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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顧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刑後強制治療(10

9 年度執聲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經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依該監民國109 年6 月11日召開之輔導評估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刑後強制治療等語。

二、㈠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

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①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②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㈡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經獄方治療評估委員會決議認:受刑人經治療後,未有顯著改善,評估其仍有再犯之虞,而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民國109 年6 月16日高監教字第10908001830 號函暨受刑人資料、執行指揮書、刑事判決、受刑人的獎懲報告表、監獄臨床心理師心理治療紀錄、受刑人是否刑後治療提案書、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受刑人第238 次治療評估會議紀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 等量表、Mn SOST-R 等量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附卷可憑,經本院訊問受刑人後,受刑人對於上開鑑定結果亦無意見,則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受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