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續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勇志相 對 人即 原 告 魏福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林勇志因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35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相對人即原告魏福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123 號),並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調解成立,聲請人嗣於109 年3 月20日具狀聲請撤銷調解並繼續審判(本院109年度附民續字第49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