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陳金洲送達代收人 賀姿萍被上訴人 黃振龍
張治忠
吳秋煌
龔忠桓
許翠蓉
陳建誠
于易村
蔡安榮
郭漢宗
凃文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7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刑案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2號),將原審關於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有罪,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