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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刑補字第 2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2號請 求 人 蕭正彬代 理 人 嚴天琮律師上列請求人因被執行刑罰,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㈠請求人前因盜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

定,受執行後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106 年1 月29日。嗣請求人於假釋期間之103 年10月20日,因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20號、本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633 號、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判決有罪確定,法務部乃因此撤銷上開假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於107 年2 月22日以107 年執更二字第114 號執行指揮書對請求人因撤銷假釋之殘刑5年5 月20日為執行。惟請求人所涉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

108 年度交聲再字第73號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請求人乃於108 年12月31日停止刑之執行出監,本院嗣以108年度再字第2 號判決無罪確定,然請求人自107 年2 月22日迄108 年12月31日止,所受之執行殘刑共678 日,即屬不應執行之殘刑。

㈡請求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4 條第1 項得不為補償之事由,且

無刑事補償法第7 條第1 項所列可歸責之事由,請求人被迫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前因年少不懂事,誤觸法網,長年入獄服刑,終於盼到可為假釋出監,請求人早已洗心革面,每日努力踏實工作,孝順雙親,極盡所能彌補空白多年應盡之孝道,並預計與未婚妻迎接孩子出生後,舉行婚禮,共組美滿家庭,享天倫之樂,竟因此再度入獄,年長雙親傷心欲絕、抑鬱寡歡,請求人不僅無法陪伴甫出生之稚女,未婚妻更因此不諒解而離去,請求人妻離子散,甚至遭人指點,雇主不願雇用,連積欠律師費用均無力償還,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受到重大影響,身心痛苦萬分,爰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按新臺幣(下同)5 千元折算1 日之標準,支付刑事補償金共計339 萬元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具有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情形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固為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然以該條款請求補償者係指請求人原受刑罰之案件,因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而言。

三、經查:㈠本件請求人係因懲治盜匪條例、販賣毒品、毀損等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5 年、3 月確定,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受執行後於100 年8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106 年1 月29日一節,有請求人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嗣請求人於假釋期間之103 年10月20日,因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訴字第20號、本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633 號、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判決有罪確定,法務部乃因此撤銷上開假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於107 年2 月22日以107 年執更二字第114 號執行指揮書對請求人因撤銷假釋之殘刑5 年5 月20日為執行,此有請求人各次判決書、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

㈡請求人假釋期間所涉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聲

再字第73號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請求人乃於108年12月31日停止刑之執行出監,本院嗣以108 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無罪確定,請求人自107 年2 月22日迄108 年12月31日止,所受之執行殘刑共678 日等情,固有上開裁判書、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惟請求人因假釋經撤銷所應執行之殘餘刑期,係其前經法院以懲治盜匪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毀損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5 年、3 月確定,經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該刑期因假釋而尚未執行之殘刑,仍在前揭有罪刑事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範圍內,請求人所受宣告上開有期徒刑11年、

5 年、3 月之有罪確定判決,並無因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之情事,是以請求人所受之刑罰,顯與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並不相符,請求人據以請求刑事補償,顯係誤解法令,所為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 項,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