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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2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A女 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賴怡欣律師A女之姊 年籍詳卷被 告 ARADHYULA THIRUMALA VASU(即瓦蘇)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2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 女准予訴訟參加。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罪(包含本案被告涉犯的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嫌),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8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的進行、訴訟的結果,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的權利,檢察官亦贊成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加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