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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0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銘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銘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銘原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