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淑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淑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敏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6580 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