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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李雨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執助火字第633 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上重訴字第628 號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覆字第266 號裁判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99年10月8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聲明異議人雖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6 年確定,然受刑人假釋後經過相當之期間,已顯有再社會化之事實,縱偶犯輕罪,亦不應任意撤銷假釋,況刑法第78條第1 項並未宣示法院無裁量權,故該條是否法定應撤銷假釋,自非無疑。本件上開執行命令,未區分再犯罪名及刑度輕重,逕撤銷假釋,使受刑人因輕微罪名致原重刑假釋遭撤銷,有輕重失衡之虞,檢察官據此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即非適法,爰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本件係執行聲請人本院85年度上重訴字第628號肅清煙毒條例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5年,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本院為之,合先敘明。又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意旨,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惟此之聲明異議,仍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要件,必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上重訴

字第628 號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覆字第266號裁判確定,經86年1 月13日發監執行後,於99年10月8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9 年10月

7 日。嗣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之101 年間,因故意更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104年3月1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

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78條第1 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 項、第7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內之

101 年間,因故意更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遭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業如上述,經法務部以聲明異議人於假釋中違反刑法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為由,於103 年7 月10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301075040 號函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以該署103 年度執助火字第

633 號執行命令(執行指揮書),命聲明異議人於緝獲解送之103 年9 月29日起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有期徒刑25年等情,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函文查明屬實。準此,聲明異議人既係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法務部係在上開規定時限內依刑法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自得再執行上開殘刑25年。㈢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異議,然刑法第78條第1 項之規定,並

無賦予法院裁量權;且聲明異議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業經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非屬輕罪;況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之101 至103 年間,除上開製毒案件外,另犯槍砲、持有第三級毒品、故買贓物、竊盜等數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

4 年6 月、5 月、1 年、5 月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903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足徵聲明異議人辯稱其假釋後經相當期間已社會化、偶犯輕罪云云,並非屬實。

㈣綜上,本件法務部撤銷聲明異議人假釋之處分及檢察官續予

執行殘刑之指揮,均屬於法有據。聲明異議意旨仍執陳詞,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刑為違法或不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