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聲字第 9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郭俊毅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2288號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208 號裁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並無直接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係由受刑人本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由檢察官聲請,有聲請狀1 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並非合法之聲請權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