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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德源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德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