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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軍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柏琪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 號中華民國96年9 月13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3年度雄訴字第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表「本件聲請理由」欄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3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如附表「本件聲請理由」欄所載之原因聲請再審,惟聲請人先前曾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軍聲再字第1、2、3號、107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108年度軍聲再字第1、2號等裁定駁回聲請,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後,分別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336、623、100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787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281、165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均確定(詳見附表「同一原因曾經裁定駁回之前案」欄)。乃聲請人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屬不合法而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執前揭聲請再審理由,係以同一事由重行聲請再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之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民國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既有上述程序違背規定之處,縱然本院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庭聽取其意見,亦無從補正,故本院認為並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附表:

┌───────────────────────┬─────────────────┐│ 本件聲請理由 │ 同一原因曾經裁定駁回之前案 │├───────────────────────┼─────────────────┤│(一)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1、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決處刑確定,該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受該│(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36 號)││ 司令及軍事檢察官以利誘、脅迫、威嚇不法手│2、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2 號 ││ 段而取得之證據,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23 號)││ 決書102 年度易字第635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3、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3 號 ││ 雄分院刑事判決102 年度上易字第660 號所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 ,均判聲請人無罪,該新事實、新證據可資證│4、本院107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明當時聲請人確實受到不當之違法取供,並且│(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35 號)││ 所述事實絕對有所本。 │5、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 │6、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 │├───────────────────────┼─────────────────┤│(二)現任高雄市警局警備隊員呂品,願意負法律責│1、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任,替聲請人出庭作證,證明地區司令臧幼俠│(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36 號)││ 軍事檢察官張翕二人預謀陷聲請人入罪,種種│2、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2 號 ││ 明顯之證據,難道還不能證明他們違法取供嗎│(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23 號)││ ? │3、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3 號 ││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 │4、本院107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35 號)││ │5、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6、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 │├───────────────────────┼─────────────────┤│(三)違法情形:1 、軍事檢察官張翕於開庭時恐嚇│1、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聲請人,並按下錄音機將錄音中斷,並且對聲│(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36 號)││ 請人咆哮,叫聲請人承擔下來,並且用退休金│2、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2 號 ││ 威脅說,他可以讓聲請人一毛錢也領不到,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623 號)││ 污罪可以判很重,十年以上刑責,但只要聽話│3、本院106 年度軍聲再字第3 號 ││ ,就可以當做貪污罪沒發生。2 、他也說,已│(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002號)││ 經和司令通電話,臧幼俠說要利用這個機會修│4、本院107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理聲請人,因為他還想高升,因被人檢舉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35 號)││ 不檢,如此一來可以殺雞儆猴一下,增加其威│5、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 │6、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 │├───────────────────────┼─────────────────┤│(四)裁定違法情形:未讓證據說話,未依法辦案,│1、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不符比例原則,預謀陷害聲請人入罪,用違法│(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的手段,對聲請人實施有計畫的凌遲,國防部│2、本院108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 ││ 軍法司違背良知專業,違法取供,陷人入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 ││ 屈打成招(洪仲丘),叫聲請人承擔一切罪狀│ ││ ,符合毒樹果實理論。軍法濫訴錯判凌遲被害│ ││ 人,並且串通人事官偽造文書,冒充聲請人簽│ ││ 名,撇清責任,這些難道沒有裁定違法嗎?另│ ││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102 年度易字第635 │ ││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 年度│ ││ 上易字第660 號所述,亦傳相關軍事檢察官、│ ││ 書記官等人,當庭承認有和當時司令臧幼俠通│ ││ 話,當時審判法官可證明聲請人確實受到不當│ ││ 之違法取供,以致身心受創,不得不承擔,請│ ││ 問可有違法? │ │├───────────────────────┼─────────────────┤│(五)93年國防部怕聲請人上訴,就扣留聲請人之退│1、本院108 年度軍聲再字第1 號 ││ 休金讓聲請人生活困頓沒有多餘之金錢委託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 師上,而實際上,聲請人至今仍未辦理退伍,│2、本院108年度軍聲再字第2號 ││ 更沒填寫退伍資料,軍人身分證迄今仍在聲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 ││ 人身上,這是否合乎常態?如此手法,就跟洪│ ││ 仲丘事件一樣,如有不從,就是殺無赦,其手│ ││ 段真是罄竹難書。劇本早寫好,軍法官們只是│ ││ 奉命行事,做做樣子,透過他們的嘴巴講出,│ ││ 寫上貪污及竊取軍用品以外之罪,但貪污如何│ ││ 來,真的假的,不是軍法官他們決定。開完庭│ ││ 後,審判長對聲請人說,一個法官對聲請人這│ ││ 起訴貪污及竊取軍用品罪,後面承接的軍法官│ ││ 們願意判冤獄嗎?軍法是不可能這樣的,叫聲│ ││ 請人不要再上訴了,也因此,永遠不願面對這│ ││ 個案子的錯誤過程做反省、修正,國防部永遠│ ││ 不肯翻案,不願做公平處理,現在蔡政府有轉│ ││ 型正義,因洪仲丘案,軍法遭到人民唾棄而廢│ ││ 除,希望有理念有正義感之司法人員,不要讓│ ││ 此案煙滅。 │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