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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金上重更三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3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秝蓁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89、4996、5326、9513、99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

22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李秝蓁(原名:李靜雪)部分撤銷。

李秝蓁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秝蓁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上訴由本院審理中;然被告於審理中110年7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卷二第427頁)。原審對此部分未及審酌,自屬無可維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並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法 官 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8.8.15.決議(一)、101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訴訟主體失其存在﹚】。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