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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信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信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罪刑,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所犯各罪行為均在最先確定裁判前(編號1),經受刑人具狀請求定執行刑,有請求書狀在卷可稽;聲請人據其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二、爰審酌受刑人之其他罪刑前案紀錄、本案各罪多次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及社會法益、其所反映之病患型毒癮犯人特性與犯罪傾向、及非法持有槍彈、湮滅證據等非法行為,暨各罪宣告刑之總合、其法律拘束性之界限(編號2至3、4至5、6至7各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9月、4月,與編號1、8各所處有期徒刑4月、3年4月之刑度總合,共5年5月),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