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翰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翰前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5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