商人員攜帶不符規定未具金屬連桿之合梯進入會議室,正欲架設使用時為羅惠元發現制止,羅惠元遂將上情當場填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註記本次檢查發現1 項違反法令事項,並在附件違反法規事項表上勾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 條第1 項」,並註記違反事實為「使用合梯梯腳間使用繩索為繫材,未使用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等情,並經會同檢查之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人員對於檢查結果表示無意見後在表上簽名,羅惠元並當場表示本件會予以裁罰。吳恆昇接獲受檢碼槽處人員轉達上述檢查缺失後,因其擔任公司與中區職安中心間之窗口,且幾天前才發生員工墜落致死之重大公安意外,擔心如果再因此缺失被裁罰,除了影響同仁工安獎金外,相關承辦人員也會被議處,吳恆昇遂於同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羅惠元之主管科長即被告吳春林,除告知被告吳春林上情外,並請被告吳春林協助解套。詎被告吳春林明知其職務具有審核或核定下屬檢查結果通知改善或裁處之重大影響力,且明知台塑石化公司有上述極可能違反勞動法令之行政違法情事,竟利用此一機會,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不確定故意,在電話中告知吳恆昇:伊聽到羅惠元說會開(裁罰),也提到(中區職安中心)主任最近說各科罰款怎麼那麼少,並要吳恆昇先將「資料」準備好再說等語。之後被告吳春林及吳恆昇復陸續於電話中,逐步討論當時現場有無照相採證及採證時人員是否爬上合梯等細節情形,吳恆昇也向被告吳春林表示:如果要開罰,伊沒有意見,但是因為合梯要處分會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傷害,所以會做申訴動作等語。吳恆昇再於同年月23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告吳春林詢問羅惠元公文是否已經陳判乙節,吳恆昇自被告吳春林處得知公文尚未有陳判後,遂再向被告吳春林表示:打算於3 月24日要去向羅惠元解釋,請被告吳春林先跟羅惠元講一下等語。吳恆昇遂和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處長胡宮銘於104 年3 月24日攜帶改善資料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向羅惠元解釋,同日中午吳恆昇、胡宮銘先在中區職安中心附近用中餐,被告吳春林也前往會商,之後被告吳春林偕同吳恆昇、胡宮銘回到中區職安中心,再由被告吳春林通知羅惠元稱吳恆昇、胡宮銘已經到場,之後由吳恆昇、胡宮銘對羅惠元作溝通說明,被告吳春林則先行離場。吳恆昇、胡宮銘遂向羅惠元說明全部緣由及後續改善對策,吳恆昇並當場拜託羅惠元不要開罰,羅惠元當場並未置可否,吳恆昇及胡宮銘2 人便離去。事後因羅惠元認為自己於檢查當時工作人員尚未爬上梯子,應無立即危險性,且攜帶合梯之人確實係外包廠商而非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若對台塑石化公司逕予裁罰恐會衍生爭議,經其再向中心核稿簡任技正蔡正桐諮詢後,也獲得同樣意見,故羅惠元於3月25日19時30分許,擬具一般行業安全衛生監督改善通知書函稿,並由被告吳春林於隔日9時許,依分層負責決行後,僅發函台塑石化公司要求就上述缺失限期改善即予結案並未予以裁罰。然被告吳春林已事先知悉羅惠元不會裁罰之決定,遂於羅惠元陳核上述監督改善通知書函稿前之3月25日15時14分許,先撥打電話向吳恆昇表示:「那個OK了!」,並在電話中向吳恆昇表示伊有找羅惠元、何耀煌,跟他們說要考慮哪幾個點等語,而吳恆昇也在電話中表示:「一定要這樣子才能處理,不然他(應指羅惠元)不敢啦,你如果說我私底下去講,他不要,只好由你們主管來決定,那不是他的決定,等於是他的決定要,你們主管判定不用」等語。事後吳恆昇為感謝吳春林及羅惠元協助,竟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先向臺中市茶茂有限公司購買茶葉5台斤(市價共12000元),並於同年4月初某日利用其前往臺中出差機會,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將上揭購買茶葉致贈給吳春林及羅惠元,而吳春林竟亦接續基於同上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同意並收取其中茶葉1台斤(市價約2400元),而羅惠元則未收受。嗣後吳恆昇並將其購買茶葉之12000元發票轉交給胡宮銘,因為該筆費用係因處理碼槽處上揭受檢事宜,胡宮銘則將發票再轉給不知情之碼槽處庶務員林桂美依程序向公司核銷,並在核銷資料載明:「4/1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等語,台塑石化公司則在審核後,將上述補發款項直接匯入吳恆昇開設於之四湖郵局之帳戶中。

㈢檢察官因此認為被告吳春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檢察官主張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吳春林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②吳恆昇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③羅惠元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④何耀煌(中區職安中心檢查員)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⑤蔡正桐(中區職安中心簡任技正)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⑥胡宮銘(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處長)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⑦錢嘉榮(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副處長)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⑧毛西斌(台塑石化公司麥寮廠駐廠總經理室協理)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⑩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3月26日勞職中5字第1041007673號函稿、函附監督改善通知書、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及現場採證列印照片。⑪(麥寮)塑化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列印日期2015/4/16)、茶茂有限公司104年4月1日開立統一發票。⑫吳恆昇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四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⑬如附件所示被告與吳恆昇的通訊監察譯文。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罪,辯稱:㈠伊和吳恆昇是大學的學長、學弟,認識超過20年,吳恆昇打

電話詢問伊本案合梯事件,伊才在附件所示的通話中與吳恆昇討論,並鼓勵吳恆昇循正當管道向羅惠元陳述意見,伊沒有向吳恆昇行求,也沒有和吳恆昇期約:如使羅惠元不裁罰台塑石化公司,將可獲得相關好處。

㈡吳恆昇從麥寮到臺中伊辦公室時,本來就會禮貌性地帶茶葉

過來,給單位同仁泡茶使用,伊的辦公室是與其他同仁共用的大辦公室,伊都把茶葉放在大辦公室的茶几處,平常會泡茶給同事喝,伊於吳恆昇來訪時也會在辦公室泡茶給吳恆昇喝,伊已經忘記104年4月吳恆昇是否有送茶葉過來,縱使有的話,伊也不是為了本案合梯事件才收受。

㈢羅惠元到台塑石化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上開台塑石化公司上

開合梯情事,羅惠元回到辦公室以後,自行請教簡任技正蔡正桐及第四科科長李泉生技正,再依據103 年7 月勞動部頒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通知台塑石化公司改善即可,伊並沒有影響羅惠元,或對羅惠元進行任何關說、影響。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賄罪的成立,公務員是否為職務行為跟收受賄賂之間要有「對價關係」,本案根據羅惠元的證詞,羅惠元最後做出不予裁罰、限期改善的決定,是羅惠元請教蔡正桐技正及李泉生前輩之後,與伊沒有關係,吳恆昇嗣後縱使帶茶葉前來贈送伊,也與伊的行為間沒有對價關係。

五、經查:㈠被告於102 年起至105 年8 月擔任中區職安中心第五科科長

,綜理該科各項業務,羅惠元斯時係該科技正(嗣於105年9

月升任第五科科長),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13條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五科負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事業單位之監督檢查、備查或核備事項、防災宣導及相關機關安全衛生設施會勘或會查等業務,被告乃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他卷三第168頁反面、第193頁、原審卷一第200頁、原審卷二第47頁、本院卷第264至265頁),並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在卷可參(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8,偵2785號卷第38至47頁)。

㈡緣台塑石化公司保養中心於104 年3 月16日發生員工墜落致

死之重大職災,故技正羅惠元及檢查員何耀煌遂於104 年3月19日前往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第一課實施工安檢查,其二人於檢查完在會議室製作檢查紀錄時,適有台塑石化公司議約監視器廠商人員攜帶不符規定未具金屬連桿之合梯進入會議室,正欲架設使用時為羅惠元發現制止,羅惠元遂將上情當場填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註記本次檢查發現1 項違反法令事項,並在附件違反法規事項表上勾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 條第1 項」,註記違反事實為「使用合梯梯腳間使用繩索為繫材,未使用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等情,經會同檢查之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人員對於檢查結果表示無意見後在表上簽名,羅惠元表示本件會裁罰,業據羅惠元、何耀煌證述在卷,並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3月26日函暨檢附監督改善通知單、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及現場採證照片可參(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2,他卷三第179至182頁)。

㈢吳恆昇接獲受檢碼槽處人員轉達上述檢查缺失後,因其擔任

公司與中區職安中心間之窗口,且幾天前才發生員工墜落致死之重大公安意外,擔心如果再因此缺失被裁罰,除了影響同仁工安獎金外,相關承辦人員也會被議處,吳恆昇遂於同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羅惠元之主管即科長吳春林告知上情。吳恆昇再於同年月23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春林詢問羅惠元公文是否已經陳判乙節,吳恆昇自吳春林處得知公文尚未有陳判後,遂於104 年3 月24日要去向羅惠元解釋,並請吳春林先知會羅惠元。吳恆昇和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處長胡宮銘於104 年3 月24日攜帶改善資料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向羅惠元解釋,同日中午吳恆昇、胡宮銘先在中區職安中心附近用中餐,吳春林也前往會商,之後吳春林偕同吳恆昇、胡宮銘回到中區職安中心,再由吳春林通知羅惠元、吳恆昇、胡宮銘已經到場,之後由吳恆昇、胡宮銘對羅惠元作溝通說明,吳春林則先行離場。吳恆昇、胡宮銘遂向羅惠元說明全部緣由及後續改善對策,吳恆昇並當場拜託羅惠元不要開罰,羅惠元當場並未置可否,吳恆昇及胡宮銘2 人便離去。事後因羅惠元認為自己於檢查當時工作人員尚未爬上梯子,應無立即危險性,且攜帶合梯之人確實係外包廠商而非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若對台塑石化公司逕予裁罰恐會衍生爭議,經其再向中心核稿簡任技正蔡正桐諮詢後,也獲得同樣意見,故羅惠元於同年月25日19時30分許,擬具一般行業安全衛生監督改善通知書函稿,並由科長吳春林於隔(26)日9 時許,依分層負責決行後,僅發函台塑石化公司要求就上述缺失限期改善即予結案並未予以裁罰,業據羅惠元、吳恆昇、胡宮銘證述在卷,並有如附件所示被告與吳恆昇間的通訊監察譯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3月26日函暨檢附監督改善通知單、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及現場採證照片可參(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2,他卷三第179至182頁)。

㈣吳恆昇先向臺中市茶茂有限公司購買茶葉5台斤(市價共1200

0元),並於同年4月初某日利用其前往臺中出差機會,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將上揭茶葉致贈給被告及羅惠元,被告當場同意並收取其中茶葉1台斤(市價約2400元),而羅惠元則未收受。嗣後吳恆昇並將其購買茶葉之12000元發票轉交給胡宮銘,因為該筆費用係因處理碼槽處上揭受檢事宜,胡宮銘則將發票再轉給不知情之碼槽處庶務員林桂美依程序向公司核銷,並在核銷資料載明:「4/1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等語,台塑石化公司則在審核後,將上述補發款項直接匯入吳恆昇開設於之四湖郵局之帳戶中,業據吳恆昇、羅惠元、胡宮銘、林桂美證述在卷,並有茶茂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電子卷證編號6,偵卷二第15頁)、吳恆昇四湖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電子卷證編號5,偵卷二第12、13頁)、麥寮塑化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可參(電子卷證編號7,偵卷二第17頁)。

六、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的實務見解: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須該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與其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間,須具有某種特定行為之對價關係,始稱相當(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4648號判決意旨參照)。㈢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否則,該公務員收受餽贈、酬謝等,固有悖官箴,仍不能遽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本案案發前、後,被告與吳恆昇之間,並無行求、期約,約定被告為吳恆昇履行特定行為後,吳恆昇將會給予被告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㈠依照附件的通訊監察譯文(期間自104年3月19日到4月8日)

,羅惠元於104年3月19日在台塑石化公司發現本次合梯事件,當場表示考慮裁罰後,吳恆昇於3月19日16時許打電話找被告商量,被告僅係請吳恆昇先向台塑石化公司同仁了解詳細案發過程,並請吳恆昇先準備相關資料後再來說,並向吳恆昇表示「不然怎麼辦」(編號②部分),可以稍見被告深知自己與羅惠元的關係普通,僅能請吳恆昇先查明事實,看在事實認定上有無轉圜餘地,再循正常管道處理。嗣後,被告與吳恆昇於3月19日17時對話中(編號③部分),被告也僅向吳恆昇表示:「因為我本來幫你想到,如果沒有照到照片大概就OK」,被告與吳恆昇於3月20日上午對話中(編號④部分),吳恆昇向被告表示:「開罰單我們沒有意見,但是我們可能有個動作會做(按:吳恆昇的意思應係指會訴願,見原審卷二第136、156、157頁)」時,被告也僅向吳恆昇表示:「乾脆你準備一些資料來溝通,帶那個違規(者)跑一趟,程序先走,你沒準備資料只想到後面,做在前面啦」,即僅建議吳恆昇是否帶資料前來向羅惠元申訴、說明清楚(按:公務員裁量處分前,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無違法不當之處)。被告與吳恆昇於3月20日下午的對話中(編號⑤部分),吳恆昇向被告表示經過其向公司同仁了解的情況後,被告也僅再次鼓勵吳恆昇準備資料前來向羅惠元說明。被告與吳恆昇於3月23日對話中(編號⑧部分),吳恆昇向被告埋怨本案合梯事情時,被告也向吳恆昇表示「我沒有問他啦,我靜靜地聽,羅惠元在電話中,我就靜靜地聽」,吳恆昇表示隔天會去找羅惠元說明,詢問被告是否要先跟羅惠元講時(從通聯前後文,係指約見面時間),被告也沒有表示可否。吳恆昇與同事胡宮銘於3月24日對話中(編號⑩部分),吳恆昇也向胡宮銘表示:「沒關係,我聽他(按:應指羅惠元)就好,我總是要讓他發洩一下,他的決定我們都能接受,接受之後再來處理」。

㈡從被告與吳恆昇的上開對話,在在顯示被告尚知自己的分寸

,僅係鼓勵業者吳恆昇循正當管道向羅惠元說明案情,吳恆昇也沒有希冀被告出面為其等施壓羅惠元的意思,反係表示如果羅惠元開罰,台塑石化公司會依法救濟等情。亦即,遍觀被告與吳恆昇的對話內容,被告與吳恆昇均無行求、期約,倘被告為台塑石化公司接觸、影響羅惠元,甚至對於羅惠元進行關說,使羅惠元不予裁罰,吳恆昇將給予被告特定好處或利益。

㈢至於被告與吳恆昇在羅惠元決定不予裁罰後的3月25日通話中

(編號⑬部分),吳恆昇稱:「我是說昨天後來就讓他們去思考了,我不要再講了,這樣是比較好」,被告接著對吳恆昇說「對、對,你們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了」,檢察官雖然認為這段話可以證明被告有找羅惠元、何耀煌關說等語,然羅惠元、何耀煌均證稱:被告從來沒有找伊等討論本案是否要裁罰等情(詳下述筆錄),且觀諸此段對話的前後文,其實無法明確判斷被告到底係找誰說什麼,尤其,此段通聯對話記載被告接著係對吳恆昇稱:「跟現場說,直接問題找你,不要...」,就算被告曾找過羅惠元、何耀煌說話,似乎也是告訴羅惠元、何耀煌前往台塑石化公司檢查的時候,如果發現有甚麼問題,可以直接找吳恆昇(按:在更早編號

⑤、⑥、⑧的對話中,吳恆昇也有埋怨自己公司內的同事及廠商面對公務員前來檢查工安時,不夠上緊發條),因此尚不能以上開被告所稱「對、對,你們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了」,逕認被告曾對羅惠元關說,或影響羅惠元做出不予裁罰的處分。

八、本案吳恆昇如果有行求賄賂被告的意思,被告也允諾在其職務範圍內踐履特定行為的話,則被告應會積極影響羅惠元不裁罰台塑石化公司。然吳恆昇並未請託被告影響羅惠元,被告也僅建議吳恆昇攜帶資料前來向羅惠元說明,引介吳恆昇與羅惠元見面,讓吳恆昇向羅惠元說明,被告隨即離開現場,被告從未指示或影響羅惠元如何進行處分,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羅惠元證述如下:

⒈羅惠元於105年11月23日調查站中證稱:(提示被告與吳恆昇

於附件編號⑬通話內容,意旨為何?是你或被告指示你免開合梯罰單,經過詳情為何?)被告及吳恆昇對話內容意旨為何我不清楚,但被告並沒有針對這件事情找我談過,只有告訴我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要來說明,是我徵詢其他同事意見後,決定裁罰會有爭議,才改開立監督改善通知書(他卷三第120頁)。(據何耀煌於本站供述:『104年3月19日檢查之後

一、兩天,被告確曾單獨找我詢問檢查當天的情形,我向被告表示當時我在寫會談紀錄,並沒有注意到違規合梯的相關事宜,之後被告就沒有再找過我,至於吳春林在上開通聯中表示「我後來有找他們兩個說了」,所說所指為何我不清楚』,吳春林有無找你談過本案,詳情為何?)如我前述,吳春林只有跟我說過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要針對本案來找我說明,不記得他有跟我討論指示本案應如何處理(他卷三第121頁反面)。

⒉羅惠元於105年11月23日偵查中仍證稱:被告是我們第五科科

長,平常不會介入我們職業安全檢查的決定,但職安檢查會有看法上不同,如果有不同就同事間討論來解決歧異,會翻法條看,這是主要依據。我如果跟科長看法不同,我通常會堅持己見(他卷三第155頁)。本案我在台塑石化公司會議室發現本案合梯事件,本來想說這樣可以處分,但台塑石化公司公會理事一直求情說不要處罰,我才了解這使用合梯的人不是台塑石化公司員工,且還沒有開始使用,我也沒拍到他們在使用,心裡有疑問是否要裁罰,但我現場沒有說出來,在現場雙方就鬧得不愉快,後來我回到辦公室,事發一兩天有拿照片與蔡正桐、李泉生技正討論,他們覺得裁罰會有爭議,過幾天台塑石化公司的人說要來說明那天的情形,不記得哪一天,被告帶我到與我辦公室同樓層的勞工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人員就向我解釋當天的情形(他卷三第156頁)。

⒊羅惠元於106年1月10日調查站仍證稱:...這件事情是被告告

訴我台塑石化公司的人員要來說明,後來台塑人員吳恆昇、胡宮銘來解釋那天合梯沒有使用,拿合梯的人員不是台塑石化公司的員工,並說他們會針對合梯做改善,當場我並沒有表示要裁罰或不裁罰...我以為拿合梯的人員是台塑石化公司的員工,才會當場表示要開單裁罰,後來我回辦公室以後仔細思考才發現,並沒有採證到上述不合格的合梯使用事實及照片,事後我也請教我的上級核稿簡任技正蔡正桐,根本不構成違規裁罰的要件,同時我也問過另一個熟悉本科業務的同事技正李泉生,他也表示這樣達不到裁罰的要件,所以我事後沒有針對合梯事件對台塑公司裁罰...(偵卷三第54頁反面);104年3月24日之前某一天被告告訴我台塑石化公司的人員會來說明104年3月19日有關合梯檢查不合格的情形,問我什麼時候會在辦公室。3月24日當天是被告到我的辦公座位,告訴我台塑石化公司人員已經在勞工服務中心的會客室,要我過去聽他們說明,被告陪我到會客室之後,我看到吳恆昇及胡宮銘在場,被告好像經過一小段時間就先離開,由吳恆昇及胡宮銘向我解釋合梯的事情,解釋的內容如前述(偵卷三第55頁)。(吳恆昇於105年12月21日調查筆錄中供稱「這是我跟被告約時間要去勞動部中區職安中心拜託免開合梯罰單,被告對我表示羅惠元目前外出,可能中午才會回來,等中午過後羅惠元回來後再一起溝通,我確定被告、吳春林、羅惠元及我本人都在場討論」,何以你於105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中供稱「被告並沒有針對這件事情找我談過,只有告訴我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要來說明,是我徵詢其他同事意見後,決定裁罰會有爭議,才改開立監督改善通知書」,詳情為何?)105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中說的沒有錯,被告並沒有告訴我不要裁罰,他確實只有告訴我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要來說明(偵卷三第55頁)。

⒋羅惠元於106年1月10日偵訊中仍證稱:(被告有無叫你不要裁罰合梯?)沒有(偵卷三第66頁)。

⒌羅惠元於108年5月29日原審中仍證稱:(請提示104年他字第

1596號卷㈢第138頁即編號⑬被告與吳恆昇的對話譯文,譯文中被告對吳恆昇講到「我有找他們兩個說要考慮哪幾點」,被告到底有無跟你討論過這件裁決要考慮什麼事情?)我的印象中沒有,回去我有跟其他的檢查員討論這件事情,我應該是沒有找科長討論這件事情(原審卷二第321頁)。(被告到底有沒有跟你討論過合梯的事情?)這件我一直說我真的沒有感受到長官叫我要罰或不罰(原審卷二第322頁)。

(被告到底有無找你討論過要如何處理?譯文中很明顯被告跟吳恆昇說他有找他們兩個人說要考慮哪幾點,且你當晚確實就發限期改善通知了?)這件被告真的沒有給我壓力,這個案件真的是誤會一場。(我不是說被告有無給你壓力,是說被告有無跟你說這件你有誤會,不應該開罰。被告跟你提過類似的字眼嗎?)沒有,沒有。被告知道這種東西對我講沒有用,我的個性就這樣。(被告有告訴你,你應該考慮哪幾點嗎?)真的沒有,台塑石化公司來真的就是在講那個東西,其實我也很訝異,吳恆昇、胡宮銘那天來講的時候,從頭到尾他們就是在說明、未來會如何改進等,我聽了就「喔喔喔」,就這樣結束了。(被告有無找你討論過,這件應該考慮哪幾點?)我印象中沒有。(譯文中被告講有找你們討論過?)我印象就真的沒有,我平常私下就沒有跟被告討論事情的。(被告都會提到台塑的人要來找你了?)被告就是來跟我說吳恆昇等人想要來說明,就這樣。(你沒有問被告說吳恆昇要來說明什麼事情嗎?)很明顯,那天在現場我被盧了20、30分鐘,他們苦苦哀求拜託不要罰,罰了會怎樣怎樣,現場我就說不行、要罰,當然那時候講說要罰自己也有點心虛,但我要把資料帶回來再確認這樣罰有沒有問題...因為同事蔡正桐也覺得這樣罰會有問題,當然就不罰。其實我也有問第五科其他檢查員的意見,但就是沒有跟被告講,因為我跟科長就是不合(原審卷二第324至325頁)。(就本事件被告有無對你指示、施壓或希望你作出限期改善的決定?)沒有,確實沒有(原審卷二第329頁)。 (104年3月24日被告吳恆昇、胡宮銘找你說明,被告有無在現場?)那時候剛好午睡起來,被告叫我說人家已經到服務中心了,我就過去,台塑石化就是二位,被告坐在旁邊一下就走了,主要還是台塑石化的二位跟我說明。(原審卷二第330頁)。(被告當天有陪同,陪同對你而言有無特別意義?)坐一下就走了,對我沒有壓力,而且在台塑石化公司來之前我大概就決定不罰了(原審卷二第333頁)。

㈡蔡正桐證述如下:

⒈蔡正桐於105年11月23日調查站證稱:104年3月19日檢查員羅

惠元至台塑石化公司工安檢查,其針對台塑石化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規定檢查經過,我當時不在現場,詳情我並不清楚,事後羅惠元拿2張現場照片詢問我與吳春元,這件案子是否屬於違規,我當時根據該2張照片,發現施工人員還在準備施工,尚未站上合梯,違規事實尚未發生,我認為不算違規,並請羅惠元自行參酌「職業安全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之附表一「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之分級管理原則」之分類來處理,事後羅惠元如何裁處我並不清楚,因為所有的監督改善通知書均是三層決行,由被告批核即可,不須經我審核(他卷二第92頁反面)。

⒉蔡正桐於105年11月23日偵查中證稱:104年3月19日羅惠元去

台塑公司檢查發現有一部合梯不合格,當時我沒有去,事後,羅惠元有拿2張照片來給我看,一張照片是有一個人雙手扶著梯子準備要使用,還沒有爬上去,結果被羅惠元拍下來。第二張只看到梯子,沒有人,他問:「這樣有無違法嗎?可以裁罰嗎」,因為第一張人還沒有上去,我說:「這個人還沒有犯罪,你照太快了,至少要等他上去,而且你又制止他。我說這樣罰起來比較牽強」,又因為事發地點在辦公室,規模也不大,我說還要參考職業安全衛生及監督檢查原則的附表一的分類來處理,是他要審酌(他卷二第94頁以下)。

㈢何耀煌於105年11月23日調查站證稱:(提示編號⑬譯文,譯

文中被告向吳恆昇表示「阿昇,那個 0K了」、「對對,我後來有找他們兩個說了」...意旨為何?被告是否曾找你與羅惠元免開合梯罰單,經過詳情為何?)104年3月19日檢查之後一、兩天,被告確曾單獨找我詢問檢查當天的情形,我向被告表示當時我在寫會談紀錄,並沒有注意到違規合梯的相關事宜,之後被告就沒有再找過我,至於被告表示「我後來有找他們兩個說了」,所謂「說了」所指為何我不清楚(他卷二第70頁反面)。嗣於105年11月23日偵訊中證稱:104年3月19日檢查完,約隔一、兩天,被告有問我當天去臺塑麥寮檢查的情況,我說當時我坐的位置前面剛好前面是事業單位的人,他擋住我的視線,我雖然有瞄一眼,但沒看到梯子。羅惠元坐的角度剛好能到門,看到有人拿梯子。(那被告有說他要怎麼處理?)沒講。(你知道後來合梯怎麼處理?)聽說後來是沒裁罰。...(後來有聽被告或羅惠元說後來的處理結果為何不罰?)台塑來的時候我有聽到台塑的人說合梯沒有人在用,我不清楚被告怎麼說(他卷二第86至87頁)。

㈣吳恆昇於108年4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稱:(合梯事件發生後

,裁處權限在誰身上?)羅惠元。(你跟羅惠元在這件事情之前認識嗎?)認識。(為何不直接跟羅惠元講?)我們請被告確認羅惠元什麼時候在。(這件事情你需要透過被告,還是說你可以直接找羅惠元嗎?)可以。我們找被告,麻煩他跟羅惠元講一下我們要去跟他談。(為什麼要特別麻煩被告去講這件事情?)我跟被告比較熟,羅惠元比較不認識,又遇到這件事,怕他比較不願意跟我們談,有戒心(原審卷二第154至155頁)。(整件事情後面沒有裁處,沒有裁處在你主觀上會認為這個忙是誰幫的?)羅惠元。(被告有無幫忙?)只幫忙請羅惠元見我(原審卷二第156頁)。嗣於109年10月14日本院審理中證稱:(有無特別為了合梯的事情,因為被告對於羅惠元有影響力,所以你們才會特地去請教被告這個問題?)不會,因為合梯事情決定權在於羅惠元,所以我們才麻煩被告聯絡羅惠元,看他什麼時候會在辦公室,我跟其他主管帶相關資料去向羅惠元解釋(本院卷第335頁)。

㈤胡宮銘於108年4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和吳恆昇去向羅

惠元說明合梯事件的原因及改善對策,當天有見到羅惠元,我跟吳恆昇直接到辦公室,被告沒有一起,中間經由誰聯絡羅惠元的過程我不清楚(原審卷二第161頁);(剛剛有提到3月24日當天你有跟吳恆昇去跟羅惠元談事情,談的時候被告有無在現場或旁邊?)沒有,我們主要跟羅惠元說明合梯事情(原審卷二第167頁)。

九、吳恆昇於104年4月5日後某日曾趁前往台中出差的機會,致贈茶葉1斤給被告,此與上開合梯事件雖然具有時間上的緊密關係,然吳恆昇平常就會送茶葉給被告,吳恆昇此舉縱使係與上開合梯事件有關,然吳恆昇應僅係事後為了感謝被告在合梯事件中的提供意見、協助引見羅惠元,而表達些許感謝之情而已,與被告的上開行為之間並不具有對價關係:

㈠吳恆昇於105年12月22日調查站證稱:(有關編號⑯台塑石化

公司碼槽處處長胡宮銘於104年4月8日與你的通話內容,當天所談致贈茶葉之詳情為何?)茶葉印象中是在104年4月1日到茶茂有限公司購買5斤的茶葉,因為胡宮銘認為開立合梯罰單他們碼槽處人員於理有虧,所以才想透過我致贈茶葉給被告及羅惠元,後來羅惠元不收,只有被告收了1斤茶葉,因為我有送茶葉的習慣,但何時送給被告我記不清楚;剛好我於104年4月1日有向茶茂有限公司購買5斤高山茶,每斤2400元,共計12000元。因為我之前有購買茶葉沒有開立發票之情形,茶茂有限公司有給我1張空白單據,所以我在104年4月8日將空白單據交給胡宮銘,至於胡宮銘在空白單據上記載幾斤及多少金額我並不清楚,胡宮銘認為我應該會各送1斤給被告及羅惠元,所以他大約拿了5000元給我,因為這個罰單本來就是碼槽處的事情,只因為我跟被告比較熟,且我有送被告茶葉的習慣,由我出面致贈較不會讓吳春林聯想與合梯事件有關聯。送茶葉時我也沒有向被告表示是因為碼槽處合梯事件才送他茶葉的(偵卷一第170至171頁)。

㈡吳恆昇於106年1月12日第二次偵訊證稱:(你之後有沒有再

送茶葉給被告?)也有,但是基於別的事情。(在合梯事件前,你有沒有送茶葉給被告?)有,因為之前我去找他,他都有泡茶給我喝,所以我去的時候就會送茶葉給他。(你當時就是送一斤2400元的茶葉給吳春林?)是。(被告也沒有退還給你?)是。(你送茶葉給被告的目的,就是要答謝他幫忙你們公司去向羅惠元溝通合梯的事嗎?)是。但被告知不知道我不曉得,因為我也沒講,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意會到(偵卷三第97頁)。

㈢吳恆昇於108年4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稱:(你平常有送禮給

被告的習慣嗎?)有。(基於禮貌還是特定目的?)禮貌性,學長、學弟的關係。(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一第166頁到171頁,吳恆昇於105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第6頁稱:送茶葉時我也沒有向被告表示是因為碼槽處合梯事業才送他茶葉?)從來沒有跟他談過。我們很熟了,送東西不需要特別講,所以我從來不會談哪件事情。(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吳恆昇106年1月12日下午偵查筆錄第2頁稱「就是為了答謝被告為了合梯事件幫我們去跟羅惠元溝通」,第3頁則稱「但被告知不知道我不曉得,因為我也沒有講,我不知道他有無意會」,是否如此?)是。(你內心想要感謝這件事情,但照剛剛提示的兩個筆錄,你似乎沒有跟被告明講過?)從來沒有。(筆錄看起來只是你內心的想法?)是(原審卷二第143至144頁)。

㈣吳恆昇於109年10月14日本院審理中證稱:(在104年4月初之

前,你有無送過茶葉給被告或拿到職安中心中部辦公室?次數為何?)有,次數應該蠻頻繁的,有茶葉我就會送過去。(送過去有何特別的目的?還是只是順手帶過去?)沒有特別的目的送過去。(你在104年4月初之前送茶葉過去的時候,你的目的為何?)因我是擔任台塑石化公司工安之主管,平時如果有問題,就會與中區職安中心接觸、請教他們,如果現場有什麼問題,或有什麼申請的案件,我們也會派人過去跟他們解釋或說明,所以我們接觸的次數頻繁,我們平常接觸的時候,不管是我個人或我們其他同仁去,他只要看到我們就會泡茶給我們喝,在那種狀況下,我們知道他們平常有用茶葉,所以我們才會送茶葉。(你們在4月初之前送茶葉過去的數量為何?是一斤、兩斤?或更少?)都一樣,都是一斤,一斤是四兩裝的,就是四個茶葉的袋子。(每一次有無送比較多或比較少的情形?)沒有,每次送都是一斤。(在4月初之前,你送茶葉過去有無告訴被告茶葉要做何用?)沒有。(所以你們的默契茶葉就是要給大家泡茶用?)通常是這樣(本院卷第327至329頁、類似陳述見本院卷第334頁、第336頁)。

十、綜上,本案被告與吳恆昇彼此之間,並無倘被告履行特定職務上的行為,吳恆昇即贈予賄賂或不正利益的合意。被告在電話中就合梯事件提供吳恆昇相關意見,並協助引介吳恆昇向羅惠元表達意見,均係因為被告與吳恆昇係舊識,同時協助吳恆昇循正當管道解決問題的行為,吳恆昇事後致贈被告茶葉1斤,縱使係就合梯事件而感謝被告的上開協助,被告的上開行為與吳恆昇的致贈茶葉之間仍無對價關係。

、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行之心證,被告之犯行乃屬無法證明,法院即應諭知被告無罪,原審疏未注意上開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僅以吳恆昇係為上開合梯事件而致贈被告茶葉等情,即認被告上開行為與吳恆昇致贈茶葉間具有對價關係,認為被告構成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8年,並就上開未扣案的茶葉宣告沒收、追徵,原審判決的認事、用法均有誤會,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其為無罪,為有理由,原審判決乃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改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附件: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電子卷證非供述證據編號1通訊監察譯文、編號9原審勘驗筆錄)編號 時 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⒈ ①104 年03月19日16時24分16秒 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B:0000000000(錢嘉榮)【發話】 ①佐證事實二、。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二第09頁、偵6442號卷一第200 頁。 A:威,副座喔B:吳桑在嗎?A:他在跟協理講話,很要緊的事嗎?B:早上羅惠元進來我們這邊的問題A:那你等一下再打,他現在在裡面B:在五輕那邊就對了A:對啦 ②104 年03月19日16時34分42秒 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34 至336 頁。 A:你好。B:我吳恆昇,你方便講話嗎?A:沒關係,你說。B:惠元今天有來我們這邊,他檢一檢沒問題,要回去我們辦公室的時候,辦公室剛好有一個監視器的廠商,去拿我們一個沒在用的不安全1 米2 的梯子,因為那個我們沒有在用,收起來在地下室,要去看那個監視器就對了,要去維護監視器,剛好給惠元看到,惠元就說要開這一條,要給我們開罰單。A:哪個發包、那個單位發包?B:那是碼槽廠商、定期維護的廠商,因為那個監視器我們是議約廠商,他沒拿梯子進來,找我們拿梯子,我們就說我們沒合格的梯子,結果不知道為什麼找找找,找到樓下地下室有一個1 米2 的梯子,那隻梯子少衡桿,用繩子綁著,本來就不合格,我們沒在用,結果他拿出來用被惠元看到。A:合梯多高?B:1 米2 。A:是合梯嗎?B:什麼,合梯合梯。A:蛤。B:合梯。A:那個廠商是不是有拜託「錦得」(音譯)來講?B:我不知道。A:他打給惠元我有在聽。B:嘿嘿嘿,惠元怎麼說?A:因為他出差到你那邊我知道。B:那惠元說怎麼樣?A:他會開啦,他跟「錦得」(音譯)說這樣。B:是喔,這樣就很不好了。A:蛤。B:這樣就很不好了,因為我們才剛發生那一件,這時間被開罰單,我們內部、我一定會被定死,我們沒有煩惱那一張罰單,我們煩惱那張罰單開來,我們內部就死定了。A:不然你再轉看看,相關資料準備完再來說,不然怎麼辦,你要想說樓梯有下來的方式,我現在才知道、最近我們主任各科都在說罰款怎麼那麼少?B:對阿,你叫一個人去講你就倒了,他都跟他說要開了,我現在要怎麼講,我講不下去了。A:因為他出差去你那裡我有看到…B:對阿,他這樣有原則了,他說他要開就會開了,你想看看我們要怎麼脫,好嗎。A:合梯,你是說合梯沒細條喔?B:對阿,沒細條,我如果…A:人有在合梯上面嗎?B:我不知道,應該、我問看看有沒有拍到。A:你問現場有沒有拍到,如果沒有再來…B:好阿好啊。A:我就放在那裡而已、如果拍到人大概就無解了。B:好啦好啦。A:你打給我就是,我放在那裡人沒有在上面,沒拍到。B:好啦好啦。A:看可不可以轉啦,這樣好不好,如果我放在那裡、人沒在那裡我們再來轉。B:好啦好啦。A:如果人拍到…B:再說了。A:因為我看他出差有去你那邊。B:好好好。A:嘿啦好嗎,往這個方向啦,再連繫。B:好好好。 ③104 年03月19日17時52分49秒 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36 至338 頁。 B:他有採證啦,我看很難。A:(苦笑)。B:嘿啦,沒關係,這樣就好了,沒關係啦。A:我再觀察他們進度怎麼樣。B:不是、因為厚,慘是慘廠商已經找大胖李了。A:我知道。B:所以我不能處理的原因是這樣子,因為到時候如果他亂撞,受傷的是惠元,惠元的考慮也是對,所以有沒有別的方法可以解,我不曉得,所以我有跟我現場講,你有找人講,社會事不是這樣做的。A:對阿,也不會問你先怎麼做,再那個就好。B:他就沒有要找我,華產那一間就白目。A:因為我有蓋到那個,所以我有聽到那個。B:我是惠元我也會怕阿,大胖李的個性我也知道,別人說還沒關係。A:找他那個就…。B:對阿,沒有錯阿。嘿阿、我了解啦、那個我了解啦。A:你乾脆去跟現場說有什麼問題先找你,你那個比較準啦。B:社會事我聽你這樣講我就知道了,你也好啊。A:所以我也安靜看怎麼說,我也沒聽你說什麼。B:不要不要。A:因為聽你說個起頭,我就知道你在說什麼了,我就聽的懂了,我就不說我看到…(語意不清)單了。B:因為我後來就跟我吳桑討論這件事情,我說這個會有一些問題,問題會很大,後續我們要保護檢查員這邊,我們如果硬橋下去是可以,但有人會受傷不好,看要用什麼方式比較smooth。A:因為我本來幫你想到,如果沒有照到照片大概就ok。B:有,我問起來有,但如果是說到最後是照我們的意思,但是也不能說是大胖李處理的,也不能…你知道嗎,會有問題啦,因為這樣惠元就會受傷,而且他都問的到。A:我知道。B:那個人、那個人大胖李在內部都問的到,過程他都可以追蹤,所以要非常非常非常的小心,但是我想一想、我跟吳桑想一想,想說算了啦,就這樣子,暫時這個樣子。A:你在跟現場說處理事情的程序不是這樣。B:有呀,有呀我已經講了、已經跟他們講了,這樣有困難啦,我沒辦法再處理,因為有人處理我就不能處理了,原則、社會事是這樣。好、ok。A:我再瞭解那個進度。B:好好好、ok。 ④104 年03月20日08時32分54秒 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38 至339 頁。 A:早。B:學長早安。A:早安。B:我剛剛跟我吳桑討論過那件事情,原則上已經有人處理了,開罰單我們沒有意見,但是厚我們可能有個動作會做,因為…(語意不清),雖然是合梯沒有錯,但是這東西你要處分我們怕會有很大的傷害,所以可能會做那個動作。A:(笑),乾脆你準備一些資料來溝通,帶那個違規跑一趟,程序先走,你沒準備資料只想到後面,做在前面啦。B:喔這樣喔。A:做在前面啦,先去瞭解當時的狀態,有什麼,跑所一趟。B:好啦。A:你要前面溝通看看,也有一些印象,如果吞不下就這樣。B:會吞啦,但是我們後面要做一個動作。A:你如果要逾期,你乾脆跑一趟。B:好啦好啦。A:你準備相關資料來溝通,樓梯我再順勢推,不然怎麼弄。B:好啦好啦。A:你相關資料先寄給我,你在怎樣對你有利。B:好啦好啦。A:做前面啦,你要搞搞前面啦。B:好啦好啦。 ⑤104 年03月20日13時48分14秒 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40 至343 頁。 A:你好。B:學長,我恆昇。A:你說。B:我早上又去確認那件事情,人沒有站上去,沒有使用。A:他照只有合梯,還是人也在上面?B:就合梯而已。A:蛤?B:就是合梯而已。A:不會吧?B:真的啦。A:嘿。B:我問我們的人,我們人也有拍,確定人沒有站上去,因為他在我們的訓練教室裡面,他在做談話紀錄,檢查的那個說明,突然兩個承攬商、監視器的承攬商拿合梯進來,兩個在那邊看調整的角度,惠元就跟他制止了。A:惠元喔?B:就制止他們了,說不要用這樣,有拍這樣子。A:他們不要停嗎?B:什麼?A:他們就不聽他的停止作業喔哩,還是怎麼樣?B:他後來開230 第1 項,合梯腳、梯腳間使用繩索為器材,未使用金屬等硬質器材扣牢,因為230 之1 是有金屬的,我們用繩子這樣子,其實他寫使用,我覺得他如果沒有上去等於沒有使用。A:沒啦現在是說,人有在合梯上面…B:沒有啦。A:那個比較重要啦,惠元是不是跟耀煌去?B:什麼?A:他們兩個一組去?B:對對對。A:那耀煌怎麼說?B:我是問我們的人,我們的人說沒有、沒有站上去。A:他們怎麼說之前有跟你們說,合梯沒安全不要用?B:誰跟我們說?A:惠元說這不是第一次跟這裡說?B:這我就不知道了。A:他說有說過。B:這我就不清楚了,我們的人就跟我說這樣而已。A:他說之前就有提醒、口頭提醒說不安全不要用。B:是跟我們的人講還是廠商講,跟我們的人講就有問題了,如果跟廠商講或許我們不知道。A:他不知道跟誰講,他說這一次看到不是第一次了。B:癥結是這樣、癥結是因為這樣啦。A:我在想、他現在就在說這情形不是第一次了。B:喔喔喔。A:所以去了解看是、他現在是認為這樣。B:那也沒有關係,他硬要開我就讓他開,我就再來訴。A:沒啦,確定人沒在上面就…B:人沒有上去啦,確實是沒有上去啦。A:你一樣啦,我們合梯有一些你們內部對合梯…B:但是、問題那個是1.2 喔。A:嘿啦那沒關係,我們企業有一個合梯跟移動梯的規範。B:對阿,就是用那一個、那一隻本來就不能用,所以我們毛西斌就在那邊罵,到底是怎麼樣,為什麼我們的梯可以拿,那個明明不合格的梯他怎麼可以自己去拿,為什麼廠商怎麼會那麼主動會去拿,所以他不相信廠商會找到那一隻,絕對是廠商以前有用過才會知道,所以處長有要求我們深刻自省到底是什麼原因,其他的工具會不會又被廠商拿去用,萬一出事情算我們的,早上在那裡罵胡宮銘,你這樣講起來,有可能羅惠元說過了。A:他現在、現在,我的了解是他咬這裡啦。B:沒關係,咬也沒證據阿。A:他會這樣、所以你一樣準備一些資料,我禮拜一休假,你準備好相關資料,你就說你們企業對合梯的規定怎麼樣,有什麼思念,總是要跑一次,來說一下,預定禮拜二進來,我星期一休假我不在,你過程有什麼資料先寄給我。B:好啦好啦。A:那個先做在前面,這屬於毛西斌還是誰的?B:對阿,就是毛西斌才一直打。我才想說奇怪,讚(音譯)毛西斌要幹嘛,(笑)。A:好啦,如果沒拍到我再順便問耀煌看看怎樣。B:好啦好啦。A:我先問好。B:我們的人是說沒拍到。A:我先看那一天的狀況是怎麼樣,你知道他的癥結、還有在氣那?B:癥結可能是我們eep 、可能eep 的問題啦,這也是…A:不是啦、不是啦,這沒有關係,不止eep ,eep …(語意不清)有、我也有,除了你們,我還有台電,不是那個癥結。B:對啦,他也有再唸說我們怎麼沒有要請eep ,怎麼兩個禮拜來一次這樣。A:eep 在一科阿,也不在我們這裡。B:我不知道阿,癥結點…A:聽起來好像那個缺失他不是第一次看到,所以這個角度,你們來的時候口頭上就好了、不要再跟他說那個。B:我確認看看到底怎麼樣。A:他的癥結是在那裡啦,你惠元還好不會說那個,他這回這樣聽起來,他在聊天的時候也有再講。B:好啦。A:這個癥結,他說這個缺失…,準備一些資料進來。B:好啦。 ⑥104 年03月22日11時04分55秒 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㈠第200 頁反面至201 頁。 A:吳桑B:梯子現在講的怎樣A:碼槽下周二我再去講B:你有跟他們講了嗎?A:有阿,因為他昨天休息,所以我跟胡宮銘跟毛西斌講B:你怎麼說A:我說死馬當活馬醫,很白目,人家在那邊討論事情,在寫檢查結果證明,廠商拿著就要用了B:用什麼A:那個梯子,那個梯子本來就不合梯,還在檢查員面前要用,之前檢查員也有說過,那個就不合格要處理掉,我們沒處理掉,資料他們有準備,改善要怎麼改善,下禮拜二胡宮銘要跟我去跑一趟B:那個梯就作廢了A:梯已經切掉了,那一天我就叫他們切一切,不要再讓人家用了B:好 ⑦104 年03月23日15時51分13秒 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B:0000000000(胡宮銘)【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㈠第201 頁。 A:威B:吳桑,我胡宮銘,那一份我有先寄給你你有空再看一下A:好阿,我等一下跟他聯絡B:再來,明天我們是要去找那個A:對 ,我還要約時間B:你再跟我講一下 ⑧104 年03月23日17時17分26秒 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44 至346 頁。 A:恆昇。B:嘿、學長嘿你明天什麼時候方便?A:我明天進去、看、看,一般早上就可以進來,下午出去。惠元的習性都是這樣。B:這樣我就是明天早上進去。A:嘿啦,這樣就不用多早。B:好啊好啊,對啦。A:你準備的怎麼樣?B:我有準備呀,已經準備好了。A:有什麼先要給我的、有什麼先給我的。B:我叫他改阿、我叫他在改阿。A:改好之後有什麼要先給我的,那我有…B:明天我給你、明天我給你,因為也好啦,一些事情說一說。A:好。B:他們作法會改變,本件事情毛西斌把他唸到不行。A:幹、毛西斌,(笑)一般惠元很少會這樣,我想說廠長是怎麼樣。B:沒啦,我跟你講,人來你就要出面招呼人家,沒空也要招呼人家,什麼問題要趕緊通知處理,整個機制都失能了,就是說毛西斌4 點多才接到這個訊息,我也是快5 點才接到,所以已經12點多發生的事情,4 、5 點才接到,整個系統都失能了。中間又有人去講什麼事情,你說都已經去講了,我就搞不清楚,整個要散掉了。A:那個是在插花的。B:你是在做什麼,如果沒這條發生,大家都嚇得要死,嘿阿,這中間過程一定要先破那個局之後才能有下個局嘛。A:嘿阿嘿阿。B:眼睛是被蜆肉糊到嗎?A:(笑)實在厚。B:我也搞不清楚、我為什麼…A:嘿阿,這樣有找比沒找還壞。B:第一個部分他以前不是檢查員的身分,第二個部分他現在也沒事情憑什麼身分說話,他對在現場又不了解,他是用什麼立場說話,是誰跟他講的我也不清楚。…(模糊不清)找他的嗎?A:我沒有問他啦,我靜靜的聽、羅惠元在電話中,我就靜靜的聽。B:我如果是惠元、我也是、我也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會這樣講,他也是突然間,也才會說你們退休的越多、在麥寮出現越多,我會越煩惱。A:我知道。B:退休的人員在麥寮出現的越多人,我越煩惱。A:嘿嘿嘿。B:對阿。沒關係啦,反正明天談啦,我就是直接看惠元、要我先跟惠元講,還是你跟他說?A:嗯?B:我要先跟惠元講,還是你要跟他講,約時間、約時間啦,他還沒有送到你那邊嘛?A:還沒啦。B:那沒關係,我就假裝不知道、我看他明天在不在去找他,我跟他解釋一下下,就不用約了,要約嗎?沒有約他會不會覺得怪怪的?A:他還ok。B:還ok,那你明天跟他講一下啦,好嗎,如果不用約,麻煩你明天跟他講一下,好嗎,OK?A:嗯、嗯。 ⑨104 年03月23日19時04分16秒 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B:0000000000(胡宮銘)【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㈡第09頁、偵6442號卷㈠第201 頁。 A:宮銘,你明天開會完再跟我去好了,你幾點開會完B:差不多八點半,出去大約9 點A:沒關係,我們開會完再去B:我就拿那個改一改再拿過去A:沒喔,你要先寄給我B:好A:我再跟妳們協理說好了B:協理出國A:他去日本喔B:對阿A:可能去看他孩子吧B:對阿,我回來再跟他說一下好了 ⑩104 年03月24日08時58分57秒 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B:0000000000(胡宮銘)【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㈡第09頁正反面、偵6442號卷㈠第201頁正反面。 A:威B:阿昇,什麼時候要來A:我等一下會出去,早上阿B:慢慢來啦,他出去一下中午之前才會回來A:中午之前,沒關係啦B:他在的時候再溝通,所以不用太快A:沒關係,那我就慢慢來B:對,中午回來,人概中午再溝通A:那我就下午再溝通,我就跟我們胡處長說慢一點B:先做好一下A:有啦,我有資料給你了B:我現在正在收,我正在看A:沒關係,我聽他就好,我總是要讓他發洩一下,他的決定我們都能接受,接受之後再來處理B:OK ⑪104 年03月24日09時00分17秒 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B:0000000000(胡宮銘)【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㈡第09頁反面、偵6442號卷㈠第201 反面。 A:威B:我在樓下等你A:好 ⑫104 年03月24日12時03分08秒 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46 至347 頁。 A:阿昇。B:我跟宮銘在八方雲集看到他。A:在哪裡?B:八方雲集啦。A:怎麼樣?B:我看到他在這裡就轉進來了,你來這邊就好了。A:好,那一家?B:八方雲集吃水餃,ok旁邊。A:好好。B:好好。 ⑬104 年03月25日15時14分15秒 A:0000000000(吳春林)【發話】B: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原審卷第347 至349 頁。 A:阿昇,你在開會?B:沒有,我今天休息。A:(笑)。B:怎麼了?A:那個0K了。B:0K,我是說昨天後來就讓他們去思考了,我不要再講了,這樣是比較好。A:對對,你們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了。B:要有台階下。A:跟現場說,直接問題找你,不要…。B:對呀。A:哭夭,那樣很難處理。B:一定要這樣子才能處理,不然他不敢啦,你如果說我私底下去講,他不要,只好由你們主管來決定,那不是他的決定,等於是他的決定要,你們主管判定說不用。A:你就跟現場說什麼都找你阿,找外面什麼的人,你跟他那個訊息。B:不是、以後、不是,我下次開會這個案例會拿出來講。A:對阿,找10個、20個,外圍的沒有用。B:那個沒用。A:操作面他們就不會用阿,哭夭。B:嘿阿嘿阿。所以面對問題要解決問題,不要去找問題、製作更多問題。A:嘿阿。B:好啦好。A:你跟現場說前段不是這樣處理的,外圍進來3 、4 個進來,我根本不理他們。B:對你不要理他們,你千萬不要理他們,因為那一些人是不用負責任的,他現場也不會改的,你現在用這個方式,處長痛到了、現場也痛到了,往後我們檢查就會正常化,現場安全提升會更快。A:找你你也知道怎麼處理,直接找我,找你、你比較有辦法解決啦。B:對呀,我不敢我不敢、等一下我會被打不行。A:我會挺你阿、我會挺你。B:(笑)我知道啦,互相阿、要互相啦。A:(笑)。B:你如果沒有抓一個人你也難做,抓我,大家互相配合,讓這個安全更加提升不是更好。A:因為你走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他們1 個就說要相爭辯(台語),1個說好阿,我就說好啊,…(語意不清)跟我說不行。B:對對對。A:…(語意不清),我說你要考慮哪幾個點。B:這樣子來講對整件事情,對你們對我們都很好,對現場也不錯啦,以後有什麼問題可以用這種方式,如果現場都不願意配合的話,用這種方式,因為久久會麻痺,久久可能要用一次,(笑)。A:好,你明天再跟馬協理說一下。B:好阿,謝謝,另外阿昇那個做好了。 ⑭104 年03月25日20時20分16秒 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B:0000000000【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㈡第09頁反面。 A:你昨天再問的那一件目前還沒有消息,最後一招,你認為可以的話,我叫人直接壓,把他抽掉,這個故事你知道嗎? 因為人家去檢查,廠商白目,人家在做紀錄了,本來沒檢到喔,這第一點,第二,第一時間還沒有跟我們講,已經有人去講過了,找退休的檢查員去講,有人講過我要去講就很難講了B:喔A:他如果答應我,別人講的怎麼辦,他現在不上不下B:他的想法能壓就壓下來A:如果是說可以搓的話,承辦人員一定會有問題,要往上搓,一定要他的上階或上上階B:可是如果往上搓他會不會記恨在心裡A:不會,我會試著說服他,就是跟他沒關係,因為他沒答應我,他還是開B:對阿,他沒答應你,但是上面硬把他搓掉,他會不爽A:不會,我昨天去跟他說,他也很無奈,看我出面也很無奈,但是他之前已經說出口,所以要找上面去講這件事情(閒聊) ⑮104 年04月07日14時50分49秒 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B:0000000000(錢嘉榮)【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6442號卷㈡第10頁、偵6442號卷㈠第205 頁反面。 A:威B:吳桑,我錢嘉榮,你去羅惠元那個茶葉是要用薪匯(音譯) 還是要用怎樣A:你給我就好了,我先給他了B:匯你的戶頭就好了A:好阿 ⑯104 年04月08日17時08分24秒 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B:0000000000(胡宮銘)【發話】 A:誰?B:吳恆昇喔,我胡宮銘啦,上次那個你買茶葉送中檢所,中區那個,我招待目的寫拜訪檢查員A:好阿B:沒關係吧A:沒關係阿B:我想說問你一下,應該是還好,拜訪檢查員說有贈送禮品A:好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