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方錦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扣押命令(105年度聲扣字第3 號),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錦秀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後,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中關於附件二編號1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附件四車輛(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扣押命令。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方錦秀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共同吸金達新台幣(下同)42億多元,聲請原審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扣押,並經原審以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下稱【扣押裁定】)附件二至五,扣押聲請人之金融帳戶存款債權(附件二)、不動產(附件三)、車輛(附件四)等物。然聲請人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原審判決僅諭知犯罪所得180萬6000元沒收、追徵,與檢察官聲請扣押財產所指共同吸金42億多元已有不同,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聲請人財產權受限制之程度,及刑事保全處分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須合乎比例原則;並特別請考量扣押裁定中:⒈附件二金融帳戶中郵局帳戶為家庭生活所用;⒉附件三㈤建物台南市○○○○街000巷00號不動產(即㈤土地編號3、建物編號4),幾以全額貸款購入,扣除抵押權所餘財產價值僅53萬元;⒊附件三㈤不動產建號編號2、3部分,坐落土地編號2持分為訴外人龔廣文所有;⒋附件四車輛部分,其中一台已於裁定之前變賣,其餘均屬使用多年,並無殘值,更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因之,請准許提供擔保180萬6000元後,撤銷該扣押裁定。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一)以原判決所認定聲請人招攬下線投資人而獲取之財物或財產利益之金額為1億8060萬元之投資總額為基準,倘僅計算收取1個月為期之投資總額之3%,則不法利得即高達541萬8000元,遑論本件聲請人之下線投資人(本院按:即原判決附表六之一編號1至57)係按月收取紅利給付,紅利如從103年間起迄105年間同案被告陳超群無法再支付利息予各投資人止,按月之月息1%計算為542萬7500元,按月息3%計算為1628萬2500元,已超過原判決所認定之不法利得180萬6000元;(二)聲請人所有之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樓之0房地(含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及同區○○路0號持分部分,即扣押裁定附件三之㈤編號1至3),依105年間實價登錄查得該地附近之交易資料,估計市價約在623萬至759萬元間;(三)另其所有之臺南市○○區○○00街000巷00號房地(扣押裁定附件三之㈤編號4),依105年間實價登錄查得該地附近之交易資料,估計市價約2333萬元,然該房地已經設定22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餘財產價值極低,僅有53萬元;又聲請人所有國瑞、福特六和、納智捷、BENZ汽車分別係101年、94年、104年、103年出廠(扣押裁定附件四編號8至11),均非新車,可供追徵之財產價值亦低;(四)扣押之銀行帳戶(扣押裁定附件二編號111至122)存款僅為54萬1189元,衡以上述所獲不法利得之可能範圍,仍可能超過180萬6000元或541萬8000元以上,應認聲請以提供180萬6000元之相對擔保後撤銷本件扣押裁定為無理由等語。
三、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四、查聲請人前因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犯行、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保全犯罪所得沒收之追徵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扣押裁定附件二至五,扣押聲請人之金融帳戶存款債權(附件二編號111至122)、不動產(附件三編號㈤1至3土地、1至4建物)、車輛(附件四編號8至11),如【本裁定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持前開扣押裁定,發函扣押聲請人之銀行債權、不動產、車輛,並予執行之結果等情,各如附表「地檢署執行函文」、「執行結果」欄所示;嗣聲請人前揭所涉之違反銀行法案件,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於109年7月23日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聲請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聲請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80萬6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現上訴由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82號案審理中等情,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扣字第3 號卷宗及前開偵審全卷查明,首堪認定。
五、茲審酌本案檢察官扣押上開不動產、帳戶、汽車,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聲請人不法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則聲請人聲請繳納足以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後撤銷扣押,能達相同之目的,而無以扣押上開不動產及銀行帳戶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是其聲請,尚非無據。而參考原判決認定聲請人所獲取之不法所得為180萬6千元;經查:
(一)扣押裁定附件二金融帳戶中郵局帳戶(本裁定附表編號6)為家庭生活所用,經扣押時其內扣得401,715元;附件四車輛部分,即車號0000-00國瑞汽車(101年出廠)、0000-00福特六合(94年出廠)、000-0000納智捷(104年出廠)、000-0000之MERCEDES-BENZ(103年出廠)等汽車,其中000-0000納智捷、000-0000之MERCEDES-BENZ汽車已於裁定之前過戶他人,第三人因善意取得,如附表執行結果所示;依汽車折舊年限為5年計算,5年後殘值最多為1成,本件未過戶之國瑞汽車、福特六合汽車自出廠年迄今,或近10年、或逾15年,殘值不宜以超過5萬元計算;依比例原則衡量,尚無不許等值擔保金代替之理。從而,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45萬元後,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中關於附件二編號1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附件四車輛(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扣押命令,本院將於本裁定確定後,通知聲請人繳納上開擔保金,以利撤銷前揭扣押程序之執行,附此敘明。
(二)附件三之不動產,即土地三筆:⒈台南市○○段000地號、⒉台南市○○段000地號、⒊台南市○○段00000地號;及建物四筆:⒈台南市○○路○段00號(基地坐落前開⒈地號)、⒉台南市○○路0號(基地坐落前開⒉地號)、⒊台南市○○路○段00巷00號00樓之0(基地坐落前開⒉地號)、⒋台南市○○○○街000巷00號(基地坐落前開⒊地號);然而,其一,前開建物⒋(含基地)、建物⒈至⒊(含基地)檢察官釋明之依實價登錄資料估計市價各約2333萬元、759萬元,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全卷查明;縱然其中建物⒋(含基地)經聲請人持向永豐銀行各貸款1770萬元及130萬元,共1900萬元,迄110年4月19日為止,仍有1446萬6908元、92萬3822元共約1539萬元尚未清償,有聲請人提出永豐銀行放款餘額證明2紙在卷(本院卷第435至437頁),僅清償貸款約361萬元,依市價2333萬元,扣除其未清償餘額,仍有794萬元價值,則前開建物(含基地)合計仍約有1550萬元價值;其二,檢察官主張不法犯罪所得甚或高達1628萬2500元,雖原判決僅認定180萬6千元,然為免於訴訟確定之前,不足扣押,無從擔保其犯罪所得,聲請人欲以180萬6千元擔保價值1550萬元之扣押不動產,顯非等值,依比例原則衡量,尚難許以此擔保金代替之理;其三,縱然聲請人以180萬6千元擔保及其他不動產價值解除前開建物⒋(含基地)之扣押,然以擔保金180萬6千元、其他建物⒈至⒊(含基地)價值約759萬元,合計約940萬元,仍不足擔保可能之犯罪所得1628萬2500元;聲請人欲以180萬6千元供擔保解除附表三不動產之扣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其餘扣押命令部分,聲請人未特別陳明其理由,或未陳明以擔保金擔保,聲請人欲以180萬6千元供擔保解除此部分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附表編號 扣押裁定內容 地檢署執行函文 執行結果 一 臺灣銀行(扣押裁定附件二編號1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50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35-136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7日銀營乙字第10550158401號函: 方錦秀現無開戶,無從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37頁) 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12) 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59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238-239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3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77761號函: 詢問實際扣押結果。(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08頁) ①未見第一次回函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105年12月29日合金開元字第1050004138號函: 已扣押16,619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09頁) 三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1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45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66-167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日105政查字第0010261618號函: 已結清關戶。(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68-169頁) 四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1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51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94-195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5年11月1日105忠法查密字第35071號書函: 已扣押54,049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96-197頁) 五 澎湖縣農會(裁定附件二編號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30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19頁) 澎湖縣農會105年10月28日澎農信字第1050000864號函: 已扣押36,109元整。(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20頁)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裁定附件二編號11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65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275-276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日儲字第1050194635號函: 已扣押401,715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277-278頁) 七 聯邦商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17) 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37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36-137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3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77758號函: 詢問實際扣押結果。(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18頁) ①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款集中作業科105年10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25620號函: 已凍結帳戶。(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38頁) ②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款集中作業科105年12月13日聯業管(集)字第10510331997號函: 已就方錦秀二個帳戶分別扣押74元、4,769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19頁) 八 元大商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1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55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209-210頁)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5年11月3日元作服字第1050013759號函: 已扣押2,537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211頁) 九 永豐商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19) 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49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32-133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28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81295號函: 否准永豐銀行暫時解除凍結之聲請。(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02頁)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5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051026136號函: 該帳戶為透支狀態。(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34頁) 十 玉山商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20) 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48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79-180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13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77759號函: 詢問實際扣押結果。(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05頁) ①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1月9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026344號函: 已凍結帳戶。(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81頁) ②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2月22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215066號函: 已扣押120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06-307頁) 十一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44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62-163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05年10月27日(105)星展帳發(扣)字第4164號函: 已扣得49,316元。(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64-165頁) 十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裁定附件二編號12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52號函: 命於593,950,000元範圍內扣押。(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199-200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10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8885號函: 方錦秀於該行無存款帳戶往來。(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201頁) 十三 方錦秀所有之不動產(裁定附件三編號㈤) 土地三筆 ⒈台南市○○段0 00地號。 ⒉台南市○○段000地號。 ⒊台南市○○段00000地號。 建物四筆 ⒈台南市○○路○段00號(基地坐落前開⒈地號) ⒉台南市○○路0號。(基地坐落前開⒉地號) ⒊台南市○○路○段00巷00號00樓之0(基地坐落前開⒉地號) ⒋台南市○○○○街000巷00號(基地坐落前開⒊地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24號函: 命臺南地政事務所就方錦秀附表所示不動產暫停其移轉、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88-89頁) 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31日臺南地所登字第1050116917號函: 依地檢署函文照辦。(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90-103頁) 十四 方錦秀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車輛(裁定附件四編號8至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13號函: 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就方錦秀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車輛為扣押登記,並禁止移轉、設定動產擔保交或其他權利登記。(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5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105年10月28日嘉監南站字第1050166299號函: 就0000-00、0000-00號車輛,依地檢署函文照辦。惟000-0000、000-0000號車輛已過戶他人。(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二第36-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