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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7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00號聲 請 人 林文聰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證物影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因欲提起非常上訴所需,請准予付與全案卷證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雖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及於審判後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然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而禁止類推適用的實體法不同,在法無明文規定而存有法律漏洞的情形,如與現行明文規定之規範目的具備類似性時,應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擴張或減縮其適用範圍。且現行刑事訴訟法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係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在案。則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有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上之需要,依上開解釋意旨之規範目的予以類推,其卷證資訊獲知權亦應等同於審判中之被告,始符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意旨。另參酌我國實務上所認「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之法理見解(見司法院76年10月22日76台廳二字第06125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編印「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第131 點),於判決確定後,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宗、證物之影本時,既無禁止明文,依上開解釋之規範目的,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除另有保密限制規定或安全考量等情形外,仍應從寬賦予判決確定之被告,有上開請求交付卷內筆錄或證物等證據之權利,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並符便民之旨。至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向判決確定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8 年台抗字第1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上訴字第1382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 年

6 月3 日以109 年台上字第274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聲請人現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提起非常上訴為由,聲請付與本院108 年上訴字第1382號全案卷證,其既敘明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請求付與,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證物影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附表【卷內與聲請人林文聰有關之證據資料及證據出處】┌──┬─────────────────────────────┐│編號│應付與之卷內筆錄及證物影本 (P 代表頁碼) │├──┼─────────────────────────────┤│1 │一、被告林文聰供述 ││ │1.107.03.26警詢筆錄:偵第406號卷P109-111反 ││ │2.107.03.26偵訊詢筆錄(被告後轉證人,結文P115):偵第406號││ │ 卷P114正反 ││ │3.108.05.31警詢筆錄:原審卷二P211-215 ││ │4.108.06.24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原審卷三P27-34 ││ │5.108.07.04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原審卷三P73-80 ││ │6.108.07.18審判筆錄(被告):原審卷三P293-357 ││ │7.108.12.02準備程序筆錄(被告):本院卷一P413-447 ││ │8.108.12.12準備程序筆錄(被告):本院卷一P509-516 ││ │9.108.12.25審判筆錄(被告):本院卷一P551-569 │├──┼─────────────────────────────┤│2 │二、共犯郭宗榮供述 ││ │1.106.12.27第一次警詢筆錄:偵第406號卷P58反-63反 ││ │2.106.12.27第一次偵訊筆錄(被告後轉證人,結文P212):他第 ││ │ 1449號卷P210-211反 ││ │3.106.12.27第二次偵訊筆錄:他第1449號卷P200 ││ │4.108.04.11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原審卷二P19-39 ││ │5.108.07.18審判筆錄(被告後轉證人,結文P365):原審卷三 ││ │ P293-357【同林文聰同日筆錄】 ││ │6.108.12.02 準備程序筆錄(被告):本院卷一P413-447【同林文││ │ 聰同日筆錄】 ││ │7.109.02.05審判筆錄(被告):本院卷二P167-180 │├──┼─────────────────────────────┤│3 │三、證人(購毒者)林孟瑋供述 ││ │1.106.12.26第一次警詢筆錄:他第1449號卷P161-162 ││ │2.106.12.26第二次警詢筆錄:他第1449號卷P164-166 ││ │3.106.12.27警詢筆錄:他第1449號卷P169反-171 ││ │4.106.12.27偵訊筆錄(被告後轉證人,結文P189):他第1449號 ││ │ 卷P187反-188反 ││ │5.108.01.07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原審卷一P283-293 ││ │6.108.06.20審判筆錄(被告):原審卷二P329-413 ││ │7.108.07.18審判筆錄(證人,結文P363):原審卷三P295-319【 ││ │ 同林文聰同日筆錄】 │├──┼─────────────────────────────┤│4 │起訴書犯罪事實通訊監察譯文:他第1449號卷P164-165 │├──┼─────────────────────────────┤│5 │臺南地院106年聲監字第106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份:警第 ││ │366號卷P57正反 │├──┼─────────────────────────────┤│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日書函暨所附林孟瑋持用門 ││ │號0000000000號及林文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6年12月10 ││ │日至12日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原審卷三P81-93 │├──┼─────────────────────────────┤│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9日函暨所附郭宗榮持用門號 ││ │0000000000號106年12月10日至12日通話明細1份:原審卷三P95 ││ │-101 │├──┼─────────────────────────────┤│8 │起訴書:本院卷第103至118頁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