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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鄭彗伶被 告 吳順培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王碧霞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民國109 年度交上訴字第1268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彗伶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嫌,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的直系血親,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